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裙式双面焊钢活塞-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全裙式双面焊钢活塞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524
决定日:2020-01-17
委内编号:1F269365
优先权日:2013-08-29
申请(专利)号:201480053024.1
申请日:2014-08-28
复审请求人:费德罗-莫格尔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雨亭
合议组组长:邓学欣
参审员:林秀霞
国际分类号:F02F3/00(2006.01);F02F3/2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虽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是如果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临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53024.1,名称为“全裙式双面焊钢活塞”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费德罗-莫格尔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8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8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3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6段(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4(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2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二冲程发动机的活塞,包括:
冠部件,所述冠部件制造为单件金属,并且具有上部燃烧表面和冷却通道的一部分以及第一组环槽和一对径向隔开的第一下部安装表面;
中心部件,所述中心部件制造为单一锻造件金属,所述中心部件具有一对销孔,所述销孔打开到所述中心部的外周围,所述中心部件具有所述冷却通道的另一部分,所述中心部件具有一对径向隔开的第一上部安装表面,所述第一上部安装表面与所述冠部件的所述第一下部安装表面结合,并且所述中心部件具有第二下部安装表面;
下部部件,所述下部部件制造为单件金属,所述下部部件具有带有厚部分和薄部分的侧壁,第二组环槽在所述厚部分中形成,所述薄部分具有第二上部安装表面,并且所述中心部件的所述第二下部安装表面被结合到所述下部部件的所述第二上部安装表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活塞,其中所述冠部件摩擦焊接到所述中心部件,并且所述中心部件摩擦焊接到所述下部部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活塞,其中所述冠部件摩擦焊接到所述中心部件。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活塞,其中所述下部部件摩擦焊接到所述中心部件。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活塞,其中所述冠部件感应焊接到所述中心部件,并且所述中心部件摩擦焊接到所述下部部件。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活塞,其中所述冠部件感应焊接到所述中心部件。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活塞,其中所述冷却通道是密闭的并且进一步包括允许冷却燃油从所述冷却通道进出的多个开口。
8. 形成用于二冲程发动机的活塞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步骤:
准备冠部件,所述冠部件制造为单件金属,并且具有上部燃烧表面和冷却通道的一部分以及第一组环槽和一对径向隔开的第一下部安装表面;
锻造单件金属的中心部件,所述中心部件具有一对销孔,所述销孔打开到所述中心部的外周围,所述中心部件具有所述冷却通道的另一部分,所述中心部件具有一对径向隔开的第一上部安装表面,所述中心部件具有第二下部安装表面;
准备下部部件,所述下部部件制造为单件金属,所述下部部件具有带有厚部分和薄部分的侧壁,第二组环槽在所述厚部分中形成,所述薄部分具有第二上部安装表面;
将所述冠部件的所述第一下部安装表面与所述中心部件的第一上部安装表面结合;以及
将所述下部部件的所述第二上部安装表面与所述中心部件的所述第二下部安装表面结合。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在所述冷却通道上形成进油口和出油口的步骤。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述冠部件的所述第一下部安装表面与所述中心部件的第一上部安装表面结合的步骤进一步定义为冠部件的第一下部安装表面与中心部件的第一上部安装表面的摩擦焊接。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述下部部件的所述第二上部安装表面与所述中心部件的所述第二下部安装表面结合的步骤进一步定义为下部部件的所述第二上部安装表面与所述中心部件的所述第二下部安装表面的摩擦焊接。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述冠部件的所述第一下部安装表面与所述中心部件的第一上部安装表面结合的步骤进一步定义为冠部件的所述第一下部安装表面与所述中心部件的第一上部安装表面的感应焊接。
13.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述下部部件的所述第二上部安装表面与所述中心部件的所述第二下部安装表面结合的步骤进一步定义为下部部件的所述第二上部安装表面与所述中心部件的所述第二下部安装表面的感应焊接。”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13/0098316A1,公开日为2013年04月25日;
对比文件2:DE2252778A1,公开日为1974年05月09日。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A、活塞用于二冲程发动机;B、本申请限定的是“中心部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下部件11”;以及:中心部件具有第二下部安装表面;下部部件,所述下部部件制造为单件金属,所述下部部件具有带有厚部分和薄部分的侧壁,第二组环槽在所述厚部分中形成,所述薄部分具有第二上部安装表面,将所述冠部件的所述第一下部安装表面与所述中心部件的第一上部安装表面结合,将所述下部部件的所述第二上部安装表面与所述中心部件的所述第二下部安装表面结合。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应用;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其大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对比文件1中的下部件11下设置一个下部部件的技术启示,其它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安装方式和制造方法。因此,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9-1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9-13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还进一步指出:活塞用于二冲程发动机是本领域的常规应用;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后得到三个独立部件轴向连接在一起的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三个独立部件轴向连接在一起的方案在现有技术中也是常见的(如US5309818A、US6467397B1);对比文件2公开了“具有第二上部安装表面的薄部分”以及部件13结合到活塞部件上,“结合”本身并不排除存在相对的滑动,而不存在相对滑动的结合(如US6467397B1)也是本领域的常用结合方式;本领域中将活塞环设置在底部或者头部或者活塞的任何适当的部位,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如DE19511997C1);尽管在对比文件2的活塞环仅设置在底部件13上,但这并不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造成任何障碍。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的活塞上部是分裂式的,这种结构只能在活塞底部设置环槽,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活塞底部设置环槽的启示,但没有给出为活塞设置两组环槽的启示。活塞的设计追求轻重量来节约内能,在现有活塞的底部直接加上带有另一种环槽的部分违背了这一要求。本申请为了在减少活塞总重的同时维持活塞强度,采用锻造工艺,分别锻造三个部分然后结合在一起。对比文件1的活塞的记载是可以铸造也可以锻造,没有限定必须是锻造,这表明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针对锻造工艺专门设计三部分两组环槽的活塞结构。本申请提升了现有活塞性能同时没有过多增加活塞总重量,具有实质的特点和显著进步,符合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设置两组环槽的启示,但是给出了在活塞底部设置环槽的启示,而设置在冠部件上的第一组环槽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同时,在本领域中将活塞环设置在底部或者头部或者活塞的任何适当的部位,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可参见DE19511997C1);因而尽管在对比文件2的活塞环仅设置在底部件13上,但这并不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2底部的环槽结构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造成任何困难。此外,三个独立部件轴向连接在一起的方案在现有技术中也是常见的(例如US5309818A和US6467397B1);而锻造是常规的制造工艺,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锻造工艺加工活塞,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锻造工艺加工分成三部分、具有两组环槽的活塞结构,其技术效果完全可以预期。因此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1、独立权利要求1、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A、活塞用于二冲程发动机;B、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下部件11”,而该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是“中心部件”,该中心部件具有第二下部安装表面,以及包括下部部件,所述下部部件制造为单件金属,所述下部部件具有带有厚部分和薄部分的侧壁,第二组环槽在所述厚部分中形成,所述薄部分具有第二上部安装表面,将所述冠部件的所述第一下部安装表面与所述中心部件的第一上部安装表面结合,将所述下部部件的所述第二上部安装表面与所述中心部件的所述第二下部安装表面结合。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应用;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其大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对比文件1中的下部件11下设置一个下部部件的技术启示,其它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安装方式和制造方法。因此,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9-1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9-13也不具备创造性。
2、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复审通知书中还指出,(1)在本领域中,活塞的气密性和运行稳定性是提高发动机效率的重要因素,对比文件1中的活塞环设置在活塞上部,其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活塞的气密性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该活塞下部的运行稳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进一步提高活塞的气密性和运行稳定性,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活塞下部设置活塞环从而提升活塞气密性和活塞下部运行稳定性的技术启示;(2)在活塞下部增加带有活塞环槽的裙部所导致活塞的重量增加是相对于两段式的活塞而言的,而对于三段式的活塞可以通过加工制造等方式降低其重量;(3)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活塞环槽部位厚、而在其它部位薄的方式来降低活塞的重量的技术启示;(4)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部件12和下部件11通过锻造制成的技术方案,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形成活塞的上、中、下三个部分分别锻造然后结合在一起。本申请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 用于二冲程发动机的活塞,包括:
冠部件,所述冠部件制造为单件金属,并且具有上部燃烧表面和冷却通道的一部分以及第一侧壁部,所述第一侧壁部具有第一侧壁厚度,所述第一侧壁厚度限定第一组环槽和一对径向隔开的第一下部安装表面;
中心部件,所述中心部件制造为单一锻造件金属,所述中心部件具有第二侧壁部和一对销孔,所述第二侧壁部具有第二侧壁厚度,所述销孔打开到所述中心部的外周围,所述中心部件具有所述冷却通道的另一部分,所述中心部件具有一对径向隔开的第一上部安装表面,所述第一上部安装表面与所述冠部件的所述第一下部安装表面结合,并且所述中心部件具有第二下部安装表面;
下部部件,所述下部部件制造为单件金属,所述下部部件具有带有厚部分和薄部分的第三侧壁,由此所述第二侧壁厚度小于所述厚部分,第二组环槽在所述厚部分中形成,所述薄部分具有第二上部安装表面,并且所述中心部件的所述第二下部安装表面被结合到所述下部部件的所述第二上部安装表面;
其中所述冠部件摩擦或感应焊接到所述中心部件,并且所述中心部件摩擦焊接到所述下部部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活塞,其中所述冠部件摩擦焊接到所述中心部件,并且所述中心部件摩擦焊接到所述下部部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活塞,其中所述冠部件感应焊接到所述中心部件,并且所述中心部件摩擦焊接到所述下部部件。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活塞,其中所述冷却通道是密闭的并且进一步包括允许冷却燃油从所述冷却通道进出的多个开口。
5. 形成用于二冲程发动机的活塞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步骤:
准备冠部件,所述冠部件制造为单件金属,并且具有上部燃烧表面和冷却通道的一部分以及第一组环槽和一对径向隔开的第一下部安装表面,其中所述冠部件具有第一侧壁部,所述第一侧壁具有第一侧壁厚度;
锻造单件金属的中心部件,所述中心部件具有第二侧壁部和一对销孔,所述第二侧壁部具有第二侧壁厚度,所述销孔打开到所述中心部的外周围,所述中心部件具有所述冷却通道的另一部分,所述中心部件具有一对径向隔开的第一上部安装表面,所述中心部件具有第二下部安装表面;
准备下部部件,所述下部部件制造为单件金属,所述下部部件具有带有厚部分和薄部分的第三侧壁,由此所述第二侧壁厚度小于所述厚部分,第二组环槽在所述厚部分中形成,所述薄部分具有第二上部安装表面;
将所述冠部件的所述第一下部安装表面与所述中心部件的第一上部安装表面结合;以及
将所述下部部件的所述第二上部安装表面与所述中心部件的所述第二下部安装表面结合。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在所述冷却通道上形成进油口和出油口的步骤。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述冠部件的所述第一下部安装表面与所述中心部件的第一上部安装表面结合的步骤进一步定义为冠部件的第一下部安装表面与中心部件的第一上部安装表面的摩擦焊接。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述下部部件的所述第二上部安装表面与所述中心部件的所述第二下部安装表面结合的步骤进一步定义为下部部件的所述第二上部安装表面与所述中心部件的所述第二下部安装表面的摩擦焊接。
9.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述冠部件的所述第一下部安装表面与所述中心部件的第一上部安装表面结合的步骤进一步定义为冠部件的所述第一下部安装表面与所述中心部件的第一上部安装表面的感应焊接。
10.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述下部部件的所述第二上部安装表面与所述中心部件的所述第二下部安装表面结合的步骤进一步定义为下部部件的所述第二上部安装表面与所述中心部件的所述第二下部安装表面的感应焊接。”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的下部部件和活塞裙相对于彼此是可移动的,当将其下部部件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活塞裙时,下部部件和活塞裙部成为一个单一单元,这防止了下部部件和活塞裙部根据对比文件2的要求相对于彼此可移动,违反了对比文件2的教导;对比文件1致力于解决改善活塞的冷却通道内的流体连通的问题,对比文件2致力于解决防止位于活塞的冠部分的活塞环被卡在控制槽中的问题,从而防止活塞环损坏缸洞而引起泄漏,对比文件1公开的活塞中的多个活塞环布置在活塞头上,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在下部部件排他性地设置活塞环而在活塞上不包括活塞环,因此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是“公知常识”;在本申请权利要求中新增加的特征未被对比文件公开。因此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6年03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6段(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4(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11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二冲程发动机的活塞,对比文件1(US2013/0098316A1)公开了一种用于内燃机的活塞, (参见说明书1-39段、附图1-5):包括:上部件12(相当于冠部件),上部件12制造为单件金属,并且具有包括燃烧凹腔14的上部燃烧表面和冷却通道22的一部分以及第一侧壁部,所述第一侧壁部具有第一侧壁厚度,所述第一侧壁厚度限定第一组环槽16和一对径向隔开的第一下部安装表面(参见附图1-2中冷却通道22左侧和右侧壁的下表面);下部件11(对应于中心部件),下部件11制造为单一锻造件金属(说明书29段),下部件11具有第二侧壁部和一对销孔19,所述第二侧壁部具有第二侧壁厚度,销孔19打开到下部件11的外周围(附图1-2),下部件11具有冷却通道22的另一部分(附图1-2),下部件11具有一对径向隔开的第一上部安装表面(参见附图1-2中冷却通道22左侧和右侧壁的上表面),第一上部安装表面与上部件12的第一下部安装表面结合;上部件12摩擦焊接到下部件11(参见说明书28段)。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A、活塞用于二冲程发动机;B、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下部件11”,而该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是“中心部件”,该中心部件具有第二下部安装表面,以及包括下部部件,所述下部部件制造为单件金属,所述下部部件具有带有厚部分和薄部分的第三侧壁,由此所述第二侧壁厚度小于所述厚部分,第二组环槽在所述厚部分中形成,所述薄部分具有第二上部安装表面,并且所述中心部件的所述第二下部安装表面被结合到所述下部部件的所述第二上部安装表面;C、其中所述冠部件摩擦或感应焊接到所述中心部件,并且所述中心部件摩擦焊接到所述下部部件。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A,该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活塞的具体应用场合。二冲程发动机是常见的内燃机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活塞适应性地应用于二冲程发动机,这是本领域的常规应用;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B,该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高活塞运行的密封性和稳定性。对比文件2(DE2252778A1)公开了一种发动机活塞,包括(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段-第6页第1段、附图1-4):在活塞的最下部,提供有裙部13(相当于下部部件),其与活塞壁22(对应于第二侧壁)的自由端24接合,裙部13具有带有厚部分和薄部分的侧壁(见附图1,相当于第三侧壁),由此所述活塞壁22厚度小于所述厚部分(参见附图1),容纳活塞环12的环槽(相当于第二组环槽)在厚部分中形成,薄部分具有安装表面,并且自由端24的安装表面被结合到裙部13的安装表面。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起到了和本申请相同的作用,即,通过在活塞的最下部设置容纳活塞环的环槽,从而提高了活塞的密封性能,同时也能够保证活塞裙部在运行过程中的稳定性;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结合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启示下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的下部件11下再设置一个下部部件,从而使其下部件11变成为“中心部件”,而且为了保证该中心部件与下部部件的连接安装更加稳固,使其适应对比文件1中的活塞总体结构和工作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并且所述中心部件具有第二下部安装表面”以及“所述薄部分具有第二上部安装表面,并且所述中心部件的所述第二下部安装表面被结合到所述下部部件的所述第二上部安装表面”这样的常规安装方式以及“所述下部部件制造为单件金属”这样的常见活塞部件制造方法,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C,该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连接活塞的各个部分。在上述评述过程的基础上,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部件12摩擦焊接到下部件11,以及感应焊接也是本领域中的常规焊接方式,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所述冠部件摩擦或感应焊接到所述中心部件,并且所述中心部件摩擦焊接到所述下部部件。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部件12摩擦焊接到下部件11(参见说明书28段);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所述冠部件摩擦焊接到所述中心部件,以及所述中心部件摩擦焊接到所述下部部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感应焊接也是本领域中的常规焊接方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所述冠部件感应焊接到所述中心部件,以及将所述中心部件摩擦焊接到所述下部部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冷却通道是密闭的并且进一步包括允许冷却燃油从所述冷却通道进出的多个开口(参见说明书第13-14段,图1-2)。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形成用于二冲程发动机的活塞的方法,对比文件1(US2013/0098316A1)公开了一种用于内燃机的活塞,其也公开了一种形成发动机活塞的方法,包括(参见说明书1-39段、附图1-5):准备上部件12(相当于冠部件),上部件12制造为单件金属,并且具有包括燃烧凹腔14的上部燃烧表面和冷却通道22的一部分以及第一组环槽16和一对径向隔开的第一下部安装表面(参见附图1-2中冷却通道22左侧和右侧壁的下表面),其中所述上部件12具有第一侧壁部,所述第一侧壁具有第一侧壁厚度(参见附图1-2);锻造单件金属的下部件11(参见说明书第29段),下部件11具有第二侧壁部和一对销孔19,所述第二侧壁部具有第二侧壁厚度,销孔19打开到下部件11的外周围(参见附图1-2),下部件11具有冷却通道22的另一部分,下部件11具有一对径向隔开的第一上部安装表面(参见附图1-2中冷却通道22左侧和右侧壁的上表面);将上部件12的第一下部安装表面与下部件11的第一上部安装表面结合。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A、该方法中的活塞用于二冲程发动机;B、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下部件11”,而该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是“中心部件”,该中心部件具有第二下部安装表面;以及准备下部部件,所述下部部件制造为单件金属,所述下部部件具有带有厚部分和薄部分的第三侧壁,由此所述第二侧壁厚度小于所述厚部分,第二组环槽在所述厚部分中形成,所述薄部分具有第二上部安装表面;将所述冠部件的所述第一下部安装表面与所述中心部件的第一上部安装表面结合;以及将所述下部部件的所述第二上部安装表面与所述中心部件的所述第二下部安装表面结合。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A,该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活塞的具体应用场合。二冲程发动机室常见的内燃机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活塞适应性地应用于二冲程发动机活塞的制造,这是本领域的常规应用;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B,该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高活塞运行的密封性和稳定性。对比文件2(DE2252778A1)公开了一种发动机活塞,包括(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段-第6页第1段、附图1-4):在活塞壁22(对应于第二侧壁)的自由端24具有安装表面;准备活塞裙部13(相当于下部部件),裙部13具有带有厚部分和薄部分的侧壁(相当于第三侧壁),由此所述活塞壁22厚度小于所述厚部分(参见附图1),容纳活塞环12的环槽(相当于第二组环槽)在厚部分中形成,薄部分具有安装表面;将裙部13的安装表面与活塞壁22的自由端24的安装表面结合。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起到了和本申请相同的作用,即,通过在活塞的最下部设置容纳活塞环的环槽,从而提高了活塞的密封性能,同时也能够保证活塞裙部在运行过程中的稳定性;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结合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启示下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的下部件11下再设置一个下部部件,从而使其下部件11变成为“中心部件”,而且为了保证该中心部件与下部部件的连接安装更加稳固,使其适应对比文件1中的活塞总体结构和工作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并且所述中心部件具有第二下部安装表面”以及“所述薄部分具有第二上部安装表面,并且所述中心部件的所述第二下部安装表面被结合到所述下部部件的所述第二上部安装表面”这样的常规安装方式以及“所述下部部件制造为单件金属”这样的常见活塞部件制造方法,同时,在结合对比文件2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规的安装制造流程,容易想到对各部件的制造连接顺序作出合理安排,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6-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公开了:进一步包括在所述冷却通道上形成进油口26和出油口27的步骤(见说明书第29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8引用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部件12摩擦焊接到下部件11(参见说明书28段);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权利要求5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所述冠部件的所述第一下部安装表面与所述中心部件的第一上部安装表面结合的步骤进一步定义为冠部件的第一下部安装表面与中心部件的第一上部安装表面的摩擦焊接,以及将所述下部部件的所述第二上部安装表面与所述中心部件的所述第二下部安装表面结合的步骤进一步定义为下部部件的所述第二上部安装表面与所述中心部件的所述第二下部安装表面的摩擦焊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10引用权利要求5,感应焊接是本领域中的常规焊接方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所述冠部件的所述第一下部安装表面与所述中心部件的第一上部安装表面结合的步骤进一步定义为冠部件的所述第一下部安装表面与所述中心部件的第一上部安装表面的感应焊接,以及将所述下部部件的所述第二上部安装表面与所述中心部件的所述第二下部安装表面结合的步骤进一步定义为下部部件的所述第二上部安装表面与所述中心部件的所述第二下部安装表面的感应焊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的评述,是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将对比文件2的相应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而不是将对比文件1的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虽然对比文件2中的活塞结构只能在活塞的下部部件设置活塞环且活塞的下部部件相对于上部部件是可移动的,但是在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过程中,并不需要将对比文件2的活塞的整体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对比文件1时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是如何进一步提高活塞密封性和运行稳定性,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活塞的下部部件设置活塞环从而提高活塞密封性和运行稳定性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时,只需要将对比文件2中设置活塞环的下部部件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从而形成一种包括冠部件、中心部件和下部部件的三段式活塞结构且在冠部件和下部部件都设置活塞环,而对于此时形成的活塞结构,其下部部件并不需要相对于上部部件可移动的设置。
(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记载了其各自声称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在评述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需要考虑的是基于本申请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而确定的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相应的技术特征在该对比文件中实际所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具体而言,基于本申请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而确定的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活塞的密封性和运行稳定性,而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在活塞的下部部件中设置活塞环,该技术特征在该对比文件中实际所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恰好是提高活塞的密封性和运行稳定性,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对于对比文件2中记载了通过在下部部件排他性地设置活塞环而在活塞上不包括活塞环,参见上述分析过程,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的评述,是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将对比文件2的相应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而并不是将对比文件1的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因此,并不需要在对比文件2的活塞上部部件设置活塞环,而是要在对比文件1的活塞下部设置包括活塞环的下部部件,由于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活塞下部也可以设置活塞环来提高密封性的技术启示,而本领域中有提高活塞密封性的需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在活塞的上下都设置活塞环以保证密封性。
(3)对于在本申请权利要求中新增加的技术特征,其或者被上述对比文件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这些技术特征的加入并不足以使得本申请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接受。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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