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顺风拼车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663
决定日:2020-01-20
委内编号:1F25293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54710.2
申请日:2014-02-18
复审请求人:钟磊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何俊
合议组组长:陈晓华
参审员:牛晓丽
国际分类号:G06Q50/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然而该区别被另一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常用手段公开,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常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54710.2,名称为“顺风拼车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钟磊。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2月18日,公开日为2014年05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常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4年0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于2018年03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顺风拼车方法,以GPS地图为基础,采用人车双向寻找,将搜索对象标识在地图上,其特征是本顺风拼车搜索对象经地图范围 方向过滤;地图范围为是搜索一方所打开的地图经纬度范围,以此范围去过滤对象一方所在的经纬度数据;方向是由GPS地图上的起止点通过经纬度计算出的朝向,搜索时按软件定义的朝向范围过滤对象。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顺风拼车方法,其特征是所述对象经地图范围 方向过滤,是进入搜索循环后,先用地图范围去截取对方数据库的数据,然后再按“东、南、西、北、东南、西南、西北、东北”8个方向定义的方向符号过滤对象;其方向表述用两个字符,通过起点与终点的经纬度计算产生,当前位置经度大于终点经度,经度方向符号可用“<”标识,反之用“>”标识,纬度亦然,当前位置纬度大于终点纬度,纬度方向符号可用“∨”标识,反之用“∧”标识;并且当起止两经度相减的绝对值与起止两纬度相减的绝对值相比,大数做分母,小数做分子,小于1/2时,其绝对值小的一个经度或纬度的方向符号用空格置换。”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然而未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是预约拼车,其没有方向与地图范围的匹配,搜索范围是在预先绑定的同路人中,再等这部分人和车接近了才匹配,对比文件4是电话叫车租车系统,并不具备GPS和手机上网APP,乘客无法输入经纬度确定方向。本申请按“地图范围 方向”的匹配方法非显而易见,本申请按方向匹配加了一个地图范围规定,把地图范围以外的通方向对象剔除掉,其中利用了GPS地图,把拼车对象直观地用图标显示在地图上,图标标注了目的地、目的地的匹配精准度级别及座位人数等信息,用户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对象,该匹配方法最大程度地提高了匹配概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成立,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常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是预约拼车,其没有方向与地图范围的匹配,搜索范围是在预先绑定的同路人中,再等这部分人和车接近了才匹配,对比文件4是电话叫车租车系统,并不具备GPS和手机上网APP,乘客无法输入经纬度确定方向。本申请按“地图范围 方向”的匹配方法非显而易见,本申请按方向匹配加了一个地图范围规定,把地图范围以外的通方向对象剔除掉,其中利用了GPS地图,把拼车对象直观地用图标显示在地图上,图标标注了目的地、目的地的匹配精准度级别及座位人数等信息,用户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对象,该匹配方法最大程度地提高了匹配概率,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顺风拼车方法,以GPS地图为基础,采用人车双向寻找,将搜索对象标识在地图上,其特征是本顺风拼车为车乘双方统一定义了数个按经纬度划分的方向关键字,方向关键字由刷新的所在位置经纬度坐标与登录时在地图上点击目的地的经纬度坐标计算得出;程序进入搜索循环,刷新自己所在位置,计算自己方向关键字,按软件打开的可调地图范围的地图经纬度范围和计算出的方向关键字来搜索对方数据,所搜出的对方数据作为可选匹配对象。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顺风拼车方法,其特征是所述定义了数个方向关键字及其关键字的划分和计算为:定义“东、南、西、北、东南、西南、西北、东北”8个方向关键字,该关键字可由两个分别代表经度和纬度方向的字符构成,当前位置经度大于终点经度,经度方向字符可用“<”字符标识,反之可用“>”字符标识;纬度亦然,当前位置纬度大于终点纬度,纬度方向字符可用“∨”字符标识,反之可用“∧”字符标识;当起止两经度相减的绝对值与起止两纬度相减的绝对值相比,大数做分母,小数做分子,小于1/2时,其绝对值小的一个经度或纬度的方向符号用空格置换。”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增加了“地图范围 方向”的定义,该定义与原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一致,本申请核心是按“地图范围 方向”的匹配,极大地提高了拼车的匹配概率。
复审请求人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顺风拼车方法,以GPS地图为基础,采用人车双向寻找,将搜索对象标识在地图上,其特征是本顺风拼车搜索对象经可调的地图范围数据 由刷新所在位置的起点与登陆时点击GPS地图上要到达的终点、通过这两点的经纬度计算产生的方向数据过滤,以此解决顺风拼车需要随时随地、需要智能匹配的问题。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顺风拼车方法,其特征是所述对象经地图范围 方向过滤,是进入搜索循环后,先用地图范围去截取对方数据库的数据,然后再按“东、南、西、北、东南、西南、西北、东北”8个方向定义的方向符号过滤对象;其方向表述用两个字符,通过起点与终点的经纬度计算产生,当前位置经度大于终点经度,经度方向符号可用“<”标识,反之用“>”标识;纬度亦然,当前位置纬度大于终点纬度,纬度方向字符可用“∨”字符标识,反之可用“∧”字符标识;当起止两经度相减的绝对值与起止两纬度相减的绝对值相比,大数做分母,小数做分子,小于1/2时,其绝对值小的一个经度或纬度的方向符号用空格置换。”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于2019年09月17日提交了修改文本,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0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于2019年09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决定使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以及驳回决定使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3:CN102592244A,公开/公告日为2012年07月18日;
对比文件4:CN102708682A,公开/公告日为2012年10月03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顺风拼车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7]-[0066]段)如下内容:一种用于上下班的便捷拼车系统与方法(相当于顺风拼车方法),城市上下班便捷拼车系统包括用户手机11、拼车汽车、信息中心30,其中,用户手机11配有手机GPS导航地图软件及车牌数据库12(相当于以GPS为基础);拼车汽车内设有车载终端21、GPS导航仪22、车载终端21设有拼车用户数据库24,并配有GPS/GPRS定位通讯模块23;信息中心30设有通讯设备32、数据库31、应用程序服务器33和手机网站34;在该数据库31预先存储参与拼车系统的拼车用户姓名、手机号、网站登陆名、登陆密码,拼车用户和可拼车辆的各自的起点和终点,以及可拼车辆的车牌号信息;拼车用户拼车前一般要先用手机11登陆信息中心30网站,通过登陆名和登陆密码验证身份后,手机11自动向信息中心30发送其当前的位置数据,车载终端21自动向信息中心30发送车辆的位置数据;信息中心30根据拼车用户的起点和终点,以及可拼汽车的起点和终点情况,进行科学的分配,预先将15个拼车用户的用户代码发送到同一方向目的地相近的可拼车的汽车的车载终端21,车载终端21将该信息存储到车载终端的拼车用户数据库24中,预先将5个可拼车的车牌号发送到出行方向和目的地相近的绑定拼车用户的手机车牌数据库12中(相当于采用人车双向寻找),信息中心30应用程序服务器33将拼车用户发出当前位置数据发送到绑定的15个可拼车汽车的车载终端21,车载终端21将该信息加载到导航仪22显示屏的GPS地图上(相当于将搜索对象标识在地图上),当司机启动拼车许可后,这些拼车信息以图标形式显示拼车用户当前位置,引导司机去搭载最近的绑定的合法拼车用户;信息中心30应用程序服务器33将可拼车辆所发出当前位置数据发送到绑定的5个拼车用户的手机上,手机11将接受到的5个车辆位置数据加载到手机GPS导航地图上显示。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顺风拼车对象经可调的地图范围数据 由刷新所在位置的起点与登陆时点击GPS地图上要到达的终点、通过这两点的经纬度计算产生的方向数据过滤,以此解决顺风拼车需要随时随地、需要智能匹配的问题;而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是顺风拼车对象采用目的地 出行方向过滤。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3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确定乘客和顺风车之间的匹配。
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9]-[0033]段)如下内容:乘车与行车方向相匹配的出租车调配系统及方法,包括移动通信系统10、电话叫车用户20、电话叫车管理平台30、方向匹配管理单元40、指令装置50及出租车60;所述电话叫车管理平台为智能叫车管理平台31,其包括服务器311、GPS定位管理单元312及信号收发单元313;所述服务器311由与其连接的移动通信系统10获得该系统根据拨打叫车电话的手机信号对呼叫位置进行自动定位的信息,并由信号收发单元313发送到GPS定位管理单元312及第一方向匹配管理单元41,发送的信息包括电话叫车用户所在位置的经纬度、城市里的区、街道及街道上的具体位置;所述方向匹配管理单元40为用于智能叫车管理平台31的第一方向匹配管理单元41,第一方向匹配管理单元41包括处理器411、信号收发单元412、乘车去向标定单元413、行车方向信息单元414及乘车与行车方向匹配单元415;乘车去向标定单元413将电话叫车用户所在位置分为八个方向,并将该位置附近2公里范围内的八个标志性建筑或主要街名作为乘车去向标定物,并赋予这八个标定物对应的数字代号,用户选择相应数字代号回复给第一方向匹配管理单元41;第一方向匹配管理单元41此时下达出租车定位搜索指令给GPS定位管理单元312,GPS定位管理单元312根据收到的电话叫车用户位置信息,搜寻该位置附近2公里范围内的空驶出租车位置及其距离(由于第一匹配单元接收用户所在位置的经纬度信息,并根据其位置来搜索附近2公里范围内的空驶出租车,其必然包括搜索对象经可调的地图范围过滤),并通过信号收发单元313将该信息发送到第一方向匹配管理单元的处理器411;所述行车方向信息单元414为出租车换班行车方向数据库,其内预先存储有各出租车的司机的换班地址信息,并可根据选定的出租车位置确定该车的换班行驶方向;第一方向匹配管理单元41收到空载出租车的位置及距离信息后,将行车方向信息单元414所存储的这些出租车的换班行车方向与电话叫车用户的乘车去向进行比对,确定换班行车方向与乘车方向相匹配且距离电话叫车用户位置最近的空驶出租车(相当于搜索对象经方向数据过滤)。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搜索对象采用经可调的地图范围数据 方向数据过滤,其中可调的地图范围数据过滤是以经纬度数据来过滤对象,方向数据过滤是按照软件定义的方向来过滤对象,对比文件4给出了根据地图范围数据 方向数据过滤搜索对象以智能匹配随时随地顺风拼车的技术启示,并且根据GPS地图上的起止点经纬度计算出朝向也属于本领域常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及本领域技术常用手段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拼车匹配过程中采用同一方向匹配搜索对象,并且其中利用了GPS地图将拼车对象直观地显示在地图上;对比文件4公开了搜索对象采用经可调的地图范围数据 方向数据过滤,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经可调的地图范围数据 方向数据过滤的方式实现乘客与车辆匹配的技术启示,并且根据GPS地图上的起止点经纬度计算出朝向也属于本领域常用手段,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常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详细评述。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合议组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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