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微细有机颜料的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719
决定日:2020-01-19
委内编号:1F243420
优先权日:2013-05-14
申请(专利)号:201480028091.8
申请日:2014-05-14
复审请求人:花王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卢晗
合议组组长:王中良
参审员:朱伟
国际分类号:C09B67/02,C09B67/04,C09B67/20,C09B67/46,C09D11/322,C09D1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已经被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区别仅在于为实施该构思所采取的具体技术手段,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技术手段替代的技术教导,则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8091.8,名称为“微细有机颜料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花王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5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5月14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6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9项,2015年11月1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8页(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微细有机颜料的制造方法,其中,
包括:配合原料有机颜料、水溶性无机盐、水溶性有机溶剂、相对于100质量份的所述水溶性无机盐为0.6质量份以上且4.0质量份以下的水,并将得到的混合物进行混炼的工序1,水的配合量相对于原料有机颜料、水溶性无机盐和水溶性有机溶剂的合计100质量份为0.4质量份以上且2.8质量份以下。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
水的配合量相对于100质量份的水溶性无机盐为1.1质量份以上。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
水的配合量相对于100质量份的水溶性有机溶剂为2.5质量份以上且16质量份以下。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
水的配合量相对于100质量份的原料有机颜料为3.0质量份以上且20质量份以下。
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
进行所述混炼的工序1包括下述工序1-1以及1-2,
工序1-1:将原料有机颜料、水溶性无机盐和水溶性有机溶剂混合的工序;
工序1-2:配合工序1-1中得到的混合物和水,并将得到的混合物进行混炼的工序。
6.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
水溶性无机盐为选自碱金属氯化物和碱金属硫酸盐中的至少1种。
7.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
水溶性有机溶剂为具有1个以上且3个以下的醇羟基的脂肪族化 合物。
8.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
水溶性无机盐的配合量相对于100质量份的原料有机颜料为100质量份以上且3000质量份以下。
9.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
水溶性有机溶剂的配合量相对于100质量份的原料有机颜料为10质量份以上且500质量份以下。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
水的配合量相对于100质量份的水溶性无机盐为0.8质量份以上且3.2质量份以下。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
水的配合量相对于100质量份的水溶性无机盐为0.8质量份以上且2.2质量份以下。
12.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
原料有机颜料的一次粒径为500nm以下且60nm以上。
1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
微细有机颜料的一次粒径为20nm以上且60nm以下。
1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
微细有机颜料相对于原料有机颜料的一次粒径比,即微细有机颜料的一次粒径/原料有机颜料的一次粒径为0.8以下且0.01以上。
1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
水溶性无机盐在20℃下相对于100g水溶性有机溶剂的溶解度为10g以下。
16. 一种通过权利要求1~1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得到的微细有机颜料。
17. 一种使用权利要求16所述的微细有机颜料制造的分散体。
18. 一种分散体的制造方法,其中,
具有将权利要求16所述的微细有机颜料和溶剂分散的工序。
19. 一种墨水的制造方法,其中,
具有将权利要求16所述的微细有机颜料和溶剂分散的工序。
20. 权利要求16所述的微细有机颜料在分散体中的用途。
21. 权利要求16所述的微细有机颜料在墨水中的用途。
22. 权利要求16所述的微细有机颜料在喷墨记录中的用途。
23. 一种微细有机颜料膏的制造方法,其中,
包括下述工序1和工序2,
工序1:配合原料有机颜料、水溶性无机盐、水溶性有机溶剂、相对于100质量份的所述水溶性无机盐为0.6质量份以上且4.0质量份以下的水,并将得到的混合物进行混炼的工序;
工序2:清洗工序1的混炼后的混合物的工序;
水的配合量相对于原料有机颜料、水溶性无机盐和水溶性有机溶剂的合计100质量份为0.4质量份以上且2.8质量份以下。
24.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微细有机颜料膏的制造方法,其中,
进一步包括下述工序1-3,所述工序2是清洗工序1-3的混炼后的混合物的工序,
工序1-3:将工序1的混炼后的混合物和聚合物进行混炼的工序。
25.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微细有机颜料膏的制造方法,其中,
工序1-3中的被混炼的混合物中的有机颜料的含量为5质量%以上且50质量%以下。
26.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微细有机颜料膏的制造方法,其中,
工序1-3的混合物中的聚合物相对于100质量份的有机颜料的量为10质量份以上且100质量份以下。
27.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微细有机颜料膏的制造方法,其中,
工序1-3的混合物中的有机溶剂相对于100质量份的有机颜料的量为10质量份以上且500质量份以下。
28. 一种分散体的制造方法,其中,
包括下述工序3,
工序3:将通过权利要求23~27中任一项所述的制造方法得到的微细有机颜料膏、有机溶剂和水进行分散处理的工序。
29. 一种墨水的制造方法,其中,
包括下述工序4,
工序4:将通过权利要求28所述的制造方法得到的分散体和选自水和有机溶剂中的1种以上进行混合的工序。”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微细有机颜料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JP特开2009-221376A,公开日2009年10月01日)公开了一种加工颜料、颜料分散组合物等的制造方法,所述颜料分散组合物具有良好的分散性、分散稳定性等优点。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本申请限定了将水的含量调节到相对于100质量份的水溶性无机盐为0.6质量份以上且4.0质量份以下,且相对于原料有机颜料、水溶性无机盐和水溶性有机溶剂的合计100质量份为0.4质量份以上且2.8质量份以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微细有机颜料制造方法的替代方案。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混合物中含水量为0.1质量%~4质量%,特定酞菁颜料的用量优选为式(a)有机颜料的0.1~10质量%,水溶性无机盐的用量优选为有机颜料质量的5~25倍,水溶性有机溶剂的用量优选为水溶性无机盐质量的15~35%(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4-15页第[0041]-[0044]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混炼的效果,结合上述教导,将含水量调节到合适的范围内,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基于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2-4、10-11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限定混炼工序包括工序1-1和1-2,属于本领域常规操作方法,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9限定水溶性无机盐或水溶性有机溶剂的种类或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教导下容易确定得出,权利要求6-9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14限定原料有机颜料、微细有机颜料的一次粒径,对比文件1公开了相应粒径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确定得出,权利要求12-1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5限定水溶性无机盐在水溶性有机溶剂中的溶解度,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水溶性无机盐实质上不溶于所述水溶性有机溶剂(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4页第[0043]段),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6-22分别请求保护微细有机颜料,分散体,分散体的制造方法,墨水的制造方法,微细有机颜料在分散体、墨水、喷墨记录中的用途,对比文件1公开了相应制造方法,以及所述颜料分散组合物优点,可以用于液晶显示装置等,并公开了颜料的常见用途包括印刷油墨(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0002]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分散体也可以用于制备墨水、用于喷墨记录等,且分散是常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16-2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27请求保护微细有机颜料膏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相应制造方法,相当于权利要求23中的工序1;工序2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对于工序1-3,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混炼过程中添加高分子化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每种成分的用途适当调整混炼的顺序并确定合适用量,权利要求23-27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8-29分别请求保护分散体的制造方法、墨水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相应制造方法,分散处理也属于常规方法,权利要求28-29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花王株式会社(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4页28项)。修改之处在于:将原权利要求5的技术特征限入权利要求1中,即相对于原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工序1包括下述工序1-1以及1-2”,并删除权利要求5,适当修改权利要求6-29的序号以及从属关系。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水的配合量”不包括各个成分中内在的含水量,对比文件1公开的水是构成混合物的各个成分本身中所含的水的量;2)对比文件1指出含水量多时妨碍了粉碎,可见其给出了与本申请相反的教导,其指出增加含水量的目的是降低局部摩擦热,并非如本申请的获得一次粒径非常小的微细有机颜料;3)对比文件1未指出颜料的一次粒径与水分配合量和水溶性无机盐的配合量的组合之间的关联性,也没有关于工序中配合水的时机的教导,也没有关于工序中配合水的时机的教导。
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微细有机颜料的制造方法,其中,
包括:配合原料有机颜料、水溶性无机盐、水溶性有机溶剂、相对于100质量份的所述水溶性无机盐为0.6质量份以上且4.0质量份以下的水,并将得到的混合物进行混炼的工序1,
进行所述混炼的工序1包括下述工序1-1以及1-2,
工序1-1:将原料有机颜料、水溶性无机盐和水溶性有机溶剂混合的工序;
工序1-2:配合工序1-1中得到的混合物和水,并将得到的混合物进行混炼的工序,
水的配合量相对于原料有机颜料、水溶性无机盐和水溶性有机溶剂的合计100质量份为0.4质量份以上且2.8质量份以下。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
水的配合量相对于100质量份的水溶性无机盐为1.1质量份以上。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
水的配合量相对于100质量份的水溶性有机溶剂为2.5质量份以上且16质量份以下。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
水的配合量相对于100质量份的原料有机颜料为3.0质量份以上且20质量份以下。
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
水溶性无机盐为选自碱金属氯化物和碱金属硫酸盐中的至少1种。
6.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
水溶性有机溶剂为具有1个以上且3个以下的醇羟基的脂肪族化合物。
7.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
水溶性无机盐的配合量相对于100质量份的原料有机颜料为100质量份以上且3000质量份以下。
8.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
水溶性有机溶剂的配合量相对于100质量份的原料有机颜料为10质量份以上且500质量份以下。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
水的配合量相对于100质量份的水溶性无机盐为0.8质量份以上且3.2质量份以下。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
水的配合量相对于100质量份的水溶性无机盐为0.8质量份以上且2.2质量份以下。
11.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
原料有机颜料的一次粒径为500nm以下且60nm以上。
12.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
微细有机颜料的一次粒径为20nm以上且60nm以下。
1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
微细有机颜料相对于原料有机颜料的一次粒径比,即微细有机颜料的一次粒径/原料有机颜料的一次粒径为0.8以下且0.01以上。
1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
水溶性无机盐在20℃下相对于100g水溶性有机溶剂的溶解度为10g以下。
15. 一种通过权利要求1~1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得到的微细有机颜料。
16. 一种使用权利要求15所述的微细有机颜料制造的分散体。
17. 一种分散体的制造方法,其中,
具有将权利要求15所述的微细有机颜料和溶剂分散的工序。
18. 一种墨水的制造方法,其中,
具有将权利要求15所述的微细有机颜料和溶剂分散的工序。
19. 权利要求15所述的微细有机颜料在分散体中的用途。
20. 权利要求15所述的微细有机颜料在墨水中的用途。
21. 权利要求15所述的微细有机颜料在喷墨记录中的用途。
22. 一种微细有机颜料膏的制造方法,其中,
包括下述工序1和工序2,
工序1:配合原料有机颜料、水溶性无机盐、水溶性有机溶剂、相对于100质量份的所述水溶性无机盐为0.6质量份以上且4.0质量份以下的水,并将得到的混合物进行混炼的工序;
工序2:清洗工序1的混炼后的混合物的工序;
进行所述混炼的工序1包括下述工序1-1以及1-2,
工序1-1:将原料有机颜料、水溶性无机盐和水溶性有机溶剂混合的工序;
工序1-2:配合工序1-1中得到的混合物和水,并将得到的混合物进行混炼的工序,
水的配合量相对于原料有机颜料、水溶性无机盐和水溶性有机溶剂的合计100质量份为0.4质量份以上且2.8质量份以下。
23.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微细有机颜料膏的制造方法,其中,
进一步包括下述工序1-3,所述工序2是清洗工序1-3的混炼后的混合物的工序,
工序1-3:将工序1-1以及工序1-2的混炼后的混合物和聚合物进行混炼的工序。
24.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微细有机颜料膏的制造方法,其中,
工序1-3中的被混炼的混合物中的有机颜料的含量为5质量%以上且50质量%以下。
25.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微细有机颜料膏的制造方法,其中,
工序1-3的混合物中的聚合物相对于100质量份的有机颜料的量为10质量份以上且100质量份以下。
26.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微细有机颜料膏的制造方法,其中,
工序1-3的混合物中的有机溶剂相对于100质量份的有机颜料的量为10质量份以上且500质量份以下。
27. 一种分散体的制造方法,其中,
包括下述工序3,
工序3:将通过权利要求22~26中任一项所述的制造方法得到的微细有机颜料膏、有机溶剂和水进行分散处理的工序。
28. 一种墨水的制造方法,其中,
包括下述工序4,
工序4:将通过权利要求27所述的制造方法得到的分散体和选自水和有机溶剂中的1种以上进行混合的工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明确指出了混合物的含水量不能太多也不能太少,且并未强调该含水量仅来自各组分本身所含有的水,在上述教导下,当混合物的含水量太少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有动机主动的提高混合物中含水量的。2)对比文件1指出含水量太多不利于研磨的同时也指出了含水量太少不利于局部散热,并未指出混合物中含水量越少越好,不属于与本申请相反的教导,且对比文件1所述不利于局部散热是指不利于研磨中产生的热量,而不利于局部散热必然影响研磨的效果,可见对比文件1也给出了含水量太少不利于研磨的教导。3)对比文件1给出了混合物的含水量会影响研磨效果的技术教导,且将各组分混合后进行混炼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当需要提高混合物含水量时,在混炼之前加入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目前的证据不能证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比于对比文件1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微细有机颜料的制造方法,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实质上为:通过在组合物中加入水,控制组合物中的含水量为特定值,影响了研磨效果,取得了较低的一次粒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加工颜料、颜料分散组合物等的制备方法,基于其内容能够确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技术构思:通过控制混合物体系中水的含量来改善研磨效果。可见,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实质上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进一步选择了水相对于其他原料整体的含量,以及限定了水相对于无机盐的用量,并具体限定了加入水的时机是在混合各原料后进行。然而,首先本申请加入水的目的和对比文件1相同,均是控制混合物体系中水的总含量进而影响研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混合物含水量进行选择调整以最求更好的研磨效果,如本申请所述粒径也为研磨效果中的一种;其次对比文件1所限定的水含量同样为各原料混合后的混合物所得,必然同样为混炼之前,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此时机加入水并对含水量进行调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在其他各组分混合后主动加入水并调节体系中水的含量,选择适合研磨的水用量范围,从而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根据上述相同理由,权利要求2-4、9-10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8限定水溶性无机盐或水溶性有机溶剂的种类或含量,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13限定了原料有机颜料、微细有机颜料的一次粒径,比文件1公开了相应粒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颜料的用途、原料有机颜料的一次粒径尺寸,容易确定出合适的微细有机颜料相对于原料有机颜料的一次粒径比,权利要求11-13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4限定水溶性无机盐在水溶性有机溶剂中的溶解度,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5-21分别请求保护微细有机颜料,分散体,分散体的制造方法,墨水的制造方法,微细有机颜料在分散体、墨水、喷墨记录中的用途,对比文件1公开了相应制造方法、优点和用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颜料分散体的性质,容易想到所述颜料分散体也可以用于制备墨水、用于喷墨记录等,将颜料分散体和溶剂进行分散是颜料分散体或墨水的已知制备方法,权利要求15-21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2请求保护微细有机颜料膏的制造方法,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相应制造方法,其对应于本申请所述工序1,对于工序2,对混炼后的混合物进行清洗是本领域的惯用颜料膏制备方法,权利要求22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26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有机颜料膏的制造方法,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相应制造方法,以及在混炼过程中添加高分子化合物,如天然树脂、合成树脂等,其用量为原料有机颜料的0.1~50质量%(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7页第[0076]段),相应步骤即为本申请工序1-3;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基础上结合所需性能进一步调整聚合物相对于有机颜料的用量也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权利要求23-26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28分别请求保护分散体的制造方法、墨水的制造方法,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相应制造方法,且将有机颜料膏与有机溶剂和/或水进行分散处理是本领域用有机颜料膏制备分散体或墨水的已知方法,权利要求27-28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提交任何修改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实施例1-5与比较例1-2而言,除了“水的用量”不同以外,其他原料以及用量是完全相同的,“得到了一次粒径更小的微细有机原料”,减小5nm是非常显著的改变,是非常大的值,是不能预测到的优异的技术效果;2)本发明是通过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宽范围(0.1-5%)中选定特定范围(0.43-2.43%)而能够得到优异的技术效果,属于不能预测到的优异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提交任何修改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1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8项,2015年11月1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8页。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已经被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区别仅在于为实施该构思所采取的具体技术手段,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技术手段替代的技术教导,则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微细有机颜料的制造方法(参见案由部分)。
依据说明书记载,本申请所针对的技术问题是在溶剂盐研磨法为代表的湿式混炼进行颜料的粉碎方法中,如果所得到的有机颜料的一次粒径变得更小,则能够提高作为喷墨用墨水或彩色滤光片的性能,因此,希望有可以得到具有更小的一次粒径的有机颜料的方法;关于技术手段,本申请记载了“通过对含有原料有机颜料、水溶性有机溶剂、以及水溶性无机盐的混合物配合规定量的水进行混炼,从而可以得到一次粒径非常小的微细有机颜料”。关于技术效果,本申请记载了:“通过本发明的微细有机颜料的制造方法,可以制造一次粒径非常小的微细有机颜料”;此外,本申请还记载了取得效果的机理包括“本发明的效果表现的机理具体不清楚,不过推测如下,在通过含有水溶性有机溶剂的湿式混炼的原料有机颜料的微粒化中,水溶性无机盐起到作为粉碎介质的作用,如果在其中配合特定量的水,则水会溶解水溶性无机盐的最表面,成为对水溶性无机盐的表面赋予了粘性的状态,由此,由于水溶性无机盐表面上的剪切应力增大从而颜料的粉碎效率提高,所以能够高效地得到更加微细的颜料”,本申请还记载了“通过配合0.6质量份以上的水,从而提高成为粉碎介质的水溶性无机盐的表面的粘性,粉碎效率提高”,另外“通过配合4.0质量份以下的水,可以保持水溶性无机盐的形状,从而有效地起到作为粉碎介质的作用”(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第27行-第3页第14行,第6页第1-5行)。
为证实上述技术效果,本申请的说明书共给出了11个实施例,和5个比较例,主要调整了水的“配合量”或相对于水溶性无机盐的质量份。其中前9个实施例和5个比较例依原料不同分为4组,其中第一组比较例1加水量为0,一次粒径56,比较例2加水28.7g(相对于无机盐4.5%,相对于颜料22.4%,相对于其他原料总体3.1%),一次粒径58,实施例1-5加水4.0-23.0g(相对于无机盐0.6-3.6%,相对于颜料3.1-17.9%,相对于其他原料总体0.4-2.4%),一次粒径48-53;第二组比较例3加水量为0,一次粒径65,实施例6加水10.2g(相对于无机盐1.6%,相对于颜料8.0%,相对于其他原料总体1.1%),一次粒径56;第三组比较例4加水量为0,一次粒径49,实施例7加水10.2g(相对于无机盐1.6%,相对于颜料8.0%,相对于其他原料总体1.1%),一次粒径42;第四组比较例5加水量为0,一次粒径65,实施例8加水10.2g(相对于无机盐1.6%,相对于颜料8.0%,相对于其他原料总体1.1%),一次粒径53。申请认为实施例相对于比较例一次粒径小,显示在混炼时,通过相对于原料有机颜料100质量份(注:应为无机盐100质量份的笔误)含有0.6 质量份以上且3.6质量份以下的水,从而可以得到一次粒径非常小的微细有机颜料。实施例10使用实施例3方法操作制备了颜料膏并调制了墨水,实施例11在实施例10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入了工序(1-3),其中加入了聚合物和额外有机溶剂进一步混炼制备了颜料膏并调制了墨水,均给出了墨水粒径和光泽参数(105-91nm,41-53),认为使用在混炼时配合水而得到的颜料膏来制造水性墨水,则可以得到具有微细的粒径的墨水,并且光泽性优异;如果使用在混炼时将配合水混炼而成的混合物和聚合物进行混炼所得到的颜料膏来制造水性墨水,则可以得到具有更微细的粒径的墨水,并且光泽性更加优异。
综合上述内容,合议组认为,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实质上为:通过在组合物中加入水,控制组合物中的含水量为特定值,影响了研磨效果,取得了较低的一次粒径。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加工颜料、颜料分散组合物等的制备方法,相应颜料分散组合物具有良好的分散性、分散稳定性等优点,并具体公开了制备方法包括:将含有相应有机颜料、特定的酞菁化合物、水溶性无机盐、水溶性有机溶剂以及其他任意组分的混合物进行机械混炼时,相应有机颜料、特定的酞菁化合物即共同构成本申请所述原料有机颜料,上述混合物的含水量为0.1质量%-5质量%,优选0.1质量%-4质量%,并指出含水量太多或太少均不利于研磨,含水量太多时,水溶性无机盐溶解,阻碍了颜料的研磨破碎,含水量太少时,摩擦热难以降低,该含水量为颜料、特定的酞菁化合物、水溶性无机盐、水溶性有机溶剂混合后的混合物测定得出(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8页第[0080]段)。
基于上述内容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技术构思:通过控制混合物体系中水的含量来改善研磨效果。而在本领域,研磨的实质即为颜料粒子的分散,通过机械作用达到降低粒径的目的,可见粒径即为研磨效果的重要指标。
因此,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实质上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进一步选择了水相对于其他原料整体的含量,以及限定了水相对于无机盐的用量,并具体限定了加入水的时机是在混合各原料后进行。然而,首先本申请加入水的目的和对比文件1相同,均是控制混合物体系中水的总含量进而影响研磨,从而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相应控制混合物含水量范围调整研磨效果的技术方案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混合物含水量进行选择调整以最求更好的研磨效果,而所述粒径大小仅为研磨效果中的一种。其次,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所限定的水含量同样为各原料混合后的混合物所得,必然同样为混炼之前,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此时机加入水并对含水量进行调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在其他各组分混合后主动加入水并调节体系中水的含量,选择适合研磨的水用量范围,从而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4、9-10进一步限定水的配合量,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相应研磨方法,根据上述相同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调整混合物水含量从而影响研磨的方法基础上,选择调整组合物中相对各组分的具体水含量以寻求较好的研磨效果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权利要求2-4、9-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8限定水溶性无机盐或水溶性有机溶剂的种类或含量。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水溶性无机盐的用量是有机颜料的1~30倍,优选为5~25倍(质量比),例如氯化钠、氯化钡、氯化钾、硫酸钠等;水溶性有机溶剂的用量是水溶性无机盐的5质量%~50质量%,优选为15~35%,例如2-甲氧基乙醇、乙二醇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4页第[0042]-[0043]段)。即权利要求5-7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内容的教导下,选择调整水溶性有机溶剂的合适用量也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13限定了原料有机颜料、微细有机颜料的一次粒径。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用颜料的平均1次粒径为0.005μm~0.1μm,副颜料等的平均1次粒径为0.005μm~0.1μm(其中0.1μm落入权利要求11的范围内,参见说明书第5-6页第[0019]-[0020]段),经过加工的颜料的平均1次粒径优选为0.01~0.05μm(其中0.05μm落入权利要求12的范围内,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0页第[0089]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颜料的用途、原料有机颜料的一次粒径尺寸,容易确定出合适的微细有机颜料相对于原料有机颜料的一次粒径比。因此,权利要求11-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限定水溶性无机盐在水溶性有机溶剂中的溶解度。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水溶性无机盐实质上不溶于所述水溶性有机溶剂(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4页第[0043]段),可见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21分别请求保护微细有机颜料,分散体及其制造方法,墨水的制造方法,微细有机颜料在分散体、墨水、喷墨记录中的用途。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加工颜料、颜料分散组合物等的制造方法,所述颜料分散组合物具有良好的分散性、分散稳定性等优点,可以用于液晶显示装置等(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并公开了颜料的常见用途包括印刷油墨(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0002]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颜料分散体的性质,容易想到所述颜料分散体也可以用于制备墨水、用于喷墨记录等。此外,将颜料分散体和溶剂进行分散是颜料分散体或墨水的已知制备方法。因此,在所述制造方法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5-2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22请求保护微细有机颜料膏的制造方法,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加工颜料、颜料分散组合物等的制造方法,其对应于本申请所述工序1,权利要求22与其相比,区别还在于包含了工序2,以及工序1步骤略有不同。对于工序1的评述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对于工序2,对混炼后的混合物进行清洗是本领域的惯用颜料膏制备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使用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没有证据表明其解决了其他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2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3-26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有机颜料膏的制造方法,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相应制造方法。且对于本申请所述工序1-3,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混炼过程中添加高分子化合物,通过对颜料分散体进行包覆从而增强颜料分散体的分散稳定性,所述高分子化合物例如天然树脂、合成树脂等,其用量为原料有机颜料的0.1~50质量%(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7页第[0076]段),上述天然树脂、合成树脂等即为聚合物,相应步骤即为本申请工序1-3;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基础上结合所需性能进一步调整聚合物相对于有机颜料的用量也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7-28分别请求保护分散体的制造方法、墨水的制造方法。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加工颜料、颜料分散组合物等的制造方法,且将有机颜料膏与有机溶剂和/或水进行分散处理是本领域用有机颜料膏制备分散体或墨水的已知方法。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7-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如上所述,降低粒径即为研磨或颜料粒子分散的目的,必然为研磨效果的重要指标,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混合物中水量可以影响研磨效果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水含量的不同必然导致研磨效果例如所得粒径的变化,从而在对比文件1的含水量范围内通过实验尝试选择达到所需粒径或更小粒径的混合物含水量。其次,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记载的“经过加工的颜料的平均1次粒径优选为0.01~0.05μm”(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0页第[0089]段),该研磨效果与本申请实施例记载的微细有机颜料一次粒径相当甚至更优。至于“减小5nm是非常显著的改变”,需要指出的是,本申请实施例1-9所得微细有机颜料一次粒径的波动范围已经在7nm以上,足以表明几个纳米的改变属于常见的数值变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技术效果,不能证明其给本申请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上述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工艺步骤从而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主张的上述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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