发明创造名称:废油回收蒸馏罐上停火后降温装置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898
决定日:2020-01-21
委内编号:1F2540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58165.X
申请日:2016-07-15
复审请求人:洛阳德正废弃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佟婧怡
合议组组长:魏巧莲
参审员:温媚
国际分类号:C10G7/00、C10G7/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本领域公知常识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58165.X,名称为“废油回收蒸馏罐上停火后降温装置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洛阳德正废弃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7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3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独立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1812320A,公开日为2010年8月25日)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权利要求第1-6项、说明书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废油回收蒸馏罐上停火后降温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设在蒸馏罐上端面的冷油罐,冷油罐的上端面设有冷油罐进油口,冷油罐的下端面或靠近下端面的侧面设有与冷油罐的内部连通的冷油罐油管,冷油罐油管的另一端与蒸馏罐的内部连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废油回收蒸馏罐上停火后降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冷油罐油管设有冷油罐油管控制阀。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废油回收蒸馏罐上停火后降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蒸馏罐的上端面设有冷油罐支架,冷油罐设在冷油罐支架上。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废油回收蒸馏罐上停火后降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蒸馏罐的上端面还设有蒸馏罐进油口和气态油出口,气态油出口的上端连接有气态油冷却管。
5. 一种基于权利要求4所述的废油回收蒸馏罐上停火后降温装置的降温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从冷油罐进油口向冷油罐注入废油,从蒸馏罐上端面的蒸馏罐进油口向蒸馏罐的内部注入废油,然后打开蒸馏罐下方的加热装置对蒸馏罐进行加热,废油内的柴油汽化,汽化后的气态油从气态油出口进入气态油冷却管冷却,冷却后的柴油进入与气态油冷却管连接的冷却装置中;
b.蒸馏罐中的废油蒸发干以后,蒸馏罐下方的加热装置停止对蒸馏罐进行加热,打开冷油罐油管控制阀,冷油罐中的废油从冷油罐油管进入蒸馏罐中,持续从冷油罐进油口向冷油罐注入废油,蒸馏罐降温的过程中,废油内的柴油汽化并带着热量加速蒸馏罐内的温度的下降,待蒸馏罐内的温度下降到设定温度以下时,从蒸馏罐上端面的蒸馏罐进油口向蒸馏罐的内部注入废油,然后打开蒸馏罐下方的加热装置对蒸馏罐进行加热;
c.不断重复步骤b。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基于废油回收蒸馏罐上停火后降温装置的降温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设定温度为100℃。”
申请人洛阳德正废弃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6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并未披露在蒸馏罐上端面设置冷油罐的相关特征,且该区别即为本申请的创新之处,给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带来了主要的技术效果,能够及时的通过该冷油罐内的冷油对蒸馏罐进行快速的降温,这样就能打开蒸馏罐,及时的加入下一次需要蒸馏炼制的废油,不用等待蒸馏罐自然冷却,提高蒸馏罐的工作效率,提升产量。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5是根据权利要求1的装置产生的方法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涉及到对蒸馏罐进行降温的方法,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来说也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6月25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本申请是在蒸馏罐上设置冷油罐,冷油罐里注入了废油,通过将冷油罐的废油加入到蒸馏罐里从而对蒸馏罐进行降温。对于蒸馏罐的降温方式来说,通过将待降温罐体与冷却介质相接触以加快降温速率的方式是本领域常见的降温方式之一,无论是采用循环冷却水进行降温还是使降温介质直接与蒸馏罐接触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选择将蒸馏罐直接与低温介质接触时,考虑到不为系统内部引入新的元素和/或杂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低温原料,如低温废油,作为降温介质直接添加入蒸馏罐中,同时在降温过程中可以利用余热再次对低温原料进行蒸馏处理,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通过对投加废油步骤进行控制而避免当蒸馏罐内的温度没有降到合适的温度的情况下向蒸馏罐内加入废油,可能会引燃废油的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当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废油回收蒸馏罐上停火后降温装置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利用该装置的降温方法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设计手段即可实现的,具体评述参见前述第二部分,因此,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于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其未被最接近现有技术或者其他对比文件披露,也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没有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否定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是不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并且背离审查宗旨。因此,在此基础上不能否定本申请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本领域公知常识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废油回收蒸馏罐上停火后降温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废弃油料再生能源装置(参见权利要求1),其组成包括:蒸馏部分,与所述的蒸馏部分连接的裂解部分,其特征是:所述的蒸馏部分包括蒸馏塔(即蒸馏罐),所述的蒸馏塔连接油水分离器,所述的油水分离器连接分馏催化器,所述的分馏催化器连接冷凝水箱,所述的冷凝水箱连接半成品油罐,所述的分馏催化器连接清油箱。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废油回收蒸馏罐上停火后降温装置,包括设在蒸馏罐上端面的冷油罐,冷油罐的上端面设有冷油罐进油口,冷油罐的下端面或靠近下端面的侧面设有与冷油罐的内部连通的冷油罐油管,冷油罐油管的另一端与蒸馏罐的内部连通。针对上述区别,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废油回收的蒸馏罐进行降温。
针对该区别,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废油回收的装置,其也包括蒸馏罐,蒸馏罐在运行过程中必然面临停火后的降温问题。使待降温罐体与低温介质接触或者自然风冷均是常规的降温手段,基于此为不在蒸馏罐内引入杂质而选择使用冷废油作为降温介质是容易想到的,例如采用低温反应气体对绝热反应器降温是常规技术手段(参见《化学工艺学简明教程》,孙效正等主编,石油大学出版社,第125页,1997年8月)(下称公知证据1)。考虑为更加便捷的实现冷废油的添加,而设置冷油罐并配合设置与蒸馏罐连通的冷油罐油管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冷油罐的设置位置,考虑到采用重力“自流”的方式能够节约能源,而将冷油罐设置在蒸馏罐上端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同时,在冷油罐的上端面设冷油罐进油口,冷油罐的下端面或靠近下端面的侧面设有与冷油罐的内部连通的冷油罐油管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 权利要求2-4进一步限定了降温装置。对比文件1所述蒸馏塔也必然设置有进油口以及气态油出口。为对冷油的流入进行控制而设置冷油罐油管控制阀,以及为使得冷油罐能够稳定的安装而设置冷油罐支架,同时为对气化后产物进行收集而设置气态油冷却管,这些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3.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降温方法。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2):利用权利要求1的装置由废弃油料再生能源的加工方法,将废弃油料加入蒸馏塔中,用远红外热源加热380℃,使废弃油料不断的蒸馏变成气态经减压和脱水,进入分流催化器,进入冷凝水箱,经排管降温使气态油冷凝形成油,经油泵把半成品油打入储罐中,在生产过程中连续不断的按蒸发量加进等量的废弃油料,排渣时,分别开启阀a、阀b、阀c将渣油排进废渣池中,分离出清油进入半成品油罐。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的废油回收蒸馏罐上停火后降温装置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2)权利要求5限定通过蒸馏罐将废油内的柴油汽化,另外,权利要求5还具有停火后降温以及再处理步骤并限定不断重复该步骤。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参见对于权利要求4的评述。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根据废油的具体成分,通过蒸馏罐将废油内的柴油气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停火降温步骤来说,根据装置结构特点,在预期对装置进行降温时利用冷油罐进行降温的步骤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具体的操作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装置结构就能够确定的。待蒸馏罐内的温度下降到设定温度以下时,从蒸馏罐上端面的蒸馏罐进油口向蒸馏罐的内部注入废油,然后打开蒸馏罐下方的加热装置对蒸馏罐进行加热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为实现装置的循环利用,而不断重复停火后降温以及再处理步骤也是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 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设定温度。将冷油罐引入废油前等待蒸馏罐内的温度下降到100℃以下,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实验即可选择的合适温度范围。
因此,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使待降温罐体与低温介质接触或者自然风冷均是常规的降温手段,公知证据1记载了在干绝热反应器中能够采用原料气对反应器进行降温,基于此为不在蒸馏罐内引入杂质而选择使用冷废油作为降温介质是容易想到的。由此可知,对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特征即采用冷废油进行降温,公知证据1已经表明其为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结合上述对于权利要求1-6的评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下述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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