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非宜林新围垦滩涂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的构建和营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432
决定日:2020-01-17
委内编号:1F26984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97797.X
申请日:2015-10-26
复审请求人:台州市椒江区林业特产总站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简斌
合议组组长:陈辉
参审员:朱晓娟
国际分类号:A01G23/00(2006.01);A01B79/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认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97797.X,名称为“一种非宜林新围垦滩涂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的构建和营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台州市椒江区林业特产总站,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30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申请日2015年10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6段(第1-6页);2018年05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泥质海岸绿化造林的主要技术措施”,许基全等,《林业科技通讯》,1998年第12期,第21-22页,公开日为1998年12月31日;
对比文件2:“台州主城区沿海基干林带规划设想”,张云生等,《防护林科技》,2010年第1期,第58-59页,公开日为2010年01月3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非宜林新围垦滩涂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的构建和营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构建和营造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建设基础设施:在新围垦滩涂开挖主干河道,建造控水闸,建设海塘地的道路交通和排水系统,所述的排水系统包括设置在主干河道周围的辅助河道、排水渠和排水沟;
B、挖土翻土、堆筑土墩:利用抓斗机进行挖土翻土3-4次,挖土翻土时间提前1-2年,每次挖土翻土间隔为3-5个月,并堆筑高墩或高垅,所述的高墩规格为:高度为20cm-80cm种植墩,底径为100cm-250cm;所述的高垅规格为:高度为30cm-80cm,一行作为一垅;在挖土翻土、堆筑土墩时播撒田菁种子,在田青果实成熟前将田菁果实作深埋处理;
C、种植容器苗:在新围垦区种植耐盐碱乔木树种的容器苗,作为基调树种,选择耐盐碱花木种植在基调树种四周,所述的耐盐碱花木种植1-3行;种植时间选择在风力相对较小,种植墩土壤湿润的雾天、阴天或细雨天;株行距设置为2m×3m;在种植容器苗时,舒展所种植的容器苗的根系,扶正苗木,覆盖细软土层并分层踩实;基调树种为木麻黄、桉属树种、美国弗栎、竹柳中的一种或几种耐盐碱乔木;辅助花木为夹竹桃、布迪椰子、木芙蓉、木槿、红叶石楠中的一种或几种耐盐碱花木。
D、松土抚育:在造林成活后,进行松土抚育,种植墩表层土壤进行疏松,铲除杂草,敲碎泥块,扶正幼树,进行培土,在造林成活后第一年进行2次松土抚育,所述的松土抚育时间为第一年4月中旬至5月中旬进行第一次松土抚育,第一年10月中旬至11月中旬进行第二次松土抚育;
E、割除杂草、覆盖土壤和养护管理:沿新围垦区东西方向割除杂草,以土墩为中心,每行开2米宽的刈割带,在幼树周围覆盖土壤,进行养护管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非宜林新围垦滩涂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的构建和营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步骤A中,利用吹填造地法先抬高滩涂高程,再建设海塘地的道路交通和排水系统。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非宜林新围垦滩涂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的构建和营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步骤B中,所述的高墩规格为:高度为30cm-60cm种植墩,底径为150cm-200cm。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非宜林新围垦滩涂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的构建和营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步骤D中,在造林成活后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再各进行3次松土抚育,所述的松土抚育时间分别为每年的3月下旬至4月下旬,6月中旬至7月中旬,10月上旬至11月上旬。”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使用抓斗机进行挖土翻土,挖土翻土3-4次,每次挖土翻土间隔3-5个月,高墩底径为100cm-250cm,作高垅时一行作为一垅,并在挖土翻土、堆筑土墩时撒播田青种子,在田青果实成熟前将田青果实作深埋处理;(2)栽植时选择乔木树种的容器苗作为基调树种,选择耐盐碱花木种植在基调树种四周,限定了种植时间、株行距及树种;抚育时铲除杂草,敲碎泥块,在造林成活后第一年进行2次松土抚育,并限定了抚育时间,割除杂草、覆盖土壤和养护管理,并限定了种植容器苗时的操作。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引入公知常识性证据(《辽宁林业转型发展的探索与实践》,王文权,第119页,辽宁人民出版社,2008年01月31日)进行说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同时,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还指出:(1)申请人认为的区别技术特征“挖土翻土时间提前1-2年”、“堆筑高墩或高垄”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2)在对比文件1中给出的翻土一次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土壤墒情调整挖土翻土次数以及时间间隔,具体挖土翻土3-4次以及挖土翻土间隔3-5个月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3)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合理整地,通过作高墩或高垅以利排水及淋盐养淡,提高栽植点高度,改良土壤通透性,并具体给出了墩高或垅高一般要求达30-50cm以上,对于土墩或高垅的底径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栽植植株的需要以及土壤条件进行合理调整。并且,对比文件1中还给出了在幼林地套种田菁,并在未成熟前将其全部刈割,大部分埋入林地,增加肥力、改良土壤,在此基础上,在田菁果实成熟前将田菁枝叶果实深埋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4)容器苗是本领域中进行育苗移栽定植时的常规选择,其可应用在土壤瘠薄、气候条件恶劣的地区,将其应用于在沿海新围垦滩涂并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障碍;对于造林时机,种植时间的选择,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种植时间选择在风力相对较小,种植墩土壤湿润的雾天、阴天或细雨天”仅是本领域中进行种植时为防止苗木吹倒、减少蒸腾、提高成活率的常规选择。(5)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以维护生物多样性与协调种间关系的原则……建立物种丰富的滨海森林群落和多样化的森林景观,以木本植物为主体,常绿落叶、乔灌草相结合的原则,优先选择乡土树种”,其给出了在构建防护林时设置多种树木相结合的技术启示,此外,对比文件2中还给出了“做到乔木、灌木、花卉相结合,绿化与美化相结合,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海防林”,具体的将耐盐碱花木种植在基调树种四周是本领域进行防护林构建、提高景观效果的常规操作;至于基调树种及辅助花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当地植株品种及防护林实际需要进行选择使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其中将“田青”修改为“田菁”,将“堆筑高墩或高垅”修改为“堆筑高墩或苹果形高墩或高垅”。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限定了挖土翻土3-4次、挖土翻土时间提前1-2年,每次时间间隔3-5个月,并堆筑高墩或高垅。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不会显而易见的想到在每次挖土翻土时均堆筑高墩或高垅;(2)本申请中田菁并非套种,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在挖土翻土、堆筑土墩时撒田菁种子。对比文件1在幼林地套种田菁,并在未成熟前埋入地下。而本申请只将田菁种子深埋入土壤中且不对田菁植株进行刈割。一方面,可以有效防止田菁种子成熟后产生第二个生长期,与苗木争夺养分,另一方面未刈割的田菁植株可以起到遮荫作用;(3)本申请以土墩为中心每行开2米宽的刈割带,两行土墩之间尚留1米宽的天然杂草,可保证苗木吸收足够营养物质的同时,利用天然植物遮阴、保水、防风;此外本申请松土抚育的时间和次数不是常规选择。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苹果形高墩”,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该技术特征,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得出,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同时,还指出,1)挖土次数、挖土间隔、堆筑高墩或高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土壤墒情进行合理调整的;2)对比文件1中公开幼林地可套种田菁,并在成熟前将其刈割,部分覆盖幼树周围起到挡风及覆盖林地作用,部分埋入林地增加肥力、改良土壤,可见,其与本申请中种植田菁、深埋果实的技术效果相同;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堆筑土墩时撒播田菁种子、果实成熟前不对田菁植株进行刈割属于常规选择;3)在本领域中构建防护林进行幼林抚育时,根据杂草、灌木是否严重影响幼树、幼苗的生长,可每年进行1-2次局部的劈草或松土除草抚育;此外对比文件1中给出了进行抚育管护,并给出了第一次松土抚育,而具体抚育时间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幼林生长情况进行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4)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如何选择防护树种的技术启示,关于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在玉环县沿海营造木麻黄泥质海岸基干林带获得成功,而申请人所述的造林成活率、降低成本、丰富生物多样性等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可以合理预期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假定将“堆筑高墩或苹果形高墩或高垅”修改为“堆筑高墩或高垅”,根据假定修改后的技术方案进行了评述,同时引入了教科书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1(《云南低效林改造技术》,郑天水等主编,2014年5月第1版,云南民族出版社,第35-36页,2014年05月31日),并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利用抓斗机进行挖土翻土3-4次,每次挖土翻土间隔为3-5个月,高墩底径为100cm-250cm,作高垅时一行作为一垅,并在挖土翻土、堆筑土墩时撒播田菁种子,在田菁果实成熟前将田菁果实作深埋处理;(2)选择容器苗作为基调树种,选择耐盐碱花木种植在基调树种四周,并具体限定了种植天气、株行距、种植时的具体要求及树种;抚育时铲除杂草,敲碎泥块,在造林成活后第一年进行2次松土抚育,并限定了具体抚育时间;还包括割除杂草、覆盖土壤和养护管理步骤及其具体内容。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引用了公知常识性证据1《云南低效林改造技术》进行说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回应,指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提前1年进行整地,其通过作高墩或高垅以利排水及淋盐养淡,提高栽植点高度,改良土壤通透性,同样达到了本申请中挖土翻土、堆筑土墩的技术效果,至于具体挖土翻土次数及间隔,其对上述技术效果的影响有限。即使挖土时间提前2年,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会根据时间合理安排2年内的挖土翻土次数和间隔,并且挖土次数、挖土间隔、以及在每次挖土时堆筑高墩或高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土壤墒情及理化情况进行合理调整的。其次,对于田菁,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其喜温暖气候,抗旱能力较强,有很强的耐盐、耐涝、耐瘠能力,且可作为肥料使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幼林地套种田菁,并在未成熟前埋入地下,且对比文件1将田菁埋入地下时,必然会将其成熟前的果实也一同埋入地下。因此,其作用与本申请相同,也起到了改良土壤的作用。其不同之处仅在于,本申请田菁播种时间与对比文件1不同,但是这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土壤肥力和理化情况而采用的常规选择。此外对比文件1中还具体公开在田菁成熟前将其刈割,部分覆盖幼树周围起到挡风及覆盖林地作用,部分埋入林地增加肥力、改良土壤,可见,其与本申请中种植田菁、深埋果实的技术效果相同。最后,在本领域构建防护林进行幼林抚育时,根据杂草、灌木是否严重影响幼树、幼苗的生长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幼林地内进行局部除草,这样既可防止杂草过多影响幼林的生长,又使得部分杂草的存在可防风、遮荫、保持水土,这是本领域所熟知的常识;因而具体采取以土墩为中心,每行开2米宽的刈割带属于常规选择。而关于松土抚育的时间和次数,这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权利要求书修改文件,克服了修改超范围的缺陷,还将从属权利要求4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构建的一般技术构思,并不是具体技术方案,更加未指出其中的方法步骤和细节能够提高防护林的成活率。(2)本申请限定了挖土翻土3-4次、挖土翻土时间提前1-2年,每次时间间隔3-5个月,并堆筑高墩或高垅。在构建防护林时限定高墩的高度和底径是提高成活率的重要因素。而对比文件1中仅仅公开了高墩的高度,没有公开底径。此外,本申请在种植防护林之前进行挖土翻土、堆筑土堆的同时撒播田菁种子,并在果实成熟前将田菁果实作深理处理,三者同步进行,操作方法步骤以及所起到的作用与对比文件1明显不同。(3)松土抚育的时间和次数对于提高苗木的成活率至关重要,本申请限定的松土抚育的时间和次数不是常规选择。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非宜林新围垦滩涂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的构建和营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构建和营造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建设基础设施:在新围垦滩涂开挖主干河道,建造控水闸,建设海塘地的道路交通和排水系统,所述的排水系统包括设置在主干河道周围的辅助河道、排水渠和排水沟;
B、挖土翻土、堆筑土墩:利用抓斗机进行挖土翻土3-4次,挖土翻土时间提前1-2年,每次挖土翻土间隔为3-5个月,并堆筑高墩或高垅,所述的高墩规格为:高度为20cm-80cm种植墩,底径为100cm-250cm;所述的高垅规格为:高度为30cm-80cm,一行作为一垅;在挖土翻土、堆筑土墩时播撒田菁种子,在田菁果实成熟前将田菁果实作深埋处理;
C、种植容器苗:在新围垦区种植耐盐碱乔木树种的容器苗,作为基调树种,选择耐盐碱花木种植在基调树种四周,所述的耐盐碱花木种植1-3行;种植时间选择在风力相对较小,种植墩土壤湿润的雾天、阴天或细雨天;株行距设置为2m×3m;在种植容器苗时,舒展所种植的容器苗的根系,扶正苗木,覆盖细软土层并分层踩实;基调树种为木麻黄、桉属树种、美国弗栎、竹柳中的一种或几种耐盐碱乔木;辅助花木为夹竹桃、布迪椰子、木芙蓉、木槿、红叶石楠中的一种或几种耐盐碱花木。
D、松土抚育:在造林成活后,进行松土抚育,种植墩表层土壤进行疏松,铲除杂草,敲碎泥块,扶正幼树,进行培土,在造林成活后第一年进行2次松土抚育,所述的松土抚育时间为第一年4月中旬至5月中旬进行第一次松土抚育,第一年10月中旬至11月中旬进行第二次松土抚育;在造林成活后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再各进行3次松土抚育,所述的松土抚育时间分别为每年的3月下旬至4月下旬,6月中旬至7月中旬,10月上旬至11月上旬;
E、割除杂草、覆盖土壤和养护管理:沿新围垦区东西方向割除杂草,以土墩为中心,每行开2米宽的刈割带,在幼树周围覆盖土壤,进行养护管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非宜林新围垦滩涂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的构建和营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步骤A中,利用吹填造地法先抬高滩涂高程,再建设海塘地的道路交通和排水系统。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非宜林新围垦滩涂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的构建和营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步骤B中,所述的高墩规格为:高度为30cm-60cm种植墩,底径为150cm-200cm。”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的“或苹果形高墩”,并将从属权利要求4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8年12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8段(第1-6页);2019年09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非宜林新围垦滩涂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的构建和营造方法,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泥质海岸绿化造林(即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的主要技术措施,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第21页第2栏及第22页):
1、筑堤围涂
尚未开发利用的海涂地,一般均受海水浸渍……在开发利用前,应修筑堤坝,防止海水倒灌(即本申请中的非宜林新围垦滩涂)。
2、开挖河渠
在修筑堤坝时,一般可在距堤坝内侧20~30m以远处按一定的宽度和深度要求取土,堤坝筑成后也就自然开挖了一条有一定宽度和深度的河道(相当于本申请的在新围垦滩涂开挖主干河道),经适当疏浚后就可形成一条排水河流。然后根据排灌需要,在整片海扩地内开挖纵横交错的河渠,形成合理的排灌体系(相当于本申请的建设海塘地的排水系统,包括主干河道周围的辅助河道,并隐含公开了该排水系统具有排水渠和排水沟)。并修建若干座控水闸(相当于本申请的建造控水闸),根据潮水的涨落开启闸门,首先排出河渠内的积水,并防止海水倒灌。
3、合理规划
海圹地围成,并经过淋盐养淡后,应对整片海圹地的防护林建设、道路等配套工程建设,以及全部土地的开发利用作出规划安排(相当于本申请的建设海塘地的道路交通)。一般可利用海堤坝至排水河道之间的空隙地营造海岸基干林带。
4、适地适树
根据泥质海岸的立地条件,一般应选择抗风力强,耐盐碱,耐水湿的树种。在台州市沿海,适宜营造泥质海岸防护林的树种主要由木麻黄(相当于本申请的种植耐盐碱乔木树种)、桉树、女贞、侧柏、水松、落羽杉、池杉、刺槐、珊瑚树、香樟、夹竹桃(相当于本申请的种植耐盐碱花木)、紫穗槐等。
6、壮苗培育
防护林树种以培育实生苗为好,其根系发达,适应性强,不易受风折风倒。
7、合理整地(相当于本申请的挖土翻土、堆筑土墩)
整地的目的是为了改善造林地的理化性状,为幼树成活和生长创造较为有利的立地条件。浙江省中南部沿海泥质海岸,由于地下水位高,土质粘,含盐量高,土壤通透性差,均采用作高墩或作高垅整地。
一般要求在造林前一年全面翻一次土(公开了本申请的挖土翻土时间提前1-2年的端点值),经一冬风化后可改良土壤理化性状,在造林半个月前挖松表土作墩或作垅,墩高或垅高一般要求达30~50cm以上(落入了本申请的种植墩高度20cm~80cm的范围之内,且与本申请的高垅高度为30cm-80cm的范围有重叠),具体要根据树种特性和造林行距而定。
8、适时造林
选择适宜的造林天气亦很重要。应选择在雾天或细雨天造林,晴天和7级以上的大风天气不适宜造林(相当于本申请的种植时间选择在风力相对较小,种植墩土壤湿润的雾天或细雨天)。
10、抚育管护
泥质海岸造林由于采用作墩或作垅整地……应趁雨后土壤湿润时及时进行扶植,并结合松土抚育进行适当培土。第一次松土抚育时,培土厚度一般比栽植时加高2~3cm为宜(相当于本申请的在造林成活后,进行松土抚育,种植墩表层土壤进行疏松,扶正幼树,进行培土)。
幼林地可套种绿肥、田菁、豆科作物等,并在未成熟前将其全部刈割,一部分覆盖于幼树周围,大部分埋入林地。既可增加肥力,改良土壤,又可起到挡风及覆盖林地作用。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也是一种非宜林新围垦滩涂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的构建和营造方法。
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利用抓斗机进行挖土翻土3-4次,每次挖土翻土间隔为3-5个月,高墩底径为100cm-250cm,作高垅时一行作为一垅,并在挖土翻土、堆筑土墩时撒播田菁种子,在田菁果实成熟前将田菁果实作深埋处理;(2)选择容器苗作为基调树种,选择耐盐碱花木种植在基调树种四周,并具体限定了种植天气、株行距、种植时的具体要求及树种;抚育时铲除杂草,敲碎泥块,在造林成活后第一年进行2次松土抚育,在造林成活后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再各进行3次松土抚育,并分别限定了具体抚育时间;还包括割除杂草、覆盖土壤和养护管理步骤及其具体内容。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防护林的成活率。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整地时,为了节省人力,使用抓斗机进行挖土翻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进行挖土翻土的基础上,为了改善造林地的理化性状,为幼林成活创造有利条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滩涂的土壤墒情调整挖土翻土次数以及时间间隔,具体挖土翻土3-4次以及每次挖土翻土间隔为3-5个月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对于高墩底径设置为100cm-250cm,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种植树种的实际需要而进行的常规设置;而在高垅种植时,选择一行作为一垅是本领域中的常规种植方式,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此外,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幼林地可套种绿肥、田菁等,并在未成熟前全部刈割,埋入林地”特征的基础上,为了提高树苗成活率,确保树苗在种植之前的土壤已经具有足够的肥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在挖土翻土、堆筑土墩时撒播田菁种子,在田菁果实成熟前将田菁果实作深埋处理以增加肥力、改良土壤。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沿海基干林带的规划,并具体公开了(参见第59页左栏):树种选择,选择原则,适地适树、因害设防,以生态优先,兼顾经济效益的原则,选择多功能、多结构、高效益的防护树种,以维护生物多样性与协调种间关系的原则,利用树种资源和生态资源,建立物种丰富的滨海森林群落和多样化的森林景观;以木本植物为主体,常绿落叶、乔灌草相结合的原则,优先选择乡土树种,注重引进树种的选择和培育的原则。并且还公开了不同立地条件适宜树种的选择,含盐量0.4%-0.6%的土壤选择:弗吉尼亚栎(即本申请中的弗栎)、木麻黄、巨桉、柳桉、邓恩桉(即本申请中的桉属树种)、布迪椰子、海滨木槿(木槿的一种)、夹竹桃、石楠、木芙蓉等。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获得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良好的生态功能和滨海景观,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构建防护林时设置多种树木相结合,将耐盐碱乔木树种作为基调树种,选择耐盐碱花木种植在基调树种四周的启示。
并且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不同立地条件适宜树种的基础上,具体的使用上述一种或几种耐盐碱乔木例如竹柳等作为基调树种,一种或几种耐盐碱花木例如红叶石楠作为辅助花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至于耐盐碱花木种植1-3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生态需要作出的常规设置;而使用容器苗进行种植是本领域中进行防护林构建时的常规选择,而种植时间选择在风力相对较小的阴天是本领域中进行种植时为减少蒸腾、提高成活率的常规选择;对于株行距设置为2m×3m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植物品种对光照、空间等的需求作出的常规操作;并且在使用容器苗种植时,舒展所种植的容器苗的根系,扶正苗木,覆盖细软土层并分层踩实是本领域中移栽种植时提高其成活率的惯用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而在抚育时铲除杂草、敲碎泥块是本领域中管护的常规操作;至于在造林成活后第一年进行2次松土抚育,并且时间为第一次为第一年4月中旬至5月中旬进行第一次松土抚育,第一年10月中旬至11月中旬进行第二次松土抚育;在造林成活后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再各进行3次松土抚育,时间分别为每年的3月下旬至4月下旬,6月中旬至7月中旬,10月上旬至11月上旬;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树木生长情况、土壤墒情以及气候环境等作出的常规选择;而沿新围垦区东西方向割除杂草,以土墩为中心,每行开2米宽的刈割带,在幼树周围覆盖土壤,进行养护管理是本领域中进行树木种植养护的常规管理操作。且上述内容可从教科书中得到佐证,具体可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云南低效林改造技术》,郑天水等主编,2014年5月第1版,云南民族出版社,第35-36页。在该公知常识性证据1中明确记载了:“松土除草应选择3-4月或11月至翌年1月,每年进行1-2次。割灌除草抚育以砍除高草植被为主,使林木获得更多光照。砍除杂灌木时,用材林分可适当保留部分杂灌木,如木姜子、旱冬瓜及部分豆科灌木等,可增加土壤肥力,提高林地湿润度”。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并对步骤A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第21页中栏及右栏)先进行筑堤围涂:修筑堤坝、防止海水倒灌(公开了本申请中的先抬高滩涂高程);再开挖河渠:形成合理的排灌体系(公开了本申请中的再建设海塘地的排水系统)以及合理规划,如道路等配套工程建设(公开了本申请中的再建设海塘地的道路交通);而使用吹填造地法进行抬高滩涂高程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方法,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并对高墩规格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墩高一般要求达30-50cm以上(与本申请所要保护的种植墩高度30cm-60cm具有重叠);而种植墩底径为150cm-200cm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种植树木的需要作出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在复审意见书中陈述的理由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的标题是“泥质海岸绿化造林的主要技术措施”,其全文已经公开了10项主要技术措施,每个技术措施中都有详细的步骤和参数,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的技术方案,并非简单的一般构思。而且这些措施在玉环县沿海营造木麻黄泥质海岸基干林带获得成功,后期在台州市及浙江省沿海地区大力推广,也取得了极为理想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若这些技术措施仅仅是复审请求人所述的一般理论或简单构思的话,那么是不可能在浙江省沿海地区获得大力推广及取得效益的。此外,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文字提及这些技术措施带来的防护林的成活率是多少,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内容,有动机去进行相应改进而获得较高的成活率。
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提前1年进行整地,其通过作高墩或高垅以利排水及淋盐养淡,提高栽植点高度,改良土壤通透性,同样达到了本申请中挖土翻土、堆筑土墩的技术效果,至于高墩的底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栽植植株的需要以及土壤条件进行合理调整。对于田菁,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其喜温暖气候,抗旱能力较强,有很强的耐盐、耐涝、耐瘠能力,且可作为肥料使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幼林地套种田菁,并在未成熟前埋入地下,且对比文件1将田菁埋入地下时,必然会将其成熟前的果实也一同埋入地下。因此,其作用与本申请相同,也起到了改良土壤的作用。其不同之处仅在于,本申请田菁播种时间、操作步骤与对比文件1不同,但是这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土壤肥力和理化情况而采用的常规选择。另外需要明确一点的是,本申请文件中仅记载了“在挖土翻土、堆筑土墩时播撒田菁种子,在田菁果实成熟前将田菁果实作深埋处理”,并未记载这三者同步进行,实际上,当田菁长出苗后,是不可能在有苗的土壤中再进行挖土翻土的,否则会损伤或灭杀田菁苗,导致其无法生长。
最后,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松土抚育的步骤基础上,为了使幼林更好地成长,在造林成活后几年内进行多次松土抚育是本领域所熟知的常识,至于如何确定松土抚育的具体时间和次数,这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体可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云南低效林改造技术》,郑天水等主编,2014年5月第1版,云南民族出版社,第35-36页)。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不能被接受。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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