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末冶金用合金钢粉以及铁基烧结体的制造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粉末冶金用合金钢粉以及铁基烧结体的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264
决定日:2020-01-17
委内编号:1F254049
优先权日:2013-06-07
申请(专利)号:201480032484.6
申请日:2014-04-25
复审请求人:杰富意钢铁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雪松
合议组组长:唐晓君
参审员:于德华
国际分类号:B22F1/02(2006.01),B22F1/00(2006.01),C22C33/02(2006.01),C22C38/00(2006.01),C22C38/12(2006.01),C22C38/1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32484.6,名称为“粉末冶金用合金钢粉以及铁基烧结体的制造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国际申请号为PCT/JP2014/002343,申请人为杰富意钢铁株式会社,国际申请日为2014年04月25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6月0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时间为2015年12月07日,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27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2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0段(第1-13页);2016年11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JP2000-64001A, 公开日为2000年02月29日;
对比文件2:CN1598027A, 公开日为2005年03月2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粉末冶金用合金钢粉,其包含:
含有还原铁粉的铁基粉末;
附着在铁基粉末表面的含Mo合金粉末;
Cu粉;和
石墨粉,
其中,Mo含量相对于合金钢粉的总量为0.2~1.5质量%,
Cu粉含量相对于合金钢粉的总量为0.5~4.0质量%,
石墨粉含量相对于合金钢粉的总量为0.1~1.0质量%,
不含Ni粉,在所述铁基粉末的表面未附着有Ni。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末冶金用合金钢粉,其中,铁基粉末的氧含量为0.2质量%以下。
3. 一种铁基烧结体的制造方法,其包括:
将含有还原铁粉的铁基粉末与Mo原料粉末混合;
实施热处理使Mo在铁基粉末的表面扩散附着;
添加并混合Cu粉和石墨粉,得到粉末冶金用合金钢粉;
然后依次进行加压成型处理、烧结处理,得到铁基烧结体,
其中,Mo含量相对于合金钢粉的总量为0.2~1.5质量%,
Cu粉含量相对于合金钢粉的总量为0.5~4.0质量%,
石墨粉含量相对于合金钢粉的总量为0.1~1.0质量%,
所述粉末冶金用合金钢粉,不含Ni粉,且在所述铁基粉末的表面未附着有Ni。”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不含Ni粉,在铁基粉末的表面未附着有Ni。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提高合金钢粉烧结体的强度和韧性。对比文件2给出了减少Ni的含量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不含Ni粉,在铁基粉末的表面未附着有Ni,烧结前进行加压成型处理。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提高合金钢粉烧结体的强度和韧性。对比文件2给出了减少Ni的含量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还指出:在合金材料中,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添加某种元素来提高材料的某项性能,而该种元素的添加有时会在材料的其他性能方面带来不利的影响,合金成分的设计正是综合考量下的利弊权衡结果。本领域技术人员综合考虑对铁基粉末拉伸强度、面压强度的需求,容易做出不添加Ni的选择,其带来的效果也是完全能够预期的。对比文件2能够给出不添加Ni的技术启示,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1不存在技术障碍。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合金中不含有Ni,对比文件1记载了添加Ni能提高铁基粉末的拉伸强度,Ni成分是作为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条件存在的;而对比文件2记载了添加Ni会导致铁基粉末的高浓度相韧性差、面疲劳强度显著恶化,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不同,因此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Ni在烧结过程中扩散慢,烧结时间长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在合金粉末中添加的各个组分在粉末中都必然有其优点也有其缺点,最后呈现的技术效果均是各个组分综合作用的结果,对比文件1根据其实际的追求强度的目的添加Ni,为了提高粉末冶金制品的强度、韧性采用合金化,在本领域公知的技术追求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作出改进,在获得高强韧性粉末的同时提高粉末的压缩性能,对比文件2给出了不含Ni粉末的压缩性升高,烧结密度提高的技术启示,从而得到本申请不含Ni的合金钢粉,也进一步了克服了本领域中公知的Ni在烧结时扩散慢,需要长时间烧结的缺陷,因此,对比文件2是存在为解决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的,不存在相反的教导。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不含Ni粉,在铁基粉末的表面未附着有Ni。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不需要长时间的烧结,同时可以得到兼具优良的强度和韧性的烧结材料的粉末冶金用合金钢。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了Ni元素可以作为限制加入的合金成分的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不含Ni粉,在铁基粉末的表面未附着有Ni,烧结前进行加压成型处理。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不需要长时间的烧结,同时可以得到兼具优良的强度和韧性的烧结材料的粉末冶金用合金钢。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了Ni元素可以作为限制加入的合金成分的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作为铁基合金材料中常用的合金成分Mo,Cu均能强化铁素体,因此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对比文件1中Ni元素是作为其合金实现高强度和高韧性的必要条件不能成立,对比文件1中的Mo,Cu合金成分均能实现铁基烧结合金的强度和韧性;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为了发挥Ni元素的效果,需要进行及其长时间的烧结,而同样作为铁基合金材料中常用的能够提高强度和韧性的合金成分Mo,Cu均无较长烧结时间的问题,面对这些熟知的条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减少烧结时间,容易产生减少Ni合金含量的动机;对比文件2给出了这样的技术启示,为了获得合金某一方面的优良特性,可以不添加对合金材料强度和韧性有利的Ni元素成分,本申请的说明书中的记载 “在本发明中,可以根据目的添加用于改善特性的添加材料。例如,为了改善烧结体的强度,可以适当添加Ni粉”(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74段),选择不添加Ni元素正是综合考量下的利弊权衡结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3中将限定特征“含有还原铁粉的铁基粉末”修改为“作为由铁和杂质组成的还原铁粉和铁基粉末”,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粉末冶金用合金钢粉,其包含:
作为由铁和杂质组成的还原铁粉的铁基粉末;
附着在铁基粉末表面的含Mo合金粉末;
Cu粉;和
石墨粉,
其中,Mo含量相对于合金钢粉的总量为0.2~1.5质量%,
Cu粉含量相对于合金钢粉的总量为0.5~4.0质量%,
石墨粉含量相对于合金钢粉的总量为0.1~1.0质量%,
不含Ni粉,在所述铁基粉末的表面未附着有Ni。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末冶金用合金钢粉,其中,铁基粉末的氧含量为0.2质量%以下。
3. 一种铁基烧结体的制造方法,其包括:
将作为由铁和杂质组成的还原铁粉的铁基粉末与Mo原料粉末混合;
实施热处理使Mo在铁基粉末的表面扩散附着;
添加并混合Cu粉和石墨粉,得到粉末冶金用合金钢粉;
然后依次进行加压成型处理、烧结处理,得到铁基烧结体,
其中,Mo含量相对于合金钢粉的总量为0.2~1.5质量%,
Cu粉含量相对于合金钢粉的总量为0.5~4.0质量%,
石墨粉含量相对于合金钢粉的总量为0.1~1.0质量%,
所述粉末冶金用合金钢粉,不含Ni粉,且在所述铁基粉末的表面未附着有Ni。”
复审请求人认为:(1)复审请求人首次发现,为了发挥Ni在合金中的强化作用,需要长时间的烧结,这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没有动机减少合金中的Ni的含量;(2)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显示,为了提高烧结合金的面疲劳强度,需要同时限制Ni和Cu的含量;(3)对比文件2同时公开了:如果作为预合金成分的Mo含量不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范围内,则会导致压缩特性降低,烧结体的面压疲劳强度降低,基于此,对比文件2同时给出了不能够调整合金成分中Mo含量的启示,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仅需要排除合金成分中的Ni和Cu,还不能够改变Mo的含量,由此将不能得到如本申请中的合金成分,(4)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使用由铁和不可避免杂质组成的还原铁粉,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使用该还原铁粉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9日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不含Ni粉,在铁基粉末的表面未附着有Ni。而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了Ni元素可以作为限制加入的合金成分的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不含Ni粉,在铁基粉末的表面未附着有Ni,烧结前进行加压成型处理。而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了Ni元素可以作为限制加入的合金成分的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为了发挥Ni元素的效果,烧结时在作为合金钢粉的主成分Fe必须使Ni充分扩散,而Ni在烧结时的扩散慢,在使用Ni的技术中需要进行长时间的烧结是公知常识。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样知晓常用的能够提高强度和韧性的合金成分Mo,Cu均无较长烧结时间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减少合金中Ni含量;(2)对比文件2给出了Ni元素可以作为限制加入的合金成分的技术启示,有动机保留对比文件1中的Mo,Cu合金成分以实现铁基烧结合金的强度和韧性;(3)本申请记载了考虑到烧结时间选择不添加Ni元素和选择保留Cu元素,这属于综合考量下的利弊权衡结果;(4)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部分合金化的铁粉的原料是还原铁粉,至于该烧结合金粉末中的铁粉是否仅由还原铁粉构成,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对部分还原铁粉进行表面Mo元素的扩散吸附,仅仅是为了有利于Mo元素的固溶强化,综合考虑烧结合金的应用工况和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简化粉末冶金的制备工艺,取消还原铁粉的预合金化步骤,这种选择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认为:(1)对比文件1中公开,Ni成分是在弱氧化性气氛中实施低温烧结而不进行烧结后的热处理的条件下实现800MPa以上的高拉伸强度的烧结体的必须条件,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没有动机减少合金中的Ni的含量;(2)本申请中不使用Ni元素获得了超过1000MPa的拉伸强度,获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中的混合粉中有关Mo的构成的说明实质上相同,不是区别技术特征;(4)选择不添加Ni元素和选择保留Cu元素不是权衡利弊的结果,对比文件2的启示阻碍了使用不含预合金Mo的还原铁粉作为铁基粉末,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仅需要排除合金成分中的Ni和Cu,还不能够改变Mo的含量,由此将不能得到如本申请中的合金成分,(5)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仅使用由铁和不可避免杂质组成的还原铁粉,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仅使用还原铁粉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5年12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0段(第1-13页);2019年0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粉末冶金用合金钢粉。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强度烧结用混合粉,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2段):该混合粉包含0.5~5wt%(与本申请的0.2~1.5质量%部分重叠)的部分合金化(即扩散吸附在铁粉表面)的Mo,0.5~4wt%的Cu粉,0.2~0.9wt%(落入了本申请0.1~1.0质量%的数值范围)的石墨粉,余量为还原铁粉(参见第0012段),该还原铁粉由铁和杂质组成,即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粉末冶金用合金钢粉。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不含Ni粉,在铁基粉末的表面未附着有Ni,其中铁粉为由铁和杂质组成的还原铁粉,没有进行表面扩散Mo的预合金化。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不需要长时间的烧结,同时可以得到兼具优良的强度和韧性的烧结材料的粉末冶金用合金钢。
如复审请求人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是,为了发挥Ni元素的效果,烧结时,为了使合金钢粉的主成分Fe的铁素体得到强化,则必须使Ni充分扩散,而Ni在烧结时的扩散慢,在使用Ni的技术中需要进行长时间的烧结,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减少合金中Ni的含量;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粉末冶金用合金钢粉,并记载了Ni在铁基粉末中会形成高Ni浓度层的网状组织,这种浓度层会使得合金材料的面疲劳强度降低,因此可以避免Ni向铁基粉末附着,在烧结合金时不期望添加Ni成分(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而且并不会降低烧结合金的面疲劳强度。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了这样的技术启示,在面临需要减少烧结时间同时确保合金的强度和韧性的技术问题时,Ni元素可以作为限制加入的合金成分;至于该烧结合金粉末中的铁粉是否仅由还原铁粉构成,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对部分还原铁粉进行表面Mo元素的扩散吸附,仅仅是为了有利于Mo元素的固溶强化,综合考虑烧结合金的应用工况和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简化粉末冶金的制备工艺,取消还原铁粉的预合金化步骤,这种选择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氧是金属粉末中常见的有害杂质元素,因而将其在铁基粉末中的含量限定为0.2质量%以下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铁基烧结体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强度烧结用混合粉,其也是一种铁基混合粉,并具体公开了该混合粉的烧结方法(即铁基烧结体的制造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8段):将Mo粉与铁粉混合,通过热处理实现部分合金化(即扩散吸附在铁粉表面,参见第0008段),其中铁粉可以为还原铁粉(参见第0012段),该还原铁粉必然由铁和杂质组成,混合Ni粉、Cu粉、石墨粉得到合金钢粉,将合金钢粉在1100-1200℃的RX气氛下烧结,得到铁基烧结体(参见说明书第0017-0018段),其中(参见说明书第0007段)Mo含量0.5~5wt%(与本申请的0.2~1.5质量%部分重叠),Cu含量0.5~4wt%,石墨粉含量0.2~0.9wt%(落入了本申请0.1~1.0质量%的数值范围)。
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不添加Ni,在铁基粉末的表面未附着有Ni,烧结前进行加压成型处理,其中铁粉为由铁和杂质组成的还原铁粉,没有进行表面扩散Mo的预合金化。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不需要长时间的烧结,同时可以得到兼具优良的强度和韧性的烧结材料的粉末冶金用合金钢。
如复审请求人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是,为了发挥Ni元素的效果,为了使合金钢粉的主成分Fe的铁素体得到强化,则必须使Ni充分扩散,而Ni在烧结时的扩散慢,在使用Ni的技术中需要进行长时间的烧结,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减少合金中Ni的含量;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粉末冶金用合金钢粉,并记载了Ni在铁基粉末中会形成高Ni浓度层的网状组织,这种浓度层会使得合金材料的面疲劳强度降低,因此可以避免Ni向铁基粉末附着,在烧结合金时不期望添加Ni成分(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而且并不会降低烧结合金的面疲劳强度。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了这样的技术启示,在面临需要减少烧结时间同时确保合金的强度和韧性的技术问题时,Ni元素可以作为限制加入的合金成分;至于该烧结合金粉末中的铁粉是否仅由还原铁粉构成,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对部分还原铁粉进行表面Mo元素的扩散吸附,仅仅是为了有利于Mo元素的固溶强化,综合考虑烧结合金的应用工况和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简化粉末冶金的制备工艺,取消还原铁粉的预合金化步骤,这种选择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作为能够提高铁基合金材料强度和韧性的Ni合金元素,为了发挥Ni元素的效果,为了使合金钢粉的主成分Fe的铁素体得到强化,则必须使Ni充分扩散,而Ni在烧结时的扩散慢,在使用Ni的技术中需要进行及其长时间的烧结(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粉末冶金机械零件》,韩凤麟,第154页,机械工业出版社,1987年12月),而正如复审请求人所述,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不需要长时间的烧结,同时可以得到兼具优良的强度和韧性的烧结材料的粉末冶金用合金钢。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样知晓作为铁基合金材料中常用的能够提高强度和韧性的合金成分Mo,Cu均无较长烧结时间的问题,面对这些熟知的条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减少烧结时间,容易产生减少Ni合金含量的动机;
(2)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需要考虑的是如何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减少烧结时间同时可以得到兼具优良的强度和韧性的烧结材料的粉末冶金用合金钢,其并非完全等同于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提高烧结体的面压疲劳强度;基于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给出了Ni元素可以作为限制加入的合金成分的技术启示,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作为铁基合金材料中常用的合金成分Mo,Cu均能强化铁素体,这些元素和以它们合金化的烧结铁基合金材料皆具有较高的机械强度(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粉末冶金机械零件》,韩凤麟,第154页,机械工业出版社,1987年12月),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Mo,Cu合金成分均能实现铁基烧结合金的强度和韧性,而又不会使得烧结时间变长,显然是需要保留的成分;
(3)根据权利要求1和3的限定,“其中铁粉为由铁和杂质组成的还原铁粉,没有进行表面扩散Mo的预合金化”属于区别技术特征;
(4)对比文件2给出了这样的技术启示,为了获得合金某一方面的优良特性,可以不添加对合金材料强度和韧性有利的Ni元素成分,同时根据复审请求人在本申请的说明书中的记载 “在本发明中,可以根据目的添加用于改善特性的添加材料。例如,为了改善烧结体的强度,可以适当添加Ni粉”(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74段),选择不添加Ni元素和选择保留Cu元素正是综合考量下的利弊权衡结果;(5)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部分合金化的铁粉的原料是还原铁粉,还原铁粉的的成分显然是铁和不期望的杂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