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聚谷氨酸基可食性包装膜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聚谷氨酸基可食性包装膜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859
决定日:2020-01-21
委内编号:1F24985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33936.0
申请日:2015-06-17
复审请求人:浙江树人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泳
合议组组长:李丽
参审员:郝健
国际分类号:C08L77/04,C08L71/02,C08K5/053,C08K5/09,C08K5/103,C08K5/1575,C08J5/18,B65D65/4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引入上述区别特征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33936.0,名称为“一种聚谷氨酸基可食性包装膜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浙江树人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6月17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6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和说明书摘要,以及于2017年08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决定认为: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聚谷氨酸基可食性包装膜,对比文件1(JP2007091696A,公开日为2007年04月12日)公开了一种可溶性膜,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中具体限定了所述的聚谷氨酸、增塑剂以及水和添加剂的重量份,具体的增塑剂,并且所述的聚谷氨酸的分子量与对比文件1中有所区别。然而,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各组分之间的倍数关系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对各组分的含量进行调节。权利要求1限定的5万-100万Da,可以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大范围的基础上进行可能的、有限的选择获得,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聚谷氨酸基可食性包装膜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水溶性可溶性膜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①权利要求3中所限定的权利要求1-2的膜的组成与对比文件1有所区别,②权利要求3中具体限定了调节溶液的pH值,并且还包含均质脱气的步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对所述的反应调节其pH值能够改善所得膜的性能,并且所述的均质脱气的步骤也为本领域中的常规操作,因而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聚谷氨酸基可食性包装膜,其特征在于,按重量份计,其原料组成包括:聚谷氨酸1~15份,增塑剂0.05~1.5份,水100份;其中,所述聚谷氨酸的分子量为5×105~1×106Da;所述增塑剂为乙二醇、甘油、山梨醇、蔗糖、聚乙二醇或玉米糖浆;
按重量份计,原料组成还包括≤1.5份的添加剂;
所述添加剂为抗氧剂、抗菌剂、营养剂、药剂、乳化剂和风味剂中的至少一种。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谷氨酸基可食性包装膜,其特征在于,按重量份计,其原料组成包括:聚谷氨酸6份,增塑剂0.8份,添加剂0.5份,水100份;所述聚谷氨酸的分子量为7×105Da。
3.如权利要求1~2任一所述聚谷氨酸基可食性包装膜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将聚谷氨酸按比例加入水中,待聚谷氨酸充分溶解后调节溶液pH至8~10,获得聚谷氨酸溶液;
(2)向聚谷氨酸溶液中加入增塑剂和添加剂,充分搅拌并维持溶液pH为8~10,冷却至常温,均质脱气后制成膜液;
(3)将膜液平铺在薄板上,经恒温干燥后获得所述聚谷氨酸基可食性包装膜。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恒温干燥为:在温度为40~70℃、湿度为50~80%的恒温箱中干燥1~24h。”
申请人浙江树人大学(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包括4项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文本,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封闭式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采用了聚谷氨酸作为包装膜的基质,该聚合物聚合程度可控,分子量分布较窄,因此能够获得本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拉伸强度高、断裂伸长率、透光性以及水蒸气透过系数优异的技术效果。而对比文件1的目的是提高薄膜的溶解性,聚谷氨酸的作用在于增稠和保湿效果以及促进唾液分泌作用,因此其与本申请解决的力学稳定性不强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比文件1全文中均没有关于薄膜力学性能的记载和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对聚谷氨酸的分子量进行调节获得本申请优异性能的包装膜。在此基础上,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聚谷氨酸基可食性包装膜,其特征在于,按重量份计,其原料组成为:聚谷氨酸1~15份,增塑剂0.05~1.5份,水100份;其中,所述聚谷氨酸的分子量为5×105~1×106Da;所述增塑剂为乙二醇、甘油、山梨醇、蔗糖、聚乙二醇或玉米糖浆;
按重量份计,其原料组成还包括≤1.5份的添加剂;。
所述添加剂为抗氧剂、抗菌剂、营养剂、药剂、乳化剂和风味剂中的至少一种。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谷氨酸基可食性包装膜,其特征在于,按重量份计,其原料组成包括:聚谷氨酸6份,增塑剂0.8份,添加剂0.5份,水100份;所述聚谷氨酸的分子量为7×105Da。
3. 如权利要求1~2任一所述聚谷氨酸基可食性包装膜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将聚谷氨酸按比例加入水中,待聚谷氨酸充分溶解后调节溶液pH至8~10,获得聚谷氨酸溶液;
(2)向聚谷氨酸溶液中加入增塑剂和添加剂,充分搅拌并维持溶液pH为8~10,冷却至常温,均质脱气后制成膜液;
(3)将膜液平铺在薄板上,经恒温干燥后获得所述聚谷氨酸基可食性包装膜。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恒温干燥为:在温度为40~70℃、湿度为50~80%的恒温箱中干燥1~24h。”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聚谷氨酸基可食性包装膜,本领域公知聚谷氨酸(PGA)是由单个谷氨酸分子在γ-羟基和α-氨基形成酰胺键而连接成的多聚体,为水溶性的酰胺聚合物,其相对分子质量一般在10万-200万之间;其为具有良好生物相容性、生物可降解性和较强的亲和性的新型高分子材料;可用于药物载体、生物黏合剂、止血剂及密封剂;并可以广泛用于食品包装、一次性餐具及其他工业用途(参见“新型生物材料γ-聚谷氨酸(综述)”,顾斌涛,《天津生物医学工程》,2006年学术年会论文摘要,第12-13页,公开日期为2006年12月31日)。传统的聚谷氨酸的拉伸强度只有5-10MPa(参见《反应性与功能性高分子材料》,张政朴等编著,第280页,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2005年02月出版印刷,公开日期为2005年02月28日,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1)。由此可见,根据现有技术的记载,聚谷氨酸的常见用途之一即为食品包装,但是其拉伸强度较低,仅为5-10MPa,因此并不能够满足具有较高拉伸强度场所的应用需要。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无法确认本申请的包装膜是否能够获得本申请所声称的性能。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仅是获得了一种包装膜。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溶性膜(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7-30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中原料组成中除了聚谷氨酸之外并不包含其余的水溶性高分子,并且具体限定了所述的聚谷氨酸、增塑剂以及水和添加剂的重量份,并且所述的聚谷氨酸的分子量与对比文件1中有所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单独的聚谷氨酸用以制备包装膜,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的各组分之间的倍数关系以及增塑剂的重量份数的范围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生产实践的需要对各组分的含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调节。由于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聚谷氨酸的分子量范围为数万-200万,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通常而言聚合物的分子量越大,其力学性能相对越高,可以根据包装膜的实际需要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分子量范围的基础上进行选择获得。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聚谷氨酸基可食性包装膜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①权利要求3中所限定的权利要求1-2的膜的原料组成与对比文件1有所区别,②权利要求3中具体限定了调节溶液的pH值,并且还包含均质脱气的步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对所述的反应调节其pH值能够改善所得膜的性能,并且所述的均质脱气的步骤也为本领域中的常规操作,因而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3项权利要求),相对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在权利要求1、3中进一步限定了该聚谷氨酸基可食性包装膜的制备方法和添加剂,并删除了权利要求4。复审请求人认为:在食品包装膜领域,膜的性能测试有具体的国家标准,例如拉伸性能的标准为《GB/T 13022-91塑料拉伸性能试验方法》,水蒸气透过系数测试国标为《GB1037-88塑料薄膜和片材透水蒸汽性试验方法》,透光性测试的国标为《GB2410-80透明塑料透光率和雾度试验方法》,这些标准中规定了详细的测试条件,使用国标中的方法测试得到的数据才是符合要求的数据,自行测试的数据没有任何意义,在没有特殊说明的情况下,性能测试都是按照国标进行的。本申请的包装膜中还含有增塑剂、水和添加剂,这些成分对膜的力学性能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有文献资料表明:增塑剂分子能够提高聚合物柔韧性,从而提高拉伸强度;软脂酸能够改善聚合物成膜性,因此也会影响力学强度;并且组合物中各组分相互配合互相协同,从而达到最优效果。对比文件1中除了聚谷氨酸外还包括其他水溶性聚合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聚谷氨酸单独成膜,本申请的方案是针对使用多糖、蛋白、脂类作为基质存在的技术问题提出了使用聚谷氨酸为基质的包装膜,因此由对比文件1出发不会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聚谷氨酸基可食性包装膜,其特征在于,按重量份计,其原料组成为:聚谷氨酸1~15份,增塑剂0.05~1.5份,水100份;其中,所述聚谷氨酸的分子量为5×105~1×106Da;所述增塑剂为乙二醇、甘油、山梨醇、蔗糖、聚乙二醇或玉米糖浆;
按重量份计,其原料组成还包括≤1.5份的添加剂;
所述添加剂为软脂酸;
所述聚谷氨酸基可食性包装膜的制备方法为:
(1)将1~15份聚谷氨酸加入100份水中,先在常温条件下搅拌5~30min,使聚谷氨酸溶解,然后在50~90℃下,100~500rpm搅拌使聚谷氨酸溶解充分,滴加碱液调节溶液pH至8~10,获得聚谷氨酸溶液;
(2)待聚谷氨酸溶液冷却至20~40℃时,加入0.05~1.5份增塑剂,0.05~1.5份添加剂,充分搅拌,并用碱液维持溶液的pH为8~10,冷却至常温后均质脱气,制成膜液;
(3)将膜液倒置于薄板上刮制成膜,并在温度为40~70℃、湿度为50~80%的恒温箱中干燥1~24h,最后揭膜,从而制得聚谷氨酸基可食性包装膜。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谷氨酸基可食性包装膜,其特征在于,按重量份计,其原料组成包括:聚谷氨酸6份,增塑剂0.8份,添加剂0.5份,水100份;所述聚谷氨酸的分子量为7×105Da。
3. 如权利要求1~2任一所述聚谷氨酸基可食性包装膜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将1~15份聚谷氨酸加入100份水中,先在常温条件下搅拌5~30min,使聚谷氨酸溶解,然后在50~90℃下,100~500rpm搅拌使聚谷氨酸溶解充分,滴加碱液调节溶液pH至8~10,获得聚谷氨酸溶液;
(2)待聚谷氨酸溶液冷却至20~40℃时,加入0.05~1.5份增塑剂,0.05~1.5份添加剂,充分搅拌,并用碱液维持溶液的pH为8~10,冷却至常温后均质脱气,制成膜液;
(3)将膜液倒置于薄板上刮制成膜,并在温度为40~70℃、湿度为50~80%的恒温箱中干燥1~24h,最后揭膜,从而制得聚谷氨酸基可食性包装膜。”
合议组对本案继续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08月06日继续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权利要求1中原料组成中除了聚谷氨酸之外并不包含其余的水溶性高分子,并且具体限定了所述的聚谷氨酸、增塑剂以及水和添加剂软脂酸的重量份,并且所述的聚谷氨酸的分子量与对比文件1中有所区别;此外,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该包装膜制备工艺条件,如搅拌时间、搅拌转速、调节溶液的pH值、冷却温度、均质脱气、制膜温度和湿度以及时间等与对比文件1不同,或者是对比文件1中没有具体公开的工艺条件。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仅是获得了一种可食性包装膜。虽然对比文件1中除了γ-聚谷氨酸外还包括了其他的水溶性聚合物,但是聚谷氨酸本身就是一种常见的食品包装材料,而且其也是常见的水溶性聚合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单独的聚谷氨酸用以制备包装膜,并预期其应当能够获得相应的包装效果。对于原料组成中各组分的重量份数而言,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的各组分之间的倍数关系以及增塑剂的重量份数的范围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生产实践的需要对各组分的含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调节,并且能够预期该调整通常能够获得相似的技术效果。对于聚谷氨酸的分子量而言,由于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聚谷氨酸的分子量范围为数万-200万,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通常而言聚合物的分子量越大,其力学性能相对越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包装膜的实际需要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分子量范围的基础上进行选择获得,并能够预期由此带来的技术效果。对于添加剂而言,对比文件1中已经记载了其技术方案中也可以使用添加剂,例如抗菌剂、乳化剂、风味剂等添加剂,而软脂酸是本领域公知的添加剂,能够用于乳化剂等用途,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一定量的软脂酸作为添加剂用在聚谷氨酸基可食用膜中。对于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制备方法而言,虽然该权利要求中限定的该包装膜制备工艺条件,如搅拌时间、搅拌转速、调节溶液的pH值、冷却问题、均质脱气、制膜温度和湿度以及时间等与对比文件1不同,或者是对比文件1中没有具体公开的工艺条件;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上述工艺条件未必能够必然影响最终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而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相应的信息以证明这些工艺条件与产品结构和/或组成的关联,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工艺条件能够给产品带来新的结构和/或组成。对于这些工艺条件本身而言,在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制备方法包括将γ-聚谷氨酸在室温下分散在水中,加热溶解,添加增塑剂进行溶解,将上述原液保持在50-55℃,涂覆热风干燥获得膜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进一步细化工艺条件,包括选择适宜的搅拌时间、搅拌转速、调节溶液的pH值、冷却温度、均质脱气、制膜温度和湿度以及时间等工艺条件,而且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工艺条件也是本领域制膜常用的操作方法和条件,对此进行选择和使用也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相似理由,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项权利要求),相对于前一文本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3中,进一步限定聚谷氨酸、添加剂和增塑剂的重量份数,以及聚谷氨酸的分子量。复审请求人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聚谷氨酸基可食性包装膜,其特征在于,按重量份计,其原料组成为:聚谷氨酸6份,增塑剂0.8份,水100份;其中,所述聚谷氨酸的分子量为7×105Da;所述增塑剂为乙二醇、甘油、山梨醇、蔗糖、聚乙二醇或玉米糖浆;
按重量份计,其原料组成还包括0.5份的添加剂;
所述添加剂为软脂酸;
所述聚谷氨酸基可食性包装膜的制备方法为:
(1)将6份聚谷氨酸加入100份水中,先在常温条件下搅拌5~30min,使聚谷氨酸溶解,然后在50~90℃下,100~500rpm搅拌使聚谷氨酸溶解充分,滴加碱液调节溶液pH至8~10,获得聚谷氨酸溶液;
(2)待聚谷氨酸溶液冷却至20~40℃时,加入0.8份增塑剂,0.5份添加剂,充分搅拌,并用碱液维持溶液的pH为8~10,冷却至常温后均质脱气,制成膜液;
(3)将膜液倒置于薄板上刮制成膜,并在温度为40~70℃、湿度为50~80%的恒温箱中干燥1~24h,最后揭膜,从而制得聚谷氨酸基可食性包装膜。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聚谷氨酸基可食性包装膜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将6份聚谷氨酸加入100份水中,先在常温条件下搅拌5~30min,使聚谷氨酸溶解,然后在50~90℃下,100~500rpm搅拌使聚谷氨酸溶解充分,滴加碱液调节溶液pH至8~10,获得聚谷氨酸溶液;
(2)待聚谷氨酸溶液冷却至20~40℃时,加入0.8份增塑剂,0.5份添加剂,充分搅拌,并用碱液维持溶液的pH为8~10,冷却至常温后均质脱气,制成膜液;
(3)将膜液倒置于薄板上刮制成膜,并在温度为40~70℃、湿度为50~80%的恒温箱中干燥1~24h,最后揭膜,从而制得聚谷氨酸基可食性包装膜。”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提供了一种性能可控,制备简单,气体阻隔性能和力学性能好的可食性包装膜,并获得了优异的技术效果。不能仅因为本申请没有记载详细的测试条件而否认本申请的实验效果。对比文件1的分子量过大,本申请通过使用700000分子量的聚谷氨酸,从而获得了力学性能优异的包装膜,根据对比文件不会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中没有给出任何提高聚谷氨酸含量、省略水溶性高分子的技术启示,也没有给出调节溶液PH值以及降低增塑剂溶解温度的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包括2项权利要求),经审查,所述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于2015年06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和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引入上述区别特征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聚谷氨酸基可食性包装膜(具体参见案由部分)。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现有技术的可食性膜存在着成膜后拉伸性能差,力学性能不稳定或者极性差等缺陷,本申请的可食性包装膜不仅成膜性好,性能可控,而且具有较好的气体阻隔性能和力学性能(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至第2页第一段,第4页第一段)。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部分制备了具有不同聚谷氨酸分子量或者使用不同增塑剂和添加剂的可食性膜,并记载了其拉伸性能等实验数据。从表1和表3中可以看出,当选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聚谷氨酸的分子量为7×105Da时,获得的可食性膜的拉伸强度为96.4MPa。复审请求人认为,上述实验数据表明本申请的可食性膜具有较高的力学性能,成膜性能优。
对此合议组考察了本领域的现有技术,聚谷氨酸(PGA)是由单个谷氨酸分子通过γ-羟基和α-氨基形成的酰胺键而连接成的多聚体,为水溶性的酰胺聚合物,其相对分子质量一般在10万-200万之间;其为具有良好生物相容性、生物可降解性和较强的亲和性的新型高分子材料;可用于药物载体、生物黏合剂、止血剂及密封剂;并可以广泛用于食品包装、一次性餐具及其他工业用途(参见“新型生物材料γ-聚谷氨酸(综述)”,顾斌涛,《天津生物医学工程》,2006年学术年会论文摘要,第12-13页,公开日期为2006年12月31日)。传统的聚谷氨酸的拉伸强度只有5-10MPa(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由此可见,根据现有技术的记载,聚谷氨酸的常见用途之一即为食品包装,但是其拉伸强度较低,仅为5-10MPa,因此并不能够满足具有较高拉伸强度场合的应用需要。
合议组进一步考察了本申请记载的内容,该包装膜的配方中仅包含增塑剂(乙二醇、甘油、蔗糖等)、水和添加剂(软脂酸),上述组分均不是本领域公知的增强组分,并不能够增加包装膜的拉伸强度等力学性能;此外,从说明书第3页和实施例中记载的成膜方法来看,该方法仅为膜液刮制成膜,然后揭膜,因此该方法中也不包含本领域常规的拉伸取向等增加膜强度的常规工艺步骤。综上,依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并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技术知识的基础上,无法预期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食性包装膜能够具备明显高于常规的聚谷氨酸的拉伸强度的力学性能,此时必须详细考量本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实验数据的真实性,以确定本申请是否取得了其所声称的上述技术效果。经核实,本申请说明书表1和表3中虽然记载了包装膜的力学性能实验数据,但是对于该测试实验的记载并不充分,具体体现为没有记载薄膜测试的试样规格、拉伸试验的拉伸速度以及拉伸力的大小、测试环境温度、湿度等工艺条件,同样也没有记载其断裂伸长率、透光率和水蒸气透过系数的具体测试工艺条件和测试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上述测试工艺条件对实验数据具有直接的影响,例如拉伸速度的不同可能会导致拉伸强度具有明显的差异。由此可见,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上述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判断说明书中的实验数据是在何种条件下通过何种测试方法获得,更无法再现该测试方法以确信本申请的包装膜确实获得了其记载的技术效果。综上,在本申请所记载的包装膜力学性能与现有技术的记载具有明显不同,而且本申请说明书对于其主张的多种性能具有直接影响的测试方法和工艺条件又没有进行清楚完整记载的情形下,合议组无法确定说明书中表1、3中记载的多种性能的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因此也无法确信本申请的可食性包装膜确实获得了其所声称的力学性能、成膜性能和透光率、水蒸气透过系数等性能。此时,结合前述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聚谷氨酸具有良好的生物相容性,并且可以广泛用于食品包装,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仅是获得了一种可食性包装膜。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溶性膜,该膜用作食品、医药、化妆品等的包装材料,且为一种可食用的膜。该膜是通过使由水溶性聚合物形成的膜含有γ-聚谷氨酸或其盐而形成的,所述γ-聚谷氨酸的分子量在数万-200万,还可以添加胶凝剂和/或增塑剂,增塑剂可以为甘油、单糖、寡糖等,含量相对于100重量份的水溶性高分子为7-35重量份,还可以根据需要添加抗菌剂、乳化剂、风味剂等添加剂(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7-30段)。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该水溶性可溶性膜的制备方法:将γ-聚谷氨酸和水溶性高分子在室温下分散在1.5-4.5倍的水中,如果需要,进行加热,溶解,保持在60℃,添加增塑剂进行溶解,将上述原液保持在50-55℃、粘度调节至2000-5000mPa?s的范围内,涂覆在聚酯树脂的片材上,然后在80-110℃进行热风干燥获得膜(参见说明书第17-30段)。综上,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权利要求1中原料组成中除了聚谷氨酸之外并不包含其余的水溶性高分子,并且具体限定了所述的聚谷氨酸、增塑剂以及水和添加剂软脂酸的重量份,并且所述的聚谷氨酸的分子量与对比文件1中有所区别;此外,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该包装膜制备工艺条件,如搅拌时间、搅拌转速、调节溶液的pH值、冷却温度、均质脱气、制膜温度和湿度以及时间等与对比文件1不同,或者是对比文件1中没有具体公开的工艺条件。结合前述评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仅是获得了一种可食性包装膜。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中除了γ-聚谷氨酸外还包括了其他的水溶性聚合物,但是结合前述评述,聚谷氨酸本身就是一种常见的食品包装材料,而且其也是常见的水溶性聚合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单独的聚谷氨酸用以制备包装膜,并预期其应当能够获得相应的包装效果。对于原料组成中各组分的重量份数而言,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的各组分之间的倍数关系以及增塑剂的重量份数的范围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生产实践的需要对各组分的含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调节,并且能够预期该调整通常能够获得相似的技术效果。对于聚谷氨酸的分子量而言,由于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聚谷氨酸的分子量范围为数万-200万,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通常而言聚合物的分子量越大,其力学性能相对越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包装膜的实际需要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分子量范围的基础上进行选择获得,并能够预期由此带来的技术效果。对于添加剂而言,对比文件1中已经记载了其技术方案中也可以使用添加剂,例如抗菌剂、乳化剂、风味剂等添加剂,而软脂酸是本领域公知的添加剂,能够用于乳化剂等用途,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一定量的软脂酸作为添加剂用在聚谷氨酸基可食用膜中。对于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制备方法而言,虽然该权利要求中限定的该包装膜制备工艺条件,如搅拌时间、搅拌转速、调节溶液的pH值、冷却问题、均质脱气、制膜温度和湿度以及时间等与对比文件1不同,或者是对比文件1中没有具体公开的工艺条件;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上述工艺条件未必能够必然影响最终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而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相应的信息以证明这些工艺条件与产品结构和/或组成的关联,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工艺条件能够给产品带来新的结构和/或组成。对于这些工艺条件本身而言,在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制备方法包括将γ-聚谷氨酸在室温下分散在水中,加热溶解,添加增塑剂进行溶解,将上述原液保持在50-55℃,涂覆热风干燥获得膜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进一步细化工艺条件,包括选择适宜的搅拌时间、搅拌转速、调节溶液的pH值、冷却温度、均质脱气、制膜温度和湿度以及时间等工艺条件,而且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工艺条件也是本领域制膜常用的操作方法和条件,对此进行选择和使用也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聚谷氨酸基可食性包装膜的制备方法。结合权利要求1的评述理由,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水溶性可溶性膜及其制备方法。因此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①权利要求2中所限定的权利要求1的膜的原料组成与对比文件1有所区别,②权利要求2中记载的具体工艺条件与对比文件1有所不同。针对该区别特征①,详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针对区别特征②,对于这些工艺条件本身而言,在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制备方法包括将γ-聚谷氨酸在室温下分散在水中,加热溶解,添加增塑剂进行溶解,将上述原液保持在50-55℃,涂覆热风干燥获得膜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进一步细化工艺条件,包括选择适宜的搅拌时间、搅拌转速、调节溶液的pH值、冷却温度、均质脱气、制膜温度和湿度以及时间等工艺条件,而且权利要求2中所记载的工艺条件也是本领域制膜常用的操作方法和条件,对此进行选择和适用也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获得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依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并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技术知识的基础上,无法预期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食性包装膜能够具备明显高于常规的聚谷氨酸的拉伸强度的力学性能,此时必须详细考量本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实验数据的真实性,以确定本申请是否取得了其所声称的上述技术效果。本申请说明书表1和表3中虽然记载了包装膜的力学性能实验数据,但是对于该测试实验的记载并不充分,具体体现为没有记载薄膜测试的试样规格、拉伸试验的拉伸速度以及拉伸力的大小、测试环境温度、湿度等工艺条件,同样也没有记载其断裂伸长率、透光率和水蒸气透过系数的具体测试工艺条件和测试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上述测试工艺条件对实验数据具有直接的影响,例如拉伸速度的不同可能会导致拉伸强度具有明显的差异。由此可见,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上述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判断说明书中的实验数据是在何种条件下通过何种测试方法获得,更无法再现该测试方法以确信本申请的包装膜确实获得了其记载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包含聚谷氨酸的可食性包装膜,而且聚谷氨酸本身也是广泛应用于包装领域的材料,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单独使用聚谷氨酸作为可食性包装膜的成膜基质,从而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对于聚谷氨酸分子量的调节技术启示,已经在上述权利要求的评述理由中详细论述。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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