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体二氧化钛溶胶-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胶体二氧化钛溶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916
决定日:2020-01-20
委内编号:1F250175
优先权日:2008-02-14
申请(专利)号:201510090443.9
申请日:2008-08-04
复审请求人:东纳斯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中良
合议组组长:朱伟
参审员:卢晗
国际分类号:C09C1/36;C09C3/08;B01J13/00;C01G23/053;B01J21/06;B01J3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时,如果现有技术未给出将上述区别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发明名称为“胶体二氧化钛溶胶”的第201510090443.9号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东纳斯公司(由水晶美国股份公司变更而来)。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8年08月04日,优先权日为2008年02月14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3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30,2015年02月28日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和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决定指出:(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包含100%无定形二氧化钛颗粒的稳定的胶体二氧化钛溶胶。对比文件1(US5840111A;1998-11-24)公开了一种透明二氧化钛溶胶(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8-11行,第2栏第53行-第3栏第11行,第5栏第31-32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限定有机胶溶剂是单-、二-或三烷基胺碱;并限定二氧化钛溶胶在6-8的 pH在室温下透明和稳定至少1个月,并具体限定了二氧化钛溶胶的制备过程。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所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控制溶胶的稳定性能。对比文件2(CN1500549A;2004-06-02)给出了在无定形氧化钛胶体溶液中可以加入吗啉、烷醇胺等有机碱成分来提高溶胶分散稳定性的技术启示,结合对比文件1公开的“颗粒在中性pH范围稳定存在”的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单、二或三烷基胺碱加入对比文件1公开的二氧化钛溶胶以改善其分散稳定性。同时,对比文件3(US6420437B1;2002-07-16)同样公开了选择乙二胺、三亚乙基四胺作为碱性化合物用于提高二氧化钛溶胶的稳定性,选择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胶体中加入乙二胺、三亚乙基四胺以提高胶体的稳定性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2) 权利要求2-18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制备溶胶的性能、工业成本等实际需要对溶胶中二氧化钛的含量进行选择,以及溶胶的组成及各组分的含量进行选择和/或调整,以更好的获得合适的溶胶稳定时间。因此,同样不具备创造性。(3) 权利要求19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制备包含无定形二氧化钛的稳定且透明的胶体二氧化钛溶胶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透明二氧化钛溶胶及其制备方法。权利要求19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限定有机胶溶剂是单-、二-或三烷基胺碱;并限定用碱性螯合剂处理二氧化钛前体化合物。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所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控制溶胶的稳定性能。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时的相同理由,其也不具备创造性。类似地,权利要求20-30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包含100%无定形二氧化钛颗粒的稳定的胶体二氧化钛溶胶,所述二氧化钛颗粒分散在包含有机胶溶剂的水溶液中,其中所述有机胶溶剂是单-、二-或三烷基胺碱,所述二氧化钛颗粒具有小于50nm的平均粒径,其中所述溶胶在6-8的pH在室温下透明和稳定至少1个月,其中该二氧化钛溶胶通过首先将二氧化钛前体与碱性螯合剂混合形成螯合的钛物质,然后使二氧化钛前体水解并沉淀出100%无定形二氧化钛颗粒来形成。
2. 权利要求1的二氧化钛溶胶,其中所述二氧化钛颗粒具有小于10nm的平均粒径。
3. 权利要求1的二氧化钛溶胶,其中所述二氧化钛颗粒具有小于5nm的平均粒径。
4. 权利要求1的二氧化钛溶胶,其中所述单-、二-或三烷基胺包含支链烷基。
5. 权利要求1的二氧化钛溶胶,其中所述胺碱选自叔丁胺、三乙胺、异丙胺、二异丙基乙胺、异丁胺和异戊胺。
6. 权利要求1的二氧化钛溶胶,其中所述溶胶包含5重量%-15重量%的二氧化钛。
7. 权利要求1的二氧化钛溶胶,其中所述溶胶包含8重量%-12重量%的二氧化钛。
8. 权利要求1的二氧化钛溶胶,其中所述溶胶在室温下稳定至少 3个月。
9. 权利要求1的二氧化钛溶胶,其中所述溶胶在室温下稳定至少6个月。
10. 权利要求1的二氧化钛溶胶,其中所述溶胶在室温下稳定至少1年。
11. 权利要求1的二氧化钛溶胶,其中所述溶胶在室温下稳定至少2年。
12. 权利要求1的二氧化钛溶胶,其中所述溶胶在2-8℃下稳定至少1个月。
13. 权利要求1的二氧化钛溶胶,其中所述溶胶在2-8℃下稳定至少3个月。
14. 权利要求1的二氧化钛溶胶,其中所述溶胶在2-8℃下稳定至少6个月。
15. 权利要求1的二氧化钛溶胶,其中所述溶胶在2-8℃下稳定至少1年。
16. 权利要求1的二氧化钛溶胶,其中所述溶胶在2-8℃下稳定至少2年。
17. 权利要求1的二氧化钛溶胶,其中所述二氧化钛颗粒具有小于10nm的平均粒径,其中所述单-、二-或三烷基胺包含支链烷基,和其中所述溶胶包含5重量%-15重量%的二氧化钛。
18. 权利要求1的二氧化钛溶胶,其中所述二氧化钛颗粒具有小于10nm的平均粒径,其中所述单-、二-或三烷基胺包含支链烷基,其中所述溶胶包含5重量%-15重量%的二氧化钛,和其中所述溶胶在室温下稳定和透明至少3个月。
19. 一种用于制备包含100%无定形二氧化钛的稳定且透明的胶体二氧化钛溶胶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i)获得二氧化钛前体化合物的溶液;
(ii)用碱性螯合剂处理二氧化钛前体化合物;
(iii)使二氧化钛前体化合物水解以形成二氧化钛,其中二氧化钛作为平均粒径小于50nm的无定形二氧化钛颗粒从所述溶液沉淀出;
(iv)分离来自步骤(iii)的无定形二氧化钛颗粒;
(v)在液体介质中形成步骤(iv)的无定形钛颗粒的分散体;以及
(vi)用有机胶溶剂处理步骤(v)的分散体以形成包含无定形二氧化钛颗粒的稳定且透明的溶胶,其中所述胶溶剂是单-、二-或三烷基胺碱。
20. 权利要求19的方法,其中所述二氧化钛前体是四烷氧基钛。
21. 权利要求20的方法,其中所述四烷氧基钛选自四异丙氧基钛、正丙氧基钛、四正丁氧基钛、四乙氧基钛和四甲氧基钛。
22. 权利要求19的方法,其中二氧化钛前体是水溶性钛盐。
23. 权利要求22的方法,该方法还包括在使二氧化钛前体水解之前用离子交换树脂处理水溶性钛盐的溶液以使该溶液去离子化。
24. 权利要求19的方法,其中所述碱性螯合剂是二链烷醇胺或三 链烷醇胺。
25. 权利要求24的方法,其中所述螯合剂是三乙醇胺。
26. 权利要求19的方法,其中所述无定形二氧化钛中没有二氧化钛的结晶形式。
27. 权利要求19的方法,其中所述无定形二氧化钛颗粒具有小于10nm的平均粒径。
28. 权利要求19的方法,其中所述无定形二氧化钛颗粒具有小于5nm的平均粒径。
29. 权利要求19的方法,其中所述单-、二-或三烷基胺选自叔丁胺、三乙胺、异丙胺、二异丙基乙胺、异丁胺和异戊胺。
30. 权利要求19的方法,该方法还包括用酸或碱调节溶胶的pH。”
申请人东纳斯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方法使用了强酸,在此条件下,即使其使用无定形二氧化钛作为起始材料,最终得到的产物也无法保持无定形性质。此外,对比文件1没有提及溶胶稳定剂,也没有公开或教导使用本申请含有单-、二-或三烷基胺碱作为有机胶溶剂的透明无定形二氧化钛溶胶。(2)对比文件2和3均使用了酸性络合剂,未给出进一步的技术启示。尤其是,对比文件3使用碱性物质生产二氧化钛溶胶,所得到的溶胶也不是无定形和透明的,不能长时间维持稳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未提交新的权利要求书,也未提供新的理由和证据,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纳米分散的二氧化钛和由其所生产的透明二氧化钛溶胶。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均使用包含平均粒径小于50nm的二氧化钛颗粒、有机胶溶剂和水性溶剂的胶体二氧化钛溶胶,实现在近中性pH范围内透明和稳定存在的技术效果。也就是说,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技术构思极其相似。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二氧化钛颗粒的100%无定形形式;②二者所使用的有机胶溶剂不同,权利要求1中使用的是单-、二-或三烷基胺碱,对比文件1使用的是乙酰丙酮和/或羟基羧酸;③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溶胶在室温下稳定至少1个月。针对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1公开了二氧化钛可以采用无定形二氧化钛,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二氧化钛中无定形二氧化钛的比例选择为100%的无定形水平;针对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2或3均给出了将区别特征②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改善二氧化钛溶胶的透明性和稳定性的技术启示;针对区别特征③,对比文件1公开了纳米颗粒在中性pH范围内稳定存在;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调整以获得合适的溶胶稳定时间例如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这样的稳定时间。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 权利要求2-1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而,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2页,12项);在驳回文本基础上删除了权利要求1-18,保留权利要求19-30。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9-3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具有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2019年09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制备包含100%无定形二氧化钛的稳定且透明的胶体二氧化钛溶胶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i)获得二氧化钛前体化合物的溶液;
(ii)用碱性螯合剂处理二氧化钛前体化合物;
(iii)使二氧化钛前体化合物水解以形成二氧化钛,其中二氧化钛作为平均粒径小于50nm的无定形二氧化钛颗粒从所述溶液沉淀出;
(iv)分离来自步骤(iii)的无定形二氧化钛颗粒;
(v)在液体介质中形成步骤(iv)的无定形钛颗粒的分散体;以及
(vi)用有机胶溶剂处理步骤(v)的分散体以形成包含无定形二氧化钛颗粒的稳定且透明的溶胶,其中所述胶溶剂是单-、二-或三烷基胺碱。
2.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二氧化钛前体是四烷氧基钛。
3. 权利要求2的方法,其中所述四烷氧基钛选自四异丙氧基钛、正丙氧基钛、四正丁氧基钛、四乙氧基钛和四甲氧基钛。
4.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二氧化钛前体是水溶性钛盐。
5. 权利要求4的方法,该方法还包括在使二氧化钛前体水解之前用离子交换树脂处理水溶性钛盐的溶液以使该溶液去离子化。
6.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碱性螯合剂是二链烷醇胺或三链烷醇胺。
7. 权利要求6的方法,其中所述螯合剂是三乙醇胺。
8.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无定形二氧化钛中没有二氧化钛的结晶形式。
9.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无定形二氧化钛颗粒具有小于10nm的平均粒径。
10.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无定形二氧化钛颗粒具有小于5nm的平均粒径。
11.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单-、二-或三烷基胺选自叔丁胺、三乙胺、异丙胺、二异丙基乙胺、异丁胺和异戊胺。
12. 权利要求1的方法,该方法还包括用酸或碱调节溶胶的pH。”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法律适用
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申请的审查适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9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2015年02月28日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和说明书摘要(下称复审决定文本)。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时,如果现有技术未给出将上述区别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复审决定文本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制备包含100%无定形二氧化钛的稳定且透明的胶体二氧化钛溶胶的方法(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纳米分散的二氧化钛和由其所生产的透明二氧化钛溶胶,该二氧化钛可以采用无定形二氧化钛,粒径优选是1-10nm(其平均粒径必然小于50nm,落入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平均粒径范围),该透明二氧化钛溶胶含有溶胶形成介质和不超过约20wt%的颗粒纳米分散二氧化钛,所述的溶胶形成介质包括水、含1-10碳原子和每分子中至少含一个羟基的醇、或者其混合物(介质为水时意味着其是水溶液);在酸性过量具有破坏效应的应用中,该颗粒可以用乙酰丙酮和/或羟基羧酸(即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有机胶溶剂)来实现在中性pH时稳定化。
该透明二氧化钛溶胶的制备方法如下:
a)将含硫酸和硫酸氧钛的溶液(即本申请“二氧化钛前体化合物的溶液”)在升高温度下加至碱性反应液中,直至反应混合物反应成酸性并且形成二氧化钛纳米颗粒;
b)冷却步骤a)获得的混合物;
c)通过向步骤b)冷却混合物中加入一元酸使步骤a)形成的氧化钛纳米颗粒絮凝;
d)过滤步骤c)絮凝得到的氧化钛纳米颗粒;
e)用一元酸洗涤絮凝物得到沉淀;
将步骤e)得到的沉淀重新溶解于极性、溶胶形成介质中;所述的溶胶形成介质包括水、含1-10碳原子和每分子中至少含一个羟基的醇、或者其混合物(具体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栏第8-11行,第2栏第43行至第3栏第30行)。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本申请限定有机胶溶剂是单-、二-或三烷基胺碱;并限定用碱性螯合剂处理二氧化钛前体化合物。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所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控制溶胶的稳定性能。而对比文件2或3均给出在无定形氧化钛胶体溶液中可以加入有机碱成分来提高溶胶分散稳定性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查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 权利要求1使用碱性螯合剂处理二氧化钛前体化合物;(2) 二者所使用的有机胶溶剂不同;具体地,权利要求1中使用的是单-、二-或三烷基胺碱,对比文件1使用的是乙酰丙酮和/或羟基羧酸;(3) 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二氧化钛颗粒的100%无定形形式。
合议组进一步查明,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存在对包含无定形二氧化钛的稳定且半透明或透明的二氧化钛溶胶的需求,所述无定形二氧化钛兼具有二氧化钛的优异稳定性和光催化活性与期望的无定形固体粘合性能”(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第1段)。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申请提供了包含无定形二氧化钛颗粒的稳定的胶体二氧化钛溶胶,包含平均粒径小于50nm的二氧化钛颗粒、有机胶溶剂和水性溶剂(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第4段)。
进一步地,本申请说明书提供了3个实施例。其中,实施例1-2使用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施例1使用异丙氧基钛(IV)作为二氧化钛前体化合物并且以三乙醇胺作为碱性螯合剂,形成钛-三乙醇胺配合物,将其加入离子水中产生无定形形式的TiO2的沉淀。倾析上部液体层重新分散在水中并将叔丁胺加入到该分散的混合物中,完成胶溶后该混合物变得透明。实施例2使用TiO(SO4)溶液作为二氧化钛前体溶液并且以三乙醇胺作为碱性螯合剂,将氨水加入溶液中获得无定形TiO2 沉淀。将其重新在水中分散加入叔丁胺得到透明的无定形TiO2沉淀。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上述实施例得到的无定形二氧化钛溶胶在室温和2-8℃下于6.5-8 的pH均能稳定至少6个月。
本申请说明书第7页第2段记载“将TiO2前体与螯合碱混合形成螯合的钛物质,然后将该混合物加入到水中以使TiO2前体水解并沉淀出无定形TiO2”;此外,说明书第9页第5段记载“当使用有机碱作为胶溶剂时,在TiO2颗粒沉淀之前TiO2前体典型地用能够螯合钛的合适有机碱螯合剂进行处理。沉淀之前向TiO2前体加入螯合碱将产生更为稳定的物质,并且将降低水解程度和促进下一个步骤中钛颗粒的胶溶”。说明书第10页第3段记载“将优选为无定形形式的沉淀TiO2在液体介质中进行分散并随着搅拌用胶溶剂进行处理以形成本发明的溶胶。分散的 TiO2可以在室温或升高的温度下随着搅拌用胶溶剂进行处理直到该分散体形成透明或半透明的混合物。当胶溶剂是有机碱时优选室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认,螯合碱(或碱性螯合剂)和有机胶溶剂均是获得本申请稳定的100%无定形形式胶体二氧化钛溶胶不可或缺的关键技术手段。
另一方面,对比文件1说明书实施例1-3记载了所得到的二氧化钛溶胶是澄清或透明的。但对比文件1未记载同时使用碱性螯合剂和选自单-、二-或三烷基胺碱的胶溶剂以获得稳定的100%无定形形式胶体二氧化钛溶胶的技术方案。
基于上述分析,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包含无定形二氧化钛颗粒的稳定的100%无定形形式胶体二氧化钛溶胶。从而,判断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焦点即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动机同时使用碱性螯合剂和选自单-、二-或三烷基胺碱的胶溶剂以获得稳定的100%无定形形式胶体二氧化钛溶胶的技术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解决已有的可见光应答型光催化剂氧化钛溶胶固有的问题,以形成稳定的有可见光光催化性能、能得到无色透明的保护膜的氧化钛胶体溶胶为目的(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第3-10段)。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在酸性无定形氧化钛胶体溶液中加入缩合磷酸、羟基羧酸等螯合剂后,加入吗啉、烷醇胺等有机碱成分,使pH达到5以上,由此使无定形氧化钛胶体粒子带负电荷而得到稳定分散的溶胶,进而使可见光型光催化粒子分散其中,弱酸性~碱性的pH范围内可见光应答型光催化剂没有变质,而得到稳定分散的光催化分散溶胶(出处同上)。进一步地,对比文件2记载了“氧化钛溶胶中,必须含有选自缩合磷酸、缩合磷酸盐和含有羧基的螯合剂中的一种以上阴离子性化合物合计1~50质量份。这些化合物在溶胶溶液中吸附于氧化钛粒子表面,或者因有对游离的Ti4 离子进行螯合的效果,从而使氧化钛粒子具有稳定的负电荷,具有在弱酸性~碱性的pH范围内形成良好的分散溶胶的效果”以及“中性氧化钛溶胶中,为了螯合剂的羧基和溶胶中残存的酸性离子的中和以及稳定的双电荷层的形成,含碱性有机化合物是优选的。作为碱性有机化合物,可以使用……,但更优选选自三乙醇胺、一乙醇胺等烷醇胺类及其衍生物、四甲基铵类的四烷基铵盐类、吗啉等的噁嗪类、哌啶和胆碱中的碱性有机化合物。优选这些碱性有机化合物的理由是,通过与阴离子性分散剂的作用,氧化钛的表面形成双电荷层,具有防止粒子间凝集和凝胶化的效果”(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6页第5段至第7页第3段)。
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使用螯合剂对氧化钛进行吸附或螯合,但该螯合剂是选自磷酸、缩合磷酸盐和含有羧基的酸性螯合剂,并非本申请所使用的碱性螯合剂。此外,对比文件2还必须使用碱性化合物中和酸性螯合剂,以形成稳定的双电荷层。另一方面,对比文件2的制备方法不具有胶溶步骤,自然也未使用选自单-、二-或三烷基胺碱的胶溶剂。
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未给出同时使用碱性螯合剂和选自单-、二-或三烷基胺碱的胶溶剂以获得稳定的100%无定形形式胶体二氧化钛溶胶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氧化钛溶胶的制造方法,其要解决过去的光触媒氧化钛溶液所发生的问题点,中性环境中也能稳定存在,且安全地进行涂布机的操作,提供常温干燥亦可得无色透明皮膜的氧化钛溶胶以及制造方法。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先在酸性氧化钛胶体溶胶中,添加可能形成 Ti4 离子与络合物的多原子价羧酸、羟基羧酸、以及酸等的聚合磷酸等中选出的络合剂,氧化钛胶体粒子表面进行表面改性后,使用碱性成分使溶胶液pH调整至中性至碱性的pH范围中,可得到因负电荷而稳定分散的氧化钛胶体溶胶。对于氧化钛溶胶的组成,带负电的氧化钛胶体粒子成分与前述络合剂与含碱性成分的中性溶胶,具有良好的稳定性与分散性,发现可满足上述性能(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2栏第3-7段和第5栏第1段)。
可以看出,对比文件3同样使用酸性螯合剂对氧化钛胶体粒子表面进行表面改性,并非本申请所使用的碱性螯合剂;此外,对比文件3还需使用碱性化合物中和该酸性螯合剂。另一方面,对比文件3的制备方法不具有胶溶步骤,自然也未使用选自单-、二-或三烷基胺碱的胶溶剂。
基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内容,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同样未给出同时使用碱性螯合剂和选自单-、二-或三烷基胺碱的胶溶剂以获得稳定的100%无定形形式胶体二氧化钛溶胶的技术启示。
进一步地,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含硫酸和硫酸氧钛的溶液先与碱性反应液反应形成酸且形成二氧化钛纳米颗粒,然后加入一元酸使其絮凝(即本申请方法中的胶溶步骤)的制备方法。然而,对比文件1所使用的碱性反应液是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或氨水(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3-7段)以及胶溶剂为一元强酸例如HCl(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2-9段)。在对比文件1中,将TiO2前体化合物先与碱反应再与酸反应是其解决其技术问题不可或缺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动机同时使用碱性螯合剂和选自单-、二-或三烷基胺碱的胶溶剂以获得稳定的100%无定形形式胶体二氧化钛溶胶的技术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1-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得复审决定文本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2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复审决定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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