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脱层的玻璃容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抗脱层的玻璃容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877
决定日:2020-01-20
委内编号:1F256374
优先权日:2012-06-07
申请(专利)号:201380033302.2
申请日:2013-06-07
复审请求人:康宁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肖凯
合议组组长:李银锁
参审员:李艳琴
国际分类号:C03C3/087,C03C3/091,C03C2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所确定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中其他对比文件已经明确阐述了该技术问题以及产生该技术问题的原因和\/或机理,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所述原因和\/或机理的指引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容易获得相应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33302.2,名称为“抗脱层的玻璃容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康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6月7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6月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12月23日,公开日为2015年3月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23日以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1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2017年5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7段,2014年12月23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说明书附图1-14B。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抗脱层的玻璃容器,包含:一玻璃制品,该玻璃制品具有一玻璃主体,该玻璃主体延伸于一内表面和一外表面之间,并且该玻璃主体界定一内部容积;一内部区域,该内部区域从该主体的该内表面下方10nm处延伸进入该主体的一厚度,并且该内部区域在刚成形条件下具有一持久层均匀性,使得该主体为抗脱层的,其中当该玻璃容器处于一刚成形条件时,在该内部区域中该玻璃的每个构成成分的一层浓度中的一极值大于或等于约80%并且小于或等于约120%的在该玻璃主体的该厚度的一中点处该玻璃中一相同构成成分的一整体浓度。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容器,其中该玻璃制品由一玻璃组合物形成,该玻璃组合物具有一1000泊温度,该1000泊温度小于或等于1700℃。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容器,其中该内部区域具有一厚度TLR,该厚度TLR为至少100nm。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容器,其中该玻璃制品由一玻璃组合物形成,该玻璃组合物包含小于或等于1.0摩尔%的含硼化合物、小于或等于0.3摩尔%的含磷化合物和小于或等于0.5摩尔%的含锌化合物中的每一种。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容器,其中该玻璃制品由一玻璃组合物形成,该玻璃组合物包含少于0.05摩尔%的物质,该物质在一温度下会形成平衡分压大于10-3大气压的气相物质,在该温度下该玻璃组合物相应具有一粘度,并且该粘度在从200泊至100千泊的范围中。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容器,其中该玻璃容器包含一压缩应力及一层深度,该压缩应力大于或等于300兆帕,该层深度大于或等于10μm。
7. 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玻璃容器,其中:该主体进一步包含一表面区域,该表面区域延伸于该玻璃容器的该内表面上,并到达一距离该玻璃容器的该内表面从10nm至50nm的深度;以及该表面区域具有一持久表面均匀性,使得该玻璃主体为抗脱层的。
8. 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玻璃容器,其中该玻璃主体具有一脱层因子,该脱层因子小于或等于10。
9. 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玻璃容器,其中:该主体进一步包含一表面区域,该表面区域延伸于该玻璃容器的该内表面上,并到达一距离该玻璃容器的该内表面从10nm至50nm的深度;以及当该玻璃容器处于一刚成形条件时,对于该玻璃容器的该内表面上的一离散点而言,在该表面区域中的该离散点处,该玻璃的每个构成成分的一表面浓度的一极值大于或等于70%并且小于或等于130%的在该玻璃容器的该内表面上该表面区域中任意第二离散点处的一相同构成成分的表面浓度的极值。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玻璃容器,其中当该玻璃容器处于一刚成形条件时,在该内部区域中每个构成成分的一层浓度中的一极值大于或等于90%并且小于或等于110%的在该玻璃主体的该厚度中点处一相同构成成分的一整体浓度。”
驳回决定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CN102050572A,公开日为2011年5月11日)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Rx360 Glass Symposium 25-May-2011 Meeting Proceedings”,Rx-360 Consortium,Highlights from June 2011 Glass Container Delamination Scientific Symposium,第1-13页,2011年7月9日,网址:http://www.ipqpubs.com/wp-content/uploads/2011/08/Rx360-meeting-summary.pdf,公开日为2011年7月9日)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10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9月10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10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同时认为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的主张不能成立。
针对该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2019年10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抗脱层的玻璃容器,包含:一玻璃制品,该玻璃制品具有一玻璃主体,该玻璃主体延伸于一内表面和一外表面之间,并且该玻璃主体界定一内部容积;一内部区域,该内部区域从该主体的该内表面下方10nm处延伸进入该主体的一厚度,并且该内部区域在刚成形条件下具有一持久层均匀性,使得该主体为抗脱层的,其中当该玻璃容器处于一刚成形条件时,在该内部区域中该玻璃的每个构成成分的一层浓度中的一极值大于或等于约80%并且小于或等于约120%的在该玻璃主体的该厚度的一中点处该玻璃中一相同构成成分的一整体浓度;其中该内部区域具有一厚度TLR,该厚度TLR为至少100nm。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容器,其中该玻璃制品由一玻璃组合物形成,该玻璃组合物具有一1000泊温度,该1000泊温度小于或等于1700℃。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容器,其中该玻璃制品由一玻璃组合物形成,该玻璃组合物包含小于或等于1.0摩尔%的含硼化合物、小于或等于0.3摩尔%的含磷化合物和小于或等于0.5摩尔%的含锌化合物中的每一种。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容器,其中该玻璃制品由一玻璃组合物形成,该玻璃组合物包含少于0.05摩尔%的物质,该物质在一温 度下会形成平衡分压大于10-3大气压的气相物质,在该温度下该玻璃组合物相应具有一粘度,并且该粘度在从200泊至100千泊的范围中。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容器,其中该玻璃容器包含一压缩应力及一层深度,该压缩应力大于或等于300兆帕,该层深度大于或等于10μm。
6.如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玻璃容器,其中:该主体进一步包含一表面区域,该表面区域延伸于该玻璃容器的该内表面上,并到达一距离该玻璃容器的该内表面从10nm至50nm的深度;以及该表面区域具有一持久表面均匀性,使得该玻璃主体为抗脱层的。
7.如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玻璃容器,其中该玻璃主体具有一脱层因子,该脱层因子小于或等于10。
8.如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玻璃容器,其中:该主体进一步包含一表面区域,该表面区域延伸于该玻璃容器的该内表面上,并到达一距离该玻璃容器的该内表面从10nm至50nm的深度;以及当该玻璃容器处于一刚成形条件时,对于该玻璃容器的该内表面上的一离散点而言,在该表面区域中的该离散点处,该玻璃的每 个构成成分的一表面浓度的一极值大于或等于70%并且小于或等于130%的在该玻璃容器的该内表面上该表面区域中任意第二离散点处的一相同构成成分的表面浓度的极值。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玻璃容器,其中当该玻璃容器处于一刚成形条件时,在该内部区域中每个构成成分的一层浓度中的一极值大于或等于90%并且小于或等于110%的在该玻璃主体的该厚度中点处一相同构成成分的一整体浓度。”
复审请求人指出:本申请说明书记载:“内部区域内的玻璃组合物具有持久层均匀性,该持久层均匀性连同内部区域的厚度TLR即足以防止玻璃主体在长期接触玻璃容器的内部容积中容纳的溶液之后脱层”,对比文件3没有认识到该特征,也不能产生所述技术效果,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常规的技术选择。对比文件3仅提出了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却未给出用于实现持久层均匀性的任何方案。对比文件3也未认识到防止脱层所需的均匀性的程度。因而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2017年5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7段,2014年12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说明书附图1-14B。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所确定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中其他对比文件已经明确阐述了该技术问题以及产生该技术问题的原因和/或机理,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所述原因和/或机理的指引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容易获得相应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抗脱层的玻璃制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无硼的中性玻璃,至少含有以下组分(以基于氧化物的重量百分比为单位):SiO2 65-72,Al2O3 11-17,Na2O 0.1-8,MgO 3-8,CaO 4-12,ZnO 0-10,其中,重量比CaO/MgO为1.4至1.8,除了不可避免的杂质之外不含B2O3、SrO、BaO和PbO,耐水解性按照DIN ISO 719位于耐水解性第一类,耐酸性按照DIN 12116以及耐碱性按照DIN ISO 695至少位于耐碱性第二类;所述玻璃能够用作:制药包装、特别是作为瓶件、注射器或安瓿(参见权利要求1和15);同时说明书表2-3中还披露了具体的玻璃组成(如B1、B2、B4-B6),同时对玻璃也进行了脱玻测试,即“观察不到定义的脱玻”(参见说明书第0102段)。
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良好抗脱玻性能的玻璃容器,包含具有玻璃主体的玻璃制品,玻璃主体延伸于内表面和外表面之间,并且该玻璃主体界定一内部容积。用于制作该玻璃容器的玻璃基本成分为SiO2、Al2O3、Na2O、K2、MgO、CaO、ZnO,其中ZnO可以取值为0(如B1、B2、B4-B6),即对比文件1公开的所述玻璃(如B1、B2、B4-B6)除了不可避免的杂质外,基本不含明显易挥发的“硼、硼化合物、磷、磷化合物、锌、锌化合物、氟、氟化合物、氯、氯化合物、锡、锡化合物”。
对比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未披露权利要求1所述的“内部区域,该内部区域从该主体的该内表面下方10nm处延伸进入该主体的一厚度,并且该内部区域在刚成形条件下具有一持久层均匀性,使得该主体为抗脱层的,其中当该玻璃容器处于一刚成形条件时,在该内部区域中该玻璃的每个构成成分的一层浓度中的一极值大于或等于约80%并且小于或等于约120%的在该玻璃主体的该厚度的一中点处该玻璃中一相同构成成分的一整体浓度,该内部区域具有一厚度TLR,该厚度TLR为至少100nm”。
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如下内容:脱层是指一种现象,其中在一系列的浸出、腐蚀和/或气候性反应之后,玻璃颗粒被从玻璃表面释放出。一般来说,玻璃颗粒是富含二氧化硅的玻璃薄片,玻璃颗粒源自包装的内表面,是改性剂离子浸出而进入包装内容纳的溶液中所产生的。由于这些薄片主要是由二氧化硅所构成的,故薄片从玻璃表面被释放之后通常不会再进一步降解。迄今已假设,脱层是由于玻璃曝露于用于将玻璃再成形为容器形状的升温时, 碱金属硼硅酸盐玻璃中发生相分离。然而,现今据信,富含二氧化硅的玻璃薄片从玻璃容器的内表面脱层是由于玻璃容器的组成特性处于其刚成形的条件。具体而言,碱金属硼硅酸盐玻璃的高二氧化硅含量会导致玻璃具有相对高的熔化和成形温度。然而,在玻璃组合物中的碱金属和硼酸盐成分会在低得多的温度下熔化和/或蒸发。特别是,在玻璃中的硼酸盐物质是高挥发性的,并且会在玻璃成形和再成形所需的高温下从玻璃表面蒸发。具体来说,玻璃原料是在高温和直接的火焰下被再成形为玻璃容器。在较高的设备速度下需要的高温会导致更易挥发的硼酸盐物质从部分的玻璃表面蒸发。当这种蒸发发生在玻璃容器的内部容积内时,挥发的硼酸盐物质会重新沉积在玻璃容器表面的其它区域,导致在玻璃容器表面产生组成的非均匀性,特别是对于玻璃容器内部的近表面区域(即在玻璃容器内表面的那些区域或直接相邻处)。举例来说,由于玻璃管的一端被封闭来形成容器的底或底部,硼酸盐物质可能会从管的底部分蒸发,并重新沉积在管的其它地方。从容器的根部和底部部分蒸发材料特别明显,因为容器的这些区域进行最广泛的重新成形,因而接触到的温度最高。结果,容器接触到较高温度的区域可能具有富含二氧化硅的表面。容器上其它顺应硼沉积的区域可能在表面上具有富含硼的层。顺应硼沉积的区域(其温度高于玻璃组合物的退火点但低于玻璃再成形期间所处的最热温度)可能会造成硼在玻璃表面上并入。容器中容纳的溶液可能会从富含硼的层浸出硼。由于富含硼的层被从玻璃浸出,保持的高二氧化硅玻璃网络(凝胶)会在水合过程中膨胀和拉伸,并且最终从表面剥落(参见说明书第0043-0046段)。本文中所描述的玻璃容器在刚成形的条件中具有均匀的组成特性,因此表现出改进的抗脱层,而不需要任何额外的处理(参见说明书第0048段)。本申请说明书中还对“持久层均匀性”和“刚成形条件”进行了说明,意指在内部区域中的玻璃组合物的构成成分(例如SiO2、Al2O3、Na2等)的浓度与玻璃主体的厚度中点处相同构成成分的浓度的差异量不会造成玻璃主体在长期接触玻璃容器内容纳的溶液之后脱层。“刚成形条件”指在玻璃容器已经从玻璃原料形成但在该容器接触到任何额外的处理步骤(例如离子交换强化、涂覆、硫酸铵处理等)之前玻璃容器100的组成(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51段、0053-0055段)。
因此,针对所述区别,本申请的目的是:当玻璃容器已经从玻璃原料形成但在该容器接触到任何额外的处理步骤的条件下,通过设置一内部区域(该内部区域内的玻璃组合物具有持久层均匀性),避免易被浸出的玻璃成分的浓度局部化,进而在进行任何额外的处理步骤时减少从玻璃容器内表面损失的玻璃颗粒,最终防止玻璃主体在长期接触玻璃容器的内部容积中容纳的溶液之后脱层。
然而对比文件3针对药用玻璃容器的脱玻问题详细地披露了诸多信息,其中在玻璃脱层的机理部分,具体揭示了“脱层率取决于玻璃表面的均匀性;当暴露于水中,玻璃表面致密性下降,随着表面原子中氧和氢的引入,组分将发生改变,我们检测到的薄片实际上是一些改变的玻璃层,并不是原来的玻璃(如,化学组成将与主体玻璃存在区别)”(参见对比文件3第7页第3段);同时还公开了:“我们观察到的现象,当玻璃被加热时,硼和硅挥发,它们将再次沉积形成一薄层,该薄层通过钠在适当的位置固定,与凝胶层不同。水能够造成该薄层剥离……。浸析是造成剥落的一个根本原因。这些薄层的形成能够被定位”(参见对比文件3第9页第5-6段)。在玻璃制造之“药瓶的制造和成形”部分,具体披露了:“发现临近药瓶的底部和肩部区域形成应力环和凹陷,这些是临近容器底部和肩部的火焰切割和成形的区域,在这里来自退火和冷却的应力将会造成很大影响。这些区域表现出大量的脱层”(参见对比文件3第10页第7段)。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如何在制造过程中控制玻璃脱层。非均匀性能够发生在整个玻璃表面组成中,有一些区域具有高浓度的硅,其他一些区域有钠、钙和碳酸盐的混合物。脱玻行为发生在表面材料上部的10-90nm处。同时,在上部表面(1-4nm深度)也观察到更高的碱度。经历多次冲洗周期后,某些元素在玻璃表面的不同区域将会聚集-相分离”(参见对比文件3第11页第1段)。
可见,对比文件3首先提及了当对玻璃加热时,玻璃中易挥发成分能够在瓶中某些部位再次沉积形成薄层的现象和易挥发成分的浸析是造成该现象的根本原因;也提及了因为玻璃切割和成形造成的临近容器底部和肩部区域表现出大量的脱层的现象;其次,还对在制造过程中控制玻璃脱层进行了详细阐述,重点强调了整个玻璃表面组成中的非均匀性导致某些元素在玻璃表面的不同区域聚集,特别是在表面材料上部的10-90nm处,以及在上部表面(1-4nm深度)处。对比可知,对比文件3所述的技术问题以及发生问题的原因与本申请相同,技术问题均是避免易被浸出的玻璃成分的浓度局部化(即在局部形成部分成分的集聚),进而在进行任何额外的处理步骤时(如成形时的加热)减少从玻璃容器内表面损失的玻璃颗粒,最终防止玻璃主体在长期接触玻璃容器的内部容积中容纳的溶液之后脱层。原因均在于玻璃表面组成中的非均匀性,特别是玻璃的亚表面(无论是10-90nm,还是10-100nm)和表面(无论是1-4nm,还是1-10nm)的组成非均匀性。因而,在问题根源明晰的前提下,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所述明确的技术问题时,直接的技术需求即是提高玻璃表面组成中的均匀性,在对比文件3强调的“玻璃的亚表面和/或表面”中存在组成非均匀性问题的内容教导下,自然容易想到提高玻璃的亚表面和/或表面组成的均匀性。而对于“玻璃的亚表面和/或表面”的组成构成和分布而言,理想的情况即是其与本体玻璃(可对应于玻璃主体厚度的中点位置)的组成一致,然而玻璃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玻璃的亚表面和/或表面”的组成构成和分布情况与本体玻璃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差异,在知晓玻璃表面组成中的均匀性对脱玻具有关联影响的前提下,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如生产条件、成本等)为控制或提高玻璃制品的抗脱玻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确定对这种组成差异(包括每个成分)的耐受程度,是一种常规的技术需求使然,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权利要求1所述的“该内部区域中该玻璃的每个构成成分的一层浓度中的一极值大于或等于约80%并且小于或等于约120%的在该玻璃主体的该厚度的一中点处该玻璃中一相同构成成分的一整体浓度”,满足药用玻璃的抗脱玻性能的需要是显而易见的。而针对内部区域的厚度而言,如前所述,在对比文件3披露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提升包括玻璃内部区域和表面区域的化学组成的均匀性,而针对不同的玻璃制品情况,所述内部区域的厚度值应具有不同的合理参数取值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如区域内的成分非均匀性程度、产品的实际尺寸规格等),通过有限的试验确定合适的取值范围,而这种确定、选择的过程仅是一种常规的技术选择。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药用玻璃的基础上,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所述技术问题时,结合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9
权利要求2对温度作了具体限定。然而,玻璃制品再次成形时,选择合适的成形操作温度,满足玻璃易于成型又避免过高的熔融温度(如防止部分组分挥发、减少对设备使用寿命的损害、降低成本等)是玻璃制备过程中的常规技术要求,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基于具体的玻璃配方,容易通过对玻璃的组成的调整,使玻璃粘度为1000泊时的温度满足所述常规的技术需求。
权利要求3对玻璃的组成作了进一步限定。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所述玻璃(如B1、B2、B4-B6)除了不可避免的杂质外,基本不含明显易挥发的“硼、硼化合物、磷、磷化合物、锌、锌化合物、氟、氟化合物、氯、氯化合物、锡、锡化合物”。
权利要求4对作为微量的构成成分作了限定。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所述玻璃(如B1、B2、B4-B6)除了不可避免的杂质外,基本不含明显易挥发的“硼、硼化合物、磷、磷化合物、锌、锌化合物、氟、氟化合物、氯、氯化合物、锡、锡化合物”。同时,即使玻璃组成中含有不可避免的所述微量成分,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知晓在包括但不限于玻璃的成形或再成形过程中,应尽可能通过控制和降低其挥发的条件,避免挥发倾向以及随后的挥发产物的冷凝,进而降低玻璃表面不希望的玻璃瑕疵的发生。因此,在对应粘度从200泊至100千泊的范围中的温度下使得其并无明显挥发(即形成平衡分压大于10-3大气压的气相物质)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5对压缩应力、层深度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通过离子交换强化作用提高药用玻璃瓶的表面强度是本领域的常规做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产品的实际需要在玻璃容器表面形成具有一定大小和深度的压缩应力层是一种常规的技术设置。
权利要求6对表面区域作了具体限定。如前所述,在对比文件3披露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提升包括玻璃内部区域和表面区域的化学组成的均匀性,而针对不同的玻璃制品情况,所述表面区域的厚度值应具有不同的合理参数取值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如区域内的成分非均匀性程度、产品的实际尺寸规格等),通过有限的试验确定合适的取值范围,而这种确定、选择的过程仅是一种常规的技术选择。
权利要求7对脱层因子作了具体限定。针对本申请中所述的脱层因子,作为评价玻璃制品抗脱层的一种指标,理论上该脱层因子越小越好,如前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容易获得权利要求1-5所述玻璃容器的基础上,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而选择脱层因子的大小仅是一种常规的技术选择。
权利要求8对表面区域及其区域内的组成均匀性作了限定,权利要求9对内部区域作了进一步限定。如前所述,在对比文件3强调的“玻璃的亚表面和/或表面”中存在组成非均匀性问题的内容教导下,自然容易想到提高玻璃的表面区域组成的均匀性。而对于“玻璃的表面区域”的组成构成和分布而言,理想的情况即是不同部位的成分浓度完全一致,然而玻璃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不同部位的成分浓度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偏差,在知晓玻璃成形时玻璃表面组成中的均匀性对脱玻具有关联影响的前提下,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如生产条件、成本等)为控制或提高玻璃制品的抗脱玻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确定对这种组成偏差(包括每个成分)的耐受程度,是一种常规的技术需求使然,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权利要求8所述的“对于该玻璃容器的该内表面上的一离散点而言,在该表面区域中的该离散点处,该玻璃的每个构成成分的一表面浓度的一极值大于或等于70%并且小于或等于130%的在该玻璃容器的该内表面上该表面区域中任意第二离散点处的一相同构成成分的表面浓度的极值”,满足药用玻璃的抗脱玻性能的需要是显而易见的。针对权利要求9的评述,请参见权利要求1相应部分的评述,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权利要求9所述的“该内部区域中每个构成成分的一层浓度中的一极值大于或等于90%并且小于或等于110%的在该玻璃主体的该厚度中点处一相同构成成分的一整体浓度”也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权利要求2-9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针对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3 明确提及了当对玻璃加热时,玻璃中易挥发成分能够在瓶中某些部位再次沉积形成薄层的现象和易挥发成分的浸析是造成该现象的根本原因;也提及了因为玻璃切割和成形造成的临近容器底部和肩部区域表现出大量的脱层的现象;其次,还对在制造过程中控制玻璃脱层进行了详细阐述,重点强调了整个玻璃表面组成中的非均匀性导致某些元素在玻璃表面的不同区域聚集,特别是在表面材料上部的10-90nm处,以及在上部表面(1-4nm深度)处。可知,对比文件3所述的技术问题以及发生问题的原因与本申请相同,所面临的技术问题均是避免易被浸出的玻璃成分的浓度局部化(即在局部形成部分成分的集聚),进而在进行任何额外的处理步骤时(如成形时的加热)减少从玻璃容器内表面损失的玻璃颗粒,最终防止玻璃主体在长期接触玻璃容器的内部容积中容纳的溶液之后脱层。原因均在于玻璃表面组成中的非均匀性,特别是玻璃的亚表面(无论是10-90nm,还是10-100nm)和表面(无论是1-4nm,还是1-10nm)的组成非均匀性。因而,在问题根源明晰的前提下,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所述明确的技术问题时,直接的技术需求即是提高玻璃表面组成中的均匀性,在对比文件3强调的“玻璃的亚表面和/或表面”中存在组成非均匀性问题的内容教导下,自然容易想到提高玻璃的亚表面和/或表面组成的均匀性。而对于“玻璃的亚表面和/或表面”的组成构成和分布而言,理想的情况即是其与本体玻璃(可对应于玻璃主体厚度的中点位置)的组成一致,然而玻璃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玻璃的亚表面和/或表面”的组成构成和分布情况与本体玻璃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差异,在知晓玻璃表面组成中的均匀性对脱玻具有关联影响的前提下,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如生产条件、成本等)为控制或提高玻璃制品的抗脱玻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确定对这种组成差异(包括每个成分)的耐受程度,是一种常规的技术需求使然。故基于对比文件3的指引,容易想到通过控制玻璃的亚表面和/或表面组成的均匀性获得所述技术方案。
综上,针对复审请求人关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接受。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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