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海底原位视频监控及水质监测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海底原位视频监控及水质监测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2139
决定日:2020-01-20
委内编号:1F26956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59969.X
申请日:2015-07-30
复审请求人:烟台仁达自动化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任国丽
合议组组长:关军
参审员:康红艳
国际分类号:B63B35/00(2006.01);G01N33/1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59969.X,名称为“一种海底原位视频监控及水质监测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原为“烟台仁达自动化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吕荣福”,又变更为“烟台仁达自动化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7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7年10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310610A,公开日为2013年09月1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海底原位视频监控及水质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按照工作关系安装的海基浮动平台(1)、接收岸站(2)、供电系统(3)、浮标采集传输系统(4)、超小型浮标(5)和水下固定装置(6),海基浮动平台(1)与接收岸站(2)、超小型浮标(5)、浮标采集传输系统(4)均采用无线连接;所述海基浮动平台(1)包括海上浮台(11)、通讯中继设备(12)和水面监控设备(13),所述海上浮台(11)可用于休闲垂钓和应急救生,所述通讯中继设备(12)可用于与接收岸站定向地远程大数据量稳定传输通讯,所述水面监控设备(13)可用于对附近海况与设备的监控和防盗;所述接收岸站(2)包括远程通讯设备(21)、数据处理计算机(22)、数据处理中心(23)和大型数据处理软件(24);所述供电系统(3)包括太阳能电池板(31)和免维护蓄电池(32),所述浮标采集传输系统(4)包括水质传感器(41)、视频摄像头(42)、浮标监测仪(43)、采集处理单元(44)和通讯传输单元(45),所述超小型浮标(5)包括由主线缆(52)连接的海面浮标体(51)和水下控制箱(53),所述水下固定系统(6)包括内置于箱体框架(61)内的系留装置(62);所述浮标采集传输系统(4)安装于超小型浮标(5)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海底原位视频监控及水质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水质传感器(41)和视频摄像头(42)上均安装有自清洁装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海底原位视频监控及水质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主线缆(52)包括电缆和连接绳缆。”
驳回决定中主要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浮标为超小型浮标,超小型浮标包括由主线缆连接的海面浮标体和水下控制箱;接收岸站包括数据处理计算机、数据处理中心和大型数据处理软件;供电系统包括太阳能电池板和免维护蓄电池;浮标采集传输系统包括水质传感器、视频摄像头;形成一种海底原位视频监控和水质监测系统;(2)海基浮动平台与浮标采集传输系统采用无线连接;海基浮动平台包括水面监控设备;海基浮动平台包括的海上浮台可用于休闲垂钓和应急救生,通讯中继设备可用于定向地远程大数据量稳定传输通讯,水面监控设备可用于对附近海况与设备的监控和防盗;(3)水下固定系统包括内置于箱体框架内的系留装置。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海底原位视频监控及水质监测,本申请的海底原位视频监控及水质监测系统中的海基浮动平台为远程高清视频和数据传输提供了中继传输的基础,针对海上浮台与岸基通讯定向问题,创新设计海上中继通讯设备可以自动定向实现远程大数据的稳定传输,通过自行开发的处理软件进行数据处理,对比文件1是一种移动海洋观测网,其智能浮标采用卫星-惯性导航组合定位,本申请正是为了解决GPRS定位存在的问题提出的一种监测方法,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复审请求人认为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原始申请文件第17段的内容,其均未记载在目前的权利要求文本中;(2)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正是为了解决GPRS、北斗数据通讯速率低无法传输高清视频或卫星数据通讯视频传输成本高昂,高清更无法实现的问题,但是原始申请文件中也没有记载采用了何种创新设计的海上中继通讯设备可自动定向实现远程大数据量低成本传输;(3)对比文件1给出了但当浮标远离陆地,换电池不方便,可装备太阳能蓄电设备,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常规的太阳能电池的设置方式解决太阳照射方向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设计海面浮标体的尺寸,使其能够达到一定的抗风、抗流能力;(4)对于“系统具备多点扩展整合能力”等,首先其没有记载在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中,其次原始申请文件也没有记载其采用何种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手段实现该功能。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陆地数据终端可以进行数据处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应用现有技术对其进行改进,而具备扩展整合能力、数据时效性高等均是数据处理系统中的普遍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该普遍需求对其进行改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本申请为一种海底原位监测系统,还包括海基浮动平台,海基浮动平台与浮标采集传输系统采用无线连接;海基浮动平台包括水面监控设备;海基浮动平台包括的海上浮台可用于休闲垂钓和应急救生,通讯中继设备可用于定向地远程大数据量稳定传输通讯,水面监控设备可用于对附近海况与设备的监控和防盗;(2)浮标为超小型浮标,超小型浮标包括由主线缆连接的海面浮标体和水下控制箱;接收岸站包括数据处理计算机、数据处理中心和大型数据处理软件;供电系统包括太阳能电池板和免维护蓄电池;浮标采集传输系统包括水质传感器、视频摄像头;形成一种海底原位视频监控和水质监测系统;(3)水下固定系统包括内置于箱体框架内的系留装置。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 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的理由与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理由完全相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审查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7年10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海底原位视频监控及水质监测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智能浮标和智能潜水器的移动海洋观测网,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87-183段及附图1-8):其具有按照工作关系安装的担任中枢节点的智能浮标1、陆地数据终端3(对应于本申请中的接收岸站)、浮标电池34、浮标电源管理单元35等组成的供电系统、浮标上的多种传感器和通讯单元组成的浮标采集传输系统、其它智能浮标1(对应于本申请中的超小型浮标)、四个推进器18能控制智能浮标在波浪或海流中保持位置即动力定位(参见第176段,对应于本申请中的水下固定装置);作为中枢的智能浮标1与陆地数据终端3、其它智能浮标1均采用无线连接;担任中枢节点的智能浮标1包括浮标本体,由于其担任中枢节点能通过卫星通讯信号6与陆地数据终端系统3交换数据那么其必然具备通讯中继设备,通讯中继设备能够用于与陆地数据终端系统3通讯;智能浮标浮上水面时,水上部分可安装多种气象学传感器,如风速、风向、气压、气温和湿度(参见说明书第182段);陆地数据终端3通过卫星系统与智能浮标系统和智能潜水器系统进行通讯(即包括远程通讯设备)、陆地数据终端系统3(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地面接收站)可将收到的信号进行处理;浮标电池34通常采用锂电池,当执行长期调查任务不方便更换电池的情况可采用太阳能电池或温差发电;水下部分可安装多种水文要素的传感器,如波浪、海流、潮位、海温和盐度(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对水质进行检测);浮标深度计30、浮标高度计31、浮标陀螺仪32等组成浮标监测仪,浮标核心控制单元44(对应于本申请中的采集处理单元)和浮标无线通讯单元22、浮标卫星通讯单元24构成的通讯传输单元;智能浮标1包括由浮标换能器安装支架21连接的海面浮标本体15(对应于本申请中的浮标体)和水下浮标第一定位换能器20;水下固定系统包括4组推进器18、电机控制单元25等,通过动力定位可实现海上、海下监控,浮标采集传输系统安装于智能浮标1上。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本申请为一种海底原位监测系统,还包括海基浮动平台,海基浮动平台与浮标采集传输系统采用无线连接;海基浮动平台包括水面监控设备;海基浮动平台包括的海上浮台可用于休闲垂钓和应急救生,通讯中继设备可用于定向地远程大数据量稳定传输通讯,水面监控设备可用于对附近海况与设备的监控和防盗;(2)浮标为超小型浮标,超小型浮标包括由主线缆连接的海面浮标体和水下控制箱;接收岸站包括数据处理计算机、数据处理中心和大型数据处理软件;供电系统包括太阳能电池板和免维护蓄电池;浮标采集传输系统包括水质传感器、视频摄像头;形成一种海底原位视频监控和水质监测系统;(3)水下固定系统包括内置于箱体框架内的系留装置。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浮动平台和浮标实现海底原位监测和监控。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中的海洋监测系统为移动海洋观测,但其可以实现海底原位的监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固定浮标和平台的形式,实现海洋某一点的观测,在海洋监测系统中观测点载体采用浮动平台的形式还是浮标的形式甚至是船舶均是本领域常见的设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有担任中枢节点的智能浮标1,其结构与其它浮标相同,其它浮标可通过无线通讯信号8将信息交换到担任中枢节点的智能浮标1上,信息最终汇集至担任中枢节点的智能浮标1,并通过卫星通讯信号6与陆地数据终端系统3交换数据,这种方式可提高通讯的实时性,并降低卫星通讯产生的高额成本(参见附图1及说明书第166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可采用其它浮动结构来作为该中枢节点,例如浮动平台,而选择一较大结构的、可用于休闲垂钓和应急救生的海基浮动平台是本领域技术人根据需要能够进行设置和选择的,而为了防盗,设置如摄像头等水面监控设备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基于防盗的需求下,使海基浮动平台包括水面监控设备,水面监控设备可用于对附近海况与设备的监控和防盗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其它智能浮标与担任中枢节点的智能浮标通过无线通讯信号8进行通信(参见附图1),其通讯内容包括其它浮标的调查结果信息,而使海基浮动平台与浮标采集传输系统采用独立的无线连接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公开了担任中枢节点智能浮标能通过卫星通讯信号6与陆地数据终端系统3交换数据那么其必然具备通讯中继设备,通讯中继设备能够用于与陆地数据终端系统3通讯,至于使通讯中继设备可用于定向地远程大数据量稳定传输通讯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浮标来对海洋进行观测,选择浮标为超小型浮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进行的常规选择,根据需要设置水下控制箱,并使其通过主线缆与海面浮标体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陆地数据终端系统3(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地面接收站)可将收到的信号进行处理;而使其包括数据处理计算机、数据处理中心和大型数据处理软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处理数据经常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电池系统可采用太阳能电池,因此使供电系统包括太阳能电池板和免维护蓄电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能够想到的常规设置;根据海上测试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使浮标采集传输系统还包括水质传感器、视频摄像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中采用动态定位系统保证浮标的水下固定,而根据观测需要,使水下固定系统包括内置于箱体框架内的系留装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监测效果,使得水质传感器和视频摄像头上均安装有自清洁装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而使主线缆包括电缆和连接绳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海底原位视频监控及水质监测,本申请的海底原位视频监控及水质监测系统中的海基浮动平台为远程高清视频和数据传输提供了中继传输的基础,针对海上浮台与岸基通讯定向问题,创新设计海上中继通讯设备可以自动定向实现远程大数据的稳定传输,通过自行开发的处理软件进行数据处理,对比文件1是一种移动海洋观测网,其智能浮标采用卫星-惯性导航组合定位,本申请正是为了解决GPRS定位存在的问题提出的一种监测方法,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中关于数据传输的记载仅为“海基浮动平台1为远程高清视频和数据传输提供了中继传输的基础,……针对海上浮台与岸基通讯定向问题,创新设计海上中继通讯设备可以自动定向实现远程大数据量的稳定传输”。即本申请的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采用了何种创新设计的海上中继通讯设备可自动定向实现远程大数据量低成本传输,即本申请的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通讯中继设备如何实现远程大数据量低成本传输,关于其给本申请带来的效果和贡献合议组不予接受;其次,参见对比文件1第155段,智能浮标系统浮上水面时接收卫星系统发出的卫星定位信号4,沉入水下时依靠惯性导航定位。其采用惯性导航定位主要是因为在水下的浮标接收到的卫星信号微弱,因此采用惯性导航定位。卫星定位测量的为位置坐标的绝对值,而惯性导航定位是根据原始定位坐标和测定的相对移动进行定位。再参考对比文件1第176段:动力定位系统中的推进器也可以与流速传感器、惯性导航传感器构成反馈,控制智能浮标在波浪或海流中保持位置,亦称之为动力定位。即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也可以避免现有技术中GPRS定位存在的技术问题。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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