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充电端口的控制方法、装置及充电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780
决定日:2020-01-19
委内编号:1F28258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206143.1
申请日:2017-03-31
复审请求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丁东霞
合议组组长:吴伟
参审员:于君伟
国际分类号:H02J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这些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206143.1,名称为“一种充电端口的控制方法、装置及充电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于2017年11月07日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变更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3月31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6130089A,公开日为2016年11月16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获取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与数据传输端口的连接断开的持续时间,在所述持续时间达到预设时间时,控制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重新输出电压;所述充电器与移动终端之间的通信连接包括无线连接;(2)若所述第一充电电流值与所述第二充电电流值的差值小于所述预设阈值,则控制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输出电压;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2(CN106374548A,公开日为2017年02月01日)公开,部分属于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所以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控制装置还包括第二获取模块,用于在所述充电电流值与所述第二充电电流值的差值大于所述预设阈值时,控制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与数据传输端口的连接断开之后,获取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与数据传输端口的连接断开的持续时间;第三控制模块,用于在所述持续时间达到预设时间时,控制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重新输出电压,所述充电器与移动终端之间的通信连接包括无线连接;(2)若所述第一充电电流值与所述第二充电电流值的差值小于所述预设阈值,则控制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输出电压;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的;独立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所以从属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4-6所述的充电端口的控制装置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独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充电器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所以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3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2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1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充电端口的控制方法,应用于向移动终端的电池充电的充电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输出的第一充电电流值以及数据传输端口接收到的第二充电电流值,所述第一充电电流值大于或者等于所述第二充电电流值,所述第二充电电流值为所述移动终端的电池在充电时得到的充电电流值,所述充电器与移动终端之间的通信连接包括无线连接;
判断所述第一充电电流值与所述第二充电电流值的差值是否大于预设阈值;
若所述第一充电电流值与所述第二充电电流值的差值大于所述预设阈值,则控制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与数据传输端口的连接断开;
在所述充电电流值与所述第二充电电流值的差值大于所述预设阈值时,控制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与数据传输端口的连接断开的步骤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取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与数据传输端口的连接断开的持续时间;
在所述持续时间达到预设时间时,控制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重新输出电压;
所述方法还包括:
若所述第一充电电流值与所述第二充电电流值的差值小于所述预设阈值,则控制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输出电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充电端口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充电电流值与所述第二充电电流值的差值大于所述预设阈值时,控制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与数据传输端口的连接断开的步骤包括:
在所述第一充电电流值与所述第二充电电流值的差值大于所述预设阈值时,控制一端与所述电压输出端口连接、另一端与所述数据传输端口连接的开关断开,并停止输出电压。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充电端口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持续时间达到预设时间时,控制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重新输出电压的步骤包括:
在持续时间达到预设时间时,控制所述开关导通,使所述电压输出端口重新输出电压。
4. 一种充电端口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输出的第一充电电流值以及数据传输端口接收到的第二充电电流值,所述第一充电电流值大于或者等于所述第二充电电流值,所述第二充电电流值为移动终端的电池在充电时得到的充电电流值,所述充电器与移动终端之间的通信连接包括无线连接;
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第一充电电流值与所述第二充电电流值的差值是否大于预设阈值;
第一控制模块,用于在所述第一充电电流值与所述第二充电电流值的差值大于所述预设阈值时,控制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与数据传输端口的连接断开;
所述控制装置还包括:
第二获取模块,用于在所述充电电流值与所述第二充电电流值的差值大于所述预设阈值时,控制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与数据传输端口的连接断开之后,获取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与数据传输端口的连接断开的持续时间;
第三控制模块,用于在所述持续时间达到预设时间时,控制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重新输出电压;所述控制装置还包括:
第二控制模块,用于在所述第一充电电流值与所述第二充电电流值的差值小于所述预设阈值时,控制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输出电压。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充电端口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控制模块包括:
第一控制子模块,用于在所述第一充电电流值与所述第二充电电流值的差值大于所述预设阈值时,控制一端与所述电压输出端口连接、另一端与所述数据传输端口连接的开关断开,并停止输出电压。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充电端口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第三控制模块包括:
第二控制子模块,用于在持续时间达到预设时间时,控制所述开关导通,使所述电压输出端口重新输出电压。
7. 一种充电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充电器本体,所述充电器本体上设置有电压调整模块、电压输出模块以及微控制器;
与所述充电器本体连接的数据传输线,所述数据传输线一端为电源侧接口,另一端为终端侧接口;
其中,所述微控制器包括:如权利要求4~6任一项所述的充电端口的控制装置。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充电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一开关,所述开关的一端与所述电压输出模块的电压输出端口连接,所述开关的另一端与数据传输端口连接;
其中,所述微控制器还用于控制所述开关的导通与断开。”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6项)。具体修改为:将原权利要求3合并至独立权利要求1中,将原权利要求6合并至原独立权利要求4中,并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4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开关一端与所述电压输出端口连接,另一端与所述数据传输端口连接”;删除原权利要求3和6,对其余权利要求重新编号并适应性调整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具有3个区别:A.通过获取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与数据传输端口的连接断开的持续时间;在持续时间达到预设时间时,通过控制一端与所述电压输出端口连接,另一端与所述数据传输端口连接的开关导通,使所述电压输出端口重新输出电压,能够通过简单的实现方式,在保证充电端口的充电安全的前提下,能够继续对移动终端进行充电;B.充电器与移动终端之间的通信连接包括无线连接,能够使充电器与移动终端之间的数据传输不受充电线的束缚,在一定程度上还能够节省充电线的制造成本;C.若所述第一充电电流值与所述第二充电电流值的差值小于所述预设阈值,则控制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输出电压,通过简单地处理步骤,便能够控制充电器工作,达到保持向移动终端的正常充电,且充电效率高的效果,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充电端口的控制方法,应用于向移动终端的电池充电的充电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输出的第一充电电流值以及数据传输端口接收到的第二充电电流值,所述第一充电电流值大于或者等于所述第二充电电流值,所述第二充电电流值为所述移动终端的电池在充电时得到的充电电流值,所述充电器与移动终端之间的通信连接包括无线连接;
判断所述第一充电电流值与所述第二充电电流值的差值是否大于预设阈值;
若所述第一充电电流值与所述第二充电电流值的差值大于所述预设阈值,则控制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与数据传输端口的连接断开;
在所述充电电流值与所述第二充电电流值的差值大于所述预设阈值时,控制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与数据传输端口的连接断开的步骤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取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与数据传输端口的连接断开的持续时间;
在所述持续时间达到预设时间时,控制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重新输出电压;
所述方法还包括:
若所述第一充电电流值与所述第二充电电流值的差值小于所述预设阈值,则控制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输出电压;
在持续时间达到预设时间时,控制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重新输出电压的步骤包括:
在持续时间达到预设时间时,控制开关导通,使所述电压输出端口重新输出电压,所述开关一端与所述电压输出端口连接,另一端与所述数据传输端口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充电端口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充电电流值与所述第二充电电流值的差值大于所述预设阈值时,控制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与数据传输端口的连接断开的步骤包括:
在所述第一充电电流值与所述第二充电电流值的差值大于所述预设阈值时,控制一端与所述电压输出端口连接、另一端与所述数据传输端口连接的开关断开,并停止输出电压。
3. 一种充电端口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输出的第一充电电流值以及数据传输端口接收到的第二充电电流值,所述第一充电电流值大于或者等于所述第二充电电流值,所述第二充电电流值为移动终端的电池在充电时得到的充电电流值,所述充电器与移动终端之间的通信连接包括无线连接;
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第一充电电流值与所述第二充电电流值的差值是否大于预设阈值;
第一控制模块,用于在所述第一充电电流值与所述第二充电电流值的差值大于所述预设阈值时,控制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与数据传输端口的连接断开;
所述控制装置还包括:
第二获取模块,用于在所述充电电流值与所述第二充电电流值的差值大于所述预设阈值时,控制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与数据传输端口的连接断开之后,获取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与数据传输端口的连接断开的持续时间;
第三控制模块,用于在所述持续时间达到预设时间时,控制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重新输出电压;所述控制装置还包括:
第二控制模块,用于在所述第一充电电流值与所述第二充电电流值的差值小于所述预设阈值时,控制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输出电压;
第三控制模块包括:
第二控制子模块,用于在持续时间达到预设时间时,控制开关导通,使所述电压输出端口重新输出电压,所述开关一端与所述电压输出端口连接,另一端与所述数据传输端口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充电端口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控制模块包括:
第一控制子模块,用于在所述第一充电电流值与所述第二充电电流值的差值大于所述预设阈值时,控制一端与所述电压输出端口连接、另一端与所述数 据传输端口连接的开关断开,并停止输出电压。
5. 一种充电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充电器本体,所述充电器本体上设置有电压调整模块、电压输出模块以及微控制器;
与所述充电器本体连接的数据传输线,所述数据传输线一端为电源侧接口,另一端为终端侧接口;
其中,所述微控制器包括:如权利要求3~4任一项所述的充电端口的控制装置。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充电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一开关,所述开关的一端与所述电压输出模块的电压输出端口连接,所述开关的另一端与数据传输端口连接;
其中,所述微控制器还用于控制所述开关的导通与断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特征A,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充放电回路导通或断开的持续时间来控制充放电回路,在该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充电控制中,虽然没有公开充电回路导通的具体方式,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电压输出端口和数据传输端口之间连接开关进行导通控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实施的;对于特征B,充电器与移动终端的连接可以通过有线连接或者无线连接实现,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中存在无线充电的方式;对于特征C,参见驳回中关于区别2的评述,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容易得到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沿用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2,指出: 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获取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与数据传输端口的连接断开的持续时间,在所述持续时间达到预设时间时,控制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重新输出电压,其步骤包括:在持续时间达到预设时间时,控制开关导通,使所述电压输出端口重新输出电压;(2)若所述第一充电电流值与所述第二充电电流值的差值小于所述预设阈值,则控制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输出电压;(3)所述充电器与移动终端之间的通信连接包括无线连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公知常识;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所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控制装置还包括第二获取模块,用于在所述充电电流值与所述第二充电电流值的差值大于所述预设阈值时,控制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与数据传输端口的连接断开之后,获取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与数据传输端口的连接断开的持续时间;第三控制模块,用于在所述持续时间达到预设时间时,控制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重新输出电压;第三控制模块包括第二控制子模块,用于在所述持续时间达到预设时间时,控制开关导通,使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重新输出电压;(2)若所述第一充电电流值与所述第二充电电流值的差值小于所述预设阈值,则控制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输出电压;(3)所述充电器与移动终端之间的通信连接包括无线连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公知常识;独立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所以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3-4所述的充电端口的控制装置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独立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充电器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所以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6项)。具体修改为:将独立权利要求1和3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第二充电电流值为所述移动终端的电池在充电时得到的充电电流值”修改为“所述第二充电电流值为移动终端的电池在充电时充电IC接收到的充电电流值”。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控制对象是电源转换电路,通过电源转换电路主动调整直流电流信号和直流电压信号的至少一个的大小,处理步骤复杂;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控制对象是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直接控制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输出电压,不必经过复杂的处理;并且对比文件1的装置端电流值DSI仅为一个笼统的概念,并没有公开具体的明确的定义,与本申请的第二充电电流值不能简单等同。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充电端口的控制方法,应用于向移动终端的电池充电的充电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输出的第一充电电流值以及数据传输端口接收到的第二充电电流值,所述第一充电电流值大于或者等于所述第二充电电流值,所述第二充电电流值为所述移动终端的电池在充电时充电IC接收到的充电电流值,所述充电器与移动终端之间的通信连接包括无线连接;
判断所述第一充电电流值与所述第二充电电流值的差值是否大于预设阈值;
若所述第一充电电流值与所述第二充电电流值的差值大于所述预设阈值,则控制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与数据传输端口的连接断开;
在所述充电电流值与所述第二充电电流值的差值大于所述预设阈值时,控制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与数据传输端口的连接断开的步骤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取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与数据传输端口的连接断开的持续时间;
在所述持续时间达到预设时间时,控制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重新输出电压;
所述方法还包括:
若所述第一充电电流值与所述第二充电电流值的差值小于所述预设阈值,则控制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输出电压;
在持续时间达到预设时间时,控制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重新输出电压的步骤包括:
在持续时间达到预设时间时,控制开关导通,使所述电压输出端口重新输出电压,所述开关一端与所述电压输出端口连接,另一端与所述数据传输端口连接。”
“3. 一种充电端口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输出的第一充电电流值以及数据传输端口接收到的第二充电电流值,所述第一充电电流值大于或者等于所述第二充电电流值,所述第二充电电流值为移动终端的电池在充电时充电IC接收到的充电电流值,所述充电器与移动终端之间的通信连接包括无线连接;
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第一充电电流值与所述第二充电电流值的差值是否大于预设阈值;
第一控制模块,用于在所述第一充电电流值与所述第二充电电流值的差值大于所述预设阈值时,控制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与数据传输端口的连接断开;
所述控制装置还包括:
第二获取模块,用于在所述充电电流值与所述第二充电电流值的差值大于所述预设阈值时,控制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与数据传输端口的连接断开之后,获取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与数据传输端口的连接断开的持续时间;
第三控制模块,用于在所述持续时间达到预设时间时,控制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重新输出电压;所述控制装置还包括:
第二控制模块,用于在所述第一充电电流值与所述第二充电电流值的差值小于所述预设阈值时,控制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输出电压;
第三控制模块包括:
第二控制子模块,用于在持续时间达到预设时间时,控制开关导通,使所述电压输出端口重新输出电压,所述开关一端与所述电压输出端口连接,另一端与所述数据传输端口连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8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申请日2017年03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2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10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这些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6130089A,公开日为2016年11月16日;
对比文件2:CN106374548A,公开日为2017年02月01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充电端口的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电移动装置充电控制电路以及充电系统,披露了以下技术内容(说明书第99-119、146-166段,附图1、2、8):充电器102通过充电线130向移动装置104的电池150充电;装置端数字处理电路530将对应电力输入路径上的信号的装置端电流值DSI(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充电电流值,即充电IC接收到的充电电流值),通过数据信号DATA通知供电端控制电路219,供电端控制电路219依据供电端感测电路217的感测结果计算出对应的供电端电流值CSI(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充电电流值),并利用供电端数字处理电路350比较供电端电流值CSI与装置端电流值DSI,若供电端电流值CSI大于装置端电流值DSI超过一预定值(相当于本申请的预设阈值),则装置端数字处理电路530可判断移动充电器102与移动装置104之间的电力输送路径上出现异常漏电流(参见说明书第163段);为了避免因前述的漏电流造成危险,适应性电源转换器110可关断输出开关215(参见说明书第167段);若测得供电端电流值CSI大于装置端电流值DSI未超过一预定值,则继续监测电力输入路径上的信号(参见说明书第166段),并且供电端控制电路219能够依据接收到的调整指示控制电源转换电路211调整直流电流信号和直流电压信号的至少一个的大小,以将充电线130的压降维持在小于预定临界值(参见说明书第153-161段);开关215一端与电压输出端口连接,另一端与数据输出端口连接。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获取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与数据传输端口的连接断开的持续时间,在所述持续时间达到预设时间时,控制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重新输出电压,其步骤包括:在持续时间达到预设时间时,控制开关导通,使所述电压输出端口重新输出电压;(2)若所述第一充电电流值与所述第二充电电流值的差值小于所述预设阈值,则控制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输出电压;(3)所述充电器与移动终端之间的通信连接包括无线连接。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持继续充电、电流差值小于阈值时如何进行控制、通信方式的选择。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充放电控制方法,其中披露了(说明书第34段):处理单元40根据充电回路导通或断开的持续时间来控制伺服单元导通或断开电池的充放电回路;当充电回路断开的持续时间大于第二时间阈值或者获取的电压小于第一电压阈值时,控制伺服单元50导通电池60的充电回路。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实现电池的继续充电,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关的技术启示,则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漏电关断的基础上,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与数据传输端口的连接断开的持续时间达到预设时间时,控制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重新输出电压,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53-161、166段,附图8):若测得供电端电流值CSI大于装置端电流值DSI未超过一预定值,则继续监测电力输入路径上的信号,并且供电端控制电路219能够依据接收到的调整指示控制电源转换电路211调整直流电流信号和直流电压信号的至少一个的大小,以将充电线130的压降维持在小于预定临界值。在上述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上述两个电流差值小于预设阈值时,根据实际需要控制充电器电压输出端口的输出电压,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没有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采用无线通信方式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附图2):开关215一端与电压输出端口连接,另一端与数据输出端口连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充电端口的控制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电移动装置充电控制系统,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99-119、146-166段,附图1、2、8):充电器102通过充电线130向移动装置104的电池150充电;装置端数字处理电路530将对应电力输入路径上的信号的装置端电流值DSI(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充电电流值,即充电IC接收到的充电电流值),通过数据信号DATA通知供电端控制电路219,供电端控制电路219依据供电端感测电路217的感测结果计算出对应的供电端电流值CSI(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充电电流值),可见装置端数字处理电路530和供电端感测电路217相当于第一获取模块;并利用供电端数字处理电路350比较供电端电流值CSI与装置端电流值DSI,若供电端电流值CSI大于装置端电流值DSI超过一预定值(相当于本申请的预设阈值),则装置端数字处理电路530可判断移动充电器102与移动装置104之间的电力输送路径上出现异常漏电流(参见说明书第163段),可见公开了判断模块;为了避免因前述的漏电流造成危险,适应性电源转换器110可关断输出开关215(参见说明书第167段),可见公开了第一控制模块;开关215一端与电压输出端口连接,另一端与数据输出端口连接。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控制装置还包括第二获取模块,用于在所述充电电流值与所述第二充电电流值的差值大于所述预设阈值时,控制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与数据传输端口的连接断开之后,获取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与数据传输端口的连接断开的持续时间;第三控制模块,用于在所述持续时间达到预设时间时,控制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重新输出电压;第三控制模块包括第二控制子模块,用于在所述持续时间达到预设时间时,控制开关导通,使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重新输出电压;(2)若所述第一充电电流值与所述第二充电电流值的差值小于所述预设阈值,则控制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输出电压;(3)所述充电器与移动终端之间的通信连接包括无线连接。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持继续充电、电流差值小于阈值时如何进行控制、通信方式的选择。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充放电控制方法,其中披露了(说明书第34段):处理单元40根据充电回路导通或断开的持续时间来控制伺服单元导通或断开电池的充放电回路;当充电回路断开的持续时间大于第二时间阈值或者获取的电压小于第一电压阈值时,控制伺服单元50导通电池60的充电回路。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实现电池的继续充电,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关的技术启示,则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漏电关断的基础上,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与数据传输端口的连接断开的持续时间达到预设时间时,控制所述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重新输出电压,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53-161、166段,附图8):若测得供电端电流值CSI大于装置端电流值DSI未超过一预定值,则继续监测电力输入路径上的信号,并且供电端控制电路219能够依据接收到的调整指示控制电源转换电路211调整直流电流信号和直流电压信号的至少一个的大小,以将充电线130的压降维持在小于预定临界值。在上述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上述两个电流差值小于预设阈值时,根据实际需要控制充电器电压输出端口的输出电压,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没有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采用无线通信方式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公开了(附图2):开关215一端与电压输出端口连接,另一端与数据输出端口连接,为了避免因前述的漏电流造成危险,适应性电源转换器110可关断输出开关215,可见公开了第一控制子模块。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充电器,对比文件1也公开一种充电器102(说明书第99-119、146-166段,附图1、2、8):包括充电器本体,其上设置电压调整模块(参见电源转换电路211)、电压输出模块(必然具有)以及微控制器(参见供电端控制电路219);与充电器连接的数据线130,所述数据线一端为电源侧接口,一端为终端侧接口。参见前面对权利要求3-4的具体评述,在权利要求3-4所述的充电端口的控制装置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公开了(附图2):开关215一端与电压输出模块连接,一端与数据传输端口连接,供电端控制电路219还用于控制开关的导通与断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
对比文件1的控制对象是电源转换电路,通过电源转换电路主动调整直流电流信号和直流电压信号的至少一个的大小,处理步骤复杂;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控制对象是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直接控制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的输出电压,不必经过复杂的处理;并且对比文件1的装置端电流值DSI仅为一个笼统的概念,并没有公开具体的明确的定义,与本申请的第二充电电流值不能简单等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的装置端电流值DSI是依据输入电流感测值Dii计算出来的,电流感测值Dii是由装置端感测电路263感测的输入电流感测信号Sii经过模数转换得到的(参见说明书第132段),而装置端感测电路263感测的是电力输入路径上的信号,例如充电电流信号IB(参见说明书第112段),所以该装置端电流值DSI即为充电电流信号,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充电电流值,即所述移动终端的电池在充电时充电IC接收到的充电电流值。
其次,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控制对象是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直接控制充电器的电压输出端口是否输出电压,具体实施是通过控制开关的导通与关断从而使得在一定条件下断开电压输出端口输出的电压,在满足其他条件下控制开关导通,使电压输出端口重新输出电压;对比文件1的供电端控制电路219控制电源转换电路211及输出开关215的运作(参见其说明书第106段),控制对象是电源转换电路211或输出开关215,在需要将输出电压降低的情况下是控制电源转换电路211,调整输出电压的大小,但是在需要将输出电压关断的情况下控制的是输出开关215,使其关断,从而断开电压输出端口输出的电压;由此可见,在断开输出电压的情况下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控制对象相同,所起的作用和达到的技术效果也相同。
据此,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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