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马铃薯刀削面及其制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839
决定日:2020-01-21
委内编号:1F24903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02520.5
申请日:2015-04-24
复审请求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邹凯
合议组组长:杨莹跃
参审员:吴文英
国际分类号:A23L1/162,A23L1/217,A23L1/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容易想到和做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所述对比文件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02520.5,名称为“一种马铃薯刀削面及其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4月24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6日以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对比文件1(CN103859295 A,公开日为2014年06月18日)公开了一种马铃薯面条及其制作方法,由小麦粉45~80份、马铃薯全粉15~50份、谷朊粉1~5份和盐水35~45份制成(以上为重量份),其制作方法包括和面、一次熟化、压制成面带、二次熟化、复合延压、面带切条、梯度变温变湿烘干步骤。权利要求1与其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步骤四中二次熟化的时间为12-24小时;(2)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蒸制生面条和采用热风和远红外线干燥,及其各参数的具体选择范围。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实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二次熟化时间较长并采用蒸制后热风和远红外线进行干燥的马铃薯刀削面的制作方法。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食品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使用相同原料和相同的二次熟化工艺的基础上,通过物料熟化效果评价和熟化时间的关系设计单因子试验来获得适宜的二次熟化时间是容易想到和做到的。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CN1162406A,公开日为1997年10月22日)公开了一种方便面食品的加工方法,其中包括将面条蒸煮、风干(或微波、远红外线烘干)(参见权利要求1-2)。由于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蒸煮、风干和远红外线烘干来加工面条食品的操作步骤,蒸制时选用饱和蒸汽100摄氏度属于技术常识,蒸制时间、热风干燥温度、时间和远红外线波长均可以根据该领域技术常识结合简单试验来获得适宜的范围。综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中的谷朊粉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海藻糖属于食品领域常用的添加剂。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切条的长度和宽度属于该领域技术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由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制得的马铃薯刀削面。如前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获得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马铃薯刀削面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4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以及2017年07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马铃薯刀削面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一、制作散面团,其中,以质量百分数计,制作散面团的原料粉包含马铃薯全粉30~50%和小麦面粉40~60%;
步骤二、一次熟化:对散面团进行一次熟化,熟化温度为18~30℃,熟化时间为1~3小时;
步骤三、一次压面:将经一次熟化的散面团延压成1~3cm厚的面带;
步骤四、二次熟化:对面带进行二次熟化,熟化温度为18~28℃,熟化时间为12~24小时;
步骤五、二次压面:将经二次熟化的面带延压成厚度为1~3mm的面带;
步骤六、用经二次压面的面带制作生面条;
步骤七、蒸制生面条;所述步骤七中,蒸制过程中,蒸制温度为100℃,饱和水蒸气条件下蒸制时间2~4分钟;
步骤八、采用热风和远红外线进行干燥,远红外线波长为2-25μm,热风温度为60~80℃,干燥时间为1~3h。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铃薯刀削面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制作生面条的原料粉还包含谷朊粉1~5%和海藻糖0.5~1.5%。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马铃薯刀削面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一中,制作散面团时,向原料粉中加入相当于原料粉总重量的35~42%的水。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马铃薯刀削面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一中,制作散面团过程中,和面时间为3~5分钟。
5. 如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马铃薯刀削面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六中,用经二次压面的面带制作生面条时,将面带切成长度为30~50mm、宽度为10~20mm的菱形马铃薯刀削面。
6. 一种马铃薯刀削面,其特征在于,由如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制得。”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二次熟化条件不同。相比于对比文件1,本申请大大延长了二次熟化时间,而长时间的二次熟化有助于在散面团内形成蛋白质网络结构,进而增加散面的韧性,使刀削面口感劲道。即使本领域通过常规实验来调整二次熟化的时间范围,通常也不会选择一个远远超出现有技术所提供的数值范围的数值,这与常规的试验过程不一致。本申请的这种选择突破了已有的认识,获得了更好的技术效果,这体现了本申请的创造性。(2)尽管对比文件2公开了蒸煮、风干,但是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蒸煮、热风和红外线干燥的具体参数。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先进之处就来自于对这些参数的优化。本申请通过对这些参数进行控制,制备出了口感劲道的刀削面。此外,本申请采用了热风和远红外线结合干燥的方式,干燥效率高,可以保证面条具有良好的复水性。一旦干燥速度慢,水分不能很快地从面条内部排出,则会破坏面条内部的结构,影响面条的复水性和口感。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19 年09 月02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马铃薯刀削面的制作方法,其主要包括制作散面团,两次熟化,两次压面,蒸制和干燥面条的步骤。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韧性好、口感好的马铃薯面条及其制作方法,具体公开了与本申请基本相同的马铃薯面条制备步骤,且两者均涉及面条口感的改善,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1)权利要求1的步骤四所限定的二次熟化的时间为12-24小时,而对比文件1中二次熟化的时间为2-5小时;(2)权利要求1限定了蒸制生面条的步骤,对比文件1中未提及该步骤,此外,两者干燥面条的方式和具体参数存在差异,权利要求1中采用的是热风和远红外恒温干燥模式,而对比文件1中采用的是梯度变温变湿烘干模式。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二次熟化二次压制步骤,在此基础上,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熟化过程所发挥作用的一般认识,适当调整熟化过程中的具体参数,例如熟化时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做到的。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方便面食品的加工方法,其中包括将面条蒸煮、风干(或微波、远红外线烘干)的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蒸煮、风干和/或远红外线烘干步骤应用到加工对比文件1的马铃薯面条的过程中。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中的谷朊粉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海藻糖属于食品领域常用的添加剂,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5限定的面条的长度和宽度,利用面粉制作刀削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由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制得的马铃薯刀削面。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 月25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复审请求人除了重申其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外,还进一步指出:尽管蒸煮、风干和红外线干燥均属于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技术手段,但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却并未明确公开本申请所采用的具体操作参数。即便现有技术中从原理上已知蒸煮、风干和红外线干燥所达到的预期效果,比如蒸煮的目的是为了将生面条加工成熟面条,风干和红外线干燥都是干燥手段,为了让面条脱水以便于封装和储存,但蒸煮、风干以及红外线干燥中的各项参数的具体数值会对面条的口感、复水性等具体性质产生多大程度的影响,仍然需要在设计具体的技术方案时加以探索和研究,也可以说,优化的参数并不是结合现有技术就可以很容易地得到的。本申请正是通过对于马铃薯刀削面制备工艺中的多项参数进行改进,才实现了对于马铃薯刀削面的口感、食用性质等方面的改善。相比于现有的速食性面条,本申请所制备得到的马铃薯刀削面具有合适的弹性和硬度,从而使其表现出劲道的口感,而且复水性好,易于煮熟,有助于缩短烹煮时间。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4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1以及2017年07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容易想到和做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所述对比文件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马铃薯刀削面的制作方法,其主要包括制作散面团,两次熟化,两次压面,蒸制和干燥面条的步骤,权利要求中具体限定了面团的原料组成和具体每个步骤的工艺参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韧性好、口感好的马铃薯面条及其制作方法,所述面条由小麦粉45~80份、马铃薯全粉15~50份、谷朊粉1~5份和盐水35~45份制成(以上为重量份),所述制作方法采用二次熟化工艺和梯度变温变湿工艺以克服马铃薯全粉不易粘合的问题,以及简单的烘干易造成面条干燥不均匀、干燥不够或干燥过度引起脆裂的问题,最终能够制成韧性好口感好的面条,具体步骤包括:步骤一,将小麦粉、马铃薯全粉、谷朊粉与盐水搅拌和面;步骤二,将和面所得的面团进行一次熟化,熟化温度为18~30度,熟化时间为1~2小时;步骤三,将一次熟化后的面团压制成面带,压制得到的面带厚度为0.5~1.5cm;步骤四,将压制成的面带进行二次熟化,熟化温度为25~32度,时间为2~5小时;步骤五,将二次熟化后的面带进行复合延压,延压成厚度为0.8~1.2mm的面带;步骤六,将复合延压后的面带切成宽度为1.5~4.5mm的面条;步骤七,将切条后的面条进行梯度变温变湿烘干,梯度变温变湿烘干的参数为:预干燥:干燥温度为25~30℃,干燥湿度为80~85%,干燥时间为35~40min;主干燥:干燥温度为35~45℃,干燥湿度为75~80%,干燥时间为95~120min;尾干燥:干燥温度为20~30℃,干燥湿度为55~65%,干燥时间为50~95min(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24段和权利要求书)。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其公开了与本申请基本相同的马铃薯面条制备步骤,且两者均涉及面条口感的改善,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1)权利要求1的步骤四所限定的二次熟化的时间为12-24小时,而对比文件1中二次熟化的时间为2-5小时;(2)权利要求1限定了蒸制生面条的步骤,对比文件1中未提及该步骤,此外,两者干燥面条的方式和具体参数存在差异,权利要求1中采用的是热风和远红外恒温干燥模式,而对比文件1中采用的是梯度变温变湿烘干模式。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本申请改进熟化工艺,使刀削面的口感更劲道,采用热风干燥和远红外干燥相结合的方式,干燥效率高,刀削面富水性好。结合说明书的上述记载,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实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烘干效率较高的马铃薯刀削面制作方法。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二次熟化二次压制步骤,在此基础上,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熟化过程所发挥的作用的一般认识,适当调整熟化过程中的具体参数,例如熟化时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做到的。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方便面食品的加工方法,其中包括将面条蒸煮、风干(或微波、远红外线烘干)的步骤(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2)。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都涉及面条的制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蒸煮、风干和/或远红外线烘干步骤应用到加工对比文件1的马铃薯面条的过程中。而且,蒸煮或蒸制、热风和远红外风干都是本领域公知的加工和处理面条的方式,所述方式中具体参数、条件的选择等对面条口感、干燥质地、具体干燥效率等方面的影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确定和预期的,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将热风和远红外干燥两种方式组合以提高干燥效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蒸制时选用100摄氏度饱和蒸汽属于本领域的技术常识,蒸制时间、热风干燥温度、时间和远红外线波长均可以根据该领域中具体工艺参数对终产品性能的影响和最终期望获得的产品的品质来获得适宜的范围。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中的谷朊粉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海藻糖属于食品领域常用的添加剂,在面条中添加一定量的海藻糖以防止老化、改善口感属于该领域技术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4中分别限定了面团中水的添加量以及和面时间,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步骤一中逐步加入浓度为5-9%的盐水,所述盐水的添加量为30-45份,搅拌时间为2-3分钟(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3段),可见,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限定了切成的面条的长度和宽度,利用面粉制作刀削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选择和确定刀削面的宽度和长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该领域的一般生活常识容易确定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由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制得的马铃薯刀削面。如前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获得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马铃薯刀削面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的结合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在解决的技术问题及采用的技术手段方面很接近。尽管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在二次熟化时间上大幅延长,但一方面,本申请的说明书中并未通过口感测试指标或者对比试验数据来证实该参数的不同使得其技术方案产生了实质性差异与显著进步,另一方面,在面条的制备过程中,熟化步骤的主要作用是本领域已知的,适当调整熟化时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做到的。(2)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蒸煮、风干和远红外线烘干来加工面条食品的操作步骤,蒸煮、风干和红外线干燥也均属于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技术手段,温度和时间等参数的变化对面条口感和质地的影响遵循一定的规律,所述方式对面条口感、干燥质地、具体干燥效率等方面的影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确定和预期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一般的技术常识,通过简单试验即可选择适宜的蒸制时间、热风干燥温度、时间和远红外线波长范围,本申请的说明书中并未提供任何试验数据来验证其工艺改进或参数选择对于所得面条在口感硬度或复水性指标方面的影响。而且,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将热风和远红外干燥两种方式进行组合以提高干燥效率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1 月1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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