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处理剂控释复合材料-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井处理剂控释复合材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836
决定日:2020-01-21
委内编号:1F229554
优先权日:2011-04-26
申请(专利)号:201280020200.2
申请日:2012-04-20
复审请求人:贝克休斯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泳
合议组组长:朱芳
参审员:曹敏芳
国际分类号:C09K8/536,C09K8/54,C09K8/80,C04B35/01,C04B38/00,E21B43/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引入上述区别特征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20200.2,名称为“井处理剂控释复合材料”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贝克休斯公司(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4月20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04月26日,公开日为2014年01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5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3年10月2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国际申请文本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0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6年11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决定认为: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井处理复合材料。对比文件1(US20070202318A1,公开日期为2007年08月30日)公开了一种处理地层的支撑剂(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70,107,120,182,187-189,200,204-205,215,274,285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对比文件1未公开“煅烧的多孔金属氧化物的孔隙体积为约0.01至约0.10g/cc”,并且未公开煅烧后的多孔金属氧化物的空隙体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支撑剂同样可以起到控释作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煅烧后的支撑剂的尺寸范围,其效果是可以预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19也不具备创造性。
2、对比文件2(US5964291A,公开日期为1999年10月12日)公开了一种支撑剂颗粒(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栏第4段,实施例2,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对比文件2未公开煅烧后的多孔金属氧化物的尺寸。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的基础上对多孔金属氧化物的尺寸进行调节。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11包含权利要求1的井处理复合材料的支撑剂。在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材料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所述的支撑剂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包含权利要求1的井处理复合材料和至少一种支撑剂的井处理组合物。与另外一种支撑剂混合使用对井进行处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井处理剂的用量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其效果是可以预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2所述的井处理组合物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对多孔金属氧化合物进行了限定。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可以选择为氧化铝,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创造性。基于相似理由,权利要求14-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井处理复合材料,其包含井处理剂和煅烧的多孔金属氧化物,其中煅烧的多孔金属氧化物的孔隙率和渗透率使得井处理剂吸附到煅烧的多孔金属氧化物上或者吸收到多孔金属氧化物的间隙中,并且其中:
(a)煅烧的多孔金属氧化物的表面积为1m2/g至10m2/g;
(b)煅烧的多孔金属氧化物的直径为0.1至3mm;
(c)煅烧的多孔金属氧化物的孔隙体积为0.01至0.10g/cc,
其中该复合材料在高达10,000psi的闭合应力,API RP 56或API RP 60的条件下具有抗压碎性。
2. 权利要求1的井处理复合材料,其中该复合材料含有1至50重量%的井处理剂。
3. 权利要求1的井处理复合材料,其中多孔金属氧化物构成用于井处理剂的吸附剂,和其中该吸附剂还含有氧化硅。
4. 权利要求1的井处理复合材料,其中井处理剂选自阻垢剂、腐蚀抑制剂、石蜡抑制剂、盐抑制剂、气体水合物抑制剂、沥青质抑制剂、氧清除剂、杀生物剂、发泡剂、破乳剂和表面活性剂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5. 权利要求4的井处理复合材料,其中井处理剂选自阻垢剂、腐蚀抑制剂、石蜡抑制剂、盐抑制剂、气体水合物抑制剂、沥青质抑制剂或它们的混合物。
6. 权利要求5的井处理复合材料,其中煅烧的多孔金属氧化物为氧化铝。
7. 权利要求1的井处理复合材料,其中多孔金属氧化物是氧化铝。
8. 权利要求7的井处理复合材料,其中煅烧的多孔氧化铝为α/δθ-氧化铝或α-氧化铝。
9. 权利要求1的井处理复合材料,其中井处理剂是水溶性的。
10. 权利要求1的井处理复合材料,其中井处理剂是烃溶性的。
11. 包含权利要求1的井处理复合材料的支撑剂,其中当该复合材料含有10重量%的井处理剂时,在10,000psi的闭合应力下,不多于15%的支撑剂被压碎。
12. 包含权利要求1的井处理复合材料和至少一种支撑剂的井处理组合物,其中井处理复合材料含有1至50重量%的井处理剂。
13. 权利要求12的井处理组合物,其中井处理复合材料的多孔金属氧化物是氧化铝。
14. 用于引入地下地层的井处理复合材料,该井处理复合材料包含水溶性或烃溶性井处理剂和煅烧的多孔氧化铝,其中煅烧的多孔氧化铝的孔隙率和渗透率使得井处理剂吸附到煅烧的多孔氧化铝的表面上或者吸收到多孔氧化铝的间隙中,并且其中井处理复合材料含有1至50重量%的井处理剂,该井处理剂能够以大致恒定的速率在延长的时间段内在地下地层所含有的地层流体中解吸,其中该复合材料在高达10,000psi的闭合应力,API RP 56或API RP 60的条件下具有抗压碎性。
15. 权利要求14的井处理复合材料,其中氧化铝在高于或等于1200℃温度煅烧。
16. 权利要求15的井处理复合材料,其中氧化铝在高于或等于1400℃的温度煅烧。
17. 权利要求14的井处理复合材料,其中煅烧的多孔氧化铝构成用于井处理剂的吸附剂,和其中该吸附剂还含有氧化硅。
18. 权利要求14的井处理复合材料,其中:
(a)煅烧的多孔氧化铝的表面积为1m2/g至10m2/g;
(b)煅烧的多孔氧化铝的直径为0.1至3mm;
(c)煅烧的多孔氧化铝的孔隙体积为0.01至0.10cc/g;
(d)复合材料的堆密度为75至150lb/ft3;
(e)井处理复合材料的比重小于或等于3.75g/cc。
19. 包含权利要求14的井处理复合材料和支撑剂的井处理组合物。”
申请人贝克休斯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08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实施例2-7可以证明本申请能够获得井处理剂抑制时间长、抗压裂性能好、吸附性强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吸附到煅烧的多孔金属氧化物上或吸收到多孔金属氧化物间隙中的井处理剂,并且与对比文件2的颗粒相比,本申请的复合材料能够承受更高的压力。本申请煅烧的氧化铝与对比文件2的未煅烧的多孔支撑剂颗粒相比,具有优越的压碎强度和承受井下较高温度的能力。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井处理复合材料,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煅烧的多孔金属氧化物的表面积为1m2/g至10m2/g,孔隙体积为0.01至0.10g/cc,而对比文件2中记载孔隙率为5-30%;(2)权利要求1中记载该复合材料在高达10,000psi的闭合应力,API RP 56或API RP 60的条件下具有抗压碎性,而对比文件2记载该颗粒能够避免6000psi下压碎,并且测量的是其在4000psi下的压碎性能。对比文件2的多孔颗粒支撑剂与本申请的多孔金属氧化物的原料相同,二者的制备方法也相近,获得的产品的结构也相似,能解决的技术问题基本相同。权利要求1仅是记载了与对比文件2反映相同的吸附性能和抗压性能的不同参数,例如表面积、孔隙体积、10,000psi的闭合应力。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结合前述评述理由,权利要求11-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8项),其中将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在权利要求14多孔氧化铝前增加了“煅烧的”这一特征,相应的删除了权利要求2,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的序号。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的原料与本申请并不相同,制备方法也不同,所以相近的性能是没有依据的。本申请限定的煅烧的多孔金属氧化物的表面积相对于对比文件2是非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材料的孔体积,孔体积和孔隙率不是同一种性质,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信息不完整的基础上,不能够确定对比文件2的孔体积,具体参见附件1、2。因此,对比文件2的颗粒与本申请不同,而且也没有涉及烧结。综上,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提交了以下附件1-2:
附件1:Formation Evaluation MSc Course Notes, 第五章:porosity,第43-53页,复印件共11页;
附件2:Porosity and Pore Size Distribution,JR Nimmo etc,Reference Module in Earth Systems and Environmental Sciences,第1-10页,公开日期为2013年09月28日,复印件共11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8项),经审查所述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3年10月2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国际申请文本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0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于2019年09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引入上述区别特征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井处理复合材料(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处理油井的支撑剂颗粒,所述支撑剂为多孔颗粒,其能够提供油井用化学处理剂。所述颗粒的强度足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非多孔材料的支撑剂颗粒例如砂砾一起使用。一旦将化学处理剂注入支撑剂颗粒中,其可以在一段时间内逐渐释放到油井流体中,例如几个月,或者对于一些化学处理剂而言优选超过一年或者3-5年。这些支撑剂颗粒可以由无机氧化物或者陶瓷,例如硅酸铝、碳化硅、氧化铝或者硅基的材料制备而成。该颗粒尤其优选粒径为0.3-5mm的硅或者铝基的材料,更优选0.5-2mm,例如0.5-1mm。其可以通过一系列步骤的溶胶-凝胶过程、电融合、喷雾干燥、造粒或者热处理方法制备而得。其孔隙率为5-30%,例如12-18%,并优选为球形。这些颗粒能够足够强壮以避免在例如高达6000psi的压力下压碎,例如API压碎测试中在0.42-0.84mm粒径的尺寸下不多于2%的颗粒在4000psi下被压碎。一些多孔支撑剂颗粒可以使用GB1567003中描述的方法制备,可由通过火焰水解生产的氧化铝粉末制备类似的铝凝胶,干燥后形成的凝胶有光泽,多孔。将该凝胶加热成陶瓷形式使该多孔能够得到进一步保持,该温度不能升得过高,例如在铝凝胶情况下,不超过1100℃。这样的高孔隙率材料能够提供大的表面积和细孔以利于化学试剂的沉积(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栏第4段至第2栏倒数第2段)。此外,对比文件2的实施例2中还具体记载了使用铝矾土(Al2O3.3H2O)和莫来石(Al6Si2O13)混合物在范围为870-1500℃的温度下烧结得到的多孔金属氧化物支撑剂,其孔隙率为10-21%。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一种包含经煅烧制备得到的多孔金属氧化物和井处理剂的复合材料,并且该多孔金属氧化物也具有适宜的孔隙率以使井处理剂吸附到该多孔金属氧化物上或者在其间隙中。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煅烧的多孔金属氧化物的表面积为1m2/g至10m2/g,孔隙体积为0.01至0.10g/cc,而对比文件2中记载孔隙率为5-30%;(2)权利要求1中记载该复合材料在高达10,000psi的闭合应力,API RP 56或API RP 60的条件下具有抗压碎性,而对比文件2记载该颗粒能够避免6000psi下压碎,并且测量的是其在4000psi下的压碎性能;(3)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了其复合材料中含有1至50重量%的井处理剂。
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现有技术的复合材料不具备作为支撑剂的足够强度,因此本申请旨在开发具有支撑剂强度,还具有高的表面积以在支撑剂充填中可增加复合材料体的装载(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4段)。在实施例部分记载了该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即先制备氧化铝凝胶颗粒,然后将该颗粒煅烧后获得具有权利要求I中记载的直径、孔隙体积和表面积的多孔金属氧化物。在表I中记载了煅烧和未煅烧的氧化物的抗压性能,可以看出将该多孔金属氧化物添加到陶瓷支撑剂中,在4000、6000、8000和10000psi的应力下压碎强度没有明显改变。从表II-III中可以看出该多孔金属氧化物具有一定的井处理剂吸附性能。在表IV中记载了对不同尺寸的煅烧的氧化物颗粒与市售的商业支撑剂进行压碎分析的结果,可以看出部分本申请的实施例具有与市售商业支撑剂相比更优的压碎性能,但是部分实施例的压碎性能不如市售商业支撑剂。例如相同粒径下,该表格中第3行的本申请实施例的支撑剂颗粒在10000psi下37.6%压碎,而该表格中最后一行商业支撑剂仅有14.7%压碎。然而,对比文件2的支撑剂颗粒同样具有优异的抗压性能,由于测试条件的不同,不能确定本申请的抗压性能更优异;同样,对比文件2的支撑剂颗粒也具有多孔结构以及较大的孔隙率,从而使其具备优异的吸附性能,由于表征的参数不同,所以也不能够确定本申请吸附性能更优异。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的多孔颗粒支撑剂与本申请的多孔金属氧化物的原料相同,都是使用金属铝氧化物,或者进一步包含氧化硅的金属铝氧化物;二者的制备方法也相近,都是通过先制备得到金属凝胶原料,然后再在高温下煅烧该凝胶,从而获得具有多孔结构的金属氧化物,并且煅烧温度也相近,本申请在1200℃或1400℃下煅烧,对比文件2的实施例中也记载了高达1500℃的氧化铝煅烧温度;二者获得的产品的结构也相似,例如具有相同的粒径,并且也都是多孔的结构,具有较高的孔隙率或者孔隙体积;二者获得产品的性能也类似,均是制备得到具有高抗压性能和吸附性能的产品以利于井处理剂的沉积,并且均具备缓释井处理剂的效果,由此可见二者能解决的技术问题基本相同。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1仅是记载了与对比文件2反映相同的吸附性能和抗压性能的不同参数,例如表面积、孔隙体积、10,000psi的闭合应力。由于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使用了相同的金属氧化物,并采用了相近的制备方法,因此制备得到的多孔金属氧化物的物理性能也理应相近。对于井处理剂的含量而言,在生产实践中,复合材料中井处理剂的含量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节的,因此该附加技术特征是所属领域惯用手段。基于上述理由,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吸附剂中还含有氧化硅,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所述多孔金属氧化物可以包括氧化硅和氧化铝(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栏第4段),因此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3-4进一步限定了井处理剂的种类,对比文件2公开了所述支撑剂颗粒中包括阻垢剂(参见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9),对于其他类型的井处理剂也是根据油井处理的实际需要来选择的,因此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为本领域惯用手段。权利要求5-6限定多孔金属氧化物为氧化铝,结合前述评述,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氧化铝种类,但是所述的α/δθ-氧化铝是本领域常规种类的氧化铝,选择该品种的氧化铝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且,如前所述,在对比文件2的温度下不同晶型的氧化铝几乎完全转变为α-氧化铝,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权利要求8-9进一步限定了该井处理剂的溶解性,由于通常的井处理剂基本就是水溶性或者烃溶性的,此时根据生产实践的需要选择适宜的水溶性或烃溶性的井处理剂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综上,在其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10进一步限定了该支撑剂的抗压性能。结合前述评述理由,对比文件2实际已经公开了与权利要求1的支撑剂结构、组成以及制备方法相近的支撑剂材料,而对于支撑剂材料而言,其抗压性能是由材料本身的结构组成带来的,而且从权利要求10所述的性能参数中也无法确定其包含了该支撑剂新的组成和/或结构上的区别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材料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所述的支撑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包含权利要求1的井处理复合材料和至少一种支撑剂的井处理组合物。结合前述评述理由,权利要求1所述的井处理复合材料不具备创造性,而与另外一种支撑剂混合使用对井进行处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对比文件2中也已经记载了其支撑剂可以与其他的支撑剂,例如砂砾一起使用;并且井处理剂的用量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11所述的井处理组合物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2对多孔金属氧化合物进行了限定。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多孔金属氧化物可以选择为氧化铝,因此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创造性。
2.5、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用于引入地下地层的井处理复合材料。结合前述评述理由,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将所述经处理复合材料包含井处理剂和煅烧的多孔氧化铝引入地下地层,并且所述处理剂能够在延长的时间段内释放(参见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1栏第4段)。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3中还限定了 “其中该复合材料在高达10,000psi的闭合应力,API RP 56或API RP 60的条件下具有抗压碎性”、“该井处理剂能够以大致恒定的速率在延长的时间段内在地下地层所含有的地层流体中解吸”,以及限定了井处理剂的含量和种类,并且限定了多孔氧化铝是煅烧的。对于复合材料的抗压碎性而言,结合前述权利要求的评述理由,对比文件2实际已经公开了与权利要求1的支撑剂结构、组成以及制备方法相近的支撑剂材料,并且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也相同;而对于支撑剂材料而言,其抗压性能是由材料本身的结构组成带来的。对比文件2虽未公开处理剂以大致恒定的速率解吸,但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延长的时间段内释放,因此大致恒定的速率释放是可以预期的技术效果。此外,井处理剂的含量和种类为根据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其效果可以预期。对比文件2实施例2公开了所述颗粒为铝矾土和莫来石的混合物在870-1500℃下烧结得到的,其孔隙率为10-20%,因此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煅烧多孔材料的技术启示。基于上述理由,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14-17对所述复合材料进行了限定。对比文件2实施例2公开了所述颗粒为铝矾土和莫来石的混合物在870-1500℃下烧结得到的,其孔隙率为10-20%,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4-16的附加技术特征。另外,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所述井处理复合材料的用途和性能,并且本申请也未证明具有权利要求17所述参数的井处理材料具有何种更优异的技术效果的基础上,在其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包含权利要求13的井处理复合材料和支撑剂的井处理组合物。参见上述评述过程,权利要求13所述的井处理复合材料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而将其与支撑剂混合制备成井处理组合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手段,其效果可以预期。因此,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以及具体的实施例2均已经公开了对金属氧化物或者对铝矾土和莫来石的混合物进行烧结,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煅烧的多孔金属氧化物,并且同样能够起到缓慢释放化学处理剂的作用。对于抗压裂性而言,对比文件2中记载了多孔支撑剂颗粒能够足够强壮以避免在例如高达6000psi的压力下压碎,例如API压碎测试中在0.42-0.84mm粒径的尺寸下不多于2%的颗粒在4000psi下被压碎。由此可见,其与本申请测量的压力条件不同,颗粒粒径不同,而且对比文件2也没有记载具体的压碎率;据此并不能够确定本申请支撑剂颗粒的抗压裂性能高于对比文件2的支撑剂颗粒。
对比文件2的多孔颗粒支撑剂与本申请的多孔金属氧化物的原料相同,都是使用金属铝氧化物,或者进一步包含氧化硅的金属铝氧化物;二者的制备方法也相近,都是通过先制备得到金属凝胶原料,然后再在高温下煅烧该凝胶,从而获得具有多孔结构的金属氧化物,并且煅烧温度也相近,本申请在1200℃或1400℃下煅烧,对比文件2的实施例中也记载了高达1500℃的氧化铝煅烧温度;二者获得的产品的结构也相似,例如具有相同的粒径。对于附件1和附件2而言,即使依据上述附件无法准确确定对比文件2产品具体的孔隙体积,但是由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的原料、制备方法等相同,且二者也都是多孔的结构,因此理应均具有较高的孔隙率或者孔隙体积,并且二者的颗粒的表面性能和力学强度也理应相近。据此,对于复审请求人所主张本申请煅烧的氧化铝与对比文件2的未煅烧的多孔支撑剂颗粒相比,具有优越的压碎强度和承受井下较高温度的能力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5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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