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卧式旋转冲调饮品机的饮品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344
决定日:2020-01-17
委内编号:1F27048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734145.4
申请日:2014-12-04
复审请求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琼
合议组组长:杜江峰
参审员:郝博
国际分类号:A47J31/40,A47J31/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已被另一篇同领域的对比文件所公开,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实际的技术问题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34145.4,名称为“一种卧式旋转冲调饮品机的饮品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04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07日。申请人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389260A,公开日为2012年03月28日;
对比文件2:CN104026980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1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0、说明书第1-66段、说明书附图1-4,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卧式旋转冲调饮品机的饮品制备方法,所述饮品机包括具有冲泡腔的机座、冲泡头、设于冲泡头的进水刺针、引出刺针、提供给冲泡头液体的供液机构和容置料包的冲泡杯,所述冲泡头一端与供液机构连接,另一端提供液体至料包内,所述进水刺针、引出刺针和料包的中心轴线均横向设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水刺针的射流方向与进水刺针的轴线相交设置,所述引出刺针设于进水刺针下方,所述饮品机还包括带动进水刺针旋转的驱动装置,所述饮品制备方法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进水步骤:进水刺针将料包刺穿,并将液体提供至料包内;
冲调步骤:驱动装置带动进水刺针旋转,进水刺针形成射流区域,饮料粉体在射流区域内被液流冲刷从而混合溶解;
饮品排出步骤:引出刺针将料包刺穿,从而将由饮料粉体最终溶解形成的饮品引出料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饮品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冲调步骤中,包含部分饮料粉体被浸湿后,表面形成浆糊层,进而形成粉团的过程。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饮品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冲调步骤中,还包含粉团在射流区域内被液流持续冲刷,进而将粉团打散或变小的过程。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饮品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冲调步骤中,被打散或变小的粉团在射流区域被液流进一步冲刷并最终溶解。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饮品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冲调步骤中,部分被溶解的饮料粉体直接从引出刺针排出。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饮品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射流区域包括以进水刺针为中心的锥形直射流区域。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饮品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引出刺针的开口朝上设置且位于锥形直射流区域内。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饮品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射流区域还包括“V”形反射流区域,所述“V”形反射流区域由锥形直射流区域在旋转过程中经料包侧壁反射形成。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饮品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水刺针沿料包的中心轴线注射;或者,所述进水刺针偏离料包的中心轴线注射。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饮品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水刺针的转速为30rpm~250rpm。”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卧式旋转冲调饮品机的饮品制备方法,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所述进水刺针的射流方向与进水刺针的轴线相交设置,所述饮品机还包括带动进水刺针旋转的驱动装置;冲调步骤:驱动装置带动进水刺针旋转,进水刺针形成射流区域,饮料粉体在射流区域内被液流冲刷从而混合溶解。但上述区别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射流区域指的是以进水刺针为中心的锥形直射流区域100、及“V”形反射流区域110,而对比文件1说明书文字部分只公开注射头14包括多个喷口31,从附图3不能确定喷口的射流方向与注射头的轴线相交设置,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特征“进水刺针的射流方向与进水刺针的轴线相交设置”和相应的射流区域。(2)本申请是卧式冲调结构,而对比文件1是立式饮品机,两者冲泡方式和饮品原料的溶解方式皆不同,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并且,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饮品原料不同,因此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启示。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经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卧式旋转冲调饮品机的饮品制备方法,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进水刺针的射流方向与进水刺针的轴线相交设置,饮品机还包括带动进水刺针旋转的驱动装置;冲调步骤:驱动装置带动进水刺针旋转,进水刺针形成射流区域,饮料粉体在射流区域内被液流冲刷从而混合溶解。但上述区别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于权利要求1:(1)对比文件1的制备方法中如果进水是短暂且间断式的供水方式,或者对比文件1是持续供水,但其喷口31的出液压力、液流行程及进水刺针的旋转速度不相匹配,这两种情况都无法形成本申请所述的“射流区域”。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进水刺针形成射流区域”。(2)本申请的发明核心在于饮品的制备方法,而非对进水刺针的改进;本申请是规律的冲刷路径,而对比文件1为扰乱性冲刷;进水刺针的纵向旋转与横向旋转作用不同;卧式机与立式机胶囊的放置方式的不同,形成胶囊内的粉料在两种饮品机中的沉积方式不同,在立式饮品机中应用本申请的射流区域对于粉料的溶解效果并不会提升,即使立式饮品机应用本申请的射流区域采用直接冲击粉体的方式,仍不会产生卧式机胶囊中所形成的粉料纵向搅拌的冲泡效果。(3)以本申请为优先权的PCT申请(PCT/CN2015/095510)的国际初审报告中,给出权利要求1-10具有创造性的审查意见,上述PCT已进入韩国、日本、台湾及新加坡等国家阶段的申请,并已全部获得授权。(4)应用本申请技术的饮品机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对于权利要求8:单纯的反射液流并非本申请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将胶囊空间划分成块这个技术手段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根据液流反射的惯用技术不能推导出胶囊空间区域划分(即锥形直射流区域和V形反射流区域)的技术方案。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0、说明书第1-66段、说明书附图1-4,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已被另一篇同领域的对比文件所公开,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实际的技术问题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卧式旋转冲调饮品机的饮品制备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制造饮料的酿造装置,其相应公开了一种饮品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3-38段、附图1-2,6):如图所示,该酿造装置是一种卧式冲调饮品机,驱动机构2和胶囊仓3位于固定支架1内,胶囊9固定在胶囊仓3中,固体支架1由左侧板11、右侧板12和位于左、右侧板前端部之间的前档板13组成,前挡板13的内侧壁上固定连接刺针安装架4,刺针安装架4的中部设有进水刺针41,刺针安装架4的下部设有出水刺针42,进水刺针41通过固定在刺针安装架上的进水管道49进水,进水管道49贯穿前挡板;如图1,6所示,刺针安装架4一端与进水管道49连接,另一端提供液体至胶囊9内,进水刺针41、出水刺针42和胶囊9的中心轴线均横向设置;胶囊仓处于酿造状态,手柄处于水平放置状态,胶囊杯盖被顶在刺针安装架上时,进水刺针刺破胶囊杯盖的中心,出水刺针刺破胶囊杯盖的边缘,进水刺针和出水刺针均与胶囊杯盖垂直;水通过进水刺针的孔进入胶囊内(相当于进水步骤:进水刺针将料包刺穿,并将液体提供至料包内),水和饮料粉在胶囊中搅拌混合,最后制得的饮料由出水刺针的孔冲出(相当于饮品排出步骤:引出刺针将料包刺穿,从而将由饮料粉体最终溶解形成的饮品引出料包)。
经分析可知,固定支架1相当于本申请的基座,刺针安装架4相当于本申请的冲泡头,出水刺针42相当于本申请的引出刺针,进水管道49相当于本申请的供液机构,胶囊9相当于本申请的料包,胶囊仓3相当于本申请的冲泡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进水刺针的射流方向与进水刺针的轴线相交设置,饮品机还包括带动进水刺针旋转的驱动装置;冲调步骤:驱动装置带动进水刺针旋转,进水刺针形成射流区域,饮料粉体在射流区域内被液流冲刷从而混合溶解。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饮品原料充分溶解。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饮品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2-36段、附图1,3):该制备饮品的设备包括用于承载料包70的保持器11、供液机构12及注射头14(相当于进水刺针),注射头14的一端与供液机构12连通,另一端对准料包70,注射头14为一中空针状件,该针状件具有在第一端通过喷口141向外的通道142,该通道141的另一端与供液机构12的液泵121连通,注射头14包括多个喷口31,每一个喷口31确定了一个注射点,并由对应的一个单向阀32来控制启闭,注射头14在饮品制备过程中通过不同的注射点引出液流;该制备饮品的设备10还包括驱动电机15(相当于驱动装置),该驱动电机15驱动注射头14绕其轴线旋转,如此液流的注射点则可随注射头14绕其轴线旋转运动;在制备饮品过程中,该液流在料包70内的注射点在驱动电机15的带动下绕注射头14的轴线旋转,如此使得料包70内的浓浆混合稀释路径变得多样性,避免了液流的“惯性冲刷”,解决了料包70冲泡时“冲泡死角”问题,提高了喷洒稀释的面积,使得料包70内浓缩液的稀释混合更为彻底。根据附图3可以确定,注射头14至少有三个喷口31,其中,左侧两个喷口的射流方向与注射头14的轴线相交设置。并且,由于驱动电机15带动注射头14旋转,从而形成射流区域,饮料粉体在射流区域内被液流冲刷从而混合溶解。可见,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旋转进水刺针形成射流区域,从而使得饮品原料充分溶解。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2的进水刺针上设置喷口使得进水刺针的射流方向与进水刺针的轴线相交,并设置驱动装置带动下进水刺针旋转形成射流区域。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权利要求1中仅记载了“进水刺针形成射流区域,饮料粉体在射流区域内被液流冲刷从而混合溶解”,而并没有具体限定射流区域的具体形状和形成方式,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供液机构供给液体至注射头,注射头将液体以液流形式引入料包与饮品原料相互混合,液流的流向或流量或压力或流速或温度或粘度在制备过程中变化(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8);本发明饮品制备方法通过在饮品制备过程中改变液流,使得料包内的浓浆混合稀释路径变得多样性,避免了液流的“惯性冲刷”,解决了料包冲泡时“冲泡死角”问题,提高了喷洒稀释的面积,使得料包内浓缩液的稀释混合更为彻底(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7段)。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液流即为射流,其辐射的区域即为射流区域,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射流区域”。
(2)本申请请求保护一种饮品的制备方法,其是通过对进水刺针的改进得到该制备方法的,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两者都是在进水刺针上设置与其轴线相交的射流,并利用驱动装置旋转进水刺针,采用的技术手段相同,且都能都使得液流冲刷路径多样且频繁,且液流可在料包内产生涡旋运动,从而使得饮品原料充分溶解,所起的作用也是一样。可见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相同。具体地将对比文件1中的进水刺针和驱动结构应用到对比文件2的卧式饮品机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至于复审请求人强调的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冲刷路径、放置方式、旋转轴向、沉积方式的不同并不影响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的结合,其效果也是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结合得到的技术方案所必然带来的,即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也并未产生其他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3)以本申请为优先权的PCT申请的国际初审报告中给出权利要求1-10具有创造性的审查意见,且上述PCT进入韩国、日本、台湾及新加坡等国家阶段的申请已全部获得授权,并不代表该申请在中国就可以获得授权。并且,在PCT申请的国际初审报告和进入其他国家阶段的检索报告中都未引用对比文件1。
(4)商业上的成功只是创造性判断的一个考虑因素,但创造性基本的判断依据仍然是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并不能给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即使其取得了商业成功,也不能说明该方案具备创造性。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2、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中饮料粉体溶解过程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该酿造装置包括出水刺针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所述冲调步骤中,部分被溶解的饮料粉体直接从出水刺针排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附图3中已经公开了喷口31射流方向与注射头14的旋转轴线相交,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设置注射头14右侧的喷口从而使得射流区域包括以注射头14为中心的锥形直射流区域。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引出刺针的开口朝上设置且位于锥形直射流区域内以便于饮品的排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6,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液流的流向或流量或压力或流速或温度或粘度在制备过程中变化;液流变化可以是液流注射点数量或组合的不同。因此,在合适的压力作用下从对比文件1的注射头14的喷口喷射的水射到容腔1111的侧壁后会形成反射。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设置注射头14右侧的喷口从而使得射流区域包括以注射头14为中心的锥形直射流区域并相应形成“V”形反射流区域。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关于射流区域的具体限定不是常规技术手段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根据对比文件1附图3可以确定注射头14左侧两个喷口(尤其是左侧上部,与标记32对应的喷口)的射流方向是与注射头14的轴线相交设置的,且如前所述,注射头14在驱动电机15带动下旋转,因此,在合适的压力作用下,从注射头14的喷口喷射的水射到容腔1111的侧壁反射后,以注射头14为中心的射流区域及反射流区域一起构成了权利要求8中所述射流区域的一部分,而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可以改变液流注射点数量或组合,因此,为了充分溶解注射头14右侧的粉末,在注射头14右侧的增设喷口从而使得射流区域包括以注射头14为中心的锥形直射流区域并相应形成“V”形反射流区域,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容易做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7、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进水刺针沿料包的中心轴线注射”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22-36段、附图1,3)。而“进水刺针偏离料包的中心轴线注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附加技术特征为进水刺针转速的常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有限次实验得到。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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