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大数据密集程度分析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内容大数据密集程度分析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630
决定日:2020-01-19
委内编号:1F3013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10166150.8
申请日:2018-02-28
复审请求人:徐保东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覃冬梅
合议组组长:吴少鸿
参审员:金霞
国际分类号:G06T5/00,H04N9/31,H04M1/72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具有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810166150.8,名称为“内容大数据密集程度分析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徐保东,申请日为2018年02月28日,公开日为2018年11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5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8年0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2018年1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2019年03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三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5577945A, 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1日;
对比文件2:US2010/0210312A1,公开日为2010年08月19日;
对比文件3:CN1658225A,公开日为2005年08月24日。
驳回决定中还引用了如下书籍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公知常识性证据1:《发明解析论》,张秀彬等著,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ISBN号:978-7-313-10908-8,2014年06月,第381-385页。
驳回理由具体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本申请是分析内容大数据密集程度,使用内容数据密集程度分析平台以基于当前手机播放的内容数据的熵,确定对应的内容数据的密集程度,以进一步确定是否进行投影设备对内容数据的投影,内容数据密集程度分析平台包括内容捕获设备,密度分析设备,变化度初检设备,对比度增强设备,像素值获取设备,冗余度计算设备,像素点判断设备,人员检测设备,投影设备,以及各设备的功能;CF存储卡,设置在手机上,与所述状态切换设备连接,用于存储预设密度阈值;预设密度阈值基于目标内容数据的类型不同而不同,每一种目标内容数据对应一个预设密度阈值。上述区别部分被对比文件2、3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他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内容大数据密集程度分析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使用内容数据密集程度分析平台以基于当前手机播放的内容数据的熵,确定对应的内容数据的密集程度,以进一步确定是否进行投影设备对内容数据的投影,其特征在于,所述内容数据密集程度分析平台包括:
内容捕获设备,设置在手机上,用于每隔预设时间捕获一次手机当前播放的内容,以作为目标内容数据输出;
密度分析设备,与目标捕获设备连接,用于接收所述目标内容数据,并基于所述目标内容数据判断内容的密集程度,以作为目标内容密度输出;其中,所述密度分析设备基于所述目标内容数据判断内容的密集程度包括:所述目标内容数据的熵越大,所述目标内容数据的密集程度越大;
状态切换设备,与所述密度分析设备连接,用于接收所述目标内容密度,并在所述目标内容密度大于等于预设密度阈值时,发出工作状态切换信号,还用于在所述目标内容密度小于所述预设密度阈值时,发出休眠状态切换信号;
摄像组件,设置在手机上,与所述状态切换设备连接,用于在接收到所述工作状态切换信号时,启动对手机的前方进行的摄像操作,以获得前方摄影图像,还用于在接收到所述休眠状态切换信号时,停止对手机的前方进行的摄像操作;
变化度初检设备,与所述摄像组件连接,用于接收所述前方摄影图像,采用从上到下的方式对每一行像素点平均值的跳变程度进行分析,以获得各条跳变行,将各条跳变行的行数作为初检变化行数输出;
对比度增强设备,与所述变化度初检设备连接,用于接收所述前方摄影图像和所述初检变化行数,并基于所述初检变化行数对所述前方摄影图像执行对比度增强处理,以获得并输出对比度增强图像;
像素值获取设备,与所述对比度增强设备连接,用于获得所述对比度增强图像中每一个像素点的色相分量值、亮度分量值和饱和度分量值;
冗余度计算设备,与所述像素值获取设备连接,用于接收各个像素点的色相分量值、亮度分量值和饱和度分量值,对每一个像素点的色相分量值进行冗余度判断以确定该像素点是否为色相分量冗余像素点,对每一个像素点的亮度分量值进行冗余度判断以确定该像素点是否为亮度分量冗余像素点,对每一个像素点的饱和度分量值进行冗余度判断以确定该像素点是否为饱和度分量冗余像素点;
像素点判断设备,与所述冗余度计算设备连接,用于当像素点属于色相分量冗余像素点、亮度分量冗余像素点和饱和度分量冗余像素点中的任意二种类型时,判断该像素点为待处理像素点;
人员检测设备,与所述像素点判断设备连接,用于将所述对比度增强图像中的所有待处理像素点所形成的图案先后进行图像腐蚀处理以及图像膨胀处理,以获得待识别图案,检测所述待识别图案中是否存在机主特征,并在存在机主特征时,发出机主使用信号,否则,发出他人使用信号;
投影设备,与所述人员检测设备连接,用于在接收到所述机主使用信号时,对手机当前播放的内容进行即时投影,还用于在接收到所述他人使用信号时,停止对手机当前播放的内容的即时投影;
在所述对比度增强设备中,基于所述初检变化行数对所述前方摄影图像执行对比度增强处理包括:所述初检变化行数越多,执行的对比度增强处理的力度越大;
在所述密度分析设备中,所述目标内容数据的熵越大,所述目标内容数据的密集程度越大包括:当所述目标内容数据为视频类型数据时,所述视频类型数据的分辨率越大,所述目标内容数据的熵越大,所述目标内容数据的密集程度越大;
CF存储卡,设置在手机上,与所述状态切换设备连接,用于存储所述预设密度阈值;
所述预设密度阈值基于目标内容数据的类型不同而不同,每一种目标内容数据对应一个预设密度阈值;
对每一个像素点的色相分量值进行冗余度判断以确定该像素点是否为色相分量冗余像素点包括:确定以该像素点为中心的预设形状的像素点区域,基于所述像素点区域内所有像素点的色相分量值确定该像素点是否为色相分量冗余像素点;对每一个像素点的亮度分量值进行冗余度判断以确定该像素点是否为亮度分量冗余像素点包括:确定以该像素点为中心的预设形状的像素点区域,基于所述像素点区域内所有像素点的亮度分量值确定该像素点是否为亮度分量冗余像素点;对每一个像素点的饱和度分量值进行冗余度判断以确定该像素点是否为饱和度分量冗余像素点包括:确定以该像素点为中心的预设形状的像素点区域,基于所述像素点区域内所有像素点的饱和度分量值确定该像素点是否为饱和度分量冗余像素点。”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9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关键发明点之一是“像素点判断设备,与所述冗余度计算设备连接,用于当像素点属于色相分量冗余像素点、亮度分量冗余像素点和饱和度分量冗余像素点中的任意二种类型时,判断该像素点为待处理像素点;人员检测设备,与所述像素点判断设备连接,用于将所述对比度增强图像中的所有待处理像素点所形成的图案先后进行图像腐蚀处理以及图像膨胀处理,以获得待识别图案,检测所述待识别图案中是否存在机主特征,并在存在机主特征时,发出机主使用信号,否则,发出他人使用信号;投影设备,与所述人员检测设备连接,用于在接收到所述机主使用信号时,对手机当前播放的内容进行即时投影,还用于在接收到所述他人使用信号时,停止对手机当前播放的内容的即时投影;在所述对比度增强设备中,基于所述初检变化行数对所述前方摄影图像执行对比度增强处理包括:所述初检变化行数越多,执行的对比度增强处理的力度越大”;上述技术特征涉及的技术内容是投影鉴权机制的整体结构以及具体的处理模式,而对比文件1或2中用来进行对照的机制并不能从整体上与本申请中的机制进行对应,更关键的是,本申请中的机制和在对比文件1或2中用来进行对应的机制在发明构思、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起到的技术效果方面都不相同,因此,对比文件1或2并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2)权利要求1中涉及到图像识别的具体模式,即“变化度初检设备,与所述摄像组件连接,用于接收所述前方摄影图像,采用从上到下的方式对每一行像素点平均值的跳变程度进行分析,以获得各条跳变行,将各条跳变行的行数作为初检变化行数输出;对比度增强设备,与所述变化度初检设备连接,用于接收所述前方摄影图像和所述初检变化行数,并基于所述初检变化行数对所述前方摄影图像执行对比度增强处理,以获得并输出对比度增强图像;像素值获取设备,与所述对比度增强设备连接,用于获得所述对比度增强图像中每一个像素点的色相分量值、亮度分量值和饱和度分量值;冗余度计算设备,与所述像素值获取设备连接,用于接收各个像素点的色相分量值、亮度分量值和饱和度分量值,对每一个像素点的色相分量值进行冗余度判断以确定该像素点是否为色相分量冗余像素点,对每一个像素点的亮度分量值进行冗余度判断以确定该像素点是否为亮度分量冗余像素点,对每一个像素点的饱和度分量值进行冗余度判断以确定该像素点是否为饱和度分量冗余像素点”,既没有被对比文件公开,也不能以简单陈述的方式直接归属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3仅仅给出了非常有限的图像处理部件,与本申请中的图像处理部件在数量和种类方面都相差较大,更未公开上述整体具体结构、连接关系、信号走向以及部件前后关系,同时上述整体具体结构、连接关系、信号走向以及部件前后关系是本申请最重要的发明点,其决定了本申请请求保护主题中图像处理的精度和效率,而不能简单地将未公开的技术特征划归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3)针对驳回决定中的针对性回复,复审请求人认为,即使在给出了数篇举证文献后,仍将大篇幅的技术特征在未给出任何证据支持或充分意见评述的情况下一概划定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例如,由各个图像处理部件组成的图像处理链路的具体结构、连接关系、信号走向以及部件前后关系;也没有给出各个图像处理部件各自的具体图像处理模式和设备结构,更不用说公开由各个图像处理部件组成的图像处理链路的连接关系、信号走向以及部件前后关系。实际上,上述技术内容属于本申请的多个关键的发明点。驳回决定在给出关联度较低的有限证据的情况下,直接将本申请的多个发明点确定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这种评述方式仍旧是缺乏证据性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9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解决的问题是用户观看过于密集的内容时,容易造成用户眼部的疲劳程度加剧,方案是检测出过于密集的内容时,采用投影设备对内容数据进行投影,构思在于将内容放大显示以缓解用户眼部疲劳,对比文件1公开了依据用户使用终端时的环境数据,判断用户是否处于疲劳状态,如果用户处于疲劳状态,调节字体大小,即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解决了本申请所要解决的用户使用终端,导致眼部疲劳的问题;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使用投影设备对手机内容进行投影以使观看者观看手机屏幕数据舒适,给出了将投影设备连接到手机,以对手机内容进行放大显示缓解眼部不适的启示,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户处于疲劳状态时,调整屏幕字体大小,用户眼睛疲劳状态与手机屏幕显示内容是否密集是相对应的,内容密集,则容易导致用户眼睛疲劳,同时用户眼睛疲劳时,调整屏幕字体大小或将手机内容投影放大均属于常用的消除因手机屏幕显示内容密集导致的眼疲劳的方式,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的上述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依据分析的实际需要,分析手机当前播放内容数据的密集程度,并进一步确定是否使用投影设备对内容数据进行投影,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3公开了依据人的特征进行身份识别,给出了对人的身份进行识别以提高安全性的启示,对比文件1公开了依据用户对移动终端的使用,判断其是否处于疲劳状态,并在用户处于疲劳状态时,调整屏幕字体,其存在移动终端使用的安全性问题,基于对比文件3给出的上述启示,为了提升移动终端使用的安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依据人的特征进行身份识别的方法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机主身份识别中;对比文件2公开了投影设备,对手机内容进行即时投影,对比文件3公开了依据人的特征进行身份识别,使用投影设备对内容数据进行投影的分析方法以缓解用户眼疲劳,依据机主特征进行身份识别时,为了确保移动终端使用的安全性,将投影设备与人员检测设备相连接,从而在接收到机主使用信号时,对手机当前播放内容进行即时投影,在接收到他人使用信号时,停止对手机当前播放内容即时投影,这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图像识别的具体模式,驳回决定中引用的书籍举证了在图像识别中,分析像素点的跳变,对待识别图像执行对比度增强处理,对图像进行二值化、细化,获取特征点,基于特征点进行图像识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图像识别中,图像质量影响识别效果,获取像素值,分析冗余度,判断像素点,对像素点形成的图案进行腐蚀、膨胀均是惯用的图像处理的手段,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获取头部图像,获得耳廓特征参量,进行耳特征匹配以实现身份识别的基础上,为了提高机主身份识别的准确率,设置变化度初检设备,分析待识别图像中每一行像素点均值的跳变程度,设置对比度增强设备,对待识别图像进行对比度增强处理,设置像素值获取设备,获得对比度增强图像每一像素点的各分量,设置冗余度计算设备,对各分量进行冗余度分析,设置像素点判断设备,进行待处理像素点的判断,并对待处理像素点形成的图案进行腐蚀、膨胀处理,以获得清晰的待识别图案,从而基于待识别图案识别机主身份,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对于整体具体结构、连接关系、信号走向以及部件前后关系,基于以上分析,在图像识别步骤确定的基础上,设置与图像识别步骤对应的处理设备,按照识别步骤的顺序,设置处理设备的连接关系,信号走向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过仔细阅卷并充分合议, 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8年0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2018年1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2019年03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具有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5577945A, 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1日;
对比文件2:US2010/0210312A1,公开日为2010年08月19日;
对比文件3:CN1658225A,公开日为2005年08月24日。
(1)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内容大数据密集程度分析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视力保护控制方法,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5]-[0013]段):
一种视力保护控制方法,适于在移动终端中执行,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首先,实时采集用户使用移动终端时的环境数据,环境数据包括光强度数据、距离数据和运动状态数据;根据环境数据判断用户是否处于易疲劳状态;如果用户处于易疲劳状态,获取用户已使用移动终端的时长作为移动终端使用时长和在易疲劳状态下已持续的时长作为易疲劳状态持续时长;根据移动终端使用时长和易疲劳状态持续时长,判断用户是否处于疲劳状态;如果用户处于疲劳状态,开启视力保护设置,采集距离数据包括:开启前置摄像头(相当于摄像组件,设置在手机上,启动对手机的前方进行的摄像操作,以获得前方摄影图像)进行人脸识别;如果识别出人脸,通过距离传感器采集用户与移动终端之间的距离数据,开启视力保护设置包括调节屏幕色温、调节字体大小、开启前置补光灯、振动和弹出提示对话框中的至少一个,调节字体大小包括实时调节移动终端显示字体的大小,使字体大小与距离数据成反比。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内容大数据密集程度分析方法使用内容数据密集程度分析平台以基于当前手机播放的内容数据的熵,确定对应的内容数据的密集程度,以进一步确定是否进行投影设备对内容数据的投影,所述内容数据密集程度分析平台包括:
内容捕获设备,设置在手机上,用于每隔预设时间捕获一次手机当前播放的内容,以作为目标内容数据输出;
密度分析设备,与目标捕获设备连接,用于接收所述目标内容数据,并基于所述目标内容数据判断内容的密集程度,以作为目标内容密度输出;其中,所述密度分析设备基于所述目标内容数据判断内容的密集程度包括:所述目标内容数据的熵越大,所述目标内容数据的密集程度越大;
状态切换设备,与所述密度分析设备连接,用于接收所述目标内容密度,并在所述目标内容密度大于等于预设密度阈值时,发出工作状态切换信号,还用于在所述目标内容密度小于所述预设密度阈值时,发出休眠状态切换信号;
摄像组件与所述状态切换设备连接,用于在接收到所述工作状态切换信号时,启动摄像操作,还用于在接收到所述休眠状态切换信号时,停止摄像操作;
变化度初检设备,与所述摄像组件连接,用于接收所述前方摄影图像,采用从上到下的方式对每一行像素点平均值的跳变程度进行分析,以获得各条跳变行,将各条跳变行的行数作为初检变化行数输出;
对比度增强设备,与所述变化度初检设备连接,用于接收所述前方摄影图像和所述初检变化行数,并基于所述初检变化行数对所述前方摄影图像执行对比度增强处理,以获得并输出对比度增强图像;
像素值获取设备,与所述对比度增强设备连接,用于获得所述对比度增强图像中每一个像素点的色相分量值、亮度分量值和饱和度分量值;
冗余度计算设备,与所述像素值获取设备连接,用于接收各个像素点的色相分量值、亮度分量值和饱和度分量值,对每一个像素点的色相分量值进行冗余度判断以确定该像素点是否为色相分量冗余像素点,对每一个像素点的亮度分量值进行冗余度判断以确定该像素点是否为亮度分量冗余像素点,对每一个像素点的饱和度分量值进行冗余度判断以确定该像素点是否为饱和度分量冗余像素点;
像素点判断设备,与所述冗余度计算设备连接,用于当像素点属于色相分量冗余像素点、亮度分量冗余像素点和饱和度分量冗余像素点中的任意二种类型时,判断该像素点为待处理像素点;
人员检测设备,与所述像素点判断设备连接,用于将所述对比度增强图像中的所有待处理像素点所形成的图案先后进行图像腐蚀处理以及图像膨胀处理,以获得待识别图案,检测所述待识别图案中是否存在机主特征,并在存在机主特征时,发出机主使用信号,否则,发出他人使用信号;
投影设备,与所述人员检测设备连接,用于在接收到所述机主使用信号时,对手机当前播放的内容进行即时投影,还用于在接收到所述他人使用信号时,停止对手机当前播放的内容的即时投影;
在所述对比度增强设备中,基于所述初检变化行数对所述前方摄影图像执行对比度增强处理包括:所述初检变化行数越多,执行的对比度增强处理的力度越大;
在所述密度分析设备中,所述目标内容数据的熵越大,所述目标内容数据的密集程度越大包括:当所述目标内容数据为视频类型数据时,所述视频类型数据的分辨率越大,所述目标内容数据的熵越大,所述目标内容数据的密集程度越大;
CF存储卡,设置在手机上,与所述状态切换设备连接,用于存储所述预设密度阈值;
所述预设密度阈值基于目标内容数据的类型不同而不同,每一种目标内容数据对应一个预设密度阈值;
对每一个像素点的色相分量值进行冗余度判断以确定该像素点是否为色相分量冗余像素点包括:确定以该像素点为中心的预设形状的像素点区域,基于所述像素点区域内所有像素点的色相分量值确定该像素点是否为色相分量冗余像素点;
对每一个像素点的亮度分量值进行冗余度判断以确定该像素点是否为亮度分量冗余像素点包括:确定以该像素点为中心的预设形状的像素点区域,基于所述像素点区域内所有像素点的亮度分量值确定该像素点是否为亮度分量冗余像素点;
对每一个像素点的饱和度分量值进行冗余度判断以确定该像素点是否为饱和度分量冗余像素点包括:确定以该像素点为中心的预设形状的像素点区域,基于所述像素点区域内所有像素点的饱和度分量值确定该像素点是否为饱和度分量冗余像素点。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内容密集时缓解用户眼部疲劳。
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依据环境数据判断用户是否处于眼部疲劳状态,如果用户处于眼部疲劳状态,开启视力保护设置的方案,该方案的环境数据是光强度、距离、运动状态数据,其并没有涉及内容密集度高时引起用户眼部疲劳的情况,并且对比文件1改善用户眼部疲劳状态的视力保护设置是调节屏幕色温、调节字体大小、开启前置补光灯、振动和弹出提示对话框中的至少一个,并没有涉及本申请的采用启动投影方式来放大密集高的内容来缓解用户眼部疲劳的手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并没有给出在手机观看内容密集度高时启动投影来缓解用户眼部疲劳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公开了控制具有投影设备的移动终端的屏幕数据进行双处理的方法和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1]段):背景技术中的移动终端屏幕比较小,当要与他人分享观看内容时比较困难,或者观看的人比较多时屏幕较小也产生了困难,为此,移动设备提供投影功能,以享受更大的屏幕,例如研究具有投影仪模块的移动终端使用墙壁或地板作为扩展屏幕以提供大型屏幕,因此提供了一种可以将屏幕数据双处理和单独输出到移动终端的显示单元及通过具有投影功能的移动终端的投影功能显示在扩展屏幕上的方法。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基于耳廓几何参数的个人身份鉴别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摘要、说明书第2页第5段-第3页第13段):采用摄像机或摄像头与计算机相连获取数字信息,包括工艺步骤有:由头部图象确定眼瞳孔的位置;确定头部图象的坐标原点, 并对头部图象进行角度修正;确定嘴的位置;确定脸两侧边界的位置;确定耳廓下边界点、上边界点、外边界点和特定边界点的位置;计算耳廓相对宽度和相对高度,获得耳特征参量;进行耳特征匹配。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3都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通过内容数据密集度分析平台分析手机播放内容的密集程度、兼顾摄像装置摄取用户影像判断是否机主来启动手机的投影设备的手段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获得了在手机观看的内容密集度高时能自动调整工作方式,从而改善用户眼部疲劳的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中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中的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
(1)本申请的构思在于检测到手机观看内容密集度高时,判断是机主使用后启动投影设备进行投影,以缓解用户眼部疲劳,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依据环境数据(即光强度、距离、运动状态数据)判断用户是否处于眼部疲劳状态,即当用户处于眼部疲劳状态的持续时长,如当使用姿势为坐姿、站姿和卧姿而光强太强或太弱、观看距离太近,和移动终端使用时长超过阈值时,开启视力保护设置的方案,如调节屏幕色温、调节字体大小、开启前置补光灯、振动和弹出提示对话框中的至少一个,对比文件1的构思并没有涉及本申请的检测手机观看内容密集程度高时判断是机主使用后启动手机投影来缓解用户眼部疲劳的内容,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其方案采用的手段也与本申请完全不同。
(2)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本申请背景技术中的移动终端屏幕比较小,当要与他人分享观看内容时比较困难,或者当观看的人比较多时屏幕较小也产生了困难,为此,移动设备提供投影功能,以享受更大的屏幕,因此其公开的使用投影设备对手机内容进行投影以使得观看者观看手机屏幕数据舒适,是使得与他人分享观看屏幕数据时为多个观看者提供投影屏幕来一起观看会舒适,其所起的作用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在手机观看内容密集度高时启动投影来缓解用户眼部疲劳的作用不同,因此对比文件2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也并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3)针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依据人的特征进行身份识别的方法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机主身份识别中”,由于对比文件3仅仅公开了基于耳廓几何参数的个人身份鉴别方法,其并未公开对手机进行机主身份识别后启动手机投影的内容,并且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对手机进行机主身份识别的内容,因此对比文件3并不存在将其个人身份鉴别方法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用户眼部疲劳时开启视力保护设置的方案中来获得当用户眼部疲劳时需要对手机进行机主身份识别后启动手机投影的技术启示。
(4) 本申请的图像处理部分的特征是与机主识别的特征紧密联系、相互作用的,驳回决定与前置审查中提到的书籍(《发明解析论》,张秀彬等著,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ISBN号:978-7-313-10908-8,2014年06月,第381-385页)仅仅公开了指纹识别时,通过指纹片段序列拼接得到一副完整指纹图像,指纹片段拼接需要对指纹片段进行中值滤波,以削弱噪声的影响,统计每行图像从左至右灰度级出现跳变的像素点所在列,车主指纹特征提取时,需要对指纹图像进行增强,切割背景区,增加脊线和谷线的对比度,削弱噪声污染,对增强后的指纹图像进行二值化及其细化,从细化后的二值图像中寻找两类指纹特征点,最终将特征点的位置和方向角作为指纹特征进行指纹识别;其并未公开在机主的人脸图像识别时通过初检变化行数来进行对比度增强、通过色相分量值、亮度分量值和饱和度分量值来进行冗余度计算从而进行图像待处理像素点确认,而进行图像腐蚀和图像膨胀处理的手段,该手段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至于本申请中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的缺陷,留待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基础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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