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补水智能型换热机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699
决定日:2020-01-17
委内编号:1F27977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485125.1
申请日:2017-06-23
复审请求人:大连优力特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段晓宁
合议组组长:孙平
参审员:董统永
国际分类号:F28F2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所给出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既未有其它证据证明区别技术特征被公开,同时区别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现有证据不足以否定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485125.1,名称为“一种补水智能型换热机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大连优力特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6月23日,公开日为2017年9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2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4848317A,公开日为2015年8月19日)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补水智能型换热机组,包括一级管路系统、二级管路系统、控制系统、补水管路系统及换热器,所述一级管路系统,包括一级管路及安装在一级管路上的2个关断阀、2个压力变送器、4个压力表、1个过滤器、1个电动调节阀、2个温度传感器、2个温度计及1个热量计;所述二级管路系统,包括二级管路及安装在二级管路上的7个关断阀、2个温度传感器、2个温度计、2个压力变送器、4个压力表、1个流量计、1个安全阀、1个电磁阀、1个过滤器、1个循环泵、2个止回阀及分流管路;所述补水管路系统,包括补水管路及安装在补水管路上的2个关断阀、1个补水泵、1个止回阀及1个流量计;所述控制系统,包括控制柜、室外温度传感器及16条电缆,其特征在于:所述一级管路、二级管路分别与换热器连接,所述补水管路与二级管路连接,所述16条电缆中的6条电缆分别与安装在一级管路上的2个压力变送器、2个温度传感器、1个电动调节阀及1个热量计连接,7条电缆分别与安装在二级管路上的2个温度传感器、2个压力变送器、1个电磁阀、1个流量计及1个循环泵连接,余下三条电缆,其中两条电缆分别与安装在补水管路上的1个补水泵及1个流量计连接,另外一条电缆与室外温度传感器连接,考虑到温度对水的热胀冷缩的影响,通过程序来控制补水管路系统,实现对补水量的智能控制。”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4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预先考虑补水通过换热器后要膨胀的问题,把温度对水的热胀冷缩的影响因素考虑进去,把膨胀量从补水量中扣除,通过程序来控制补水系统,从而做到了精准智能的控制补水量,对比文件未考虑上述因素。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4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原始申请文本,即,申请日2017年6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10段(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说明书附图。
具体审查意见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所给出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既未有其它证据证明区别技术特征被公开,同时区别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现有证据不足以否定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本复审审查决定沿用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补水智能型换热机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补水功能的供暖智能型板式换热机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
机组包括高温的一级管路系统、低温的二级管路系统、控制系统、补水管路系统及换热器10,一级管路系统,包括一级管路及安装在一级管路上的多个关断阀、2个压力表6,8、1个过滤器3、1个温控阀4(相当于电动调节阀)、2个温度计7,9;
二级管路系统,包括二级管路及安装在二级管路上的多个关断阀、1个温度传感器、1个温度计21、1个压力控制变送器22、1个压力表15、1个安全阀23、1个过滤器24、2个循环泵19、3个止回阀及分流管路;
所述补水管路系统,包括补水管路及安装在补水管路上的多个关断阀、2个补水泵28、2个止回阀;
所述控制系统,包括控制柜32、室外温度传感器31及12条电缆,
一级管路、二级管路分别与换热器连接,所述补水管路与二级管路连接,12条电缆分别与安装在一级管路上的1个温控阀4、安装在二级管路上的温度传感器、压力变送器、循环泵连接,余下电缆分别与安装在补水管路上的补水泵等管路组件连接,另外一条电缆与室外温度传感器连接,通过压力控制变送器22的信号输入控制器的程序来控制补水管路系统,实现对补水的智能控制(参见该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1-0013段;附图1-2)。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至少在于:考虑到温度对水的热胀冷缩的影响,通过程序来控制补水管路系统,实现对补水量的智能控制。
驳回决定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考虑温度对水的热胀冷缩的影响,通过压力传感器和压力控制变送器的信号输入控制器的程序来控制补水管路系统,实现对补水量的智能控制,对比文件1的补水系统中具有压力传感器13、压力变送器22和压力表三15,通过这些压力表的压力关系以控制器的计算机智能程序,同样可以实现预先减少补水量来避免用补水膨胀超压再泄放的方法来满足补水压力,因为管路中压力与膨胀量直接相关,因此,对比文件1同样可以考虑膨胀量后进行适量补水,也不会造成补水过量,同样能够避免水的浪费,以及减少安全阀的开启次数。对此,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装设在回水主管的压力控制变送器检测到供暖回水压力低于回水设定压力值时,补水泵启动和从补水水源连接管取水、并变频加压补水以保持供暖回水压力恒定……运行过程中,当回水主管压力因温度升高膨胀而升至安全阀设定的开启压力值时,安全阀泄压……,可见,对比文件1在控制补水时,主要依赖所设定的补水压力来控制补水泵的启停,并没有考虑水因温度升高体积膨胀而相应减小补水量,其通过安全阀泄压来解决由于多余的补水升温体积膨胀后造成的管路超压问题,虽然管路中压力与膨胀量有关,可以考虑膨胀量后进行适量补水,但对比文件1并未刻意考虑水由于升温产生的膨胀量来减少补水量。因此,驳回决定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前置意见中认为,在封闭的管路系统中,系统内部的膨胀是因载热介质的温度变化热胀冷缩造成的,流体体积的变化在有限空间内必然导致压力的变化,因此,根据压力调节补水客观上也考虑了温度对水的热胀冷缩的影响。对此,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流体体积的变化在有限空间内确实会导致压力的变化,这部分流体体积的变化在根据补水压力进行补水时必然是考虑到的,但仅限于根据当时所测定的补水压力来确定补水量,并没有考虑补入的水在继续升温膨胀后所造成的系统升压,即,并非如前置意见中所述,根据压力调节补水客观上会考虑温度对水的热胀冷缩的影响,因此,才需要在升温后通过安全阀泄压,正如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控制系统,而本申请是考虑水升温膨胀的影响后预先减少补水量以避免系统升压的发生,进而减少安全阀的开启次数。对比文件1未给出相应的指引或启示,在补水控制时考虑水由于升温产生的膨胀量来减少补水。
此外,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综上,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证据是非显而易见的,以目前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原始申请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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