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通信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266
决定日:2020-01-17
委内编号:1F280124
优先权日:2012-03-16
申请(专利)号:201380014615.3
申请日:2013-03-08
复审请求人:日本电气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佳
合议组组长:李玲玲
参审员:邢文飞
国际分类号:H04W36/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14615.3,名称为“通信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日本电气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3月08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3月16日,公开日为2014年11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1779487A,公开日期为2010年07月14日)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2014年09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与LTE共享通信网络和CDMA2000网络一起使用的用户设备UE,其中在LTE公共移动网络PLMN与CDMA2000网络之间存在映射,并且UE具有关联PLMN并包括:
用于在无线电资源控制RRC消息中从LTE通信网络接收用于多个不同CDMA2000网络中的每个CDMA2000网络的相应的参数集的装置;
用于基于UE的PLMN来识别与所述参数集中的一个参数集相关的CDMA2000网络的装置;以及
用于应用所识别的与所述PLMN相对应的CDMA2000网络的参数的装置。
2. 一种由与LTE共享通信网络和CDMA2000网络一起使用的用户设备UE执行的方法,其中在LTE公共移动网络PLMN与CDMA2000网络之间存在映射,并且UE具有关联PLMN所述方法包括:
在无线电资源控制RRC消息中从LTE通信网络接收用于多个不同CDMA2000网络中的每个CDMA2000网络的相应的参数集;
基于UE的PLMN来识别与所述参数集中的一个参数集相关的CDMA2000网络;以及
应用所识别的与所述PLMN相对应的CDMA2000网络的参数。
3. 一种用于与用户设备UE通信的LTE共享网络的LTE网络通信设备,所述网络通信设备包括:
用于在无线电资源控制RRC消息中向UE发送用于多个不同CDMA2000网络中的每个CDMA2000网络的相应的参数集的装置;
其中,UE基于UE的公共移动网络PLMN来应用CDMA2000的参数集。
4. 一种由与用户设备UE通信的LTE共享网络的LTE网络通信设备执行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在无线电资源控制RRC消息中向UE发送用于多个不同CDMA2000网络中的每个CDMA2000网络的相应的参数集;
其中,UE基于UE的公共移动网络PLMN来应用与所述PLMN相对应 的CDMA2000的参数集。”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相同,针对的文本是:2019年04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2014年09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并指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方案是使用专用信令(即RRC信令)来向给定UE通知多个不同CDMA2O00网络中的每个CDMA2000网络的相应的参数集。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重构在共享RAN小区中使用的公共控制信道CCPCH/广播信道BCH,其用于传输包含与非共享RAN小区(对比文件1中不是CDMA2O00小区)相关的运营商特定数据620和630的“传播的控制信道信号”,对比文件1仅涉及与通过公共信令传送的参数相关的改进,不仅没有提及任何RRC信令,还给出了与使用这种专用信令相悖的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与LTE共享通信网络和CDMA2000网络一起使用的用户设备UE,其中在LTE公共移动网络PLMN与CDMA 2000网络之间存在映射,并且UE具有关联PLMN并包括:
用于从服务于多个LTE PLMN的LTE共享通信网络的LTE网络通信设备接收无线电资源控制RRC消息的装置,所述RRC消息包括用于多个不同CDMA2000网络中的每个CDMA2000网络的相应的参数集;
用于基于UE的PLMN来识别与所述参数集中的一个参数集相关的CDMA2000网络的装置;以及
用于将参数应用于所识别的与所述PLMN相对应的CDMA2000网络的装置。
2. 一种由与LTE共享通信网络和CDMA2000网络一起使用的用户设备UE执行的方法,其中在LTE公共移动网络PLMN与CDMA 2000网络之间存在映射,并且UE具有关联PLMN所述方法包括:
从服务于多个LTE PLMN的LTE共享通信网络的LTE网络通信设备接收无线电资源控制RRC消息的装置,所述RRC消息包括用于多个不同CDMA2000网络中的每个CDMA2000网络的相应的参数集;
基于UE的PLMN来识别与所述参数集中的一个参数集相关的CDMA2000网络;以及
将参数应用于所识别的与所述PLMN相对应的CDMA2000网络。
3. 一种用于与用户设备UE通信的服务于多个LTE公共移动网络PLMN的LTE共享网络的LTE网络通信设备,所述LTE网络通信设备包括:
用于向UE发送无线电资源控制RRC消息的装置,所述RRC消息包括多个不同CDMA2000网络中的每个CDMA2000网络的相应的参数集;
其中,UE基于UE的PLMN来应用CDMA2000的参数集。
4. 一种由与用户设备UE通信的服务于多个LTE公共移动网络PLMN的LTE共享网络的LTE网络通信设备执行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向UE发送无线电资源控制RRC消息,所述RRC消息包括多个不同CDMA2000网络中的每个CDMA2000网络的相应的参数集;
其中,UE基于UE的PLMN来应用与所述PLMN相对应的CDMA2000的参数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所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2014年09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即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与LTE共享通信网络和CDMA2000网络一起使用的用户设备UE。对比文件1涉及蜂窝网络中的分段公共控制信道,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其说明书第2、5、15、37、43-56段,说明书附图5-7):
支持从共享的RAN 到多个非共享的RAN的切换的一种方法是为共享的RAN中的公共控制信道配置与非共享的网络以及共享的网络两者相关联的相邻小区列表和其它无线网络设计参数,连接到LTE网络的移动终端会接收LTE网络、非共享网络中的相邻小区的相邻小区信息。
控制信道信号包括:公共控制数据,该公共控制数据由获准接入所述共享的无线接入网络的多个移动终端使用;以及运营商专用数据,该运营商专用数据由所述多个移动终端中与第一移动运营商相关联的那些移动终端使用。所述公共控制数据可以包括用于在所述共享的无线接入网络内的切换的第一切换相关数据,以及所述运营商专用数据可以包括第二切换相关数据,该第二切换相关数据用于从所述共享的无线接入网络到具有与所述共享的无线接入网络交叠的覆盖范围的第一非共享的无线接入网络的切换。
移动终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用户设备UE)可以指:蜂窝无线电话,将蜂窝无线电话与数据处理和数据通信功能相结合的设备,PDA,包括无线电话、因特网/内部网接入、Web浏览器、管理器、日历和/或全球定位系统(GPS) 接收机,或者包括无线通信收发机的传统的便携式电脑和/或掌上电脑接收器或其它设备。
控制信道信号在具有与两个非共享的RAN小区交叠的覆盖范围的共享的RAN小区中的使用。LTE信号包括控制信道信号和映射到控制信道信号的任一侧的资源块上的一个或更多个业务信道。控制信道信号包括公共部分、重复的运营商-A部分和重复的运营商-B 部分。LTE信号由为LTE小区服务的LTE基站发送。LTE基站是共享的LTE无线接入网络的一部分,该共享的LTE无线接入网络具有与由运营商A和运营商B运营的非共享的GSM网络交叠的覆盖范围;尤其是LTE小区与PLMN-A小区和PLMN-B小区具有交叠的覆盖范围。
由于覆盖区域交叠,LTE小区中移动终端也能够接收在其他两个小区中广播的GSM信号。此外,移动终端还可以感知来自位于三个网络中的任意或全部的相邻小区的信号。当进入LTE小区或当开机时,移动终端利用传统的方法发现LTE信号。在空闲状态,移动终端接收并处理映射到公共部分的公共控制数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从LTE通信网络接收用于多个不同网络中的每个网络的相应的参数集),确定是否获准接入共享的RAN,公共控制数据可以包括指示共享的RAN属于哪个或哪些运营商的标识,如PLMN标识(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UE具有关联PLMN);移动终端可以通过例如将在公共控制数据中广播的PLMN标识和在其用户标识模块(SIM)中存储的PLMN标识相比较来确定其是否与特定的移动运营商相关,来选择性地处理运营商专用数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基于UE的PLMN来识别与所述参数集中的一个参数集相关的网络):如果移动终端与运营商A/B相关,则映射到运营商A/B专用部分的运营商专用数据将被处理,允许接入到共享的LTE RAN但却不与运营商A或B相关的终端不处理运营商A、B专用部分中的任何一个;使用专用数据,从共享的无线接入网络到具有与共享的无线接入网络交叠的覆盖范围的非共享的无线接入网络的切换(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将参数应用于所识别的与所述PLMN相对应的网络)。
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如下区别:
①权利要求1中,与LTE共享通信网络的是CDMA 2000网络,对比文件1中是不同于LTE的网络,并以GSM网络为例。
②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在LTE公共移动网络PLMN与CDMA 2000网络之间存在映射。
③权利要求1中在RRC消息中从服务于多个LTE PLMN的LTE通信网络接收参数集,对比文件1中从控制信道信号获取运营商专用数据。
④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设置完成各功能步骤的装置。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应用于CDMA 2000网络中,以及,如何进行参数选择。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①,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CDMA 2000网络是已知的不同于LTE的网络,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LTE与其他网络的共享网络架构,应用于LTE和CDMA 2000网络中。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②,共享网络中LTE网络与其他多个网络存在对应关系,为了记录这种对应关系,在LTE公共移动网络PLMN与CDMA 2000网络之间存在映射是本领域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③,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具体设置通过何种消息,例如RRC消息,从LTE通信网络接收参数集,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设置。并且,在实际应用中,通信网络服务于多个LTE PLMN也是常见的方式。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④,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设置完成各功能步骤的装置是本领域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由与LTE共享通信网络和CDMA2000网络一起使用的用户设备UE执行的方法,其是与权利要求1装置权利要求相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其方法步骤与权利要求1中的各装置对应一致。同理,参照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用于与用户设备UE通信的LTE共享网络的LTE网络通信设备,所述网络通信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如上文所述。
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如下区别特征:
①权利要求3中,与服务于多个LTE PLMN的LTE共享通信网络的是CDMA 2000网络,对比文件1中是不同于LTE的网络,并以GSM网络为例。
②权利要求3中在RRC消息中向UE发送用于每个CDMA2000网络的相应的参数集,对比文件1中从控制信道信号获取运营商专用数据。
③权利要求3中还包括设置完成各功能步骤的装置。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3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应用于CDMA 2000网络中,以及,如何进行参数选择。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①,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实际应用中,通信网络服务于多个LTE PLMN也是常见的方式;并且,CDMA 2000网络是已知的不同于LTE的网络,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LTE与其他网络的共享网络架构,应用于LTE和CDMA 2000网络中。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②,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具体设置通过何种消息,例如RRC消息,从LTE通信网络接收参数集,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设置。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③,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设置完成各功能步骤的装置是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 要求保护一种由与用户设备UE通信的LTE共享网络的LTE网络通信设备执行的方法,其是与权利要求3装置权利要求相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其方法步骤与权利要求3中的各装置对应一致。同理,参照对权利要求3的评述,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在共享RAN小区中使用公共控制信道CCPCH/广播信道BCH来传输包含运营商特定数据的传播的控制信道信号。RRC是LTE网络中管理、控制无线资源,为上层提供无线资源参数以及控制下层的主要参数和行为,其包括呼叫准入控制、切换、功率控制、信道分配、分组调度、端到端QoS保障等各自独立的调配和管理,是公知的通信协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具体设置通过何种消息,例如RRC消息,从LTE通信网络接收参数集,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设置。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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