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制样装置与制样方法以及细胞分析装置与细胞分析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698
决定日:2020-01-20
委内编号:1F272758
优先权日:2008-03-31
申请(专利)号:201510513206.9
申请日:2009-03-26
复审请求人:希森美康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支辛辛
合议组组长:李晓娜
参审员:孙勐
国际分类号:G01N1/28,G01N15/14,G01N3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由于某个技术特征缺乏引用基础造成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则修改该引用方式可以克服所述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缺陷。
全文:
一、案由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13206.9,名称为“制样装置与制样方法以及细胞分析装置与细胞分析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为申请号200980112142.4,名称为“制样装置与制样方法以及细胞分析装置与细胞分析方法”的PCT国际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9年03月26日,本申请享有的两项优先权,优先权日均为2008年03月31日,分案提交日为2015年08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申请人为希森美康株式会社。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提交日2015年08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4、说明书第1-190段、说明书附图1-1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生物体试样和一定试剂调制测定试样的制样装置,该制样装置具有:
置样部件,用于放置装生物体试样和以甲醇为主成分的保存液的混合液的生物体容器,
检测部件,用于检测所述生物体试样所含有的上皮细胞,
识别/置换部件,混合所述生物体容器供应的混合液和稀释液,对保存液和稀释液进行置换,并分辨上皮细胞与除此之外的其他细胞,
控制部件,根据所述检测部件的检测结果生成反映所述生物体试样中上皮细胞浓度的浓度信息,根据生成的所述浓度信息决定用于调制所述测定试样的所述生物体试样的量,使得所述测定试样中上皮细胞的数目在一定范围内,并将所决定的量的所述生物体试样供应给所述识别/置换部件,
试剂定量部件,对所述识别/置换部件生成的浓缩液中添加的试剂进行定量。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样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部件在所述生物体试样中上皮细胞的浓度越低时,供给所述识别/置换部件的所述生物体试样的量就越多,当所述生物体试样中上皮细胞的浓度越高时,供给所述识别/置换部件的所述生物体试样的量就越少。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样装置,其特征在于:
还具有使所述生物体容器中所含有的所述混合液中的上皮细胞分散的细胞分散部件。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样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检测部件具有:能让所述生物体试样流过的流动池;对流过所述流动池的所述生物体试样进行激光照射的光源部件;接受所述光源部件对所述生物体试样进行激光照射所产生的光的受光部件。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制样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受光部件接受所述生物体试样中的上皮细胞产生的前向散射光。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样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识别/置换部件具有阻止上皮细胞通过而让红血球、白血球和细菌通过的过滤器。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样装置,其特征在于:
还具有吸移部件,该吸移部件从所述生物体容器吸移供应给所述识别/置换部件的所述混合液,并将所述识别/置换部件生成的浓缩液吐至生成物容器。
8.根据权利要求1~7其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制样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皮细胞是采自宫颈的细胞。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样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部件至少决定所述生物体试样及所述试剂中一者的量,使所述生物体试样中上皮细胞的数量与所述试剂的量的比例在一定范围内。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样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一定试剂中包括用于染色上皮细胞的染色液。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制样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一定试剂中还包括RNase。
12.一种细胞分析装置,其具有:
置样部件,用于放置装生物体试样和以甲醇为主成分的保存液的混合液的生物体容器,
副检测部件,用于检测所述生物体试样所含有的上皮细胞,
识别/置换部件,混合所述生物体容器供应的所述混合液和稀释液,对保存液和稀释液进行置换,并分辨上皮细胞与除此之外的其他细胞,
控制部件,根据所述副检测部件的检测结果生成反映所述生物体试样中上皮细胞浓度的浓度信息,根据生成的所述浓度信息决定用于调制所述测定试样的所述生物体试样的量,使得测定试样中上皮细胞的数目在一定范围内,并将所决定的量的所述生物体试样供应给所述识别/置换部件,
试剂定量部件,对所述识别/置换部件生成的浓缩液中添加的一定试剂进行定量,
主检测部件,用于检测由所述浓缩液和所述试剂调制的所述测定试样中含有的上皮细胞,
分析部件,根据所述主检测部件的检测结果对所述上皮细胞进行分析。
13.一种制样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检测步骤,检测生物体试样中所含有的上皮细胞;
决定步骤,根据所述检测步骤的检测结果生成反映所述生物体试样中上皮细胞浓度的浓度信息,根据生成的所述浓度信息决定用于调制所述测定试样的所述生物体试样的量,使得测定试样中所述上皮细胞的数目在一定范围内;
识别/置换步骤,混合包括所述决定步骤决定的量的所述生物体试样的混合液和稀释液,对所述混合液中含有的以甲醇为主成分的保存液和稀释液进行置换,并分辨上皮细胞与除此之外的其他细胞;
试剂供应步骤,向所述识别/置换步骤中生成的浓缩液供应所述一定试剂。
14.一种细胞分析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副检测步骤,检测生物体试样所含有的上皮细胞;
决定步骤,根据所述副检测步骤的检测结果生成反映所述生物体试样中上皮细胞浓度的浓度信息,根据生成的所述浓度信息决定用于调制所述测定试样的所述生物体试样的量,使得测定试样中所述上皮细胞的数目在一定范围内;
识别/置换步骤,混合包括所述决定步骤决定的量的所述生物体试样的混合液和稀释液,对所述混合液中含有的以甲醇为主成分的保存液和稀释液进行置换,并分辨上皮细胞与除此之外的其他细胞;
试剂供应步骤,向所述识别/置换步骤中生成的浓缩液供应所述一定试剂;
主检测步骤,检测由所述浓缩液和所述一定试剂调制的测定试样中含有的上皮细胞;
分析步骤,根据所述主检测步骤的检测结果对所述上皮细胞进行分析。”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1)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2日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增加了权利要求中从未出现过的权利要求15-27,这种修改不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该修改的申请文件不能被接受;由于申请人没有按照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删除前次提交的权利要求15-27,即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仍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因此针对分案提交日提交的申请文件作出本驳回决定;(2)分案提交日提交的文本中独立权利要求12-14中的技术特征“测定试样”缺少引用基础;独立权利要求13-14中的技术特征“一定试剂”缺少引用基础,导致权利要求12-14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申请人希森美康株式会社(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分案提交日提交的文本基础上对权利要求1-3、5-10、12-14分别进行了修改。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三处“用于正式测定的”;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和以甲醇为主成分的保存液的混合液”;将“用于检测所述生物体试样所含有的上皮细胞”修改为“用于至少进行对所述生物体试样所含有的一定细胞进行检测的预检”;将“识别/置换部件,混合所述生物体容器供应的混合液和稀释液,对保存液和稀释液进行置换,并分辨上皮细胞与除此之外的其他细胞”修改为“制样部件,将所述生物体容器供应的生物体试样和一定试剂进行混合,调制所述用于正式测定的测定试样”,将“对所述识别/置换部件生成的浓缩液中添加的试剂进行定量”修改为“对供应给所述制样部件的试剂进行定量”;将“根据所述检测部件的检测结果”修改为“根据所述预检的结果”;将“上皮细胞”修改为“一定细胞”;将“识别/置换部件”修改为“制样部件”;而且对权利要求2-3,5-10,12-14中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此外,删除了权利要求12-14中“测定试样”前的“所述”,和权利要求13-14中“一定试剂”前的“所述”。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生物体试样和一定试剂调制用于正式测定的测定试样的制样装置,该制样装置具有:
置样部件,用于放置装生物体试样的生物体容器,
检测部件,用于至少进行对所述生物体试样所含有的一定细胞进行检测的预检,
制样部件,将所述生物体容器供应的生物体试样和一定试剂进行混合,调制所述用于正式测定的测定试样,
控制部件,根据所述预检的结果生成反映所述生物体试样中一定细胞浓度的浓度信息,根据生成的所述浓度信息决定用于调制所述用于正式测定的测定试样的所述生物体试样的量,使得所述用于正式测定的测定试样中一定细胞的数目在一定范围内,并将所决定的量的所述生物体试样供应给所述制样部件,
试剂定量部件,对供应给所述制样部件的试剂进行定量。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样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部件在所述生物体试样中一定细胞的浓度越低时,供给所述制样部件的所述生物体试样的量就越多,当所述生物体试样中一定细胞的浓度越高时,供给所述制样部件的所述生物体试样的量就越少。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样装置,其特征在于:
还具有使所述生物体容器中所含有的所述生物体试样中的一定细胞分散的细胞分散部件。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样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检测部件具有:能让所述生物体试样流过的流动池;对流过所述流动池的所述生物体试样进行激光照射的光源部件;接受所述光源部件对所述生物体试样进行激光照射所产生的光的受光部件。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制样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受光部件接受所述生物体试样中的一定细胞产生的前向散射光。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样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制样部件具有阻止一定细胞通过而让红血球、白血球和细菌通过的过滤器。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样装置,其特征在于:
还具有吸移部件,该吸移部件从所述生物体容器吸移供应给所述制样部件的所述生物体试样。
8.根据权利要求1~7其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制样装置,其特征在于:
一定细胞是采自宫颈的细胞。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样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部件至少决定所述生物体试样及所述试剂中一者的量,使所述生物体试样中一定细胞的数量与所述试剂的量的比例在一定范围内。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样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一定试剂中包括用于染色一定细胞的染色液。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制样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一定试剂中还包括RNase。
12.一种细胞分析装置,其具有:
置样部件,用于放置装生物体试样的生物体容器,
副检测部件,用于进行对所述生物体试样所含有的一定细胞进行检测的预检,
制样部件,将所述生物体容器供应的所述生物体试样和一定试剂进行混合,调制用于正式测定的测定试样,
控制部件,根据所述预检的结果生成反映所述生物体试样中一定细胞浓度的浓度信息,根据生成的所述浓度信息决定用于调制所述用于正式测定的测定试样的所述生物体试样的量,使得用于正式测定的测定试样中一定细胞的数目在一定范围内,并将所决定的量的所述生物体试样供应给所述制样部件,
试剂定量部件,对供应给所述制样部件的试剂进行定量,
主检测部件,用于进行检测所述制样部件中调制的所述测定试样中含有的一定细胞的正式测定,
分析部件,根据所述主检测部件的检测结果对所述一定细胞进行分析。
13.一种调制用于正式测定的测定试样的制样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检测步骤,至少进行对生物体试样中所含有的一定细胞进行检测的预检;
决定步骤,根据所述预检的结果生成反映所述生物体试样中一定细胞浓度的浓度信息,根据生成的所述浓度信息决定用于调制所述用于正式测定的测定试样的所述生物体试样的量,使得用于正式测定的测定试样中所述一定细胞的数目在一定范围内;
试剂供应步骤,向所述决定步骤中决定的量的生物体试样中供应一定试剂;
制样步骤,混合所述决定步骤决定的量的所述生物体试样和所述试剂供应步骤供应的试剂,调制所述用于正式测定的测定试样。
14.一种细胞分析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副检测步骤,进行对生物体试样所含有的一定细胞进行检测的预检;
决定步骤,根据所述预检的结果生成反映所述生物体试样中一定细胞浓度的浓度信息,根据生成的所述浓度信息决定用于调制用于正式测定的测定试样的所述生物体试样的量,使得所述用于正式测定的测定试样中所述一定细胞的数目在一定范围内;
试剂供应步骤,向所述决定步骤中决定的量的生物体试样中供应一定试剂;
制样步骤,混合所述决定步骤决定的量的所述生物体试样和所述试剂供应步骤供应的试剂,调制所述用于正式测定的测定试样;
主检测步骤,进行检测所述制样步骤中调制的测定试样中含有的一定细胞的正式测定;
分析步骤,根据所述主检测步骤的检测结果对所述一定细胞进行分析。”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指出:(1)本申请权利要求中,由于没有明确说明存在预检测和正式测定的区别,“检测部件”容易被误认为是执行正式测定用的,而对于“控制部件”所决定的生物体试样的量是用于预检测还是正式测定也容易产生误解。为了消除以上问题,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加入了对预检测和正式检测进行限定的内容,明确了各部件的运转次序和试样的处理过程。因此该修改可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2)由于权利要求中的“制样部件”对应于说明书中的调制元件18”,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4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14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将权利要求1中的“用于放置装生物体试样和以甲醇为主成分的保存液的混合液的生物体容器”修改为“用于放置装生物体试样的生物体容器”;将权利要求中的“上皮细胞”修改为“一定细胞”;在权利要求1、13中加入了“至少进行”;上述修改导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因而修改后的文本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中,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中“和以甲醇为主成分的保存液的混合液”,同时采用上位概念“一定细胞”替换了多处下位概念“上皮细胞”。这种修改使得权利要求1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1扩大了保护范围,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61条第1款的规定。基于相同的理由,对权利要求2、3、5-6、8-10,12-14的修改同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所以合议组对该修改文本不予接受。(2)由于合议组对该修改文本不予接受,以下对之前可接受的文本即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进行审查。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中,独立权利要求12-14中“所述测定试样”缺少引用基础,独立权利要求13-14中“所述一定试剂”缺少引用基础,导致权利要求12-14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此外,针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指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问题,为了节约审查程序,合议组在答复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部分还指出由于“调制元器件部分18”是“识别/置换部件29”和“置样部件”的上位元件,因此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中将权利要求1中的“识别/置换部件”修改为“制样部件”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制样部件”进行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将所述生物体容器供应的生物体试样和一定试剂进行混合,调制所述用于正式测定的测定试样”也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权利要求7中将“该吸移部件从所述生物体容器吸移供应给所述识别/置换部件的所述混合液,并将所述识别/置换部件生成的浓缩液吐至生成物容器”修改为“该吸移部件从所述生物体容器吸移供应给所述制样部件的所述生物体试样”,也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12-14中,与上述修改相应的修改同样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1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并且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将权利要求12-14中“测定试样”前的“所述”删除;将权利要求13-14中“一定试剂”前的“所述”删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具体内容如下:
“1.一种用生物体试样和一定试剂调制测定试样的制样装置,该制样装置具有:
置样部件,用于放置装生物体试样和以甲醇为主成分的保存液的混合液的生物体容器,
检测部件,用于检测所述生物体试样所含有的上皮细胞,
识别/置换部件,混合所述生物体容器供应的混合液和稀释液,对保存液和稀释液进行置换,并分辨上皮细胞与除此之外的其他细胞,
控制部件,根据所述检测部件的检测结果生成反映所述生物体试样中上皮细胞浓度的浓度信息,根据生成的所述浓度信息决定用于调制所述测定试样的所述生物体试样的量,使得所述测定试样中上皮细胞的数目在一定范围内,并将所决定的量的所述生物体试样供应给所述识别/置换部件,
试剂定量部件,对所述识别/置换部件生成的浓缩液中添加的试剂进行定量。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样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部件在所述生物体试样中上皮细胞的浓度越低时,供给所述识别/置换部件的所述生物体试样的量就越多,当所述生物体试样中上皮细胞的浓度越高时,供给所述识别/置换部件的所述生物体试样的量就越少。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样装置,其特征在于:
还具有使所述生物体容器中所含有的所述混合液中的上皮细胞分散的细胞分散部件。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样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检测部件具有:能让所述生物体试样流过的流动池;对流过所述流动池的所述生物体试样进行激光照射的光源部件;接受所述光源部件对所述生物体试样进行激光照射所产生的光的受光部件。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制样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受光部件接受所述生物体试样中的上皮细胞产生的前向散射光。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样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识别/置换部件具有阻止上皮细胞通过而让红血球、白血球和细菌通过的过滤器。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样装置,其特征在于:
还具有吸移部件,该吸移部件从所述生物体容器吸移供应给所述识别/置换部件的所述混合液,并将所述识别/置换部件生成的浓缩液吐至生成物容器。
8.根据权利要求1~7其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制样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皮细胞是采自宫颈的细胞。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样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部件至少决定所述生物体试样及所述试剂中一者的量,使所述生物体试样中上皮细胞的数量与所述试剂的量的比例在一定范围内。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样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一定试剂中包括用于染色上皮细胞的染色液。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制样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一定试剂中还包括RNase。
12.一种细胞分析装置,其具有:
置样部件,用于放置装生物体试样和以甲醇为主成分的保存液的混合液的生物体容器,
副检测部件,用于检测所述生物体试样所含有的上皮细胞,
识别/置换部件,混合所述生物体容器供应的所述混合液和稀释液,对保存液和稀释液进行置换,并分辨上皮细胞与除此之外的其他细胞,
控制部件,根据所述副检测部件的检测结果生成反映所述生物体试样中上皮细胞浓度的浓度信息,根据生成的所述浓度信息决定用于调制测定试样的所述生物体试样的量,使得测定试样中上皮细胞的数目在一定范围内,并将所决定的量的所述生物体试样供应给所述识别/置换部件,
试剂定量部件,对所述识别/置换部件生成的浓缩液中添加的一定试剂进行定量,
主检测部件,用于检测由所述浓缩液和所述试剂调制的所述测定试样中含有的上皮细胞,
分析部件,根据所述主检测部件的检测结果对所述上皮细胞进行分析。
13.一种制样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检测步骤,检测生物体试样中所含有的上皮细胞;
决定步骤,根据所述检测步骤的检测结果生成反映所述生物体试样中上皮细胞浓度的浓度信息,根据生成的所述浓度信息决定用于调制测定试样的所述生物体试样的量,使得测定试样中所述上皮细胞的数目在一定范围内;
识别/置换步骤,混合包括所述决定步骤决定的量的所述生物体试样的混合液和稀释液,对所述混合液中含有的以甲醇为主成分的保存液和稀释液进行置换,并分辨上皮细胞与除此之外的其他细胞;
试剂供应步骤,向所述识别/置换步骤中生成的浓缩液供应一定试剂。
14.一种细胞分析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副检测步骤,检测生物体试样所含有的上皮细胞;
决定步骤,根据所述副检测步骤的检测结果生成反映所述生物体试样中上皮细胞浓度的浓度信息,根据生成的所述浓度信息决定用于调制测定试样的所述生物体试样的量,使得测定试样中所述上皮细胞的数目在一定范围内;
识别/置换步骤,混合包括所述决定步骤决定的量的所述生物体试样的混合液和稀释液,对所述混合液中含有的以甲醇为主成分的保存液和稀释液进行置换,并分辨上皮细胞与除此之外的其他细胞;
试剂供应步骤,向所述识别/置换步骤中生成的浓缩液供应一定试剂;
主检测步骤,检测由所述浓缩液和所述一定试剂调制的测定试样中含有的上皮细胞;
分析步骤,根据所述主检测步骤的检测结果对所述上皮细胞进行分析。”
复审请求人认为:通过上述修改,解决了“所述测定试样”和“所述一定试剂”缺乏引用基础的问题,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14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的基础
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11月0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8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0段、说明书附图1-1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于2019年11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4项。
(二)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规定: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复审通知书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3、5-6、8-10、12-14相对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扩大了保护范围,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中,包括14项权利要求,其权利要求12-14中的技术特征分别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2-14技术特征相对应,且修改后权利要求1-11的保护范围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11的保护范围相同,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4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相关缺陷。
(三)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由于某个技术特征缺乏引用基础造成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则修改该引用方式可以克服所述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缺陷。
具体到本案:针对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缺陷,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修改了权利要求12-14中的如下表述“根据生成的所述浓度信息决定用于调制所述测定试样的所述生物体试样的量”,将其中“测定试样”前的“所述”删除,通过上述修改,解决了“所述测定试样”缺乏引用基础的问题,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3-14中如下表述“试剂供应步骤,向所述识别/置换步骤中生成的浓缩液供应所述一定试剂”,将其中“一定试剂”前的“所述”删除,通过上述修改,解决了“所述一定试剂”缺乏引用基础的问题,同时上述修改也解决了权利要求14中“主检测步骤,检测由所述浓缩液和所述一定试剂调制的测定试样中含有的上皮细胞”中的“所述一定试剂”缺乏引用基础的问题,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14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克服了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全部缺陷。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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