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弹簧销及采用其的电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639
决定日:2020-01-20
委内编号:1F27456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86387.6
申请日:2016-02-15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于文波
合议组组长:张琪
参审员:丁一
国际分类号:F16B19/02(2006.01);H02K5/04(2006.01);H02K5/2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且在上述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相结合的基础上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86387.6,名称为“一种弹簧销及采用其的电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2月15日,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5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7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US2240425A,公开日为1941年04月29日;
对比文件2:CN1780111A,公开日为2006年05月3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弹簧销,包括中空柱体(1),以及沿中空柱体(1)轴线方向设置的开口槽(2),其特征在于,所述中空柱体(1)的一端的外侧设置有限位部(3);所述限位部(3)外部设置有导电镀层;所述导电镀层的厚度不小于10μm;中空柱体(1)进行发黑处理;所述限位部(3)沿中空柱体(1)的外侧周向设置,且所述限位部(3)上设置有与开口槽(2)相对应的开口结构(5);所述限位部(3)为片状结构。
2、一种电机,包括机壳(8)、定子,与接地电缆连接的压接端子(4),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弹簧销,所述弹簧销插接在机壳(8)和定子上,且所述中空柱体(1)与定子连接,所述限位部(3)将压接端子(4)限位于限位部(3)和机壳(8)之间;所述机壳(8)上设置有中空柱体孔(6)和限位部孔(7),所述中空柱体孔(6)和限位部孔(7)同轴设置;所述限位部孔(7)的表面设置有导电镀层;所述限位部孔(7)为直径大于等于所述压接端子(4)的沉孔,所述限位部(3)位于所述限位部孔(7)内;所述机壳(8)为铝制结构,所述限位部孔(7)的表面由内到外依次设置有铜镀层和锡镀层;所述限位部(3)与机壳(8)之间的缝隙通过锡焊的方式连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8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驳回决定中所使用的对比文件1,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通知书中还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对中空柱体进行发黑处理,以增强中空柱体的抗氧化性,是针对弹簧销被应用到电机领域而特别设计的。对比文件1的紧固件仅是一种普通的连接结构,其外侧没有导电镀层,缺少导电镀层的紧固件是不能应用到电机领域的。在没有任何技术启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也没有能力将对比文件1的紧固件转用到电机领域并在紧固件的外侧增加导电镀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修改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相同,为:2018年7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1、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使用的对比文件1。
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弹簧销。对比文件1(US2240425A,公开日为1941年04月29日)公开了一种弹簧销,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53行至第3栏第54行及附图2-5):弹簧销的大致圆柱形的柱体15(对应于本申请的中空柱体1)优选具有非常轻微的锥度,头部16(对应于本申请的限位部3)的截面可以是稍微弯曲的,狭槽18(对应于本申请的开口槽2)比狭槽11宽度更大且其宽度在插入之前不均匀。另外由对比文件1附图2-5可以清楚地看出,柱体15为中空状,狭槽18沿柱体15轴线设置,头部16设置在柱体一端的外侧,并且周向设置,头部16上设置有与狭槽18对应的开口结构,头部16为片状结构。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限位部外部设置有导电镀层,导电镀层的厚度不小于10μm;(2)中空柱体进行发黑处理。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强弹簧销与压接端子之间的导电能力。在电连接领域,为了实现更好的导电性能,在零部件表面设置导电镀层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需要使弹簧销具有更好的导电性能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在可以在限位部外部设置导电镀层,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而为了增强导电镀层的结构强度,将导电镀层的厚度设置为不小于10μm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次试验容易作出的常规选择,且这种选择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通过发黑处理提高零部件的抗氧化性进而增强零部件的使用寿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为了防止弹簧销被氧化,将弹簧销柱体进行发黑处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1公开的弹簧销与本申请要求保护的弹簧销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无论是在弹簧销限位部外部设置导电镀层并且对导电镀层的厚度进行具体设置,还是对弹簧销的中空柱体进行发黑处理,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考虑如何增强弹簧销的导电能力和提高弹簧销的抗氧化性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进行的常规选择,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另外,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也并未具体限定应用于电机领域,因此复审请求人意见中提及的“对弹簧销的中空柱体进行发黑处理,以增强中空柱体的抗氧化性,该性能也是针对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弹簧销将被应用到电机领域而特别设计的”和“缺少导电镀层的紧固件是不可能应用到电机领域”的理由,合议组同样不予接受。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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