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扫码定位点菜的方法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843
决定日:2020-01-21
委内编号:1F26298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95226.4
申请日:2015-12-28
复审请求人:杭州火小二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霖
合议组组长:王兴妍
参审员:智月
国际分类号:G06Q50/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95226.4、发明名称为“一种扫码定位点菜的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杭州火小二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1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于申请日2015年1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5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引用了两篇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CN103679380A,公开日为2014年03月26日;
对比文件2:CN104820957A,公开日为2015年08月05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扫码定位点菜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消费者使用一台或多台带有摄像头的智能通信装置扫描二维码信息,此智能通信装置可以实现图像收集和信息传输;智能通信装置安装一款带有二维码扫描功能的应用APP,此应用APP可以实现读取二维码信息并跳转到对应网页的功能;
(2)消费者使用智能通信装置上安装的APP扫描携带信息的二维码,二维码信息包含服务器的访问地址、店铺信息和详细位置信息;
(3)消费者打开二维码url(网址),显示出储存在服务器中的电子菜单,消费者在智能通信装置显示的菜单上选择菜品进行点菜下单、呼叫服务员、结账操作;
(4)消费者进行的操作信息上传到应用服务器,应用服务器分析并将信息传输给餐厅收银台及厨房的终端接收装置;餐厅收银台及厨房的终端接收装置接收消费者所持智能通信装置传输过来的点菜信息和位置信息,开始烹饪,出菜;
(5)餐厅服务员根据消费者下单时的位置信息进行送餐。
2. 一种扫码定位点菜系统,其特征在于包含有:
至少一台带有摄像头的智能通信装置,内装有二维码扫描功能的APP;
一携带信息的二维码,二维码信息包含服务器的访问地址、店铺信息和位置信息;
一服务器,包含应用服务器和数据库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用于储存电子菜单,应用服务器接收和处理智能通信装置传输的信息,将处理过的智能通信装置信息推送给餐厅终端装置,处理收银数据等,所述的智能通信装置通过扫描二维码后可以读取应用服务器储存的信息,并进行执行操作,这些操作信息通过应用服务器推送给餐厅终端装置;
一餐厅终端装置,安装有应用APP,用以接收智能通信装置上传到应用服务器的经分析处理的执行操作信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陈述了意见,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2项权利要求)。其请求复审的主要理由为:(1)在对比文件1中,二维码直接携带对应的菜品信息和交互控制信息,而本申请通过APP解析二维码信息中的服务器的访问地址,再关联至应用服务器网址,读取所储存的电子菜单;对比文件2根本没有提及客户终端的APP能够读取二维码所携带的信息并跳转至对应网页;(2)本申请经由应用服务器推送给餐厅终端装置的“位置信息”是智能终端下单时的位置信息,在对比文件1中,是应用服务器针对选择信息检索、比对后生成订单,而非智能终端下单;并且订单中所包括“就餐餐位”的收集时刻也并非是下单时,而是早于订单生成时。再者,对比文件1中提及的是“呼叫服务电话”的操作,而并非是本申请中所限定的“呼叫服务员”的操作。
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扫码定位点菜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使用一台或多台带有摄像头的智能通信装置扫描二维码信息,此智能通信装置可以实现图像收集和信息传输;智能通信装置安装一款带有二维码扫描功能的应用APP,此应用APP可以实现读取二维码信息并跳转到对应网页的功能;
(2)通过智能通信装置上安装的APP扫描携带信息的二维码,建立与服务器的访问地址的关联,所述二维码所携带的信息包含所述服务器的访问地址、店铺信息和详细位置信息;
(3)响应于二维码url(网址)被打开,显示从应用服务器读取的电子菜单,获取在智能通信装置显示的电子菜单上选择菜品进行点菜下单、呼叫服务员、结账的操作信息;
(4)将所述操作信息上传到应用服务器,应用服务器分析并将信息传输给餐厅收银台及厨房的终端接收装置;餐厅收银台及厨房的终端接收装置接收所述智能通信装置传输过来的点菜信息和位置信息,所述位置信息为消费者下单时的位置信息,以用于根据所述消费者下单时的位置信息进行送餐。
2. 一种扫码定位点菜系统,其特征在于包含有:
至少一台带有摄像头的智能通信装置,内装有二维码扫描功能的APP,所述APP能够读取二维码所携带的信息并跳转至对应网页;
一携带信息的二维码,二维码信息包含服务器的访问地址、店铺信息和详细位置信息;
一服务器,包含应用服务器和数据库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用于储存电子菜单,应用服务器接收和处理智能通信装置传输的信息,将处理过的智能通信装置信息推送给餐厅终端装置,处理收银数据等,所述的智能通信装置通过扫描二维码后,可以经由二维码url读取并显示应用服务器储存的电子菜单,并获取在智能通信装置显 示的电子菜单上选择菜品进行点菜下单、呼叫服务员、结账操作的信息,这些操作信息通过应用服务器推送给餐厅终端装置;
一餐厅终端装置,安装有应用APP,用以接收智能通信装置上传到应用服务器的经分析处理的执行操作信息,所述操作信息包括点菜数据和位置信息,所述位置信息为消费者下单时的位置信息,以用于根据所述消费者下单时的位置信息进行送餐。”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1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经过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坚持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认为:(1),对比文件1是将菜品信息直接存储到二维码信息中,扫描二维码即可直接获得相应的菜品信息;而本申请是将菜品信息存储于服务器中,将服务器的访问地址存储于二维码信息,扫描二维码访问服务器才可获得相应的菜品信息。虽然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菜品信息的存储方式不同,但是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可以预见一旦对比文件1中菜品信息发生改变时,就需要重新生成并更换二维码图案,该方案会因二维码图案的不断更换带来资源的浪费,为了克服这一缺陷,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去寻找现有技术对对比文件1中的菜品信息存储方式进行改进。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视化客户终端自助点餐方法,客户终端扫描某个餐桌对应的二维码,获取所述二维码信息,并将该二维码信息提交给云平台服务器作为菜单数据下载申请;所述二维码信息包括URL链接地址以及餐桌所对应的编码,云平台服务器根据接收的二维码信息将菜单信息发送给对应的客户终端。由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中的二维码信息包含服务器的访问地址,消费者扫描二维码后可以读取应用服务器储存的电子菜单信息。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二维码与本申请的二维码相同,均是包含服务器的访问地址,该服务器用于存储电子菜单,当电子菜单发生变更时,不影响二维码的使用,比对比文件1的菜品信息的存储方式更加便捷,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利用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菜品信息的存储方式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2),对比文件1中用户通过智能终端扫描与菜品对应的二维码,解码出该二维码中包含的产品信息和交互控制信息,产品信息在智能终端上进行显示,用户依照产品信息,根据交互控制信息进行行为选择,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是通过智能终端进行下单;对比文件1中用户选择完毕后,智能终端将用户的选择信息通过无线单元传输到应用服务器,应用服务器针对转化后的选择信息,生成包括就餐餐位等数据的订单信息,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订单中“就餐餐位”是下订单时获取的,与本申请的位置信息均是智能终端下单时生成的。对比文件1中的呼叫服务电话并非是额外增加拨打电话的通讯方式,呼叫服务电话与点单、支付订单、取消订单等指令相同均是应用软件中的特定的功能模块,通过该呼叫服务电话模块可以与服务台进行通信连接,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通过电话进行拨打,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呼叫服务电话等同于本申请的通过智能通信装置呼叫服务员,其均是通过智能终端上安装的应用软件与餐厅服务员进行通信连接。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成立,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7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2项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此应用APP可以实现读取二维码所携带的信息并经由二维码所携带的信息跳转到对应网页的功能”和“响应于二维码url(网址)被打开,获取在智能通信装置显示的电子菜单上选择菜品进行点菜下单、呼叫服务员操作的信息”,权利要求限定了各个动作执行的时机或前提条件,显示电子菜单的动作以及获取针对电子菜单的操作信息的动作,都是响应于二维码url被打开这一条件的;(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远程放置实体菜单,二维码在菜单上,认为对比文件1给出了本申请的反面启示;(3)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所述二维码所携带的信息包含所述服务器的访问地址”。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根据对比文件1、2想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9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扫码定位点菜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使用一台或多台带有摄像头的智能通信装置扫描二维码信息,此智能通信装置可以实现图像收集和信息传输;智能通信装置安装一款带有二维码扫描功能的应用APP,此应用APP可以实现读取二维码所携带的信息并经由所述二维码所携带的信息跳转到对应网页的功能;
(2)通过智能通信装置上安装的APP扫描携带信息的二维码,建立与服务器的访问地址的关联,所述二维码所携带的信息包含所述服务器的访问地址、店铺信息和详细位置信息,所述服务器包含应用服务器和数据库服务器;
(3)响应于二维码url(网址)被打开,显示从所述应用服务器读取的电子菜单,以及获取在智能通信装置显示的、在所述从应用服务器读取的电子菜单上选择菜品以进行点菜下单、呼叫服务员、结账的操作信息;
(4)将在所述从应用服务器读取的电子菜单上的所述操作信息上传到应用服务器,应用服务器分析并将信息传输给餐厅收银台及厨房的终端接收装置;餐厅收银台及厨房的终端接收装置接收所述智能通信装置传输过来的点菜信息和位置信息,所述位置信息为消费者下单时的位置信息,以用于根据所述消费者下单时的位置信息进行送餐。
2. 一种扫码定位点菜系统,其特征在于包含有:
至少一台带有摄像头的智能通信装置,内装有二维码扫描功能的APP,所述APP能够读取二维码所携带的信息并经由所述二维码所携带的信息跳转至对应网页;
一携带信息的二维码,二维码信息包含服务器的访问地址、店铺信息和详细位置信息;
一服务器,包含应用服务器和数据库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用于储存电子菜单,应用服务器接收和处理智能通信装置传输的信息,将处理过的智能通信装置信息推送给餐厅终端装置,处理收银数据等,所述的智能通信装置通过扫描二维码后,可以经由二维码url读取并显示应用服务器储存的电子菜单,并获取在智能通信装置显示的、从应用服务器获取的电子菜单上选择菜品以进行点菜下单、呼叫服务员、结账操作的信息,这些在所述从应用服务器读取的电子菜单上的操作信息通过应用服务器推送给餐厅终端装置;
一餐厅终端装置,安装有应用APP,用以接收智能通信装置上传到应用服务器的经分析处理的执行操作信息,所述操作信息包括点菜数据和位置信息,所述位置信息为消费者下单时的位置信息,以用于根据所述消费者下单时的位置信息进行送餐。”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2项权利要求)。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5年1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第1-16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
对比文件1:CN103679380A,公开日为2014年03月26日;
对比文件2:CN104820957A,公开日为2015年08月05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扫码定位点菜的方法,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基于二维码的餐饮信息化运营管理系统(相当于一种扫码定位点菜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6]-[0036]段):如图1所示为本发明一较佳实施例的基于二维码的餐饮信息化运营管理系统,包括提供系统与用户间交互渠道的智能终端(相当于智能通信装置)、存储整体餐饮信息和用户信息的数据库单元、为系统提供无线信号交互传输渠道的无线单元、进行整体系统控制的应用服务器(相当于应用服务器)和验证用户与系统间交互信息的正规性的鉴权单元,其中,应用服务器同时与智能终端、数据库单元、无线单元和鉴权单元相连,智能终端与无线单元相连。
数据库单元可以通过局域网或其它数据传输途径外接服务台管理电脑(相当于餐厅收银台)、厨房显示终端(相当于厨房的终端)、打印机等餐饮场所中的运营装置。
智能终端为采用andriod,ios,symbian或windowsphone系统的移动智能终端,如手机、平板电脑等含有固有的无线WiFi模块,能够实现无线数据传输(相当于智能通信装置可以实现信息传输),并具备基础的数据处理能力的设备。
用户通过智能终端中的专用软件(相当于智能通信装置安装一款带有二维码扫描功能的应用APP)扫描与菜品对应的二维码(相当于使用一台或多台带有摄像头的智能通信装置扫描二维码信息,智能通信装置可以实现图像收集),解码出该二维码中包含的产品信息和交互控制信息(相当于此应用APP可以实现读取二维码信息),产品信息在智能终端上进行显示,用户依照产品信息,根据交互控制信息进行行为选择。
实际应用中,应用服务器基于菜单上的各个菜品生成对应的产品信息,并将各个产品信息与交互控制信息结合形成对应的二维码(相当于使用智能通信装置上安装的APP扫描携带信息的二维码),再将各个二维码设置在对应的菜品位置上;其中,产品信息包含餐饮场所名称信息(相当于店铺信息)、就餐位置信息(相当于详细位置信息,综上,相当于二维码信息包含店铺信息和详细位置信息)和图片、价格等菜品信息(相当于显示出电子菜单)。
用户选择完毕后,智能终端将用户的选择信息通过无线单元传输到应用服务器(相当于进行的操作信息上传到应用服务器),应用服务器将接收到的选择信息依照http数据通讯协议和xm1数据通讯协议规范进行匹配转化,令其适应系统的需求。
应用服务器针对转化后的选择信息,分析及获取选择信息中的餐饮企业名称、就餐餐位、菜品名称信息等数据,并将获取的数据与数据库单元中存储的信息进行检索、比对,最后生成菜品配送信息,包括菜品名称、数量、就餐餐位、下单时间、下单日期、下单终端信息等数据的订单信息(订单信息包括就餐餐位,由此可知就餐餐位是消费者下单时的位置信息,而公开了是菜品配送信息,因此是根据消费者下单时的位置信息进行送餐),应用服务器将订单信息存储在数据库单元中(相当于数据库服务器),数据库单元根据信息调度模式,将信息分别显示在服务台管理电脑、厨房显示终端(相当于应用服务器分析并将信息传输给餐厅收银台及厨房的终端接收装置),也可通过厨房打印机打印输出,完成信息从用户到厨房、服务台的自动交互传递(相当于餐厅收银台及厨房的终端接收装置接收所持智能通信装置传输过来的点菜信息和位置信息),从而实现包括消费者自行下单(相当于在智能通信装置显示的菜单上选择菜品进行下单)、自助查阅消费价格、在线支付、呼叫服务(相当于呼叫服务员、结账操作)等一系列功能。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二维码信息包含服务器的访问地址,建立与服务器的访问地址的关联,打开二维码url,显示从应用服务器读取的电子菜单。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便于获取电子菜单。
对于该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视化客户终端自助点餐方法及系统(参见说明书第[0044]-[0081]段):图1为本发明可视化客户终端自助点餐方法流程图,如图1所示,本发明提供一种可视化客户终端自助点餐方法,包括以下步骤:步骤101:客户终端扫描某个餐桌对应的二维码,获取所述二维码信息,并将该二维码信息提交给云平台服务器作为菜单数据下载申请;所述二维码信息包括URL链接地址(相当于二维码信息包含服务器的访问地址,建立与服务器的访问地址的关联)以及餐桌所对应的编码。
步骤2:云平台服务器根据接收的二维码信息将菜单信息(相当于二维码url被打开,显示从应用服务器读取的电子菜单)发送给对应的客户终端。具体地,云平台服务器根据客户终端提交的菜单数据下载申请将菜单数据发送给客户终端,所述菜单数据就是能够在客户终端上体现出所有菜品并能够进行选择操作的数据信息。
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便于获取电子菜单,对比文件2给出了利用二维码存储服务器的访问地址,访问服务器地址并显示存储的电子菜单的启示。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扫码定位点菜系统,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基于二维码的餐饮信息化运营管理系统(相当于一种扫码定位点菜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6]-[0036]段):解码出该二维码中包含的产品信息和交互控制信息(相当于此应用APP可以实现读取二维码信息),如图1所示为本发明一较佳实施例的基于二维码的餐饮信息化运营管理系统,包括提供系统与用户间交互渠道的智能终端(相当于智能通信装置)、存储整体餐饮信息和用户信息的数据库单元(相当于数据库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用于储存电子菜单)、为系统提供无线信号交互传输渠道的无线单元、进行整体系统控制的应用服务器(相当于应用服务器,综上,一服务器,包含应用服务器和数据库服务器)和验证用户与系统间交互信息的正规性的鉴权单元,其中,应用服务器同时与智能终端、数据库单元、无线单元和鉴权单元相连,智能终端与无线单元相连。
数据库单元可以通过局域网或其它数据传输途径外接服务台管理电脑、厨房显示终端(相当于一餐厅终端装置)、打印机等餐饮场所中的运营装置。
智能终端为采用andriod,ios,symbian或windowsphone系统的移动智能终端,如手机、平板电脑等含有固有的无线WiFi模块,能够实现无线数据传输,并具备基础的数据处理能力的设备。
用户通过智能终端中的专用软件(相当于内装有二维码扫描功能的APP)扫描(相当于至少一台带有摄像头的智能通信装置)与菜品对应的二维码(相当于一携带信息的二维码),解码出该二维码中包含的产品信息和交互控制信息,产品信息在智能终端上进行显示,用户依照产品信息,根据交互控制信息进行行为选择。
实际应用中,应用服务器基于菜单上的各个菜品生成对应的产品信息,并将各个产品信息与交互控制信息结合形成对应的二维码,再将各个二维码设置在对应的菜品位置上;其中,产品信息包含餐饮场所名称信息(相当于店铺信息)、就餐位置信息(相当于详细位置信息,综上,相当于二维码信息包含店铺信息和详细位置信息)和图片、价格等菜品信息(相当于所述的智能通信装置通过扫描二维码后可以读取信息)。
用户选择完毕后(相当于进行执行操作),智能终端将用户的选择信息通过无线单元传输到应用服务器(相当于智能通信装置上传到应用服务器的经分析处理的执行操作信息),应用服务器将接收到的选择信息依照http数据通讯协议和xm1数据通讯协议规范进行匹配转化,令其适应系统的需求。应用服务器针对转化后的选择信息,分析及获取选择信息中的餐饮企业名称、就餐餐位、菜品名称信息等数据,并将获取的数据与数据库单元中存储的信息进行检索、比对,最后生成菜品配送信息,包括菜品名称、数量、就餐餐位、下单时间、下单日期、下单终端信息等数据的订单信息(订单信息包括就餐餐位,由此可知就餐餐位是消费者下单时的位置信息,而公开了是菜品配送信息,因此是根据消费者下单时的位置信息进行送餐,操作信息包括点菜数据和位置信息),应用服务器将订单信息存储在数据库单元中,数据库单元根据信息调度模式,将信息分别显示在服务台管理电脑、厨房显示终端(相当于这些操作信息通过应用服务器推送给餐厅终端装置,应用服务器接收和处理智能通信装置传输的信息,将处理过的智能通信装置信息推送给餐厅终端装置,处理收银数据等),也可通过厨房打印机打印输出,完成信息从消费者用户到厨房、服务台的自动交互传递(相当于一餐厅终端装置,安装有应用APP,用以接收智能通信装置上传到应用服务器的经分析处理的执行操作信息),从而实现包括自行下单、自助查阅消费价格、在线支付、呼叫服务等一系列功能。
菜品配送信息包括用户信息、菜品名称、数量、就餐餐位、下单时间、下单日期和下单终端信息等(即根据消费者下单时的位置信息进行送餐)。
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二维码信息包含服务器的访问地址,扫描二维码后可以读取并显示应用服务器储存的电子菜单;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扫描二维码后可以读取信息。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便于获取储存的信息。
对于该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视化客户终端自助点餐方法及系统(参见说明书第[0044]-[0081]段):图1为本发明可视化客户终端自助点餐方法流程图,如图1所示,本发明提供一种可视化客户终端自助点餐方法,包括以下步骤:步骤101:客户终端扫描某个餐桌对应的二维码,获取所述二维码信息,并将该二维码信息提交给云平台服务器作为菜单数据下载申请;所述二维码信息包括URL链接地址(相当于二维码信息包含服务器的访问地址)以及餐桌所对应的编码。
步骤2:云平台服务器根据接收的二维码信息将菜单信息(相当于通过扫描二维码后可以读取应用服务器储存的电子菜单)发送给对应的客户终端。具体地,云平台服务器根据客户终端提交的菜单数据下载申请将菜单数据发送给客户终端,所述菜单数据就是能够在客户终端上体现出所有菜品并能够进行选择操作的数据信息。
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便于获取存储信息,对比文件2给出了利用二维码存储服务器的访问地址,访问服务器地址并显示存储的信息的启示。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户通过智能终端中的专用软件扫描与菜品对应的二维码,解码出该二维码中包含的产品信息和交互控制信息,产品信息在智能终端上进行显示,用户依照产品信息,根据交互控制信息进行行为选择”,即用户读取了二维码所携带的信息,虽然该信息仅仅是产品信息和交互控制信息,但是也是二维码所携带的信息,读取信息后,要将该信息显示在终端上,终端可见的形式即为网页的形式,即在智能终端上要以网页的形式显示,因此,公开了读取二维码所携带的信息并经由二维码所携带的信息跳转到对应网页的功能。虽然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不是“响应于二维码url(网址)被打开”,来“获取在智能通信装置显示的电子菜单上选择菜品进行点菜下单、呼叫服务员操作的信息”,但是并不影响其公开了后续的点菜下单等操作。本申请公开了响应于二维码url被打开这一条件进行后续操作,但是实质上是针对获得了的电子菜单的后续操作,对比文件1同样是针对电子菜单的一系列操作,只是电子菜单一经扫描就获取了,后续操作不能因为获取菜单的方式不同,而认为是没有前提条件,对比文件1后续操作的前提条件是已获得菜单。本申请只是一种获得菜单的替换方式。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菜品信息的存储方式不同,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获取电子菜单的方式不同。对比文件1存在当菜品信息改变时需要更换二维码图案的问题,因此为了克服这一缺陷,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去寻找现有技术,以对对比文件1中的菜品信息存储方式进行改进,那么用户获取菜单的方式也会随之改变。(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远程放置实体菜单,二维码在菜单上,依旧只是能说明对比文件1中二维码存储信息是菜品信息和交互控制信息,并不能判定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不能采用二维码存储url(网址)的方式,没有给出反面教导。(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视化客户终端自助点餐方法,客户终端扫描某个餐桌对应的二维码,获取所述二维码信息,并将该二维码信息提交给云平台服务器作为菜单数据下载申请;所述二维码信息包括URL链接地址以及餐桌所对应的编码,云平台服务器根据接收的二维码信息将菜单信息发送给对应的客户终端。由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中的二维码信息包含服务器的访问地址,消费者扫描二维码后可以读取应用服务器储存的电子菜单信息。在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0006】段)中明确了“所述二维码信息包括URL链接地址以及餐桌所对应的编码”。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二维码与本申请的二维码相同,均包含了服务器的访问地址,该服务器用于存储电子菜单,当电子菜单发生变更时,不影响二维码的使用,比对比文件1的菜品信息的存储方式更加便捷,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利用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菜品信息的存储方式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四、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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