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Fi网络DHCP协商的方法和客户端-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WiFi网络DHCP协商的方法和客户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2129
决定日:2020-01-19
委内编号:1F27908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447325.X
申请日:2013-09-27
复审请求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杜永艳
合议组组长:傅海望
参审员:张剑
国际分类号:H04W48/16,H04W84/12,H04L29/12,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是解决技术问题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并没有给出应用所述区别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所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且引入该区别特征后的技术方案能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447325.X,名称为“WiFi网络DHCP协商的方法和客户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9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9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3段(即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8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10项。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US6957276B1,公开日为2005年10月18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WiFi网络DHCP协商的方法,包括:
客户端在其DHCP协商成功的历史记录中查询当前WiFi网络的信息;
如果在客户端DHCP协商成功的历史记录中查询到当前WiFi网络的信息,客户端使用历史记录中当前WiFi网络对应的DHCP协商信息向当前WiFi网络发起快速DHCP协商流程进行协商;
如果在客户端DHCP协商成功的历史记录中没有查询到当前WiFi网络的信息,客户端向当前WiFi网络发起完整DHCP协商流程进行协商;
其中,WiFi网络的信息包括接入点的服务集标识和媒体接入控制地址,DHCP协商信息包括DHCP服务器的IP地址和MAC地址、域名系统、WiFi网络分配给客户端的IP地址以及IP地址租用周期。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客户端每次成功接入可用的WiFi网络后,记录该WiFi网络的信息以及DHCP协商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客户端再次成功连接WiFi网络时,如果WiFi网络对应的DHCP协商信息发生变化,则更新历史记录。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如果快速DHCP协商失败,客户端向当前WiFi网络发起完整DHCP协商流程进行协商。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客户端与WiFi网络断开后重新关联时,在其DHCP协商成功的 历史记录中查询当前WiFi网络的信息。
6. 一种WiFi网络DHCP协商的客户端,包括:
WiFi网络信息比较模块,用于在客户端DHCP协商成功的历史记录中查询当前WiFi网络的信息;
DHCP协商流程选择模块,用于如果在客户端DHCP协商成功的历史记录中查询到当前WiFi网络的信息,使用历史记录中当前WiFi网络对应的DHCP协商信息向当前WiFi网络发起快速DHCP协商流程进行协商;如果在客户端DHCP协商成功的历史记录中没有查询到当前WiFi网络的信息,向当前WiFi网络发起完整DHCP协商流程进行协商;
其中,WiFi网络的信息包括接入点的服务集标识和媒体接入控制地址,DHCP协商信息包括DHCP服务器的IP地址和MAC地址、域名系统、WiFi网络分配给客户端的IP地址以及IP地址租用周期。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DHCP协商及WiFi网络信息存储模块,用于在客户端每次成功接入可用的WiFi网络后,记录该WiFi网络的信息以及DHCP协商信息。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
DHCP协商及WiFi网络信息存储模块,还用于在客户端再次成功连接WiFi网络时,如果WiFi网络对应的DHCP协商信息发生变化,则更新历史记录。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
DHCP协商流程选择模块,还用于如果快速DHCP协商失败,向当前WiFi网络发起完整DHCP协商流程进行协商。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
WiFi网络信息比较模块,具体用于在客户端与WiFi网络断开后重新关联时,在客户端DHCP协商成功的历史记录中查询当前WiFi网络的信息。”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1)对比文件1是对客户端中的“地址移除”标识进行查询,而本申请则是对DHCP协商成功的历史记录中当前WiFi网络的信息进行查询;(2)在权利要求1中将网络限定为WiFi网络;(3)WiFi网络的信息包括接入点的服务集标识和媒体接入控制地址,DHCP协商信息包括DHCP服务器的IP地址和MAC地址、域名系统、WiFi网络分配给客户端的IP地址以及IP地址租用周期。基于上述区别,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查询历史连接状态以及选用什么网络。对于区别(1),在对比文件1中对客户端中的“地址移除”标识进行查询与在本申请中对DHCP协商成功的历史记录中当前WiFi网络的信息进行查询都能起到提升协商效率和协商成功率这一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终端在对WLAN接入点进行连接时,会根据存储的WLAN信息对当前的WLAN接入点进行查询,判断是否以前连接过,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DHCP协商成功的历史记录中查询当前WiFi网络的信息,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特征(2)、(3)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10与方法权利要求1-5对应,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增加两个从属权利要求6和12,并在权利要求1和7中删除特征“WiFi网络的信息包括接入点的服务集标识和媒体接入控制地址,DHCP协商信息包括DHCP服务器的IP地址和MAC地址、域名系统、WiFi网络分配给客户端的IP地址以及IP地址租用周期”,同时,增加特征“DHCP协商成功的历史记录中记录有成功接入WiFi网络的信息及其对应的DHCP协商信息”,并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的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所形成的整体方案及目的不同;对比文件1的DHCP协商方式选择实际由DHCP决定的,权利要求1的选择由客户端决定,取决于客户端以前是否成功连接过当前的WiFi网络并记录有成功的DHCP协商信息;对比文件1的方案适用于静态IP地址,本申请是有租期的动态IP地址;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基于DHCP协商成果的历史记录进行DHCP协商方式的选择,也没有证据表明基于DHCP协商成果的历史记录进行DHCP协商方式的选择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进行协商方式选择目的不同的情况下,结合本领域常用手段,也难以想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提交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WiFi网络DHCP协商的方法,包括:
客户端在其DHCP协商成功的历史记录中查询当前WiFi网络的信息,DHCP协商成功的历史记录中记录有成功接入WiFi网络的信息及其对应的DHCP协商信息;
如果在客户端DHCP协商成功的历史记录中查询到当前WiFi网络的信息,客户端使用历史记录中当前WiFi网络对应的DHCP协商信息向当前WiFi网络发起快速DHCP协商流程进行协商;
如果在客户端DHCP协商成功的历史记录中没有查询到当前WiFi网络的信息,客户端向当前WiFi网络发起完整DHCP协商流程进行协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客户端每次成功接入可用的WiFi网络后,记录该WiFi网络的信息以及DHCP协商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客户端再次成功连接WiFi网络时,如果WiFi网络对应的DHCP协商信息发生变化,则更新历史记录。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如果快速DHCP协商失败,客户端向当前WiFi网络发起完整DHCP协商流程进行协商。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客户端与WiFi网络断开后重新关联时,在其DHCP协商成功的历史记录中查询当前WiFi网络的信息。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WiFi网络的信息包括接入点的服务集标识和媒体接入控制地址,DHCP协商信息包括DHCP服务器的IP地址和MAC地址、域名系统、WiFi网络分配给客户端的IP地址以及IP地址租用周期。
7. 一种WiFi网络DHCP协商的客户端,包括:
WiFi网络信息比较模块,用于在客户端DHCP协商成功的历史记录中查询当前WiFi网络的信息,DHCP协商成功的历史记录中记录有成功接入WiFi网络的信息及其对应的DHCP协商信息;
DHCP协商流程选择模块,用于如果在客户端DHCP协商成功的历史记录中查询到当前WiFi网络的信息,使用历史记录中当前WiFi网络对应的DHCP协商信息向当前WiFi网络发起快速DHCP协商流程进行协商;如果在客户端DHCP协商成功的历史记录中没有查询到当前WiFi网络的信息,向当前WiFi网络发起完整DHCP协商流程进行协商。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DHCP协商及WiFi网络信息存储模块,用于在客户端每次成功接入可用的WiFi网络后,记录该WiFi网络的信息以及DHCP协商信息。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
DHCP协商及WiFi网络信息存储模块,还用于在客户端再次成功连接WiFi网络时,如果WiFi网络对应的DHCP协商信息发生变化,则更新历史记录。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
DHCP协商流程选择模块,还用于如果快速DHCP协商失败,向当前WiFi网络发起完整DHCP协商流程进行协商。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
WiFi网络信息比较模块,具体用于在客户端与WiFi网络断开后重新关联时,在客户端DHCP协商成功的历史记录中查询当前WiFi网络的信息。
12.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
WiFi网络的信息包括接入点的服务集标识和媒体接入控制地址,DHCP协商信息包括DHCP服务器的IP地址和MAC地址、域名系统、WiFi网络分配给客户端的IP地址以及IP地址租用周期。”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的DHCP协商方式也是由客户端决定的,根据客户端IP地址的“地址移除”标记查询,可以得知客户端和服务器之间是否成功的进行过DHCP协商连接过,也是DHCP协商成功的历史记录中有成功接入WIFI网络的信息,将查询范围从没有移除IP地址的记录扩展为所有的DHCP协商成功的历史记录,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9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4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12项。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和7中增加“WiFi网络的信息包括接入点的服务集标识和媒体接入控制地址”,删除权利要求6和12中的“WiFi网络的信息包括接入点的服务集标识和媒体接入控制地址”。复审请求人认为:①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还存在区别特征(3):客户端在其DHCP协商成功的历史记录中查询当前WiFi网络的信息,查询的是接入点的服务集标识和媒体接入控制地址。从字面含义和实际含义来看,“地址移除”标志与“当前WiFi网络的信息”既不相同,也不等同。②“地址移除”标志仅能表示DHCP客户端成功接入DHCP服务器及其所在的网络之后获得相应的静态IP地址,并不能表示DHCP客户端在获得静态IP地址之后是否使用该静态IP地址成功接入过网络,两者是不同的意思。③按照本领域RFC2131标准,按照快速DHCP进行协商,或者按照完整DHCP进行协商,本申请依据DHCP协商成功的历史记录中是否记录有当前的WiFi网络信息进行这两种的选择,并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7和12的内容如下:
“1. 一种WiFi网络DHCP协商的方法,包括:
客户端在其DHCP协商成功的历史记录中查询当前WiFi网络的信息,DHCP协商成功的历史记录中记录有成功接入WiFi网络的信息及其对应的DHCP协商信息,WiFi网络的信息包括接入点的服务集标识和媒体接入控制地址;
如果在客户端DHCP协商成功的历史记录中查询到当前WiFi网络的信息,客户端使用历史记录中当前WiFi网络对应的DHCP协商信息向当前WiFi网络发起快速DHCP协商流程进行协商;
如果在客户端DHCP协商成功的历史记录中没有查询到当前WiFi网络的信息,客户端向当前WiFi网络发起完整DHCP协商流程进行协商。”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DHCP协商信息包括DHCP服务器的IP地址和MAC地址、域名系统、WiFi网络分配给客户端的IP地址以及IP地址租用周期。
7. 一种WiFi网络DHCP协商的客户端,包括:
WiFi网络信息比较模块,用于在客户端DHCP协商成功的历史记录中查询当前WiFi网络的信息,DHCP协商成功的历史记录中记录有成功接入WiFi网络的信息及其对应的DHCP协商信息,WiFi网络的信息包括接入点的服务集标识和媒体接入控制地址;
DHCP协商流程选择模块,用于如果在客户端DHCP协商成功的历史记录中查询到当前WiFi网络的信息,使用历史记录中当前WiFi网络对应的DHCP协商信息向当前WiFi网络发起快速DHCP协商流程进行协商;如果在客户端DHCP协商成功的历史记录中没有查询到当前WiFi网络的信息,向当前WiFi网络发起完整DHCP协商流程进行协商。”
“12.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
DHCP协商信息包括DHCP服务器的IP地址和MAC地址、域名系统、WiFi网络分配给客户端的IP地址以及IP地址租用周期。”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9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8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12项。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并提供了公知常识性证据:《网络动态主机配置解决方案》,IBM核心技术内幕丛书编委会编写,2000年7月第1版,第3.4节(第80-81页)以及《嵌入式Internet TCP/IP基础、实现及应用》,Sergio Scaglia著,潘琢金等译,2008年10月第1版,附录C动态主机配置协议(第534-537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IP地址是服务器分配给客户端的IP地址,虽然由服务器分配,但被分配的IP地址与执行分配的服务器所在的网络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IP地址不能代表之前连接成功的服务器所在的网络的信息,对比文件1中的服务器给客户端分配的IP地址以及用来表示其有效期的“地址移除”属于“DHCP协商信息”,而非欲接入的“WiFi网络的信息”。两篇公知常识证据均需要用到之前DHCP协商信息(IP地址),这在权利要求1中已经明确限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发起何种DHCP协商流程,对比文件1以及两篇公知常识证据均是利用DHCP协商信息(例如分配的IP地址)的有效性,来决定发起何种DHCP协商流程,“WiFi网络的信息”和“DHCP协商信息”指代不同的技术内容,上述区别特征是对本申请解决作出贡献的关键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和两篇公知常识性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区别是公知常识。
通过充分考虑已有的现有技术证据和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8月0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所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9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8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12项。
2.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6957276B1,公开日为2005年10月18日。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WiFi网络DHCP协商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协商接入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9,第9栏第44行-第10栏第5行,第13栏第1-35行,图2-4和8):当DHCP客户端收到DHCP RECLAIM命令时,DHCP客户端首先检查来确定IP地址是否有效,如果有效,DHCP客户端在其注册表处通过设置“地址移除”标志为“TRUE”来标记IP地址的移除;当客户端启动,恢复或者媒体连接时,客户端检查“地址移除”标志,判断是否存储有相应的IP地址,并根据查询结果判断客户端进入哪一种DHCP状态进行协商;如果查询到有“地址移除”标识,则客户端进入INIT DHCP状态进行IP地址分配协商(即“完整DHCP协商”),如果DHCP客户端发现“地址移除”标志未设置,DHCP客户端进入INIT_REBOOT状态来续订老的IP地址(即“快速DHCP协商”)。
将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进行快速DHCP协商还是完整DHCP协商的选择的前提条件不同,本申请中是基于客户端在其DHCP协商成功的历史记录中是否能查询当前WiFi网络的信息来确定协商方式,而对比文件1是根据DHCP客户端在其注册表处查询“地址移除”标志为“TRUE”还是未设置来确定协商方式。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发起何种DHCP协商流程。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的DHCP协议中没有静态IP地址的回收机制,提供中心化的DHCP服务器分配静态或者永久IP,并提供能回收和再分配静态或者永久IP地址的机制。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动态分配IP地址的过程中如何选择发起何种DHCP协商流程,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在解决问题的技术方案上,对比文件1基于“地址移除”标识是否被配置来进行快速和完整DHCP协商的选择,“地址移除”标识用于标识已分配的静态或者永久IP地址是否被网络侧收回,从作用上而言,“地址移除”标识与本申请中“DHCP协商成功的历史记录中当前WiFi网络的信息”不相同也不等同;而不论是快速协商还是完整协商,对比文件1中都存在“地址移除”标识位的历史记录,只是历史记录中的标识位被设定为TRUE还是未设置,其不存在没有历史记录的情形,与权利要求1中“在客户端DHCP协商成功的历史记录中没有查询到当前WiFi网络的信息”不同;此外,“地址移除”记录是来标记IP地址的移除,确定IP地址是否有效,IP地址属于DHCP协商信息,与WiFi网络的信息并不相同,现有的公知常识证据也是证明可以使用之前的IP地址是否存在来确定采取何种DHCP协商方式,然而IP地址属于DHCP协商信息,被分配的IP地址(DHCP协商信息)与执行地址分配的服务器所在的网络信息之间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这与权利要求1中的“当前WiFi网络的信息”不相同,也没有现有技术证据证明WiFi网络信息与DHCP协商历史存在何种关系。虽然现有技术中,终端在对WLAN接入点进行连接时,会根据存储的WLAN信息对当前的WLAN接入点进行查询,判断是否以前连接过,但其目的是为了获得相同网络的用户名和密码,从而避免重复输入密码,而非判断采用哪种DHCP的协商流程,作用与本申请并不相同。因此,针对权利要求1中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关键技术特征——选择网络的判断条件:客户端在其DHCP协商成功的历史记录中查询当前WiFi网络的信息,判断是否在其DHCP协商成功的历史记录中查询当前WiFi网络的信息,对比文件1未公开也没有提供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证明根据上述判断条件进行协商方式选择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可见,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以及公知常识证据中的技术方案不同,本申请考虑了WiFi终端要接入网络的特征以及DHCP协商的场景,通过在客户端上保存已成功关联过得WiFi网络的信息与相应的DHCP信息,当客户端搜索到可用WiFi网络,并准备与WiFi网络进行DHCP协商之前,查询保存的已成功连接历史记录,通过是否查询到当前WiFi网络信息来判断是否为初次连接该网络,并触发合适的DHCP协商流程,达到兼顾协商效率和协商成功率,优化WiFi网络下得DHCP协商方法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12
权利要求2-6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与权利要求1的方法相对应的客户端,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12引用权利要求7,在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8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2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3年09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1-9页,说明书附图1-2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3年09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3年09月27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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