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可膨胀石墨的沥青片材-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包含可膨胀石墨的沥青片材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603
决定日:2020-01-19
委内编号:1F2443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37169.8
申请日:2013-07-12
复审请求人:凡世通建筑产品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悦健
合议组组长:郝健
参审员:皋锋
国际分类号:C08K3/04,C08L95/00,E04D5/00,B32B11/04,B32B11/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然而所述区别特征没有使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做出任何技术贡献,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37169.8,名称为“包含可膨胀石墨的沥青片材”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凡世通建筑产品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7月12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2年07月12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和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9和1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1月1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6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于2015年03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于2017年06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下称驳回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沥青片材,其包括:
a.沥青组分,所述沥青组分包含沥青粘结剂;和
b.包括可膨胀石墨的层,其中所述层与所述沥青组分相邻,其中相比于所述沥青片材的任何其他区域,所述包括可膨胀石墨的层包含更高浓度的可膨胀石墨;其中所述包括可膨胀石墨的层包括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其中所述第一表面与所述沥青组分相邻,所述第二表面与所述沥青组分相对;其中所述包括可膨胀石墨的层内的可膨胀石墨的浓度在所述包括可膨胀石墨的层内从最大浓度的区域变动至最小浓度的区域;以及其中所述最小浓度的区域与所述沥青组分相邻。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沥青片材,其中所述沥青组分还包含分散于所述沥青粘结剂内的聚合物改性剂。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沥青片材,其中所述沥青组分包括嵌入其中的纺织织物。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沥青片材,其进一步包括与所述包括可膨胀石墨的层相邻且与所述沥青组分相对的聚合物层。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沥青片材,其中所述沥青组分是沥青材料的平面本体且包括第一平面表面和第二平面表面,并且其中所述包括可膨胀石墨的层是平面区域。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沥青片材,其还包括可去除地固定至所述第二平面表面的脱模膜。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沥青片材,其中所述可膨胀石墨的特征在于至少160℃的起始温度。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沥青片材,其中所述沥青组分还包含分散于所述沥青粘结剂内的补充阻燃剂。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沥青片材,其中所述包括可膨胀石墨的层的厚度为10μm至3mm。
10. 一种复合片材,其包括:
沥青平面本体,所述沥青平面本体包含包括沥青粘结剂的第一沥青平面区域、和与所述第一平面区域相邻且包括沥青粘结剂的第二沥青平面区域; 其中所述第一沥青平面区域包括与所述第二沥青平面区域相对的上平面表面,和与所述第二平面区域相邻的下表面;并且可膨胀石墨在所述上平面表面上且延伸至所述第一沥青平面区域;其中所述可膨胀石墨的浓度从所述上平面表面到所述第一沥青平面区域的所述下表面减小。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复合片材,其还包括层合至所述上平面表面的聚合物片材,从而将所述可膨胀石墨夹在所述平面本体和所述聚合物片材之间。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复合片材,其还包括与所述第二沥青平面区域相邻且与所述第一沥青平面区域相对的纺织品,并且还包括与所述纺织品相邻且与所述第二沥青平面区域相对的第三沥青平面区域。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复合片材,其还包括可去除地固定至所述第三沥青平面区域的底表面的脱模膜。
14.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复合片材,其还包括沉积在所述上平面表面上的脱模剂。
15.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复合片材,其中所述可膨胀石墨通过所述第一沥青平面区域的所述沥青材料而保持在所述上平面表面上的适当位置。
16.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复合片材,其中所述可膨胀石墨通过所述沥青材料粘附至所述平面表面。
17. 一种用于制备沥青片材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a.提供沥青片材;和
b.将可膨胀石墨粒子以粒状物的形式滴落在已涂布有熔融沥青的片材上,从而施用至所述沥青片材,其中相比于所述沥青片材的任何其他区域,包括可膨胀石墨的层包含更高浓度的可膨胀石墨;其中所述包括可膨胀石墨的层内的可膨胀石墨的浓度在所述包括可膨胀石墨的层内从最大浓度的区域变动至最小浓度的区域;以及其中所述最小浓度的区域与所述沥青组分相邻。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施用步骤包括将所述可膨胀石墨粒子滴在已涂布有熔融沥青的片材上,并且其中所述可膨胀石墨以用于产生与经涂布的沥青片材的沥青相邻的所述可膨胀石墨粒子的至少部分层的速率和量滴落。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施用步骤包括将所述石墨粒子中的一些至少部分嵌入沥青中,使得沥青用作粘结剂以将所述石墨粒子保 持在适当位置或者用于将所述石墨粒子粘附至所述片材的表面。
20.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施用步骤包括在所述沥青片材由熔融沥青组合物制得之后并在所述沥青材料基本上冷却之前,将所述可膨胀石墨滴落至沥青片材上。”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沥青片材。对比文件3(US3574644A,公开日1971年04月13日)公开了一种沥青片材,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2、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6,对比文件1(CN2573591Y,公告日2003年09月17日)公开了一种改性沥青抗根防水卷材,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选择经聚合物改性剂改性的沥青粘结剂,为提高强度可在沥青组分中嵌入织物,使用聚合物层来对片材表面进行保护和为便于施用使用脱模层。从属权利要求7-9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复合片材。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复合片材,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新颖性。4、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1-14的附加技术特征,参见从属权利要求4-6的评述,其中,施用纺织品自然就将原有的沥青层分隔成两个沥青层,而将位于外部的沥青层上覆盖脱模层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15和1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1-16不具备创造性。5、“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制备沥青片材的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沥青复合片材的制备过程,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7限定了可膨胀石墨粒子是以粒状物的形式滴落在片材上。对比文件3给出了可以用喷涂等常规制备方法来制造包含可热膨胀石墨的防火材料,而喷涂相当于以粒状物的形式滴落在被涂物的表面。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8和2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8-20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凡世通建筑产品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特征至少在于:包括可膨胀石墨的层不仅存在浓度变动,并且最小浓度的区域与所述沥青组分相邻。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与沥青相邻界面具有超过95%的石墨,可见对比文件3教导了与沥青组分相邻的可膨胀石墨的浓度不能是最小的,其给出了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反的教导。2、对比文件3没有教导或启示以粒状物的形式施用可膨胀石墨将其滴落在片材上。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沥青片材,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沥青片材及其制备过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所述可膨胀石墨的浓度在层内从最大浓度的区域变动至最小浓度的区域,且其中最小浓度的区域与所述沥青组分相邻,而对比文件3未公开上述内容。但是,基于目前的证据,无法看出上述区别特征能使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解决何种技术问题。可以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沥青片材相对于现有技术未能做出技术贡献。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3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2、4和6-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复合片材,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沥青片材及其制备过程。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0所述可膨胀石墨的浓度从所述上平面表面到所述第一沥青平面区域的所述下表面减小,而对比文件3未公开上述内容。基于与权利要求1的评述相同的理由,本申请权利要求10的沥青片材相对于现有技术未能做出技术贡献,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4、对于权利要求11和12,目前看不出其附加技术特征能够起到何种作用或产生何种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3和1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5和1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1-16也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备沥青片材的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沥青片材及其制备过程。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7将可膨胀石墨粒子以粒状物的形式滴落在已涂布有熔融沥青的片材上,而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将可膨胀石墨片涂覆在沥青毡表面,未公开将可膨胀石墨粒子以滴落工序来涂覆的方式。(2)权利要求17所述可膨胀石墨的浓度在层内从最大浓度的区域变动至最小浓度的区域,且其中最小浓度的区域与所述沥青组分相邻,而对比文件3未公开上述内容。但是,基于目前的证据,无法看出上述区别特征能使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解决何种技术问题。可以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7的制备沥青片材的方法相对于现有技术未能做出技术贡献,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18和20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证明带来何种有利影响。因此,权利要求18-20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8项),相对于驳回文本,将权利要求7和9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类似地修改权利要求10和17,并且相应地删除了权利要求7和9,同时相应地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没有动机进行改进,使可膨胀石墨以本申请所限定的浓度梯度分布,以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本申请以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可膨胀石墨的浓度梯度分布完全相反的方式实现了优异的阻燃性,基于对比文件3不能预期到本申请的阻燃效果。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8和15如下:
“1. 一种沥青片材,其包括:
a.沥青组分,所述沥青组分包含沥青粘结剂;和
b.包括可膨胀石墨的层,其中所述层与所述沥青组分相邻,其中相比于所述沥青片材的任何其他区域,所述包括可膨胀石墨的层包含更高浓度的可膨胀石墨;其中所述包括可膨胀石墨的层包括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其中所述第一表面与所述沥青组分相邻,所述第二表面与所述沥青组分相对;其中所述包括可膨胀石墨的层内的可膨胀石墨的浓度在所述包括可膨胀石墨的层内从最大浓度的区域变动至最小浓度的区域;以及其中所述最小浓度的区域与所述沥青组分相邻,
其中所述可膨胀石墨的特征在于至少160℃的起始温度,并且
其中所述包括可膨胀石墨的层的厚度为10μm至3mm。
8. 一种复合片材,其包括:
沥青平面本体,所述沥青平面本体包含包括沥青粘结剂的第一沥青平面区域、和与所述第一平面区域相邻且包括沥青粘结剂的第二沥青平面区域;其中所述第一沥青平面区域包括与所述第二沥青平面区域相对的上平面表面,和与所述第二平面区域相邻的下表面;并且可膨胀石墨在所述上平面表 面上且延伸至所述第一沥青平面区域;其中所述可膨胀石墨的浓度从所述上平面表面到所述第一沥青平面区域的所述下表面减小,
其中所述可膨胀石墨的特征在于至少160℃的起始温度,并且
其中所述包括可膨胀石墨的层的厚度为10μm至3mm。
15. 一种用于制备沥青片材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a.提供沥青片材;和
b.将可膨胀石墨粒子以粒状物的形式滴落在已涂布有熔融沥青的片材上,从而施用至所述沥青片材,其中相比于所述沥青片材的任何其他区域,包括可膨胀石墨的层包含更高浓度的可膨胀石墨;其中所述包括可膨胀石墨的层内的可膨胀石墨的浓度在所述包括可膨胀石墨的层内从最大浓度的区域变动至最小浓度的区域;以及其中所述最小浓度的区域与所述沥青组分相邻,
其中所述可膨胀石墨的特征在于至少160℃的起始温度,并且
其中所述包括可膨胀石墨的层的厚度为10μm至3mm。”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8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1月1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6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于2015年03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以及于2019年08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然而所述区别特征没有使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做出任何技术贡献,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1、具体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沥青片材(具体内容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沥青片材及其制备过程,在沥青毡两个表面上涂覆经硫酸和硝酸处理的可膨胀石墨片。在沥青表面上使用非常薄的一层沥青-己烷混合物作为粘合剂(参见对比文件3的实施例X)。此外,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其石墨在暴露于大于约150℃的温度时会发生膨胀(参见对比文件3第3列第17-23行)。对比文件3公开的沥青毡和粘合剂对应于权利要求1所述沥青组分,而涂覆在沥青毡以及粘合剂表面上的可膨胀石墨片形成的层对应于权利要求1所述包括可膨胀石墨的层。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所述可膨胀石墨的浓度在层内从最大浓度的区域变动至最小浓度的区域,且其中最小浓度的区域与所述沥青组分相邻,而对比文件3未公开上述内容;(2)权利要求1所述可膨胀石墨的特征在于至少160℃的起始温度,可膨胀石墨层的厚度为10μm至3mm,而对比文件3公开的可膨胀石墨的起始温度是大于约150℃,且对比文件3未公开可膨胀石墨层的厚度。
本申请说明书中指出:现有技术中使用沥青片材作为屋顶用底衬能够提供耐水性和/或耐湿性,使用耐火性底衬能够获得耐燃性,如果要同时获得耐湿性和耐燃性,则需要使用多个底衬,该技术存在很多缺点且安装困难(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第3段-第2页第2段)。本申请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提出沥青片材包括分散于沥青组分内的可膨胀石墨和/或与沥青组分相邻的可膨胀石墨的层,由于片材的沥青性质,有利地耐水、耐湿和/或耐空气,且由于可膨胀石墨的存在,沥青片材也耐燃,本申请的一个或多个优点源于可膨胀石墨在沥青组分内存在或与片材的沥青组分相邻存在(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第2段)。可见,本申请旨在使沥青片材同时具备耐湿性和耐燃性,该技术问题通过使沥青片材的沥青组分中存在可膨胀石墨或使沥青片材包括与沥青组分相邻的可膨胀石墨的层来解决。进一步地,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部分的样品1-3、5-32提供的沥青片材具有沥青组分和分布于沥青组分中的可膨胀石墨,与不具备可膨胀石墨的样品4相比,样品1-3、5-32均具备更好的耐燃性。此外,本申请在样品33-43中,将空白样品33(不含阻燃剂)、含可膨胀石墨的样品34以及含其他种类阻燃剂的样品35-43进行了对比,证实了样品34的耐燃性能优于空白样品33以及对照样品35-43。可见,本申请验证了通过使沥青片材中存在可膨胀石墨,可以使沥青片材具备耐燃性。
然而,本申请说明书没有记载,在使沥青片材包括与沥青组分相邻的可膨胀石墨的层的情况下,可膨胀石墨的浓度在层内变动且其中最小浓度的区域与所述沥青组分相邻对于沥青片材的耐燃性有何种有利的影响或能产生其他何种技术效果。从本申请提供的实施例中也仅能确认是否存在可膨胀石墨对沥青片材的耐燃性有重要影响,而无法确认在可膨胀石墨存在于与沥青组分相邻的层中的情况下,其以特定浓度变动方式在层内分布能起到何种作用或产生何种技术效果,并且所述作用或技术效果根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也无法确定。因此,基于目前的证据,无法看出区别特征(1)能使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产生何种技术效果或解决何种技术问题,进而使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何种技术贡献。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同样是通过使用可膨胀石墨来赋予材料耐燃性(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栏第29-31行),而可膨胀石墨的起始温度及其所在层的厚度与耐燃性的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具体的性能要求选择具有合适的起始温度的可膨胀石墨及其层厚。因此,上述区别特征(2)也并非是权利要求1对现有技术作出了技术贡献的体现。
综上所述,虽然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上述区别特征(1)和(2),但是,所述区别特征均未使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任何技术贡献。在这种情形下,权利要求1不具有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从属权利要求2-7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
权利要求3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
对于权利要求2,虽然对比文件3未公开沥青组分还包含聚合物改性剂,但是将沥青和聚合物改性剂以一定方式混合在一起得到改性沥青以满足所需性能,是本领域惯用的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求在沥青组分中添加聚合物改性剂。
对于权利要求4,虽然对比文件3未公开所述聚合物层,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视需求在沥青片材中添加其他层结构。
对于权利要求6和7,虽然对比文件3未公开脱模膜和补充阻燃剂,但是脱模膜和阻燃剂都是本领域惯用的附件和添加剂,它们的功效都是已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求选择添加脱模膜和阻燃剂。
因此,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均不能使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任何技术贡献。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3、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复合片材(具体内容参见案由部分),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沥青片材及其制备过程(具体公开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8所述可膨胀石墨的浓度从所述上平面表面到所述第一沥青平面区域的所述下表面减小,而对比文件3未公开上述内容;(2)权利要求8所述可膨胀石墨的特征在于至少160℃的起始温度,可膨胀石墨层的厚度为10μm至3mm,而对比文件3公开的可膨胀石墨的起始温度是大于约150℃,且对比文件3未公开可膨胀石墨层的厚度。基于与权利要求1的评述相同的理由,上述区别特征(1)和(2)均未使权利要求8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任何技术贡献。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4、从属权利要求9-14对权利要求8作了进一步限定。
对于权利要求9,虽然对比文件3未公开聚合物片材,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视需求在沥青片材中添加其他层结构。
对于权利要求10,虽然对比文件3未公开纺织品和所述沥青结构,但是目前看不出该附加技术特征能够起到何种作用或产生何种技术效果。
对于权利要求11和12,虽然对比文件3未公开脱模膜和脱模剂,但是它们都是本领域实现脱模惯用的附件和添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求选择在合适的位置添加脱模膜和阻燃剂。
而权利要求13和1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
因此,权利要求9-1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均不能使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任何技术贡献。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1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5、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备沥青片材的方法(具体内容参见案由部分),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沥青片材及其制备过程(具体公开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5将可膨胀石墨粒子以粒状物的形式滴落在已涂布有熔融沥青的片材上,而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将可膨胀石墨片涂覆在沥青毡表面,未公开将可膨胀石墨粒子以滴落工序来涂覆的方式。(2)权利要求15所述可膨胀石墨的浓度在层内从最大浓度的区域变动至最小浓度的区域,且其中最小浓度的区域与所述沥青组分相邻,而对比文件3未公开上述内容;(3)权利要求15所述可膨胀石墨的特征在于至少160℃的起始温度,可膨胀石墨层的厚度为10μm至3mm,而对比文件3公开的可膨胀石墨的起始温度是大于约150℃,且对比文件3未公开可膨胀石墨层的厚度。对于区别特征(1),本申请说明书没有记载可膨胀石墨采用粒状物的形式且采用滴落的方式涂布在沥青表面上有何种有利的影响,根据本申请提供的实施例也无法确认上述特征能起到何种作用或产生何种技术效果,并且根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也看不出可膨胀石墨采用粒状物形式且采用滴落方式涂布在沥青表面能够带来何种效果。对于区别特征(2),同样看不出可膨胀石墨的浓度在层内变动且其中最小浓度的区域与所述沥青组分相邻能够给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带来何种效果(具体评述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基于目前的证据,无法看出区别特征(1)和(2)能使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解决何种技术问题。对于区别特征(3),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具体的性能要求选择具有合适的起始温度的可膨胀石墨及其层厚。因此,上述区别特征(1)-(3)均未使权利要求15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任何技术贡献。权利要求1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6、从属权利要求16-18对权利要求15作了进一步限定。其中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虽然对比文件3未公开权利要求16和18的附加技术特征,但是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也未被证明带来何种有利影响,未被证明可使本申请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贡献。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6-1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的意见(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首先,发明具备创造性的本质是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了某种技术贡献,例如,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或发明提供了一种与现有技术构思不同但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水平的技术方案等。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3,虽然在可膨胀石墨的分布状态方面存在区别,但基于目前的证据,无法看出该区别特征能使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产生何种技术效果或解决何种技术问题,也就是说,该区别特征没有使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任何技术贡献。因此,该区别特征不能使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次,根据本申请记载的内容和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仅能看出,是否使用可膨胀石墨是本申请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关键,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在沥青片材包括与沥青组分相邻的可膨胀石墨层时,所述可膨胀石墨层在层中的分布状态会影响沥青片材的阻燃性。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上述关于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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