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无矾马铃薯油馍头的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654
决定日:2020-01-20
委内编号:1F24870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11949.8
申请日:2015-06-08
复审请求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邹凯
合议组组长:吴文英
参审员:杨莹跃
国际分类号:A23L1/10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容易想到和做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所述对比文件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11949.8,名称为“一种无矾马铃薯油馍头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6月08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2日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无矾马铃薯油馍头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油条炸制新工艺”,许勇,《食品与机械》1992年第1期)公开了用酵母替代碱、明矾等在油条炸制中充当膨松剂,不仅缩短生产周期,增进营养,而且油条炸制效果也很好。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产品为油馍头,而非油条;原料还包括高筋粉、马铃薯全粉、鸡蛋全液,限定了各组分用量;限定和面,醒发,压面带,切面饼,攒面团以及油炸的具体参数;限定温水温度,酵母菌种类,采用保鲜膜密封不锈钢盆。本领域已知油条和油馍头具有相似的加工方法,因此,可以想到将油条的制备工艺转用于油馍头的制备。对比文件2(CN104430707A,公开日2015年03月25日)公开了一种全薯类无明矾油条及其制备方法,其中公开了可以用马铃薯全粉作为原料制备油条,以提高油条的营养价值,这与马铃薯全粉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薯类全粉不能很好的形成面筋网络结构,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使用高筋粉来增强原料的面筋形成能力,而且本领域也已知油条通常采用高筋粉作为原料。在面团中和入鸡蛋全液以提高营养价值和改善风味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各组分的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产品效果通过常规手段可以确定的。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3-15min搅拌(即和面)使面团光滑;在32-38℃下醒发40-100min;在180-200℃下炸制2-4min。面带厚度、面饼直径以及每个面饼攒成面团、温水温度以及保鲜膜密封不锈钢盆的方式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油馍头的常规做法即可获得。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1,以及2017年11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无矾马铃薯油馍头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步骤1、按质量份数计,将200~300份高筋粉、100~200份马铃薯全粉、200~300份鸡蛋全液和3~5份安琪酵母菌混合,得到混合物A,将3~5份食盐加入到200~300份温水中,搅拌,直至食盐全部融化,得到盐水,其中温水的温度为36~45℃;
步骤2、将步骤1制备得到的盐水加入混合物A,搅拌均匀,得到混合物B;
步骤3、将步骤2制备得到的混合物B加入到和面机中,和面10~15min,得到成面团;
步骤4、将步骤3得到的成面团置于不锈钢盆中,采用保鲜膜密封不锈钢盆,将成面团置于温度为37~42℃的环境中,醒发1.5~3h;
步骤5、将经步骤4醒发后的成面团用压面辊压制成厚度为1~3mm的长条形的面带;
步骤6、将步骤5制备得到的长条形的面带切成多个直径为8~10cm的面饼;
步骤7、将步骤6制备得到的每个面饼攒型成一椭圆形的油面团;
步骤8、将步骤7制备得到的多个油面团在油温为160~230℃下,炸制5~10min,即得到无矾马铃薯油馍头。”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既没有公开本申请所添加的原料高筋粉、马铃薯全粉和鸡蛋全液的组合及其比例,也没有给出任何启示。为了使风味和营养达到最佳,所述添加比例需要经过无限次试验,付出一定的创造性劳动才能得出。2)采用安琪酵母菌发酵并加入鸡蛋全液辅助膨松作用,能够完全摒弃现有的发泡粉及明矾等发酵方式,不仅起到了良好的发酵效果,而且无人工合成添加剂,绿色营养。3)本发明中限定了和面的时间,醒面的时间和温度等,能够对面团进行良好的搅拌糅合,使得面团更加劲道,采用保鲜膜密封不锈钢盆,不仅可以使得面团中伸展开的蛋白质大分子相互交织在一起就组成了蛋白质网状结构,还让蛋白质分子充分吸收水分扩张伸展,从而使得面团更筋更弹,口感更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9 月02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所涉及的产品为油馍头,而对比文件1中的产品是油条;权利要求1的制备原料包括一定比例的高筋粉、马铃薯全粉、鸡蛋全液,而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活面团时加入盐、糖和酵母菌,并未明确公开面团的具体原料组成,此外,权利要求1还具体限定了和面,醒发,压面带,切面饼,攒面团以及油炸的具体工艺和参数。但本领域公知,油条和油馍头都是炸制食品,传统的制备方法中,两者所采用的原料和一般加工方法类似。而且,传统油条和油馍头制备所采用的主要原料通常是小麦面粉,为了丰富其营养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想到在制备过程中添加其他常见的可食用成分或采用与小麦面粉类似的其他面粉作为原料来制备多种不同营养组成的油条或油馍头。例如,对比文件2就公开了一种全薯类无明矾油条及其制备方法,因此,在本领域公知通常的油条制作采用小麦面粉,而高筋粉是一种常见的小麦面粉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常用的高筋粉中添加一定量的马铃薯全粉以提高成品的营养价值。基于增强产品蓬松度和/或提高营养价值和改善风味的考虑在面团中加入鸡蛋全液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就具体步骤和工艺来说,水温、发酵温度和时间等这些具体的步骤以及具体的工艺操作方式和参数选择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制备油馍头或油条的常见做法和常规选择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 月25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复审请求人除了重申其提出复审请求时的部分意见外,还进一步指出:为了提高产品营养价值,可以在高筋粉中加入的成分不只有马铃薯全粉,也可以是其它成分,因此,认为容易想到在高筋粉中加入马铃薯全粉以解决提高产品营养价值的问题属于事后诸葛亮的做法;其次,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将马铃薯全粉与高筋粉、鸡蛋全液进行混合作为制备油馍头的原材料,也没有启示给出将马铃薯全粉和高筋粉进行混合制备油馍头,且对比文件2中为了使薯类全粉的口感好,加入了薯类淀粉,各种果胶,以及植物源多酚等成分,也就是说,如果是纯薯类,制作出来的无明矾油条口感并不好。因此,不能直接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高筋粉与马铃薯全粉进行结合来制作油馍头。综上,该区别技术特征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6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1,以及2017年11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容易想到和做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所述对比文件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无矾马铃薯油馍头的制备方法,主要步骤包括和面、醒发、压面、切面,攒成型和炸制,主要原料包括高筋粉、马铃薯全粉、鸡蛋和安琪酵母。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油条炸制新工艺,所述工艺用酵母替代碱、明矾等充当膨松剂,不仅缩短了生产周期,增进了营养,而且油条炸制效果也很好,具体制备方法如下:调面团时加入0.5-1%的酵母活化成酵母乳,1-1.5%食盐及2-4%糖,调和好后保证面团温度28℃左右,面团软硬与传统做法相同,静置于32℃左右环境中40分钟后按照常规做法成型入锅油炸(参见对比文件1第28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所涉及的产品为油馍头,而对比文件1中的产品是油条;权利要求1的制备原料包括一定比例的高筋粉、马铃薯全粉、鸡蛋全液,而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活面团时加入盐、糖和酵母菌,并未明确公开面团的具体原料组成,此外,权利要求1还具体限定了和面,醒发,压面带,切面饼,攒面团以及油炸的具体工艺和参数。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制备无矾马铃薯油馍头的方法。首先,就产品种类来说,虽然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油条,本申请涉及的是油馍头,但本领域公知,油条和油馍头都是炸制食品,传统的制备方法中,两者所采用的原料和一般加工方法类似,即原料通常均主要包括面粉、作为膨松剂的碱或明矾、少量盐等,主要工艺均包括和面、醒发、压面带,切面饼,攒面团以及油炸的步骤,而且二者在外形上也高度相似,油馍头也俗称丹皮油条。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无矾油条的制备工艺转用于油馍头的制备,即容易想到在制备油馍头时同样采用酵母发酵来发挥膨松剂的作用。其次,就原料组成来说,本领域公知,传统油条和油馍头制备所采用的主要原料通常是小麦面粉,为了丰富其营养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会想到在制备过程中添加其他常见的可食用成分或采用与小麦面粉类似的其他面粉作为原料来制备多种不同营养组成的油条或油馍头以供选择。例如,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全薯类无明矾油条及其制备方法,其具体制备工艺和步骤如下:将马铃薯果胶、甜菜果胶、柚皮果胶、蓝莓果胶用水溶解,得果胶溶液;将氯化钠制成氯化钠溶液;将薯类全粉、薯类淀粉、薯类变性淀粉、蛋白、植物源多酚、小苏打、碳酸氢铵倒入和面机中,加入果胶溶液和氯化钠溶液,搅拌,使面团光滑;在面团表面涂一层食用油,保鲜膜包裹面团,在32-38℃,湿度60-85%条件下醒发40-100min;将醒发的面团擀成厚0.5-1.5cm,宽10-20cm的长条;将长条切成长10-15cm,宽4-6cm的小长方块;将小长方块每两块合在一起,拉长至20-30cm,放入180-200℃的油锅中,炸制2-4min,金黄色捞出即得。对比文件2中明确记载薯类为马铃薯、甘薯、木薯中的一种或几种,可优选马铃薯。马铃薯类具有很高营养价值,除含有丰富的碳水化合物外,还含有蛋白质、维生素、胡萝卜素等多种营养成分,马铃薯蛋白质为全价蛋白,含人体所必需的8种氨基酸,其中赖氨酸含量较高,正是小麦所缺乏的,故以马铃薯等薯类全粉为原料制成无明矾油条可提供油条的营养价值,马铃薯等薯类全粉中的蛋白质不具有形成面筋网络结构的能力,也就不具有持气能力,因此添加蛋白、果胶改善(参见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6、10,说明书第0005、0034段)。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以用马铃薯全粉作为原料制备油条,以提高油条的营养价值的内容,这与马铃薯全粉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因此,在本领域公知通常的油条制作采用小麦面粉,而高筋粉是一种常见的小麦面粉的基础上,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其所用原料的组成,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常用的高筋粉中添加一定量的马铃薯全粉以提高成品的营养价值。对于油条或油馍头这种需要一定蓬松度的食品来说,基于增强产品的蓬松度和/或提高营养价值和改善风味的考虑在面团中加入鸡蛋全液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高筋粉、马铃薯全粉、全蛋液是本领域性能已知的食品原材料,相应材料对面团性能和终产品的影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确定和预期的,因此,三种组分的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产品效果通过常规手段可以确定的。再次,就具体步骤和工艺来说,虽然本权利要求限定了和面等步骤的具体工艺和参数,例如水温、发酵温度和时间、面带厚度、面饼直径以及每个面饼攒成面团等内容,但这些具体的步骤以及具体的工艺操作方式和参数选择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制备油馍头或油条的常见做法和常规选择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和一般生活常识即可选择确定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1、2未直接明确给出高筋粉、马铃薯全粉和全蛋液一起使用的启示,但本领域公知,高筋粉是传统制备油馍头和油条的主要原料,因此,高筋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对比文件1首先会想到使用的。其次,对比文件2给出了马铃薯全粉可用于制备与油馍头类似的油条以提高油条营养价值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下,基于解决提高产品营养价值这一相同技术问题的指引,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高筋粉中添加马铃薯全粉。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改善蓬松效果或改善风味容易想到进一步添加蛋液。而且,高筋粉、马铃薯全粉、全蛋液是本领域性能已知的食品原材料,相应材料对面团性能和终产品的影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预期和确定的,三者的用量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实验手段确定的。虽然基于提高产品营养价值的考虑,可以添加的成分有多种选择,但基于制备油馍头时对面团性能的一些基本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高筋粉、鸡蛋和马铃薯全粉进行组合。对比文件2已经教导不添加果胶等其他成分的纯薯类难以制作出来无明矾油条,即对比文件2已经清楚揭示薯类成分的优缺点,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薯类成分和其他能够弥补薯类成分性质缺陷的其他成分,例如高筋粉、鸡蛋等进行组合。2)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采用酵母菌发酵来替代碱、明矾等油条制备过程中所用的传统膨松剂的内容,其目的同样是为了得到无人工合成添加剂,绿色营养的相对健康的油条。3)如上所述,权利要求限定的和面等步骤的具体工艺和参数,例如水温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制备油馍头或油条的常规做法和常用的选择范围,例如,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3-15min的和面时间,以及面团醒发温度32-38℃,醒发时间40-100min,上述参数均与本申请交叉重叠。而且使面团更筋更弹本身就是醒发的主要作用,醒发过程中用保鲜膜密封防止面团因水分挥发而表面干燥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醒面方式,通过静置使面团中的蛋白质大分子伸展开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醒面原理,因此,该过程所产生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了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1 月12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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