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具有分叉的蒸发式部分的混合型冷却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841
决定日:2020-01-21
委内编号:1F266514
优先权日:2012-03-16,2013-03-15
申请(专利)号:201380014635.0
申请日:2013-03-18
复审请求人:艾威普科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段晓宁
合议组组长:杨轶
参审员:孙平
国际分类号:F28F25/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公开并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另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14635.0,名称为“具有分叉的蒸发式部分的混合型冷却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艾威普科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3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3月16日,公开日为2015年4月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8月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权利要求1-22相对于对比文件3(CN1267817A,公开日为2000年9月27日)、对比文件4(CN102016483A,公布日为2011年4月13日)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以及2014年9月16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提交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81段(第1-17页)、说明书附图图1-16、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从过程流体提取热的热交换器系统,包括:
过程流体入口;
过程流体出口;
一个干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分,所述一个干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分从所述过程流体入口接收过程流体,并具有空气入口侧、空气出口侧以及过程流体入口和过程流体出口;
第二蒸发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分,所述第二蒸发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分被分成至少两个蒸发式子部分、用于所述至少两个蒸发式子部分中的每一个蒸发式子部分的过程流体入口和过程流体出口以及空气入口侧和空气出口侧;
空气移动系统,所述空气移动系统用于使空气移动经过所述热交换器,能够被诱导通风、强制通风或其它;
分配系统,所述分配系统用于将蒸发液体选择性地分配到所述至少两个蒸发式子部分;
来自所述一个干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分的过程流体连接流路,所述过程流体连接流路然后分开并连接到所述至少两个蒸发式子部分;
用于引导所述过程流体的机构,所述用于引导所述过程流体的机构用于将来自所述一个干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分的所述过程流体选择性地引导到所述至少两个蒸发式子部分的所述过程流体入口使得所有过程流体可以在所述至少两个蒸发式子部分之间均匀地被分割,或者可以在所述至少两个蒸发式子部分之间不均匀地被分割,或者可以整个地被引导经过仅一个所述蒸发式子部分;以及
从所述第二蒸发式间接热交换部分到所述热交换器系统的所述过程流体出口的过程流体出口流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交换器系统,进一步包括用于使空气移动经过所述热交换器的一个或更多个机构。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热交换器系统,其中用于使空气移动经过所述热交换器的所述机构是诱导通风系统。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热交换器系统,其中用于使空气移动经过所述热交换器的所述机构是强制通风系统。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交换器系统,其中没有不行进经过所述蒸发式间接热交换部分的过程流体流路。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交换器系统,其中在所述蒸发式热交换部分中的分流能够相等或不相等。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交换器系统,其中蒸发式热交换部分包括多个单独蒸发式热交换部分。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热交换器系统,其中所述多个单独蒸发式热交换部分中的两个或更多个单独蒸发式热交换部分以用于所述过程流体的串联流路连接。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交换器系统,包括多个蒸发流体分配系统,所述多个蒸发流体分配系统包括把到所述蒸发流体分配系统的与所述蒸发式热交换部分的内部分流大致对应的部分的水流选择性切断的机构。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热交换器系统,进一步包括分隔部,所述分隔部分离所述第二热交换部分,以进一步将流与所述水分配系统分开。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交换器系统,包括具有连接到所述流分配阀的管道的多个干式热交换器,其中所述干式热交换器可以具 有附加流控制装置,所述附加流控制装置在所述多个干式热交换器之间选择性地分配过程流体流,从而在两个或更多个干式热交换部分之间产生不相等的流或者切断所述干式热交换器中的一个或更多个干式热交换器。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交换器系统,进一步包括用于使所述过程流体围绕所述干式热交换部分中的一个或更多个干式热交换部分绕过的机构。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热交换器系统,其中所述干式热交换部分中的分流能够相等或不相等,并且所述干式热交换器能够是两个或更多个单独热交换器,并且所述多个干式热交换器可以具有用于所述过程流体的串联过程流体流路。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热交换器系统,进一步包括用于所述多个干式热交换器且也用于所述多个蒸发式热交换器的串联过程流体流路。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交换器系统,进一步包括控制到各个部分的流的阀。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热交换器系统,其中所述阀选自由三通阀和调制阀构成的组,并且其中所述阀能够手动地或自动地操作。
1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交换器系统,其中所述至少两个蒸发式子部分之间的过程流体流分割的量和所述至少两个蒸发式子部分上的蒸发液体流的控制取决于过程流体温度。
18. 一种从过程流体提取热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使过程流体经过一个干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分和选择性地经过多 个蒸发式间接热交换部分中的一个或更多个蒸发式间接热交换部分;
在所述多个蒸发式间接热交换部分中的一个或更多个蒸发式间接热交换部分上选择性地分配或不分配蒸发液体;
控制来自所述一个干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分的所述过程流体到所述多个蒸发式间接热交换部分中的一个或更多个蒸发式间接热交换部分的流动;以及
控制到分配系统的部分的蒸发流体流。
19. 一种从过程流体提取热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提供过程流体入口和出口;
提供蒸发液体;
提供用于所述蒸发液体的分配系统、一个干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分和第二分开的多个蒸发式间接热交换部分;
使过程流体经过所述一个干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分和选择性地经过所述多个蒸发式间接热交换部分的流路;以及
在所述多个蒸发式间接热交换部分上选择性地分配或不分配所述蒸发液体,其特征在于:
提供从所述一个干式间接接触热交换器经过所述多个蒸发式间接热交换部分中的一个或更多个或全部蒸发式间接热交换部分的过程流体流路;
提供用于控制到所述多个蒸发式间接热交换部分的分开的流路的过程流体流的机构;以及
提供用于控制到所述分配系统的所述部分的蒸发流体流的机构。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以作为过程流体温度的函数的方式选择性地使过程流体流移动经过所述多个蒸发式间接热交换部分的步骤。
21.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以作为过程流体温度的函数的方式打开所述蒸发式分配流动部分的步骤。
22.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以作为过程流体温度的函数的方式选择性地使过程流体流移动经过所述一个干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分的步骤。”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未公开用于每一个干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分的至少两个蒸发式间接子部分,对比文件4的教导几乎完全与本发明无关,其涉及模块化换热器及它们可能如何串、并联连接,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涉及蒸发式子部分或干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分或它们间的连接或各种连接的优点或缺点。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权利要求1-22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虽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一个干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分之后并联连接着至少两个蒸发式子部分,但对比文件4公开了可通过将任意需要数量的换热器以并行流、串行流、或并行和串行流混合的配置一起(参见说明书第0045段),且允许单独的模块为了根据具体操作模式和环境条件所需的构造而被选择性地激活和停用(参见说明书第0047段),进一步地,对比文件4图1公开了一个制冷剂管路65之后并联连接着三个换热器模块,且上述技术内容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增加热交换系统适应不同情况的灵活性,进而提高系统换热效率;而对比文件3中的干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以及至少两个蒸发式间接子部分均属于热交换器的一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上述技术启示对对比文件3中的换热模块及其串并联方式进行改进,这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且对比文件4虽未公开其换热器是本申请的蒸发式子部分或干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分,但对于热交换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将其换热模块的串、并联及启停控制方式用于对比文件3中的干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与蒸发式间接子部分是很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3中的干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与蒸发式间接子部分均属于换热器或是换热模块的下位概念,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就可以采用对比文件4的思路来改进热交换系统,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未公开来自一个干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分的过程流体选择性地引导到至少两个蒸发式间接子部分的过程流体入口中。2)对比文件3未公开权利要求中的分配系统。3)对比文件4未公开或暗示在热交换器上流动的蒸发液体,其公开的唯一蒸发流体是空气。4)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均未公开过程流体的选择性分配。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10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以及2014年9月16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提交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81段(第1-17页)、说明书附图图1-16、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公开并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另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审查决定沿用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
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从过程流体提取热的热交换器系统,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热交换系统(参见其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4行至第27页第3段,附图1-13),包括:
过程流体入口;
过程流体出口;
两个干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16,干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分从所述过程流体入口接收过程流体,并具有空气入口侧、空气出口侧以及过程流体入口和过程流体出口(参见附图5和6);
图5和6公开了具有两个第二蒸发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28(相当于两个蒸发式子部分),用于所述至少两个蒸发式子部分中的每一个蒸发式子部分的过程流体入口和过程流体出口以及空气入口侧和空气出口侧,
空气移动系统,所述空气移动系统用于使空气移动经过所述热交换器,能够被诱导通风、强制通风;
蒸发液体分配系统46,蒸发液体可以有选择地分配或不分配至第二间接接触热交换部28;
来自干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的过程流体连接流路,所述过程流体连接流路连接到第二蒸发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28(相当于蒸发式子部分);
用于引导所述过程流体的机构,所述用于引导所述过程流体的机构用于将来自所述一个干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的过程流体引导到相应的第二蒸发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28(相当于蒸发式子部分)的过程流体入口,使得所有过程流体可以整个地被引导经过一个第二蒸发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28(相当于蒸发式子部分);
以及从第二蒸发式间接热交换部到热交换器系统的过程流体出口的过程流体出口流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是一个干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分的过程流体连接流路分开连接到至少两个蒸发式子部分,过程流体可以在至少两个蒸发式子部分之间均匀地被分割,或者不均匀地被分割;对比文件3是两个干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别连接到两个第二蒸发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每个干式间接接触热交换器内的过程流体被整个地引导经过其所对应的第二蒸发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即,对比文件3未公开权利要求1一个干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分之后并联连接着至少两个蒸发式子部分,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增加热交换系统适应不同情况的灵活性,进而提高系统冷却效率。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模块化换热器(参见说明书第0045-0050段,附图1-10),进一步公开了可通过将任意需要数量的换热器以并行流、串行流、或并行和串行流混合的配置一起,且允许单独的模块为了根据具体操作模式和环境条件所需的构造而被选择性地激活和停用。即,对比文件4公开了换热器模块可以进行并、串流混合且根据需要选择性激活和停用的技术内容,进一步地,对比文件4图1公开了一个制冷剂管路65之后并联连接着三个换热器模块,且上述技术内容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增加热交换系统适应不同情况的灵活性,进而提高系统换热效率。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上述技术启示对对比文件3进行改进,采用一个干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连接至少两个第二蒸发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使来自干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的过程流体连接流路分开连接到所述至少两个第二蒸发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使其分配系统将蒸发液体选择性地分配到所述至少两个第二蒸发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在此基础上,“选择性地引导到所述至少两个蒸发式子部分的所述过程流体入口使得所有过程流体可以在所述至少两个蒸发式子部分之间均匀地被分割,或者可以在所述至少两个蒸发式子部分之间不均匀地被分割,或者可以整个地被引导经过仅一个所述蒸发式子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用的普通技术手段,上述技术手段的采用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
综上,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5、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5和7分别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4行至第27页第3段,附图1-13)风扇108(相当于空气移动装置)使空气移动经过多个热交换器部件,该风扇使空气移动经过热交换器的机构是一个诱导通风系统、强制通风系统,其蒸发式热交换部分包括两个单独蒸发式热交换部分,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蒸发式热交换部分中的分流能够相等或不相等,在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4行至第27页第3段,附图1-13)蒸发液体可以有选择地分配或不分配至第二间接接触热交换部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所限定的分配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采用的普通技术手段,上述技术手段的采用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多个单独蒸发式热交换部分中的两个或更多个单独蒸发式热交换部分以用于所述过程流体的串联流路连接,在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5-0050段,附图1-10)“可通过将任意需要数量的换热器以并行流、串行流、或并行和串行流混合的配置一起,且允许单独的模块为了根据具体操作模式和环境条件所需的构造而被选择性地激活和停用”的基础上,根据需要使两个或多个单独蒸发式热交换部分以用于过程流体的串联流路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的普通技术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4行至第27页第3段,附图1-13)蒸发液体可以通过蒸发流体分配系统有选择地分配或不分配(相当于公开了具有选择性切断机构)至第二间接接触热交换部,而根据需要设置多个蒸发流体分配系统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的普通技术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还具有将流与水分配系统分开的分离第二热交换部分的分隔部,而上述技术内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采用的普通技术手段,上述技术手段的采用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4行至第27页第3段,附图1-13)具有两个干式热交换器,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5-0050段,附图1-10)多个换热模块间可以串并联组合选择性启动或停用,在上述被公开技术内容基础上,权利要求11所限定的具有多个干式热交换器,采用控制装置选择性分配过程流体,以在不同干式热交换部分产生不相等的流或切断部分干式热交换器,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采用的普通技术手段,上述技术手段的采用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使过程流体围绕干式热交换部分的一个或多个绕过的机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的普通技术手段,上述技术手段的采用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3和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是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4是权利要求13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4行至第27页第3段,附图1-13)具有两个干式热交换器且蒸发液体可以有选择地分配或不分配至第二间接接触热交换部,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5-0050段,附图1-10)多个换热模块间可以串并联组合选择性启动或停用,在上述被公开技术内容基础上,权利要求13和14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内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采用的普通技术手段,上述技术手段的采用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5和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6是权利要求15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4行至第27页第3段,附图1-13)流量控制机构可包括三通阀,根据应用场合,可以使用一手动操作的三通阀,或者可以使用各种机动和手动阀的组合。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4行至第27页第3段,附图1-13)工作流体温度传感器70可以直接与流量控制机构66相连,以基于温度读数控制各种马达、阀和泵的操作,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17所限定的基于过程流体温度控制至少两个蒸发式子部分间的过程流体的分割的量及蒸发流体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的普通技术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一种从过程流体提取热的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4行至第27页第3段,附图1-13)一种热交换系统,进一步公开了一种从过程流体提取热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使过程流体经过一个或两个干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分16和相对应的一个或两个第二间接接触热交换部(相当于蒸发式间接热交换部分),
蒸发液体可以有选择地分配或不分配至第二间接接触热交换部。
控制来自一个或两个干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的过程流体到对应的一个或两个第二间接接触热交换部的流动,
控制到分配系统的部分的蒸发流体流。
权利要求18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8中是一个干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分选择性地对应一个或多个蒸发式间接热交换部分,对比文件3是一个干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分对应一个蒸发式间接热交换部分。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8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增加热交换系统适应不同情况的灵活性,进而提高系统冷却效率。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5-0050段,附图1-10)一种模块化换热器,进一步公开了可通过将任意需要数量的换热器以并行流、串行流、或并行和串行流混合的配置一起,且允许单独的模块为了根据具体操作模式和环境条件所需的构造而被选择性地激活和停用。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换热器模块可以进行并、串流混合且根据需要选择性激活和停用的技术内容,上述技术内容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增加热交换系统适应不同情况的灵活性,进而提高系统换热效率。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上述技术启示对对比文件3进行改进,采用一个干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连接多个第二蒸发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在此基础上,使其分配系统将蒸发液体选择性地分配到所述多个第二蒸发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以及控制一个干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的过程流体选择性经过一个或多个第二蒸发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采用的普通技术手段,且上述技术手段的采用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
综上,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9要求保护一种从过程流体提取热的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4行至第27页第3段,附图1-13)一种热交换系统,进一步公开了一种从过程流体提取热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提供过程流体入口和出口;
提供蒸发液体;
提供用于蒸发液体的分配系统46,一个或两个干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16和两个第二间接接触热交换部28(相当于蒸发式间接热交换部分)
使过程流体经过一个或两个干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16和一个或两个第二间接接触热交换部28(相当于蒸发式间接热交换部分)的流路,
蒸发液体可以有选择地分配或不分配至第二间接接触热交换部。
提供从一个或两个干式间接接触热交换器经过一个或两个第二间接接触热交换部的过程流体流路;
提供用于控制到一个或两个第二间接接触热交换部的路路的过程流体流的机构;
提供用于控制到分配系统的部分的蒸发流体流的机构。
权利要求19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9是一个干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分选择性地对应一个或多个蒸发式间接热交换部分,对比文件3是一个干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分对应一个蒸发式间接热交换部分,两个干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分对应两个蒸发式间接热交换部分。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9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增加热交换系统适应不同情况的灵活性,进而提高系统冷却效率。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5-0050段,附图1-10)一种模块化换热器,进一步公开了可通过将任意需要数量的换热器以并行流、串行流、或并行和串行流混合的配置一起,且允许单独的模块为了根据具体操作模式和环境条件所需的构造而被选择性地激活和停用。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换热器模块可以进行并、串流混合且根据需要选择性激活和停用的技术内容,上述技术内容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增加热交换系统适应不同情况的灵活性,进而提高系统换热效率。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上述技术启示对对比文件3进行改进,采用一个干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连接多个第二蒸发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在此基础上,使过程流体从一个干式间接接触热交换器选择性经过多个蒸发式间接热交换部分、提供相应的过程流体流路、并控制使过程流体流路分开到多个蒸发式间接热交换部分,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采用的普通技术手段,且上述技术手段的采用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
综上,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0-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0-22均是权利要求19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4行至第27页第3段,附图1-13)工作流体温度传感器70可以直接与流量控制机构66相连,以基于温度读数控制各种马达、阀和泵的操作,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0-22所限定的以过程流体温度的函数和方式使过程流体通过多个蒸发式间接热交换部分、以作为过程流体温度的函数的方式打开蒸发式分配流动部分、以及以作为过程流体温度的函数的方式选择性地使用过程流体流移动经过一个干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分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采用的普通技术手段,且上述技术手段的采用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未公开来自一个干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分的过程流体选择性地引导到至少两个蒸发式间接子部分的过程流体入口中。2)对比文件3未公开权利要求中的分配系统。3)对比文件4未公开或暗示在热交换器上流动的蒸发液体,其公开的唯一蒸发流体是空气。4)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均未公开过程流体的选择性分配。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
1)对比文件3虽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一个干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分之后并联连接着至少两个蒸发式子部分,但对比文件4公开了可通过将任意需要数量的换热器以并行流、串行流、或并行和串行流混合的配置一起(参见说明书第0045段),且允许单独的模块为了根据具体操作模式和环境条件所需的构造而被选择性地激活和停用(参见说明书第0047段),进一步地,对比文件4图1公开了一个制冷剂管路65之后并联连接着三个换热器模块,且上述技术内容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增加热交换系统适应不同情况的灵活性,进而提高系统换热效率;而对比文件3中的干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以及至少两个蒸发式间接子部分均属于热交换器的一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上述技术启示对对比文件3中的换热模块及其串并联方式进行改进,这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
2)对比文件3公开了蒸发液体分配系统46,使蒸发液体可以有选择地分配或不分配至第二间接接触热交换部,对比文件4公开了换热模块可以进行并、串流混合且根据需要选择性激活和停用,且这种串关联方式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增加热交换系统适应不同情况的灵活性,进而提高系统换热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对比文件4对对比文件3进行改进,采用一个干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连接至少两个第二蒸发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使来自干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的过程流体连接流路分开连接到所述至少两个第二蒸发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使其分配系统将蒸发液体选择性地分配到所述至少两个第二蒸发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
3)首先,在评述权利要求创造性时,引用的是对比文件4中换热模块并、串流混合且根据需要选择性激活和停用所给出的技术启示,而非其换热流体的类型,其次,在换热领域,换热流体的替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采用的普通技术手段,
4)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蒸发液体可以有选择地分配或不分配至第二间接接触热交换部,以及对比文件4公开的换热模块可以进行并、串流混合且根据需要选择性激活和停用的基础上,当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4对对比文件3进行改进采用一个干式间接接触热交换部分连接至少两个蒸发式子部分时,控制分配系统,使流体在至少两个蒸发式子部分之间均匀或不均匀地被分割,或是整个地被引导经过仅一个所述蒸发式子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控制需要可以采用的普通技术手段,这种流体均匀或不均匀分割的实现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即,过程流体的选择性分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控制需要可以采用的普通技术手段,对过程流体的选择性分配的控制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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