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具有抗球虫活性的植物部分及提取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902
决定日:2020-01-20
委内编号:1F25933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44551.1
申请日:2013-06-27
复审请求人:凯敏工业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晏晏
合议组组长:潘珂
参审员:陈龙飞
国际分类号:A61K31/0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启示,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44551.1,名称为“具有抗球虫活性的植物部分及提取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凯敏工业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6月27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2年06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6(Jin ju lee等,Anticoccidial effect of supplemental dietary Galla Rhois against infection with Eimeria tenella in chickens, Avian Pathology, 2012年06月19日,41(4),403-407页)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组合物提供0.1-50ppm剂量的所述化合物,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调节组合物中活性成分的含量。在对比文件6已公开了抗球虫组合物及其中主要活性成分为单宁类成分、没食子酸甲酯和没食子酸及其组合物的抗球虫活性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其主要成分的有效剂量进行研究,从而获得上述剂量。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6公开或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14的技术方案已被对比文件6公开,因此不具备新颖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6段,说明书附图、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控制动物的球虫病的组合物,其包含植物部分或植物提取物,所述植物部分或植物提取物含有有效量的选自五倍子酸、五倍子酸衍生物、没食子鞣质和可水解单宁的化合物,其中所述植物选自没食子树(Quercus infectoria)、盐肤木(Rhus chinensis)和诃子(Terminalia chebula),其中所述组合物提供0.1ppm至50ppm剂量的所述化合物。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提取物是天然提取物。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球虫病由艾美球虫属引起。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艾美球虫属选自禽艾美球虫(E.tenella)、巨型艾美球虫(E.maxima)和堆型艾美球虫(E.acervulina)。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控制球虫病包括在家禽中的盲肠损伤分数降低、每克粪便的卵囊数降低和死亡率降低。
6. 植物部分或植物提取物在制备用于控制动物的球虫病的药物中的用途,所述植物选自没食子树、盐肤木和诃子,所述植物部分或植物提取物以约0.1ppm至50ppm的剂量给药于所述动物。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提取物是天然提取物。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球虫病由艾美球虫属引起。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艾美球虫属选自禽艾美球虫、巨型艾美球虫和堆型艾美球虫。
10.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途,其中控制球虫病包括损伤分数降低、每克粪便的卵囊数降低和死亡率降低。
11. 植物部分或植物提取物在制备用于降低受艾美球虫属感染的动物中的子孢子的活性的药物中的用途,所述植物部分或植物提取物包含有效量的选自五倍子酸、五倍子酸衍生物、没食子鞣质和可水解单宁的至少一种化合物,所述植物部分或植物提取物以约0.1ppm至50ppm的剂量给药于所述动物。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提取物是天然提取物。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艾美球虫属选自禽艾美球虫、巨型艾美球虫和堆型艾美球虫。
14.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用途,其中子孢子的活性降低致使家禽中的盲肠损伤分数降低、每克粪便的卵囊数降低和死亡率降低。”
申请人凯敏工业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原权利要求1、6、11中植物提取物中含有的五倍子酸衍生物、没食子鞣质和可水解单宁的化合物删除,仅保留了涉及五倍子酸的技术方案,并相应修改权利要求序号,新增从属权利要求2-3、8-9、14-15,在其中进一步限定了五倍子酸的剂量范围。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6中根据五倍子粉末的添加量以及其中五倍子酸的含量经过换算,相当于饲料组合物中含有约113或226ppm的五倍子酸。且对比文件6中公开1%的组合物比0.5%组合物更有效。而本申请使用的是低于对比文件6数倍的五倍子酸浓度。对比文件6没有教导采用远低于上述浓度的五倍子酸能够治疗球虫感染。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控制动物的球虫病的组合物,其包含植物部分或植物提取物,所述植物部分或植物提取物含有有效量的五倍子酸,其中所述植物选自没食子树(Quercus infectoria)、盐肤木(Rhus chinensis)和诃子(Terminalia chebula),其中所述组合物提供0.1ppm至50ppm剂量的所述五倍子酸。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提供2ppm至20ppm剂量的所述五倍子酸。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提供3ppm至10ppm剂量的所述五倍子酸。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球虫病由艾美球虫属引起。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艾美球虫属选自禽艾美球虫(E.tenella)、巨型艾美球虫(E.maxima)和堆型艾美球虫(E.acervulina)。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控制球虫病包括在家禽中的盲肠损伤分数降低、每克粪便的卵囊数降低和死亡率降低。
7. 来自植物部分或植物提取物的五倍子酸在制备用于控制动物的球虫病的药物中的用途,所述植物选自没食子树、盐肤木和诃子,所述五倍子酸以约0.1ppm至50ppm的剂量给药于所述动物。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五倍子酸以2ppm至20ppm的剂量给药于所述动物。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五倍子酸以3ppm至10ppm的剂量给药于所述动物。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球虫病由艾美球虫属引起。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艾美球虫属选自禽艾美球虫、巨型艾美球虫和堆型艾美球虫。
12.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途,其中控制球虫病包括损伤分数降低、每克粪便的卵囊数降低和死亡率降低。
13. 植物部分或植物提取物在制备用于降低受艾美球虫属感染的动物中的子孢子的活性的药物中的用途,所述植物部分或植物提取物包含有效量的五倍子酸,所述五倍子酸以约0.1ppm至50ppm的剂量给药于所述动物。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五倍子酸以2ppm至20ppm的剂量给药于所述动物。
15.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五倍子酸以3ppm至10ppm的剂量给药于所述动物。
16.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艾美球虫属选自禽艾美球虫、巨型艾美球虫和堆型艾美球虫。
17.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用途,其中子孢子的活性降低致使家禽中的盲肠损伤分数降低、每克粪便的卵囊数降低和死亡率降低。”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还要求“其中所述组合物提供0.1ppm至50ppm剂量的所述五倍子酸”实际上是该组合物制成后如何使用的特征,对组合物本身的结构和组成并无实质影响,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6的区别在于,本申请要求对包含五倍子酸的植物部分或植物提取物的来源限定为选自没食子树、盐肤木和诃子,而对比文件6中使用的是五倍子粉末,并未限定其来源于什么植物,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和13的技术方案已被对比文件6公开,因此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8-10,12,14-17也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7和13中提取物中包含0.1%的五倍子酸,并将上述权利要求中涉及“植物部分”,以及诃子的技术方案删除。复审请求人指出:对比文件6中的五倍子粉末含有4.3%的五倍子酸,该含量是权利要求1限定的含量的40多倍高。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动机降低五倍子酸的含量,也不能预期包含如此低含量的五倍子酸并以0.1-50ppm剂量施用能够有效控制球虫病。此外,本发明的剂量明显低于对比文件6中的剂量,对于成本和副作用而言是重要的。虽然本发明在某种程度上是剂量依赖性的,但是实施例10表明,22和55ppm的五倍子酸之间没有显著差异。此外本发明能够治疗艾美球虫的混合感染,这是基于对比文件6预料不到的。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和13如下:
“1. 用于控制动物的球虫病的组合物,其包含植物提取物,所述植物提取物含有有效量的五倍子酸,其中所述植物选自没食子树(Quercus infectoria)和盐肤木(Rhus chinensis),并且其中所述提取物包含0.1%的五倍子酸,所述组合物提供0.1ppm至50ppm剂量的所述五倍子酸。
…
7. 包含0.1%的五倍子酸的植物提取物在制备用于控制动物的球虫病的药物中的用途,所述植物选自没食子树和盐肤木,所述五倍子酸以约0.1ppm至50ppm的剂量给药于所述动物。
…
13. 包含0.1%的五倍子酸的植物提取物在制备用于降低受艾美球虫属感染的动物中的子孢子的活性的药物中的用途,所述五倍子酸以约0.1ppm至50ppm的剂量给药于所述动物。
…”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6日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6的区别在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所述组合物中的植物提取物包含0.1%的五倍子酸,包含五倍子酸的植物部分或植物提取物的来源限定为选自没食子树、盐肤木。然而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所述植物提取物在整个组合物中的含量,因此五倍子酸在组合物中的含量处于一个较大的范围。并且在兽药领域,通常将药物掺入水或饲料,使得动物在饮食的过程中同时摄入药物达到治疗目的。因此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即可在对比文件6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7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9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1的主题由“用于控制动物的球虫病的组合物”修改为“用于施用于动物以控制所述动物的球虫病的饲料”,将五倍子酸的“剂量”修改为“含量”,增加权利要求7-12,相应地对权利要求13-23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6的group3(GRS0.5%)和group4(GRS1.0%)中涉及含有215和430ppm的五倍子酸含量的饲料,而本申请中饲料或含水组合物中的五倍子酸含量比对比文件 6的所述含量低至少4.3倍;而对比文件6的试验结果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使用更高的五倍子酸含量。因此没有动机将饲料或含水组合物中的五倍子酸含量降低到权利要求1或7中限定的如此低的水平。此外,将施用于动物时,具有低含量五倍子酸含量的饲料或含水组合物能有效控制球虫病是预料不到的。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施用于动物以控制所述动物的球虫病的饲料,
其中所述饲料包含植物提取物,所述植物提取物含有有效量的五倍子酸,其中所述植物选自没食子树(Quercus infectoria)、盐肤木(Rhus chinensis)和诃子(Terminalia chebula),
其中所述提取物包含0.1%的五倍子酸,并且
其中所述饲料的五倍子酸含量为0.1ppm至50ppm。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饲料,其中所述饲料的五倍子酸含量为2ppm至20ppm。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饲料,其中所述饲料的五倍子酸含量为3ppm至10ppm。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饲料,其中所述球虫病由艾美球虫属引起。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饲料,其中所述艾美球虫属选自禽艾美球虫(E.tenella)、巨型艾美球虫(E.maxima)和堆型艾美球虫(E.acervulina)。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饲料,其中控制球虫病包括在家禽中的盲肠损伤分数降低、每克粪便的卵囊数降低和死亡率降低。
7. 用于施用于动物以控制所述动物的球虫病的含水组合物,
其中所述含水组合物包含植物提取物,所述植物提取物含有有效量的五倍子酸,其中所述植物选自没食子树、盐肤木和诃子,
其中所述提取物包含0.1%的五倍子酸,并且
其中所述含水组合物的五倍子酸含量为0.1ppm至50ppm。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含水组合物,其中所述含水组合物的五倍子 酸含量为2ppm至20ppm。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含水组合物,其中所述含水组合物的五倍子酸含量为3ppm至10ppm。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含水组合物,其中所述球虫病由艾美球虫属引起。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含水组合物,其中所述艾美球虫属选自禽艾美球虫、巨型艾美球虫和堆型艾美球虫。
12.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含水组合物,其中控制球虫病包括在家禽中的盲肠损伤分数降低、每克粪便的卵囊数降低和死亡率降低。
13. 包含0.1%的五倍子酸的植物提取物在制备用于施用于动物以控制所述动物的球虫病的饲料或含水组合物中的用途,
其中所述植物选自没食子树、盐肤木和诃子,并且
其中所述饲料或含水组合物的五倍子酸含量为0.1ppm至50ppm。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饲料或含水组合物的五倍子酸含量为2ppm至20ppm。
15.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饲料或含水组合物的五倍子酸含量为3ppm至10ppm。
16.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球虫病由艾美球虫属引起。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艾美球虫属选自禽艾美球虫、巨型艾美球虫和堆型艾美球虫。
18.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用途,其中控制球虫病包括损伤分数降低、每克粪便的卵囊数降低和死亡率降低。
19. 包含0.1%的五倍子酸的植物提取物在制备用于施用于受艾美球虫属感染的动物以降低所述动物中的子孢子的活性的饲料或含水组合物中的用途,
其中所述植物选自没食子树、盐肤木和诃子,并且
其中所述饲料或含水组合物的五倍子酸含量为0.1ppm至50ppm。
20.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饲料或含水组合物的五倍子酸含量为2ppm至20ppm。
21.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饲料或含水组合物的五倍子酸含量为3ppm至10ppm。
22.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艾美球虫属选自禽艾美球虫、巨型艾美球虫和堆型艾美球虫。
23.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用途,其中子孢子的活性降低致使家禽中的盲肠损伤分数降低、每克粪便的卵囊数降低和死亡率降低。”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是:2015年0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6段,说明书附图、摘要、摘要附图,和2019年0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启示,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用于施用于动物以控制所述动物的球虫病的饲料。
对比文件6是一份期刊文献,其中公开了五倍子含有单宁衍生的组分,包括没食子甲酯和没食子酸。没食子单宁是一类来源于没食子酸的可水解的单宁聚合物,具有抗真菌和抗病毒活性。没食子甲酯具有抗大肠杆菌的活性。还公开了使用五倍子(Galla Rhoid)粉末进行抗球虫实验,发现五倍子粉末与盐霉素与对照组相比都具有较轻的体重减少,改善的饲料转化率,显著较少的粪便卵囊数,轻微的血性腹泻,损伤评分也均显著低于未治疗的对照组,可见五倍子粉末与盐霉素疗效相似,能有效治疗禽艾美球虫(Eimeria tenella);所述抗球虫试验中,将五倍子粉末添加在饲料中使用。实验中使用的五倍子粉末经提取分析经过高效液相色谱分析,其中含有52.7%单宁,其中16.4%五倍子甲酯和4.3%五倍子酸(参见摘要、第403页最后一段-第404页第一段,和第404页左栏第3-5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6公开了含有4.3%五倍子酸的五倍子粉末的饲料能够治疗禽艾美球虫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6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要求所述饲料中的植物提取物包含0.1%的五倍子酸,且五倍子酸在饲料中的含量为0.1-50ppm,而对比文件6中使用的是含有4.3%五倍子酸的五倍子粉末,并未限定在饲料中以上述含量添加五倍子酸;2)本申请对包含五倍子酸的植物部分或植物提取物的来源限定为选自没食子树、盐肤木以及诃子,而对比文件6中使用的是五倍子粉末,并未限定其来源于什么植物。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实施例1-2验证了没食子树粉末对盲肠球虫病的功效,其中分别使用的是100g/吨和500g/吨没食子树的饲料,实施例3验证了没食子树粉末的水提取物对艾美球虫、堆型艾美球虫和巨型艾美球虫的混合感染的功效,实施例4-6验证了没食子树对抗子孢子、子孢子入侵和增殖的体外功效,实施例7分析了没食子树中的活性成分是五倍子酸。实施例8-10验证了五倍子酸的体内和体外的抗球虫功效,实施例11-13验证了含五倍子酸的植物的功效。由此可见,本申请验证了五倍子酸、包含五倍子酸的没食子树粉末或提取物在不同浓度下具有体内/体外抗球虫的治疗效果,但并未比较并验证与来源于除没食子树、盐肤木和诃子之外不同的其他包含五倍子酸的植物部分或植物提取物相比,本申请具有怎样的治疗效果。且根据上述实施例7-10的结论,可以看出对于抗球虫的功效来说,五倍子酸是主要的活性成分,虽然来源于不同的植物,但并未改变五倍子酸本身的活性。对于五倍子酸的抗球虫活性,在实施例8中采用10ppm的五倍子酸验证体外保护作用,实施例9中使用10ppm、25ppm和50ppm五倍子酸验证了体外效力,实施例10中使用11ppm、22ppm和55ppm五倍子酸在体内控制球虫病的效果。根据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效果,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用于治疗球虫的包含来源于特定植物的特定含量五倍子酸的饲料。
对于区别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提取物中五倍子酸的含量为0.1%,然而对于动物个体而言,由于最终抗球虫的治疗目的与上述浓度并无直接关联,而与整体摄入的五倍子酸含量有关,鉴于个体禽类日摄入饲料具有固定范围,因而最终的抗球虫效果和饲料中活性成分的含量更为相关,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能够选择或调整五倍子酸在植物提取物中的含量。而对于五倍子酸在饲料中的含量,由于对比文件6中已公开了五倍子酸是治疗球虫病的活性成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确定其有效浓度,并选择适当的浓度范围添加在饲料或饮水中达到向禽类给药并治疗球虫病。
对于区别2)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五倍子是同翅目蚜虫科的角倍蚜等寄生于漆树科植物盐肤木及其同属其他植物的嫩叶或叶柄,生成一种囊状聚生物虫瘿,因此,使用源自盐肤木、包含有效量的五倍子酸的植物或提取物实现所述治疗目的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对比文件6中已公开了五倍子粉末中含有单宁、五倍子甲酯和五倍子酸,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如果使用与盐肤木同属的其他植物形成的虫瘿、以及含有类似成分的植物或提取物,也能够其到类似的治疗目的。而没食子树、诃子是含有五倍子酸的常规植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含有五倍子酸的这些植物的植物部分或提取物制成用于控制球虫病的药物组合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和3分别进一步限定了饲料中五倍子酸的含量范围,如前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有动机去选择适当的五倍子酸的浓度,从说明书中也不能看出采用上述含量能够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和5对球虫的种类做出限定,对比文件6中已公开了禽艾美球虫,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所述组合物用于治疗其他常见种类的球虫病。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和5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控制球虫病的具体表现进行限定。然而这些具体的项目指标仅仅是对球虫病的表征,不能改变其最终治疗的适应症本身。况且对比文件6中已公开了损伤分数和粪便卵囊两项指标有所降低,虽然没有公开死亡率降低,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6公开的内容能够合理预期死亡率降低这个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要求用于施用于动物以控制所述动物球虫病的含水组合物。基于对比文件6公开的上述内容(参见前文中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6已公开了含有五倍子酸的五倍子粉末能够治疗球虫病。而将具有治疗效果的药物掺入饲料或水中向动物给药是兽药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基于与前述类似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6的基础上,选择常规来源的包含五倍子酸的植物提取物,以适当的含量添加在含水组合物中。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9要求对五倍子酸的含量范围做出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0-11要求对球虫的种类做出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2要求对控制球虫病的具体表现进行进一步限定。基于前述类似理由,在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8-1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包含0.1%的五倍子酸的植物提取物在制备用于控制动物的球虫病的饲料或含水组合物中的用途。对比文件6公开内容如前所述(出处同前),即对比文件6已经公开了包含五倍子酸的饲料组合物,所述饲料组合物用于控制动物的球虫病。基于针对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6的基础上,选择常规来源的包含五倍子酸的植物提取物,以适当的含量添加到饲料或含水组合物中,并用于治疗球虫病,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4-15对五倍子酸的含量进行限定,权利要求16-17对艾美球虫种类做出限定,权利要求18限定了控制球虫病的具体表现。如前文所述的类似理由,在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4-18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9要求包含0.1%的五倍子酸的植物提取物在制备用于降低受艾美球虫属感染的动物中的子孢子的活性的饲料或含水组合物中的用途。由说明书可知,降低受感染的子孢子实际上对治疗球虫病的机理的研究,其实际上所治疗的疾病仍然是动物球虫病,上述机理并没有使所治疗的疾病发生改变。对比文件6公开内容同前(出处同前)。虽然对比文件6没有公开包含五倍子酸的植物提取物对子孢子的活性,然而如前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常规来源的包含五倍子酸的植物提取物,以适当的含量添加到饲料或含水组合物中来治疗球虫病,因此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0-21要求对五倍子酸的含量进行限定,权利要求22要求艾美球虫种类做出限定,权利要求23要求治疗球虫病的具体表现。如前文所述的类似理由,在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0-23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6中已公开了试验中将五倍子粉末掺入饲料中给药(参见对比文件6第404页左栏第4段),并且在兽药领域,通常将药物掺入水或饲料,使得动物在饮食的过程中同时摄入药物达到治疗目的。关于五倍子酸在饲料中的浓度,如前所述,对比文件6中公开了实验中使用的五倍子粉末经提取分析经过高效液相色谱分析,其中含有52.7%单宁,其中16.4%五倍子甲酯和4.3%五倍子酸。根据上述内容计算,GRS0.5%组和GRS1.0%组的饲料中分别含有五倍子酸约为113和226ppm,这一数值也是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请求时意见陈述中确认的。虽然本申请在饲料中的五倍子酸浓度低于对比文件6的上述浓度,然而本申请说明书中采用了多个浓度进行试验,其试验效果能看出抗球虫效果与五倍子酸的剂量大体上是呈正向相关的(例如参见说明书附图6,20-22,25-26等)。虽然实施例10中22和55ppm的五倍子酸之间没有显著差异,然而从上述附图中可以看出整体的趋势是剂量相关的,个别数据的偏差并不足以推翻整个趋势。对比文件6中采用GRS0.5%组和GRS1.0%组进行试验,其试验结果也证明了相同的结论,这一点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也认同。对比文件6中虽然采用了较本申请更高的浓度,但是没有证据表明其中较低浓度113ppm是五倍子酸发挥药效的最低有效浓度,因此并没有阻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尝试使用更低的浓度。况且也没有证据表明采用本申请的更低浓度的五倍子酸与对比文件6相比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请求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以上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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