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磨损性铁基烧结金属-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耐磨损性铁基烧结金属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618
决定日:2020-01-17
委内编号:1F257425
优先权日:2013-10-11
申请(专利)号:201410527112.2
申请日:2014-10-09
复审请求人: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虹
合议组组长:周珑
参审员:赵义强
国际分类号:C22C38/12,C22C38/22,C22C38/24,C22C38/44,C22C38/4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仅仅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且这种结合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采用相应常用技术手段所必然带来的,即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27112.2,发明名称为“耐磨新性铁基烧结金属”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2(US2010/0310405A1,公开日为2010年12月9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4、6、7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US2001/0037842A1,公开日为2001年11月8日)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6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耐磨损性铁基烧结金属,其特征在于,按质量%比含有Mo:0.02~2.0%及C:0.2~1.2%、剩余部分为不可避免的杂质以及Fe,金属组织仅由上贝氏体构成,初始硬度在120~400HV的范围内,碳化物的面积率为40%以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耐磨损性铁基烧结金属,其特征在于,成型时的烧结后的冷却速度为40~150℃/min。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耐磨损性铁基烧结金属,其特征在于,按质量%比含有V:0.02~4.0%。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耐磨损性铁基烧结金属,其特征在于,平均晶体粒径为2~40μm。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耐磨损性铁基烧结金属,其特征在于,按质量%比含有Cr:0.05~2.0%。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耐磨损性铁基烧结金属,其特征在于,按质量%比含有Ni:0.4~5.0%、Mn:0.05~1.0%中的至少一种。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耐磨损性铁基烧结金属,其特征在于,所述上贝氏体是利用阀体表面压力而组织(塑性)硬化的上贝氏体”。
申请人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均没有公开铁基烧结金属碳化物的面积率为40%以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仅由贝氏体组织构成的铁基烧结合金应用于阀座进行切削;将权利要求1得到的金属用作为阀座的材料时,在成型后阀座工作时必然发生的硬化加工,因此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8月10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2、7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4、6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意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权利要求5成分相同的铁基烧结金属,同时对比文件2冷却速度与本申请冷却速度相同,在导致铁基烧结金属碳化物面积率的因素相同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推定,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的碳化物面积率相同;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中对其切削等机械加工性能的评价并不相同,现有技术中并不存在由贝氏体组织构成的铁基烧结金属不能采用切削等机加工方式加工成阀座的技术偏见;对比文件2与权利要求7都是铁基烧结金属,金相组织都是上贝氏体,而上贝氏体初始硬度低,加工硬化后硬度高是其固有的属性,因此将对比文件2同样成分和组织的铁基烧结金属用于阀座时,阀体表面的压力同样能导致上贝氏体组织的硬化。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项,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成型时的烧结后的冷却速度为40-150℃/min”、“所述上贝氏体是利用阀体表面压力而组织(塑性)硬化的上贝氏体”,同时删除权利要求2、5、7。复审请求人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47段记载“Mo和Cr是提高铁基烧结合金的淬火硬化性的元素”,但本申请说明书第0067段记载“Cr具有使CCT线图的珠光体区域向冷却速度较慢的一侧移动,并且使贝氏体区域扩大的作用等”,成分的变化会导致性能的变化;另外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63段记载“将烧结后的冷却速度设为70°/分的理由在于,这是由于原料粉末中含有的Cr及Mo、Mn及Si的倍数效果,导致铁基烧结合金的淬火性显著提高”,对比文件2的全部铁基烧结合金均含有Cr,并未公开不含有Cr的合金的冷却速度。(2)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成分并不完全相同,不能将两者的成分简单地进行引用。
合议组于2019年12月5日发出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答复。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29日答复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1页4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仅仅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且这种结合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采用相应常用技术手段所必然带来的,即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耐磨损性铁基烧结金属。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铁基烧结合金,具体公开了如下的内容:No.2样品的原始材料粉末成分为:Gr 0.6%、余量为AstaloyCrL,其中Gr表示石墨(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石墨为C元素),AstaloyCrL的合金粉末为Fe-1.5Cr-0.2Mo(参见说明书第0071-0083段,表2中No.2样品)。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计算获得No.2样品的含量为C:0.6%、Mo:0.1988%、Cr:1.491%,余量为Fe和不可避免的杂质。由附图2可知No.2样品的组织仅由上贝氏体构成,由表2可知No.2样品硬度值为253HV(落入本申请120-400HV范围内)。同时对比文件2还公开No.2样品铁基烧结合金的制备方法为:将相应的粉末压坯在氮气环境下以1150℃烧结10min,之后以70℃/min的速度进行冷却(落入本申请40-150℃/min范围内,参见说明书第0074-0075段)。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区别为:权利要求1不含Cr,碳化物面积铝为40%以上,上贝氏体是利用阀体表面压力而组织(塑性)硬化的上贝氏体,是一种耐磨损铁基烧结金属。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耐磨损铁基烧结金属。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47段记载“Mo和Cr是提高铁基烧结合金的淬火硬化性的元素”,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Mo、Cr都是本领域常见的铁基烧结材料的添加成分,因此,根据原料选择的便宜性,选择Mo和/或Cr进行添加,其技术效果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
“耐磨”、“碳化物的面积率为40%以上”是对铁基烧结金属的性能以及微观结构的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性能以及微观结构由铁基烧结金属的组成及制备方法决定,当在对比文件2基础上能够得到铁基烧结合金的组成,且制备工艺相同,具体而言烧结后冷却速度相同(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46段记载“通过使成型时的烧结后的冷却速度在40-150℃/min的范围内,从而使得在图像解析中,碳化物的面积率为40%以上”),上述性能、微观结构的限定不能将在对比文件2基础上得到的铁基烧结金属与权利要求1的铁基烧结金属区分开。上贝氏体组织初始硬度低,加工硬化后硬度高是其固有的属性,“利用阀体表面压力”的方式对其进行加工硬化,并未隐含所得的上贝氏体组织成分和结构的不同。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铁基烧结金属,其中说明书第0015段公开为了进一步提高耐磨性,可以添加Ni:0.6-5%、Cu:0.5-5%、Cr:0.05-2%、Mn:0.09-1%和V:0.5-0.6%(落入本申请范围内),在此启示下为了进一步提高铁基烧结金属的耐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铁基烧结金属基础上增加适量V。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金属平均晶体粒径与成分和烧结后的冷却速率相关,根据前面评述可知,在对比文件2基础上能够得到铁基烧结合金的组成,以及冷却速率相同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烧结金属的平均晶体粒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铁基烧结金属,其中说明书第0015段公开为了进一步提高耐磨性,可以添加Ni:0.6-5%(与本申请端点重合)、Cu:0.5-5%、Cr:0.05-2%、Mn:0.09-1%(与本申请端点重合)和V:0.5-0.6%,在此启示下为了进一步提高铁基烧结金属的耐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铁基烧结金属基础上增加适量Ni和/或Mn。因此,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首先,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47段记载“Mo和Cr是提高铁基烧结合金的淬火硬化性的元素”,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Mo、Cr都是本领域常见的铁基烧结材料的添加成分,因此,根据原料选择的便宜性,选择Mo和/或Cr进行添加,其技术效果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
其次,虽然Cr、Mo含量的变化会影响贝氏体区域面积,但为了获得上贝氏体组织,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有能力在一定范围内调整Cr、Mo含量,以获得符合成分及组织要求的合金。
再次,对比文件2第0063段记载“将烧结后的冷却速度设为70℃/分的理由在于,这是由于原料粉末中含有的Cr、Mo、Mn、Si的倍数效果,导致铁基烧结合金的淬火性显著提高”,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都是铁基烧结金属,都含有提高淬火性的元素Mo,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能够想到采用与对比文件2相似的烧结冷却参数进行制备。
(2)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都属于铁基烧结金属,其成分都是以Fe、C、Mo为基,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进一步提高耐磨性,可以添加Ni:0.6-5%、Cu:0.5-5%、Cr:0.05-2%、Mn:0.09-1%和V:0.5-0.6%的启示下,为了进一步提高铁基烧结金属的耐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铁基烧结金属基础上增加适量Ni、V、Mn。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足以表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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