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在胃肠系统中具有镇痛特性的嗜酸乳杆菌菌株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788
决定日:2020-01-20
委内编号:1F270813
优先权日:2004-09-21
申请(专利)号:201410119530.8
申请日:2005-09-21
复审请求人:杜邦营养生物科学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艳芳
合议组组长:欧阳雪宇
参审员:刘桂英
国际分类号:A61K35/74,A23L1/29,A61P2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19530.8,名称为“在胃肠系统中具有镇痛特性的嗜酸乳杆菌菌株”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杜邦营养生物科学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05年09月21日,优先权日为2004年09月21日,公开日为2014年08月06日。本申请是申请日为2005年09月21日、申请号为200580031540.5、发明名称为“在胃肠系统中具有镇痛特性的嗜酸乳杆菌菌株”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03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页(1-104段)、说明书附图第1-6页(图1-13)、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第1-5页以及2018年08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活的嗜酸乳杆菌菌株作为唯一活性成分在制备在人类或动物的胃肠系统中减少由炎症引起的疼痛的载体中的用途,其中所述嗜酸乳杆菌菌株诱导上皮细胞中阿片受体和/或大麻醇类受体的表达,其中所述的嗜酸乳杆菌菌株为以注册号PTA-4797注册在ATCC的菌株即嗜酸乳杆菌NCFM。
2. 活的嗜酸乳杆菌菌株作为唯一活性成分在制备在人类或动物的胃肠系统中减少由炎症引起的疼痛的载体中的用途,其中所述嗜酸乳杆菌菌株为以注册号PTA-4797注册在ATCC的菌株即嗜酸乳杆菌NCFM。
3. 如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人类或动物患有过敏性肠综合征。
4. 如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载体含有106到1012CFU的细菌/克载体。
5. 如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镇痛通过大麻醇类受体和/或阿片受体来介导。
6. 如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载体是药学可接受的载体或食品。
7. 如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载体是动物或植物来源的乳制品。”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2(上海市乐托尔临床协作组,乐托尔胶囊治疗成人慢性腹泻临床疗效观察,《胃肠病学》,1999年第4卷,第4期,第246,248页,公开日:1999年12月31日)公开了一种嗜酸乳杆菌胶囊——乐托尔,其是由嗜酸乳杆菌经热灭菌处理后的制剂。该嗜酸乳杆菌胶囊可以改善腹痛(见表3——治疗4周时两组患者相关临床症状改善数比较)。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对所述的嗜酸乳杆菌菌株限定为活菌,且将所述菌株限定为以注册号PTA-4797注册在ATCC的菌株即嗜酸乳杆菌NCFM,且该嗜酸乳杆菌菌株诱导上皮细胞中阿片受体和/或大麻醇类受体的表达,且所述疼痛是由炎症引起。故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对对比文件2所述药物中的嗜酸乳杆菌的菌种具体选择为活菌和具体的菌种来提高炎症引起疼痛的镇痛技术效果。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2的教导下有动机想到在嗜酸乳杆菌中选择该菌株用于制备产品。“该嗜酸乳杆菌菌株诱导上皮细胞中阿片受体和/或大麻醇类受体的表达”属于作用机理限定,对制药用途主题无影响。且对比文件2中涉及的腹泻疼痛也可以由炎症导致,故不能将权利要求1的炎症引起的疼痛与对比文件2的改善腹泻导致的腹痛区别开来。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7进一步限定了所述人类或动物患有过敏性肠综合征、所制备的药物载体中嗜酸乳杆菌原料的添加量、“所述镇痛通过大麻醇类受体和/或阿片受体来介导”的镇痛机理、给药载体,然而所述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7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杜邦营养生物科学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活的嗜酸乳杆菌与热灭活的化学组成不同,特性不同,并重申附件1(The immunomodulatory properties of viable Lactobacillus salivarius ssp. Salivarius CECT5713 are not restricted to the large intestine, Eur J Nutr(2012) 51:365-374)表明活菌导致改善的镇痛效果,而灭活菌不能显著改善镇痛效果。对比文件2未公开热灭活的嗜酸乳杆菌治疗疼痛,虽然慢性腹泻通常伴随着腹痛,但不能排除不伴随腹痛的慢性腹泻,不能由对比文件2获得热灭活的嗜酸乳杆菌可以治疗(并非由慢性腹泻引起的)疼痛的技术启示。本申请实施例证实活的嗜酸乳杆菌能够有效减少由炎症引起的疼痛。因此,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附件1是期刊杂志,仅是一种学术观点;而且其结论是活菌导致镇痛改善,而灭活菌改善不显著,并没有排除灭活菌没有镇痛作用。对比文件2涉及的腹泻疼痛可以由炎症导致,效果的高低仅是程度上的改变,不能改变制药用途本身。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嗜酸乳杆菌胶囊——乐托尔,其是由嗜酸乳杆菌经热灭菌处理后的制剂(即公开了作为唯一活性成分),该嗜酸乳杆菌胶囊可以改善人的慢性腹泻引起的腹痛(参见第246页表3 治疗4周时两组患者相关临床症状改善数比较),腹泻可能与肠道菌群失调有关,在治疗上可以选用调节肠道菌群的微生态制剂治疗(参见第248页讨论)。故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对所述的嗜酸乳杆菌菌株限定为活菌,而对比文件2的嗜酸乳杆菌是经热灭菌处理的;(2)限定了用于胃肠系统中减少由炎症引起的疼痛,并限定了镇痛机理,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属于胃肠系统疼痛下位概念的腹痛;(3)限定了具体的菌株号,且还可应用于动物。根据上述区别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替代的嗜酸乳杆菌镇痛制剂应用。对于区别技(1),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乐托尔胶囊的主要成分是粘附性热灭菌处理致死的人嗜酸性乳酸杆菌及其培养基,对肠道细胞有强大的粘附力,通过减少病原菌的物理性侵袭及其分泌毒素的化学攻击而对肠道细胞起一定的保护作用;通过增加有益的肠道嗜酸性菌群而减少有害菌群的生长;还能刺激肠道分泌IgA抗体,提高肠道免疫力(参见第248页讨论)。且本领域熟知:乳杆菌是多形态的革兰阳性杆菌,在人类肠道中,作为正常菌群成员的菌种有嗜酸乳杆菌等,具有在肠内正常地无害定植、辅助食物消化、促进宿主代谢等生理意义(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正常菌群与健康——人体微生态学,魏曦主编,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5年06月第1版,第152-153页);原则上凡是正常的微生物成员都应该能作为活菌制剂,乳杆菌制剂应用历史最早,制剂的种类也多,能够入药的乳杆菌菌种有嗜酸乳杆菌等(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260页);活菌制剂具有整肠作用,对腹泻、便秘及肠道感染都有调整与治疗作用(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262页)。且本领域熟知:嗜酸乳杆菌的活菌或死亡菌均对肠粘膜细胞有强大的黏附作用,能有效组织致病菌或病毒对肠黏膜细胞的侵袭,其代谢产物有广谱抗菌活性,对引起腹泻的多种致病菌有抑制作用;能促进肠黏膜细胞免疫球蛋白的分泌,对结肠黏膜有非特异性的免疫刺激作用;能促进肠道内产酸菌群的生长繁殖,有利于维持肠道内微生态的平衡(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嗜酸乳杆菌(乐托尔)”,《新编国家基本药物手册》,胡克振等主编,内蒙古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第356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活的嗜酸乳杆菌菌株,以提供与灭活菌类似的整肠作用(包括粘附胃肠道细胞、广谱抗菌、促进免疫球蛋白分泌等)。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可以治疗腹泻疼痛(参见第246页表3 治疗4周时两组患者相关临床症状改善数比较)。首先,“所述嗜酸乳杆菌菌株诱导上皮细胞中阿片受体和/或大麻醇类受体的表达” 属于作用机理的限定,“由炎症引起”属于病因限定,均无法与现有的适应症腹泻疼痛相区分,即对制药用途无限定作用。其次,本领域熟知:腹泻伴有腹痛多见于炎症性肠病(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3:“慢性腹泻”,新编内科临床诊疗手册,罗邦尧 主编,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4年04月第1版,第147页),因此,将其用于由炎症引起的疼痛也是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3),以注册号为PTA-4797注册在ATCC的菌株即嗜酸乳杆菌NCFM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嗜酸乳杆菌菌种,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嗜酸乳杆菌中选择该菌株用于制备产品。并且,将人用药物用于其它种类的动物也是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较于权利要求1仅是删除了技术特征“所述嗜酸乳杆菌菌株诱导上皮细胞中阿片受体和/或大麻醇类受体的表达”,基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相同评述理由,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7进一步限定了给药对象、载体的菌浓度、镇痛机理、载体种类,然而所述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和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7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性证据1-3均未公开嗜酸乳杆菌的活菌和灭活菌均能够有效减少由胃肠系统的炎症引起的疼痛且腹泻伴有腹痛一定与炎症性肠病相关。附件1记载了在大鼠结肠炎的TNBS模型中,活的Lactobacillus salivarius ssp. Salivarius CECT5713对肠道抗炎活性而言是必需的,与未治疗的对照大鼠相比,用死的益生菌治疗结肠炎大鼠无法显著改进所评估的任何宏观参数,因此,活菌株和热灭活菌株具有不同的性质。对比文件2未公开或教导热灭活的嗜酸乳杆菌可以治疗由炎症引起的疼痛,附件1提供了大鼠接触模型中活菌与灭活菌肠道抗炎效果的对比实验数据并表明活菌导致改善的镇痛效果,而灭活菌不能显著改善镇痛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2和附件1完全相反的结论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将理解热灭活的嗜酸乳杆菌可以治疗慢性腹泻并改善可能伴随的腹痛,但不能从对比文件2获得热灭活的嗜酸乳杆菌可以治疗并非由慢性腹泻引起的疼痛的技术启示,更不能从对比文件2获得以注册号PTA-4797注册在ATCC的活的嗜酸乳杆菌用于减少由炎症引起的疼痛的技术启示。综上,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03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页(1-104段)、说明书附图第1-6页(图1-13)、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第1-5页以及2018年08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活的嗜酸乳杆菌菌株作为唯一活性成分在制备在人类或动物的胃肠系统中减少由炎症引起的疼痛的载体中的用途。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嗜酸乳杆菌胶囊——乐托尔,其是由嗜酸乳杆菌经热灭菌处理后的制剂(即公开了作为唯一活性成分),该嗜酸乳杆菌胶囊可以改善人的慢性腹泻引起的腹痛(参见第246页表3 治疗4周时两组患者相关临床症状改善数比较),腹泻可能与肠道菌群失调有关,在治疗上可以选用调节肠道菌群的微生态制剂治疗(参见第248页讨论)。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热灭活的嗜酸乳杆菌作为唯一活性成分在制备用于人类腹痛的载体中的用途。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对所述的嗜酸乳杆菌菌株限定为活菌,而对比文件2的嗜酸乳杆菌是经热灭菌处理的;(2)限定了用于胃肠系统中减少由炎症引起的疼痛,并限定了镇痛机理,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属于胃肠系统疼痛下位概念的腹痛;(3)限定了具体的菌株号,且还可应用于动物。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替代的嗜酸乳杆菌镇痛制剂应用。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乐托尔胶囊的主要成分是粘附性热灭菌处理致死的人嗜酸性乳酸杆菌及其培养基,对肠道细胞有强大的粘附力,通过减少病原菌的物理性侵袭及其分泌毒素的化学攻击而对肠道细胞起一定的保护作用;通过增加有益的肠道嗜酸性菌群而减少有害菌群的生长;还能刺激肠道分泌IgA抗体,提高肠道免疫力”(参见第248页讨论)。而且本领域熟知:乳杆菌是多形态的革兰阳性杆菌,在人类肠道中,作为正常菌群成员的菌种有嗜酸乳杆菌等,具有在肠内正常地无害定植、辅助食物消化、促进宿主代谢等生理意义(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152-153页);原则上凡是正常的微生物成员都应该能作为活菌制剂,乳杆菌制剂应用历史最早,制剂的种类也多,能够入药的乳杆菌菌种有嗜酸乳杆菌等(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260页);活菌制剂具有整肠作用,对腹泻、便秘及肠道感染都有调整与治疗作用(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262页)。而且本领域熟知:嗜酸乳杆菌的活菌或死亡菌均对肠粘膜细胞有强大的黏附作用,能有效组织致病菌或病毒对肠黏膜细胞的侵袭,其代谢产物有广谱抗菌活性,对引起腹泻的多种致病菌有抑制作用;能促进肠黏膜细胞免疫球蛋白的分泌,对结肠黏膜有非特异性的免疫刺激作用;能促进肠道内产酸菌群的生长繁殖,有利于维持肠道内微生态的平衡(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第356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活的嗜酸乳杆菌菌株,以提供与灭活菌类似的整肠作用(包括粘附胃肠道细胞、广谱抗菌、促进免疫球蛋白分泌等)。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可以治疗腹泻疼痛(参见第246页表3 治疗4周时两组患者相关临床症状改善数比较)。首先,“所述嗜酸乳杆菌菌株诱导上皮细胞中阿片受体和/或大麻醇类受体的表达” 属于作用机理的限定,“由炎症引起”属于病因限定,均无法与现有的适应症腹泻疼痛相区分,即对制药用途无限定作用。其次,本领域熟知:腹泻伴有腹痛多见于炎症性肠病(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3第147页),因此,将其用于由炎症引起的疼痛也是容易想到的。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以注册号为PTA-4797注册在ATCC的菌株即嗜酸乳杆菌NCFM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嗜酸乳杆菌菌种,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嗜酸乳杆菌中选择该菌株用于制备产品。并且,将人用药物用于其它种类的动物也是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活的嗜酸乳杆菌菌株作为唯一活性成分在制备在人类或动物的胃肠系统中减少由炎症引起的疼痛的载体中的用途。相较于权利要求1仅是删除了技术特征“所述嗜酸乳杆菌菌株诱导上皮细胞中阿片受体和/或大麻醇类受体的表达”,基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相同评述理由,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给药对象。对比文件2公开了治疗成人慢性腹泻、腹痛,且本领域熟知:嗜酸乳杆菌的活菌或死亡菌均对肠粘膜细胞有强大的黏附作用,能有效组织致病菌或病毒对肠黏膜细胞的侵袭,其代谢产物有广谱抗菌活性,对引起腹泻的多种致病菌有抑制作用;能促进肠黏膜细胞免疫球蛋白的分泌,对结肠黏膜有非特异性的免疫刺激作用;能促进肠道内产酸菌群的生长繁殖,有利于维持肠道内微生态的平衡(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第356页),腹泻伴有腹痛多见于炎症性肠病(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3第147页),故将其用于患有过敏性肠综合征的人类或动物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载体的菌浓度。然而,嗜酸乳杆菌的浓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的嗜酸乳杆菌治疗腹痛的基础上仅经过常规的调整就可以得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镇痛机理。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看出所述的机理限定对治疗的疾病产生了实际的限定作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所述载体是药学可接受的载体或食品。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中已经公开了其为胶囊剂(参见第246页左栏第2段),为药学上可接受的制剂载体,而食物产品也是本领域常见的给药载体。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所述载体是动物或植物来源的乳制品。然而,乳制品是本领域经常使用的给药载体。选择动物或植物来源的乳制品作为给药载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尽管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性证据1-3均未直接公开嗜酸乳杆菌的活菌和灭活菌都能够有效减少由胃肠系统的炎症引起的疼痛。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嗜酸乳杆菌灭活菌可以改善人的慢性腹泻引起的疼痛。因此,要考虑的是,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可以显而易见地将嗜酸乳杆菌的灭活菌替换为活菌,以及是否可以显而易见地由“慢性腹泻引起的疼痛”想到“胃肠系统中由炎症引起的疼痛”并合理预期其效果。对此,公知常识性证据1-2给出了嗜酸性乳杆菌是人类肠道中的正常菌群,并可作为活菌制剂的启示(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152-153、260页,公知常识性证据2第356页)。公知常识性证据1-2同时指出,活菌制剂具有整肠作用,嗜酸性乳杆菌的活菌和灭活菌对肠黏膜细胞均有强大的黏附作用等。即活菌和灭活菌不仅具有相似性,活菌还具有整肠作用,对腹泻、便秘及肠道感染都有调整与治疗作用等益处。在上述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灭活菌替换为活菌。其次,虽然“腹泻伴有腹痛”不必然与炎症性肠病相关,然而如前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对比文件2公开的慢性腹泻引起的疼痛多见于炎症性肠病(参见对比文件2正文第1段,公知常识性证据3第147页)。也就是说,炎症性的慢性腹泻引起的疼痛是更常见的情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嗜酸性乳杆菌的活菌用于炎症性的腹泻伴有腹痛的治疗。而炎症性的慢性腹泻引起的腹痛显然属于“胃肠系统中由炎症引起的疼痛”的下位概念。由于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嗜酸性乳杆菌的治疗作用与其粘附性和调节肠道菌群的作用有关,公知常识性证据2中指出嗜酸性乳杆菌活菌也具有相似的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将嗜酸性乳杆菌替换为活菌后将具有相似的对于改善腹痛的活性。综上,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性证据1-3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2)附件1的公开时间晚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和优先权日,并非现有技术,因此并不能构成相反的教导。即使退一步讲,附件1中明确记载,嗜酸乳杆菌具有免疫调节性质。多种不同的菌株在结肠炎模型中显示出抗炎活性,所述抗炎效果伴随着促炎性因子的改变,也可能与其能够产生抗菌物质有关。但仍然可能存在其他的机制(参见附件1第366页左栏第2段)。也就是说,嗜酸乳杆菌的抗炎作用可能通过多种机制产生,附件1研究的仅为抗炎作用可能的机制中的一种。尽管其中显示活菌和灭活菌对部分检测的炎症因子效果存在差异,然而所述研究并不能否认活菌及灭活菌可通过其他途径产生抗炎作用,更不能得出活菌与灭活菌在其他微观作用机制方面也必然存在差异。正如附件1第372页左栏第2段也公开了:有些研究提出益生菌的生存性不是其发挥抗炎作用必不可少的。更进一步的,附件1也未公开任何与疼痛相关的表述,更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嗜酸性乳杆菌对于疼痛的改善作用仅与附件1中特定的炎症因子相关。因而附件1与对比文件2并不存在矛盾,更不能构成关于改善疼痛方面任何相反的教导。相反,如上评述中指出的,对比文件2已明确指出嗜酸性乳杆菌的治疗作用与其粘附性和调节肠道菌群的作用有关,而公知常识性证据2中指出嗜酸性乳杆菌活菌也具有相似的作用,该教导显然让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活菌并合理预期其效果。本申请限定的注册号为PTA-4797的嗜酸性乳杆菌是现有技术中已知的嗜酸性乳杆菌,在对比文件2已公开嗜酸性乳杆菌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容易想到选择现有技术已知的菌株,且没有任何证据显示选择该特定菌株存在任何障碍或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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