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双总线快速卡外围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767
决定日:2020-01-19
委内编号:1F267882
优先权日:2007-06-29
申请(专利)号:201510362731.5
申请日:2008-06-27
复审请求人:桑迪士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戴丽娟
合议组组长:段小晋
参审员:刘博
国际分类号:G06F13/3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对于上述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之一,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针对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出改进以实现该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62731.5,名称为“双总线快速卡外围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桑迪士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8年06月27日,优先权日为2007年06月29日,分案提交日是2015年06月26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US2005/0114587A1,公开日期:2005年05月26日;
对比文件2:CN2872471Y,公告日期:2007年02月21日;
驳回的具体理由是:独立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一种使用第一总线和第二总线的方法,第一总线和第二总线耦接到与主机设备相关联的单个存储卡槽,将该外围设备配置为利用第一总线,通过PCIE总线接口在该主机设备和与该外围设备相关联的第一半导体存储器之间传输信号;以及将该外围设备配置为利用第二总线,与在该主机设备和该第一半导体存储器之间通过第一总线传输信号的同时,通过USB接口在该主机设备和与该外围设备相关联的第二半导体之间传输信号;(2)将外围设备配置为耦接在具有第一总线和第二总线的卡槽内。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两种总线实现两个半导体存储器与主机的数据同时传递。上述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的替换实施例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相对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要求8相对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9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一种能够利用与主机设备相关联的存储卡槽内的PCIe和USB总线进行操作的外围设备,包括:与该外围设备相关联的第一半导体存储器,所述第一半导体存储器能够经由PCIe总线与该主机设备通信;以及与该外围设备相关联的第二半导体存储器,所述第二半导体存储器能够,与在该主机设备和该第一半导体存储器之间通过PCIe总线传输信号的同时,经由USB总线与该主机设备通信,当第一半导体存储器同时经由PCIe总线与该主机设备通信时,第二半导体存储器经由USB总线与该主机设备通信;(2)PCIe和USB总线在存储卡槽内;(3)当第一半导体存储器未与该主机设备通信时,第二半导体存储器经由PCIe总线与该主机设备通信;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9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两种总线实现两个半导体存储器与主机的数据同时传递。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部分被对比文件1的替换实施例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3)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9相对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0-1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0-17相对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提交日2015年06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6段、说明书附图图1-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第1-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使用第一总线和第二总线的方法,第一总线和第二总线耦接到与主机设备相关联的单个存储卡槽,所述方法包括步骤:
(a)将外围设备配置为耦接在具有第一总线和第二总线的卡槽内;
(b)将该外围设备配置为利用第一总线,通过PCIe总线接口在该主机设备和与该外围设备相关联的第一半导体存储器之间传输信号;以及
(c)将该外围设备配置为利用第二总线,与在该主机设备和该第一半导体存储器之间通过第一总线传输信号的同时,通过USB接口在该主机设备和与该外围设备相关联的第二半导体存储器之间传输信号。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将该外围设备配置为利用第一总线在该主机设备和与该外围设备相关联的第一半导体存储器之间传输信号的所述步骤(b)包括步骤:配置该外围设备,使第一半导体存储器被集成到该外围设备中。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将该外围设备配置为利用第一总线在该主机设备和与该外围设备相关联的第一半导体存储器之间传输信号的所述步骤(b)包括步骤:将第一半导体器件电耦接到专用于第一总线的电引线。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将该外围设备配置为利用第二总线在该主机设备和与该设备相关联的第二半导体存储器之间传输信号的所述步骤(c)包括步骤:将该外围设备配置为与通过存储卡读取器被固定到该外围设备的第二半导体存储器一起操作。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将该外围设备配置为利用第二总线在该主机设备和与该外围设备相关联的第二半导体存储器之间传输信号的所述步骤(c)包括步骤:将第二半导体器件电耦接到专用于第二总线的电引线。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将该外围设备配置为利用第一总线在该主机设备和与该外围设备相关联的第一半导体存储器之间传输信号的所述步骤(b)包括步骤:包括被可移除地插入到存储卡槽中的第一便携式半导体存储器。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将该外围设备配置为利用第二总 线在该主机设备和与该设备相关联的第二半导体存储器之间传输信号的所述步骤(c)包括步骤:包括被可移除地插入到存储卡槽中的第二便携式半导体存储器。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将该外围设备配置为利用被可移除地插入到存储卡槽中的第二便携式半导体存储器的步骤包括步骤:将第二便携式半导体存储器的连接器配置为固定到第一便携式半导体存储器的连接器。
9. 一种能够利用与主机设备相关联的存储卡槽内的PCIe和USB总线进行操作的外围设备,包括:
与该外围设备相关联的第一半导体存储器,所述第一半导体存储器能够经由PCIe总线与该主机设备通信;以及
与该外围设备相关联的第二半导体存储器,所述第二半导体存储器能够,与在该主机设备和该第一半导体存储器之间通过PCIe总线传输信号的同时,经由USB总线与该主机设备通信,当第一半导体存储器同时经由PCIe总线与该主机设备通信时,第二半导体存储器经由USB总线与该主机设备通信,并且,当第一半导体存储器未与该主机设备通信时,第二半导体存储器经由PCIe总线与该主机设备通信。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外围设备,还包括接口连接器,用于与存储卡槽内的连接器匹配,该接口连接器包括专用于第一总线的第一组电触点、以及专用于第二总线的第二组电触点。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外围设备,其中第一半导体存储器电耦接到第一组电触点。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外围设备,其中第二半导体存储器电耦接到第二组电触点。
13.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外围设备,其中第一半导体存储器被集成到该外围设备中。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外围设备,其中第二半导体存储器被固定到读卡器,该读卡器被集成到该外围设备内。
15.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外围设备,其中第二半导体存储器被集成到该外围设备中。
16.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外围设备,其中第一半导体存储器被可移除地 插入到存储器卡槽中。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外围设备,其中第二半导体存储器被可移除地插入到存储器卡槽中。”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修改申请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两个闪存通道是用于在Express卡内的两个控制器及其相应的闪存芯片之间通信,两个闪存通道的闪存芯片通过这两个通道与各自的控制器的通信完全是在Express卡内部,这两个闪存通道的闪存芯片并不能执行与主机之间的通信,与主机执行通信的是Express卡;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教导可以同时使用USB和PCIe协议,更加没有公开或教导可以有两个单独的存储器设备同时与主机进行通信。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闪存通道A72和闪存通道B74,审查员是将闪存通道中的闪存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二半导体存储器和第一半导体存储器;而申请人所述的“Express卡”是一个桥接芯片,其是用于连接主机和外设(如闪存等)的,所以“Express卡”本身并不能对应于权利要求中的存储器设备。(2)在所属技术领域,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有USB和PCIE多条线路实现两个设备之间进行通信的情况下,为了提高传输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将两条线路设置为同时并行传输,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综上,权利要求书仍然存在驳回决定中所指出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问题,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第一实施例、对比文件1替换实施例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第一实施例、对比文件1替换实施例、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对于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请求时的陈述意见,合议组指出:(1)对比文件1中的两个闪存通道的闪存芯片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半导体芯片和第二半导体芯片,而“ExpressCard”和控制器是使得闪存芯片和主机之间传输信号的桥接结构;(2)对比文件1替换实施例中已经公开了不仅有1个USB引擎(使用USB协议进行通信,隐含公开了存在USB接口,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将该外围设备配置为利用第二总线,通过USB接口在该主机设备和与该外围设备相关联的第二半导体存储器之间传输信号),可添加第二串行引擎。第二串行引擎连接至PET和PER线并且在通过扩展卡连接器与主机通信时遵守PCI Express协议(使用PCI Express协议进行通信,隐含公开了存在PCI Express接口,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将该外围设备配置为利用第一总线,通过PCIe总线接口在该主机设备和与该外围设备相关联的第一半导体存储器之间传输信号;上述方法,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一种使用第一总线和第二总线的方法,第一总线和第二总线耦接到与主机设备相关联的单个存储卡槽)。上述特征所起的作用也是通过两种总线实现两个半导体存储器与主机的数据传递,即给出了在主机和两个半导体存储器之间分别使用USB和PCIE协议进行通信的启示。而在存储多条线路时,为了提高传输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将两条线路设置为同时并行传输,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7项,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d)将该外围设备配置为当第一半导体存储器未与该主机设备通信时,利用第一总线在该主机设备与该第二半导体存储器之间传输信号。”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对比文件1中的闪存芯片是在ExpressCard内部执行与闪存控制器之间的内部通信,并不同于本申请中可以同时与主机设备进行通信的第一和第二半导体存储器,对比文件1从未教导同时使用多于一条总线来从ExpressCard向主机设备传输信号,而在第一和第二半导体存储器与主机设备之间同时传输信号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同时,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d)将该外围设备配置为当第一半导体存储器未与该主机设备通信时,利用第一总线在该主机设备与该第二半导体存储器之间传输信号。”,即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取决于第一半导体存储器是否正与主机设备通信,第二半导体存储器与主机设备之间可以通过第一总线或第二总线而通信,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此特征,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或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修改的权利要求1为:
“1. 一种使用第一总线和第二总线的方法,第一总线和第二总线耦接到与主机设备相关联的单个存储卡槽,所述方法包括步骤:
(a)将外围设备配置为耦接在具有第一总线和第二总线的卡槽内;
(b)将该外围设备配置为利用第一总线,通过PCIe总线接口在该主机设备和与该外围设备相关联的第一半导体存储器之间传输信号;
(c)将该外围设备配置为利用第二总线,与在该主机设备和该第一半导体存储器之间通过第一总线传输信号的同时,通过USB接口在该主机设备和与该外围设备相关联的第二半导体存储器之间传输信号;以及
(d)将该外围设备配置为当第一半导体存储器未与该主机设备通信时,利用第一总线在该主机设备与该第二半导体存储器之间传输信号。”
合议组于2019年11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技术特征“将该外围设备配置为当第一半导体存储器未与该主机设备通信时,利用第一总线在该主机设备与该第二半导体存储器之间传输信号”,而原申请(母案申请号为200880022599.1)说明书相关记载为“存储卡120可具有控制器,用于确定存储模块组件何时正在使用PCIe总线接口、以及相应的在USB接口上的直接通信。在控制器确定不存在其它存储模块、且并未正在使用PCIe总线的情况下,控制器可使得在 PCIe总线接口上发生通信。”(参见说明书第[0061]段),由此可见,原说明书具体限定了是在PCIe总线接口上发生通信,而“第一总线”是一个上位的概念,由“第一总线”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PCIe总线”。因此,权利要求1增加的上述技术特征没有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过,并且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超出了母案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7项,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将该外围设备配置为当第一半导体存储器未与该主机设备通信时,利用第一总线在该主机设备与该第二半导体存储器之间传输信号”修改为“将该外围设备配置为当第一半导体存储器未与该主机设备通信时,利用PCIe总线接口在该主机设备与该第二半导体存储器之间传输信号”,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没有超出母案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修改的权利要求1为:
“1. 一种使用第一总线和第二总线的方法,第一总线和第二总线耦接到与主机设备相关联的单个存储卡槽,所述方法包括步骤:
(a)将外围设备配置为耦接在具有第一总线和第二总线的卡槽内;
(b)将该外围设备配置为利用第一总线,通过PCIe总线接口在该主机设备和与该外围设备相关联的第一半导体存储器之间传输信号;
(c)将该外围设备配置为利用第二总线,与在该主机设备和该第一半导体存储器之间通过第一总线传输信号的同时,通过USB接口在该主机设备和与该外围设备相关联的第二半导体存储器之间传输信号;以及
(d)将该外围设备配置为当第一半导体存储器未与该主机设备通信时,利用PCIe总线接口在该主机设备与该第二半导体存储器之间传输信号。”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6日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7项,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分案提交日2015年06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6段、说明书附图图1-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11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1款:依照本细则第42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如果分案提交的权利要求的修改的技术特征在原母案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过,这种修改是允许的。
2.1 修改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修改的权利要求1将技术特征“将该外围设备配置为当第一半导体存储器未与该主机设备通信时,利用第一总线在该主机设备与该第二半导体存储器之间传输信号”修改为“将该外围设备配置为当第一半导体存储器未与该主机设备通信时,利用PCIe总线接口在该主机设备与该第二半导体存储器之间传输信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在原母案申请说明书中记载过,没有超出原母案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对于上述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之一,并未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针对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出改进以实现该区别技术特征,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3.1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使用第一总线和第二总线的方法。对比文件 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7、0024-00039段、图1A-1B、3-6):图1A-1B显示了扩展卡30并具有扩展卡连接器42,当扩展卡30插入主机上的扩展卡槽时,主机上的连接器与该扩展卡连接器适配。对比文件1说明书的第一实施例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4-0039段,图3-4、6):图3公开了扩展卡与主机的接口框图,图4是闪存扩展卡的框图,扩展卡连接器42插入主机的扩展卡槽(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与主机设备相关联的单个存储卡槽)。而扩展卡连接器42为26针电连接器,仅需要4针用于USB传输一不同的USB数据线USBD 和USBD-,电源和接地。控制器40通过总线44连接至扩展卡连接器42,当控制器40使用USB协议以与主机进行传输时,总线44具有不同的USB线。其他协议,比如PCI Express,可在扩展卡连接器42中使用其他信号。控制器40作为USB从设备,从主机接收和解码命令并且响应这些命令。控制器40可为定制或半定制芯片,该芯片包括扩展卡30的所有控制功能。来自主机的数据可被存储在闪存芯片38、38’、??38’’中。一些扩展卡可只有一个闪存芯片38,而其他的可具有多个芯片。图6显示了扩展卡上在闪存控制器和闪存芯片之间具有两个通道;控制器40是扩展卡上的主要控制器芯片并且包含两个闪存控制器60和60’,其生成传送给闪存芯片的外部信号;闪存芯片被设置在两个通道,闪存通道A72(闪存通道A72中的闪存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与该外围设备相关联的第二半导体存储器)和闪存通道B72(闪存通道B72中的闪存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与该外围设备相关联的第一半导体存储器)。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实施例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第一总线和第二总线耦接到与主机设备相关联的单个存储卡槽,将该外围设备配置为利用第一总线,通过PCIE总线接口在该主机设备和与该外围设备相关联的第一半导体存储器之间传输信号;以及将该外围设备配置为利用第二总线,与在该主机设备和该第一半导体存储器之间通过第一总线传输信号的同时,通过USB接口在该主机设备和与该外围设备相关联的第二半导体之间传输信号;(2)将外围设备配置为耦接在具有第一总线和第二总线的卡槽内;(3)将该外围设备配置为当第一半导体存储器未与该主机设备通信时,利用PCIe总线接口在该主机设备与该第二半导体存储器之间传输信号。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两个半导体存储器与主机的数据同时传输、如何配置外围设备和总线以及如何选择更高性能的总线进行信号传输。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中的替换实施例还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50段):不使用USB传输,图4的控制器40可使用其他协议,比如PCI Express、FireWire(IEEE1394)、串行ATA、SCSI等。扩展卡连接器中的不同信号可用于具有不同串行引擎的不同协议。例如,PCI Express可在图3中使用PET和PER信号与主机进行通信。双模式控制器也可替代控制器40。不仅有1个USB引擎(使用USB协议进行通信,隐含公开了存在USB接口,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将该外围设备配置为利用第二总线,通过USB接口在该主机设备和与该外围设备相关联的第二半导体存储器之间传输信号),可添加第二串行引擎。第二串行引擎连接至PET和PER线并且在通过扩展卡连接器与主机通信时遵守PCI Express协议(使用PCI Express协议进行通信,隐含公开了存在PCI Express接口,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将该外围设备配置为利用第一总线,通过PCIe总线接口在该主机设备和与该外围设备相关联的第一半导体存储器之间传输信号;上述方法,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一种使用第一总线和第二总线的方法,第一总线和第二总线耦接到与主机设备相关联的单个存储卡槽)。上述特征所起的作用也是通过两种总线实现两个半导体存储器与主机的数据传递,即给出了在主机和两个半导体存储器之间分别使用USB和PCIE协议进行通信的启示。而在存储多条线路时,为了提高传输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将两条线路设置为同时并行传输,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第一总线和第二总线耦接到与主机设备相关联的单个存储卡槽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当扩展卡30插入主机上的扩展卡槽时,主机上的连接器与该扩展卡连接器适配”,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将需要的电子组件封装在一个卡槽中,以便于和主机交互以及用户携带,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取决于第一半导体存储器是否正与主机设备通信,第二半导体存储器与主机设备之间可以选择通过第一总线或第二总线而通信,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以实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行-最后一页最后1行及图1-6)具有USB连接端口及接口的PC卡,特别是针对Express Card,使该Express Card除了支持PCIE接口外,也可以支持USB,其中图2及图3是本实用新型主要结构关系图。图中已揭露本实用新型PC卡包括一Express Card2、一外接有USB连接埠30的转接器,其中,该转接器3内建一具有USB接口的电路板31,此电路板31的一端连接USB连接埠30,另一端设有导通部32伸入Express Card2的插接端21与其电性连接。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使原本仅支持Express Card连接端口的卡片,也可以通过USB接口及USB连接端口与计算机或其它设备的对应连接进行数据传输(第2页倒数第4行-第3页倒数第5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通过转换器和Express Card的连接使得数据传输适合USB接口的设备用USB接口,适合PCIE接口的设备用PCIE接口,因此,对比文件2涉及的是一种存储设备而不是同时存在的两个存储设备的数据传输,因此并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即没有公开取决于第一半导体存储器是否正与主机设备通信,第二半导体存储器与主机设备之间可以选择通过第一总线或第二总线而通信,也不具备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进一步,区别技术特征(3)也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通过在第一半导体存储器未与该主机设备通过PCIe总线接口通信时,将原本与主机设备通过USB接口通信的第二半导体存储器调整为通过具有更高传输性能的PCIE接口传输数据,从而提升了传输效率,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 关于权利要求2-8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8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创造性。
3.3关于权利要求9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能够利用与主机设备相关联的存储卡槽内的第一总线和第二总线进行操作的外围设备。对比文件 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7、0024-00039段、图1A-1B、3-6):图1A-1B显示了扩展卡30并具有扩展卡连接器42,当扩展卡30插入主机上的扩展卡槽时,主机上的连接器与该扩展卡连接器适配。对比文件1说明书的第一实施例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4-0039段,图3-4、6):图3公开了扩展卡与主机的接口框图,图4是闪存扩展卡的框图,扩展卡连接器42插入主机的扩展卡槽(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的与主机设备相关联的单个存储卡槽)。而扩展卡连接器42为26针电连接器,仅需要4针用于USB传输一不同的USB数据线USBD 和USBD-,电源和接地。控制器40通过总线44连接至扩展卡连接器42,当控制器40使用USB协议以与主机进行传输时,总线44具有不同的USB线。其他协议,比如PCI Express,可在扩展卡连接器42中使用其他信号。控制器40作为USB从设备,从主机接收和解码命令并且响应这些命令。控制器40可为定制或半定制芯片,该芯片包括扩展卡30的所有控制功能。来自主机的数据可被存储在闪存芯片38、38’、??38’’中。一些扩展卡可只有一个闪存芯片38,而其他的可具有多个芯片。图6显示了扩展卡上在闪存控制器和闪存芯片之间具有两个通道;控制器40是扩展卡上的主要控制器芯片并且包含两个闪存控制器60和60’,其生成传送给闪存芯片的外部信号;闪存芯片被设置在两个通道,闪存通道A72(闪存通道A72中的闪存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的与该外围设备相关联的第二半导体存储器)和闪存通道B72(闪存通道B72中的闪存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的与该外围设备相关联的第一半导体存储器)。
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实施例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一种能够利用与主机设备相关联的存储卡槽内的PCIe和USB总线进行操作的外围设备,包括: 与该外围设备相关联的第一半导体存储器,所述第一半导体存储器能够经由PCIe总线与该主机设备通信;以及与该外围设备相关联的第二半导体存储器,所述第二半导体存储器能够,与在该主机设备和该第一半导体存储器之间通过PCIe总线传输信号的同时,经由USB总线与该主机设备通信,当第一半导体存储器同时经由PCIe总线与该主机设备通信时,第二半导体存储器经由USB总线与该主机设备通信;(2)PCIe和USB总线在存储卡槽内;(3)当第一半导体存储器未与该主机设备通信时,第二半导体存储器经由PCIe总线与该主机设备通信。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9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两个半导体存储器与主机的数据同时传输、如何配置外围设备和总线以及如何选择更高性能的总线进行信号传输。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中的替换实施例还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50段):不使用USB传输,图4的控制器40可使用其他协议,比如PCI Express、FireWire(IEEE1394)、串行ATA、SCSI等。扩展卡连接器中的不同信号可用于具有不同串行引擎的不同协议。例如,PCI Express可在图3中使用PET和PER信号与主机进行通信。双模式控制器也可替代控制器40.不仅有1个USB引擎(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的所述第二半导体存储器能够,经由USB总线与该主机设备通信),可添加第二串行引擎。第二串行引擎连接至PET和PER线并且在通过扩展卡连接器与主机通信时遵守PCI Express协议(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的所述第一半导体存储器能够经由PCIe总线与该主机设备通信;上述设备,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的一种能够利用与主机设备相关联的PCIe和USB总线进行操作的外围设备,包括:与该外围设备相关联的第一半导体存储器,以及与该外围设备相关联的第二半导体存储器)。上述特征所起的作用也是通过两种总线实现两个半导体存储器与主机的数据传递,即给出了在主机和两个半导体存储器之间分别使用USB和PCIE协议进行通信的启示。而在存储多条线路时,为了提高传输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将两条线路设置为同时并行传输,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当扩展卡30插入主机上的扩展卡槽时,主机上的连接器与该扩展卡连接器适配”,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将需要的PCIe和USB总线封装在一个卡槽中,以便于和主机交互以及用户携带,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取决于第一半导体存储器是否正与主机设备通信,第二半导体存储器与主机设备之间可以选择通过第一总线或第二总线而通信,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以实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行-最后一页最后1行及图1-6)具有USB连接端口及接口的PC卡,特别是针对Express Card,使该Express Card除了支持PCIE接口外,也可以支持USB,其中图2及图3是本实用新型主要结构关系图。图中已揭露本实用新型PC卡包括一Express Card2、一外接有USB连接埠30的转接器,其中,该转接器3内建一具有USB接口的电路板31,此电路板31的一端连接USB连接埠30,另一端设有导通部32伸入Express Card2的插接端21与其电性连接。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使原本仅支持Express Card连接端口的卡片,也可以通过USB接口及USB连接端口与计算机或其它设备的对应连接进行数据传输(第2页倒数第4行-第3页倒数第5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通过转换器和Express Card的连接使得数据传输适合USB接口的设备用USB接口,适合PCIE接口的设备用PCIE接口,因此,对比文件2涉及的是一种存储设备而不是同时存在的两个存储设备的数据传输,因此并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即没有公开取决于第一半导体存储器是否正与主机设备通信,第二半导体存储器与主机设备之间可以选择通过第一总线或第二总线而通信,也不具备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进一步,区别技术特征(3)也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通过在第一半导体存储器未与该主机设备通过PCIe总线接口通信时,将原本与主机设备通过USB接口通信的第二半导体存储器调整为通过具有更高传输性能的PCIE接口传输数据,从而提升了传输效率,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关于权利要求10-1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17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9,在权利要求9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创造性。
4、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相关意见的评述
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驳回理由部分有关权利要求9的审查意见中指出:对于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3)“当第一半导体存储器未与该主机设备通信时,第二半导体存储器经由PCIe总线与该主机设备通信”(与权利要求1增加的上述技术特征涉及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对比文件2提供了一种存储卡同时使用PCIE和USB接口的方法。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方法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做出改进,如当外围设备中同时存在PCIE和USB接口时,原本使用USB总线的卡片想通过PCIE总线与主机设备进行通信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外围设备中存在的PCIE连接器,如将第二便携式半导体存储器的连接器配置为固定到第一便携式半导体存储器的连接器,当第一半导体存储器未与该主机设备通信时,第二半导体存储器经由PCIe总线与该主机设备通信,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而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涉及的是一种存储设备而不是同时存在的两个存储设备的数据传输,因此并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即没有公开取决于第一半导体存储器是否正与主机设备通信,第二半导体存储器与主机设备之间可以选择通过第一总线或第二总线而通信,也完全没有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进一步,区别技术特征(3)也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通过在第一半导体存储器未与该主机设备通过PCIe总线接口通信时,将原本与主机设备通过USB接口通信的第二半导体存储器调整为通过具有更高传输性能的PCIE接口传输数据,从而提升了传输效率,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合议组认为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中的上述驳回理由不具备说服力,修改的权利要求1-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至于本申请中是否存在其它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缺陷,由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基于上述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6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6段、说明书附图图1-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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