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浮式内冷气体机活塞-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悬浮式内冷气体机活塞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870
决定日:2020-01-21
委内编号:1F25997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58414.2
申请日:2015-11-30
复审请求人:柳州市恒达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春华
合议组组长:郭绪垚
参审员:吕青林
国际分类号:F02F3/16(2006.01),F02B77/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在现有技术中获得结合的启示,从而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58414.2,名称为“悬浮式内冷气体机活塞”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柳州市恒达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说明书第1-23段(第1-3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2(第1页),说明书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4458073U,公告日为2015年07月08日;
对比文件2:CN202250454U,公告日为2012年05月30日;
对比文件3:CN203175698U,公告日为2013年09月0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悬浮式内冷气体机活塞,包括销孔和活塞头部,其特征在于:所述销孔由圆孔和若干个圆弧凹槽构成,若干个所述圆弧凹槽沿所述圆孔壁径向延伸。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悬浮式内冷气体机活塞,其特征在于:所述圆弧凹槽设有3~4个。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悬浮式内冷气体机活塞,其特征在于:所述圆弧凹槽均匀分布在所述圆孔上。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所述悬浮式内冷气体机活塞,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塞头部内设有冷却油道。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所述悬浮式内冷气体机活塞,其特征在于:所述冷却油道的出入口设在活塞底部。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所述悬浮式内冷气体机活塞,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塞头部的外圆周壁设有锯齿形环岸。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所述悬浮式内冷气体机活塞,其特征在于:所述锯齿形环岸的深度为0.3~0.6mm,宽0.5~0.8mm。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所述悬浮式内冷气体机活塞,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塞头部顶端设为浅盆形空槽结构。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所述悬浮式内冷气体机活塞,其特征在于:所述浅盆形空槽的底部设为球面。”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的圆弧凹槽数量为若干个,且圆弧凹槽沿圆孔壁径向延伸。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5、8-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8段记载了减压槽(即圆弧凹槽)具有储存润滑油的功能,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其能够起到减少活塞销与销孔的接触面,预防因活塞受热膨胀导致活塞销与活塞卡滞的作用,而凹槽的延伸方向由沿圆孔壁轴向改为沿其径向,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活塞的应用环境或场景、加工工艺、成本控制等方面做出的常规调整。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3和权利要求6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并在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所述锯齿形环岸的沟槽横截面为由所述活塞表面向内部逐渐收窄的楔形”,同时适应性修改了其余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圆弧凹槽沿圆孔壁径向延伸”;(2)对比文件1中的减压槽位于活塞销孔的上部两侧,非均匀布置在活塞销四周;(3)本申请的锯齿形环岸的截面内部逐渐收窄有利于将活塞积碳刮除和排出,保持活塞头的清洁;对比文件3的活塞环岸是矩形沟槽,如果替换为截面逐渐减小的槽则散热面降低,违背对比文件3技术构思。本申请的方案实现了活塞均匀布置润滑油补给点,持续润滑的效果,锯齿形环岸两侧为倾斜斜面结构,实现积碳轻松排出,保证活塞头部的清洁。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其实际记载的内容为准,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并未记载以下技术特征:“在销孔内表面上若干位置点设置径向延伸的弧形凹槽构造”。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活塞包括销孔3和活塞头部,销孔3由圆孔和若干个减压槽4(即圆弧凹槽)构成,若干个减压槽4沿所述圆孔壁径向延伸。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仅在于:圆弧凹槽均匀布置在圆孔上,活塞头部的外圆周壁设有锯齿形环岸,锯齿形环岸的沟槽横截面为由活塞表面向内部逐渐收窄的楔形。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气体机活塞,并公开了:活塞本体1外缘顶部(即活塞头部)的外圆周壁设有锯齿形散热环岸3(即锯齿形环岸),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刮除活塞头部产生的积碳并改善其散热效果。至于其余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的在销孔内表面上部设置若干个径向延伸的圆弧凹槽的基础上,当活塞销与销孔之间的压力增大而导致润滑油膜被破坏时,为了增加活塞销与销孔之间的润滑油含量进而能够及时补充润滑油以实现活塞销与销孔间的持续润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对比文件1中的圆弧凹槽的布局进行适应性调整,从而将圆弧凹槽均匀布置在圆孔上,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的知识和能力能够做出的常规变换,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至于将锯齿形环岸的沟槽横截面设置为由活塞表面向内部逐渐收窄的楔形这一技术特征,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便于将活塞头部产生的积碳顺利轻松地排出、改善活塞头部的散热效果,而在将对比文件3中的锯齿形环岸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时对锯齿形环岸的开口形状做出的简单变换,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7 月12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特征“所述锯齿形环岸的沟槽横截面为由所述活塞表面向内部逐渐收窄的楔形”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假设将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特征修改为“所述锯齿形环岸的沟槽横截面为由所述活塞表面向内部逐渐收窄的V形”,则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并进一步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圆弧凹槽均匀分布在所述圆孔上;所述活塞头部的外圆周壁设有锯齿形环岸,所述锯齿形环岸的沟槽横截面为由所述活塞表面向内部逐渐收窄的V形。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4、6-7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圆弧凹槽沿圆孔壁径向延伸”(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8段,图1),对比文件1的图1中可以看到减压槽4(相当于圆弧凹槽)在圆孔壁的径向具有深度,虽然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中记载了减压槽沿活塞销孔3轴向设置,但是减压槽在销孔的径向方向也具有一定的延伸深度;(2)对比文件1的减压槽仅设置在活塞销孔的上部两侧,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将活塞承受的气压力均匀分散到活塞的各个部位,根据活塞的具体工况和实际设计需要,将圆弧凹槽均匀分布设置在圆孔上是本领域的常规布置方式;(3)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活塞外缘顶部设置锯齿形环岸,以消除积碳,防止活塞过热而变形的内容,对于锯齿形环岸的沟槽横截面的形状选择为由所述活塞表面向内部逐渐收窄的V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采用的常规选择,如教科书《内燃机结构与原理》(姬慧勇等主编,国防工业出版社,第25页,2012.07)中记载了在活塞顶面与第一道环槽之间加工出很多细小的环形槽(即锯齿形环岸),如图3-12中所示,其环形槽横截面为由活塞表面向内部逐渐收窄的凹形。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将对比文件3的截面形状修改为逐渐收窄的V形,虽然其散热面减少了,但是其由于修改后的截面可以提高刮除积碳的效果,同样可以有助于活塞散热,因此,即使对比文件3的活塞环岸的截面形状修改为逐渐收窄的V形,并不违背对比文件3的技术构思。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8 月22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中的“楔形”修改为“V形”,并将权利要求2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同时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了“活塞销与销孔的润滑,主要靠由主油道的冷却喷嘴喷射到活塞底部飞溅润滑的,销孔的凹槽起到支撑的作用,使活塞销悬浮于销座里面,活塞销与销孔的配合是过渡配合,所述圆弧凹槽能够把活塞承受的气压力均匀分散到活塞的各个部位”。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两个减压槽位于活塞销孔的上部两侧,通过储存在减压槽内的润滑油,在活塞向下冲击销轴上表面时对其接触面进行润滑,但是不可能具有使销轴悬浮在销座中的效果,即销轴相对于销孔旋转时,润滑油会被挤压偏移,导致销轴在销孔中转动后油膜断开,存在局部偏磨问题,当活塞销与销孔之间压力过大,油膜被破坏后,润滑油在重力作用下无法进入活塞销与销孔之间,也没有临近的减压槽对润滑油进行补充,不具有持续润滑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在不承压区的销孔下部也设置减压槽,不容易想到设置均匀减压槽使整个销轴悬浮在销孔中。活塞承受的气压冲击力是向下施加在销轴上面,在销轴的下表面与活塞销孔接触的位置根本不会受到巨大的冲击力,所以要根据活塞的工况和实际设计需要并不会想到在不承压区的销孔下部也设置减压槽,将圆弧凹槽均匀分布设置在圆孔上是常规技术手段属于事后诸葛亮;(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采用将活塞销与销孔的配合设置为过渡配合的方式,通过兼顾和平衡活塞销的限位和润滑问题,对比文件1中的两个减压槽位于活塞销孔的上部两侧,不能保证对销轴的有效限位,不能兼顾活塞销的限位和润滑。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 年09 月16 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所述活塞头部的外圆周壁设有锯齿形环岸,所述锯齿形环岸的沟槽横截面为由所述活塞表面向内部逐渐收窄的V形,(2)圆弧凹槽均匀分布在所述圆孔上,所述圆弧凹槽设有3-4个,活塞销与销孔的润滑,主要靠由主油道的冷却喷嘴喷射到活塞底部飞溅润滑的,活塞销与销孔的配合是过渡配合,所述圆弧凹槽能够把活塞承受的气压力均匀分散到活塞的各个部位。区别技术特征(1)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区别技术特征(1)的其余部分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5-6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所起的作用相同,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的减压槽具有存储润滑油的功能,润滑油在活塞销周围形成的油膜必然可以对活塞销产生悬浮支撑作用,这与活塞的运动方向无关。由于对比文件1的减压槽布置在圆孔上侧,因此,对比文件1存在润滑不均和承受的气压力分布不均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此进行改进。由于对比文件1的销轴不仅在活塞向下运动过程中销轴上表面存在冲击压力,而且在活塞惯性向上的运动过程中销轴下表面与销孔的接触面同样也存在压力,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销孔的下表面也设置减压槽,并且销孔的下表面设置的减压槽与上表面的减压槽均匀分布在圆孔中以实现均匀润滑和气压力的均匀分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2)对于活塞销与销孔的配合设置为过渡配合的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汽车构造》,清华大学汽车工程系,本书编写组,人民邮电出版社,第54页,2000.03),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容易得到活塞销的限位和润滑效果。因此,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悬浮式内冷气体机活塞,包括销孔和活塞头部,其特征在于:所述销孔由圆孔和若干个圆弧凹槽构成,若干个所述圆弧凹槽沿所述圆孔壁径向延伸;所述圆弧凹槽均匀分布在所述圆孔上;所述活塞头部的外圆周壁设有锯齿形环岸,所述锯齿形环岸的沟槽横截面为由所述活塞表面向内部逐渐收窄的V形;所述圆弧凹槽设有3~4个,活塞销与销孔的润滑,主要靠由主油道的冷却喷嘴喷射到活塞底部飞溅润滑的,销孔的凹槽起到支撑的作用,使活塞销悬浮于销座里面,活塞销与销孔的配合是过渡配合,所述圆弧凹槽能够把活塞承受的气压力均匀分散到活塞的各个部位;所述活塞头部内设有冷却油道;所述冷却油道的出入口设在活塞底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所述悬浮式内冷气体机活塞,其特征在于:所述锯齿形环岸的深度为0.3~0.6mm,宽0.5~0.8mm。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所述悬浮式内冷气体机活塞,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塞头部顶端设为浅盆形空槽结构。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所述悬浮式内冷气体机活塞,其特征在于:所述浅盆形空槽的底部设为球面。”
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通过将锯齿形环岸的沟槽横截面设置成由活塞表面向内部逐渐收窄的V形,利用锯齿形环岸的沟槽两侧为斜面结构的特点,在活塞轴向运动过程中,实现了将刮除的积碳能够沿着倾斜的斜面轻松排出的目的,从而保证了活塞头部的清洁。对比文件1没有关于活塞头部设置锯齿形环岸的记载,不能将活塞头部四周的积碳进行刮除和排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是将矩形截面的沟槽设置在活塞头部以进行刮除积碳。(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利用均布的凹槽,使得活塞销悬浮于销座里面,凹槽起到支撑的作用,通过悬浮的润滑液将冲击力间接而均匀的施加在销轴上面,对比文件1的减压槽设置在销孔的上部两侧,在活塞向下冲击销轴上表面时,不具有销轴悬浮在销座中的效果,润滑油会被挤压偏移和油膜断开,存在局部偏磨问题,油膜被破坏后,润滑油在重力作用下无法进入活塞销与销孔之间,不具有持续润滑效果,销轴的下表面与活塞销孔接触的位置没有受到巨大的冲击力,不会想到在销孔下部设置减压槽。(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采用的方式是一个为了达到单向冲击力均匀分散到销轴上的整体技术构思,并取得了有益效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请求和复审阶段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段(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 2(第1页)、摘要附图以及摘要,2019年10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悬浮式内冷气体机活塞,对比文件1(CN204458073U)公开了一种新型活塞,其中涉及一种悬浮式内冷气体机活塞,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22段,图1):包括销孔3和活塞头部,所述销孔由圆孔和两条减压槽4(即若干个圆弧凹槽)构成,两条减压槽4沿所述圆孔壁径向延伸,销孔的减压槽起到支撑的作用,使活塞销悬浮于销座里面(由于减压槽具有存储润滑油的功能,润滑油在活塞销周围形成的油膜必然可以对活塞销产生悬浮支撑作用)。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所述活塞头部的外圆周壁设有锯齿形环岸,所述锯齿形环岸的沟槽横截面为由所述活塞表面向内部逐渐收窄的V形,(2)圆弧凹槽均匀分布在所述圆孔上,所述圆弧凹槽设有3-4个,活塞销与销孔的润滑,主要靠由主油道的冷却喷嘴喷射到活塞底部飞溅润滑的,活塞销与销孔的配合是过渡配合,所述圆弧凹槽能够把活塞承受的气压力均匀分散到活塞的各个部位;(3)所述活塞头内设有冷却油道,所述冷却油道的出入口设在活塞底部。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活塞销与销孔之间的润滑效果、如何提高活塞散热性和如何冷却活塞。
对比文件3(CN203175698U)公开了一种气体机活塞,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12段、图1-2):活塞本体1外缘顶部(即活塞头部)的外圆周壁设有锯齿形散热环岸3,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避免活塞过热产生的变形而发生卡滞现象,以及能够刮除活塞头部产生的积碳并提高散热效果。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运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比文件1中的活塞存在不能顺利清理活塞头部积碳及散热效果不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这一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在该领域寻找解决的技术手段,而对比文件3给出了解决上述问题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的在活塞头部外圆周壁上设置锯齿形环岸这一技术方案运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刮除活塞在燃烧中产生的积碳。对于区别特征(1)的其余部分,锯齿形环岸的沟槽横截面为由所述活塞表面向内部逐渐收窄的V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对锯齿形环岸的沟槽截面进行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的减压槽是设置在活塞销孔的圆柱表面,从对比文件1的图1中可以看出减压槽设置在销孔的上面两侧,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将圆弧凹槽均匀分布在所述圆孔上,使得圆弧凹槽能够把活塞承受的气压力均匀分散到活塞的各个部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有效分散活塞承受的气压力以避免活塞发生变形,根据活塞的具体工况和实际设计需要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圆弧凹槽设置为3-4个是本领域的常规数量选择。对于活塞销与销孔的润滑主要靠由主油道的冷却喷嘴喷射到活塞底部飞溅润滑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润滑的常规设置方式;活塞销与销孔的配合是过渡配合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汽车构造》清华大学汽车工程系,本书编写组,人民邮电出版社,第54页,2000.03)。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2(CN202250454U)公开了一种电喷发动机活塞,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16段,图1-2):活塞头部内设有冷却油道7,所述冷却油道的出入口设在活塞底部,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避免活塞头部过热出现的烧蚀、拉缸现象和对冷却油道的出入口位置进行合理布局,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高效去除活塞头部产生的积碳并改善活塞头部的散热效果,根据气体机活塞的具体工况和实际设计需要,将锯齿形环岸的深度设置为0.3~0.6mm,宽设置为0.5~0.8mm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的试验可以确定的,并且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同上):所述活塞头部顶端设为浅盆形空槽结构,所述浅盆形空槽的底部设为球面,并且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提高燃烧性能和提高活塞强度。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公开锯齿形环岸的沟槽横截面为由所述活塞表面向内部逐渐收窄的V形,然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活塞外缘顶部设置锯齿形环岸,以消除积碳,并且该特征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结合启示;对于锯齿形环岸沟槽横截面的形状选择为由活塞表面向内部逐渐收窄的V形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如教科书《内燃机结构与原理》(姬慧勇等主编,国防工业出版社,第25页,2012.07)中记载了在活塞顶面与第一道环槽之间加工出很多细小的环形槽(即锯齿形环岸),如图3-12中所示,其环形槽横截面为由活塞表面向内部逐渐收窄的凹形,因此上述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2)对比文件1的减压槽具有存储润滑油的功能,润滑油在活塞销周围形成的油膜必然可以对活塞销产生悬浮支撑作用,这与活塞的运动方向无关。由于对比文件1的减压槽布置在圆孔上侧,因此,对比文件1存在润滑不均和承受的气压力分布不均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此进行改进。由于对比文件1的销轴不仅在活塞向下运动过程中销轴上表面存在冲击压力,而且在活塞惯性向上的运动过程中销轴下表面与销孔的接触面同样也存在压力,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销孔的下表面也设置减压槽,并且销孔的下表面设置的减压槽与上表面的减压槽均匀分布在圆孔中以实现均匀润滑和气压力的均匀分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3)对比文件1的减压槽具有存储润滑油支撑的功能,并且能够实现活塞向下运动过程中把动力传递给活塞销、连杆等部件,对比文件1公开的减压槽在销孔的上表面对称设置,其能够实现活塞在向下运动过程中均匀地分散冲击力,因此,对于冲击力的分散对比文件1给出了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销孔下表面的冲击力的分散问题时,容易想到在销孔的下表面均匀设置凹槽,从而在活塞向上运动过程中,对冲击力进行均匀分散。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5 月17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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