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使用近场通信将乘客移动台登记到乘客通信系统中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2106
决定日:2020-01-17
委内编号:1F302316
优先权日:2013-02-21
申请(专利)号:201410060684.4
申请日:2014-02-21
复审请求人:波音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黄慧
合议组组长:赵晓晴
参审员:贾杰
国际分类号:H04W47/08,H04B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基于该区别特征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不属于本领域公认的技术问题,而现有技术中并未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且该区别特征能够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60684.4,名称为“使用近场通信将乘客移动台登记到乘客通信系统中”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波音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2月21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2月21日,公开日为2014年08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6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US2011314507A1,公开日为2011年12月22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15项;申请日2014年02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5段(即第1-20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登记乘客的移动台到交通工具的乘客通信系统的方法,其包括:
通过乘客通信系统的近场通信终端,即NFC终端,接收来自所述移动台的NFC模块的消息,所述消息包含用于将所述移动台登记到所述乘客通信系统中的信息;
根据所述消息将所述移动台登记到所述乘客通信系统中;以及
允许所述移动台到所述乘客通信系统的访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通过所述NFC终端接收所述消息包括接收与所述移动台有关的信息,以用于将所述移动台登记到所述乘客通信系统中,并且其中所述NFC终端唯一地与特定乘客座位相关联。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响应于所述移动台接触所述乘客的座位处的所述NFC终端或指定特征件或位于所述乘客的座位处的所述NFC终端或指定特征件附近的预定区域内,所述NFC终端被定位以用于初始化与所述移动台的NFC传输。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通过所述乘客通信系统的服务器上的基于NFC的验证模块验证所述消息。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通过所述NFC终端接收所述消息包括接收用于将所述移动台登记到所述交通工具通信系统中的所述乘客的姓名和所述乘客的座位信息的至少一部分,并且其中所述NFC终端与多个乘客座位相关联。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提供多个NFC终端,所述NFC终端分布在与所述交通工具相关的已知位置中,在移动台登记期 间,NFC终端位置被确定和使用。
7. 一种载于交通工具上的乘客通信系统,其包括:
至少一个近场通信终端,即NFC终端,其用于接收来自乘客的移动台的NFC模块的消息,所述消息包含用于将所述移动台登记到所述乘客通信系统的信息;
处理器;
通信链路,其在所述至少一个NFC终端与所述处理器之间;和
运行在所述处理器上的模块,其用于根据所述消息将所述移动台登记到所述乘客通信系统中;
其中所述乘客通信系统被配置为在所述移动台登记到所述乘客通信系统之后,允许所述移动台到所述乘客通信系统的访问。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乘客通信系统,进一步包括多个NFC终端,每个NFC终端唯一地与具体乘客座位相关联,并且由所述NFC终端接收的消息包含与所述移动台有关的信息,以用于将所述移动台登记到所述乘客通信系统中。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乘客通信系统,其中,响应于使每个乘客的所述移动台接触所述乘客的座位处的指定特征件或所述移动台位于相应的NFC终端或指定特征件附近的预定区域内,每个所述相应的NFC终端被定位以用于初始化与移动台的NFC传输。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乘客通信系统,进一步包括用于验证所述消息的所述乘客通信系统的服务器上的基于NFC的验证模块。
11.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乘客通信系统,其中所述交通工具是航空器,所述系统进一步包括多个NFC终端,一个NFC终端位于每个乘客座位处。
12.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乘客通信系统,进一步包括多个NFC终端, 每个NFC终端与多个乘客座位相关联,并且由所述NFC终端接收的所述消息包含用于将所述移动台登记到所述乘客通信系统中的所述乘客的姓名和所述乘客的座位信息的至少一部分。
15. 一种用于登记乘客的移动台到交通工具的乘客通信系统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所述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具有实现在其中的计算机可读程序代码,所述计算机可读程序代码当被处理器执行时配置所述处理器:
通过乘客通信系统的近场通信终端接收来自所述移动台的近场通信模块的消息,所述消息包含用于将所述移动台登记到所述乘客通信系统的信息;
根据所述消息将所述移动台登记到所述乘客通信系统中;以及
在所述移动台登记到所述乘客通信系统之后,允许所述移动台到所述乘客通信系统的访问。”
驳回决定中指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通信终端为近场通信终端,即NFC终端,且接收来自移动台NFC模块的消息。对于该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在终端PED中手动输入唯一的号码或标识413,采用基于Wi-Fi或蓝牙进行包含号码或标识413等信息的登记信息传输来完成登记。进一步,将蓝牙替换为NFC进行登记信息传输以实现登记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通信终端为近场通信终端,即NFC终端,且接收来自移动台NFC模块的消息;系统包括终端,处理器,通信链路,其在所述至少一个NFC终端与所述处理器之间和运行在所述处理器上的模块,模块用于登记。对于该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在终端PED中手动输入唯一的号码或标识413,采用基于Wi-Fi或蓝牙进行包含号码或标识413等信息的登记信息传输来完成登记。进一步,将蓝牙替换为NFC进行登记信息传输以实现登记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另外为了实现上述方法,系统包括终端,处理器,通信链路,其在所述至少一个NFC终端与所述处理器之间和运行在所述处理器上的模块,模块用于登记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6,8-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登记乘客的移动台到交通工具的乘客通信系统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所述计算机可读储存介质,具有实现在其中的计算机可读程序代码,所述计算机可读程序代码被处理器执行时配置所述处理器实现的方法与权利要求1的方法相同,基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类似理由,并且实现该方法的上述的结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9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15的编号修改为13。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至少并未公开“通过乘客通信系统的近场通信终端,即NFC终端,接收来自所述移动台的NFC模块的消息,所述消息包含用于将所述移动台登记到所述乘客通信系统中的信息”;“根据所述消息将所述移动台登记到所述乘客通信系统中”;以及“允许所述移动台到所述乘客通信系统的访问”。本申请在允许所述移动台到所述乘客通信系统的访问之前,NFC模块可以不需要从乘客通信系统读取任何信息,未经授权的移动台不能连接到乘客通信系统。对比文件1中的移动台在进行登记之前就可以访问飞机上的网络,移动台在进行登记之前受到的限制是不能通过飞机上的网络访问娱乐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使用飞行器产生的登记令牌图像将个人电子设备登记到飞行器的飞行娱乐系统,该过程并不涉及NFC。没有任何证据说明对比文件1需要解决将其接收器进一步替换为NFC模块的技术问题。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09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利用NFC技术实现了网络安全的改进,主要是通过移动台利用NFC传输移动台的标识信息至乘客通信系统,乘客通信系统根据该标识信息对移动台的安全性进行验证,以此实现网络安全的改进,而权利要求书1中并未体现相关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中的乘客通信系统仅仅指的是飞机侧的通信系统,其也能实现娱乐功能,所以权利要求1中的乘客通信系统相当于对比文件1中的机上娱乐(IFE)系统。对比文件1中电子装置与机上娱乐(IFE)系统在登记之前也是没有连接的,也即登记之前也并不能访问乘客通信系统。对比文件1实质上公开了通过个人电子装置与飞机IFE系统之间的近距离无线连接,实现个人电子装置将登记信息传递给飞机IFE系统,最终根据该登记信息实现个人电子装置到飞机IFE系统的登记,并且在登记后实现个人电子装置到飞机IFE系统的访问。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本申请使用NFC近距通信实现登记信息的传递,而对比文件1使用的是WiFi或蓝牙。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蓝牙和NFC都是本领域最常见的近距通信方式,因此将蓝牙替换为NFC进行登记信息传输以实现登记也是本领域根据实际需要的常规替换。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0日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申请日2014年02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11314507A1,公开日为2011年12月22日。
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登记乘客的移动台到交通工具的乘客通信系统的方法。对比文件1(US2011314507A1)公开了一种飞机机上娱乐IFE系统(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7、10、65-184段,图17-20):飞机120内的乘客能够使用他们自己的个人电子设备PED130(相当于乘客的移动台)通过空对地接口200进行通信。设备已经安装在飞机120上,使得飞机看起来像是PED 130的热点或内联网。节点或接入点160在提供802.11服务或802.16服务。另外,对网络100的访问可以通过板载微微小区,其中PED 130使用蜂窝或PCS功能与其通信。微微小区类似于Wi-Fi或WiMax接入点160。飞机机上娱乐IFE系统400"感测由PED 430"提供的注册令牌图像410"。PED控制器438"在PED显示器440"上生成相应的注册令牌图像410",并经由PED无线收发器436"进行通信。每个相应的注册令牌图像410"有利地允许IFE控制器408"在与PED控制器438"通信时以直接的方式注册PED控制器438"。将提供了注册令牌图像410"的PED 430"分配并相关联至IFE乘客座位显示器404",该IFE乘客座椅显示器404"与感测到PED的注册令牌图像410"的IFE光学传感器435"(相当于通信终端)相关联。一旦注册,PED 430"就与飞机IFE系统400"集成在一起。每个注册令牌图像410"可以具有与之关联的唯一编号或标识413"(相当于,所述消息包含用于将所述移动台登记到IFE系统中的信息;根据所述消息将所述移动台登记到IFE系统中)。一旦PED 430"向IFE控制器408"注册,则PED 430"可以显示来自IFE视频娱乐源402"的视频(相当于,允许所述移动台到IFE系统的访问)。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通过乘客通信系统的近场通信终端,即NFC终端,接收来自所述移动台的NFC模块的消息,所述消息包含用于将所述移动台登记到所述乘客通信系统中的信息;根据所述消息将所述移动台登记到所述乘客通信系统中;允许所述移动台到所述乘客通信系统的访问。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移动台方便、安全地接入乘客通信系统。
对于该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中虽然公开了一种用于将个人电子设备PED注册到IFE系统的方法,但是该方法中的IFE系统并非一种乘客通信系统,而是用于为乘客提供娱乐的机上娱乐系统。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PED是通过802.11或802.16等无线局域网进行通信的,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PED应当如何登记到这些无线局域网中,仅默认在注册IFE系统之前PED已经接入到无线局域网。同时,对比文件1中的PED在注册到IFE系统时,是通过扫描注册令牌图像来获取注册所需的相关信息,并未公开使用NFC技术获取相关信息。对比文件1中虽然公开了PED可以包括蓝牙收发器,但是该蓝牙收发器是在PED注册到IFE系统后,PED作为遥控器时与IFE无线收发器通信时使用的,而非在PED进行注册时用于传输注册相关信息的。因此对比文件1既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未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或理由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以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上述区别特征通过使用NFC技术传输将移动台登记到乘客通信系统中的信息,并根据该信息将移动台登记到乘客通信系统,使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将移动台方便、安全地接入乘客通信系统的有益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从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载于交通工具上的乘客通信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飞机机上娱乐IFE系统(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7,10,65-184段,图17-20):飞机120内的乘客能够使用他们自己的个人电子设备PED130(相当于乘客的移动台)通过空对地接口200进行通信。设备已经安装在飞机120上,使得飞机看起来像是PED 130的热点或内联网。节点或接入点160在提供802.11服务或802.16服务。另外,对网络100的访问可以通过板载微微小区,其中PED 130使用蜂窝或PCS功能与其通信。微微小区类似于Wi-Fi或WiMax接入点160。飞机机上娱乐IFE系统400"感测由PED 430"提供的注册令牌图像410"。PED控制器438"在PED显示器440"上生成相应的注册令牌图像410",并经由PED无线收发器436"进行通信。每个相应的注册令牌图像410"有利地允许IFE控制器408"在与PED控制器438"通信时以直接的方式注册PED控制器438"。将提供了注册令牌图像410"的PED 430"分配并相关联至IFE乘客座位显示器404",该IFE乘客座椅显示器404"与感测到PED的注册令牌图像410"的IFE光学传感器435"(相当于通信终端)相关联。一旦注册,PED 430"就与飞机IFE系统400"集成在一起。每个注册令牌图像410"可以具有与之关联的唯一编号或标识413"(相当于,所述消息包含用于将所述移动台登记到IFE系统中的信息;根据所述消息将所述移动台登记到IFE系统中)。一旦PED 430"向IFE控制器408"注册,则PED 430"可以显示来自IFE视频娱乐源402"的视频(相当于,允许所述移动台到IFE系统的访问)。
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至少一个近场通信终端,即NFC终端,其用于接收来自乘客的移动台的NFC模块的消息,所述消息包含用于将所述移动台登记到所述乘客通信系统的信息;根据所述消息将所述移动台登记到所述乘客通信系统中;其中所述乘客通信系统被配置为在所述移动台登记到所述乘客通信系统之后,允许所述移动台到所述乘客通信系统的访问;2)处理器;通信链路,其在所述至少一个NFC终端与所述处理器之间;和运行在所述处理器上的模块。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移动台方便安全地接入乘客通信系统。
对于区别特征1),参考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既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未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或理由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以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上述区别特征通过使用NFC技术传输将移动台登记到乘客通信系统中的信息,并根据该信息将移动台登记到乘客通信系统,使得本申请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将移动台方便安全地接入乘客通信系统的有益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2),设置处理器及运行在处理器上的模块以实现相应的步骤,设置NFC终端与处理器之间的通信链路以传输信息,这些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从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2-6,8-12是权利要求1,7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6,8-12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 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用于登记乘客的移动台到交通工具的乘客通信系统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所述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具有实现在其中的计算机可读程序代码,所述计算机可读程序代码当被处理器执行时配置所述处理器以执行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方法。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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