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增减拍杆中空里的金属细圆球的羽毛球拍-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能增减拍杆中空里的金属细圆球的羽毛球拍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512
决定日:2020-01-19
委内编号:1F27447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603598.7
申请日:2017-07-23
复审请求人:邬惠林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鹿士杰
合议组组长:欧岚
参审员:柴国荣
国际分类号:A63B49/02,A63B49/08,A63B60/54,A63B102/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虽然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在该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该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603598.7,名称为“能增减拍杆中空里的金属细圆球的羽毛球拍”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邬惠林,申请日为2017年7月23日,公开日为2017年10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1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5796422U,公告日为2016年12月14日)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7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11]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8年10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能增减拍杆中空里的金属细圆球的羽毛球拍,由拍框、拍杆和拍柄组成,其特征是:拍杆的中空里预先放置1-20克的金属细圆球,拍柄上钻一个活动小孔连通拍杆中空,需要的时候,可以打开该活动小孔,通过这个活动小孔增减拍杆里的金属细圆球。”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填充料不是直接在拍杆里上下移动,而是限制在填充管内上下移动。调整机构作为一个整体在拍杆中移动,对平衡点影响很大,非常影响手感,同时调整机构作为一个整体在撞击拍杆头部和尾部后会引起整个拍子震荡。对比文件1增加了拍杆的重量和加工难度,而且会压缩活动物体的活动空间,拍杆空间非常小。另外,对比文件1中的填充料是固定不变的,无法根据情况调整以适应不同的使用环境。而本申请是直接在拍杆的中空里预先放置一定数量的一小粒一小粒松散的金属细圆球,当挥拍杀球时,金属细圆球能很顺畅地从拍杆低部突然滑至拍杆顶端,突增攻击力,可是正常打球时,因为金属细圆球是一小粒一小粒松散的,对平衡点的影响可忽略不计,不影响手感,同时松散的金属细圆球在撞击拍杆头部和尾部后不会引起整个拍子震荡。本申请能根据需要增减拍杆里的金属细圆球以适应不同的使用环境。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26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指出:根据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6]段和第[0028]段公开的内容可知,使用对比文件1的羽毛球拍时,当挥拍击球时,金属颗粒物能够从拍杆低部突然滑至拍杆顶端,突增攻击力,这与本申请相同。而并不是如复审请求人认为的那样“填充管和填充物构成的调整机构作为一个整体在拍杆中移动”,而是松散的金属颗粒物在填充管和拍杆构成的中空内移动,也就谈不上“对平衡点影响很大,非常影响手感,同时调整机构作为一个整体在撞击拍杆头部和尾部后会引起整个拍子震荡”。至于对比文件1中的填充管额外增加了拍子的重量和加工难度,会压缩活动物体的活动空间,拍杆空间非常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控制球拍的整体质量,降低加工难度和增大填充物的活动空间,如选择轻质材料制作填充管或者将填充管与拍杆结合在一起从而取消填充管是本领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而且,基于对不同重量球拍的需求通过增减拍杆里的金属细圆球来获得不同重量的球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例如,现实生活中有一种可调重量的哑铃,其原理就是通过调整哑铃内部的填充的砂子的重量来调整哑铃的重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即申请日2017年7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11]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8年10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1、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虽然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在该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该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具体到本案,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能增减拍杆中空里的金属细圆球的羽毛球拍,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平衡点可自动调整的羽毛球拍,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3]、[0025]、[0026]、[0028]段及附图1-4):该羽毛球拍包括拍头10(即拍框)、拍杆20、拍柄30和平衡点调节机构;所述平衡点调整机构包括填充管40和填充料41;填充管40固定于拍杆20内,且填充管40的顶面与拍头10的底壁接触,其底面与拍柄30连接;填充料41设置于填充管40内,填充料41能够在填充管40内上下移动。填充料41可以设置为固体填充料或液体填充料。具体地,所述固体填充料可以包括金属颗粒物。优选填充管40的外径等于拍杆20的内径;或者,可以在填充管40的外壁和拍杆20的内壁之间设置粘性物,例如胶水。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在拍杆的中空里填充了可上下移动的金属颗粒物的羽毛球拍,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用1-20克的金属细圆球代替了对比文件1的金属颗粒物,且拍柄上钻一个活动小孔连通拍杆中空,需要的时候,可以打开活动小孔,通过这个活动小孔增减拍杆里的金属细圆球。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实际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变拍杆中空填充物的填充量及如何使填充物更易取出。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不同的人对于球拍的重量需求不同,如老人、小孩相对于成年人来说可能需要较轻的球拍。而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羽毛球拍杆的中空里放置金属填充物来调整羽毛球拍重心的基础上,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球拍重量的需求不同需要调节球拍重量时易于想到通过调整拍杆中空填充的金属填充物的重量来调整球拍重量,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通过在被填充物体上设置可以打开的活动小孔来调节填充物的重量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至于所述金属填充物加入孔是设置在拍柄上,还是设置在拍杆一端或其他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由于拍柄相对于拍杆较粗,易于在上面加工小孔,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将金属填充物加入孔设置在拍柄上。而为了减小填充物取出的难度,用同样可以沿拍杆中空上下移动的1-20克的金属细圆球替代金属颗粒物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概括如下: 对比文件1的填充料不是直接在拍杆里上下移动,而是限制在填充管内上下移动。对比文件1的一个特例是填充管固定在拍杆中,填充料在填充管内上下移动,此时填充料的活动空间有限,突增攻击效果差,同时固定填充管也增加制作工艺和成本。对比文件1中的填充料是固定不变的,无法根据情况调整以适应不同的使用环境。而本申请是直接在拍杆的中空里预先放置一定数量的一小粒一小粒松散的金属细圆球,当挥拍杀球时,金属细圆球能很顺畅地从拍杆低部突然滑至拍杆顶端,突增攻击力,可是正常打球时,因为金属细圆球是一小粒一小粒松散的,对平衡点的影响可忽略不计,不影响手感,同时松散的金属细圆球在撞击拍杆头部和尾部后不会引起整个拍子震荡。本申请能根据需要增减拍杆里的金属细圆球以适应不同的使用环境。
对于上述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6]段已经公开了:优选填充管40的外径等于拍杆20的内径;或者,可以在填充管40的外壁和拍杆20的内壁之间设置粘性物,例如胶水。此时,拍杆20和填充管40作为一个整体构成了拍杆的中空。而且使用对比文件1中的羽毛球拍时,当球员在击球状态时,球拍的拍头10从上至下快速挥动,做扣杀动作,填充管40内的填充料41随球拍的挥动迅速流动到填充管40的顶部,使得球拍重心偏移原来的平衡点,球拍新平衡点靠近拍头10;头重的球拍由于拍头10惯性大,击打的球更有力量,可有效提升进攻效率(参见说明书第[0028]段)。可见,使用对比文件1的羽毛球拍时,当挥拍击球时,金属颗粒物能够从拍杆低部突然滑至拍杆顶端,突增攻击力,这与本申请相同。至于对比文件1中的填充料的活动空间有限,固定填充管也增加制作工艺和成本。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减少制作工艺、降低成本和增大填充物的活动空间,如将填充管与拍杆结合在一起从而取消填充管是本领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而且,如前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基于对不同重量球拍的需求通过增减拍杆里的金属填充物来获得不同重量的球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例如,现实生活中有一种可调重量的哑铃,其原理就是通过调整哑铃内部的填充的砂子的重量来调整哑铃的重量。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羽毛球拍拍杆里均设置了松散的金属填充物用来突增攻击力,故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 月25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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