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暖通空调控制方法及控制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688
决定日:2020-01-17
委内编号:1F27197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1308484.6
申请日:2017-12-11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联芳
合议组组长:钟德惠
参审员:张旭
国际分类号:F24F11/89,F24F11/58,F24F11/64,F24F11/70,F24F110/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中用于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1308484.6,名称为“一种暖通空调控制方法及控制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12月11日,公开日为2018年5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842275Y,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1月29日)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1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0001】-【0026】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暖通空调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步骤S1:通过末端集中控制器采集各个空调手操器的控制数据;
步骤S2:将采集的控制数据发送至分布式存储服务器,分布式存储服务器对控制数据进行计算得出实时制冷量,并将实时制冷量发送至空调群控设备;
步骤S3:空调群控设备根据实时制冷量调整空调设备的运行状态。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暖通空调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调手操器的控制数据包括末端风机的启停、设置温度、风速、和/或运行模式。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暖通空调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末端集中控制器和所述分布式存储服务器通过GPRS通讯,所述分布式存储服务器与所述群控系统通过GPRS通讯。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暖通空调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S3中,如果空调所需的制冷量的减少量小于设定的阈值,则降低冷冻水泵的运行频率;如果空调所需的制冷量的减少量大于设定的阈值,则关闭一台制冷机组及相应的水泵和冷却塔风机。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暖通空调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S3中,如果空调所需制冷量的增加量小于设定的阈值,则提高冷冻水泵的运行频率;如果空调所需制冷量的增加量大于设定的阈值,则开启一台制冷机组及相应的水泵和冷却塔风机。
6. 一种暖通空调控制系统,包括空调设备、末端风机和空调手操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至少一台末端集中控制器、分布式存储服务器和空调群控设备,所述末端集中控制器用于采集各个空调手操器的控制数据;所述分布式存储服务器用于对控制数据进行计算得出实时制冷量;所述空调群控设备用于根据实时制冷量调整空调设备的运行状态。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暖通空调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以一层楼为一个单元设置一个末端集中控制器。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暖通空调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末端集中控制器和所述分布式存储服务器通过GPRS通讯,所述分布式存储服务器与所述空调群控设备通过GPRS通讯。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暖通空调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调手操器的控制数据包括末端风机的启停、设置温度、风速、运行模式。
10.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暖通空调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调设备包括制冷机组、冷却水系统和冷冻水系统。”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一个末端集中控制器可以采集多个空调手操器的控制数据的数据,然后末端集中控制器将采集到的数据发送给分布式存储服务器,无需在每个空调手操器和空调群控系统之间增加额外的通信线路,降低了系统的通信成本。2、采用分布式存储服务器汇总各个空调手操器的控制数据来计算空调所需控温量的变化值,计算速度快,空调设备的响应速度快,提高了暖通空调系统的节能效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通过一个控制器采集多个设备的数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如《单片机原理及应用教程》(第268页,赵全利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年3月31日)公开了:根据现代化智能教学楼的节能、舒适、安全、有序的要求,每个教室或实验室都具有一个功能可剪裁的单元控制器,每层楼都设有一个楼层控制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集中控制器),以实现对本层教学单元控制器的信号汇流、实现通达总控室的通信接口。同时,集中控制器和单独的编码控制器,各有优缺点,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系统需要和运行成本的考虑选择二者之一,不需要克服技术障碍,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2、对比文件1中,通过计算机控制模块对手操器的控制数据进行处理,而采用分布式计算机控制系统进行控制管理是空调领域的常规选择(参见《中央空调系统应用与维修》第157页,夏云铧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年3月31日),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计算机控制模块或分布式存储服务器进行数据处理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通过末端集中控制器采集各个空调手操器的控制数据。由对比文件1无法得到采用末端集中控制器来采集各个空调手操器的控制数据的技术启示,并且业内的通用技术方案都是直接由空调群控系统来采集各个空调手操器的控制数据。本申请采用末端集中控制器采集各个空调手操器的控制数据,特别适用于在每一层楼设置一个末端集中控制器,大大的降低了系统的通信成本。在《单片机原理及应用教程》中,通过楼层控制器对教学单元控制器的信号进行集中汇总,是应用于教学设备领域的,并非是应用在空调群控系统领域的,两者是属于完全不同的领域,因此,通过一个控制器采集多个设备的数据不属于空调群控系统常规技术手段。
合议组于2019年11月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单片机原理及应用教程》(第268页,赵全利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年3月31日)公开了:根据现代化智能教学楼的节能、舒适、安全、有序的要求,每个教室或实验室都具有一个功能可剪裁的单元控制器,实现对教学单元内环境的温度检测,并对灯光、风机、空调、音响的运行情况进行实时控制,每层楼都设有一个楼层控制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集中控制器),以实现对本层教学单元控制器的信号汇流、实现通达总控室的通信接口。由上述内容可知,该证据所述的控制系统同时包含了对教学设备和空调系统的控制,即该证据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同时,集中控制器和单独的编码控制器,各有优缺点,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系统需要和运行成本的考虑选择二者之一,不需要克服技术障碍,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7年1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0001】-【0026】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中用于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暖通空调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根据制冷负荷变化自动调节的中央空调节能系统及控制方法,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4页,附图2-3):该中央空调节能系统包括压缩机制冷机组1、冷冻水供水系统、冷却水供水系统、送风系统和风机盘管5。编码控制器9设置在各制冷单元/房间的风机盘管5处,控制面板14(即空调手操器)安装在对应的各制冷单元/房间的墙壁上,并通过线路与对应的编码控制器9相连,编码控制器9通过集线器11与计算机控制模块13和中央控制系统10(即空调群控设备)相连,中央控制系统10可控制压缩制冷机组1、送风系统和供水系统的运行。工作时,操作各制冷单元/房间的对应控制面板14上的按钮,将需求信息(即空调手操器的控制数据)传给编码控制器9,该需求信息通过集线器11传给计算机控制模块13,然后由计算机控制模块13统计和修正各制冷单元/房间的需求(即计算得出实时制冷量),并随时向压缩制冷机组1及相关设备发送运行指令和修正参数(即调整空调设备的运行状态),从而达到节能目的。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采用末端集中控制器采集各个空调手操器的控制数据;由分布式存储服务器计算和发送实时制冷量。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采集手操器的控制数据、以及如何处理和发送控制数据。
对比文件1中,通过一一对应的编码控制器采集空调控制面板的控制需求,在此基础上,为了减少编码控制器的数量、降低系统成本,采用末端集中控制器采集多个空调手操器的控制需求,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同时,对比文件1中采用计算机控制模块对控制需求进行统计和修正,其与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布式存储服务器具有完全相同的功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实现相同的功能,无论选择计算机控制模块还是选择分布式存储服务器,都不需要克服技术障碍,并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空调手操器的控制数据的类型,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通讯方式,而空调手操器上具有末端风机的启停、设置温度、风速和/或运行模式是空调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采用GPRS通讯是控制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具体的控制方法,虽然对比文件1中未明确描述制冷量的阈值,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控制步骤中设置制冷量阈值,将其与实际运行数据进行比较和修正,从而获得实时制冷量,进而或调整冷冻水泵的运行频率、或关闭或开启一台制冷机组(对应的水泵和冷却塔风机必然随之关闭或开启),这是常规的控制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5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暖通空调控制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根据制冷负荷变化自动调节的中央空调节能系统,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4页,附图2-3):该中央空调节能系统包括压缩机制冷机组1、冷冻水供水系统、冷却水供水系统、送风系统和风机盘管5。编码控制器9设置在各制冷单元/房间的风机盘管5处,控制面板14(即空调手操器)安装在对应的各制冷单元/房间的墙壁上,并通过线路与对应的编码控制器9相连,编码控制器9通过集线器11与计算机控制模块13和中央控制系统10(即空调群控设备)相连,中央控制系统10可控制压缩制冷机组1、送风系统和供水系统的运行。工作时,操作各制冷单元/房间的对应控制面板14上的按钮,将需求信息(即空调手操器的控制数据)传给编码控制器9,该需求信息通过集线器11传给计算机控制模块13,然后由计算机控制模块13统计和修正各制冷单元/房间的需求(即计算得出实时制冷量),并随时向压缩制冷机组1及相关设备发送运行指令和修正参数(即调整空调设备的运行状态)。
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具有至少一台末端集中控制器,采集各个空调手操器的控制数据;由分布式存储服务器计算和发送实时制冷量。
基于与上文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末端集中控制器的布置,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选择一层楼为一个单元设置一个末端集中控制器,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9对应权利要求3、2,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8、9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权利要求8-10不具备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单片机原理及应用教程》中,单元控制器对灯光、风机、空调、音响的运行状况进行实时控制,是用于对多种电器进行综合控制的,并非是单独用于空调的,即使其用于对空调进行控制,其也是控制单个空调的运行状况,每个教室的空调也不是综合控制的暖通空调,楼层控制器采集到各个楼层控制器的目的是为了将各个楼层控制数据汇总到总控室,以便于总控室对各个楼层中各个教室的环境进行监控。而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末端控制器是采集暖通空调系统中的各个子空调的控制数据,并将采集到的实时制冷量发送至空调群控设备,并由空调群控设备根据实时制冷量调整空调设备的运行状态,从而实现节能的目的。因此,《单片机原理及应用教程》中记载的所述楼层控制器与本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的集中控制器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通过末端集中控制器采集各个空调手操器的控制数据这一特征并非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单片机原理及应用教程》(第268页,赵全利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年3月31日)公开了:根据现代化智能教学楼的节能、舒适、安全、有序的要求,每个教室或实验室都具有一个功能可剪裁的单元控制器,实现对教学单元内环境的温度、湿度、光照度、空间使用状况、设备使用状态及风机/空调器运行与否等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并对灯光、风机、空调、音响的运行情况进行实时控制。每层楼都设有一个楼层控制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末端集中控制器), 以实现对本层教学单元控制器的信号汇流、实现通达总控室的通信接口。
由上述内容可知,单元控制器既可以控制教学设备,也可以控制教室内的空调系统,其相当于本申请的手操器。楼层控制器用于汇集单元控制器的信号、实现通达总控制的通信接口,并且可以独立设定控制策略,其相当于本申请的末端集中控制器,实现对各个教室的空调综合控制,也就是说,该证据证明了“通过末端集中控制器采集各个空调手操器的控制数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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