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具有降低的条带效应的反射式或透反式自动立体显示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600
决定日:2020-01-19
委内编号:1F270259
优先权日:2012-11-16
申请(专利)号:201380059757.1
申请日:2013-10-25
复审请求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帆
合议组组长:刘章鹏
参审员:崔双魁
国际分类号:G02F1/1335,G02B27/22,H04N13/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59757.1,名称为“具有降低的条带效应的反射式或透反式自动立体显示器”的PCT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0月25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1月16日,进入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5月15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一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269893A,公开日期为2011年12月0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5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8项、说明书附图图1-1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1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反射式或透反式自动立体显示器,包括:
- 显示面板(25),其具有像素的阵列;
- 复制物层;
- 视图形成装置(21),其提供来自不同方向上的像素的阵列的不同像素组的图像;
其中视图形成装置包括柱状透镜阵列,其中柱状透镜阵列包括具有比空气折射率更大的第一折射率n1的透镜体;
- 非对称光漫射装置(24),其布置于入射到显示器的光以及在由显示像素调制之后从显示器反射的光的光路中,
其中与反射的光相比,该非对称光漫射装置为入射光提供更大程度的光漫射;
其中非对称光漫射装置与显示面板直接接触,
其中非对称光漫射装置包括漫射器,漫射器包括具有粗糙表面的层,
其中粗糙表面面向复制物层,
其中复制物层位于柱状透镜阵列和显示面板之间,
其中非对称光漫射装置位于复制物层和显示面板之间,
其中复制物层具有比漫射器层的折射率n3更小的折射率n2。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器,其中复制物层(22)包括固体或空气。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器,其中透镜体包括向外的弯曲表面。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器,其中复制物层(27)的折射率n2小于n1和n3。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显示器,其中透镜体包括向内的弯曲表面。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器,其中透镜体包括向外的弯曲表面。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器,其中透镜体包括向内的弯曲表面。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器,其中
显示器包括在显示面板的与视图形成装置相反一侧上的后向反射器,
光漫射装置(42)被提供在像素的阵列(40)与后向反射器(43)之间。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器,其中光漫射装置包括相息漫射器。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器,其中光漫射装置包括棱镜结构、梯形结构、金字塔结构、或截棱锥结构与表面漫射器的组合。”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非对称光漫射装置与显示面板直接接触;基于这一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光漫射装置。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各向异性散射板与本申请的非对称光漫射装置设置的目的及最终能实现的技术效果均是相同的,而将各向异性散射板(非对称光漫射装置)设置成与显示面板直接接触或是不直接接触均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并不会带来预期以外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各向异性漫射器不能为入射光提供与反射光相比更大程度的光漫射(即,不能提供Z方向上光漫射程度的差异)。 对比文件1的各向异性作用在X-Y平面中,对比文件1教导了漫射应该优选地在透镜轴(Y)方向上而不是在横轴(X)方向上被执行,对比文件1的各向异性漫射器会影响显示器的XY平面中的漫射程度,因此光线在与荚状透镜的轴线平行的方向(Y)上更多地漫射,而在垂直于荚状透镜的轴线的方向(X)上漫射很少。由散射结构61引入的漫射程度对于从上方照射这些结构的光(入射光)和从下方照射这些结构的光(反射光)是相同的。(2)即使对比文件1中的“空气层”可以等同于本发明中的“复制物层”,对比文件1明确地记载了各向异性散射片6被描述为在各向异性散射片6和荚状透镜3之间的间隙中以及在各向异性散射片6和反射型液晶显示面板2之间的间隙中存在空气层的结构。各向异性散射片6位于两个空气层(即两个复制物层)之间,这与本发明的结构不同。本发明中,非对称光漫射装置位于复制物层和显示面板之间。对比文件1记载了可以通过具有预定折射率的粘合构件、粘合剂等等填充间隙。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的结构中必须存在间隙。(3)对比文件1不涉及跨透镜宽度方向上提供均匀的入射照明同时允许定向输出的问题。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或者暗示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 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非对称光漫射装置与显示面板直接接触。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光漫射装置。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的各向异性散射板与本申请的非对称光漫射装置设置的目的及最终能实现的技术效果是相同的,而将非对称光漫射装置设置成与显示面板直接接触或是不直接接触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对非对称光漫射装置所起的作用没有影响,不会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 月29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加入特征“其中所述透镜体包括向内的弯曲表面”,删除了权利要求3、5-7,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调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反射式或透反式自动立体显示器,包括:
- 显示面板(25),其具有像素的阵列;
- 复制物层;
- 视图形成装置(21),其提供来自不同方向上的像素的阵列的不同像素组的图像;
其中视图形成装置包括柱状透镜阵列,其中柱状透镜阵列包括具有比空气折射率更大的第一折射率n1的透镜体;
- 非对称光漫射装置(24),其布置于入射到显示器的光以及在由显示像素调制之后从显示器反射的光的光路中,
其中与反射的光相比,该非对称光漫射装置为入射光提供更大程度的光漫射;
其中非对称光漫射装置与显示面板直接接触,
其中非对称光漫射装置包括漫射器,漫射器包括具有粗糙表面的层,
其中粗糙表面面向复制物层,
其中复制物层位于柱状透镜阵列和显示面板之间,
其中非对称光漫射装置位于复制物层和显示面板之间,
其中复制物层具有比漫射器层的折射率n3更小的折射率n2,
其中所述透镜体包括向内的弯曲表面。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器,其中复制物层(22)包括固体或空气。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器,其中复制物层(27)的折射率n2小于n1和n3。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器,其中
显示器包括在显示面板的与视图形成装置相反一侧上的后向反射器,
光漫射装置(42)被提供在像素的阵列(40)与后向反射器(43)之间。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器,其中光漫射装置包括相息漫射器。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器,其中光漫射装置包括棱镜结构、梯形结构、金字塔结构、或截棱锥结构与表面漫射器的组合。”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各向异性散射板可以是全息漫射器,并且还公开了各向异性散射板对光线产生的散射是各向异性的。但是, 对比文件1的各向异性作用是在XY平面上,而不是在Z方向上。对比文件1的各向异性漫射器不能为入射光提供与反射光相比更大程度的光漫射(即,不能提供Z方向上光漫射程度的差异)。对比文件1确实利用了漫射器的各向异性,但是即便是相同设备,被使用的方式不同也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不同的效果。(2)在对比文件1的结构中,各向异性散射板6和反射液晶显示面板2间的间隙必须存在。因此,面对对比文件1,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想到通过将各向异性散射板6布置为与反射液晶显示面板2直接接触来实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3)对比文件1在任何地方都没有公开新增加的特征“其中透镜体包括向内的弯曲表面”,该特征可以帮助降低由于透镜的界面上的菲涅尔反射而引起的损耗,并且使得光学层对于观看者不太可见。这样的透镜体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不能被认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设置方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5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8项、说明书附图图1-1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不会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反射式或透反式自动立体显示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显示设备、终端设备、显示面板和光学构件,如图1所示,根据实施例1的显示设备将反射液晶显示面板2用作显示面板,以及反射液晶显示设备1具有荚状透镜3。荚状透镜3位于反射液晶显示面板2的显示面的侧面上,即,在面向用户的侧面上。荚状透镜3和反射液晶显示面板2间提供作为各向异性散射元件的各向异性散射板6。具体地,在反射液晶显示设备1中,按用户的方向,顺序地层压反射液晶显示面板2、各向异性散射板6以及荚状透镜3(参见说明书第[0110]段,图1)。反射液晶显示面板2是用于三维显示的液晶面板,其中,按矩阵提供由一个左眼像素4L和一个右眼像素4R组成的作为显示单元的像素对。荚状透镜3是为分离来自左右像素的光而提供的、用于图像分离的光学构件,以及荚状透镜3是一维排列多个柱面透镜3a的透镜阵列(参见说明书第[0111]段)。在反射液晶显示面板2中,在微小间隙上提供的两个衬底2a、2b间形成液晶层5,以及在位于-Z侧面上的衬底2b的 Z侧面上的表面上形成反射面板4(说明书第114段)。在各向异性散射板6的 Z方向的表面上形成各向异性散射结构61(参见说明书第[0115]段)。在各向异性散射板6、荚状透镜3和反射液晶显示面板2间的空间中提供空气层(参见说明书第[0118]段),各向异性散射板6和荚状透镜3的折射率必然大于空气的折射率。在荚状透镜3和反射面板4间提供各向异性散射板6。各向异性散射板6在Y轴方向中产生最大散射,以及在X轴方向中产生最小散射。因此,连同X轴方向中的轻微散射,在反射面板4的表面上,聚焦由荚状透镜3聚焦的光。由此使得被照射的反射面板的表面区变得大于不提供各向异性散射板6的情形。散射在Y轴方向中大于X轴方向中,使得可以增加被照射的反射面板的表面面积。接着,以不同角度传播反射光,该光的一部分再次通过荚状透镜3,以及在用户的方向中,分离和传播左右图像以便产生三维显示。该光在通过荚状透镜3前,再次通过各向异性散射板6,但由出现各向异性散射的效应而定,能降低由于凹凸结构而引起的图像质量的任何恶化(参见说明书第[0122]段)。在本实施例中,由于使用各向异性散射板,因此,能仅通过在XY面中改变板的角度,易于调整X轴方向和Y方向中的散射性能。当散射性能在例如X轴方向中不足时,可以仅定位各向异性散射板,以便增加X轴方向中的散射性能(参见说明书第[0123]段)。各向异性散射结构61是形成在各向异性散射板6的 Z侧面表面上的凸面部,但各向异性散射结构61可以形成在各向异性散射板6的-Z侧面的表面上。可以使用任何各向异性散射板,只要由该板产生的散射是各向异性的。例如,形成一维全息图案的全息漫射器(参见说明书第[0125]段)。本实施例中的各向异性散射板6描述为具有在各向异性散射板6和荚状透镜3间的间隙中,以及在各向异性散射板6和反射液晶显示面板2间的间隙中存在空气层的结构。然而,不受该结构限制,以及可以通过具有预定折射率的粘合构件、粘合剂等等填充间隙,因此各向异性散射板6上的凹凸结构必然面向所述空气层或具有预定折射率的粘合构件、粘合剂等。当在表面上形成凹凸结构的各向异性散射板用作各向异性散射部时,由于当由具有与凹凸结构相同折射率的材料固定该板,丧失散射效果,因此,可以适当地使用具有不同折射率的材料(参见说明书第[0127]段)。此外,在能反射显示和透射显示的半透射液晶显示面板的情况下,能应用本发明(参见说明书第[0128]段)。
经对比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显示设备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反射式或透反式自动立体显示器;液晶显示面板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显示面板;荚状透镜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视图形成装置;各向异性散射板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包括漫射器的非对称光漫射装置;各向异性散射结构6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漫射器的粗糙表面的层;空气层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复制物层;空气层的折射率小于各向异性散射板6的折射率相当于复制层具有比漫射器层的折射率n3更小的折射率n2;从图5中可以看出,散射结构61为面向荚状透镜3的层。对比文件1的第122段记载了“被照射的反射面板的表面区变得大于不提供各向异性散射板6的情形”,由此可见,各向异性散射板6的存在使入射光的照射范围变大,根据光学元件的光路可逆特性,相应的该各向异性散射板6对于反射光就会产生相对变小的照射范围,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与反射光相比,该非对称光漫射装置为入射光提供更大程度的光漫射”。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非对称光漫射装置与显示面板直接接触;(2)所述透镜体包括向内的弯曲表面。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光漫射装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的各向异性散射板与本申请的非对称光漫射装置设置的目的及最终能实现的技术效果是相同的,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各向异性散射板6描述为具有在各向异性散射板6和荚状透镜3间的间隙中,以及在各向异性散射板6和反射液晶显示面板2间的间隙中可以通过具有预定折射率的粘合构件、粘合剂等等填充间隙,当在表面上形成凹凸结构的各向异性散射板用作各向异性散射部时,由于当由具有与凹凸结构相同折射率的材料固定该板,丧失散射效果,因此,可以适当地使用具有不同折射率的材料”,可见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是当各向异性散射板的发挥散射作用的凹凸结构与用于固定该板的材料的折射率相同时,才会丧失散射效果,因此要采用与该凹凸结构不同折射率的材料固定该板,而当各向异性散射板与液晶显显示面板相对的表面是不具有凹凸结构的平面时,并不起到散射作用,在该平面与液晶显示面板之间的用于填充间隙的层不是必须的,也就是说将非对称光漫射装置设置成与显示面板直接接触或是不直接接触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对非对称光漫射装置所起的作用没有影响,不会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只要使各向异性散射板的凹凸结构能发挥各向异性散射的作用,将其设置为向内的弯曲表面的结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制作需求容易想到的设置方式,而菲涅尔反射是本领域中存在的常规技术问题,采用向内弯曲凹面结构能降低光学板的菲涅尔反射而达到更好的显示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与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首先,正如上文中评述,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光路可逆原理,非对称光漫射装置对入射光的散射角度必然大于反射回去的光的散射角度;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的各向异性散射板对光线产生的散射是各向异性的,必然包括在Z方向上散射方向的不同,对比文件1仅仅是选择了使各向异性散射板在Y轴方向上比X轴方向上具有更好的散射性能,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在X轴方向上被反射出去的光线在图像分配方向上产生交叉,影响图像分配效果,这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相同的,同时,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散射在Y轴方向中大于X轴方向中,使得可以增加被照射的反射面板的表面面积。接着,以不同角度传播反射光,该光的一部分再次通过荚状透镜3,以及在用户的方向中,分离和传播左右图像以便产生三维显示。该光在通过荚状透镜3前,再次通过各向异性散射板6,但由出现各向异性散射的效应而定,能降低由于凹凸结构而引起的图像质量的任何恶化(参见说明书第[0122]段)。”还记载了“当散射性能在X轴方向不足时可以仅定位各向异性散射板,以便增加X轴方向中的散射性能”(参见说明书第[0123]段),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反射光再次经过各向异性散射板之后会出现各向异性散射效应,即产生Z方向上的各向异性散射效应,而且其作用是降低图像质量的任何恶化,同时对比文件1还记载了可以增加X轴方向的散射性能,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在定位各向异性散射板以增加X轴方向中的散射性能的同时,借由Z方向上对反射光的各向异性散射效应,降低图像质量的恶化,那么反射光再次通过各向异性散射板之后的散射角度,必然会小于入射光的散射角度,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反射光经散射后在左、右眼的图像边界处发生混淆,从而防止图像质量的恶化;而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各向异性散射板可以是全息漫射器,本申请说明书第[0032]段中记载“全息漫射器可以提供这样的行为,其中它们对于一个传播方向导致宽漫射轮廓,并且对于另一个传播方向导致较窄的漫射轮廓”,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的是,同样的装置被用于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时必然会起到相同的作用,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各向异性散射板可以为出射光提供比入射光更大程度的光漫射。(2)本申请中的非对称光漫射装置的漫射器的粗糙表面面向复制物层,可以利用复制物层保护粗糙表面,并使其稳固设置于视图形成装置下方,而此时非对称光漫射装置的与粗糙表面相对的面是平滑表面,该表面不需要利用复制层即可稳定设置于液晶面板表面,而且起到散射作用的是粗糙表面,只有在所述粗糙表面的一侧才需要折射率与所述粗糙表面的折射率不相同的复制物层,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因此使非对称光漫射装置与显示面板直接接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不会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只要使各向异性散射板的凹凸结构能发挥各向异性散射的作用,将其设置为向内的弯曲表面的结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制作需求容易想到的设置方式,而菲涅尔反射是本领域中存在的常规技术问题,通常来讲,菲涅尔反射现象表现为视线垂直于物体表面时,反射较弱,而当视线非垂直表面时,夹角越小,反射越明显,采用向内弯曲的凹面结构能降低菲涅尔反射效应而达到更好的显示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2. 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披露了“在各向异性散射板6和荚状透镜3的间隙中存在空气层的结构,然而,本发明不受该结构限制,也可以通过具有预定折射率的粘合构件、粘合剂等等填充间隙”(参见说明书第[0127]段),由此可知,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复制物层可为空气层,在此基础上,作为复制物层的空气层结构的折射率将小于各向异性散射板6和荚状透镜3的折射率;由此可知,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形成在显示面板的与荚状透镜相反一侧上的反射面板4(参见说明书第[0122]段,图5)。尽管对比文件1公开的作为光漫射装置的各向异性散射板6位于显示面板的前方,然而,对比文件1设置各向异性散射板6的目的也是为了使得经由显示面板反射的光线经过各向异性散射板6的漫射后具有更好的均匀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只要将各向异性散射板6设置于入射光与经由显示面板后向反射器反射的光的光路之间即可获得前述相同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3公开了各向异性散射层681位于衬底2a的液晶层5侧面上,采用所谓“单元内”结构。(参见说明书第[0338]段,图43)。因而,将光漫射装置设置于像素阵列与像素阵列后的后向反射器之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根据经验并结合合理的分析而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各向异性散射板6可以为具有一维全息图案的全息漫射器,则使用相息漫射器充当光漫射装置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5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披露了“此外,各向异性散射图案可以是排列多个一维棱镜的一维棱镜阵列,或排列作为一维透镜的多个柱面透镜的一维透镜阵列”(参见说明书第[0126]段),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光漫射装置包括棱镜结构”这一技术特征,此外,使用包括梯形结构、金字塔结构或截棱锥结构与表面漫射器的组合作为光漫射装置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实际需求而容易想到的设置方式。由此可知,其在引用不具有创造性的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6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9 月18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