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数据接口结构及终端-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数据接口结构及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897
决定日:2020-01-20
委内编号:1F28198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47096.8
申请日:2015-08-28
复审请求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文娟
合议组组长:陈昇
参审员:贺希佳
国际分类号:H04M1/02(2006.01),H04M1/725(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部分被另一对比文件公开,其他部分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另一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上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470968,名称为“一种数据接口结构及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31日以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三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4243331U,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4月01日;
对比文件2:CN201207491Y,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3月11日;
对比文件3:CN1677751A,公开日为2005年10月05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数据接口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USB接口。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弹性件设于滑槽内,其与接口座的第一侧面成预设角度,而对比文件1中并未限定;(2)所述数据接口结构还包括固定组件,所述接口座上与所述第一侧面相对的第二侧面设有第一通孔,所述弹性件的第二端穿过所述第一通孔与所述固定组件固定连接;所述固定组件包括第二固定件和挡片;所述第二固定件包括一容置空间,所述第二固定件的第一侧面设置有第三开口,所述接口座通过所述第三开口置于所述容置空间内;与所述第二固定件的第一侧面相对的第二侧面上设有第二通孔;所述挡片上设有多个固定凸点;所述弹性件的第二端依次穿过所述第一通孔和第二通孔与所述固定凸点固定连接;所述第二固定件上的第三侧面上设有第四开口,所述接口座的插脚穿过所述第四开口插设于终端上。上述区别(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区别(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他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他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6-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10涉及一种终端,包含的数据接口结构与权利要求1-9任一项所述的数据接口结构相对应。权利要求10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6)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1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数据接口结构,应用于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口座,包括一容纳空间,所述容纳空间中设置有与终端电连接的接触端子,且所述接口座的第一侧面设置有第一开口,所述容纳空间通过所述第一开口露出;
接口盖,与所述接口座之间通过弹性件配合连接,所述接口盖在所述弹性件的弹性力作用下盖设于所述第一开口处,具有使所述容纳空间封闭的第一状态和在外力推动下进入所述容纳空间内部并使所述第一开口露出的第二状态;
其中,所述接口座内设有与所述第一侧面成预设角度的滑槽,所述弹性件设于所述滑槽内;
所述数据接口结构还包括固定组件;
所述接口座上与所述第一侧面相对的第二侧面设有第一通孔,所述弹性件的第一端与所述接口盖固定相连,第二端穿过所述第一通孔与所述固定组件固定相连;
所述固定组件包括第二固定件和挡片;
所述第二固定件包括一容置空间,所述第二固定件的第一侧面设置有第三开口,所述接口座通过所述第三开口置于所述容置空间内;
与所述第二固定件的第一侧面相对的第二侧面上设有第二通孔;
所述挡片上设有多个固定凸点;
所述弹性件的第二端依次穿过所述第一通孔和第二通孔与所述固定凸点固定连接;
所述第二固定件上的第三侧面上设有第四开口,所述接口座的外表面设有插脚,所述插脚穿过所述第四开口插设于终端上。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接口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组件包括一具有容置空间的第一固定件,所述第一固定件的第一侧面设置有第二开口,所述接口座通过所述第二开口置于所述容置空间内;
所述弹性件的第二端穿过所述第一通孔固定于和所述第一侧面相对的侧面内壁上。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接口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接口座上与所述第一侧面相对的第二侧面设有第二固定槽,所述弹性件的第一端与所述接口盖固定相连,第二端与所述第二固定槽卡接。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接口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接口盖的端部突出设有滑脚,所述滑脚插设于所述滑槽内,通过所述滑脚在所述滑槽内的移动,所述接口盖相对于所述接口座滑动。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接口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接触端子设于与所述接口座的第一侧面相对的第二侧面上,突出且垂直于所述接口座的第二侧面;
所述接口盖上开设有配合口,所述配合口上盖设有弹性软刷,所述弹性软刷的第一侧边与所述配合口的边缘固定相连,且其他侧边与所述配合口的边缘相分离,所述弹性软刷的形状与所述配合口的形状相适配;
所述接口盖处于所述第一状态时,所述弹性软刷与所述配合口封闭配合;所述接口盖处于所述第二状态时,所述接触端子穿设插入所述配合口中,且所述弹性软刷抵靠在所述接触端子上。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数据接口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软刷从所述第一侧边相对的第二侧边至所述第一侧边的厚度逐渐增加。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数据接口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软刷的边缘处设有防水部。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数据接口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配合口的边缘处采用嵌件注塑或熔接的方式与所述弹性软刷固定连接。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接口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接触端子设于所述接口座的容纳空间的内壁上。
10.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9任一项所述的数据接口结构。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还包括:壳体外观件,所述壳体外观件上设有接口孔,所述数据接口结构置于所述接口孔内,且通过所述接触端子与所述终端的内部构件电连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5,6,并相应调整权利要求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只是公开了在适配口位于终端内的那一侧设置了可旋转的挡片,并未公开弹性软刷。对比文件3中的挡片是固定在适配口朝向终端内延伸的凸起上,而不是适配口的边缘,挡片为了能够挡住适配口势必要比适配口大,不可能与配合口的形状相适配。对应的,挡片处于所述第一状态时,只是挡住了所述适配口,而不可能与所述配合口封闭配合;挡片处于所述第二状态时,挡片是朝向终端内掀起的,充电头插入适配口内,与接触端子连接,而不是接触端子穿设出所述适配口,挡片也没有抵靠在接触端子上。(2)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弹性软刷,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3的方案时不可能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弹性软刷结构。权利要求1限定了弹性软刷为楔形结构,且厚度较薄的一端为自由端,厚度较厚的一端为固定端,这样能够保证结构的便于使用以及固定强度,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能够作出的常规技术选择。(3)权利要求1的弹性软刷能够完全挡住连通数据接口内部与外界的适配口,最大程度的避免灰尘等杂物进入数据接口内,使适配口处不会存储灰尘等杂物,在使用数据接口时也不会由适配口处带入杂物。而对比文件3的结构则可能会在适配口处存储灰尘等杂物,在使用数据接口时可能会由适配口处带入灰尘等杂物,影响数据接口的使用性能以及寿命。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数据接口结构,应用于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口座,包括一容纳空间,所述容纳空间中设置有与终端电连接的接触端子,且所述接口座的第一侧面设置有第一开口,所述容纳空间通过所述第一开口露出;
接口盖,与所述接口座之间通过弹性件配合连接,所述接口盖在所述弹性件的弹性力作用下盖设于所述第一开口处,具有使所述容纳空间封闭的第一状态和在外力推动下进入所述容纳空间内部并使所述第一开口露出的第二状态;
其中,所述接口座内设有与所述第一侧面成预设角度的滑槽,所述弹性件设于所述滑槽内;
所述数据接口结构还包括固定组件;
所述接口座上与所述第一侧面相对的第二侧面设有第一通孔,所述弹性件的第一端与所述接口盖固定相连,第二端穿过所述第一通孔与所述固定组件固定相连;
所述固定组件包括第二固定件和挡片;
所述第二固定件包括一容置空间,所述第二固定件的第一侧面设置有第三开口,所述接口座通过所述第三开口置于所述容置空间内;
与所述第二固定件的第一侧面相对的第二侧面上设有第二通孔;
所述挡片上设有多个固定凸点;
所述弹性件的第二端依次穿过所述第一通孔和第二通孔与所述固定凸点固定连接;
所述第二固定件上的第三侧面上设有第四开口,所述接口座的外表面设有插脚,所述插脚穿过所述第四开口插设于终端上;
所述接触端子设于与所述接口座的第一侧面相对的第二侧面上,突出且垂直于所述接口座的第二侧面;
所述接口盖上开设有配合口,所述配合口上盖设有弹性软刷,所述弹性软刷的第一侧边与所述配合口的边缘固定相连,且其他侧边与所述配合口的边缘相分离,所述弹性软刷的形状与所述配合口的形状相适配;
所述接口盖处于所述第一状态时,所述弹性软刷与所述配合口封闭配合;所述接口盖处于所述第二状态时,所述接触端子穿设插入所述配合口中,且所述弹性软刷抵靠在所述接触端子上;
其中,所述弹性软刷从所述第一侧边相对的第二侧边至所述第一侧边的厚度逐渐增加。”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3中的挡盖结构虽然是位于插入口向内突伸的凸起处,但该凸起处也位于插入口的边缘,且由说明书附图3可以看出,该挡盖结构可以整个盖住插入口,且大小是从上凸起处到下凸起处,对插入口进行保护,即对比文件3中的挡盖结构也是对插入口进行封闭的一种结构;当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在接口结构的配合口(贯通孔)上设置用于封闭贯通孔的挡盖的技术方案:当充电插头插入配合口时,会推动弹性件压缩,使接触端子穿设出配合口,从而与充电插头进行连接。(2)在本领域中,硅胶、橡胶、纤维等材质能进行防尘保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弹性软刷结构对接口盖进行防尘保护;对比文件3的挡盖结构也是一端与插入口的边缘固定连接,一端自由活动,其形状与插入口相适配且可以用完全封挡插入口。(3)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接口座配合口的具体结构对挡盖的位置进行选择设置,从而更好地进行防尘处理。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其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5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通知书中指出:1)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滑槽与所述第一侧面成预设角度的,所述弹性件设于所述滑槽内;(2)还包括固定组件,所述接口座上与所述第一侧面相对的第二侧面设有第一通孔,所述弹性件的第二端穿过所述第一通孔与所述固定组件固定相连,所述固定组件包括第二固定件和挡片,所述第二固定件包括一容置空间,所述第二固定件的第一侧面设置有第三开口,所述接口座通过所述第三开口置于所述容置空间内,与所述第二固定件的第一侧面相对的第二侧面上设有第二通孔,所述挡片上设有多个固定凸点,所述弹性件的第二端依次穿过所述第一通孔和第二通孔与所述固定凸点固定连接,所述第二固定件上的第三侧面上设有第四开口,所述插脚穿过所述第四开口;(3)所述配合口上盖设有弹性软刷,所述弹性软刷的第一侧边与所述配合口的边缘固定相连,且其他侧边与所述配合口的边缘相分离,所述弹性软刷的形状与所述配合口的形状相适配,所述接口盖处于所述第一状态时,所述弹性软刷与所述配合口封闭配合,所述接口盖处于所述第二状态时,所述接触端子穿设插入所述配合口中,且所述弹性软刷抵靠在所述接触端子上,其中,所述弹性软刷从所述第一侧边相对的第二侧边至所述第一侧边的厚度逐渐增加。上述区别(1)是本领域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上述区别(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他部分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上述区别(3)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他部分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8所要保护的终端包括如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数据接口结构,基于对权利要求1-7的评述,权利要求8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首先,对于挡盖的布置位置和形状的不同,对比文件3已经披露了“在插入口37内侧安装着挡盖38”,“挡盖38可以旋转,在挡盖38的上端两侧延长形成使挡盖38旋转的旋转销38a,在插入口37上端带有旋转凸起39,旋转凸起39上形成旋转孔39a,供上述旋转销38a插入并可旋转”,“挡盖38最好带有能够从内侧盖住整个插入口37的面积,在第2插座41未插入的状态下,能够使挡盖38保持封闭住插入口37的状态”。虽然对比文件3中挡盖38固定连接在配合口内侧、而非边缘,挡盖38的形状略大于配合口、而非形状相同相适配,然而,对比文件3已经给出了将配合口用一个一侧边固定、其它侧边自由的挡盖进行封闭,从而避免灰尘杂物进入的启示。在本领域中,对于用一挡盖封闭一孔洞的情况,将挡盖布置在孔洞一侧、形状略大于孔洞,和将挡盖布置在孔洞边缘、形状与孔洞相适配,均为常见的封闭方式,且封闭挡盖通常采用弹性、软性材料,即形成弹性软刷。在对比文件3给出的启示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常见的封闭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际应用中容易想到将上述常见弹性软刷设置在对比文件1中贯通孔8的边缘,形状与贯通孔8相适配,从而与贯通孔平齐,获得更良好的封闭效果。其次,对于挡盖的掀起方向和抵靠位置的不同,在对比文件1的贯通孔8边缘设置弹性软刷后,在挡板6被推向开口端3并遮挡住所述壳体的开口端3的情况下(即接口盖处于第一状态),弹性软刷将遮盖封闭住贯通孔,在USB接头插入USB接口中、挡板6自壳体开口端3沿其侧壁移向壳体封闭端2、接触件4穿过所述挡板上的贯通孔8、从而USB接头与金属接触片14接触实现数据传输的情况下(即接口盖处于第二状态),接触件4穿出贯通孔,弹性软刷将向外掀起,抵靠在穿出的接触件4上,这是由对比文件1中USB接口的接触件4和挡板6及贯通孔8的相对运动状态决定的。(2)在第(1)条答复的基础上,对于一端固定,另一端自由的可转动软刷,楔形结构是常见的结构,通常,较厚端作为固定端,较薄端作为自由端,从而同时保证固定强度和转动灵活性,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3)在本领域中,进入数据接口的灰尘等杂物主要是由于数据接口裸露未封闭而进入的,对比文件3的挡盖结构已经能够“旋转并封闭住插入口,保护壳体上形成的插座不受外部污染”,因此,对比文件3的挡盖结构已经能够基本上杜绝灰尘杂物进入,获得较佳的防尘效果。在第(1)条答复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挡盖设置在配合口边缘,与配合口平齐,从而完全挡住配合口,获得最大程度的防尘效果。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5,并相应调整权利要求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至少存在以下区别特征:所述弹性软刷的边缘处设有防水部。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进一步提高数据接口结构的防护效果。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相关内容,也未给出任何相关启示。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针对手机等移动终端所做的防水措施基本都是针对移动终端内部的麦克、听筒、喇叭等结构,而不涉及数据接口结构,更加不会涉及在数据接口结构的弹性软刷的边缘处设置防水部以进行防水,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数据接口结构,应用于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口座,包括一容纳空间,所述容纳空间中设置有与终端电连接的接触端子,且所述接口座的第一侧面设置有第一开口,所述容纳空间通过所述第一开口露出;
接口盖,与所述接口座之间通过弹性件配合连接,所述接口盖在所述弹性件的弹性力作用下盖设于所述第一开口处,具有使所述容纳空间封闭的第一状态和在外力推动下进入所述容纳空间内部并使所述第一开口露出的第二状态;
其中,所述接口座内设有与所述第一侧面成预设角度的滑槽,所述弹性件设于所述滑槽内;
所述数据接口结构还包括固定组件;
所述接口座上与所述第一侧面相对的第二侧面设有第一通孔,所述弹性件的第一端与所述接口盖固定相连,第二端穿过所述第一通孔与所述固定组件固定相连;
所述固定组件包括第二固定件和挡片;
所述第二固定件包括一容置空间,所述第二固定件的第一侧面设置有第三开口,所述接口座通过所述第三开口置于所述容置空间内;
与所述第二固定件的第一侧面相对的第二侧面上设有第二通孔;
所述挡片上设有多个固定凸点;
所述弹性件的第二端依次穿过所述第一通孔和第二通孔与所述固定凸点固定连接;
所述第二固定件上的第三侧面上设有第四开口,所述接口座的外表面设有插脚,所述插脚穿过所述第四开口插设于终端上;
所述接触端子设于与所述接口座的第一侧面相对的第二侧面上,突出且垂直于所述接口座的第二侧面;
所述接口盖上开设有配合口,所述配合口上盖设有弹性软刷,所述弹性软刷的第一侧边与所述配合口的边缘固定相连,且其他侧边与所述配合口的边缘相分离,所述弹性软刷的形状与所述配合口的形状相适配;
所述接口盖处于所述第一状态时,所述弹性软刷与所述配合口封闭配合;所述接口盖处于所述第二状态时,所述接触端子穿设插入所述配合口中,且所述弹性软刷抵靠在所述接触端子上;
其中,所述弹性软刷从所述第一侧边相对的第二侧边至所述第一侧边的厚度逐渐增加;
所述弹性软刷的边缘处设有防水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于2019年10月0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申请日2015年08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10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
对比文件1:CN204243331U,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4月01日;
对比文件2:CN201207491Y,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3月11日;
对比文件3:CN1677751A,公开日为2005年10月05日。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数据接口结构,对比文件1(CN204243331U)公开了一种电子产品的USB接口(相当于“应用于终端”),具体披露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2],[0029]-[0038]段,图1-4):包括壳体1(相当于“接口座”)、至少两个弹性组件5和挡板6(相当于“接口盖”):壳体1具有封闭端2和开口端3(开口端3相当于“所述接口座的第一侧面设置有第一开口”,壳体1的内腔相当于“包括一容纳空间,所述容纳空间通过所述第一开口露出”);所述壳体1内设置有接触件4,所述接触件4还包括多个金属接触片14,所述金属接触片14间隔设置在所述接触件4上,USB接头与所述金属接触片14接触(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接触件4必然与电子产品电连接,相当于“所述容纳空间中设置有与终端电连接的接触端子”),图3示出,接触件4设于壳体1背面且突出垂直于背面(相当于“所述接触端子设于与所述接口座的第一侧面相对的第二侧面上,突出且垂直于所述接口座的第二侧面”);所述挡板6位于所述壳体内腔7中,且所述挡板6上设置有用于所述接触件4通过的贯通孔8(相当于“所述接口盖上开设有配合口”),所述至少两个弹性组件5用于连接所述壳体的封闭端2与所述挡板6,以保证所述弹性组件5在伸缩时不会与所述壳体的封闭端2及所述挡板6断开,所述至少两个弹性组件5一端固定在所述壳体的封闭端2,另一端分别固设在所述贯通孔8的两侧(相当于“接口盖与所述接口座之间通过弹性件配合连接”,“所述弹性件的第一端与所述接口盖固定相连”);用户在使用时,只需要将USB接头直接插入USB接口中,在人为施加作用力的作用下,所述挡板6自所述壳体开口端3沿其侧壁移向所述壳体封闭端2,所述接触件4穿过所述挡板上的贯通孔8,在所述挡板6的推动作用下,所述至少两个弹性组件5会发生压缩,从而使得USB接头与所述金属接触片14接触,实现数据传输(相当于“在外力推动下进入所述容纳空间内部并使所述第一开口露出的第二状态”);当使用完毕后,用户将USB接头从所述USB接口中拔出,所述至少两个弹性组件5在没有外力的作用下会恢复原状,因此推动所述挡板6从所述壳体的封闭端2移向开口端3,此时所述接触件4会穿过所述贯通孔8,在所述弹性组件5例如弹簧的恢复力作用下,所述挡板6被推向开口端3并遮挡住所述壳体的开口端3,从而使得所述挡板6对所述接触件4起到保护,同时防止了灰尘及异物进入所述USB接口内(相当于“所述接口盖在所述弹性件的弹性力作用下盖设于所述第一开口处,具有使所述容纳空间封闭的第一状态”);所述挡板6的侧壁上设有定位凸起12,所述壳体的内壁上设有能嵌入所述定位凸起的限位凹槽13,配合所述定位凸起12,所述限位凹槽13设置在所述壳体1的内壁上,从所述壳体的封闭端2向开口端3延伸(相当于“所述接口座内设有滑槽”);所述壳体的封闭端2设置有用于容纳所述弹性组件5的第一凹槽9,所述挡板6内板面上开设第二凹槽10,所述第二凹槽10与所述弹性组件5相连接,所述弹性组件5收纳于所述第一凹槽9与所述第二凹槽10形成的容纳空间11中,所述容纳空间11 不仅用于容纳所述弹性组件5,并且用于导正所述弹性组件5,以控制所述弹性组件5在伸缩过程中不会扭曲变形;图1,3示出,该USB接口的外表面设有插脚结构,能够插设于电子产品上(相当于“所述接口座的外表面设有插脚,所述插脚插设于终端上”)。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滑槽与所述第一侧面成预设角度的,所述弹性件设于所述滑槽内;(2)还包括固定组件,所述接口座上与所述第一侧面相对的第二侧面设有第一通孔,所述弹性件的第二端穿过所述第一通孔与所述固定组件固定相连,所述固定组件包括第二固定件和挡片,所述第二固定件包括一容置空间,所述第二固定件的第一侧面设置有第三开口,所述接口座通过所述第三开口置于所述容置空间内,与所述第二固定件的第一侧面相对的第二侧面上设有第二通孔,所述挡片上设有多个固定凸点,所述弹性件的第二端依次穿过所述第一通孔和第二通孔与所述固定凸点固定连接,所述第二固定件上的第三侧面上设有第四开口,所述插脚穿过所述第四开口;(3)所述配合口上盖设有弹性软刷,所述弹性软刷的第一侧边与所述配合口的边缘固定相连,且其他侧边与所述配合口的边缘相分离,所述弹性软刷的形状与所述配合口的形状相适配,所述接口盖处于所述第一状态时,所述弹性软刷与所述配合口封闭配合,所述接口盖处于所述第二状态时,所述接触端子穿设插入所述配合口中,且所述弹性软刷抵靠在所述接触端子上,其中,所述弹性软刷从所述第一侧边相对的第二侧边至所述第一侧边的厚度逐渐增加,所述弹性软刷的边缘处设有防水部。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限定弹性件的滑动轨迹,如何固定接口座,以及如何进一步提升配合口的封闭性和防水性。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已经披露了通过设置两个凹槽来导正弹性组件,并在壳体1的内壁上设置限位凹槽(即滑槽)来配合挡板上的定位凸起,限位凹槽从壳体的封闭端向开口端延伸,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该限位凹槽与壳体的第一侧面成预设角度,并且,为了保证弹性组件的稳定性,将弹性组件也设于所述限位凹槽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2(CN201207491Y)公开了一种插座连接器,具体披露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页第14-18,27行,第4页第1-10行,最后一行-第5页第3行,图2,7):插座连接器1包括金属壳11(相当于“固定组件”)、绝缘本体21、若干个固持在该绝缘本体21 上的插座端子22(绝缘本体21和插座端子22的组合体相当于“接口座”)、一对弹簧23(相当于“弹性件”)及一防尘盖24;绝缘本体21具有一大致呈长方体状的基座211,所述基座211具有一前壁210、一与前壁210相对的后壁 212,后壁212两侧各开设有一贯穿至前壁210的圆形的组接孔 218(相当于“所述接口座上与所述第一侧面相对的第二侧面设有第一通孔”);金属壳11具有一底板111、一与底板111 相对设置的顶板112及分别连接底板111和顶板112两侧缘的两侧板113,底板111、顶板112及两侧板113围成一容置腔,该容置腔用于容置绝缘本体21、插座端子22、弹簧23及防尘盖24的组合体(相当于“所述固定组件包括第二固定件,所述第二固定件包括一容置空间,所述接口座置于所述容置空间内”);顶板112后端缘的两端分别凸伸有一抵挡板118(相当于“所述固定组件包括挡片”);弹簧23的一端穿过组装孔218,用治具将抵挡板118向下弯折,使抵挡板118抵压在弹簧23上并封闭组装孔218(相当于“所述弹性件的第二端穿过所述第一通孔”),且其所起的作用也是通过金属壳实现对固持了插座端子的绝缘本体的固定。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接口座置于固定组件中、将弹性件另一端用固定组件来连接的技术启示。虽然对比文件2中金属壳和抵挡板是一体、因此不必为弹簧设置通孔,且抵挡板抵压在弹簧上,并未进行固定连接,但是,一方面,分体设计也是常见的组件设计方式,对于将金属壳和抵挡板分体设计的情况,金属壳的背面将需要设计使弹簧通过的通孔;另一方面,对比文件1已经披露了两个弹性组件的一端固定在壳体的封闭端,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弹簧固定连接在抵挡板上,以加强连接牢固性,并且,通过固定凸点来固定连接弹簧是本领域中常用的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抵挡板上设置多个固定凸点,将弹簧与固定凸点固定连接,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此外,在本领域中,在固定组件的相应位置设置开口,使要容纳的部件通过相应开口置于固定组件的容置空间内,或通过相应开口穿出容置空间外,是本领域中常见的固定方式。
对于区别(3),对比文件3(CN1677751A)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的插座连接部,具体披露了(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4页第1行-第5页第10行,图3-5b):在与第1插座35对应的前方外壳32上形成用于插入连接着外部电缆40的第2插座41的插入口37(相当于“配合口”);在插入口37内侧安装着挡盖38,挡盖38可以旋转,在挡盖38的上端两侧延长形成使挡盖38旋转的旋转销38a,在插入口37上端带有旋转凸起39,旋转凸起39上形成旋转孔39a,供上述旋转销38a插入并可旋转,挡盖38最好带有能够从内侧盖住整个插入口37的面积(相当于“所述配合口上盖设有挡盖,所述挡盖的第一侧边与所述配合口固定相连,且其他侧边与所述配合口相分离”);在第2插座41未插入的状态下,能够使挡盖38保持封闭住插入口37的状态;当插入第2插座41时,在第2插座41推动力的作用下,挡盖38旋转,向插入口37上方移动,插入口打开,第2插座41可以结合于第1插座35(相当于“接触端子穿设插入所述配合口中”),且其所起的作用也是提升配合口的封闭性。虽然对比文件3中挡盖38固定连接在配合口内侧、而非边缘,挡盖38的形状略大于配合口、而非形状相同相适配,然而,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配合口用一个一侧边固定、其它侧边自由的可掀起挡盖进行封闭,从而避免灰尘杂物进入的启示。在本领域中,对于用一挡盖封闭一孔洞的情况,将挡盖布置在孔洞一侧、形状略大于孔洞,和将挡盖布置在孔洞边缘、形状与孔洞相适配,均为常见的封闭方式,且封闭挡盖通常采用弹性、软性材料,即形成弹性软刷。在对比文件3给出的启示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常见的封闭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际应用中容易想到将上述常见弹性软刷设置在对比文件1中贯通孔8的边缘,形状与贯通孔8相适配,从而与贯通孔平齐,获得更良好的封闭效果。在对比文件1的贯通孔8边缘设置弹性软刷后,在挡板6被推向开口端3并遮挡住所述壳体的开口端3的情况下(即接口盖处于第一状态),弹性软刷将遮盖封闭住贯通孔,在USB接头插入USB接口中、挡板6自壳体开口端3沿其侧壁移向壳体封闭端2、接触件4穿过所述挡板上的贯通孔8、从而USB接头与金属接触片14接触实现数据传输的情况下(即接口盖处于第二状态),接触件4穿出贯通孔,弹性软刷将向外掀起,抵靠在穿出的接触件4上。在本领域中,为了获得更好的配合效果,更容易打开,弹性软刷通常采用楔状结构,将楔状结构厚度较大的侧边作为连接边,从连接边到自由边厚度逐渐减小,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本领域中,为了实现防水效果,在弹性软刷的边缘处设置防水部,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已经披露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页第14-18,27行,第4页最后一行-第5页第3行):金属壳11具有一底板111、一与底板111 相对设置的顶板112及分别连接底板111和顶板112两侧缘的两侧板113,底板111、顶板112及两侧板113围成一容置腔,该容置腔用于容置绝缘本体21、插座端子22、弹簧23及防尘盖24的组合体(相当于“所述固定组件包括一具有容置空间第一固定件,所述接口座置于所述容置空间内”);顶板112后端缘的两端分别凸伸有一抵挡板118,弹簧23的一端穿过组装孔218,用治具将抵挡板118向下弯折,使抵挡板118抵压在弹簧23上并封闭组装孔218(弯折后的抵挡板118与弹簧23接触的面相当于“和所述第一侧面相对的侧面内壁”)(相当于“所述弹性件的第二端穿过所述第一通孔”)。对比文件2中抵挡板抵压在弹簧上,并未进行固定连接,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披露了两个弹性组件的一端固定在壳体的封闭端,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弹簧固定连接在抵挡板上,以加强连接牢固性。此外,在本领域中,在固定组件的相应位置设置开口,使要容纳的部件通过相应开口置于固定组件的容置空间内,是本领域中常见的固定方式。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已经披露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3],[0034],[0041]段):所述壳体的封闭端2设置有用于容纳所述弹性组件5的第一凹槽9(相当于“所述接口座上与所述第一侧面相对的第二侧面设有第二固定槽”),所述弹性组件5的一端固定在所述壳体封闭端的第一凹槽9内,所述弹性组件5的另一端固定在所述挡板6内侧壁上的第二凹槽内(相当于“所述弹性件的第一端与所述接口盖固定相连”),所述弹性组件5通过卡扣方式固定在所述第一凹槽9上(相当于“第二端与所述第二固定槽卡接”)。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已经披露了(参见说明书第[0036]段):所述挡板6的侧壁上设有定位凸起12,所述壳体的内壁上设有能嵌入所述定位凸起的限位凹槽13,配合所述定位凸起12,所述限位凹槽13设置在所述壳体1的内壁上,从所述壳体的封闭端2向开口端3延伸(相当于“所述接口盖的端部突出设有滑脚,所述滑脚插设于所述滑槽内,通过所述滑脚在所述滑槽内的移动,所述接口盖相对于所述接口座滑动”)。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在本领域中,嵌件注塑、熔接等方式是常见的固定连接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这些方式来连接弹性软刷和配合口边缘,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在本领域中,将接触端子设于接口座容纳空间的内壁上,是本领域中常见的接触端子设置方式。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终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子产品的USB接口(相当于“一种终端,包括数据接口结构”)。基于对权利要求1-6的评述,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8)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3已经披露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6-9行):第1插座35内置于终端30的壳体,在与第1插座35对应的前方壳体32上形成插入口37,第1插座两侧面上安装着由终端系统的PCB33延长形成的多个端子(相当于“终端还包括壳体外观件,所述壳体外观件上设有接口孔,所述数据接口结构置于所述接口孔内,切通过所述接触端子于所述终端的内部构件电连接”)。因此,当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于手机等移动终端,所有不密封、与外界存在空气流通的接口,如麦克、听筒、喇叭、数据接口等都有防水、防灰的需求和必要。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电子设备的USB接口进行封闭以防止粉尘及异物进入,权利要求3公开了对移动通信终端(如手机)的插座进行封闭以防止受到外部污染。虽然对比文件1,3并未披露对接口、插座的封闭除了防止粉尘、异物污染,还要防水,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数据接口与外界接通,不仅粉尘、异物可能进入数据接口,液体、水同样可能进入数据接口,毁坏内部组件,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于数据接口结构也要进行防水设计,相应的,在弹性软刷的边缘处设有防水部,以实现防水效果,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综上,合议组对请求人的理由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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