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信息管理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管理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824
决定日:2020-01-20
委内编号:1F28326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27191.3
申请日:2016-08-02
复审请求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锦玲
合议组组长:熊金安
参审员:李玉萍
国际分类号:H04L29/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有记载,则该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27191.3,名称为“一种信息管理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02日,公开日为2017年06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9年02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采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 104320766A ,公开日为2015年01月28日。
驳回理由是: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管理方法,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不良信息管理装置,对比文件1是其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垃圾短信识别方法,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判断的是所述信任度是否大于信任度阈值;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亲密度是否大于等于信任度阈值;(2)所述接收方对所述发送方的信任度是根据所述接收方和发送方之间的信誉级别和所述接收方和发送方之间的信任关系确定;所述接收方和发送方之间的信誉级别是根据所述接收方和所述发送方的信誉云滴,信誉云数字特征、信誉级别基准云、信誉特征的基准云的相似度确定的。其中区别特征(1)、(2)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得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7-10是与方法权利要求2-5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权利要求2-5的评述,权利要求7-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 2018年12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6年08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信息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在收到发送方需要发送给接收方的消息后,根据发送方的标识信息以及所述接收方的标识信息,查找所述接收方对所述发送方的信任度;
判断所述信任度是否大于信任度阈值,若所述接收方对所述发送方的信任度大于信任度阈值,则将所述消息发送给所述接收方;
其中,所述接收方对所述发送方的信任度是根据所述接收方和发送方之间的信誉级别和所述接收方和发送方之间的信任关系确定的;所述接收方和发送方之间的信誉级别是根据所述接收方和所述发送方的信誉云滴,信誉云数字特征、信誉级别基准云、信誉特征的基准云的相似度确定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所述信任度是否大于信任度阈值之后,还包括:
若所述接收方对所述发送方的信任度不大于信任度阈值,则拦截所述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消息发送给所述接收方后,还包括:
将所述信息保存在判定数据库中,从所述判定数据库中查找到所述信息,并对所述信息进行深层过滤,确定所述信息的深层过滤结果;
若所述信息的深层过滤结果与所述从信任度数据库中查找接收方对所述发送方的信任度不一致,则根据所述信息的深层过滤结果更新所述信任度数据库中所述信息的接收方对所述发送方的信任度。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根据接收方以及发送方之间的通信历史记录确定所述发送方与所述接收方的信任关系;
若确定所述接收方与所述发送方之间存在通讯历史记录,且通讯次数大于 通讯信任阈值时,则确定所述发送方与所述接收方的信任关系为直接信任关系;
若确定所述接收方与所述发送方之间不存在通讯历史记录,但接收方与发送方之间存在至少一个共同通讯用户,且所述接收方与所述共同通讯用户之间为直接信任关系,则确定所述发送方与所述接收方的信任关系为间接信任关系。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下列方式确定所述接收方对所述发送方的信任度:
若所述发送方与所述接收方的信任关系为直接信任关系,则所述发送方与所述接收方的信任度根据所述接收方以及发送方之间的通信历史记录中交互的比例确定的;
若所述发送方与所述接收方的信任关系为间接信任关系,则所述发送方与所述接收方的信任度是根据接收方与所述发送方各自的信誉度级别以及所述接收方与所述发送方的信任度确定的。
6. 一种不良信息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查找单元,用于在收到发送方需要发送给接收方的消息后,根据发送方的标识信息以及所述接收方的标识信息,查找所述接收方对所述发送方的信任度;
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信任度是否大于信任度阈值,若所述接收方对所述发送方的信任度大于信任度阈值,则将所述消息发送给所述接收方;
其中,所述接收方对所述发送方的信任度是根据所述接收方和发送方之间的信誉级别和所述接收方和发送方之间的信任关系确定的;
所述接收方和发送方之间的信誉级别是根据所述接收方和所述发送方的信誉云滴,信誉云数字特征、信誉级别基准云、信誉特征的基准云的相似度确定的。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单元还用于:
若所述接收方对所述发送方的信任度不大于信任度阈值,则拦截所述信息。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过滤单元,用于将所述信息保存在判定数据库中,从所述判定数据库中查找到所述信息,并对所述信息进行深层过滤,确定所述信息的深层过滤结果;
若所述信息的深层过滤结果与所述从信任度数据库中查找接收方对所述发送方的信任度不一致,则根据所述信息的深层过滤结果更新所述信任度数据库中所述信息的接收方对所述发送方的信任度。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信任关系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接收方以及发送方之间的通信历史记录确定所述发送方与所述接收方的信任关系;
若确定所述接收方与所述发送方之间存在通讯历史记录,且通讯次数大于通讯信任阈值时,则确定所述发送方与所述接收方的信任关系为直接信任关系;
若确定所述接收方与所述发送方之间不存在通讯历史记录,但接收方与发送方之间存在至少一个共同通讯用户,且所述接收方与所述共同通讯用户之间为直接信任关系,则确定所述发送方与所述接收方的信任关系为间接信任关系。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下列方式确定所述接收方对所述发送方的信任度:
若所述发送方与所述接收方的信任关系为直接信任关系,则所述发送方与所述接收方的信任度根据所述接收方以及发送方之间的通信历史记录中交互的比例确定的;
若所述发送方与所述接收方的信任关系为间接信任关系,则所述发送方与所述接收方的信任度是根据接收方与所述发送方各自的信誉度级别以及所述 接收方与所述发送方的信任度确定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主要包括:将确定信誉级别的参数“联系人的分布率”、“收方分布率”、“被举报数量”、“用户通讯习惯”,以及特征“根据所述信誉级别确定通讯业务中多个用户之间的信任关系还包括确定用户间的通讯交互量,以及根据所述通讯交互量和交互方式确定用户之间的信任关系和信任强度,进而得出所述信任度”,以及根据信任关系和信任强度计算信任度的具体步骤补入独立权利要1、6中。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用于确定接收方和发送方之间的信任度的数据来源与对比文件1不同。对比文件l中计算亲密度的数据来源为双方的通信记录,而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中的数据来源包括多种类型,例如包括投诉次数、用户的常用联系人的分布率、用户的收方分布率、用户使用的移动终端被举报数量等,这些信息用于计算接收方和发送方的信任度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用于计算接收方和发送方之间的信任度的方法也不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关于垃圾短信识别方法、装置及设备,用以降低垃圾短信的错误拦截率,通过获取第一通信终端对应的第一电话号码与第二通信终端对应的第二电话号码来确定第一通信终端与第二通信之间的亲密度。而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确定信任度的过程中,若两个用户之间的信任关系为直接信任关系,则将两个用户之间的直接信任强度作为两个用户之间的信任度;而当两个用户之间为间接信任关系时,则利用两个用户之间的信任路径以及两个用户与信任路径中的其它用户的信任度确定两个用户之间的信任度。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信任度的传递模型”,考虑了“信任路径”,通过用户p到用户q的信任路径,确定用户p对用户q的信任度,可以更加准确的确定在通讯过程中两个用户之间的信任度,更加适用于两个用户之间为间接信任关系时的信任度的确定,这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的内容。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中提出的信任度的计算方法与对比文件1完全不同,本领域人员看到对比文件l后,并不会想到采用“信任度的传递模型”的计算方法来计算两个用户之间的信任度,该算法也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6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信息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在收到发送方需要发送给接收方的消息后,根据发送方的标识信息以及所述接收方的标识信息,查找所述接收方对所述发送方的信任度;
判断所述信任度是否大于信任度阈值,若所述接收方对所述发送方的信任度大于信任度阈值,则将所述消息发送给所述接收方;
其中,所述接收方对所述发送方的信任度是根据所述接收方和发送方之间的信誉级别和所述接收方和发送方之间的信任关系确定的;所述接收方和发送方之间的信誉级别是根据所述接收方和所述发送方的信誉云滴,信誉云数字特征、信誉级别基准云、信誉特征的基准云的相似度,并基于联系人的分布率、收方分布率、被举报数量、和用户通讯习惯确定的;
还包括,根据所述信誉级别确定通讯业务中多个用户之间的信任关系还包括确定用户间的通讯交互量,以及根据所述通讯交互量和交互方式确定用户之间的信任关系和信任强度,进而得出所述信任度,具体地:
确定所有通讯用户之间的通讯交互量,用户p与用户q之间,如对于某种用户交互方式v,存在s个p向q发起的交互,以及t个q向p发起的交互,设u=min(s,t),称u为用户p和用户q之间基于交互方式v的交互量,记为 
对于用户p的联系人集合(q1,q2,…qn),对于交互方式v,存在用户p和qi的交互量其中i∈[1,n],并且存在一个最小k(k≤n),满足:

其中,则称用户p与用户f1,f2,…,fk之间分别存在直接信任关系;
如果用户p和用户q之间存在的交互方式为直接通话或消息收发,则用户 p对用户q之间可以计算直接信任强度,定义直接信任强度Tp→q为:

其中,vi为用户p和用户q之间的某一种交互方式,即直接通话或消息收发,为用户p和用户q发起的vi交互方式的数量,为用户q和用户p发起的vi业务的数量,α(vi)为vi交互方式所占的权重;
若用户之间存在的信任关系是直接信任关系,则将用户之间的通信历史记录中交互的比例确定用户之间的信任度,即用户之间的直接信任强度就是所述用户之间的信任度;
若用户p和用户q之间,不存在任何的交互方式进行通讯,但是存在用户a1,a2,…,an,任意有向边的两个节点ai之间存在直接信任关系,其中ai∈{p,a1,a2,…,an,q};根据任意有向边的两个节点ai之间存在直接信任关系确定用户p对用户q的信任度;
根据用户p到用户q的信任路径计算出用户p对用户q的信任度Tp→q,

用户p到用户q之间存在多条信任路径(rt1,rt2,…,rtn),则用户p对用户q的信任度Tp→q为:

其中,为基于路径rti的信任度,∑Rrtj为信任路径rti除去用户p以外所有用户的信誉度之和,|ψ|为集合ψ的基数。”
“6. 一种不良信息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查找单元,用于在收到发送方需要发送给接收方的消息后,根据发送方的标识信息以及所述接收方的标识信息,查找所述接收方对所述发送方的信任度;
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信任度是否大于信任度阈值,若所述接收方对所述发送方的信任度大于信任度阈值,则将所述消息发送给所述接收方;
其中,所述接收方对所述发送方的信任度是根据所述接收方和发送方之间的信誉级别和所述接收方和发送方之间的信任关系确定的;
所述接收方和发送方之间的信誉级别是根据所述接收方和所述发送方的信誉云滴,信誉云数字特征、信誉级别基准云、信誉特征的基准云的相似度,并基于联系人的分布率、收方分布率、被举报数量、和用户通讯习惯确定的;
还包括,根据所述信誉级别确定通讯业务中多个用户之间的信任关系还包括确定用户间的通讯交互量,以及根据所述通讯交互量和交互方式确定用户之间的信任关系和信任强度,进而得出所述信任度,具体地:
确定所有通讯用户之间的通讯交互量,用户p与用户q之间,如对于某种用户交互方式v,存在s个p向q发起的交互,以及t个q向p发起的交互,设u=min(s,t),称u为用户p和用户q之间基于交互方式v的交互量,记为 
对于用户p的联系人集合(q1,q2,…qn),对于交互方式v,存在用户p和qi的交互量其中i∈[1,n],并且存在一个最小k(k≤n),满足:

其中,则称用户p与用户f1,f2,…,fk之间分别存 在直接信任关系;
如果用户p和用户q之间存在的交互方式为直接通话或消息收发,则用户p对用户q之间可以计算直接信任强度,定义直接信任强度Tp→q为:

其中,vi为用户p和用户q之间的某一种交互方式,即直接通话或消息收发,为用户p和用户q发起的vi交互方式的数量,为用户q和用户p发起的vi业务的数量,α(vi)为vi交互方式所占的权重;
若用户之间存在的信任关系是直接信任关系,则将用户之间的通信历史记录中交互的比例确定用户之间的信任度,即用户之间的直接信任强度就是所述用户之间的信任度;
若用户p和用户q之间,不存在任何的交互方式进行通讯,但是存在用户a1,a2,…,an,任意有向边的两个节点ai之间存在直接信任关系,其中ai∈{p,a1,a2,…,an,q};根据任意有向边的两个节点ai之间存在直接信任关系确定用户p对用户q的信任度;
根据用户p到用户q的信任路径计算出用户p对用户q的信任度Tp→q,

用户p到用户q之间存在多条信任路径(rt1,rt2,…,rtn),则用户p对用户q的信任度Tp→q为:

其中,为基于路径rti的信任度,∑Rrtj为信任路径rti除去用户p以外所有用户的信誉度之和,|ψ|为集合ψ的基 数。”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根据所述信誉级别确定通讯业务中多个用户之间的信任关系”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原说明书中仅记载了“根据所述接收方和发送方之间的信誉级别和/或所述接收方和发送方之间的信任关系确定信任度”,以及“在确定了用户的信誉级别以及信誉度后,还需要确定在通讯业务中多个用户之间的信任关系,……首先要确定所有通讯用户之间的通讯交互量”(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137]段)。可见信任关系是通过用户之间的通讯交互量等计算出来的,并非通过信誉级别确定的。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9 月0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提交修改的权利要求1、6中记载了“根据所述信誉级别确定通讯业务中多个用户之间的信任关系”,而原说明书仅记载了“根据所述接收方和发送方之间的信誉级别和/或所述接收方和发送方之间的信任关系确定信任度”,“在确定了用户的信誉级别以及信誉度后,还需要确定在通讯业务中多个用户之间的信任关系”(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73]、[0137]段),即,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信誉级别”和“信任关系”均可用于确定信任度,但二者之间并无相互依赖关系,根据“信誉级别”并不能确定“信任关系”,因此,权利要求1、6的上述修改既不属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也无法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 月30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删除权利要求1、6中的特征“根据所述信誉级别确定通讯业务中多个用户之间的信任关系”;将权利要求1、6中的特征“根据所述通讯交互量和交互方式确定用户之间的信任关系和信任强度,进而得出所述信任度”修改为“根据用户间的通讯交互量和交互方式确定用户之间的信任关系和信任强度,进而根据所述信任关系和所述信誉级别得出所述信任度”;在权利要求1、6中增加特征“所述信誉度是根据所述信誉级别确定的”;删除从属权利要求4-5、9-10;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编号以及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修改,形成权利要求1-6。复审请求人认为通过上述修改克服了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信息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在收到发送方需要发送给接收方的消息后,根据发送方的标识信息以及所述接收方的标识信息,查找所述接收方对所述发送方的信任度;
判断所述信任度是否大于信任度阈值,若所述接收方对所述发送方的信任度大于信任度阈值,则将所述消息发送给所述接收方;
其中,所述接收方对所述发送方的信任度是根据所述接收方和发送方之间的信誉级别和所述接收方和发送方之间的信任关系确定的;所述接收方和发送方之间的信誉级别是根据所述接收方和所述发送方的信誉云滴,信誉云数字特征、信誉级别基准云、信誉特征的基准云的相似度,并基于联系人的分布率、收方分布率、被举报数量和用户通讯习惯确定的;
还包括,根据用户间的通讯交互量和交互方式确定用户之间的信任关系和信任强度,进而根据所述信任关系和所述信誉级别得出所述信任度,具体地:
确定所有通讯用户之间的通讯交互量,用户p与用户q之间,如对于某种用户交互方式v,存在s个p向q发起的交互,以及t个q向p发起的交互,设u=min(s,t),称u为用户p和用户q之间基于交互方式v的交互量,记为 
对于用户p的联系人集合(q1,q2,…qn),对于交互方式v,存在用户p和qi的交互量其中i∈[1,n],并且存在一个最小k(k≤n),满足:

其中,则称用户p与用户f1,f2,…,fk之间分别存在直接信任关系;
如果用户p和用户q之间存在的交互方式为直接通话或消息收发,则用户p对用户q之间可以计算直接信任强度,定义直接信任强度Tp→q为:

其中,vi为用户p和用户q之间的某一种交互方式,即直接通话或消息收发,为用户p和用户q发起的vi交互方式的数量,为用户q和用户p发起的vi业务的数量,α(vi)为vi交互方式所占的权重;
若用户之间存在的信任关系是直接信任关系,则将用户之间的通信历史记录中交互的比例确定用户之间的信任度,即用户之间的直接信任强度就是所述用户之间的信任度;
若用户p和用户q之间,不存在任何的交互方式进行通讯,但是存在用户a1,a2,…,an,任意有向边的两个节点ai之间存在直接信任关系,其中ai∈{p,a1,a2,…,an,q};根据任意有向边的两个节点ai之间存在直接信任关系确定用户p对用户q的信任度;
根据用户p到用户q的信任路径计算出用户p对用户q的信任度Tp→q,

用户p到用户q之间存在多条信任路径(rt1,rt2,…,rtn),则用户p对用户q的信任度Tp→q为:

其中,为基于路径rti的信任度,∑Rrtj为信任路径rti除去用户p以外所有用户的信誉度之和,|ψ|为集合ψ的基数;其中,所述信誉度是根据所述信誉级别确定的。”
“4. 一种不良信息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查找单元,用于在收到发送方需要发送给接收方的消息后,根据发送方的标识信息以及所述接收方的标识信息,查找所述接收方对所述发送方的信任度;
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信任度是否大于信任度阈值,若所述接收方对所述发送方的信任度大于信任度阈值,则将所述消息发送给所述接收方;
其中,所述接收方对所述发送方的信任度是根据所述接收方和发送方之间的信誉级别和所述接收方和发送方之间的信任关系确定的;
所述接收方和发送方之间的信誉级别是根据所述接收方和所述发送方的信誉云滴,信誉云数字特征、信誉级别基准云、信誉特征的基准云的相似度,并基于联系人的分布率、收方分布率、被举报数量和用户通讯习惯确定的;
还包括,根据用户间的通讯交互量和交互方式确定用户之间的信任关系和信任强度,进而根据所述信任关系和所述信誉级别得出所述信任度,具体地:
确定所有通讯用户之间的通讯交互量,用户p与用户q之间,如对于某种用户交互方式v,存在s个p向q发起的交互,以及t个q向p发起的交互,设u=min(s,t),称u为用户p和用户q之间基于交互方式v的交互量,记为 
对于用户p的联系人集合(q1,q2,…qn),对于交互方式v,存在用户p和qi的交互量其中i∈[1,n],并且存在一个最小k(k≤n),满足:

其中,则称用户p与用户f1,f2,…,fk之间分别存在直接信任关系;
如果用户p和用户q之间存在的交互方式为直接通话或消息收发,则用户p对用户q之间可以计算直接信任强度,定义直接信任强度Tp→q为:

其中,vi为用户p和用户q之间的某一种交互方式,即直接通话或消息收发,为用户p和用户q发起的vi交互方式的数量,为用户q和用户p发起的vi业务的数量,α(vi)为vi交互方式所占的权重;
若用户之间存在的信任关系是直接信任关系,则将用户之间的通信历史记录中交互的比例确定用户之间的信任度,即用户之间的直接信任强度就是所述用户之间的信任度;
若用户p和用户q之间,不存在任何的交互方式进行通讯,但是存在用户a1,a2,…,an,任意有向边的两个节点ai之间存在直接信任关系,其中ai∈{p,a1,a2,…,an,q};根据任意有向边的两个节点ai之间存在直接信任关系确定用户p对用户q的信任度;
根据用户p到用户q的信任路径计算出用户p对用户q的信任度Tp→q,

用户p到用户q之间存在多条信任路径(rt1,rt2,…,rtn),则用户p对用户q的信任度Tp→q为:

其中,为基于路径rti的信任度,∑Rrtj为信任路径rti除去用户p以外所有用户的信誉度之和,|ψ|为集合ψ的基数;其中,所述信誉度是根据所述信誉级别确定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3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原说明书第[0137]-[0145]段记载了根据用户间的通讯交互量和交互方式计算信任关系和信任强度以及进一步计算信任度的详细过程,第[0073]段记载了“接收方对所述发送方的信任度是根据所述接收方和发送方之间的信誉级别和/或所述接收方和发送方之间的信任关系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1、6修改后的特征“根据用户间的通讯交互量和交互方式确定用户之间的信任关系和信任强度,进而根据所述信任关系和所述信誉级别得出所述信任度”在原说明书中有文字记载。原说明书第[0111]-[0135]段记载了根据信誉级别计算信誉度的详细过程,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中增加的特征“所述信誉度是根据所述信誉级别确定的”在原说明书中有文字记载。由此可见,对权利要求1和6的上述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4320766A ,公开日为2015年01月28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信息管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垃圾短信识别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88]-[0177]段,权利要求1-18):获取来自第一通信终端将要发送至第二通信终端的短信(相当于收到发送方需要发送给接收方的消息);获取所述第一通信终端对应的第一电话号码(相当于发送方的标识信息)与所述第二通信终端对应的第二电话号码(相当于接收方的标识信息)之间的亲密度(相当于查找所述接收方对所述发送方的信任度);当所述亲密度小于设定阈值时,确定所述短信为垃圾短信;根据所述亲密度确定所述短信是否为垃圾短信;当所述亲密度等于或大于设定阈值时,确定所述短信不为垃圾短信;在一实施例中,例如预设阈值为0.02,由于0.04625大于0.02,则可视为A与B之间的短信为非垃圾短信,从而可以将该短信发送至第二电话号码B对应的第二通信终端上(若所述接收方对所述发送方的信任度大于信任度阈值,则将所述消息发送给所述接收方);所述获取所述第一通信终端对应的第一电话号码与所述第二通信终端对应的第二电话号码之间的亲密度,包括获取所述第一通信终端的第一通讯录与所述第二通信终端的第二通讯录;确定所述第一通讯录与所述第二通讯录中共同存储的共同联系号码;根据所述第一电话号码与所述共同联系号码之间的通信记录、所述第二电话号码与所述共同联系号码之间的通信记录,确定所述第一电话号码与所述第二电话号码之间的亲密度;例如,在通信双方互为通讯录好友的情形下,可以将第一电话号码与第二电话号码之间的亲密度设为1,该种情形下的亲密度的级别为最高级(好友关系即为直接信任关系,属于一种具体的信任关系,相当于所述接收方对所述发送方的信任度是根据所述接收方和发送方之间的信任关系确定的)。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判断的是所述信任度是否大于信任度阈值;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亲密度是否大于等于信任度阈值;(2)所述接收方对所述发送方的信任度是根据所述接收方和发送方之间的信誉级别和所述接收方和发送方之间的信任关系确定;所述接收方和发送方之间的信誉级别是根据所述接收方和所述发送方的信誉云滴,信誉云数字特征、信誉级别基准云、信誉特征的基准云的相似度,并基于联系人的分布率、收方分布率、被举报数量和用户通讯习惯确定的;(3)根据用户间的通讯交互量和交互方式确定用户之间的信任关系和信任强度,进而根据所述信任关系和所述信誉级别计算所述信任度的详细过程。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定信任度阈值判断标准,如何确定信誉级别以及如何根据信任关系和信誉级别确定信任度。
对于区别(1),在通信领域中,阈值作为临界值,无论是归入哪个范围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2),在通信领域中,根据服务器标识或者接收方的标识来反馈发送方的可信度从而确定其信誉级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而在面对需要确定用户信任度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标识的用户信誉度量值或级别来表征用户信任度。而对具体信誉级别的表征,不同网络应用中可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不同的计算方法,例如信誉积分、信誉云滴、联系人的分布率、收方分布率、被举报数量和用户通讯习惯等均为常规的信誉级别参数,这些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而进行具体的设定,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3),权利要求1在根据信任关系和信誉级别确定信任度的过程中,采用了信任度传递模型,若两个用户之间的信任关系为直接信任关系,则通过将两个用户之间通讯交互量和交互方式计算两个用户之间的直接信任强度,并将该直接信任轻度作为信任度,而当两个用户之间为间接信任关系时,则利用两个用户之间的信任路径以及两个用户与信任路径中的其它用户的信任强度确定两个用户之间的信任度,通过用户p到用户q的信任路径,确定用户p对用户q的信任度。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根据通信终端双方的通信号码的亲密度确定接收端对发送端的信任度,根据信任度决定判断发送端的短信是否为垃圾短信,亲密度根据通信双方与共同联系号码之间的通信记录确定,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信任度传递,更未公开在两个用户之间为间接信任关系时建立信任路径,基于信任路径计算两个用户之间的信任度,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到启示在两个用户之间采用信任度传递,建立信任路径来计算两个用户之间的信任度。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所述区别(3)为本申请的申请日前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本申请权利要求1由于采用上述技术方案,能够更加准确、实时地确定通讯过程中两个用户的信任度,提高了对不良信息管理的准确性以及实时性。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4是和方法权利要求1对应一致的装置权利要求,参考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从属权利要求5-6引用权利要求4。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5-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6项;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8月02日提交说明书第1-20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8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8月02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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