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免酒精润版液及其生产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809
决定日:2020-01-21
委内编号:1F25713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43122.2
申请日:2016-04-19
复审请求人:东莞市欧曼德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冯超
合议组组长:飞竹玲
参审员:胡朝丽
国际分类号:B41N3/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43122.2,名称为“一种免酒精润版液及其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东莞市欧曼德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4月19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14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段(第1-7页)、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第1-3项。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935150A,公开日为2014年07月2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免酒精润版液,其特征在于:该免酒精润版液配方百分比如下:
黄原胶:0.1-5%;
无水醋酸钠:0.5-5%;
葡萄糖酸钠:0.5-5%;
苹果酸:0.5-5%;
甘油:5-20%;
丙二醇:5-20%;
壬基酚聚氧乙烯醚:0.1-3%;
聚乙二醇400:0.1-3%;
消烦恼440:0.1-3%;
卡松杀菌剂:0.01-1%;
消泡剂:0.01-1%;
乙二醇单丁醚:5-20%;
去离子水:40-60%。
2. 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免酒精润版液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
S1:备料:按组成上述配方的百分比配备以下原料:黄原胶:0.1-5%;无水醋酸钠:0.5-5%;葡萄糖酸钠:0.5-5%;苹果酸:0.5-5%;甘油:5-20%;丙二醇:5-20%;壬基酚聚氧乙烯醚:0.1-3%;聚乙二醇400:0.1-3%;消烦恼440:0.1-3%;卡松杀菌剂:0.01-1%;消泡剂:0.01-1%;乙二醇单丁醚:5-20%;去离子水:40-60%;
S2:第一次搅拌:在准备好的搅拌反应釜中加入去离子水40-60%,充分搅拌20-30min,并将其温度加热至50℃,然后再加入黄原胶0.1-5%,并搅拌使其充分溶解,然后将搅拌均匀的上述配料冷却至室温;
S3:第二次搅拌:将上述冷却至室温后的溶液继续搅拌,与此同时,向反应釜中继续加入无水醋酸钠0.5-5%、葡萄糖酸钠0.5-5%,并充分搅拌20-30min,使其充分溶解,得到A组份;
S4:第三次搅拌:在准备好的另一搅拌反应釜中依次加入甘油5-20%、苹果酸0.5-5%、丙二醇5-20%、壬基酚聚氧乙烯醚0.1-3%、聚乙二醇4000.1-3%、消烦恼4400.1-3%、卡松杀菌剂0.01-1%、消泡剂0.01-1%、乙二醇单丁醚5-20%,并充分搅拌20-30min,得到B组份;
S5:第四次搅拌:将S1和S2得到的A组份倒入S4的搅拌反应釜中,并充分搅拌20-30min;
S6:过滤:将上述混合均匀后的溶液通过过滤装置进行过滤,制得成品;
S7:灌装:将上述制的的成品溶液,按照不同的规格对其进行灌装。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免酒精润版液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2中的冷却方式为自然冷却。”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电解质选择0.5-5%的无水醋酸钠和0.5-5%的葡萄糖酸钠,缓冲剂还选择无水醋酸钠,无水醋酸钠、苹果酸的百分比都是0.5-5%,表面活性剂选择0.1-3%的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和0.1-3%的消烦恼440,杀菌剂为卡松杀菌剂,水为去离子水,甘油、丙二醇和聚乙二醇400的百分比分别为5-20%、5-20%、0.1-3%;乙二醇单丁醚的百分比为5-20%。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电解质选择0.5-5%的无水醋酸钠和0.5-5%的葡萄糖酸钠,缓冲剂还选择无水醋酸钠,无水醋酸钠、苹果酸的百分比都是0.5-5%,表面活性剂选择0.1-3%的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和0.1-3%的消烦恼440,杀菌剂为卡松杀菌剂,水为去离子水,甘油、丙二醇和聚乙二醇400的百分比分别为5-20%、5-20%、0.1-3%;乙二醇单丁醚的百分比为5-20%;(2)润版液的生产步骤包含了四次搅拌步骤,还有过滤和罐装步骤,以及各步骤的具体方法。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同样不具备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乙二醇单丁醚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无醇润版液具有表面活性剂并给出了各种成分且列举了各可选组成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将表面活性剂选择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属于常规选择。先制备A组分再制备B组分然后二者混合以多次搅拌混合的方式是混合溶液制备中的常规方式之一;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大部分组分的基础上,具体选择采用先制备A组分再制备B组分、分多次搅拌的制备方式以达到充分的混合均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设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了权利要求1、2,保留原权利要求3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配方组分不是公知常识。自对比文件1的方案出发,欲获得本申请优选的配方组分及其含量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2)本申请的溶剂为去离子水,所得到的润版液粘度远低于对比文件1的粘度,减少了乙二醇单丁醚的使用有利于环保。而对比文件1的溶剂为无醇溶剂,水未被用作整体体系的溶剂。本申请的乙二醇单丁醚不是溶剂,其作用仅为辅助试剂。(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与配方有关的其他区别特征未被公开,也不属于公知常识。本申请中葡萄糖酸钠的作用是稳定水的硬度,葡萄糖酸根能够络合水中的钙、镁离子,而对比文件中葡萄糖酸钠是电解质。(4)本申请与对比文件分别设计了完全不同的两种制备方法,二者存在本质区别,没有相同的技术特征,不具有可比性,上述制备方法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5)复审请求人为主营润版液的专业公司,形成有多个系列的润版液,并获得了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免酒精润版液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
S1:备料:按下述配方的百分比配备原料:黄原胶:0.1-5%;无水醋酸钠:0.5-5%;葡萄糖酸钠:0.5-5%;苹果酸:0.5-5%;甘油:5-20%;丙二醇:5-20%;壬基酚聚氧乙烯醚:0.1-3%;聚乙二醇400:0.1-3%;消烦恼440:0.1-3%;卡松杀菌剂:0.01-1%;消泡剂:0.01-1%;乙二醇单丁醚:5-20%;去离子水:40-60%;
S2:第一次搅拌:在准备好的搅拌反应釜中加入去离子水40-60%,充分搅拌20-30min,并将其温度加热至50℃,然后再加入黄原胶0.1-5%,并搅拌使其充分溶解,然后将搅拌均匀的上述配料自然冷却至室温;
S3:第二次搅拌:将上述冷却至室温后的溶液继续搅拌,与此同时,向反应釜中继续加入无水醋酸钠0.5-5%、葡萄糖酸钠0.5-5%,并充分搅拌20-30min,使其充分溶解,得到A组份;
S4:第三次搅拌:在准备好的另一搅拌反应釜中依次加入甘油5-20%、苹果酸0.5-5%、丙二醇5-20%、壬基酚聚氧乙烯醚0.1-3%、聚乙二醇400 0.1-3%、消烦恼440 0.1-3%、卡松杀菌剂0.01-1%、消泡剂0.01-1%、乙二醇单丁醚5-20%,并充分搅拌20-30min,得到B组份;
S5:第四次搅拌:将S3得到的A组份倒入S4的搅拌反应釜中,并充分搅拌20-30min;
S6:过滤:将上述混合均匀后的溶液通过过滤装置进行过滤,制得成品;
S7:灌装:将上述制得的成品溶液,按照不同的规格对其进行灌装。”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润版液包含增稠剂、电解质、缓冲剂、润湿剂、无醇溶剂、表面活性剂、消泡剂、杀菌剂、水等几类物质,并列举了各类物质的常选成分,由此,在限定了具体几大类物质的基础上,对各大类物质的具体成分设置则属于常规选择。对比文件1公开的溶剂是水和无醇溶剂的混合物,而非复审请求人认定的仅无醇溶剂,而乙二醇单丁醚仅作为辅助试剂的作用在本申请文件中未记载。对比文件1公开了润版液具体包括的物质种类,在此基础上,各组分的具体含量是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各组分的作用和反应原理以及要达到的技术效果,通过有限的常规试验即可以得到的。本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葡萄酸钠的作用,而葡萄酸钠作为一种盐,其能够溶于水以获得离子使水具有导电性,本申请记载了溶剂采用的是去离子水,去离子水即为本身不含有钙、镁等离子的纯水,因此,葡萄酸钠的主要作用为电解质。对比文件1公开的制备方法同本申请类似,均是先将增稠剂在水等溶剂中充分分散,然后加入其它物质进行混合,不同点仅在于润湿剂、电解质和缓冲剂的添加顺序,以及本申请先将其他物质混合均匀后加入而对比文件1为直接将其他物质加入,但这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 06月 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电解质选择0.5-5%的葡萄糖酸钠,缓冲剂还选择无水醋酸钠,无水醋酸钠、苹果酸的百分比都是0.5-5%,表面活性剂选择0.1-3%的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和0.1-3%的消烦恼440,杀菌剂为卡松杀菌剂,水为去离子水,甘油、丙二醇和聚乙二醇400的百分比分别为5-20%、5-20%、0.1-3%;乙二醇单丁醚的百分比为5-20%;(2)润版液的生产步骤包含了四次搅拌步骤,还有过滤和罐装步骤,以及各步骤的具体方法。然而,区别技术特征(1)、(2)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即便对比文件1中披露的方案的组合数量大,但对各大类物质的具体成分设置均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选择,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2)对比文件1中水的作用并非仅仅是粘度调节,其与无醇溶剂一同作为整个体系的溶剂,乙二醇单丁醚仅为辅助试剂的作用在申请文件中未明确记载,润版液粘度值的大小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3)去离子水本身不含或含极低的钙、镁等离子,由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葡萄酸根用于络合水中的钙、镁离子,以稳定水的硬度”与采用去离子水作为溶剂是自相矛盾的,且该内容也未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并且,葡萄糖酸钠溶于水以获得离子使水具有导电性,仍起到电解质的作用;(4)润湿剂、电解质和缓冲剂的添加顺序以及具体的组分和制备顺序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5)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与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没有必然联系。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8 月 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未公开本申请的:无水醋酸钠:0.5-5%;葡萄糖酸钠:0.5-5%;苹果酸:0.5-5%;甘油:5-20%;丙二醇:5-20%;壬基酚聚氧乙烯醚:0.1-3%;聚乙二醇400:0.1-3%;消烦恼440:0.1-3%;卡松杀菌剂:0.01-1%;乙二醇单丁醚:5-20%;以及制备方法步骤;本申请包括13种组分,主要成分未被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也不是公知常识。(2)对比文件1中丙三醇、丙二醇、低分子量聚乙二醇均为单一润湿剂成分,未公开三种组分共同出现的实施方式,且本申请三种组分的含量与对比文件1不同。(3)对比文件1中的缓冲剂为两种或两种以上,与本申请不一致。(4)乙二醇单定醚在本申请中最高为20%,对比文件1中的单定醚类物质、三乙醇胺中的一种或多种作为无醇溶剂最低也达到30%。(5)葡萄糖酸钠在本申请中的作用是一旦在生产、运输、使用环节导致引入钙镁离子等杂质时,能够络合水中的钙、镁离子,用于稳定水的硬度,其首次用于润版液,具有创新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2016年04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段(第1-7页)、说明书摘要;2018年07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免酒精润版液的生产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粘度低表面张力免酒精润版液,进一步公开了一种免酒精润版液的生产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2]-[0059]段):该免酒精润版液生产步骤如下:
备料:按组成润版液配方的百分比配备以下原料:黄原胶(对比文件1公开的增稠剂的一种):0.5-3%(公开了数值范围0.1-5%);电解质:0-2%;苹果酸(对比文件1公开的缓冲剂的一种):2-6%(公开了数值范围0.5-5%);丙三醇、丙二醇、聚乙二醇400(对比文件1公开的润湿剂的几种,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低分子聚乙二醇的分子量在200-400之间可以得出聚乙二醇400):3-8%;表面活性剂:1-4%;防腐杀菌剂:0.5-1.2%(公开了数值范围0.01-1%);消泡剂:0.3-2.2%(公开了数值范围0.01-1%);乙二醇单丁醚(对比文件1公开的无醇溶剂的一种):30-55%;水:20-45%(公开了数值范围40-60%);(以上整体相当于步骤S1);用黄原胶0.5-3%加入到丙三醇、丙二醇、聚乙二醇400中,搅拌均匀,然后边搅拌边边加入水使其充分溶解;将乙二醇单丁醚加入到上述体系中搅拌均匀,然后再加入表面活性剂1-4%、防腐杀菌剂0.5-1.2%、苹果酸2-6%、电解质0-2%等混合搅拌均匀即得到润版液。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电解质选择0.5-5%的葡萄糖酸钠,缓冲剂还选择无水醋酸钠,无水醋酸钠、苹果酸的百分比都是0.5-5%,表面活性剂选择0.1-3%的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和0.1-3%的消烦恼440,杀菌剂为卡松杀菌剂,水为去离子水,甘油、丙二醇和聚乙二醇400的百分比分别为5-20%、5-20%、0.1-3%;乙二醇单丁醚的百分比为5-20%;(2)润版液的生产步骤包含了四次搅拌步骤,还有过滤和罐装步骤,以及各步骤的具体方法。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具体配方并制备一种免酒精润版液。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葡萄糖酸钠属于常规的电解质,无水醋酸钠属于常规的缓冲剂,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和消烦恼440是常用的表面活性剂,卡松杀菌剂是常用的杀菌剂,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免酒精润版液具有电解质、缓冲剂、表面活性剂、杀菌剂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并依照各原料的作用效果来具体设置电解质、缓冲剂、表面活性剂、杀菌剂等组成原料的类型,即将电解质选择葡萄糖酸钠,缓冲剂还选择无水醋酸钠,表面活性剂选择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和消烦恼440,杀菌剂为卡松杀菌剂则属于常规选择;为了排除水质对润版液的影响,将水设置为去离子水也属于常规设置;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相关物质的百分比的基础上,对于具体无水醋酸钠、苹果酸、葡萄糖酸钠、壬基酚聚氧乙烯醚、消烦恼440、甘油、丙二醇、聚乙二醇400和乙二醇单丁醚的百分比的设置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各组分的作用以及要达到的技术效果,通过有限的常规试验即可以得到;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润版液的具体生产步骤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组分和反应原理等,为了达到相应的效果所作的常规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关于第(1)点,对比文件1公开了免酒精润版液包含增稠剂、电解质、缓冲剂、润湿剂、无醇溶剂、表面活性剂、消泡剂、防腐杀菌剂、水等几大类物质,并列举了各大类物质的常选成分,其中每大类物质中的某种或几种常选成分在润版液中起到的作用相同,因此,即便对比文件1中披露的方案的组合数量大,但对各大类物质的具体成分设置均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选择,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至于润版液的具体生产步骤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组分和反应原理,为了达到相应的效果所作的常规设置;
关于第(2)点,对比文件1说明书中明确公开了润湿剂为丙三醇、丙二醇、N-辛基吡咯烷酮、低分子量聚乙二醇中的一种或多种的混合物,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实施例并未对润湿剂的选用做出穷举,也不应理解为对润湿剂具体成分选用的限制,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选用三种组分的组合,至于具体的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求所做出的合理调配;
关于第(3)点和第(4)点,对比文件1公开了缓冲剂包括苹果酸,无醇溶剂包含单定醚类物质,这与本申请用缓冲剂以及无醇溶剂的组分相同,而选用单一成分还是两种以上混合物构成缓冲剂以及无醇溶剂的具体含量值的多少,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的常规选择;
关于第(5)点,根据本申请的记载,其溶剂采用的去离子水,去离子水即为本身不含钙镁等离子的纯水,由此复审请求人提及的“葡萄糖酸钠在本申请中的作用是一旦在生产、运输、使用环节导致引入钙镁离子等杂质时,能够络合水中的钙、镁离子,用于稳定水的硬度”仅是其本身具备的性能,而葡萄糖酸钠在本申请中则主要体现其电解质的功能。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陈述理由没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2 月14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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