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的燃油管路-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多层的燃油管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521
决定日:2020-01-19
委内编号:1F257101
优先权日:2013-03-01
申请(专利)号:201410071744.2
申请日:2014-02-28
复审请求人:TI汽车富尔达布吕克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广宇
合议组组长:吕胜春
参审员:柳玲
国际分类号:F02M37/00(2006.01);B32B27/06(2006.01);B32B27/34(2006.01);B32B27/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71744.2,名称为“多层的燃油管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TI汽车富尔达布吕克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2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3月01日,公开日为2014年09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4段(第1-4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2018年03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多层的燃油管路,其中该管路具有至少五层并且从内向外具有以下的层构造:
最内部的层(1),其由选自组“聚酰胺9T、氟聚合物、聚苯硫醚、聚萘二甲酸丁二酯”中的至少一种聚合物构成;
由聚酰胺构成的第一载体层(3);
阻挡层(4);
由聚酰胺构成的第二载体层(5);
外层(7),其由选自组“聚酰胺、聚苯硫醚、聚邻苯二甲酰胺”中的至少一种聚合物构成,
阻挡层(4)的层厚度小于第二载体层(5)的层厚度,
第二载体层(5)具有0.15mm至0.35mm的层厚度,并且
在所述最内部的层(1)和第一载体层(3)之间设置粘附层(2)。”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406739A,公开日为2003年04月02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聚酰胺具体为聚酰胺9T,阻挡层的层厚度小于第二载体层的层厚度,第二载体层具有0.15mm至0.35mm的层厚度。但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中一个附加层5(即第一载体层)的厚度大于阻挡层厚度的基础上,为了增强管路的机械强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增加另一个附加层的层厚度,使其大于中间的阻挡层的厚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厚度进行设定;同时在对比文件已经公开了最内部的层为聚酰胺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型号作出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6的附加技术特征中大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层是强制需要聚酰胺材料的,而本申请最内部的层使用至少一种氟聚合物构成;(2)对比文件1公开的中间层的层厚度始终大于第二载体层的层厚度,与之相反,本申请中阻挡层的层厚度小于第二载体层的层厚度,第二载体层具有0.15mm至0.35mm的层厚度;(3)本申请在最内部的层和第一载体层之间设置粘附层,对比文件1附图3中是在外层和第二载体层之间设置粘附层;(4)上述特征的组合令人意想不到地具有突出的化学抵抗性,从而对于酒精、甲醇和/或乙醇具有较小的渗透性,同时,具有最佳的机械强度及高的热稳定性。
复审请求时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多层的燃油管路,其中该管路具有至少五层并且从内向外具有以下的层构造:
最内部的层(1),其由至少一种氟聚合物构成;
由聚酰胺构成的第一载体层(3);
阻挡层(4);
由聚酰胺构成的第二载体层(5);
外层(7),其由选自组“聚酰胺、聚苯硫醚、聚邻苯二甲酰胺”中的至少一种聚合物构成,
阻挡层(4)的层厚度小于第二载体层(5)的层厚度,
第二载体层(5)具有0.15mm至0.35mm的层厚度,并且
在所述最内部的层(1)和第一载体层(3)之间设置粘附层(2)。”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并非是强制需要聚酰胺的,对比文件1中没有记载该技术方案非聚酰胺材料不可,申请人因对比文件1没有记载氟聚合物,只记载了聚酰胺而认定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层强制需要聚酰胺是没有依据的。(2)对比文件1的图3和表1中已明确公开了:在图3的实施例中,中间层2(即本申请中的阻挡层)的厚度(0.15mm)比其内侧的附加层5(即本申请的第一载体层)的厚度(0.35mm)小,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载体层的实际功能和效果合理设置阻挡层4厚度比第二载体层5小,其不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3)对比文件1的图3代表的技术方案公开了在附加层5和外层1之间设置增附剂层,其作用就是增加两层之间的粘附性,在其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增强内层和第一载体层之间的粘附性而设置粘附剂层是容易想到的。(4)仅仅是利用氟聚合物已知的对酒精、甲醇等的化学抵抗性而选择由至少一种氟聚合物构成最内部的层,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其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最内部的层由至少一种氟聚合物构成;阻挡层的层厚度小于第二载体层的层厚度,第二载体层具有0.15mm至0.35mm的层厚度。但是,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内层由聚酰胺构成,且由于其直接接触燃料中的酒精、甲醇等,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设计需要具体选择其材质时,容易想到由本领域公知的同样具有对酒精、甲醇等的化学抵抗性的氟聚合物构成最内部的层,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内侧的附加层5(相当于第一载体层)的层厚度大于阻挡层的层厚度,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增强管路的机械强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增加外侧的附加层的层厚度,使其大于中间的阻挡层的层厚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厚度进行具体选择,这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的。由此可知,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6的附加技术特征中大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首先,对比文件1并非是强制需要聚酰胺的,对比文件1中没有记载该技术方案非聚酰胺材料不可,其次,本领域公知氟聚合物具有对于酒精、甲醇等的化学抵抗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择最内部的与酒精、甲醇等接触的层的材质时,容易想到可以使用氟聚合物,这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的。(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中间层2(相当于阻挡层)的层厚度0.15mm小于其内侧的附加层5(相当于第一载体层)的层厚度0.35mm,且通过增加载体层的厚度是本领域增加管路机械强度的一种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现有管路存在的问题的时,为了提高其机械强度,容易想到增加第二载体层的厚度,并根据实际需求通过有限次的试验得到第二载体层的最佳层厚度。(3)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1段中明确记载了对于彼此附着性较差的聚合物,可以在内层3和邻近的附加层5(相当于第一载体层)之间设置增附剂层(相当于粘附层)。(4)对于燃料管路,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中已经公开了其各层起到了不同的作用,各层相互之间并没有因为关联作用而起到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仅仅是各层功能的简单叠加,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技术常识能够预期上述各层的组合所带来的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本申请,一方面,最内部的层由至少一种选自组“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ETFE)、EFEP氟聚合物、THV”中的氟聚合物构成;另一方面,第二载体层的层厚度大于阻挡层的层厚度;从而确保高的温度稳定性及化学抵抗性,同时也能够实现复合结构的高的机械稳定性。而对比文件1中的内层应当强制地使用聚酰胺,本领域技术人员缺乏启示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聚酰胺而使用本申请的特殊的氟聚合物;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的特征显然是对于该专利申请最重要的特征,在对比文件1的独立权利要求中明确记载了使用有聚酰胺构成的内层,因此,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强制需要聚酰胺。此外,为了提高管路的机械强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若干的可能性来改变或提高对比文件1的管路的层厚,为什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就应当在对比文件1的情况下正好提高第二载体层的层厚,这是非显而易见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层的燃油管路,其中该管路具有至少五层并且从内向外具有以下的层构造:
最内部的层(1),其由至少一种选自组“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ETFE)、EFEP氟聚合物、THV”中的氟聚合物构成;
由聚酰胺构成的第一载体层(3);
阻挡层(4);
由聚酰胺构成的第二载体层(5);
外层(7),其由选自组“聚酰胺、聚苯硫醚、聚邻苯二甲酰胺”中的至少一种聚合物构成,
阻挡层(4)的层厚度小于第二载体层(5)的层厚度,并且
第二载体层(5)具有0.15mm至0.35mm的层厚度。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燃油管路,其特征在于,最内部的层(1)设计成导电的。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燃油管路,其特征在于,最内部的层(1)的层厚度是0.1至0.3mm并且优选是0.15至0.25mm。
4. 如上述权利要求1至3之一项所述的燃油管路,其特征在于,第一载体层(3)由聚酰胺6(PA6)或基本上由聚酰胺6(PA6)构成。
5. 如上述权利要求1至4之一项所述的燃油管路,其特征在于,第一载体层(3)直接与阻挡层(4)连接,在该第一载体层与该阻挡层之间没有设置另外的层。
6. 如上述权利要求1至5之一项所述的燃油管路,其特征在于,阻挡层(4)由乙烯乙烯醇共聚物(EVOH)或基本上由乙烯乙烯醇共聚物(EVOH)构成。
7. 如上述权利要求1至6之一项所述的燃油管路,其特征在于,第二载体层(5)由聚酰胺6(PA6)或基本上由聚酰胺6(PA6)构成。
8. 如上述权利要求1至7之一项所述的燃油管路,其特征在于,第二载体层(5)直接与阻挡层(4)连接,在该第二载体层与该阻挡层之间没有设置另外的层。
9. 如上述权利要求1至8之一项所述的燃油管路,其特征在于,由第一载体层(3)、阻挡层(4)和第二载体层(5)构成的层组具有0.5mm至0.8mm的厚度并且优选具有0.6mm至0.7mm的厚度。
10. 如上述权利要求1至9之一项所述的燃油管路,其特征在于,第一载体层(3)具有0.15mm至0.35mm的层厚度、优选0.2mm至0.3mm的层厚度,和/或第二载体层(5)具有0.2mm至0.3mm的层厚度。
11. 如上述权利要求1至10之一项所述的燃油管路,其特征在于,阻挡层(4)的层厚度为0.1mm至0.2mm并且优选为0.12mm至0.18mm。
12. 如上述权利要求1至11之一项所述的燃油管路,其特征在于,阻挡层(4)的层厚度小于第一载体层(3)的层厚度。
13. 如上述权利要求1至12之一项所述的燃油管路,其特征在于,在第二载体层(5)和所述外层(7)之间设置第二粘附层(6)。
14. 如上述权利要求1至13之一项所述的燃油管路,其特征在于,外层(7)的层厚度为0.1mm至0.3mm并且优选为0.15mm至0.25mm。
15. 如上述权利要求1至14之一项所述的燃油管路,其特征在于,外层(7)由至少一种聚酰胺构成、特别是由选自组“聚酰胺12、聚酰胺11、聚酰胺1010、聚酰胺1012、聚酰胺1212、聚酰胺610、聚酰胺612”中的聚酰胺构成。
16. 如上述权利要求1至15之一项所述的燃油管路,其特征在于,最内部的层(1)和/或外层(7)构造成可焊接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4段(第1-4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2019年0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层的燃油管路,对比文件1(CN1406739A)公开了一种多层的油料用的汽车管路,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段至第3页最后一段、附图1-3):该管路具有至少五层,并且从内向外具有以下的层构造:由聚酰胺6或聚酰胺12构成的内层3(相当于最内部的层),由聚酰胺6构成的附加层5(相当于第一载体层),由乙烯-乙烯醇共聚物构成的作为碳氢化合物渗透阻隔层的中间层2(相当于阻挡层),由聚酰胺6构成的附加层5(相当于第二载体层),由聚酰胺12构成的外层1;中间层2(相当于阻挡层)的层厚度0.15mm小于其内侧的附加层5(相当于第一载体层)的层厚度0.35mm,大于其外侧附加层5(相当于第二载体层)的层厚度0.05mm。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最内部的层由至少一种选自组“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ETFE)、EFEP氟聚合物、THV”中的氟聚合物构成;阻挡层的层厚度小于第二载体层的层厚度,第二载体层具有0.15mm至0.35mm的层厚度。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具体选择最内部层的材质、提高化学抵抗性及增强管路的机械强度。
但是,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内层由聚酰胺构成,其直接接触燃料中的酒精、甲醇等,如复审请求人所述,聚酰胺具有低的化学抵抗性,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设计需要,当最内侧的层接触的燃料的化学腐蚀性较强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聚酰胺,而从本领域常用的具有较高化学抵抗性的材料中具体选择最内侧的层的材质,而本领域公知氟聚合物中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ETFE)、EFEP氟聚合物、THV常用于燃油管路,且具有对酒精、甲醇等的较高的化学抵抗性,因此,用上述氟聚合物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聚酰胺,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能够实现的,且其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其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内侧的附加层5(相当于第一载体层)的层厚度大于阻挡层的层厚度,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增强管路的机械强度,如复审请求人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有若干选择来增加某个层或多隔层的层厚,这其中也包括了增加外侧的附加层的层厚度,而综合考虑成本、重量、结构等因素,从所述若干选择中具体选择增加外侧的复合层的层厚度,并根据实际设计需要,选择适合的层厚度,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常规选择,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的。
由此可知,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5段及附图3):内层为通过加入重量百分比最多为30%的导电的碳黑或石墨纤维而使其可导电的聚酰胺12。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段及表格、附图3):汽车管路的总壁厚为0.8-2.0mm,中间层之内的区域的壁厚为总壁厚的25%-55%,即公开了内层的层厚度为0.2mm的情况,实施例中公开了内层的层厚度为0.1mm。对比文件1公开的数值范围与本申请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且有共同的端点0.1mm。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至3之一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及附图3):内层3和中间层2之间设置由聚酰胺6构成的附加层5。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至4之一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及附图3):靠近内层的附加层5(相当于第一载体层)和起阻隔作用的中间层2(相当于阻挡层)直接连接,中间没有设置另外的层。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至5之一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4段及附图3):起阻隔作用的中间层2(相当于阻挡层)由乙烯-乙烯醇共聚物构成。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至6之一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及附图3):外层1和中间层2(相当于阻挡层)之间设置有聚酰胺6构成的附加层5(相当于第二载体层)。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至7之一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及附图3):靠近外层的附加层5(相当于第二载体层)直接与起阻隔作用的中间层2(相当于阻挡层)连接,在附加层5和中间层2之间没有设置另外的层。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1至8之一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表格及附图2-3):由聚酰胺6构成的两个附加层厚度分别为0.05mm和0.35mm,中间层厚度为0.15mm,总厚度为0.55mm,在对比文件1的另外一个实施例中(参见图2)两附加层及中间层总厚度为0.6mm。对比文件1公开的数值落在本申请限定的数值范围内。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1至9之一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表格及附图3):靠近内层的附加层(相当于第一载体层)厚度为0.35mm,靠近外层的附加层(相当于第二载体层)厚度为0.05mm。即公开了本申请中第一载体层厚度范围的端点值,在此基础上为了增强管路的机械强度,增加第二载体层的厚度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为了均衡管道厚度等因素,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优选设置该层厚度为0.2-0.3mm,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1至10之一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表格及附图3):起阻隔作用的中间层2(相当于阻挡层)厚度为0.15mm。显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数值落在本申请限定的数值范围内。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1至11之一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表格及附图3):起阻隔作用的中间层2(相当于阻挡层)厚度为0.15mm,小于靠近内层的附加层(相当于第一载体层)厚度0.35mm。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3权利要求13是权利要求1至12之一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图3):在外层1和靠近外层的附加层5(相当于第二载体层)之间设置有增附剂层4(相当于第二粘附层)。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4权利要求14是权利要求1至13之一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段、表格及附图3):外层1的层厚度为0.3mm,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数值范围的端点值,在此基础上,兼顾管道厚度等因素,优选设置外层的层厚度为0.15-0.25mm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5权利要求15是权利要求1至14之一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3段):外层1由聚酰胺12构成。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设计需要,将外层的材料具体选择聚酰胺的种类,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6权利要求16是权利要求1至15之一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为了提高管路的机械阻力,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最内部的层和/或外层构造成可焊接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并非强制使用聚酰胺,对比文件1中没有记载该技术方案非聚酰胺材料不可,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了使用聚酰胺,并不能理解为只能使用聚酰胺,而不能采用其它的材质,对比文件1中内层采用聚酰胺,是因其具有耐化学性,但如复审请求人所述,聚酰胺仅仅可以耐弱酸、弱碱及大部分非极性溶剂,也就是说其耐化学性是较弱的,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设计需要,当最内侧的层接触的燃料的化学腐蚀性较强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聚酰胺,而从本领域常用的具有较高化学抵抗性的材料中具体选择最内侧的层的材质,而本领域公知氟聚合物中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ETFE)、EFEP氟聚合物、THV常用于燃油管路,且具有对酒精、甲醇等的较高的化学抵抗性,因此,用上述氟聚合物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聚酰胺,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能够实现的,且其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2)如复审请求人所述,为了进一步增强管路的机械强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有若干选择来增加各个层的层厚,这其中也包括了增加外侧的附加层的层厚度,而综合考虑成本、重量、结构等因素,从所述若干选择中具体选择增加外侧的复合层的层厚度,并根据实际设计需要,选择适合的层厚度,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常规选择,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的。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没有说服力,不能被接受。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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