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孔喷头-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多孔喷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708
决定日:2020-01-20
委内编号:1F253137
优先权日:2011-10-28
申请(专利)号:201280052691.9
申请日:2012-10-26
复审请求人:美敦力施美德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俞翰政
合议组组长:刘景逸
参审员:马晓雁
国际分类号:B05B1/14(2006.01);B05B11/00(2006.01);A61M11/06(2006.01);B05B1/1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和推理可以得到的,并且该区别特征的应用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52691.9,名称为“多孔喷头”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美敦力施美德公司,国际申请日为2012年10月26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10月28日,国际公布日为2013年05月02日,进入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04月25日,国家阶段公布日为2014年09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06日作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国家阶段日2014年04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5(即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4年12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4段(即第1-5页);2017年10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282260A,公开日为2001年01月31日;
对比文件2:US2009198216A1,公开日为2009年08月06日;
公知常识性证据:《新全实用药物手册 第3版》,公开日为2005年02月2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喷头,所述喷头包括至少一个流体进口和多个流体出口,所述多个流体出口被构造为提供至少为半球形的喷射覆盖样式,其中,所述喷头的长度为5.0毫米到20毫米,能够插入窦腔和从窦腔抽出,以及所述流体出口沿所述喷头的长度而分布在不同的平面上,其中,对所述喷头供应有加压空气源,以协助对流体的喷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头具有中心轴线并且所提供的喷射覆盖样式为自所述中心轴线的每一侧延伸超过至少90度的弧度。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流体出口具有20到30个出口。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头由不锈钢制成。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头的外径为0.5毫米到10毫米。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头的壁厚为0.01毫米到1.0毫米。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头与喷射输送系统相连接。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头包括容量为0.02厘米到1.5厘米的区域,所述区域允许流体在流出所述喷头之前混合。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头具有中心轴线,并且所提供的喷射覆盖样式为自所述中心轴线的每一侧延伸超过至少135度的弧度。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头提供超过半球形的喷射覆盖样式。
11. 一种喷射输送系统在用于治疗鼻窦炎的组织密封药剂的制造中的应用,所述喷射输送系统包括:
a)注射器,所述注射器连接于歧管和多腔套管;
b)喷头,所述喷头联接于所述套管,所述喷头包括至少一个流体进口和多个流体出口,所述多个流体出口被构造为至少提供半球形的喷射覆盖样式,其中,所述喷头的长度为5.0毫米到20毫米,能够插入窦腔和从窦腔抽出,以及所述流体出口沿所述喷头的长度而分布在不同的平面上,其中,对所述喷头供应有加压空气源,以协助对流体的喷射。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注射器容纳有多成分组织封闭剂。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多成分组织封闭剂包括壳聚糖和淀粉的混合物。
14.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头具有中心轴线,并且所提供的喷射覆盖样式为自所述中心轴线的每一侧延伸超过至少90度的弧度。
15.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头具有20到30个流体出口。
16.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头由不锈钢制成。
17.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头的外径为0.5毫米到10毫米。
18.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头的壁厚为0.01毫米到1.0毫米。
19.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头包括容量为0.02厘米到1.5厘米的区域,所述区域允许流体在流出所述喷头之前混合。
20.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头具有中心轴线,并且所提供的喷射覆盖样式为自所述中心轴线的每一侧延伸超过至少135度的弧度。
21.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头提供超过半球形的喷射覆盖样式。”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在对比文件1的装置中应用“加压空气源”的改进动机,对比文件1的柱塞和容器结构无法加设加压空气源,对比文件1和2以及工具书《新全实用药物手册 第3版》并未给出形成“半球形的喷射覆盖样式”的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用加压空气源直接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柱塞3和容器29的方式来直接作用于流体,或用加压空气源驱动柱塞3运动来间接作用于流体来实现流体从喷头喷射的效果,因此,将压缩空气源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装置中并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是可以实现的。另外,驳回决定中提供的工具书《新全实用药物手册 第3版》公开了(参见第1269页):对鼻腔施以喷剂,每次1-2揿,相当于0.2-0.4mg富马酸酮替芬,且供应喷剂的容器为加压容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流体出口被构造为可提供多种球形面积的喷射覆盖样式,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多个流体出口31被构造为均匀的分布在贮存器14圆柱形侧壁及圆锥形侧壁上,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客观上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所起的作用相同,可以实现窦腔整体区域的覆盖,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球冠喷头37上的开孔39设置为半球形的喷射覆盖形式。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提交了新的权利要求1-21。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和2均未披露通过供应加压空气源来喷射流体;(2)对比文件2其医疗器械是用于缓释药物的,不能形成“半球形的喷射覆盖样式”,也不能供应加压空气源;(3)对比文件1和2均未披露喷头连接至多腔套管,在喷头中未设置用于在喷射流体之前先对流体进行混合的腔室,而本申请基于上面的技术特征,可使所喷射的封闭剂在同一时间在围绕喷头的一个较大的区域内以均匀的厚度施加,并可进一步地提高封闭剂施加的均匀度。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披露了通过泵组件107从给药装置排出计量体积的药液,即采用泵送方式进行计量给药,至于采用空气泵或是隔膜泵进行计量给药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对比文件1已经披露了采用具有分布在1/4球面上的喷口的喷头,虽然对比文件2的装置是用于缓释药物的,然而都属于鼻窦给药领域,而且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流体出口分布在整个分配器圆周上以便实现窦腔整个区域一次给药而不用转动分配装置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1/4球形喷射出口扩展为半球形喷射出口,以便形成半球形喷射覆盖,由此客观上能够实现药剂在围绕喷头的一个较大的区域内以均匀的厚度施加;在多药剂混合给药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喷头连接至多腔套管上,并且在喷射之前设置预先混合区域。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喷头,所述喷头连接于多腔套管,并包括至少一个流体进口和多个流体出口,所述多个流体出口被构造为提供至少为半球形的喷射覆盖样式,其中,所述喷头包括允许流体在流出所述喷头之前混合的区域,所述喷头的长度为5.0毫米到20毫米,能够插入窦腔和从窦腔抽出,以及所述流体出口沿所述喷头的长度而分布在不同的平面上,其中,对所述喷头供应有加压空气源,以协助对流体的喷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头具有中心轴线并且所提供的喷射覆盖样式为自所述中心轴线的每一侧延伸超过至少90度的弧度。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流体出口具有20到30个出口。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头由不锈钢制成。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头的外径为0.5毫米到10毫米。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头的壁厚为0.01毫米到1.0毫米。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头与喷射输送系统相连接。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区域的容量为0.02厘米到1.5厘米。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头具有中心轴线,并且所提供的喷射覆盖样式为自所述中心轴线的每一侧延伸超过至少135度的弧度。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头提供超过半球形的喷射覆盖样式。
11. 一种喷射输送系统在用于治疗鼻窦炎的组织密封药剂的制造中的应用,所述喷射输送系统包括:
a)注射器,所述注射器连接于歧管和多腔套管;
b)喷头,所述喷头联接于所述套管,所述喷头包括至少一个流体进口和多个流体出口,所述多个流体出口被构造为至少提供半球形的喷射覆盖样式,其中,所述喷头包括允许流体在流出所述喷头之前混合的区域,所述喷头的长度为5.0毫米到20毫米,能够插入窦腔和从窦腔抽出,以及所述流体出口沿所述喷头的长度而分布在不同的平面上,其中,对所述喷头供应有加压空气源,以协助对流体的喷射。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注射器容纳有多成分组织封闭剂。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多成分组织封闭剂包括壳聚糖和淀粉的混合物。
14.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头具有中心轴线,并且所提供的喷射覆盖样式为自所述中心轴线的每一侧延伸超过至少90度的弧度。
15.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头具有20到30个流体出口。
16.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头由不锈钢制成。
17.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头的外径为0.5毫米到10毫米。
18.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头的壁厚为0.01毫米到1.0毫米。
19.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区域的容量为0.02厘米到1.5厘米。
20.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头具有中心轴线,并且所提供的喷射覆盖样式为自所述中心轴线的每一侧延伸超过至少135度的弧度。
21.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头提供超过半球形的喷射覆盖样式。”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7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的结合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2并未披露“喷头连接于多腔套管,并且喷头包括允许流体在流出喷头之前混合的区域”,而且现有技术并未给出应用上述技术特征的启示,也未意识到在所需的施加位置处快速形成凝胶或固体这个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和2同样未公开“对喷头供应加压空气源,以协助对流体的喷射”,对比文件1中的泵组件的作用原理与本申请中的“提供加压空气源”不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4月2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经查,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进入国家阶段日2014年04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4年12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2019年04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 。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喷头,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给送药液的器械,其实质上涉及一种喷头,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1行-第5页倒数第9行,第5页倒数第1行-第6页第2行,图1-7,图11):图11对应的实施例五的给药装置5(相当于喷头)包括有喷嘴37,喷嘴37设有插入物,插入物为球冠状,该插入物具有在180度扇区分布的多个开孔39(其用于排出流体,因此相当于流体出口),显然该喷头能够提供至少为四分之一球形的喷射覆盖样式,其中,给药装置5能够插入窦腔和从窦腔抽出,以及开孔39沿给药装置5的长度而分布在不同的平面上(给药装置远端处为球冠面,开孔分布于位于喷嘴的圆周上和半径小于喷嘴半径的圆周上,因此开孔沿给药装置的长度而分布在不同的平面上),用户通过按压膜119驱动泵组件107从给药装置103排除计量体积的药液,即采用泵送方式进行计量给药。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喷头连接于多腔套管,设有流体在流出给药装置之前混合的区域;(2)多个流体出口被构造为提供半球形的喷射样式,喷头的长度为5.0毫米到20毫米;(3)对所述喷头供应有加压空气源,以协助对流体的喷射。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装置的给药覆盖范围更广以及使喷头的长度更适应窦腔。
对于区别特征(1)而言,在涂覆领域,在需要多组分混合喷射的情况下,采用多腔套管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因此在需要多药剂混合给药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喷头连接至多腔套管上以进行给药,至于在喷射之前设置预先混合区域则是在进行多药剂混合给药情况下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特征(2)而言,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额窦垫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70-82段,图1-2H):该额窦垫片具有贮存器14,用于分配药物,贮存器14圆柱形侧壁及圆锥形侧壁上具有均匀分布的多个流体出口31,以便实现窦腔整体区域的覆盖,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流体出口分布在整个分配器圆周上以便实现窦腔整个区域一次给药而不用转动分配装置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1/4球形喷射出口扩展为半球形喷射出口,以便形成半球形喷射覆盖;至于将喷头的长度设置为5.0毫米到20毫米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使喷头可以更好地插入窦腔和从窦腔抽出而对喷头长度的适应性设计。
对于区别特征(3)而言,对比文件1已经披露了通过泵组件107从给药装置排出计量体积的药液,即采用泵送方式进行计量给药,至于采用空气泵或是隔膜泵进行计量给药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上述常规设置和常规技术选择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1行-第5页倒数第9行,第5页倒数第1行-第6页第2行,图1-7,图11):给药装置5(相当于喷头)具有中心轴线,给药形式为喷射。
对于其余附加技术特征来说,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70-82段,图1-2H):装置10所提供的给药覆盖样式为自中心轴线的每一侧延伸超过至少90度的弧度。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使装置的给药覆盖范围更广。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来说,多个流体出口具有20到30个出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使喷头喷出的药液更细、覆盖面积更大而对流体出口数量的适应性设计。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来说,喷头由不锈钢制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使喷头不易生锈而对喷头材料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1行-第5页倒数第9行,第5页倒数第1行-第6页第2行,图1-7,图11):给药装置5(相当于喷头)的外径为1毫米到2毫米(公开了本申请的0.5毫米到10毫米的一部分)。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1行-第5页倒数第9行,第5页倒数第1行-第6页第2行,图1-7,图11):给药装置5(相当于喷头)的壁厚为0.1毫米(公开了本申请的0.01毫米到10毫米的一个值)。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1行-第5页倒数第9行,第5页倒数第1行-第6页第2行,图1-7,图11):给药装置5(相当于喷头)与给药单元1(相当于喷射输送系统)相连接。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区域容量为0.02厘米到1.5厘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针对多药剂混合给药的实际需求对喷头区域容量大小的适应性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1行-第5页倒数第9行,第5页倒数第1行-第6页第2行,图1-7,图11):给药装置5(相当于喷头)具有中心轴线,给药形式为喷射。
对于其余附加技术特征来说,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70-82段,图1-2H):装置10所提供的喷射覆盖样式为自中心轴线的每一侧延伸超过至少135度的弧度。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使装置的给药覆盖范围更广。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1行-第5页倒数第9行,第5页倒数第1行-第6页第2行,图1-7,图11):给药装置5(相当于喷头),给药形式为喷射。
对于其余附加技术特征来说,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70-82段,图1-2H):装置10提供环绕式给药。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使装置的给药覆盖范围更广。
对于其余附加技术特征来说,喷头提供超过半球形的喷射覆盖样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针对实际需求,在对比文件1及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基础上,为使喷头喷出的药液覆盖面积更大而对流体出口喷射覆盖样式的适应性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喷射输送系统在用于治疗鼻窦炎的组织密封药剂的制造中的应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给送药液的器械,其实质上涉及一种喷射输送系统,且其应用于给鼻腔送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1行-第5页倒数第9行,第5页倒数第1行-第6页第2行,图1-7,图11):给药单元1(相当于喷射输送系统)包括:a)注射器,注射器连接于管状部件35; b) 给药装置5(相当于喷头),给药装置5联接于管状部件35,所述喷头包括至少一个流体进口和多个流体出口,所述多个流体出口被构造为至少提供四分之一球形的喷射覆盖样式,其中,给药装置5的长度为40毫米,能够插入窦腔和从窦腔抽出,以及开孔39(其用于排出流体,因此相当于流体出口)沿给药装置5的长度而分布在不同的平面上。用户通过按压膜119驱动泵组件107从给药装置103排除计量体积的药液,即采用泵送方式进行计量给药。
权利要求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喷射输送系统应用在用于治疗鼻窦炎的组织密封药剂的制造中;注射器连接于歧管和多腔套管,喷头包括允许流体在流出喷头之前混合的区域;多个流体出口被构造为至少提供半球形的喷射覆盖样式;喷头的长度为5.0毫米到20毫米;(2)对所述喷头供应有加压空气源,以协助对流体的喷射。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装置的给药覆盖范围更广及更好地用喷头给窦腔送药。
对于区别特征(1)而言,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额窦垫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70-82段,图1-2H):装置10应用在用于治疗鼻窦炎的组织密封药剂的制造中;多个流体出口31被构造为均匀的分布在贮存器14圆柱形侧壁及圆锥形侧壁上。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使装置的给药覆盖范围更广,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另外,在涂覆领域,在需要多组分混合喷射的情况下,采用多腔套管来分别容纳不同组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因此在需要多药剂混合给药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喷头连接至歧管和多腔套管上以进行给药,至于在喷射之前设置预先混合区域则是在进行多药剂混合给药情况下的常规设置。
对于其余区别特征来说,对比文件2已经披露了贮存器14圆柱形侧壁及圆锥形侧壁上具有均匀分布的多个流体出口31,以便实现窦腔整体区域的覆盖,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流体出口分布在整个分配器圆周上以便实现窦腔整个区域一次给药而不用转动分配装置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1/4球形喷射出口扩展为半球形喷射出口,以便形成半球形喷射覆盖;至于将喷头的长度设置为5.0毫米到20毫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使喷头可以更好地插入窦腔和从窦腔抽出而对喷头长度的适应性设计。
对于区别特征(2)而言,对比文件1已经披露了通过泵组件107从给药装置排出计量体积的药液,即采用泵送方式进行计量给药,至于采用空气泵或是隔膜泵进行计量给药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
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上述常规设置和常规技术选择以获得权利要求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70-82段,图1-2H):装置10(相当于注射器)容纳有多成分组织封闭剂。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
2.13、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是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来说,多成分组织封闭剂包括壳聚糖和淀粉的混合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针对鼻窦炎治疗的实际需求而对多成分组织封闭剂成分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
2.14、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是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1行-第5页倒数第9行,第5页倒数第1行-第6页第2行,图1-7,图11):给药装置5(相当于喷头)具有中心轴线,给药形式为喷射。
对于其余附加技术特征来说,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70-82段,图1-2H):装置10所提供的给药覆盖样式为自中心轴线的每一侧延伸超过至少90度的弧度。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使装置的给药覆盖范围更广。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
2.15、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是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来说,多个流体出口具有20到30个出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使喷头喷出的药液更细、覆盖面积更大而对流体出口数量的适应性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
2.16、权利要求1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是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来说,喷头由不锈钢制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使喷头不易生锈而对喷头材料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
2.17、权利要求1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7是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1行-第5页倒数第9行,第5页倒数第1行-第6页第2行,图1-7,图11):给药装置5(相当于喷头)的外径为1毫米到2毫米(公开了本申请的0.5毫米到10毫米的一部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
2.18、权利要求1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8是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1行-第5页倒数第9行,第5页倒数第1行-第6页第2行,图1-7,图11):给药装置5(相当于喷头)的壁厚为0.1毫米(公开了本申请的0.01毫米到10毫米的一部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
2.19、权利要求1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设置预先混合区域的技术启示下,区域容量为0.02厘米到1.5厘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针对喷药的实际需求对喷头区域容量大小的适应性设置。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
2.20、权利要求2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0是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1行-第5页倒数第9行,第5页倒数第1行-第6页第2行,图1-7,图11):给药装置5(相当于喷头)具有中心轴线,给药形式为喷射。
对于其余附加技术特征来说,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70-82段,图1-2H):装置10所提供的喷射覆盖样式为自中心轴线的每一侧延伸超过至少135度的弧度。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使装置的给药覆盖范围更广。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0不具备创造性。
2.21、权利要求2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是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1行-第5页倒数第9行,第5页倒数第1行-第6页第2行,图1-7,图11):给药装置5(相当于喷头),给药形式为喷射。
对于其余附加技术特征来说,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70-82段,图1-2H):装置10提供环绕式给药。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使装置的给药覆盖范围更广。
对于其余附加技术特征来说,喷头提供超过半球形的喷射覆盖样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针对实际需求,在对比文件1及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基础上,为使喷头喷出的药液覆盖面积更大而对流体出口喷射覆盖样式的适应性设计。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不具备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中认为:
(1)对比文件1和2并未披露“喷头连接于多腔套管,并且喷头包括允许流体在流出喷头之前混合的区域”,而且现有技术并未给出应用上述技术特征的启示,也未意识到在所需的施加位置处快速形成凝胶或固体这个技术问题;(2)对比文件1和2同样未公开“对喷头供应加压空气源,以协助对流体的喷射”,对比文件1中的泵组件的作用原理与本申请中的“提供加压空气源”不同。
合议组认为:
(1)在涂覆领域,在需要多组分混合涂覆的情况下,采用多腔套管来容纳不同组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因此,在需要多药剂混合给药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喷头连接至多腔套管上以进行给药,至于在喷射之前设置预先混合区域则是在进行多组分混合给药情况下的常规设置,这样自然能够实现多组分在离开喷头之前的快速反应。;
(2)对比文件1已经披露采用泵来辅助喷射药物,其作用原理与本申请中采用压力空气源的原理一样,都是利用流体压力来协助流体的喷射,至于是采用泵的形式或是压力空气源的形式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年03 月0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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