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滑石组合物及其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792
决定日:2020-01-20
委内编号:1F247715
优先权日:2013-02-22
申请(专利)号:201480022409.1
申请日:2014-02-17
复审请求人:益瑞石滑石欧洲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伟
合议组组长:崔军
参审员:王中良
国际分类号:C09C1/42,C09C1/02,C09C1/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时,如果现有技术未给出将上述区别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2409.1,名称为“滑石组合物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益瑞石滑石欧洲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2月17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2月22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0月2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22页和说明书摘要,2017年07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经表面处理的高长径比滑石(HART),其中,高长径比滑石经过用表面处理剂进行的表面处理,所述表面处理剂包含含有一个或多个醚键的聚合物物种。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经表面处理的HART,其中,所述HART的层状指数为至少3.0。
3. 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经表面处理的HART,其中,所述HART的d50为1μm~4μm。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经表面处理的HART,其中,所述含有一个或多个醚键的聚合物物种为聚醚或其衍生物。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经表面处理的HART,其中,所述经表面处理的高长径比滑石包含相对于滑石重量为0.1重量%~10重量%的表面处理剂。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经表面处理的HART,其中,所述经表面处理的高长径比滑石包含相对于滑石重量为0.2重量%~5重量%的表面处理剂。
7. 一种制备经表面处理的HART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将适量的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限定的HART和表面处理剂混合,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经表面处理的HART。
8. 一种聚合物组合物,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包含: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经表面处理的HART、或由权利要求7所述方法能够获得的经表面处理的HART。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中,所述聚合物选自聚丙烯、聚乙烯、丙烯-乙烯共聚物或其组合。
10. 如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包含相对于所述聚合物组合物的总重量为至少30重量%的经表面处理的HART。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包含相对于所述聚合物组合物的总重量为至少40重量%的经表面处理的HART。
12.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所述聚合物组合物还包含所述经表面处理的高长径比滑石以外的填料,所述填料选自:碱土金属碳酸盐或硫酸盐;含水高岭石粘土;无水高岭石粘土;云母;珍珠岩;长石;霞长石;硅灰石;硅藻土;重晶石;玻璃;天然或合成的二氧化硅或硅酸盐;层状指数小于2.8的滑石,以及其组合。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所述碱土金属碳酸盐或硫酸盐为碳酸钙、碳酸镁、白云石或石膏;所述含水高岭石粘土为高岭土、埃洛石或球土;所述无水高岭石粘土为偏高岭土或完全煅烧高岭土。
14. 一种制备聚合物组合物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将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经表面处理的HART或由权利要求7所述方法能够获得的经表面处理的HART与聚合物组合,相对于所述聚合物组合物的总重量,经表面处理的HART的量为至少30重量%。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相对于所述聚合物组合物的总重量,所述经表面处理的HART的量为至少35重量%。
16.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相对于所述聚合物组合物的总重量,所述经表面处理的HART的量为至少40重量%。
17. 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经表面处理的HART或由权利要求7的方法能够获得的经表面处理的HART作为功能组合物中的填料的应用。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应用,所述经表面处理的HART作为功能组合物中的增量剂填料或功能填料。
19. 由权利要求8~13中任一项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形成的聚合物复合材料或物品。
20. 由权利要求8~13中任一项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挤出或成型的聚合物复合材料或物品。
21. 如权利要求8~13中任一项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或如权利要求19或20所述的聚合物复合材料或物品,其具有:
(i)在-20℃、和/或在-10℃、和/或在0℃下的第一无缺口简支梁冲击强度,其大于包含相同量的未用表面处理剂处理过的高长径比滑石的聚合物组合物或由其形成的聚合物复合材料或物品在-20℃、和/或在-10℃、和/或在0℃下的第二无缺口简支梁冲击强度;和/或
(ii)第一LTTS,其大于包含相同量的未用表面处理剂处理过的高长径比滑石的聚合物组合物或由其形成的聚合物复合材料或物品的第二LTTS。”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经表面处理的高长径比滑石。对比文件1(CN102311669 A,公开日为2012年01月11日)公开了一种改性滑石粉(参见说明书第7和30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滑石为高长径比。但该区别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CN101679673 A,公开日为2010年03月24日,参见说明书第1、28、29和43段),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增强填料。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因此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经表面处理的高长径比滑石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改性滑石粉制备方法(参见说明书第22-26段)。基于权利要求1的分析,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7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功能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组合物。基于权利要求1的分析,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8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5)从属权利要求9-1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因此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制备聚合物组合物的方法,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经表面处理的HART作为功能组合物中的填料的应用,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聚合物复合材料或物品。基于权利要求1和7的分析,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或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这些权利要求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这些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7)从属权利要求15-1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8、20和2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益瑞石滑石欧洲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2均不涉及在滑石、特别是高长径比滑石引入到聚合物组合物中时聚合物组合物中出现的表面缺陷(如注射印痕)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论是从对比文件1还是对比文件2出发,均不容易想到通过以含有一个或多个醚键的聚合物物种对高长径比滑石进行表面处理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在用“三步法”评价创造性时,应当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整体把握发明的发明构思,不能孤立、零散地考量发明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整体上体现了其发明构思,而现有技术并未就其整体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则该发明的权利要求应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补充实验数据的技术效果并未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因此不予考虑。并且,通过本申请实施例2d仅能看出表面缺陷的消除是与表面处理相关,并不能证明这种技术效果是由于采用高长径比的滑石带来的,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滑石进行与本申请相同的表面处理,说明对比文件1的产品同样能够消除表面缺陷。由于本申请对于滑石采用高长径比的作用、产生的技术效果没有任何记载,因此本申请中高长径比的滑石的作用就是本领域公知的作用即作为聚合物组合物中的增强材料填料,这与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经表面处理的高长径比滑石(HART)。基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认:通过使用PEG对HART进行表面处理,能够消除或减少因较高滑石装载量而引起的聚合物复合材料制品的表面缺陷(注射印痕),同时能够改善制品的无缺口简支梁冲击强度和LTTS。但是关于权利要求1的整个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仅仅能够确认其能够实现对HART的表面处理,对于表面处理会带来何种效果及效果达到何种程度,均无法确认。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借助至少一个配混挤出机,通过在粘弹性状态下的聚烯烃基体内分散层状滑石,获得由含流度指数(在230℃下在2.16kg下测量)为2-100g/10min的聚丙烯和矿物层状填料的聚烯烃基体形成的热塑性组合物的方法(具体参见说明书第18段)。对比文件2还指出:层状填料可以表面处理,以便影响其物理行为,例如降低聚集倾向(具体参见说明书第29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限定了是用表面处理剂进行的表面处理,且所述表面处理剂包含含有一个或多个醚键的聚合物物种。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仅仅是如何实现对滑石的表面处理。对此,对比文件1明确给出了可使用包含有机硅/聚醚共聚物即α、ω-双(三甲硅氧基)聚二甲基聚甲基(R-聚氧乙烯聚氧丙烯醚基)硅氧烷的改性剂对滑石进行表面处理的技术启示(具体参见说明书第6-7和30段)。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且容易想到使用其记载的改性剂对对比文件2中的滑石填料进行表面处理,以达到影响其物理行为的目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具体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8段和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7段),因此它们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制备经表面处理的HART的方法。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滑石粉与改性剂混合以制备改性滑石粉的方法(具体参见说明书第22-26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聚合物组合物。对比文件2实际上公开了一种热塑性组合物,其包含经表面处理的HART。热塑性组合物属于聚合物组合物。因此在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5)从属权利要求9-1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具体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0-21、29和43段,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0段),并且从属权利要求12和13中未被公开的其它填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合理分析和有限试验就能确定的同类物质。因此从属权利要求9-13也不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制备聚合物组合物的方法,从属权利要求15和16对聚合物组合物中填料含量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形成热塑性组合物的方法,其中包括了将热塑性聚烯烃基体即聚丙烯与滑石填料组合的步骤。并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组合物中填料的含量。因此在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4-16也不具备创造性。(7)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经表面处理的HART或由权利要求7的方法能够获得的经表面处理的HART作为功能组合物中的填料的应用,从属权利要求18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的热塑性组合物属于功能组合物,且其中的滑石是作为增强矿物填料使用(具体参见说明书第25和28段)。增强矿物填料属于功能填料,且作为增量剂填料使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它应用方式。因此在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7和18也不具备创造性。(8)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由权利要求8-13中任一项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形成的聚合物复合材料或物品,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由权利要求8-13中任一项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挤出或成型的聚合物复合材料或物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热塑性组合物,且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由所述热塑性组合物挤出或成型的聚合物复合材料或物品(具体参见说明书第44段)。因此在权利要求8-13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9和20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9)从属权利要求21对无缺口简支梁冲击强度和LTTS做了限定,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该限定无法确定要求保护的聚合物组合物或聚合物复合材料或物品具有某种特定的结构或组成。因此权利要求21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15项)。意见陈述书中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与提出复审请求时陈述的理由基本相同。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聚合物组合物,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包含:经表面处理的高长径比滑石,其中,高长径比滑石经过用表面处理剂进行的表面处理,所述表面处理剂包含聚亚烷基二醇和/或聚亚烷基二醇改性的聚硅氧烷,其中所述聚亚烷基二醇的数均分子量低于20,000g/mol,其中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包含相对于所述聚合物组合物的总重量为至少30重量%的经表面处理的高长径比滑石。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中,所述高长径比滑石的层状指数为至少3.0。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中,所述高长径比滑石的d50为1μm~4μm。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经表面处理的高长径比滑石包含相对于滑石重量为0.1重量%~10重量%的表面处理剂。
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经表面处理的高长径比滑石包含相对于滑石重量为0.2重量%~5重量%的表面处理剂。
6.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中,所述聚合物选自聚丙烯、聚乙烯、丙烯-乙烯共聚物或其组合。
7.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包含相对于所述聚合物组合物的总重量为至少40重量%的经表面处理的高长径比滑石。
8.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所述聚合物组合物还包含所述经表面处理的高长径比滑石以外的填料,所述填料选自:碱土金属碳酸盐或硫酸盐;含水高岭石粘土;无水高岭石粘土;云母;珍珠岩;长石;霞长石;硅灰石;硅藻土;重晶石;玻璃;天然或合成的二氧化硅或硅酸盐;层状指数小于2.8的滑石,以及其组合。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碱土金属碳酸盐或硫酸盐为碳酸钙、碳酸镁、白云石或石膏;所述含水高岭石粘土为高岭土、埃洛石或球土;所述无水高岭石粘土为偏高岭土或完全煅烧高岭土。
10. 一种制备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将经表面处理的高长径比滑石与聚合物组合,相对于所述聚合物组合物的总重量, 经表面处理的高长径比滑石的量为至少30重量%。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相对于所述聚合物组合物的总重量,所述经表面处理的高长径比滑石的量为至少35重量%。
1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相对于所述聚合物组合物的总重量,所述经表面处理的高长径比滑石的量为至少40重量%。
13. 由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形成的聚合物复合材料或物品。
14. 由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挤出或成型的聚合物复合材料或物品。
15. 如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或如权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聚合物复合材料或物品,其具有:
(i)在-20℃、和/或在-10℃、和/或在0℃下的第一无缺口简支梁冲击强度,其大于包含相同量的未用表面处理剂处理过的高长径比滑石的聚合物组合物或由其形成的聚合物复合材料或物品在-20℃、和/或在-10℃、和/或在0℃下的第二无缺口简支梁冲击强度;和/或
(ii)第一LTTS,其大于包含相同量的未用表面处理剂处理过的高长径比滑石的聚合物组合物或由其形成的聚合物复合材料或物品的第二LTTS。”
复审请求人于2020年01月03日提交了主动补正,包括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15项)。在2019年08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表面处理剂为“聚亚烷基二醇改性的聚硅氧烷”的技术方案,并将权利要求1中“所述表面处理剂包含聚亚烷基二醇”修改为“所述表面处理剂选自聚亚烷基二醇”;对权利要求2-15未做修改。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聚合物组合物,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包含:经表面处理的高长径比滑石,其中,高长径比滑石经过用表面处理剂进行的表面处理,所述表面处理剂选自聚亚烷基二醇,其中所述聚亚烷基二醇的数均分子量低于20,000g/mol,其中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包含相对于所述聚合物组合物的总重量为至少30重量%的经表面处理的高长径比滑石。”
复审请求人认为:PEG的使用可以钝化滑石的-OH基团与聚合物的反应。该基团是滑石上唯一的反应性化学基团,即使采用不同于“实施例PEG 8,000”的数均分子量低于20,000 g/mol的聚亚烷基二醇,也不会改变滑石上的-OH基团通过氢键与聚亚烷基二醇的二醇基团发生反应的事实,因此对滑石的-OH基团钝化从而避免与聚合物反应的结果并不会改变。聚亚烷基链的长度对此过程基本上没有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数均分子量低于20,000 g/mol的聚亚烷基二醇在对高长径比滑石进行表面处理后可以实现与实施例采用的分子量为约8,000 g/mol的PEG相同的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20年01月0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15项)。因此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15年10月2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22页和说明书摘要,2020年01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下称复审决定文本)。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时,如果现有技术未给出将上述区别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聚合物组合物(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较高滑石装载量(通常为30重量%以上)时,一些表面缺陷可能出现在成型部件上(例如,机动车车身板件)。希望的是提供用于这样的配方的新型滑石,以减少或消除表面缺陷”(具体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第14-16行)。
针对技术效果,说明书记载了以下内容:“出乎预料地发现,本发明的实施方式的经表面处理的高长径比滑石可以以较高装载量(例如,大于约30重量%,或至少约35重量%,或至少约40重量%的装载水平)并入聚合物而不发生表面缺陷,或至少较低地发生表面缺陷,而在包含相应量的未根据本文所述的方法进行表面处理的相当的高长径比滑石的聚合物组合物中则见到表面缺陷”,“在某些实施方式中,包含一定量经表面处理的高长径比滑石(例如,至少约30重量%,或至少约35重量%,或至少约40重量%)的聚合物组合物和/或由其形成的聚合物复合材料和/或物品的无缺口简支梁冲击强度(在-20℃,和/或在-10℃,和/或在0℃)和/或缺口简支梁冲击强度(在23℃)可以与包含相当量的未根据本文所述方法进行表面处理的高长径比滑石的聚合物组合物和/或由其形成的聚合物复合材料和/或物品相当,或相对其有所改善”,“在某些实施方式中,包含一定量(例如,至少约30重量%,或至少约35重量%,或至少约40重量%)经表面处理的高长径比滑石的聚合物组合物和/或由其形成的聚合物复合材料和/或物品的长期热稳定性(LTTS)可以与包含相当量的未根据本文所述方法进行表面处理的高长径比滑石的聚合物组合物和/或由其形成的聚合物复合材料和/或物品相当,或相对其有所改善”;经表面处理的高长径比滑石作为功能组合物中的填料、例如增量剂填料或功能填料的应用时,“其用于减少由聚合物组合物形成的聚合物复合材料或物品中的表面缺陷,例如,注射印痕”;“其用于改善由聚合物组合物形成的聚合物复合材料或物品的冲击强度”;“其用于改善由聚合物组合物形成的聚合物复合材料或物品的长期热稳定性(LTTS)”(具体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3页第19行至第15页第4行,第16页第23行至第17页第4行)。
为证实上述技术效果,说明书提供了实施例1和2。实施例1中分别以分子量为约8,000g/mol的PEG和PEG改性聚硅氧烷(3-甲氧基{聚(亚乙基氧)}丙基三甲氧基硅烷)为表面处理剂,制备了经表面处理的高长径比滑石。实施例2中,使用实施例1中制备的经PEG表面处理的高长径比滑石,制备了配方为1、1b和3的聚合物复合材料;同时作为对比,在其它组分和含量不变的情况下,使用实施例1中记载的未处理高长径比滑石,制备了配方为2、2b和4的聚合物复合材料。实施例2b和2d中分别对复合材料的机械性能和外观(有无注射印痕)做了评价。其中,实施例2b的测试对象为配方3和4,评价结果显示:同为30重量%滑石装载量,相比于配方4,配方3的复合材料的冲击强度(简支梁无缺口)有所改善,且LTTS提升显著(具体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的表1)。实施例2d以配方1b、2b、3和4为测试对象,评价结果显示:在30重量%滑石装载量的配方3和4制造的板上未看到注射印痕;同为40重量%滑石装载量,配方2b制造的板显示出注射印痕,而配方1b制造的板上未看到注射印痕或注射印痕的存在显著减少(具体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2页第12-13行和表2)。
基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首先能够确认:通过使用分子量为约8,000g/mol的PEG对高长径比滑石进行表面处理,能够消除或减少因较高滑石装载量而引起的聚合物复合材料制品的表面缺陷(注射印痕),同时能够改善制品的无缺口简支梁冲击强度和LTTS。
关于表面处理剂,目前权利要求1采用“所述表面处理剂选自聚亚烷基二醇,其中所述聚亚烷基二醇的数均分子量低于20,000g/mol”对其进行限定。聚亚烷基二醇是结构为HO-[R-O]n-H,主链中含醚链的一类高分子二醇聚合物,R为直链或支链亚烷基(可参见例如:《高分子辞典》,冯新德,中国石化出版社,1998年06月,第383页)。聚亚烷基二醇具有相同的活性官能团-OH,结构高度相似,且性能相近。因此基于本申请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进一步确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都能解决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其声称的技术效果,即,能够消除或减少因较高滑石装载量而引起的聚合物复合材料制品的表面缺陷(注射印痕),同时能够改善制品的无缺口简支梁冲击强度和LTTS。
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借助至少一个配混挤出机,通过在粘弹性状态下的聚烯烃基体内分散层状滑石,获得由含流度指数(在230℃下在2.16kg下测量)为2-100g/10min的聚丙烯和矿物层状填料的聚烯烃基体形成的热塑性组合物的方法,其中所述矿物层状填料是中值直径D50(通过SedigraphTM测量)为至少1微米和在引入到基体内之前层状指数为至少4且在热塑性组合物内测量时为至少3的滑石(具体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8段)。对比文件2还指出:层状填料可以表面处理,以便影响其物理行为,例如降低聚集倾向(具体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9段)。
对比文件2中使用的滑石填料的层状指数为至少4,属于权利要求1中的“高长径比滑石”。因此对比文件2实际上已公开了一种热塑性组合物,其包含经表面处理的高长径比滑石,该表面处理能够影响滑石填料的物理行为,例如降低聚集倾向。其中,热塑性组合物属于聚合物组合物。
关于填料含量,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内容:母炼胶包括较高重量比的矿物层状填料,优选基于热塑性组合物的总重量,为30-70wt%,更优选30-60%,最优选40-60%;备用的热塑性组合物优选具有较低含量的矿物层状填料,例如基于聚合物基体和矿物层状填料的结合重量,为0.5-40wt%(具体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43段)。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具体限定了是用表面处理剂对高长径比滑石进行的表面处理,所述表面处理剂选自聚亚烷基二醇,其中所述聚亚烷基二醇的数均分子量低于20,000g/mol。
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能够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消除或减少因较高滑石装载量而引起的聚合物复合材料制品的表面缺陷(注射印痕)并改善制品的无缺口简支梁冲击强度和LTTS。
此时,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关键在于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2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改性滑石粉,包含100质量份的滑石粉和0.5-2.5质量份的改性剂,改性剂为月桂酸多元醇酯和有机硅/聚醚共聚物的混合物,其中有机硅/聚醚共聚物为α、ω-双(三甲硅氧基)聚二甲基聚甲基(R-聚氧乙烯聚氧丙烯醚基)硅氧烷,结构式为,其中R为H、烷基或者含有羟基的烷基(具体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6-7和9-11段)。
对比文件1指出:滑石粉表面有极性基团,而月桂酸多元醇酯和有机硅/聚醚共聚物均具有极性基团,可以较好地与滑石粉表面的极性基团结合,提高改性效果。本发明所述的改性滑石粉,具有很高的沉降体积和较低的吸油率,可以在基体树脂中较好地分散;可广泛应用于聚丙烯、聚乙烯、聚氯乙烯和ABS等领域(具体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0段)。
可以看到,尽管对比文件1中同样是用表面处理剂(即改性剂)对滑石进行的表面处理,但是所用表面处理剂的种类不同于聚亚烷基二醇,表面处理的对象也不是高长径比滑石,且对滑石改性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与本发明明显不同。显然,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2中以消除或减少因较高滑石装载量而引起的聚合物复合材料制品的表面缺陷(注射印痕)并改善制品的无缺口简支梁冲击强度和LTTS的技术启示。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1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其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15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对相关意见的评述
驳回决定中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对比文件2评述了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对于这种结合方式,合议组认为:即使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复审决定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也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改性滑石粉,可广泛应用于聚丙烯、聚乙烯、聚氯乙烯和ABS等领域。可见对比文件1实际上公开了一种包含所述改性滑石粉的聚合物组合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所用表面处理剂的种类不同,表面处理的对象是高长径比滑石,且限定了组合物中经表面处理的高长径比滑石的含量范围。
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能够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同样是:如何消除或减少因较高滑石装载量而引起的聚合物复合材料制品的表面缺陷(注射印痕)并改善制品的无缺口简支梁冲击强度和LTTS。
关于高长径比滑石的表面处理,对比文件2指出:层状填料可以表面处理,以便影响其物理行为,例如降低聚集倾向(具体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9段)。可以看到,对比文件2中不仅未公开表面处理的具体方式,而且表面处理的目的也与本发明完全不同。显然,对比文件2并未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其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15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上述复审决定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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