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外加热装置和电加热器具-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红外加热装置和电加热器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339
决定日:2020-01-17
委内编号:1F29768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75228.1
申请日:2015-02-11
复审请求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电热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颖
合议组组长:王文杰
参审员:李莹
国际分类号:H05B3/20,H05B3/10,H05B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75228.1,名称为“红外加热装置和电加热器具”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电热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2月11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0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5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1-2如下:
对比文件1:CN2146826Y,公开日为1993年11月17日;
对比文件2:CN102045900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04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红外加热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热膜加热体,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限定发热膜层为红外发热膜层;2)权利要求1限定了绝缘载体具有中心孔、红外发热膜层为径向排布间隔设置的多个以及红外发热膜层的厚度分布关系;3)发热膜的成分。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证发热膜层上的电阻率相同以及提高加热效率。为了提高加热效率,使用能够辐射红外线的电热膜层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的是:电阻R=ρL/S,即电阻值与长度成正比、与截面积正反比,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热膜的厚度沿圆环半径方向呈梯度分布以使得电流在电热膜中沿整个圆弧面均匀分布的基础上,使发热膜层的截面积与其周向长度的比值保持不变以使整个发热膜层上的电阻率相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自身的工艺需求以及实际的需要选择发热膜层的构成方式;为了便于安装定位,在绝缘载体上设置中心孔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使用二氧化锡掺杂锑、氟的混合物于基体的表面形成发热膜为常规技术手段,根据产品的性能要求以及自身的工艺需求选择合适的成型工艺以及各原料组分的质量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生产经验容易得到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生产经验容易得到的;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生产经验容易得到的;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为了便于安装定位,在上盘体上也开设中心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电加热器具,包括如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红外加热装置,对比文件1还公开电热杯、电热壶、电热锅等,因此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2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6段、说明书附图图1-3b、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2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红外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绝缘载体,所述绝缘载体具有中心孔;
两电极,均沿所述绝缘载体的径向设置;和
多个间隔设置的红外发热膜层,多个所述红外发热膜层均附设在所述绝缘载体上,且每一所述红外发热膜层均沿所述绝缘载体的周向设置,多个所述红外发热膜层沿所述绝缘载体的径向排布,每一所述红外发热膜层均与两所述电极相接触,且多个所述红外发热膜层中,所述红外发热膜层的纵切面的截面积与该红外发热膜层的长度的比值相同;
所述红外发热膜层采用包含二氧化锡、锑和氟气的混合物经喷涂法、沉积法或蒸镀法成型在所述基体的表面,而后再经退火成膜工艺处理来制成所述红外发热膜,且所述二氧化锡、所述锑和所述氟气的混合物中,所述锑所占的质量比为1.2~1.8%,所述氟气所占的质量比为0.1~0.3%。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红外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
沿所述绝缘载体的径向,自所述绝缘载体的中心向所述绝缘载体的边缘处,多个所述红外发热膜层的厚度依次增加,和/或,多个所述红外发热膜层的径向宽度逐渐增加。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红外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一所述红外发热膜层上,沿所述绝缘载体的径向,自所述绝缘载体的中心向所述绝缘载体的边缘处,所述红外发热膜层的厚度逐渐增加。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红外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
多个所述红外发热膜层的表面位于同一平面上。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红外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一所述红外发热膜层上,沿所述绝缘载体的径向,自所述绝缘载体的中心向所述绝缘载体的边缘处,所述红外发热膜层的厚度保持不变。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红外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
多个所述红外发热膜层的横截面均呈环形,且两所述电极的连线过所述绝缘载体的中心。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红外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
多个所述红外发热膜层的横截面均呈扇环形,且多个所述扇环所对应的圆心角相等;
两所述电极中的一所述电极与多个所述扇环一侧的边缘相接触,另一所述电极与多个所述扇环另一侧的边缘相接触。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红外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
多个所述红外加热膜层的径向间距相等。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红外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红外加热装置为加热盘,所述绝缘载体为盘体,且所述盘体包括上盘体和下盘体,所述下盘体位于所述上盘体的下方、并与所述上盘体相组装,且所述上盘体和所述下盘体上分别开设有第一中心孔和第二中心孔,所述红外发热膜层附设在所述上盘体的下盘面上。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红外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每一所述电极均包括:
电极膜,设置在所述下盘体和所述上盘体之间,并沿所述盘体的径向设置;

电极棒,所述下盘体上开设有安装孔,所述电极棒的上端穿过所述安装孔后与所述电极膜相接触,所述电极棒的下端伸出所述下盘体。
11. 一种电加热器具,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红外加热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8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11项权利要求。其中,复审请求人基于原始申请文件,将原权利要求9与权利要求1合并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绝缘载体的下盘体与对比文件2中底盘并非是等同的关系,本申请中红外发热膜层是设置于上盘体与下盘体之间的,隐藏于绝缘载体的内部,对比文件2是将电加热膜设置于绝缘载体的底部,裸露于绝缘载体整体结构之外;(2)本申请限定了上盘体设置有第一中心孔,下盘体设置有第二中心孔,对比文件2并不存在第一中心孔及第二中心孔;(3)权利要求1限定了多个间隔设置的红外发热膜层,并对多个红外发热膜层的截面积和长度的比值进行限定。
提交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红外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绝缘载体,所述绝缘载体具有中心孔;
两电极,均沿所述绝缘载体的径向设置;和
多个间隔设置的红外发热膜层,多个所述红外发热膜层均附设在所述绝缘载体上,且每一所述红外发热膜层均沿所述绝缘载体的周向设置,多个所述红外发热膜层沿所述绝缘载体的径向排布,每一所述红外发热膜层均与两所述电极相接触,且多个所述红外发热膜层中,所述红外发热膜层的纵切面的截面积与该红外发热膜层的长度的比值相同;
所述红外加热装置为加热盘,所述绝缘载体为盘体,且所述盘体包括上盘体和下盘体,所述下盘体位于所述上盘体的下方、并与所述上盘体相组装,且所述上盘体和所述下盘体上分别开设有第一中心孔和第二中心孔,所述红外发热膜层附设在所述上盘体的下盘面上。”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的组合加热器整体对应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加热装置,对比文件2明确记载了底盘采用塑料、陶瓷或不导电不渗水耐高温物料来制作,从而底盘即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绝缘下盘体,基于权利要求1的记载,无法将其“上盘体-发热膜层-下盘体”的结构与对比文件2的加热器结构区分开。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底盘上开设有中心孔的基础上,为了便于根据实际应用环境进行安装定位,在上盘体上也开设中心孔是很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热膜的厚度沿圆环半径方向呈梯度分布,在相同半径的圆弧线上膜的厚度分布均匀,使得电流在电热膜中沿整个圆弧面均匀分布。为了使整个发热膜层上的电阻率相同,使发热膜层的截面积与其周向长度的比值保持不变是很容易想到的。为了仅对发热膜中损坏的部分进行维修更换以降低维护成本,将发热膜整体分割为多个径向间隔排布的发热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基于上述理由,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1-11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2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6段、说明书附图图1-3b、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8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仍引用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2,即:
对比文件1:CN2146826Y,公开日为1993年11月17日,并将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使用;
对比文件2:CN102045900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04日。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问题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红外加热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圆环状电热膜加热体(参见说明书第4-6页,图1-2),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包括绝缘基体6,其具有中心内圆环4;两电极5,均沿绝缘基体6的径向设置;和电热膜1,附设在绝缘基体6上,并沿绝缘基体6的周向设置,电热膜1与两电极5相接触,且电热膜的厚度沿圆环半径方向呈梯度分布,而在相同半径的圆弧线上各膜的厚度分布均匀,使得电流在电热膜中沿整个圆弧面均匀分布;该电热膜加热体为加热盘,绝缘基体6为圆形陶瓷板,电热膜1附设在圆形陶瓷板的盘面上。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加热装置为红外加热装置;绝缘载体具有中心孔,红外发热膜层为径向排布间隔设置的多个以及红外发热膜层的厚度分布关系;(2)盘体还包括下盘体,下盘体位于上盘体的下方、并与上盘体相组装,且上盘体和下盘体上分别开设有第一中心孔和第二中心孔。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证发热膜层上的电阻率相同以及提高加热效率和使用寿命。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为了提高加热效率,使用能够辐射红外线的电热膜层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的是:电阻R=ρL/S,即电阻值与长度成正比、与截面积正反比。从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热膜的厚度沿圆环半径方向呈梯度分布以使得电流在电热膜中沿整个圆弧面均匀分布的基础上,使发热膜层的纵切面的截面积与其周向长度的比值保持不变以使整个发热膜层上的电阻率相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自身的工艺需求以及实际的需要选择发热膜层的构成方式,为了仅对发热膜中损坏的部分进行维修更换以降低维护成本,将发热膜整体分割为径向排布间隔设置的多个发热条从而能够对其中的每一个进行单独维护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为了便于安装定位,在绝缘载体上设置中心孔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加热单元(参见说明书第0038-0046段,图4):包括氧化铝陶瓷基片10、电加热膜20、底盘40、电极30,氧化铝陶瓷基片10的下部表面涂有电加热膜20,氧化铝陶瓷基片10为板状结构,底盘40也为同样大小的板状结构。当驳上电源通电后,电加热膜产生的热大都通过氧化铝陶瓷基片,用以加热煎煮,底盘是普通导热差而耐高温材料,由于底盘与氧化铝陶瓷基片之间保留有空隙,形成隔热层,可以阻止热向片方向传导,减少热对该方向中的各元器件的影响,同时电加热膜封在其中,免遭撞击损伤。虽然对比文件2中的底盘与本申请中的下盘体结构相似,但是由于底盘起到隔热的作用,辅助电加热单元完成单向传热功能,从功能上看,二者完全不同,对比文件2中的底盘不能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下盘体,并不是电加热单元的一部分,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不能给出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在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在发热膜层的两侧同时设置两个导热盘体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可以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同时提高加热效率、加热效果以及使用寿命。
因此,对比文件1、2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应用到现有技术中从而解决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11的创造性问题
权利要求2-10直接或间接地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0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电加热器具,其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红外加热装置,由于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加热单元,其中底盘是普通导热差而耐高温材料,底盘与氧化铝陶瓷基片之间保留有空隙,形成隔热层,可以阻止热向片方向传导。虽然对比文件2中的底盘与本申请中的下盘体结构相似,但是由于底盘起到隔热的作用,辅助电加热单元完成单向传热功能,从功能上看,二者完全不同,对比文件2中的底盘不能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下盘体,并不是电加热单元的一部分。对比文件2不能给出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在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可以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1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已不存在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中所指出的缺陷,至于本申请是否还存在其它缺陷,留待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申请日2015年02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6段、说明书附图图1-3b、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8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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