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防电池撞爆法与去爆电池-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防电池撞爆法与去爆电池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478
决定日:2020-01-19
委内编号:1F29663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40194.7
申请日:2016-01-19
复审请求人:邵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段小晋
合议组组长:刘博
参审员:王毅冰
国际分类号:H01M2/34,H01M10/42,H01M2/20,H01M4/13,H01M2/14,H01G2/14,H01G2/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整体内容并结合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明悉实现发明的技术手段、其解决的技术问题,并预期到其技术效果,则说明书公开充分。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40194.7,名称为“一种防电池撞爆法与去爆电池”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邵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1月19日,公开日为2017年07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6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为:说明书没有记载导电通道如何形成,如何在受撞压形变时封锁导电通道以杜绝短路。对于本申请提出的隔离物,首先,采用何种绝缘材料、何种工艺能够制造出微观上为多个高低不等的“工”字形的上中下分层且以周期性间隔而连续的“工字形绝缘物”结构的隔离物,其能够满足电池的上述要求,比如厚度仅在几十微米、周期性间隔尺寸低于1微米等,本申请没有记载;其次,来自不同方位的撞击时导电通道如何封闭,是否是隔离物的材料、结构的其他特定设置使得其能够在受到撞压的瞬间封闭全部导电通道,本申请也没有记载。可见,本申请说明书给出的技术手段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因此,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4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4段、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防电池撞爆法,其特征是采用小块导体电气连接成符合电极板电气工艺要求的大块导体之方法,与在电池内部的正负电极板之间设有电气性能受到撞压形变的瞬间从导电状态变成绝缘状态的隔离物之方法联用,共同构成防止电池被撞爆炸的方法,该法包括如下措施:
措施一,将电极板化大为小、连小成大;将通常整块形式的电极板换成采用小块导体电气连接成电池制造工艺所需要的大块导体充当电极板的方法;
措施二,打磨电极板的棱角;用于连接成大块电极板的所有小块导体不受几何形状的限制,但所有小块导体的棱角全部要按电池制造工艺要求打磨圆润光滑,不允许存在尖锐的棱角;
措施三,确保电极板上非导电区表面覆盖层的绝缘性能符合电池制造工艺的要求;构成大块电极板的每一个小块导体的周边侧面之表面是不允许导电的工艺部分,其表面紧密地覆盖的绝缘物由具有符合电池制造工艺要求的机械强度和耐酸耐碱耐温的塑性绝缘材料充当;
措施四,确保电极板上导电区表面的导电性能符合电池制造工艺的要求;每一个小块导体除了周边侧面之表面被绝缘物覆盖之外,其上两个大表面是必须导电的工艺部分,要求该大表面与电解液之间符合电池制造工艺要求的电气接触,而不允许绝缘物以紧密方式的覆盖于该大表面;
措施五,在电池的正负电极板之间设置塑性绝缘材料制成的隔离物;
措施六,在电池的安全距离之外设置快速释能系统。
2. 一种实施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电池撞爆法之去爆电池,其特征是无论遭受到可导电的锐器穿透撞击还是遭受到钝器挤压撞击,去爆电池都不允许也不会发生爆炸,其制作工艺是,所采用的电池所必须遵守的各项技术要求的、表面设有绝缘层的导电截面满足工艺要求的导体将符合电池所必须遵守的各项技术要求的几何形状和大小的小块导体(1)电气连接成整体形式的电极板之方法,将置于电池壳体内的电极无论是正极板还是负极板均由连接导体电气连接小块导体所构成,而在小块导体(1)的周边侧面之表面均由塑性绝缘材料构成的绝缘层(4)所紧密覆盖,在小块导体(1)上的两个大表面部分均不允许存在绝缘物以紧密方式的覆盖,小块导体(1)上的两个大表面都是小块导体(1)的导电面(3),并在小块导体(1)的周边侧面电气连接着连接导体(2),通过连接导体(2)可以将若干小块导体(1)电气连接成电池制造工艺所需要大小的电极板;在正负电极板之间按照电极板导电表面相向的空间里安装有极间隔离物(5),极间绝缘物是一种在电池未受撞压而变形之前,不阻碍正负电极之间的正常导电,但只要当电池受撞压而形变,可塑隔离物瞬间变形、延展响应而在正负电极发生短路之前实施电气封锁导电通道并紧密地覆盖在电极板的导电区的导电面上,杜绝正负电极板之间的短路,实现由不阻碍正负电极板之间的正常导电状态快速变成阻止电池内部正负极板之间短路电流的绝缘状态之极间隔离物(5);实现极间隔离物(5)功能的方法是采用由多个高低不等的“工”字形的上中下分层且以周期性间隔而连续的“工字形绝缘物”所构成的柔软的轮廓线近似于板状的极间隔离物(5);当电池受撞压形变达限定值时,能快速启动放电电流自动渐强释能系统,放电电流自动渐强释能系统中包括由受撞压形成极限形变率时,开始瞬间自动接通放电电流逐渐加大的电路担当。
3.根据权利要求 2 所述实施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电池撞爆法之去爆电池,其特征是采用电池内部结构中必须遵守的各项技术要求、外表面设有绝缘层的导电截面适度和机械强度适度的导体充当连接导体(2),连接导体(2)的两端分别与相邻的小块导体(1)侧面实施电气连接后且对所有小块导体的周边侧面全部紧密地覆盖绝缘层(4),小块导体(1)的大小与几何形状均无限制,允许它们之间存在满足工艺要求的面积差异,且其两个大表面均设为导电面(3),在导电面(3)上除了小块导体(1)的周边侧面紧密地覆盖着绝缘层(4)之外,两个大表面全部为导电面,且要求具有满足工艺要求的导电性能。
4. 根据权利要求 2 所述实施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电池撞爆法之去爆电池,其特征是小块导体(1)的机械强度要比连接导体(2)的机械强度大,以至于受到可导电的锐器的穿透撞击时,连接导体(2)必须先于小块导体(1)断裂之前断裂来尽量保护小块导体(1)少遭破损、变形或位移。
5. 根据权利要求2 所述实施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电池撞爆法之去爆电池,其特征是电池内部的电极板之间插装极间隔离物(5),插装的极间隔离物(5)将保持电池在撞压前后正负电极电气性能瞬间从导电状态变成绝缘状态之可变性不能改变而体现正负电极之间的隔离功能。
6.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实施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电池撞爆法之去爆电池,其特征是采用的极间隔离物(5)由具有符合设计要求的机械强度和耐酸耐碱耐温的塑性绝缘材料制成绝缘子(5.1),在相同材料制成的 L 绝缘杆(5.2)、W 绝缘杆(5.3)和 H 绝缘杆(5.4)的连接下构成的工字形绝缘物,L 绝缘杆(5.2)、W 绝缘杆(5.3)和 H 绝缘杆(5.4)组合连接后形成的体积大小取决于正负电极电气性能要求的极间距离和小块导体(1)组成的导电区面积。
7.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实施权利要求1所述防电池撞爆法之去爆电池,
其特征是当电池的正负电极板固定在电池壳内之后,再将极间隔离物(5)安装于正负电极之间,从安装在电池内部正负电极之间的极间隔离物(5)的大表面的法线方向看进去,工字形绝缘物所构成的隔离物覆盖小块导体(1)上的全部导电区的导电面上,以至于当受到钝器的撞击挤压时,极间隔离物(5)必须迅速受压形变封锁受压形变区所对应的所有预设的导电通道,并延展扩大其覆盖面而将小块导体(1)上的导电区表面全部紧密覆盖,此时极间隔离物(5)工字形绝缘物已被撞压“平”了,成为平展的绝缘物,其绝缘性能阻止电池内部正负电极板之间发生短路电流。
8.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实施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电池撞爆法之去爆电池,其特征是当电池受撞压形变率达到限定值时,即快速启动自动渐强释能系统,该系统包括放电电路由控制器、放电电阻组、急冷冷却剂和壳体,其中放电电阻组中的电阻是按控制电路的指令逐个依序并接入放电电路,使得放电的开始阶段,放电电阻阻值最大,然后随着放电电阻的逐个依序并接入电路,放电电阻组的等效阻值逐步降低,产生对应的放电电流则会被放电电阻组所限流而不会瞬间快速上升、造成瞬间过热而致使电池爆炸的恶果。
9.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实施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电池撞爆法之去爆电池,其特征是将外表装有散热片的放电电阻所构成的放电电阻组置于盛有快速冷却剂的箱体内,箱盖上设有气孔。”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8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意见陈述书中阐述了本申请中的“去爆电池”的结构及工作原理,并认为不需要将公知常识中的证据抄录在权利要求中,如《电池手册》中的内容;3D打印制作“工字形绝缘物”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存在实现上的困难,其工艺能够制作符合本申请要求尺寸的“工字形绝缘物”;对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立法发表了意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申请文件给出的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在审查意见中引入《电池手册》的内容,是为了更清楚、更充分地说理,更便于申请人理解审查意见,并没有要求将《电池手册》的内容写入申请文件。申请文件没有记载3D打印,申请人意见陈述中提出3D打印能够制作出“工字形绝缘物”,实质上,3D打印能否制作出“工字形绝缘物”并不影响本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判断。申请人对专利法条款的意见与本案审查不直接相关。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1月19日提交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4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4段、权利要求第1-9项。
阐述具体的理由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整体内容并结合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明悉实现发明的技术手段、其解决的技术问题,并预期到其技术效果,则说明书公开充分。
本申请的说明书第25段中明确记载了电池在未受撞压而变形之前,极间隔离物5不阻碍正负电极板之间的正常导电,当采用弥散小孔的多孔结构的塑性绝缘材料制成的柔软的轮廓线近似于板状的极间隔离物5,或当多个高低不等的“工”字形的上中下分层且以周期性间隔排列的极间隔离物5,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晓在电池未受到撞击形变前,正常工作的电池其电解液通过小孔形成上下极板间的导电通道,或电解液流经一个或多个工字型隔离物的路径即为电池正常工作时的导电通路,即说明书中明确公开了导电通路的形成;其次,说明书第30段记载了当遇到撞击时,塑性绝缘材料受压形变封锁受压形变所对应的所有预设的导电通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晓,此时隔离物工字型绝缘物或多孔结构的塑性绝缘物已被撞压发生形变,工字型绝缘物在撞击处的形变导致了上下极板的绝缘,继而防止了上下极板因为形变而导致的短路,起到了防爆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知晓当多孔结构的塑性绝缘物发生撞击形变时空隙被挤压而排出电解液形成了绝缘,也防止了上下极板因为形变而导致的短路,起到了防爆的技术效果;再次,不管是3D打印技术还是其他工艺,制作微米级的工字型绝缘物都是本领域很成熟的工艺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进行常规的选择,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整体内容并结合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明悉实现发明的技术手段、其解决的技术问题,并预期到其技术效果。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运用其知晓的本领域有关电池领域的现有技术完全就能够实现本申请说明书中所述的技术方案,解决现有技术中当电池遭遇撞击发生形变时发生短路爆炸等预期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本申请的说明书不但提出了任务或者设想,而且公开了本领域技术人员运用其知晓的公知技术就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方案解决了技术问题,并产生了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驳回和前置意见
针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的相关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首先,本申请的说明书第25段中明确记载了电池在未受撞压而变形之前,极间隔离物5不阻碍正负电极板之间的正常导电,当采用弥散小孔的多孔结构的塑性绝缘材料制成的柔软的轮廓线近似于板状的极间隔离物5,或当多个高低不等的“工”字形的上中下分层且以周期性间隔排列的极间隔离物5,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晓在电池未受到撞击形变前,正常工作的电池其电解液通过小孔形成上下极板间的导电通道,或电解液流经一个或多个工字型隔离物的路径即为电池正常工作时的导电通路,即说明书中明确公开了导电通路的形成;其次,说明书第30段记载了当遇到撞击时,塑性绝缘材料受压形变封锁受压形变所对应的所有预设的导电通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晓,此时隔离物工字型绝缘物或多孔结构的塑性绝缘物已被撞压发生形变,工字型绝缘物在撞击处的形变导致了上下极板的绝缘,继而防止了上下极板因为形变而导致的短路,起到了防爆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知晓当多孔结构的塑性绝缘物发生撞击形变时空隙被挤压而排出电解液形成了绝缘,也防止了上下极板因为形变而导致的短路,起到了防爆的技术效果;再次,不管是3D打印技术还是其他工艺,制作微米级的工字型绝缘物都是本领域很成熟的工艺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进行常规的选择,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整体内容并结合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明悉实现发明的技术手段、其解决的技术问题,并预期到其技术效果。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运用其知晓的本领域有关电池领域的现有技术完全就能够实现本申请说明书中所述的技术方案,解决现有技术中当电池遭遇撞击发生形变时发生短路爆炸等技术问题并能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驳回理由和前置审查意见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说明书不但提出了任务或者设想,而且公开了本领域技术人员运用其知晓的公知技术就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方案解决了技术问题,并产生了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至于本申请中是否存在其它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缺陷,由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4段、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6年0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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