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移动网络扫描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移动网络扫描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724
决定日:2020-01-17
委内编号:1F27925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33553.5
申请日:2015-09-29
复审请求人: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雪凌
合议组组长:于瑞甫
参审员:李晓
国际分类号:H04W48/04,H04W48/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所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解决相关问题所采取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所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33553.5,名称为“一种移动网络扫描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由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1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 103906189 A,公开日为2014年07月02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7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申请日2015年09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0段(即,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移动网络扫描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移动终端,包括:
在扫描移动网络过程中,如果连续扫描失败次数达到预设的次数阈值,则停止扫描移动网络;所述移动网络为电信类运营商为移动终端提供的网络;
监测自身的位置是否发生变化;
当自身的位置发生变化时,开始扫描移动网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监测自身的位置是否发生变化,包括:
监测通过全球定位系统GPS获取到的经纬度信息是否发生变化;
或者,
监测与扫描到的无线网络接入点AP的距离是否发生变化;
或者,
监测通过加速度传感器获取到的相对位置是否发生变化。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监测到通过GPS获取到的经纬度信息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所述开始扫描移动网络,包括:
根据变化前后的经纬度信息,确定变化的距离;
判断该变化的距离是否大于预设的第一距离阈值,如果是,则开始扫描移动网络。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监测到与扫描到的AP的距离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所述开始扫描移动网络,包括:
判断变化的距离是否大于预设的第二距离阈值,如果是,则开始扫描移动网络。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监测到通过加速度传感器获取到的相对位置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所述开始扫描移动网络,包括:
判断位移是否大于预设的第三距离阈值,如果是,则开始扫描移动网络。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始扫描移动网络,包括:
开始按照预设的时间间隔要求扫描移动网络。
7. 一种移动网络扫描装置,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移动终端,包括:
扫描停止控制模块,用于在扫描移动网络过程中,在连续扫描失败次数达到预设的次数阈值的情况下,停止扫描移动网络;所述移动网络为电信类运营商为移动终端提供的网络;
位置监测模块,用于监测自身的位置是否发生变化,当自身的位置发生变化时,触发网络扫描模块;
所述网络扫描模块,用于在自身的位置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开始扫描移动网络。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位置监测模块,具体用于:
监测通过全球定位系统GPS获取到的经纬度信息是否发生变化;
或者,
监测与扫描到的无线网络接入点AP的距离是否发生变化;
或者,
监测通过加速度传感器获取到的相对位置是否发生变化。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网络扫描模块,具体用于:
在监测到通过GPS获取到的经纬度信息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根据变化前后的经纬度信息,确定变化的距离;
判断该变化的距离是否大于预设的第一距离阈值,如果是,则开始扫描移动网络。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网络扫描模块,具体用于:
在监测到与扫描到的AP的距离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判断变化的距离是否大于预设的第二距离阈值,如果是,则开始扫描移动网络。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网络扫描模块,具体用于:
在监测到通过加速度传感器获取到的相对位置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判断位移是否大于预设的第三距离阈值,如果是,则开始扫描移动网络。
12. 根据权利要求7至11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网络扫描模块,具体用于:
开始按照预设的时间间隔要求扫描移动网络。”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根据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2的内容以及说明书第3页第2段的内容对独立权利要求1、7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为:删除权利要求1、7中的特征“所述移动网络为电信类运营商为移动终端提供的网络”,将特征“所述移动终端处于移动网络无法覆盖到的覆盖盲区,所述移动网络扫描方法”补入权利要求1、7中,将特征“其包括监测与扫描到的无线网络接入点AP的距离是否发生变化”、“所述监测自身的位置是否发生变化包括监测与扫描到的无线网络接入点AP的距离是否发生变化”分别补入权利要求1、7中,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当自身的位置发生变化时”修改为“当与扫描到的无线网络接入点AP的距离发生变化时”,将权利要求7中的特征“用于在自身的位置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修改为“用于在与扫描到的无线网络接入点AP的距离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同时,删除权利要求2、8中的特征“监测与扫描到的无线网络接入点AP的距离是否发生变化”,并适应性地修改相关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在对比文件1中,所述终端是依赖于第二网络进行路由区域更新或位置区域更新,以判断是否发起对第一网络的搜索,在没有第二网络时,自然也就不会引起判断是否发起对第一网络的搜索;而在本申请中的移动终端处于移动网络无法覆盖的覆盖盲区,没有任何网络;因此,对比文件1既没有公开也没有启示在处于移动网络的覆盖盲区时,在所述终端对所述第一网络的搜索操作的连续失败次数大于或等于预设次数时,停止执行对所述第一网络的搜索操作后,然后再对第一网络进行搜索或如何判断何时发起对第一网络的搜索。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2、7、8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移动网络扫描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移动终端,所述移动终端处于移动网络无法覆盖到的覆盖盲区,所述移动网络扫描方法包括:
在扫描移动网络过程中,如果连续扫描失败次数达到预设的次数阈值,则停止扫描移动网络;
监测自身的位置是否发生变化,其包括监测与扫描到的无线网络接入点AP的距离是否发生变化;
当与扫描到的无线网络接入点AP的距离发生变化时,开始扫描移动网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监测自身的位置是否发生变化,还包括:
监测通过全球定位系统GPS获取到的经纬度信息是否发生变化;
或者,
监测通过加速度传感器获取到的相对位置是否发生变化。
7. 一种移动网络扫描装置,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移动终端,所述移动终端处于移动网络无法覆盖到的覆盖盲区,所述移动网络扫描装置包括:
扫描停止控制模块,用于在扫描移动网络过程中,在连续扫描失败次数达到预设的次数阈值的情况下,停止扫描移动网络;
位置监测模块,用于监测自身的位置是否发生变化,所述监测自身的位置是否发生变化包括监测与扫描到的无线网络接入点AP的距离是否发生变化,当与扫描到的无线网络接入点AP的距离发生变化时,触发网络扫描模块;
所述网络扫描模块,用于在与扫描到的无线网络接入点AP的距离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开始扫描移动网络。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位置监测模块,还用于:
监测通过全球定位系统GPS获取到的经纬度信息是否发生变化;
或者,
监测通过加速度传感器获取到的相对位置是否发生变化。”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4月15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申请日2015年09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CN 103906189 A,公开日为2014年07月02日)。针对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还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个实施例,其中,部分实施例是依赖于第二网络来判断是否发起对第一网络的搜索,同时也公开了在脱网情况下,终端基于自身所包含的卫星定位模块获取所述实时位置信息,从而基于该位置的变化距离来确定是否发起对第一网络的搜索。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主要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其包括监测与扫描到的无线网络接入点AP距离是否发生变化;当与扫描到的无线网络接入点AP距离发生变化时”修改为“其包括监测与扫描到的第一无线网络接入点AP1和第二无线网络接入点AP2的距离是否发生变化;如果与所述第一无线网络接入点AP1和所述第二无线网络接入点AP2变化的距离均大于预设的第二距离阈值,则”,将权利要求7中的特征“位置监测模块,用于监测自身的位置是否发生变化,所述监测自身的位置是否发生变化包括监测与扫描到的无线网络接入点AP的距离是否发生变化,当与扫描到的距离发生变化时,触发网络扫描模块;所述网络扫描模块,用于在与扫描到的无线网络接入点AP的距离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修改为“位置监测模块,用于监测自身的位置是否发生变化,所述监测自身的位置是否发生变化包括监测与扫描到的第一无线网络接入点AP1和第二无线网络接入点AP2的距离是否发生变化,当与扫描到的第一无线网络接入点AP1和第二无线网络接入点AP2的距离均发生变化时,触发网络扫描模块;所述网络扫描模块,用于在与所述第一无线网络接入点AP1和所述第二无线网络接入点AP2变化的距离均大于预设的第二距离阈值的情况下”,删除权利要求4、10,同时修改相关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为了保证移动终端的位置确实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使移动终端分别向两个无线网络接入点AP1和AP2发送无线电波,如果与AP1和AP2变化的距离均大于预设的第二距离阈值,才令移动终端开始扫描移动网络。由此,确保不会无谓地去扫描移动网络。
2019年08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6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移动网络扫描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移动终端,所述移动终端处于移动网络无法覆盖到的覆盖盲区,所述移动网络扫描方法包括:
在扫描移动网络过程中,如果连续扫描失败次数达到预设的次数阈值,则停止扫描移动网络;
监测自身的位置是否发生变化,其包括监测与扫描到的第一无线网络接入点AP1和第二无线网络接入点AP2的距离是否发生变化;
如果与所述第一无线网络接入点AP1和所述第二无线网络接入点AP2变化的距离均大于预设的第二距离阈值,则开始扫描移动网络。”
“6. 一种移动网络扫描装置,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移动终端,所述移动终端处于移动网络无法覆盖到的覆盖盲区,所述移动网络扫描装置包括:
扫描停止控制模块,用于在扫描移动网络过程中,在连续扫描失败次数达到预设的次数阈值的情况下,停止扫描移动网络;
位置监测模块,用于监测自身的位置是否发生变化,所述监测自身的位置是否发生变化包括监测与扫描到的第一无线网络接入点AP1和第二无线网络接入点AP2的距离是否发生变化,当与扫描到的第一无线网络接入点AP1和第二无线网络接入点AP2的距离均发生变化时,触发网络扫描模块;
所述网络扫描模块,用于在与所述第一无线网络接入点AP1和所述第二无线网络接入点AP2变化的距离均大于预设的第二距离阈值的情况下,开始扫描移动网络。”
2019年10月30日,合议组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8月14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5年09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CN 103906189 A,公开日为2014年07月02日)。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指出,在移动终端进行扫描时经常会遇到扫描到多个无线网络接入点的情形,在此情形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较为准确的判断移动终端位置的变化,是基于与其中一个无线网络接入点的距离的变化还是基于与其中的多个无线接入点的距离的变化综合来考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基于具体的情形而作出的常规选择。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主要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特征“在所述停止扫描移动网络后”,并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则开始扫描移动网络”修改为“则开始按照预设的时间间隔要求扫描移动网络;如果前一次扫描移动网络的结果为成功,则按照第一时间间隔执行下一次的扫描;如果前一次扫描移动网络的结果为失败,则按照大于所述第一时间间隔的第二时间间隔执行下一次的扫描;如果前两次扫描移动网络的结果均为失败,则按照大于所述第二时间间隔的第三时间间隔执行下一次的扫描”;在权利要求6中补入特征“在所述扫描停止控制模块停止扫描移动网络后”,并将权利要求6中的特征“开始扫描移动网络”修改为“开始按照预设的时间间隔要求扫描移动网络,其中:如果前一次扫描移动网络的结果为成功,则按照第一时间间隔执行下一次的扫描;如果前一次扫描移动网络的结果为失败,则按照大于所述第一时间间隔的第二时间间隔执行下一次的扫描;如果前两次扫描移动网络的结果均为失败,则按照大于所述第二时间间隔的第三时间间隔执行下一次的扫描”;删除权利要求5、10,并适应性地修改相关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对比文件1中,脱网后先监测位置变化根据位置变化情况再进行搜索网络,在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脱网后是先搜索网络然后根据网络的搜索情况再监测自身位置变化;(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利用无线网络接入点AP来监测移动终端移动距离的变化,无线网络接入点AP通常用来传输信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利用无线网络接入点来监测移动终端的距离变化超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网络接入的理解,并非本领域惯用手段;(3)对比文件1中是在停止基于位置变化扫描后启动定时器,没有公开也没有启示在两次基于位置变化的扫描之间启动定时器,也没有公开或启示依次增加两次基于位置变化的扫描之间间隔的时间,这些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11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移动网络扫描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移动终端,所述移动终端处于移动网络无法覆盖到的覆盖盲区,所述移动网络扫描方法包括:
在扫描移动网络过程中,如果连续扫描失败次数达到预设的次数阈值,则停止扫描移动网络;
在所述停止扫描移动网络后,监测自身的位置是否发生变化,其包括监测与扫描到的第一无线网络接入点AP1和第二无线网络接入点AP2的距离是否发生变化;
如果与所述第一无线网络接入点AP1和所述第二无线网络接入点AP2变化的距离均大于预设的第二距离阈值,则开始按照预设的时间间隔要求扫描移动网络;
如果前一次扫描移动网络的结果为成功,则按照第一时间间隔执行下一次的扫描;
如果前一次扫描移动网络的结果为失败,则按照大于所述第一时间间隔的第二时间间隔执行下一次的扫描;
如果前两次扫描移动网络的结果均为失败,则按照大于所述第二时间间隔的第三时间间隔执行下一次的扫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监测自身的位置是否发生变化,还包括:
监测通过全球定位系统GPS获取到的经纬度信息是否发生变化;
或者,
监测通过加速度传感器获取到的相对位置是否发生变化。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监测到通过GPS获取到的经纬度信息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所述开始扫描移动网络,包括:
根据变化前后的经纬度信息,确定变化的距离;
判断该变化的距离是否大于预设的第一距离阈值,如果是,则开始扫描移动网络。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监测到通过加速度传感器获取到的相对位置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所述开始扫描移动网络,包括:
判断位移是否大于预设的第三距离阈值,如果是,则开始扫描移动网络。
5. 一种移动网络扫描装置,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移动终端,所述移动终端处于移动网络无法覆盖到的覆盖盲区,所述移动网络扫描装置包括:
扫描停止控制模块,用于在扫描移动网络过程中,在连续扫描失败次数达到预设的次数阈值的情况下,停止扫描移动网络;
位置监测模块,用于在所述扫描停止控制模块停止扫描移动网络后,监测自身的位置是否发生变化,所述监测自身的位置是否发生变化包括监测与扫描到的第一无线网络接入点AP1和第二无线网络接入点AP2的距离是否发生变化,当与扫描到的第一无线网络接入点AP1和第二无线网络接入点AP2的距离均发生变化时,触发网络扫描模块;
所述网络扫描模块,用于在与所述第一无线网络接入点AP1和所述第二无线网络接入点AP2变化的距离均大于预设的第二距离阈值的情况下,开始按照预设的时间间隔要求扫描移动网络,其中:
如果前一次扫描移动网络的结果为成功,则按照第一时间间隔执行下一次的扫描;
如果前一次扫描移动网络的结果为失败,则按照大于所述第一时间间隔的第二时间间隔执行下一次的扫描;
如果前两次扫描移动网络的结果均为失败,则按照大于所述第二时间间隔的第三时间间隔执行下一次的扫描。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位置监测模块,还用于:
监测通过全球定位系统GPS获取到的经纬度信息是否发生变化;
或者,
监测通过加速度传感器获取到的相对位置是否发生变化。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网络扫描模块,具体用于:
在监测到通过GPS获取到的经纬度信息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根据变化前后的经纬度信息,确定变化的距离;
判断该变化的距离是否大于预设的第一距离阈值,如果是,则开始扫描移动网络。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网络扫描模块,具体用于:
在监测到通过加速度传感器获取到的相对位置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判断位移是否大于预设的第三距离阈值,如果是,则开始扫描移动网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11月2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11月27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5年09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经审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申请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两次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3906189 A,公开日为2014年07月02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网络扫描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网络搜索方法和网络搜索装置、终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4]-[0005]段、[0087]-[0126]段、附图1、3、4A、5):如图1所示,假定在图1(a)中,UE在3G和4G网络双待或单待4G网络;当UE离开4G网络覆盖区域时,会造成4G网络脱网,从而可能进入图1(b)所示的情况,即连接至2G和3G网络,或者当UE离开4G和3G网络覆盖区域时,可能进入图1(c)所示的情况,即仅连接至 2G网络,或者UE可能处于或进入图1(e)所示没有任何移动网络覆盖的区域(相当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所述移动终端处于移动网络无法覆盖到的覆盖盲区),UE脱网(OOS,out of service);而当UE重新回到4G网络下时,如图1(d)所示,用户显然希望能够快速返回4G网络,但出于对终端功耗的考虑,显然不能够使得UE一直不停地尝试对4G网络的搜索和接入操作。因此,如何避免盲目搜网导致的UE电量浪费,又能够使得UE尽快接入特定网络(如4G网络),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技术问题。图3示出了一个基于位置变化距离执行网络搜索的流程,如图3所示,步骤302,UE(用户设备,即终端)从LTE脱网,并进入LTE背景搜索工作状态;具体地,这里以LTE为“第一网络”进行举例说明;步骤304,记录UE的实时位置信息,具体地,可以由UE自身测量该实时位置信息;步骤306,根据UE的实时位置信息,判断UE的位置变化距离L是否满足大于或不小于预设的距离变化量L0(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监测自身的位置是否发生变化)。若满足,则进入步骤308,否则继续等待;具体地,一方面,UE中存储有先前记录的实时位置信息;另一方面,UE还不断获取新的实时位置信息;因此,通过将前后依次记录的实时位置信息进行比较,即可确定UE的位置变化距离;步骤308,基于步骤306中,对于UE的位置变化情况的判断结果,执行一次LTE搜索注册(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开始扫描移动网络);具体地,由于UE的位置变化距离较大时,使其很可能重新移动至 LTE覆盖范围内,因而既能够避免盲目搜网导致的终端电量损耗,又能够提高UE重新接入LTE网络的成功率;步骤310,判断LTE搜索注册操作是否成功,若成功,则进入步骤312,否则返回步骤304;步骤312,UE退出LTE背景搜索工作状态,进入正常工作状态;优选地,在图3所示的技术方案中,可以对该基于位置变化距离的LTE搜索操作的连续失败次数进行统计,即连续失败次数;当连续失败次数较多(比如连续失败次数大于或等于预设次数)时,表明在较大范围内可能并未覆盖第一网络;因而在后续的操作中,可以采用下述处理方式:当所述终端对所述第一网络的搜索操作的连续失败次数大于或等于预设次数时,所述终端停止执行基于位置变化距离的对所述第一网络的搜索操作(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在扫描移动网络过程中,如果连续扫描失败次数达到预设次数阈值,则停止扫描移动网络),有助于终端降低功耗,延长终端的待机时间。当所述终端对所述第一网络的搜索操作的连续失败次数大于或等于预设次数时,还包括:启动定时器,且所述终端在所述定时器超时后,发起对所述第一网络的搜索操作。采用基于定时器的网络搜索方式,即每当定时器超时后,终端执行对第一网络的搜索操作,若成功,则接入第一网络,否则重置定时器,以等待该定时器再次超时后,重新执行对第一网络的搜索操作(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按照预设的时间间隔要求扫描移动网络;如果前一次扫描移动网络的结果为成功,则按照第一时间间隔执行下一次的扫描)。优选地,还包括:当所述终端在所述定时器超时后发起的对所述第一网络的搜索操作失败时,按照预设方式增加所述定时器的计时时间(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如果前一次扫描移动网络的结果为失败,则按照大于所述第一时间间隔的第二时间间隔执行下一次的扫描)。在该技术方案中,通过增加定时器的计时时间,能够进一步降低终端执行对第一网络的搜索操作的频率,从而有助于降低终端的功耗,有利于终端省电,尤其对于在大范围无LTE网络覆盖的区域快速移动时,可以明显减少搜索次数。具体的定时器的设置如下:假定计时器的计时时间为Tresearch,具体地, Tresearch的时间长度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设置。对于Tresearch的数值增加过程,可以采用如下方式:设置阈值Threshold=n×Tresearch,且对应于同一个Threshold,n表示执行LTE搜索注册的次数;在n次LTE搜索注册之后,将Threshold增大为原来的m倍(比如m=2或其他数值),同时仍保持Threshold=n×Tresearch,即Tresearch也增大至原来的m倍;直至Threshold增大至预设的最大值Threshold_max,则停止调整Threshold和Tresearch的数值。
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阈值公式,可以得知,在对比文件1中,当所述终端在所述定时器超时后发起的对所述第一网络的第一次搜索操作失败时,按照预设方式增加所述定时器的计时时间进行第二次搜索,间隔时间根据公式Threshold=n×Tresearch可知应为第一次定时器阈值的两倍;当所述终端在所述定时器超时后发起的对所述第一网络的第二次搜索操作失败时,按照预设方式增加所述定时器的计时时间进行第三次搜索,间隔时间根据公式Threshold=n×Tresearch可知应为第一次定时器阈值的三倍,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特征:则开始按照预设的时间间隔要求扫描移动网络;如果前一次扫描移动网络的结果为成功,则按照第一时间间隔执行下一次的扫描;如果前一次扫描移动网络的结果为失败,则按照大于所述第一时间间隔的第二时间间隔执行下一次的扫描;如果前两次扫描移动网络的结果均为失败,则按照大于所述第二时间间隔的第三时间间隔执行下一次的扫描。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在权利要求1中对“监测自身的位置是否发生变化”,进一步限定了“在停止扫描移动网络后,监测与扫描到的第一无线网络接入点AP1和第二无线网络接入点AP2的距离是否发生变化”,进而开始扫描移动网络的时机限定为“如果与所述第一无线网络接入点AP1和所述第二无线网络接入点AP2变化的距离均大于预设的第二阈值时”。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基于移动终端的位置的变化而确定开始扫描移动网络的时机。
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根据所述实时位置信息确定所述终端的位置变化距离大于或等于预设变化量时,所述终端执行对所述第一网络的搜索操作,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基于移动终端的位置变化的距离而确定扫描移动网络的时机,这是基于移动终端的位置变化而确定扫描移动网络时机的一种方式,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探索基于移动终端位置的变化来确定扫描移动网络时机的其他方式,而在无线通信领域,通过计算自身与扫描到的无线网络接入点AP的距离是否发生变化是本领域在进行终端定位判断终端位置变化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比如在2012年08月出版的教科书《物联网无线传输技术与应用》第167-168页记载的“WiFi的定位系统”,再比如在2013年12月出版的教科书《室内外无线定位与导航》第36页第3.3.3节记载的“基于信号强度的定位技术”,而为了避免因终端变化的距离过小从而进行没必要的扫描造成终端功耗的增加,通过对终端与接入点AP的距离设置阈值,只有当终端与接入点变化的距离大于所述预设的阈值的情况下才启动扫描从而降低终端功耗,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在移动终端进行扫描时经常会遇到扫描到多个无线网络接入点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在判断移动终端位置的变化是基于与其中一个无线网络接入点的距离的变化还是基于与其中的多个无线接入点的距离的变化综合来考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作出的常规选择,属于惯用手段。无论是在脱网后立即启动监测移动终端的位置变化还是脱网后在扫描失败次数达到一定阈值停止扫描后启动监测移动终端的位置变化,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确定启动监测移动终端的位置变化时机时根据具体的实际需求而作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对监测自身的位置是否发生变化做了进一步限定,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93]段):通过将前后依次记录的实时位置信息进行比较,即可确定UE的位置变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74]-[0077]段):获取所述终端的实时位置信息具体包括:通过所述终端内的卫星定位模块,获取所述实时位置信息;具体地,可以在终端内配置支持如美国的GPS定位系统、中国的北斗定位系统、欧洲的伽利略定位系统、俄罗斯的GLONASS定位系统等的卫星定位模块,以获取终端的实时位置信息;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GPS来监测自身位置发生变化,而经纬度信息是表征GPS位置的基础参数,属于本领域在进行GPS定位时的惯用手段;而通过加速度传感器进行位置定位进而判断终端位置是否发生变化同样是本领域实现终端定位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2,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基于GPS获取到的经纬度信息而确定位置变化距离,并基于该距离与第一距离阈值的比较确定是否开始扫描移动网络。如前面对权利要求1评述中所指出的,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92]-[0094]段)还公开了:步骤306,根据UE的实时位置信息,判断UE的位置变化距离L是否满足大于或不小于预设的距离变化量L0;若满足,则进入步骤308,否则继续等待;具体地,一方面,UE中存储有先前记录的实时位置信息;另一方面,UE还不断获取新的实时位置信息;因此,通过将前后依次记录的实时位置信息进行比较,即可确定UE的位置变化距离;步骤308,基于步骤306中,对于UE的位置变化情况的判断结果,执行一次LTE搜索注册。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实时位置信息确定所述终端的位置变化距离大于或等于预设变化量时,所述终端执行对所述第一网络的搜索操作。此外,终端的位置变化距离是根据变化前后的经纬度信息来确定的,这是本领域进行GPS定位时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2,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对终端通过加速度传感器获取到的终端的位移设置了阈值,而为了避免因终端变化的距离过小从而进行没必要的扫描造成终端功耗的增加,通过对上述位移设置阈值,只有所述位移大于所述的预设阈值的情况下才启动扫描从而降低终端功耗,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5-8分别是与权利要求1-4的方法权利要求对应一致的装置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设置单独的单元或模块结构来实现相应的功能或方法步骤,是本领域为实现相应的方法或功能的常规选择,属于惯用手段。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4的相似理由,权利要求5-8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三点意见,合议组不能认同,具体分析如下:
对于理由(1):对于脱网后是先监测位置变化再进行搜索网络还是先搜索网络再监测位置变化,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移动终端脱网情况下可以作出的常规选择,这取决于对所述脱网的最大可能性的判断,如果认定最大的可能性是由于移动终端的位置发生的变化导致则可以选择前者,而如果认为所述脱网是由于网络本身的设置导致则可以选择后者。
对于理由(2):在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已经给出了公知常识性的证据,证明利用无线网络接入点AP来监测移动终端移动距离的变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体可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对于理由(3):可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因此,合议组不能认同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