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单量预估方法及装置、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订单量预估方法及装置、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2006
决定日:2020-01-17
委内编号:1F27478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229447.1
申请日:2016-12-27
复审请求人: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晓莉
合议组组长:甘文珍
参审员:杭雪蒙
国际分类号:G06F17/00,G06Q10/04,G06Q30/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方案要解决的问题不是技术问题、针对要解决的问题所采用的手段不是技术手段、获得的效果也不是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属于技术方案。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229447.1、发明名称为“订单量预估方法及装置、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2月27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第1-9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订单量预估方法,采用的主要手段为:获取当前日期之前预设时间段内每天订单量的真实值,根据所述每天订单量的真实值获得趋势信息以根据所述趋势信息获得每天订单量的预估值,将所述每天订单量的真实值与所述每天订单量的预估值的比值作为输出目标值,训练拟合模型,及结合所述趋势信息与所述拟合模型获得待预估日期的订单量的预估值;方案中并未体现每天订单量的真实值与获得的订单量预估之间的关系是符合一定自然规律的,其所采用的手段并非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的方案未解决技术问题,未采用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也未获得技术效果,不构成技术方案,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2、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9也不构成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2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13]段、说明书附图图1-1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9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订单量预估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当前日期之前预设时间段内每天订单量的真实值;
根据所述每天订单量的真实值获得趋势信息以根据所述趋势信息获得每天订单量的预估值;
将所述每天订单量的真实值与所述每天订单量的预估值的比值作为输出目标值,训练拟合模型;及
结合所述趋势信息与所述拟合模型获得待预估日期的订单量的预估值。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订单量预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拟合模型包括第一回归模型;
将所述每天订单量的真实值与所述每天订单量的预估值的比值作为输出目标值,训练拟合模型,包括:
将所述当前日期之前预定时间集的预定特征的值作为输入变量值,并将所述预定时间集的每天订单量的真实值与预估值的比值作为输出目标值,生成第一训练集;
基于所述第一训练集训练所述第一回归模型并得到所述预定特征对应的权重。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订单量预估方法,其特征在于,结合所述趋势信息及所述拟合模型获得待预估日期的订单量的预估值,包括:
根据所述趋势信息获得所述待预估日期的第一预估值;
将所述待预估日期的所述预定特征的值输入所述第一回归模型获得第二预估值;及
将所述第一预估值和所述第二预估值的乘积作为所述待预估日期的订单量的最终预估值。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订单量预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定特 征包括以下特征的其中之一或者任意组合:假期、天气、订单优惠参数、平均配送费用、平均配送时间。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订单量预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每天订单量的真实值获得趋势信息以根据所述趋势信息获得每天订单量的预估值,包括:根据所述每天订单量的真实值采用一阶指数平滑算法获得所述趋势信息以根据所述趋势信息获得每天订单量的预估值。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订单量预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每天订单量的真实值获得趋势信息以根据所述趋势信息获得每天订单量的预估值,包括:
根据所述每天订单量的真实值训练第二回归模型以获得趋势信息;
根据所述趋势信息获得所述每天订单量的预估值。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订单量预估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每天订单量的真实值训练第二回归模型以获得趋势信息,包括:
确定第一预定时间段及第二预定时间段;
将所述第一预设时间段内所述每天订单量的真实值作为输出目标值,并将所述第一预定时间段内每天之前所述第二预定时间段内每天订单量的真实值作为输入变量值,生成第二训练集;及
基于所述第二训练集训练所述第二回归模型以获得所述趋势信息。
8. 一种订单量预估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订单量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当前日期之前预设时间段内每天订单量的真实值;
趋势信息获取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每天订单量的真实值获得趋势信息以根据所述趋势信息获得每天订单量的预估值;
建模模块,用于将所述每天订单量的真实值与所述每天订单量的预估值的比值作为输出目标值,训练拟合模型;及
预估模块,用于结合所述趋势信息与所述拟合模型获得待预估日期的订单量的预估值。
9.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存储有计算机程序,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机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方法的步骤。”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解决的问题是通过计算机执行程序进行订单量预估时,订单预估不准确的问题,解决了技术问题;基于订单数据的自然属性,通过计算设备执行上述方法对历史订单数据进行数据处理,采用了数据传输和数据处理等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提升了计算设备输出的订单量的准确性,取得了相应的技术效果,符合专利法第2条2款的规定。(2)不能因为一个技术方案中包含了商业规则,而断定该方案不是技术方案而予以驳回。(3)每天订单量的真实值与获得的订单量的预估值之间的关系是符合一定自然规律的,订单数据变化趋势是固有的自然属性。订单的变化趋势不是偶有的,而是公司正常运营过程中固有的自然属性。订单数据变化趋势是基于订单数据通过计算机进行运算分析(即通过计算机执行模型的训练过程)得到的,是订单数据固有的自然属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1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12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权利要求1中的“一种订单量预估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修改为“一种订单量预估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电子设备执行如下步骤”。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解决的问题是现有的订单量预估方法预估的订单量准确率低的问题。权利要求1所解决的本质问题是计算设备在执行对外部数据处理的过程中的数据处理性能的问题,是技术问题;(2)权利要求1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第一方面,权利要求1采用了如下技术手段:1)采集历史订单数据;2)通过计算机执行程序代码对历史订单数据进行数据分析处理,获得趋势信息;3)通过计算机执行程序代码,基于趋势信息计算每天订单量的预估值;4)通过计算机执行训练拟合模型的程序代码,对每天订单量的真实值与所述每天订单量的预估值的比值之间的固有属性进行学习,并根据计算机学习的结果预估某一日期的订单量。其中,所采取的采集历史订单数据、对历史订单数据进行数据分析处理,获得趋势信息、训练拟合模型等构成受自然规律限制的技术手段。可见本申请采用了符合自然规律的客观技术手段,并非取决于人的主观因素。第二方面,订单数据变化趋势是订单数据固有的自然属性,体现了每天订单量的真实值与获得的订单量的预估值之间的关系,是符合自然规律的。虽然在一定的天气、假期等因素下,每个人的下单行为各不相同,但是在大数据分析技术手段的处理下,会去掉各个用户的行为差异,找到人类下单行为受天气、假期等因素影响的特征的共性,是符合自然规律的。这种通过对订单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得到的订单变化趋势,反应的就是雾霾天气对人类下单行为影响的共性。并且,本申请通过大数据处理和训练拟合模型,基于历史订单数据学习到趋势信息,大数据处理和机器学习的过程本身是利用了自然规律的。因为通过使用大量先验的数据训练机器学习模型,原理上确实能够使得机器学习模型对于未知数据进行准确的预测,这点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规律。(3)本申请能够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订单预估的准确性根据预测的情况与真实情况对比得到的,是符合自然规律的。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所示:
“1. 一种订单量预估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电子设备执行如下步骤:
获取当前日期之前预设时间段内每天订单量的真实值;
根据所述每天订单量的真实值获得趋势信息以根据所述趋势信息获得每天订单量的预估值;
将所述每天订单量的真实值与所述每天订单量的预估值的比值作为输出目标值,训练拟合模型;及
结合所述趋势信息与所述拟合模型获得待预估日期的订单量的预估值。”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6年12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3段、说明书附图图1-1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方案要解决的问题不是技术问题、针对要解决的问题所采用的手段不是技术手段、获得的效果也不是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属于技术方案。
1.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订单量预估方法,采用的解决方案为:获取当前日期之前预设时间段内每天订单量的真实值,根据所述每天订单量的真实值获得趋势信息以根据所述趋势信息获得每天订单量的预估值,将所述每天订单量的真实值与所述每天订单量的预估值的比值作为输出目标值,训练拟合模型,及结合所述趋势信息与所述拟合模型获得待预估日期的订单量的预估值。该方案虽然采用了数据传输和数据处理,但由于订单量的变化趋势并非是固有的自然属性(订单变化趋势会因公司、行业、经济环境、天气、假期等的不同而不同),遵循的并不是自然规律,方案中并未体现每天订单量的真实值与获得的订单量预估之间的关系是符合一定自然规律的,其所采用的手段并非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由于未采用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受到公司、行业、经济环境、天气、假期等其他非自然规律的影响),从而无法解决准确预估订单量的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的方案未解决技术问题,未采用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也并未获得技术效果,不构成技术方案,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7是从属权利要求,其依然没有解决技术问题、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没有获得技术效果,因此不构成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订单量预估装置,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8也没有解决技术问题、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没有获得技术效果,不构成技术方案,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存储的计算机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方法的步骤,基于权利要求1-7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9也没有解决技术问题、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没有获得技术效果,不构成技术方案,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的方案虽然采用了数据传输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但由于订单量的变化趋势并非是固有的自然属性(订单变化趋势会因公司、行业、经济环境、天气、假期等的不同而不同),遵循的并不是自然规律;方案中并未体现每天订单量的真实值与获得的订单量预估之间的关系是符合一定自然规律的,其所采用的手段并非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由于未采用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受到公司、行业、经济环境、天气、假期等其他非自然规律的影响),从而无法解决准确预估订单量的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方案没有解决技术问题,没有采用技术手段;也并未获得技术效果。
(2)首先,大数据处理本身或历史数据统计本身的使用并不必然构成技术手段,需整体地看解决的问题和为解决该问题而相应采用的手段是否是技术性的。对于本申请,订单量的变化趋势并非是固有的自然属性(订单变化趋势会因公司、行业、经济环境、天气、假期等的不同而不同),遵循的并不是自然规律;方案中也并未体现每天订单量的真实值与获得的订单量预估之间的关系是符合一定自然规律的;其次,并非人类行为的共性就是符合自然规律的,因公司、行业、经济环境、天气、假期等的影响,人类群体性的订单量发生的变化仍然是一种经济规律。
(3)本申请的方案中并未体现每天订单量的真实值与获得的订单量预估之间的关系是符合一定自然规律的,因此,并不能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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