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电动操作控制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853
决定日:2020-01-21
委内编号:1F30280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85393.1
申请日:2016-06-03
复审请求人:北京红吉博远电气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晔
合议组组长:王可
参审员:张娟
国际分类号:H01H3/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其他现有技术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中获得相应的技术启示,从而获得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7日提交的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9月27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同意恢复权利,现继续复审请求审查。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85393.1,名称为“电动操作控制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红吉博远电气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03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03日年提交的说明书第1-39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2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动操作控制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壳体(10),所述壳体(10)内部设置有控制电路;
接线端子(20),所述接线端子(20)从所述控制电路连接;
选择按钮(30),所述选择按钮(30)与所述控制电路连接;
合闸按钮(31)和分闸按钮(32),所述选择按钮(30)、所述合闸按钮(31)和所述分闸按钮(32)设置于按钮面板(40)上,所述合闸按钮(31)和所述分闸按钮(32)与所述控制电路连接,操所时,所述合闸按钮(31)和所述分闸按钮(32)需分别与所述选择按钮(30)同时操作;
所述电动操作控制器还包括与所述合闸按钮(31)和所述分闸按钮(32)对应设置的合闸指示灯(50)和分闸指示灯(51),所述合闸指示灯(50)和所述分闸指示灯(51)设置于所述按钮面板(40)上,所述合闸指示灯(50)和所述分闸指示灯(51)在对应的按钮按下时点亮;
所述电动操作控制器还包括远程就地操作切换旋钮(33),所述远程就地操作切换旋钮(33)设置于所述按钮面板(40)上并与所述控制电路连接,所述远程就地操作切换旋钮(33)包括就地档和远程档,当所述远程就地操作切换旋钮(33)处于远程档时,所述电动操作控制器与监控室进行无线连接控制;
所述控制电路还具有防跳功能;
所述电动操作控制器内部还设置有温度传感器,所述温度传感器与所述控制电路连接,所述温度传感器达到设置定值时,所述控制电路向监控室发出报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操作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按钮面板(40)上还设置有与所述远程就地操作切换旋钮(33)相对应的远程就地操作指示灯(52),当所述远程就地操作切换旋钮(33)切换到远程档时,所述远程就地操作指示灯(52)点亮。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动操作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10)与所述接线端子(20)、所述按钮面板(40)与所述壳体(10)密封连接,所述选择按钮(30)、所述合闸按钮(31)、所述分闸按钮(32)、所述合闸指示灯(50)、所述分闸指示灯(51)、所述远程就地操作切换旋钮(33)、所述远程就地操作指示灯(52)与所述按钮面板(40)密封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动操作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按钮面板(40)的颜色为黑色。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动操作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合闸指示灯(50)、所述分闸指示灯(51)和所述远程就地操作指示灯(52)凸出所述按钮 面板(40)。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操作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动操作控制器还包括总开关按钮(34),所述总开关按钮(34)设置于所述按钮面板(40)上并与所述按钮面板(40)密封连接,所述总开关按钮(34)与所述电动操作控制器的进线连接。”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3630595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6月04日)、对比文件2(CN203326376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2月04日)、对比文件3(CN202258869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5月30日)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申请日2016年06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合闸时需要同时按下选择按钮(30)和合闸按钮(31),分闸时同时按下选择按钮(30)和分闸按钮(32)”。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了操作时的安全性,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电动操作控制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壳体(10),所述壳体(10)内部设置有控制电路;
接线端子(20),所述接线端子(20)从所述控制电路连接;
选择按钮(30),所述选择按钮(30)与所述控制电路连接;
合闸按钮(31)和分闸按钮(32),所述选择按钮(30)、所述合闸按钮(31)和所述分闸按钮(32)设置于按钮面板(40)上,所述合闸按钮(31)和所述分闸按钮(32)与所述控制电路连接,操所时,所述合闸按钮(31)和所述分闸按钮(32)需分别与所述选择按钮(30)同时操作;合闸时需要同时按下选择按钮(30)和合闸按钮(31),分闸时同时按下选择按钮(30)和分闸按钮(32)。”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在提复审请求时的上述修改并不是针对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所作出的修改,这种修改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合议组不予接受。合议组针对之前可以接受的如下文本进行审查:申请日2016年06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段、说明书附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2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6项,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逾期未答复,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7日提交的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并于同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在2017年12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6项的基础上认为权利要求1-6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9月27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同意恢复权利。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上述修改并不是针对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所作出的修改,这种修改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合议组不予接受。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已针对2017年12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6项发表意见,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6年06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段、说明书附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2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6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其他现有技术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中获得相应的技术启示,从而获得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3630595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6月04日;
对比文件2:CN203326376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2月04日;
对比文件3:CN202258869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5月30日。
2.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动操作控制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真空断路器控制台,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3-16段,附图1-2):一种真空断路器控制台,至少两个以上的控制器集成在控制台中,控制器的控制面板均匀分布,控制台中的每个控制器配置快速插头,真空断路器通过快速插头与控制器连接,每个控制器的控制面板设置有独立的电源开关,控制器的控制面板设置有合闸按钮、分闸按钮和合分按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选择按钮),并设置有合状态显示灯和分状态显示灯,以及拒合显示灯和据分显示灯。具有面板的控制器必然包括承载面板的壳体结构,面板上的按钮与控制器连接,面板设有合闸按钮、分闸按钮、合状态显示灯、分状态显示灯及拒合显示灯、据分显示灯,相应的显示灯与按钮显然对应点亮以显示控制状态。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操作时,所述合闸按钮和所述分闸按钮需分别与所述选择按钮同时操作;(2)接线端子,所述接线端子从所述控制电路连接;所述电动操作控制器还包括远程就地操作切换旋钮,所述远程就地操作切换旋钮设置于所述按钮面板上并与所述控制电路连接,所述远程就地操作切换旋钮包括就地档和远程档,当所述远程就地操作切换旋钮处于远程档时,所述电动操作控制器与监控室进行无线连接控制;(3)所述控制电路还具有防跳功能;所述电动操作控制器内部还设置有温度传感器,所述温度传感器与所述控制电路连接,所述温度传感器达到设置定值时,所述控制电路向监控室发出报警。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误操作;如何实现与控制器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和如何实现远程/就地切换;控制器的防跳和温度监测功能。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安全型双手按钮操作盒,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1-22段,附图1):包括盒体、两双手启动钮,盒体为空间立体结构,盒体通过支座安装在设备墙体上,盒体的两侧面分别设置两该双手启动钮,挡板将双手启动钮的上侧遮挡。双手从侧向按下二侧的启动按钮,可启动设备,激活循环。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防止误操作需要同时按下两个按钮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安装紧凑的小型配电箱,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16段,附图1):箱门2外侧设有指示灯3、操作按钮4、远程/就地旋钮5,选择远程/就地旋钮5可以实现远程操作或者就地操作,操作按钮4可以实现对各器件的运行控制,指示灯3指示各器件的运行情况,指示灯3与操作按钮4一一对应,具体功能根据需要连线决定,且在箱门2外部就可以实现对箱体1内器件的控制。安装在箱体1内的电器组件包括:进线端子7、微型断路器8、熔断器10从左到右依次安装在第一导轨上,接触器15、中间继电器14、出线端子12从左到右依次安装在第二导轨上。其中进线端子7、出线端子12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接线端子,远程/就地旋钮5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远程就地操作切换旋钮,且与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也给出了如何实现与控制器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和如何实现远程/就地切换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3),控制电路具有防跳功能和在控制器设置温度传感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性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在按钮面板上设置与按钮对应的指示灯以明确按键的状态是常规设计方式,为远程就地旋钮设置对应的远程就地指示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为了防水和防尘避免损害内部控制器,对壳体上设置的按钮、接线端子等部件与壳体间采取密封连接的方式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根据使用环境将按钮面板设置为黑色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2,指示灯凸出按钮面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动操作控制器还包括电源开关(相当于总开关按钮),电源开关设置于按钮面板上,电源开关与电动操作控制器的电源线(相当于进线)连接,另外,按钮与按钮面板密封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防水和防尘而采用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操作时的安全性,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任何相关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3中是同时按下两个性质一样的按钮实现设备的启动,即两个按钮的功能是一样的,两个按钮同时控制设备的启动和关闭没有技术启示。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具有合闸按钮、分闸按钮以及合分按钮,其中合分按钮显然与合分闸动作相关,对比文件3给出了同时按两个按钮以避免误操作的技术启示,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可以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合闸按钮、分闸按钮与其他按钮同时动作从而实现防止误操作的功能,例如是选择与合分闸动作相关的合分按钮,将其与合闸按钮、分闸按同时按下,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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