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可降解环保植被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752
决定日:2020-01-17
委内编号:1F27095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31458.1
申请日:2015-09-21
复审请求人:山东省纺织科学研究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文静
合议组组长:高丽敏
参审员:朱旭辉
国际分类号:A01G9/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对于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时,如果现有技术存在某种启示或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相应启示或需要而引入该区别技术特征从而获得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其效果是可以预见的,则应当认为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31458.1,名称为“一种可降解环保植被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山东省纺织科学研究院,申请日为2015年09月21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11月27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8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09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段(即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降解环保植被毯,其特征在于该材料包括四层,由上到下依次为可降解聚乳酸膜(1)、椰纤维非织造布层(2)、黄麻非织造布层(3)、黄麻网布(4);四层材料通过缝被机缝合连接在一起呈毯状;
植物种子通过天然胶乳均匀固定在黄麻非织造布的上表面;
椰纤维非织造布层(2)椰纤维经针刺工艺制成,其中椰纤维非织造布产品厚度为6~8mm,克重为200~300g/m2;
黄麻非织造布层(3)采用黄麻纤维经湿法非织造工艺制成,其厚度为0.5~0.8mm,克重为60~80g/m2。”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3194115U,公告日为2013年09月18日;
对比文件2:CN104542220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由上到下依次为可降解聚乳酸膜、椰纤维非织造布层、黄麻非织造布层、黄麻网布;植物种子通过天然胶乳均匀固定在黄麻非织造布的上表面;(2)椰纤维非织造布层椰纤维经针刺工艺制成,其中椰纤维非织造布产品厚度为6~8mm,克重为200~300g/m2;黄麻非织造布层采用黄麻纤维经湿法非织造工艺制成,其厚度为0.5~0.8mm,克重为60~80g/m2。上述区别(1)是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区别(2)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面层的作用与本申请不相同,对比文件1中面层的主要作用是保证植物茎叶穿过面层和对植被的保墒,不会使用不含孔洞的聚乳酸膜;(2)对比文件1记载了底层的非织造纺织层主要作用为护底并保证植物根系正常穿透满足植物的正常生长需要,在完成上述任务后,自然分解或被用作植物生长营养剂,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以黄麻织造布为底层;(3)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中表层和底层均采用细网格麻网,没有给出表面与底层采用不同材料的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了细网格麻网底层是由黄麻制成的(细网格麻网底层相当于黄麻网布),给出黄麻网布做底层的启示;(2)对比文件1公开了非织造纺织层通过粘胶纤维和聚乳酸纤维纺粘,给出了使用可降解聚乳酸材料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一步选择可降解聚乳酸膜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3)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纤维结构层由黄麻、椰纤维和秸秆混纺而成以及对比文件2公开的椰网土工格室的基础上结合无纺布可作为植被毯材料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椰纤维非织造布层和黄麻非织造布层作为纤维结构层。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由上到下依次为可降解聚乳酸膜、椰纤维非织造布层、黄麻非织造布层、黄麻网布;植物种子通过天然胶乳均匀固定在黄麻非织造布的上表面;(2)椰纤维非织造布层由椰纤维经针刺工艺制成,其中椰纤维非织造布产品厚度为6~8mm,克重为200~300g/m2;黄麻非织造布层采用黄麻纤维经湿法非织造工艺制成,其厚度为0.5~0.8mm,克重为60~80g/m2。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是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通过设置由椰纤维和黄麻织成的纤维层,既可在椰纤维降解后用于改善土质,又由于黄麻纤维的存在可以起到固土作用,防止水土流失。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的是将椰纤维与黄麻作为一个整体纤维层以达到提供营养且防止水土流失的技术启示,没有给出分别设置椰纤维非织造布层和黄麻非织造布层的启示。(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给出的均是将种子撒在椰纤维层表面的技术启示,并没有给出将种子撒在黄麻纤维层的技术启示。(3)本申请的植被毯的可降解聚乳酸膜位于植被毯的最上层,在植物的生长初期起到提高土壤温度,保持土壤水分,减轻杂草和病虫危害等作用;椰纤维非织造布层能有效防止风、水、盐碱等不利因素对土壤的侵蚀,并且椰纤维植被毯降解性好,降解后可为植物提供营养;最终得到的环保植被毯质地疏松,植物根系可以穿过其间,舒适、整齐、均衡地生长,长成后的植物根系使网垫、植物、泥土表面牢固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层坚固的绿色复合保护层,适用于水土保持的新型坡面植草防护用材料,可有效地防止水土流失,增加绿化面积,改善生态环境。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08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09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可降解环保植被毯,对比文件1(CN 203194115U)公开了一种纯天然免灌溉植被生态恢复材料,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及附图1-5):该材料包括四层,由非织造纺织层4、纤维层3、生态层2和非织造纺织层1依次布设组成;非织造纺织层、植物纤维层和生态层均为可降解生态环保材料,由此可知,植被生态恢复材料相当于本申请的可降解环保植被毯;四层材料成卷后用衍缝机械缝制制成(相当于四层材料通过缝被机缝合连接在一起呈毯状);非织造纺织层1通过粘胶纤维和聚乳酸纤维纺粘,采用熔喷、水刺、针刺中的一种方法制得;纤维结构层3由黄麻、椰纤维和秸秆混纺而成;生态层包括植物种子,撒在纤维层上。
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由上到下依次为可降解聚乳酸膜、椰纤维非织造布层、黄麻非织造布层、黄麻网布;植物种子通过天然胶乳均匀固定在黄麻非织造布的上表面;(2)椰纤维非织造布层由椰纤维经针刺工艺制成,其中椰纤维非织造布产品厚度为6~8mm,克重为200~300g/m2;黄麻非织造布层采用黄麻纤维经湿法非织造工艺制成,其厚度为0.5~0.8mm,克重为60~80g/m2。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CN 104542220A)公开了一种边坡修复用植生网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1-5及附图1):从上到下包括下列部分:细网格麻网表层1、种子层2、椰网土工格3、细网格麻网底层5;细网格麻网底层5是由黄麻制成的(细网格麻网底层相当于本申请的黄麻网布),椰网土工格室3是由3~5层网格孔隙为5.0 cm×5.0cm~15.0 cm×15.0cm,线径为0.8~1.5cm的椰纤维网重叠,重叠时上下层网格对齐,用椰纤维线编织在一起形成。且这些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相应特征在本申请中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构成可降解环保植被毯,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此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非织造纺织层通过粘胶纤维和聚乳酸纤维纺粘”的基础上,考虑到聚乳酸膜用于地膜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环保增塑剂”,蒋平平,第117页,国防工业出版社,2009年10月1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可降解聚乳酸膜代替非织造纺织层;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纤维结构层由黄麻、椰纤维和秸秆混纺而成”以及对比文件2公开的“椰网土工格室(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椰纤维非织造布层和黄麻非织造布层作为纤维结构层;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生态层包括植物种子,撒在纤维层上”的基础上,植物种子通过天然胶乳均匀固定在黄麻非织造布的上表面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椰纤维非织造布层和黄麻非织造布层的制作方法、产品厚度以及克重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所做的常规选择。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答复: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意见陈述如案由部分所概况的内容,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椰纤维、黄麻、秸秆混纺制作植被毯的纤维层,其中,椰纤维降解后用于改善土质,黄麻纤维起到固土作用,防止水土流失。采用上述两种物质“椰纤维、黄麻”混纺后制成植被毯的一个纤维层抑或分别形成植被毯的两个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当将椰纤维、黄麻分别成层以制作植被毯时,其各自仍发挥其自身的作用,椰纤维降解后仍用于改善土质,黄麻纤维的存在仍起到固土作用。可见,在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可以采用椰纤维、黄麻、秸秆混纺制作植被毯的纤维层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需要选用椰纤维、黄麻分别形成植被毯中的椰纤维非织造布层和黄麻非织造布层,且实现的技术效果相同。
(2)对比文件1、2均给出了将种子固定在植被毯中的技术启示,至于固定在植被毯中的哪一层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且具体选择将种子固定在黄麻纤维层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3)本申请所要达到的效果,对比文件1均能实现(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0、18、19段)。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面层的非织造纺织层主要作用为种子萌芽后保证植物茎叶穿过面层和对植被的保墒”可知,其面层可以在在植物的生长初期起到提高土壤温度,保持土壤水分,减轻杂草和病虫危害等作用;同时,可降解聚乳酸膜材料本身就具有上述属性;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纤维结构层由黄麻、椰纤维和秸秆混纺而成,该层的主要作用是支撑整体材料,具有保水度高、透气性好的功能,种植时不需施放农药和杀虫剂,……降解后的腐质可增加土中微生物营养,改善土质使泥土活化,……底层麻网起到固土作用”,结合黄麻、椰纤维的基本属性可知,植被毯中椰纤维的使用能有效防止风、水、盐碱等不利因素对土壤的侵蚀,并且椰纤维降解性好,降解后可为植物提供营养;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植被毯也是环保植被毯(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6、10段),其具有纤维层等多层材料,质地疏松,植物根系可以穿过其间,舒适、整齐、均衡地生长,长成后的植物根系使网垫、植物、泥土表面牢固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层坚固的绿色复合保护层,适用于水土保持的坡面植草防护用材料,可有效地防止水土流失,增加绿化面积,改善生态环境。
综上所述,复审请人所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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