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具有防震功能的计算机机箱-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具有防震功能的计算机机箱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2007
决定日:2020-01-20
委内编号:1F27222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05747.0
申请日:2015-01-07
复审请求人: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邢鹏
合议组组长:牛晓丽
参审员:杜宇
国际分类号:G06F1/18,G06F1/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或者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将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应用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05747.0,名称为“一种具有防震功能的计算机机箱”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1月07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1142039 Y,公开日期为2008年10月29日)、对比文件2(CN202916776 U,公开日期为2013年05月01日)、对比文件3(CN203149470 U,公开日期为2013年08月21日)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01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19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于2018年07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防震功能的计算机机箱,包括机架,所述机架正面设置有前面板,所述前面板上从上至下依次固定设置有机箱启动开关、电源开关锁和音响,且所述电源开关锁串联在所述机箱启动开关的电路中,其特征在于:所述侧板固定设置有机架侧面,所述侧板内侧上部固定设置有电源防震垫,所述电源防震垫下方设置有散热孔板,所述散热孔板上分布有密集的圆形散热孔,所述散热孔板内表面设置有防尘网,所述机架下部活动安装有U型套筒,所述机架的底部的外表面与U型套筒的底部内表面通过不少于一组并联的弹性元件和阻尼元件相连接,所述机架底板还设置有抽拉式底板防尘网,所述位于机架内部且位于抽拉式底板防尘网上方设置有进冷气风扇,所述进冷气风扇能设置的数量不少于一个,所述机架顶盖上还设置有防尘网,所述防尘网为抽拉式顶盖防尘网,所述防尘网下方且位于机架内部设置有散热风扇,所述散热风扇活动安装在机架内部,且所述散热风扇设置的数量为一至三个;所述弹性元件为弹簧,且所述弹簧能为螺旋弹簧、片簧、蜗卷弹簧、蝶形弹簧或环形弹簧;所述阻尼元件为阻尼器,且所述阻尼器能为磁流变阻尼器、空气阻尼器或液压阻尼器;所述机架下部外侧壁与U形套筒上部内侧部通过滚动轴承相连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本发明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几乎全部构成了区别技术特征,审查员完全不考虑整体技术方案的区别特征,也未考虑区别技术特征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本发明通过U型套筒、弹性元件和阻尼元件、散热风扇、防尘网之间的配合,实现对机箱的减震、散热,这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因此,如果只是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拆分成不同的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3分别比较,这种简单的分析方法也是不恰当的,存在“事后诸葛亮”的嫌疑。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6 月13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5日、2019年09月24日、2019 年09 月27 日分别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本发明通过U型套筒、弹性元件和阻尼元件、散热风扇、防尘网之间的配合,实现对机箱的减震、散热,这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因此,如果只是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拆分成不同的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3分别比较,这种简单的分析方法也是不恰当的,存在“事后诸葛亮”的嫌疑。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相同。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决定使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以及驳回决定使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1142039 Y,公开日期为2008年10月29日;
对比文件2:CN202916776 U,公开日期为2013年05月01日;
对比文件3:CN203149470 U,公开日期为2013年08月21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具有防震功能的计算机机箱,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减震降噪功能的机箱(参见权利要求1-3,附图1),具体公开了包括机架、侧板、散热孔组成,侧板固定在机架的侧面,散热孔设置在机架的后面板上,电源防震垫固定在侧板内侧的上部,靠近散热孔的一侧(相当于述机架正面设置有前面板,所述侧板固定设置有机架侧面,所述侧板内侧上部固定设置有电源防震垫);并且,如附图1所示,在电源防震垫下方设置有密集的圆形散热孔(相当于所述电源防震垫下方分布有密集的圆形散热孔)。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较,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前面板上从上至下依次固定设置有机箱启动开关、电源开关锁和音响,且所述电源开关锁串联在所述机箱启动开关的电路中;所述机架下部活动安装有U型套筒,所述机架的底部的外表面与U型套筒的底部内表面通过不少于一组并联的弹性元件和阻尼元件相连接,所述弹性元件为弹簧,且所述弹簧能为螺旋弹簧、片簧、蜗卷弹簧、蝶形弹簧或环形弹簧;所述阻尼元件为阻尼器,且所述阻尼器能为磁流变阻尼器、空气阻尼器或液压阻尼器;所述机架下部外侧壁与U形套筒上部内侧部通过滚动轴承相连接;(2)所述机架底板还设置有抽拉式底板防尘网,所述位于机架内部且位于抽拉式底板防尘网上方设置有进冷气风扇,所述进冷气风扇能设置的数量不少于一个,所述机架顶盖上还设置有防尘网,所述防尘网为抽拉式顶盖防尘网,所述防尘网下方且位于机架内部设置有散热风扇,所述散热风扇活动安装在机架内部,且所述散热风扇设置的数量为一至三个;散热孔设置在散热孔板,所述散热孔板内表面设置有防尘网。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布置开关以及音响以及如何使主机箱具有更好的防震、防尘、散热功能。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参见权利要求1-6)公开了一种防震的主机箱,它包括主机箱本体(4),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机箱本体(4)的下方安装有U形套筒(3),主机箱本体(4)的底部外表面与U形套筒(3)的底部内表面通过多组并联的弹性元件(1)和阻尼元件(2)相连接(相当于所述机架下部活动安装有U型套筒,所述机架的底部的外表面与U型套筒的底部内表面通过不少于一组并联的弹性元件和阻尼元件相连接);主机箱前面板上设置有音响(相当于所述前面板上设置有音响);阻尼元件(2)是流体阻尼器、电磁涡流阻尼器或磁流变阻尼器;弹性元件(1)是螺旋弹簧或叠簧。主机箱本体(4)下部外侧壁与U形套筒(3)上部内侧部通过滚动轴承(5)相连接(相当于所述机架下部外侧壁与U形套筒上部内侧部通过滚动轴承相连接)。由此可见,上述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减震以及合理设置机箱的各种附加元件。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另外,在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磁流变阻尼器、流体阻尼器以及螺旋弹簧或叠簧基础上,将阻尼元件扩展为空气阻尼器、液压阻尼器,将弹簧元件扩展到如片簧、蝶形弹簧等类型的弹簧,都是容易想到的。并且在机箱技术领域,按需在前面板上设置开关和音响元件,如从上至下依次固定设置有机箱启动开关、电源开关锁和音响,并将电源开关锁串联在所述机箱启动开关的电路中,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参见权利要求1-2,说明书第[0011]-[0016]段)公开了一种计算机防尘防震主机箱,主机箱由顶盖、底板、前面板、后端盖、左侧板和右侧板围成,在主机箱内部的抽拉式底板防尘网(3)上方设置进冷气风扇 (6);在主机箱的顶盖上设置抽拉式顶盖防尘网(2),在主机箱内部的抽拉式顶盖防尘网(2)下方设置两个散热风扇(5)(相当于所述机架顶盖上还设置有防尘网,所述防尘网为抽拉式顶盖防尘网,所述防尘网下方且位于机架内部设置有散热风扇,所述散热风扇安装在机架内部,且所述散热风扇设置的数量为一至三个);在主机箱的左侧板上设置散热孔板(4);在主机箱的底板上设置抽拉式底板防尘网(3),在主机箱内部的抽拉式底板防尘网(3)上方设置进冷气风扇 (6);在主机箱的左侧板上设置散热孔板(4)。散热孔板(4)的内表面设置有防尘网。在主机箱内部的抽拉式顶盖防尘网2下方设置两个散热风扇5(相当于所述机架底板还设置有抽拉式底板防尘网,所述位于机架内部且位于抽拉式底板防尘网上方设置有进冷气风扇,所述进冷气风扇能设置的数量不少于一个)。由此可见,上述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增强机箱的防尘和散热能力。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3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虽然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涉及防震、防尘、散热三方面的功能实现,但是其功能设置及具体实现手段都是彼此相对独立的,也就是这三个部分相关的技术特征各自解决了对应的技术问题,因此各部分组合后仍然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其总的技术效果只是各部分效果之和,而对比文件1-3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了上述相关内容,该实现方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11 月0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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