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前后输入式旋耕、反转埋茬两用旋耕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2116
决定日:2020-01-19
委内编号:1F27789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61029.9
申请日:2016-06-22
复审请求人:连云港双亚机械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文梅
合议组组长:焦红芳
参审员:卓启威
国际分类号:A01B33/02(2006.01;A01B33/12(2006.01);A01B71/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相关的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61029.9,名称为“一种前后输入式旋耕、反转埋茬两用旋耕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连云港双亚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6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3(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1月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段(即第1-3页);2018年05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018767Y,公告日为2008年02月13日;
对比文件3:CN2341354Y,公告日为1999年10月06日;
对比文件4:CN204628430U,公告日为20159年09月0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前后输入式旋耕、反转埋茬两用旋耕机,包括变速箱(1),变速箱(1)设在支架(3)上,其特征在于:所述变速箱(1)上设有箱盖,变速箱(1)的前后均设有动力输入轴(2),变速箱内装于动力输入轴上的一级锥齿轮(9),一级锥齿轮(9)与二级锥齿轮(10),与二级锥齿轮(10)装于同一轴上的主动轮(10),主动轮(10)与中间齿轮(5)相啮合,中间齿轮(5)与从动轮(7)啮合,从动轮(7)装于刀轴上;刀轴设在支架下方,在刀轴的前后设有挡板(6),挡板设在支架(3)上;
刀轴的下段径向表面上固设有螺旋上升的刀片,刀片的一面为刀刃,另一面为刀背;
当拖拉机与变速箱(1)前端的动力输入轴(2)连接时,能够实现耕地,当拖拉机与变速箱(1)后端的动力输入轴(2)连接时,不用改变刀片方向,能够实现反转埋茬。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前后输入式旋耕、反转埋茬两用旋耕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动力输入轴(2)连接传动轴。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前后输入式旋耕、反转埋茬两用旋耕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轴通过连杆与挡板(6)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前后输入式旋耕、反转埋茬两用旋耕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架上设有防护罩(8)。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前后输入式旋耕、反转埋茬两用旋耕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架上设有悬挂总成(4)。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前后输入式旋耕、反转埋茬两用旋耕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刀轴上装有旋耕刀片。”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为:本申请的动力输入方式为前后输入方式,变速箱的前后均设有动力输入轴,在刀轴的前后设有挡板,挡板设在支架上,刀轴的下段径向表面上固设有螺旋上升的刀片,刀片的一面为刀刃,另一面为刀背,当拖拉机与变速箱前端的动力输入轴连接时,能够实现耕地,当拖拉机与变速箱后端的动力输入轴连接时,不用改变刀片方向,能够实现反转埋茬。其中,对比文件3(CN2341354Y)公开了一种多功能旋耕联合作业机,其传动轴具有前后两个输入轴,旋耕轴前后设有挡板,旋耕轴下端设有旋耕刀,当拖拉机与两个输入轴连接时实现旋耕埋茬;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传动机构,具有两端的动力输入轴,动力输出轴总向一个方向转动。为了实现更好的正转旋耕、反转埋茬的技术效果,同时减少刀具拆装换向,避免断刀,通过刀片的一面为刀刃,另一面为刀背,当拖拉机与变速箱前端的动力输入轴连接时,能够实现耕地,当拖拉机与变速箱后端的动力输入轴连接时,不用改变刀片方向,能够实现反转埋茬的方式来实现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3、4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限定的技术特征部分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而为了连接方便并保证作业安全,将传动轴通过连杆与挡板连接,支架上设有防护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的常规设置。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轴2与第二轴3通过齿轮传动链接,第二轴2才是动力输入轴,对比文件1没有披露本申请中一级锥齿轮与二级锥齿轮相互啮合进行动力传递的关系,因此,审查事实认定错误;(2)本申请解决现有技术中正反转需要调换刀片方向的问题,对比文件1没有改进需求,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完全不同,技术方案不相关;(3)对于特定齿轮结构割裂特征进行评述;(4)对比文件3的变速箱齿轮机构与本申请的完全不同,需卸下灭茬刀实现旋耕刀反转,本申请无需更换刀片,因此,对比文件3没有给出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4采用棘轮原理使粉碎装置始终超前转动,实现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不存在本申请正反转变换工作状态的需求,因此,对比文件4没有给出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的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包括前后两根动力传动轴,通过与不同的动力输入轴链接无需拆卸刀片实现工作状态切换,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同;对比文件4公开了具有两端的动力输入轴,在切换不同动力输入轴时具有工作部件的旋转轴转向不变,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均给出了结合启示,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6年06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3(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1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段(第1-3页);2018年05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前后输入式旋耕、反转埋茬两用旋耕机,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旋耕灭茬中间齿轮箱的整体式小锥齿轮,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3页,附图1-3):具有变速箱总成1(相当于本申请的变速箱),动力从由变速箱总成1内的第一轴2传递给第二轴3(相当于本申请的动力输入轴),可借助滑动牙签6分别与小锥齿轮4、5(相当于本申请的一级锥齿轮)结合进行正反转切换,进而带动大锥齿轮7(相当于本申请的二级锥齿轮)经与大锥齿轮7装于同一轴上的侧边齿轮8将动力传递给刀轴总成12(相当于本申请经与二级锥齿轮10装于同一轴上的主动轮、中间齿轮、从动轮将动力传递至刀轴),变速箱总成1设在支架上(该旋耕机必然具有设置变速箱总成1的支架),变速箱总成1上设有箱盖(根据其密封的箱体结构可知),刀轴总成12设在支架下方(相当于本申请刀轴设于支架下方),大锥齿轮7正转时进行旋耕作业,反转时进行灭茬作业。
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为:本申请变速箱的前后均设有动力输入轴,在刀轴的前后设有挡板,挡板设在支架上,刀轴的下段径向表面上固设有螺旋上升的刀片,刀片的一面为刀刃,另一面为刀背,当拖拉机与变速箱前端的动力输入轴连接时,能够实现耕地,当拖拉机与变速箱后端的动力输入轴连接时,不用改变刀片方向,能够实现反转埋茬。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不更换刀片的情况下更好地实现旋耕埋茬。
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由于旋耕灭茬机中用于调节旋耕刀轴旋转方向的两部分小锥齿轮强度不足导致中间齿轮箱频繁更换的技术问题,其采取的技术方案是采用整体式小锥齿轮进行替代。因此,对比文件1中不存在本申请所述的旋耕和反转埋茬时损毁刀片、需要频繁更换刀片方向的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采取的技术手段均不相同,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寻找无需更换刀片就能实现旋耕埋茬的解决方案。
又查,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多功能旋耕联合作业机,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2-3页,附图1-3):传动箱12(相当于本申请的变速箱)的前后有两个输入轴20、23(即公开了动力输入方式为前后输入方式,变速箱的前后均设有动力输入轴),在旋耕轴3(相当于本申请的刀轴)的前后设有挡土板25(相当于本申请的挡板),挡土板25设在具有主梁14的支架上,旋耕轴3(相当于本申请的刀轴)的下段径向表面上固设有螺旋上升(参见附图1-3)的旋耕刀19(相当于本申请的刀片),当拖拉机与传动箱12前端的输入轴20(相当于本申请的动力输入轴)连接时,能够实现耕地,当拖拉机与传动箱12后端的输入轴23连接时,能够实现埋茬(参见说明书最后一段)。但是对比文件3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调整旋耕轴的旋转速度使得灭茬(即埋茬)更加彻底,其采取的技术方案是在传动箱内增加一个高转速比的输入轴带动旋耕轴转动,改善灭茬效果。特别是,对比文件3在变换至旋耕工作状态时,需要将灭(埋)茬刀15从法兰盘4上卸下,将旋耕刀调好方向插入旋耕到库1中用螺钉锁紧(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3页),即对比文件3中需要更换刀片,而非 “对比文件3中无需拆卸旋耕刀片即可实现旋耕埋茬两种工作状态之间的转换”;而且,对比文件3通过在传动箱内增加一个高转速比的输入轴动,通过灭茬刀彻底打碎较硬的根茬,解决了由于旋耕轴转速慢无法彻底粉碎较硬的根茬的问题。对比文件3中不存在无需拆卸刀片实现旋耕和灭茬两种工作状态之间的转换的技术问题,也无法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再查,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传动机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15-22段,附图1-4):具有两端的动力输入轴6,第一齿轮9和第二齿轮10(相当于本申请的一级锥齿轮)呈相对状态安装在动力输入轴6上,第一齿轮9和第二齿轮10分别与第三齿轮3(相当于本申请的二级锥齿轮)啮合,第三齿轮3紧固在动力输出轴1上,当拖拉机从一端的动力输入轴6输入时,以及当拖拉机从另一端的动力输入轴6输入时,动力输出轴1总是向一个方向转动。对比文件4公开的是一种割灌粉碎机的传动机构,其通过增加动力输入的渠道,使得传动机构的动力输出轴通过皮带轮带动粉碎装置,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不同,不存在需要根据旋割、埋茬切换工作状态更换刀片的问题,也无法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由此可见,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所采取的技术方案均不同,没有动机从上述对比文件中获得相应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前后输入式旋耕、反转埋茬两用旋耕机,通过在变速器两端设置动力输入轴,借助变速箱中各锥齿轮与主动轮、从动轮的相互配合实现了无需更换刀片进行旋耕埋茬作业,避免了刀片更换、磨损带来的损耗和低效,即,本申请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6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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