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入式压力监测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植入式压力监测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760
决定日:2020-01-20
委内编号:1F305438
优先权日:2016-05-27
申请(专利)号:201811315050.3
申请日:2017-05-27
复审请求人:深圳硅基传感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汤利容
合议组组长:王志远
参审员:姚宇鹯
国际分类号:A61B3/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或给出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证据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811315050.3,名称为“植入式压力监测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深圳硅基传感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为发明专利申请201710393827.7的分案申请,申请日为2017年05月27日,优先权日为2016年05月27日,分案申请提交日为2018年11月07日,公开日为2019年01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8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提交日2018年11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WO2016/004251A1,公开日期为:2016年01月07日;
对比文件2:CN204064535U,公告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植入式压力监测器,其特征在于:
包括:
密封腔体,其端部具有跟随压力强度变化而产生形变的形变膜;
压力传感器,其设置在所述密封腔体内,通过检测所述形变膜的形变变化来获得压力信号,并且在所述压力传感器与所述形变膜之间形成内部腔体;以及
信号传输装置,其将来自所述压力传感器的所述压力信号传输到外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植入式压力监测器,其特征在于:
还包括处理电路,所述处理电路驱动所述压力传感器,并且对由所述压力传感器获得的压力信号进行处理。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植入式压力监测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信号传输装置接收从外部输入的能量,并且将所述能量经由所述处理电路提供给压力传感器。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植入式压力监测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压力传感器是带有光栅的压力传感器,并且
所述压力传感器包括激光器和光电探测器,所述光电探测器通过探测由所述激光器发出且经过所述光栅发生干涉的光的条纹变化来获得所述形变膜的形变变化,以计算出所述压力信号。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植入式压力监测器,其特征在于:
还包括与所述密封腔体联接,并且定位所述形变膜朝向的支撑部。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植入式压力监测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支撑部具有与外部空气连通的管道,
所述内部腔体通过延伸至所述管道与外部空气连通。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植入式压力监测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信号传输装置设置在所述支撑部内。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植入式压力监测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支撑部包括设置有所述信号传输装置的基部、以及从所述基部伸出的突起部,
所述突起部与所述密封腔体固定联接。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植入式压力监测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基部呈圆盘状。
10.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植入式压力监测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支撑部还设置有用于手术器械操作的安装孔。”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植入式眼压监测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测量眼内压(IOP)的可植入装置,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压力传感器与形变膜之间形成内部腔体。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压力传感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提高压力传感器的测量精度,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披露的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出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0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中的“密封腔体,其端部具有跟随压力强度变化而产生形变的形变膜”修改为“密封腔体,其由侧壁、跟随压力强度变化而产生形变的形变膜和馈通结构形成,所述形变膜设置在所述密封腔体的端部”,“信号传输装置,其将来自所述压力传感器的所述压力信号传输到外部”修改为“信号传输装置,其将来自所述压力传感器的所述压力信号经由所述馈通结构而传输到外部”。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以下特征:①密封腔体,其由侧壁、跟随压力强度变化而产生形变的形变膜和馈通结构形成,所述形变膜设置在所述密封腔体的端部;②压力传感器,其设置在所述密封腔体内,通过检测所述形变膜的形变变化来获得压力信号,并且在所述压力传感器与所述形变膜之间形成内部腔体;③信号传输装置,其将来自所述压力传感器的所述压力信号经由所述馈通结构而传输到外部。2)对比文件2至少未公开上述特征②中的“压力传感器与所述形变膜之间形成内部腔体”,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基于对比文件1的感测电容器的原理,对比文件1中的感测电容器与感测膜片是贴合在一起的,对比文件1实质上已经给出了与本申请相反的教导;对比文件2中的压力传感器为光纤压力传感器,属于机械设备检测领域,这种光纤压力传感器是由大功率元器件(光电处理器、控制处理器等)、机械器件(准直器等)以及光纤等组成;对比文件1公开的压力传感器为电容式压力传感器,属于植入到眼睛的微型压力传感器。对比文件1的电容式压力传感器与对比文件2的光纤式压力传感器在结构、工艺、材料、原理等方面差异均非常明显。3)将光纤压力传感器用于测量眼压不是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即使是,也不能断定对比文件2中的光纤式压力传感器就可以与对比文件1中的电容式压力传感器结合来获得本申请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
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植入式压力监测器,其特征在于:
包括:
密封腔体,其由侧壁、跟随压力强度变化而产生形变的形变膜和馈通结构形成,所述形变膜设置在所述密封腔体的端部;
压力传感器,其设置在所述密封腔体内,通过检测所述形变膜的形变变化来获得压力信号,并且在所述压力传感器与所述形变膜之间形成内部腔体;以及
信号传输装置,其将来自所述压力传感器的所述压力信号经由所述馈通结构而传输到外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植入式眼压监测器,其特征在于:
还包括处理电路,所述处理电路驱动所述压力传感器,并且对由所述压力传感器获得的压力信号进行处理。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植入式眼压监测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信号传输装置接收从外部输入的能量,并且将所述能量经由所述处理电路提供给压力传感器。
4. 如权利要求1~3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植入式眼压监测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压力传感器是带有光栅的压力传感器,并且
所述压力传感器包括激光器和光电探测器,所述光电探测器通过探测由所述激光器发出且经过所述光栅发生干涉的光的条纹变化来获得所述形变膜的形变变化,以计算出所述压力信号。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植入式眼压监测器,其特征在于:
还包括与所述密封腔体联接,并且定位所述形变膜朝向的支撑部。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植入式眼压监测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支撑部具有与外部空气连通的管道,
所述内部腔体通过延伸至所述管道与外部空气连通。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植入式眼压监测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信号传输装置设置在所述支撑部内。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植入式眼压监测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支撑部包括设置有所述信号传输装置的基部、以及从所述基部伸出的突起部,
所述突起部与所述密封腔体固定联接。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植入式眼压监测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基部呈圆盘状。
10.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植入式眼压监测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支撑部还设置有用于手术器械操作的安装孔。”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0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2019年10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分案提交日2018年11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或给出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证据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植入式眼压监测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测量眼内压(IOP)的植入物传感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4]-[0058]段,附图1-14):其包括第一晶片12和第二晶片14,第一晶片12包括压力传感器,其被配置为频繁地或根据需要(例如,每小时1个样品、每天2至4个样品等)测量IOP,第二晶片14包括微控制器,以实现植入物的固件更新、取样函数(比率/窗口、准确性、分辨率等)的自定义、对所测压力的自适应取样、内建自测试、检错和纠错、嵌入式诊断、按需取样的广泛使用模式、流数据和自主模式。第一晶片12被垂直堆叠或设置在第二晶片14上方以便形成第一气密密封件,其端部设有跟随压力强度变化而产生变形的压力感测膜片2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形变膜);压力传感器可包括电容式压力换能器形式的有源电极,电容式压力换能器包括至少第一腔体结构24(例如,感测电容器)和第二腔体结构26(例如,参考电容器),其设置在所述气密密封件中,并且通过检测所述压力感测膜片22的形变变化来获得压力信号;以及线圈4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信号传输装置),其可与外部基站进行数据通信,根据该植入物传感器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所述线圈42将所述压力传感器的所述压力信号经由馈通结构而传输到外部基站。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晶片12被垂直堆叠或设置在第二晶片14上方以便形成第一气密密封件(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密封腔体),其端部设有跟随压力强度变化而产生变形的压力感测膜片2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形变膜),线圈42被垂直堆叠在第一晶片12和参考电容器26的上方,其用于与外部基站进行数据通信(线圈42相当于馈通结构,参见说明书第54段),结合附图可知,该密封件包括侧壁。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密封腔体,其由侧壁、跟随压力强度变化而产生的形变膜和馈通结构形成,形变膜设置在密封腔体的端部”。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不仅对密封腔体进行了限定,还对密封腔体相关联的特征进行了限定:密封腔体,其由侧壁、跟随压力强度变化而产生形变的形变膜和馈通结构形成,所述形变膜设置在所述密封腔体的端部,压力传感器设置在所述密封腔体内,所述压力传感器与所述形变膜之间形成内部腔体。这些相关联的特征作为一个整体,共同起到适于在眼内部工作,实现眼压监测的功能。对比文件1中的电容式压力传感器并不涉及将传感器密封在特定空间的密封腔体,更不涉及将感知眼内压力的形变膜作为密封腔体的一部分。
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包括密封腔体,其由侧壁、跟随压力强度变化而产生形变的形变膜和馈通结构形成,所述形变膜设置在所述密封腔体的端部,压力传感器设置在所述密封腔体内,所述压力传感器与所述形变膜之间形成内部腔体。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优化监测器的眼内结构以适于同非电容式的压力传感器进行组合使用。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压力传感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5]-[0057]段,附图1-5):该压力传感器包括感应作用在其上的压力而产生形变的压感单元10,压感单元10包括底座11和固定设置在底座11上的压感件12,压感件12为弹性膜片(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形变膜),压感件12与底座11之间围成空腔13,底座11上设置有供光发射器发出的光通过的第一通孔14,第一通孔14贯穿底座11并与空腔13连通,该压感件12的朝向光发射器的一面为测量面121。激光器31能够发出频率在一定范围内周期性变化的扫描光,该扫描光被耦合进入第一输送光纤33内并传导到光纤分路器32,光纤分路器32再将扫描光由第三输送光纤36送入准直器35中。准直器35能将扫描光准直后通过压感单元10的底座11上的第一通孔14投射到压感件12的测量面121上。同时准直器35内设有基准光反射面,基准光反射面能将部分扫描光直接反射回第三输送光纤36的纤芯中,以形成基准光。准直后的扫描光投射到压感件12的表面后被散射或反射,在较大的空间角中有光分布。准直器35能够将压感件12的测量面121散射或反射回的部分光捕捉并汇聚耦合进第三输送光纤36的纤芯中,以形成测量光。基准光和测量光在第三输送光纤36的纤芯中发生干涉形成干涉光,干涉光通过光纤分路器32导回到第二输送光纤34内最终传输至光电探测器21内。光电探测器21能够将干涉光的光强转换为电信号并输送至控制处理器22内,控制处理器22采集该电信号并计算得到压感件12的测量面121与基准光反射面之间的距离,当压感件12产生位移时测试出的距离产生变化而得到距离变化量。光电探测器21采集到的干涉光的光强信号是随激光器31输出的扫描光的频率变化而变化的周期性信号,该周期性信号与基准光反射面和压感件12的测量面121之间的距离d存在着如公式1所示的函数关系。测量出压感件12的测量面121与基准光反射面之间的距离变化量后,即得出了压感件12的形变量,根据该形变量和压感件12的物理特性即可得出压感件12所受到的被测流体的压力。
驳回决定指出:对比文件2中压力传感器与压感件12之间存在间距从而形成空腔13,因此公开了“所述压力传感器与所述形变膜之间形成内部腔”。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中的压感件12(相当于形变膜)是压力传感器的一部分,空腔13并非形成于“压力传感器与形变膜之间”。
可见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具有形变膜的光纤压力传感器,适用于高精度的压力测量,但其并未公开如下区别特征,即:包括密封腔体,其由侧壁、跟随压力强度变化而产生形变的形变膜和馈通结构形成,所述形变膜设置在所述密封腔体的端部,压力传感器设置在所述密封腔体内,所述压力传感器与所述形变膜之间形成内部腔体。此外,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压力传感器涉及检测设备领域,在其背景技术部分具体指出其要解决传统膜盒压力表在测量精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可见,对比文件2的传感器与本申请的植入眼内的压力检测器,在尺寸上属于不同的量级。如果要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应用于对比文件1,还需要在技术和结构上进行创造性的改进。
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认为:采用光纤压力传感器植入眼内从而感测眼内压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例举了多篇专利文献。
对此,合议组认为:上述多篇专利文献均没有详细记载植入式眼内压监测设备在使用光纤压力传感器时,在保证传感器的密封性及与外部的电传输等方面的具体结构;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基于电容式压力传感器的眼内压监测设备的具体结构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使用光纤压力传感器对其中的电容式压力传感器进行替换。
综上所述,上述区别没有被对比文件1、2公开,对比文件1、2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提供了一种适于非电容式传感器在植入式眼内压监测设备中的使用方式,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证据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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