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导发送方法、功率控制方法、终端及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前导发送方法、功率控制方法、终端及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378
决定日:2020-01-19
委内编号:1F279660
优先权日:2014-02-14
申请(专利)号:201480000633.0
申请日:2014-04-30
复审请求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玉婧
合议组组长:冯楠
参审员:张楠
国际分类号:H04B7/00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所述区别特征即未被现有技术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区别特征能够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00633.0,名称为“前导发送方法、功率控制方法、终端及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4月30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2月14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03日以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3:CN101253700A,公开日为2008年08月27日。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7月28日提交的摘要附图;2014年07月28日提交的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中的说明书附图;2014年12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页;2016年0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8年08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专用物理控制信道DPCCH控制信息发送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上行传输间隔,所述上行传输间隔为终端当前发起上行传输与最近一次停止上行传输之间的时间间隔或终端当前接收到上行调度与最近一次接收到上行调度之间的时间间隔;
当所述上行传输间隔小于或等于门限值时,沿用最近一次DPCCH控制信息的发送功率,向网络侧设备发送DPCCH控制信息;
当所述上行传输间隔大于所述门限值时,通过在DPCCH滤波后的功率基础上引入一个功率余量或者偏置得到新的发送功率,以所述新的发送方功率向网络侧设备发送所述DPCCH控制信息;
其中,所述门限值由网络设备预设后发送至终端。
2.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三获取单元,用于获取上行传输间隔,所述上行传输间隔为终端当前发起上行传输与最近一次停止上行传输之间的时间间隔或终端当前接收到上行调度与最近一次接收到上行调度之间的时间间隔;
第六发送单元,与所述第三获取单元相连接,用于当所述上行传输间隔小于或等于门限值时,沿用最近一次DPCCH控制信息的发送功率,向网络侧设备发送DPCCH控制信息;
所述第六发送单元,还用于当所述上行传输间隔大于所述门限值时,通过在DPCCH滤波后的功率基础上引入一个功率余量或者偏置得到新的发送功率,以所述新的发送方功率向网络侧设备发送所述DPCCH控制信息;
其中,所述门限值由网络设备预设后发送至终端。
3. 一种专用物理控制信道DPCCH控制信息发送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接收网络侧发送的物理层信令,依据所述物理层信令判断DPCCH控制信息的发送功率;
所述判断方法包含以下方式中的至少一种方式:
当所述物理层信令指示沿用最近一次DPCCH控制信息的发送功率时,终端以最近一次DPCCH控制信息的发送功率发送的DPCCH控制信息;
当所述物理层信令指示不沿用最近一次DPCCH控制信息的发送功率时,通过在DPCCH滤波后的功率基础上引入一个功率余量或者偏置得到新的DPCCH的发送功率,并以新的DPCCH发送功率对DPCCH控制信息进行发送。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物理层信令为HS-SCCH order或与增强专用信道E-DCH绝对授权信道E-AGCH编码方式相同。
5.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六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网络侧发送的物理层信令,依据所述物理层信令判断DPCCH控制信息的发送功率;
第七发送单元,与所述第六接收单元相连接,用于当所述物理层信令指示沿用最近一次DPCCH控制信息的发送功率时,终端以最近一次DPCCH控制信息的发送功率发送的DPCCH控制信息;
第八发送单元,与所述第六接收单元相连接,用于当所述物理层信令指示不沿用最近一次DPCCH控制信息的发送功率时,通过在DPCCH滤波后的功率基础上引入一个功率余量 或者偏置得到新的DPCCH的发送功率,并以新的DPCCH发送功率对DPCCH控制信息进行发送。”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针对区别“当上行传输间隔大于所述门限值时,通过在DPCCH滤波后的功率基础上引入一个功率余量或偏置得到发送功率,使用新的发送方功率向网络侧发送所述DPCCH控制信息”,相对比对比文件3不同在于:a)门限值是固定的,只有同一门限值;b)新的发送功率在DPCCH滤波后的功率基础上得到;c)功率余量或偏置是静态值,具有长期统计、功率余量来降低DPCCH功率控制的方差的作用;d)对比文件3计算过程复杂,本申请采用单一门限值,计算过程简单。(2)针对区别“门限值由网络设备预设后发送至终端”,由于门限值的传输由网络端设备发起的,门限值的大小又会影响到发送功率,因此,可以预测上行传输间隙发生后终端发送的DPCCH信号的传输功率。网络侧设备具有感知上行信道和干扰水平变化的能力,由网络侧设备控制发送功率,可以保证信号质量,控制给定无线电单元内的干扰。对比文件3中的门限值不是网络侧设备预设的,如果是终端确定的,不能实现保证信号质量,控制干扰的技术效果。(3)针对区别“当终端接收到网络侧设备发送的上行授权信令时,获取上行传输间隔,所述上行授权信令用于指示终端发起上行传输的时间”。对比文件3中并没有揭示网络侧设备自身发起的信令可以指示终端获取上行传输间隔。(4)针对权利要求3的区别“当上行信道和干扰水平变化导致的综合效应和之前上行传输类似时,所述物理层信令指示沿用最近一次DPCCH控制信息的发送功率;其中,当上行信道和干扰水平变化导致的综合效应和之前上行传输变化显著时,所述物理层信令指示不沿用最近一次DPCCH控制信息的发送功率。” 网络侧设备具有感知上行信道和干扰水平变化得能力,由网络侧设备控制发送功率,可以保证信号质量,控制给定无线电单元内的干扰。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专用物理控制信道DPCCH控制信息发送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当终端接收到网络侧设备发送的上行授权信令时,获取上行传输间隔,所述上行授权信令用于指示终端发起上行传输的时间,所述上行传输间隔为终端当前发起上行传输与最近一次停止上行传输之间的时间间隔或终端当前接收到上行调度与最近一次接收到上行调度之间的时间间隔;
当所述上行传输间隔小于或等于门限值时,沿用最近一次DPCCH控制信息的发送功率,向网络侧设备发送DPCCH控制信息;
当所述上行传输间隔大于所述门限值时,通过在DPCCH滤波后的功率基础上引入一个功率余量或者偏置得到新的发送功率,以所述新的发送方功率向网络侧设备发送所述DPCCH控制信息;
其中,所述门限值由网络设备预设后发送至终端。
2.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三获取单元,用于当终端接收到网络侧设备发送的上行授权信令时,获取上行传输间隔,所述上行授权信令用于指示终端发起上行传输的时间,所述上行传输间隔为终端当前发起上行传输与最近一次停止上行传输之间的时间间隔或终端当前接收到上行调度与最近一次接收到上行调度之间的时间间隔;
第六发送单元,与所述第三获取单元相连接,用于当所述上行传输间隔小于或等于门限值时,沿用最近一次DPCCH控制信息的发送功率,向网络侧设备发送DPCCH控制信息;
所述第六发送单元,还用于当所述上行传输间隔大于所述门限值时,通过在DPCCH滤波后的功率基础上引入一个功率余量或者偏置得到新的发送功率,以所述新的发送方功率向网络侧设备发送所述DPCCH控制信息;
其中,所述门限值由网络设备预设后发送至终端。
3. 一种专用物理控制信道DPCCH控制信息发送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接收网络侧发送的物理层信令,依据所述物理层信令判断DPCCH控制信息的发送功率;
所述判断方法包含以下方式中的至少一种方式:
当所述物理层信令指示沿用最近一次DPCCH控制信息的发送功率时,终端以最近一次DPCCH控制信息的发送功率发送的DPCCH控制信息;
其中,当上行信道和干扰水平变化导致的综合效应和之前上行传输类似时,所述物理层信令指示沿用最近一次DPCCH控制信息的发送功率;
当所述物理层信令指示不沿用最近一次DPCCH控制信息的发送功率时,通过在DPCCH滤波后的功率基础上引入一个功率余量或者偏置得到新的DPCCH的发送功率,并以新的DPCCH发送功率对DPCCH控制信息进行发送;
其中,当上行信道和干扰水平变化导致的综合效应和之前上行传输变化显著时,所述物理层信令指示不沿用最近一次DPCCH控制信息的发送功率。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物理层信令为HS-SCCH order或与增强专用信道E-DCH绝对授权信道E-AGCH编码方式相同。
5.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六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网络侧发送的物理层信令,依据所述物理层信令判断DPCCH 控制信息的发送功率;
第七发送单元,与所述第六接收单元相连接,用于当所述物理层信令指示沿用最近一次DPCCH控制信息的发送功率时,终端以最近一次DPCCH控制信息的发送功率发送的DPCCH控制信息;
其中,当上行信道和干扰水平变化导致的综合效应和之前上行传输类似时,所述物理层信令指示沿用最近一次DPCCH控制信息的发送功率;
第八发送单元,与所述第六接收单元相连接,用于当所述物理层信令指示不沿用最近一次DPCCH控制信息的发送功率时,通过在DPCCH滤波后的功率基础上引入一个功率余量或者偏置得到新的DPCCH的发送功率,并以新的DPCCH发送功率对DPCCH控制信息进行发送;
其中,当上行信道和干扰水平变化导致的综合效应和之前上行传输变化显著时,所述物理层信令指示不沿用最近一次DPCCH控制信息的发送功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6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3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4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原始提交的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中的说明书附图第1-17页、2014年07月28日提交的摘要附图、2014年12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页、2016年0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9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删除原权利要求3-5,并在原权利要求1、2中增加技术特征“其中,所述门限值根据所述终端上行传输物理信道的功率变化或所述网络侧设备对功控算法的冗余度进行确定”。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需要估计或预定义将要在该间隔之后使用的传输功率。对比文件3虽然公开了多种确定功率的对应方法,但是没有公开 “所述门限值根据所述终端上行传输物理信道的功率变化或所述网络侧设备对功控算法的冗余度进行确定”,对比文件3通过多种技术手段已解决了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没有动机对门限值进行设定。(2)本申请通过设定门限值,使得最终确定的功率大小更贴近实际情况,提升最终确定的功率值的实用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专用物理控制信道DPCCH控制信息发送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当终端接收到网络侧设备发送的上行授权信令时,获取上行传输间隔,所述上行授权信令用于指示终端发起上行传输的时间,所述上行传输间隔为终端当前发起上行传输与最近一次停止上行传输之间的时间间隔或终端当前接收到上行调度与最近一次接收到上行调度之间的时间间隔;
当所述上行传输间隔小于或等于门限值时,沿用最近一次DPCCH控制信息的发送功率,向网络侧设备发送DPCCH控制信息,其中,所述门限值根据所述终端上行传输物理信道的功率变化或所述网络侧设备对功控算法的冗余度进行确定;
当所述上行传输间隔大于所述门限值时,通过在DPCCH滤波后的功率基础上引入一个功率余量或者偏置得到新的发送功率,以所述新的发送方功率向网络侧设备发送所述DPCCH控制信息;
其中,所述门限值由网络设备预设后发送至终端。
2.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三获取单元,用于当终端接收到网络侧设备发送的上行授权信令时,获取上行传输间隔,所述上行授权信令用于指示终端发起上行传输的时间,所述上行传输间隔为终端当前发起上行传输与最近一次停止上行传输之间的时间间隔或终端当前接收到上行调度与最近一次接收到上行调度之间的时间间隔;
第六发送单元,与所述第三获取单元相连接,用于当所述上行传输间隔小于或等于门限值时,沿用最近一次DPCCH控制信息的发送功率,向网络侧设备发送DPCCH控制信息,其中,所述门限值根据所述终端上行传输物理信道的功率变化或所述网络侧设备对功控算法的冗余度进行确定;
所述第六发送单元,还用于当所述上行传输间隔大于所述门限值时,通过在DPCCH滤波后的功率基础上引入一个功率余量或者偏置得到新的发送功率,以所述新的发送方功率向网络侧设备发送所述DPCCH控制信息;
其中,所述门限值由网络设备预设后发送至终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原始提交的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中的说明书附图第1-17页、2014年07月28日提交的摘要附图、2014年12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页、2016年0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3:101253700A,公开日为2008年08月27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专用物理控制信道DPCCH控制信息发送方法。对比文件3(CN101253700A)公开了一种用于门控上行链路控制信道的功率控制方法,并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8页第8行-说明书第11页第28行):该方法用于定义上行链路控制信道(例如专用物理控制信道DPCCH)的传送间隔(对应于上行传输间隔)之后的非连续控制信号中的功率,其中,使用预定标准通过控制信息并且通过针对UL控制信道的传送间隔的长度或上行链路非连续数据信号中的其他传送间隔的长度来确定传送间隔之后的DPCCH信号中的功率。功率的确定可以由网元控制并且由用户设备执行。其中,具体功率调整的公式为:允许的功率窗口大小调整(步长大小)PW_size_adj,允许的功率窗口位置调整PW_location_adj,通过传送间隔P_before_gap之前的非连续控制信号中的功率水平,调整之后(传送间隔之后)的PW_size将是PW_size PW_size_adj=PW_size’,调整之后(传输间隔之后)的PW_location将是P__before_gap PW_location_adj。那么调整之后的初始功率可以在以下限制内选择:P__before_gap PW_location_adj- PW_size’和P__before_gap PW_location_adj PW_size’。(对应于在之前的功率基础上引入一个功率余量或者偏置得到新的发送功率,且以新的发送功率来发送信息)。允许的功率窗口的大小和位置可以根据传送间隔长度动态地调整,改变的速率和速度可以由网元传递。例如,对于更长的传送间隔,可以从具有更大的调整步长获得更多益处(其中隐含公开了其要获取上行传输间隔,并将其与一门限值进行比较,并对应于当上行传输间隔大于所述门限值时,通过更大的功率余量或偏置得到新的发送功率),对于更短的传送间隔,它可以从不具有调整(对应于当上行传输间隔小于或等于门限值时,沿用最近一次DPCCH控制信息的发送功率)或小的调整步长中获得更多益处。DPCCH传送中的传送间隔之后允许的功率窗口参数可以由UE基于DPCCH传送中的传送间隔长度和/或基于其他预定义算法部分地选择。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当终端接收到网络侧设备发送的上行授权信令时,获取上行传输间隔,所述上行授权信令用于指示终端发起上行传输的时间;②权利要求1中上行传输间隔为终端当前发起上行传输与最近一次停止上行传输之间的时间间隔或终端当前接收到上行调度与最近一次接收到上行调度之间的时间间隔;而对比文件3中未对上行传输间隔进行明确定义;③权利要求1中在DPCCH滤波后的功率基础上引入的余量或偏置;④权利要求1中门限值由网络设备预设后发送至终端;⑤权利要求1中门限值根据所述终端上行传输物理信道的功率变化或网络侧设备对功控算法的冗余度进行确定。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取上行传输间隔、如何确定发送功率和如何确定门限值。
①在LTE标准中,在上行传输时,会使用上行授权信令来指示上行传输的时频资源(包括传输时间、频率、块大小等),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由于上行授权信令指示了上行传输的时间,即收到该信令后,即确定了此次上行传输的时刻,因此,在收到该信令时,计算出上次上行传输和此次上行传输的时间间隔(即上行传输间隔),并获得该上行传输间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上行授权信令的资源分配的公知常识例证可参考《LTE基础原理与关键技术》(主编 曾召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10年5月出版)的第60页2.5.3.2中指出,上行调度授权中的资源分配域含资源指示值(RIV),取决于资源块起点(RBstart)(该资源块是时频资源,因此,指示了传输时间和频率)及连续分配资源块的长度。由此可见,通过上行授权信令来指示终端发起上行传输的时间,并在收到信令后确定上行传输间隔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②在本领域内,上行传输间隔,顾名思义被认为是两次上行传输的时间间隔,而上行调度的时间间隔通常也能反应出对应的两次上行传输时间的时间间隔,因此,将其定义为当前发起上行传输与最近一次停止上行传输之间的时间间隔或终端当前接收到上行调度与最近一次接收到上行调度之间的时间间隔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③在通信系统中,上行数据发送通常都需要进行过滤后进行发送,因此,采用DPCCH滤波后的功率进行相应的调整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④对比文件3中并未明确门限值是由哪个设备来设定的,但是在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10页第2段公开了功率窗口参数可以例如通过诸如节点B之类的网元传递到UE,或可以由UE基于DPCCH传送中的传送间隔长度选择。即对比文件3中明确公开了其功率窗口参数可以由节点B(网络设备)设定,也可以由UE来设定。由于对比文件3已经隐含公开了将上行传输间隔与一门限值进行比较,而门限值的设定本身就是为了控制功率窗口参数,因此,根据对比文件3的上述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网络设备侧进行传输时间间隔门限值的设定。并且,在通信领域中,在相交互的两个设备,如终端或网络侧设备中设置相应的门限值,通过由对端传输该门限值或调用自身所存储的门限值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⑤对比文件3中仅提到了将传输间隔分为更长的和更短的传送间隔,但是未对如何设定门限值的进行公开。因此,对比文件3没有给出设定门限值具体原则的技术启示。同时该区别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门限值的确定根据终端上行传输物理信道的功率变化或者网络侧设备对功控算法的冗余度,可以更加准确的反映实际的通信状况,据此确定出来的门限值能够使得最终确定的功率大小更贴近实际情况,而提升最终确定的功率值的实用性。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惯用手段难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与权利要求1的方法对应的终端装置,通过相应的模块来实现对应的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参考上文评述,权利要求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12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7月28日提交的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中的说明书附图第1-17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7月28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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