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子资源分发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263
决定日:2020-01-17
委内编号:1F2871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34869.1
申请日:2016-04-14
复审请求人:浙江翼信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颜燕
合议组组长:冯晓明
参审员:奇琳
国际分类号:H04L12/58;G06Q20/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区别特征中部分已经被另一份对比文件公开,其余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34869.1,名称为“一种电子资源分发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浙江翼信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4月14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2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申请日2016年04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电子资源分发方法,包括:
接收第一用户发送的电子资源分发请求,其中所述电子资源分发请求中携带有待分发电子资源的分发参数信息和领取所述电子资源所需满足的预设条件,所述领取所述电子资源所需满足的预设条件包括领取所述电子资源所需完成的任务;
根据所述分发参数信息,为满足所述预设条件的第二用户分发所述待分发电子资源,包括:根据所述分发参数信息,为完成所述任务的第二用户分发所述待分发电子资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所述电子资源分发请求中还携带有所述任务的任务描述信息;以及
在为完成所述任务的第二用户分发所述待分发电子资源之前,还包括:
收集所述第二用户完成所述任务的任务结果得到任务结果列表;
向所述第一用户展示所述任务结果列表;并
接收所述第一用户根据所述任务结果列表反馈的评估结果;以及
为完成所述任务的第二用户分发所述待分发电子资源,具体包括:
根据所述评估结果,为完成所述任务的第二用户分发所述待分发电子资源。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所述分发参数信息包括待分发目标用户数量N;以及
收集所述第二用户完成所述任务的任务结果得到任务结果列表,具体包括:
根据所述待分发目标用户数量N,收集N个第二用户完成所述任务的任务结果得到任务结果列表。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方法,所述分发参数信息还包括待分发电子资源的总额;所述评估结果包括所述第一用户根据所述任务结果列表选择出的第三用户的信息;以及
根据所述评估结果,为完成所述任务的第二用户分发所述待分发电子资源,具体包括:
按照预设的分发比例和待分发电子资源的总额,确定为所述第三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
根据确定出的电子资源额度,为所述第三用户分发相应额度的电子资源;以及
为所述第二用户中、除第三用户以外的其余用户分发剩余电子资源。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为所述除第三用户以外的其余用户中的任一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不超过为所述第三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或者为所述除第三用户以外的其余用户中的任一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大于为所述第三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或者为所述第三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0;或者为所述除第三用户以外的其余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为0。
6.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方法,所述分发参数信息还包括待分发电子资源的总额;所述评估结果包括所述第一用户根据所述任务结果列表选择出的第四用户的信息;以及
根据所述评估结果,为完成所述任务的第二用户分发所述待分发电子资源,具体包括:
根据为所述第四用户和所述除第四用户以外的其余用户设置的权重、以及待分发电子资源的总额,分别确定为所述第四用户和所述除第四用户以外的其余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
根据确定出的、为第四用户分发的电子额度和为所述除第四用户以外的其余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分别为所述第四用户和所述除第四用户以外的其余用户分发相应额度的电子资源。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为所述第四用户设置的权重不低于为所述除第四用户以外的其余用户中的任一用户设置的权重;和/或为所述除第四用户以外的其余用户设置的权重为0。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所述评估结果还包括所述第一用户选择出的第五用户的信息;以及为所述第五用户设置的权重低于为所述第四 用户和除所述第四用户和第五用户以外的其余用户设置的权重;和/或为所述第五用户设置的权重为0。
9.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方法,所述分发参数信息还包括待分发电子资源的总额;所述评估结果包括所述第一用户根据所述任务结果列表确定出的、所述第二用户完成任务质量的排序结果;以及
根据所述评估结果,为完成所述任务的第二用户分发所述待分发电子资源,具体包括:
根据所述排序结果和待分发电子资源的总额,分别确定为每一第二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其中,为排序在后的第二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小于为排序在前的第二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
根据确定出的、为每一第二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为每一第二用户分发相应额度的电子资源。
10.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方法,所述任务描述信息包括所述任务的任务类型信息,所述任务类型信息包括视频任务、图片任务或者语音任务。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所述第一用户和第二用户为即时通信工具用户,所述电子资源分发方法用于通过即时通信工具进行电子资源分发。
12. 一种电子资源分发装置,包括:
第一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第一用户发送的电子资源分发请求,其中所述电子资源分发请求中携带有待分发电子资源的分发参数信息和领取所述电子资源所需满足的预设条件,所述领取所述电子资源所需满足的预设条件包括领取所述电子资源所需完成的任务;
分发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分发参数信息,为满足所述预设条件的第二用户分发所述待分发电子资源,包括:根据所述分发参数信息,为完成所述任务的第二用户分发所述待分发电子资源。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所述电子资源分发请求中还携带有所述任务的任务描述信息;以及
所述装置,还包括收集单元、展示单元和第二接收单元,其中:
所述收集单元,用于在所述分发单元为完成所述任务的第二用户分发所述待分发电子资源之前,收集所述第二用户完成所述任务的任务结果得到任务结果列表;
所述展示单元,用于向所述第一用户展示所述任务结果列表;
所述第二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第一用户根据所述任务结果列表反馈的评估结果;
所述分发单元,用于根据所述评估结果,为完成所述任务的第二用户分发所述待分发电子资源。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所述分发参数信息包括待分发目标用户数量N;以及
所述收集单元,具体用于根据所述待分发目标用户数量N,收集N个第二用户完成所述任务的任务结果得到任务结果列表。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装置,所述分发参数信息还包括待分发电子资源的总额;所述评估结果包括所述第一用户根据所述任务结果列表选择出的第三用户的信息;以及
所述分发单元,包括:
第一确定子单元,用于按照预设的分发比例和待分发电子资源的总额,确定为所述第三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
第一分发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第一确定子单元确定出的电子资源额度,为所述第三用户分发相应额度的电子资源;以及为所述第二用户中、除第三用户以外的其余用户分发剩余电子资源。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装置,为所述除第三用户以外的其余用户中的任一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不超过为所述第三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或者为所述除第三用户以外的其余用户中的任一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大于为所述第三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或者为所述第三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0;或者为所述除第三用户以外的其余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为0。
17. 根据权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装置,所述分发参数信息还包括待分发电子资源的总额;所述评估结果包括所述第一用户根据所述任务结果列 表选择出的第四用户的信息;以及
所述分发单元,包括:
第二确定子单元,用于根据为所述第四用户和除第四用户以外的其余用户设置的权重、以及待分发电子资源的总额,分别确定为所述第四用户和所述除第四用户以外的其余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
第二分发子单元,用于根据确定出的、为第四用户分发的电子额度和为除第四用户以外的其余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分别为所述第四用户和所述除第四用户以外的其余用户分发相应额度的电子资源。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装置,为所述第四用户设置的权重不低于为所述除第四用户以外的其余用户中的任一用户设置的权重;和/或为所述除第四用户以外的其余用户设置的权重为0。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所述评估结果还包括所述第一用户选择出的第五用户的信息;以及为所述第五用户设置的权重低于为所述第四用户和除第四用户和第五用户以外的其余用户设置的权重;和/或为所述第五用户设置的权重为0。
20. 根据权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装置,所述分发参数信息还包括待分发电子资源的总额;所述评估结果包括所述第一用户根据所述任务结果列表确定出的、所述第二用户完成任务质量的排序结果;以及
所述分发单元,包括:
第三确定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排序结果和待分发电子资源的总额,分别确定为每一第二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其中,为排序在后的第二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小于为排序在前的第二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
第三分发子单元,用于根据确定出的、为每一第二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为每一第二用户分发相应额度的电子资源。
21. 根据权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装置,所述任务描述信息包括所述任务的任务类型信息,所述任务类型信息包括视频任务、图片任务或者语音任务。
2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所述第一用户和第二用户为即时通 信工具用户,所述电子资源分发方法用于通过即时通信工具进行电子资源分发。”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5096137A,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对比文件2:CN 105049423A,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1日。
驳回理由为:权利要求1-10、12-2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到权利要求1中,将权利要求13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到权利要求12中,删除了权利要求2和13,并重新对权利要求进行编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20。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并没有设置领取资源所需满足的条件,更不可能在用户请求获取资源时验证该用户是否满足条件,并仅在用户满足预设条件时才将资源发送给该用户。本申请的整个分发过程需要第一用户、服务器以及第二用户的共同参与。(2)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是用户完成服务器预先设定的指定操作事件后拥有获取网络资源的权限,整个过程仅涉及用户和服务器之间的交互,没有第三方用户的参与;对比文件2中分享的是服务器中的网络业务资源,目的是针对一部分类型的网络业务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该网络业务资源所具有的总量以及分配给各用户的数量并不是由某一用户设定的,而是由服务器统一规划的,该网络业务资源并不是用户1自身触发的资源,也不是基于其他用户设定而产生的资源;对比文件2的应用场景中不存在需要从多个完成任务的用户中选取一定数量的用户进行授权的情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0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6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该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和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此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给出了当用户完成预设的任务即可获得网络业务资源的技术启示,结合本领域中由分发电子资源的用户设置领取电子资源的条件的公知常识,能够想到设置领取资源所满足的条件,并将电子资源分配给满足条件的用户。对比文件1从技术架构来讲,其与本申请一致,也是第一用户——服务器——第二用户的架构。(2)由分发电子资源的用户来设置任务和限制条件,并且在发放电子资源的同时来设置任务或者领取电子资源用户的限制条件,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为了保证第二用户完成的任务质量,由第一用户对第二用户完成任务的质量进行评估,是常见的电子资源分发方式;并且在本领域中,对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评分或者评估并且根据评估结果来分配电子资源,以及选取一定数量的用户进行电子资源的分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2、3中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将权利要求12、13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到权利要求11中,并删除了权利要求2、3、12和13,并重新对权利要求进行了编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16。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至少包括如下区别特征:区别特征(1):所述电子资源分发请求中携带有领取所述电子资源所需满足的预设条件,所述领取所述电子资源所需满足的预设条件包括领取所述电子资源所需完成的任务,所述电子资源分发请求中还携带有所述任务的任务描述信息;根据所述分发参数信息,为满足所述预设条件的第二用户分发所述待分发电子资源,包括:根据所述分发参数信息,为完成所述任务的第二用户分发所述待分发电子资源;区别特征(2):在为完成所述任务的第二用户分发所述待分发电子资源之前,还包括:收集所述第二用户完成所述任务的任务结果得到任务结果列表;向所述第一用户展示所述任务结果列表;并接收所述第一用户根据所述任务结果列表反馈的评估结果;以及为完成所述任务的第二用户分发所述待分发电子资源,具体包括:根据所述评估结果,为完成所述任务的第二用户分发所述待分发电子资源;所述分发参数信息包括待分发目标用户数量N,收集所述第二用户完成所述任务的任务结果得到任务结果列表,具体包括:根据所述待分发目标用户数量N,收集N个第二用户完成所述任务的任务结果得到任务结果列表;所述分发参数信息还包括待分发电子资源的总额;所述评估结果包括所述第一用户根据所述任务结果列表选择出的第三用户的信息;以及根据所述评估结果,为完成所述任务的第二用户分发所述待分发电子资源,具体包括:按照预设的分发比例和待分发电子资源的总额,确定为所述第三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根据确定出的电子资源额度,为所述第三用户分发相应额度的电子资源;以及为所述第二用户中、除第三用户以外的其余用户分发剩余电子资源。
复审请求人还认为:1、对比文件1并没有设置领取资源所需满足的条件,更不可能在用户请求获取资源时验证该用户是否满足条件,并仅在用户满足预设条件时才将资源发送给该用户,且无法控制获取资源的用户数量,因此,对比文件1中只能在分享资源时选择欲分享的用户,并将网页链接发送给选择的用户,资源分享方式单一。而本申请的整个电子资源分发的过程需要第一用户、服务器以及第二用户的共同参与。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复审请求人认为的区别特征(1)和(2)。2、首先,对比文件2的方案是:用户1完成服务器内预先设定的指定操作事件,当服务器验证该用户1完成指定操作时间后,用户1即可拥有获取相应网络资源的权限,也就是说,整个权限管理过程中仅涉及单个用户和服务器之间的交互,不需要除用户以外的第三方用户参与。而本申请整个电子资源分发的过程中涉及第一用户、服务器以及第二用户的共同参与,且可以第一用户可以自主设置获取电子资源的人数(即待分发目标用户数量)并根据各个第二用户执行任务的情况干预最终的电子资源分配结果。其次,对比文件2中分享的是服务器中的网络业务资源,目的是针对一部分类型的网络业务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该网络业务资源所具有的总量以及分配给各用户的数量并不是由某一用户设定的,而是由服务器统一规划的,也就是说,该网络业务资源并不是用户1自身触发的资源,也不是基于其他用户设定的而产生的资源,而本申请中,待分发电子资源的分发参数信息和领取所述电子资源所需满足的预设条件均是由用户设定的,且评估结果是由第一用户确定的。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复审请求人认为的区别特征(1)和(2),复审请求人认为区别特征并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电子资源分发方法,包括:
接收第一用户发送的电子资源分发请求,其中所述电子资源分发请求中携带有待分发电子资源的分发参数信息和领取所述电子资源所需满足的预设条件,所述领取所述电子资源所需满足的预设条件包括领取所述电子资源所需完成的任务;
根据所述分发参数信息,为满足所述预设条件的第二用户分发所述待分发电子资源,包括:根据所述分发参数信息,为完成所述任务的第二用户分发所述待分发电子资源;
所述电子资源分发请求中还携带有所述任务的任务描述信息;以及
在为完成所述任务的第二用户分发所述待分发电子资源之前,还包括:
收集所述第二用户完成所述任务的任务结果得到任务结果列表;
向所述第一用户展示所述任务结果列表;并
接收所述第一用户根据所述任务结果列表反馈的评估结果;以及
为完成所述任务的第二用户分发所述待分发电子资源,具体包括:
根据所述评估结果,为完成所述任务的第二用户分发所述待分发电子资源;
所述分发参数信息包括待分发目标用户数量N;以及
收集所述第二用户完成所述任务的任务结果得到任务结果列表,具体包括:
根据所述待分发目标用户数量N,收集N个第二用户完成所述任务的任务结果得到任务结果列表;
所述分发参数信息还包括待分发电子资源的总额;所述评估结果包括所述第一用户根据所述任务结果列表选择出的第三用户的信息;以及
根据所述评估结果,为完成所述任务的第二用户分发所述待分发电子资源,具体包括:
按照预设的分发比例和待分发电子资源的总额,确定为所述第三用 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
根据确定出的电子资源额度,为所述第三用户分发相应额度的电子资源;以及
为所述第二用户中、除第三用户以外的其余用户分发剩余电子资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为所述除第三用户以外的其余用户中的任一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不超过为所述第三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或者为所述除第三用户以外的其余用户中的任一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大于为所述第三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或者为所述第三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0;或者为所述除第三用户以外的其余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为0。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所述分发参数信息还包括待分发电子资源的总额;所述评估结果包括所述第一用户根据所述任务结果列表选择出的第四用户的信息;以及
根据所述评估结果,为完成所述任务的第二用户分发所述待分发电子资源,具体包括:
根据为所述第四用户和所述除第四用户以外的其余用户设置的权重、以及待分发电子资源的总额,分别确定为所述第四用户和所述除第四用户以外的其余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
根据确定出的、为第四用户分发的电子额度和为所述除第四用户以外的其余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分别为所述第四用户和所述除第四用户以外的其余用户分发相应额度的电子资源。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为所述第四用户设置的权重不低于为所述除第四用户以外的其余用户中的任一用户设置的权重;和/或为所述除第四用户以外的其余用户设置的权重为0。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所述评估结果还包括所述第一用户选择出的第五用户的信息;以及为所述第五用户设置的权重低于为所述第四用户和除所述第四用户和第五用户以外的其余用户设置的权重;和/或为所述第五用户设置的权重为0。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所述分发参数信息还包括待分发电 子资源的总额;所述评估结果包括所述第一用户根据所述任务结果列表确定出的、所述第二用户完成任务质量的排序结果;以及
根据所述评估结果,为完成所述任务的第二用户分发所述待分发电子资源,具体包括:
根据所述排序结果和待分发电子资源的总额,分别确定为每一第二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其中,为排序在后的第二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小于为排序在前的第二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
根据确定出的、为每一第二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为每一第二用户分发相应额度的电子资源。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所述任务描述信息包括所述任务的任务类型信息,所述任务类型信息包括视频任务、图片任务或者语音任务。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所述第一用户和第二用户为即时通信工具用户,所述电子资源分发方法用于通过即时通信工具进行电子资源分发。
9. 一种电子资源分发装置,包括:
第一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第一用户发送的电子资源分发请求,其中所述电子资源分发请求中携带有待分发电子资源的分发参数信息和领取所述电子资源所需满足的预设条件,所述领取所述电子资源所需满足的预设条件包括领取所述电子资源所需完成的任务;
分发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分发参数信息,为满足所述预设条件的第二用户分发所述待分发电子资源,包括:根据所述分发参数信息,为完成所述任务的第二用户分发所述待分发电子资源;
所述电子资源分发请求中还携带有所述任务的任务描述信息;以及
所述装置,还包括收集单元、展示单元和第二接收单元,其中:
所述收集单元,用于在所述分发单元为完成所述任务的第二用户分发所述待分发电子资源之前,收集所述第二用户完成所述任务的任务结果得到任务结果列表;
所述展示单元,用于向所述第一用户展示所述任务结果列表;
所述第二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第一用户根据所述任务结果列表 反馈的评估结果;
所述分发单元,用于根据所述评估结果,为完成所述任务的第二用户分发所述待分发电子资源;
所述分发参数信息包括待分发目标用户数量N;以及
所述收集单元,具体用于根据所述待分发目标用户数量N,收集N个第二用户完成所述任务的任务结果得到任务结果列表;
所述分发参数信息还包括待分发电子资源的总额;所述评估结果包括所述第一用户根据所述任务结果列表选择出的第三用户的信息;以及
所述分发单元,包括:
第一确定子单元,用于按照预设的分发比例和待分发电子资源的总额,确定为所述第三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
第一分发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第一确定子单元确定出的电子资源额度,为所述第三用户分发相应额度的电子资源;以及为所述第二用户中、除第三用户以外的其余用户分发剩余电子资源。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为所述除第三用户以外的其余用户中的任一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不超过为所述第三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或者为所述除第三用户以外的其余用户中的任一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大于为所述第三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或者为所述第三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0;或者为所述除第三用户以外的其余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为0。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所述分发参数信息还包括待分发电子资源的总额;所述评估结果包括所述第一用户根据所述任务结果列表选择出的第四用户的信息;以及
所述分发单元,包括:
第二确定子单元,用于根据为所述第四用户和除第四用户以外的其余用户设置的权重、以及待分发电子资源的总额,分别确定为所述第四用户和所述除第四用户以外的其余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
第二分发子单元,用于根据确定出的、为第四用户分发的电子额度和为除第四用户以外的其余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分别为所述第四 用户和所述除第四用户以外的其余用户分发相应额度的电子资源。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为所述第四用户设置的权重不低于为所述除第四用户以外的其余用户中的任一用户设置的权重;和/或为所述除第四用户以外的其余用户设置的权重为0。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所述评估结果还包括所述第一用户选择出的第五用户的信息;以及为所述第五用户设置的权重低于为所述第四用户和除第四用户和第五用户以外的其余用户设置的权重;和/或为所述第五用户设置的权重为0。
14.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所述分发参数信息还包括待分发电子资源的总额;所述评估结果包括所述第一用户根据所述任务结果列表确定出的、所述第二用户完成任务质量的排序结果;以及
所述分发单元,包括:
第三确定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排序结果和待分发电子资源的总额,分别确定为每一第二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其中,为排序在后的第二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小于为排序在前的第二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
第三分发子单元,用于根据确定出的、为每一第二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为每一第二用户分发相应额度的电子资源。
15.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所述任务描述信息包括所述任务的任务类型信息,所述任务类型信息包括视频任务、图片任务或者语音任务。
16.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所述第一用户和第二用户为即时通信工具用户,所述电子资源分发方法用于通过即时通信工具进行电子资源分发。”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11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5096137A,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对比文件2:CN 105049423A,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1日。
1.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资源分发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分享资源的方法、服务器和终端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4]-[0042]、[0047]-[0052]、[0055]-[0081]段):步骤301,第一终端设备获取资源分享参数信息;步骤302,所述第一终端设备向服务器发送包括用户标识和资源分享参数信息的资源分享请求;步骤303,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第一终端设备发送的包括用户标识和资源分享参数信息的资源分享请求(相当于接收第一用户发送的电子资源分发请求,电子资源分发请求中携带有待分发电子资源的分发参数信息);步骤304,所述服务器根据接收的资源分享请求更新所述用户标识指示的用户的账户信息,并且分配与所述资源分享参数信息相应的资源;步骤309,所述第一终端设备响应于用户的指令,将所述网页链接分享给指定的另一用户;步骤310,所述服务器接收第二终端设备发送的用于获取分享的预定支数的彩票的资源获取请求;步骤312,所述服务器将提取到的彩票的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终端设备(相当于根据分发参数信息,为第二用户分发待分发电子资源);对于乐享福袋,其相应的资源分享参数信息除包括普通福袋对应的资源分享参数信息外,还可包括分享所述预购买的彩票的人数,则所述网页链接还包括分享所述欲购买的彩票的人数的信息(相当于分发参数信息包括待分发目标用户数量N)。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电子资源分发请求中携带有领取所述电子资源所需满足的预设条件,所述领取所述电子资源所述满足的预设条件包括领取所述电子资源所需完成的任务,为满足所述预设条件的第二用户分发所述待分发电子资源,为完成所述任务的第二用户分发所述待分发电子资源;电子资源分发请求中还携带有所述任务的任务描述信息;(2)在为完成所述任务的第二用户分发所述待分发电子资源之前,还包括:收集所述第二用户完成所述任务的任务结果得到任务结果列表;向所述第一用户展示所述任务结果列表;并接收所述第一用户根据所述任务结果列表反馈的评估结果;以及为完成所述任务的第二用户分发所述待分发电子资源,具体包括:根据所述评估结果,为完成所述任务的第二用户分发所述待分发电子资源;收集所述第二用户完成所述任务的任务结果得到任务结果列表,具体包括:根据所述待分发目标用户数量N,收集N个第二用户完成所述任务的任务结果得到任务结果列表;所述分发参数信息还包括待分发电子资源的总额;所述评估结果包括所述第一用户根据所述任务结果列表选择出的第三用户的信息;以及根据所述评估结果,为完成所述任务的第二用户分发所述待分发电子资源,具体包括:按照预设的分发比例和待分发电子资源的总额,确定为所述第三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根据确定出的电子资源额度,为所述第三用户分发相应额度的电子资源;以及为所述第二用户中、除第三用户以外的其余用户分发剩余电子资源。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强用户对于电子资源派发对象的控制。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权限管理系统、装置及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131]-[0160]段及图6):网络业务提供商在向用户提供网络业务时,通常会将网络业务划分为不同类型,并为不同类型的网络业务资源对应设置不同的获取权限;步骤602,在提供网络业务的过程中,播放目标内容;步骤604,获取用户针对目标内容所完成的指定操作事件;步骤606,以指定操作事件为凭证,与后台服务器交互获取登录业务客户端的用户帐号的目标权限,该目标权限是指获取目标类型的网络业务资源的权限。业务客户端根据用户针对目标内容所完成的指定操作事件,生成相应的事件记录信息,其中,事件记录信息可以包括事件类型和事件描述信息。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用户完成预设任务而获资源。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当用户完成指定的任务即可获得网络业务资源以及获取任务信息同时获取任务描述信息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完成任务即可获得网络业务资源的技术启示下,为了增强对领取对象的控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电子资源分发中,用户完成任务即可获得电子资源;此外,本领域熟知,完成任务领取电子资源时,由发起分配电子资源的用户方来设置任务和限制条件,并且通常是在发放电子资源的同时来设置任务或者领取电子资源用户的限制条件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电子资源分发请求中携带有预设条件,预设条件包括用户需要完成的任务,并为满足条件的第二用户分发电子资源。
对于区别特征(2),为了保证第二用户完成任务的质量,并且由第一用户对第二用户完成任务的质量进行评估,并且在本领域中,通过发起的第一用户评分或者评估完成任务的情况,从而对完成任务好的第二用户多分配资源,对完成任务不好的第二用户少分配资源,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为了获取所有第二用户完成任务的情况,而设置根据待分发目标数量N,收集N个第二用户完成所述任务的任务结果得到任务结果列表,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为了根据完成任务质量的好坏来区分不同的用户并且根据完成任务质量的好坏程度进行电子资源的额度分配,而设置分发参数信息还包括待分发电子资源的总额,评估结果包括第一用户根据任务结果列表选择出的第三用户的信息,以及根据评估结果,按照预设的分发比例和待分发电子资源的总额,来确定第三用户、第二用户、以及其余用户的电子资源额度,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而,收集第二用户的任务结果列表,接收第一用户的评估结果,并且根据评估结果,为完成所述任务的第二用户分发待分发电子资源,以及具体的设置电子资源的分发比例和额度,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为了使得完成任务质量不好的用户获取较少的电子资源或者不获取电子资源,而设置为除第三用户以外的其余用户中的任一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不超过为所述第三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或者为所述除第三用户以外的其余用户中的任一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大于第三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或为第三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为0;或者为除第三用户以外的其余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为0,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为了使得用户可以自己选择出分配电子资源较多的第二用户,而设置分发参数包括待分发的电子资源的总额,以及评估结果包括第一用户根据任务结果列表选择出的第四用户的信息,以及将第四用户与其他用户区分开并分配相应的电子资源额度,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为了使得用户给自己选择出的完成任务的第二用户多分配电子资源,而设置相应的第四用户和其他用户的权重,和/或为除第四用户以外的其余用户设置的权重为0,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3,为了根据用户设置的分发比例和电子资源的总额来分配电子资源并且根据用户的选择来区分出分配电子资源较少的第二用户,而设置评估结果还包括第一用户选择出的第五用户的信息以及为第五用户设置和其他用户的权重比例分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为了使得用户区分出完成任务结果优劣的第二用户,并且根据完成任务结果优劣的情况进行电子资源的分配,而设置分发参数还包括待发送电子资源的总额,以及评估结果区分出第一用户根据任务结果列表确定出的、第二用户完成任务的质量的排序结果,并且根据排序结果来区分第二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的额度,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94]段):业务客户端520根据用户针对目标内容所完成的指定操作时间,生成相应的事件记录信息,其中,事件记录信息可以包括事件类型和事件描述信息;事件描述信息可以包括内容观看事件、物品兑换事件、播放链接分享事件、兑换链接分享事件。并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使得其他用户增加获取电子资源的兴趣。而为了丰富电子资源派发方式,增加其他用户参与抢电子资源的兴趣,而设置任务类型信息包括图片任务或者语音任务,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2]-[0074]段):将所述网页链接通过预定的分享方式分享给指定的另一用户,所述分享方式是即时通讯应用、邮件、MMS、SMS或专用应用;其中,专用应用可包括多种,例如微博、论坛等,所述专用应用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设置。具体地,所述应用程序中可预先设置多个应用的接口,当用户需要进行资源分享时,可点击分享或转发按键,所述第一终端设备调用相应的应用的接口,将所述网页链接发送给其他用户,又或者用户可复制所述网页链接,通过消息的方式将其发送给如论坛或某手机用户。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资源分发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分享资源的方法、服务器和终端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4]-[0042]、[0047]-[0052]、[0055]-[0081]段):步骤301,第一终端设备获取资源分享参数信息;步骤302,所述第一终端设备向服务器发送包括用户标识和资源分享参数信息的资源分享请求;步骤303,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第一终端设备发送的包括用户标识和资源分享参数信息的资源分享请求(相当于接收第一用户发送的电子资源分发请求,电子资源分发请求中携带有待分发电子资源的分发参数信息);步骤304,所述服务器根据接收的资源分享请求更新所述用户标识指示的用户的账户信息,并且分配与所述资源分享参数信息相应的资源;步骤309,所述第一终端设备响应于用户的指令,将所述网页链接分享给指定的另一用户;步骤310,所述服务器接收第二终端设备发送的用于获取分享的预定支数的彩票的资源获取请求;步骤312,所述服务器将提取到的彩票的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终端设备(相当于根据分发参数信息,为第二用户分发待分发电子资源);对于乐享福袋,其相应的资源分享参数信息除包括普通福袋对应的资源分享参数信息外,还可包括分享所述预购买的彩票的人数,则所述网页链接还包括分享所述欲购买的彩票的人数的信息(相当于分发参数信息包括待分发目标用户数量N)。
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电子资源分发请求中携带有领取所述电子资源所需满足的预设条件,所述领取所述电子资源所述满足的预设条件包括领取所述电子资源所需完成的任务,为满足所述预设条件的第二用户分发所述待分发电子资源,为完成所述任务的第二用户分发所述待分发电子资源;电子资源分发请求中还携带有所述任务的任务描述信息;(2)在为完成所述任务的第二用户分发所述待分发电子资源之前,还包括:收集所述第二用户完成所述任务的任务结果得到任务结果列表;向所述第一用户展示所述任务结果列表;并接收所述第一用户根据所述任务结果列表反馈的评估结果;以及为完成所述任务的第二用户分发所述待分发电子资源,具体包括:根据所述评估结果,为完成所述任务的第二用户分发所述待分发电子资源;收集所述第二用户完成所述任务的任务结果得到任务结果列表,具体包括:根据所述待分发目标用户数量N,收集N个第二用户完成所述任务的任务结果得到任务结果列表;所述分发参数信息还包括待分发电子资源的总额;所述评估结果包括所述第一用户根据所述任务结果列表选择出的第三用户的信息;以及根据所述评估结果,为完成所述任务的第二用户分发所述待分发电子资源,具体包括:按照预设的分发比例和待分发电子资源的总额,确定为所述第三用户分发的电子资源额度;根据确定出的电子资源额度,为所述第三用户分发相应额度的电子资源;以及为所述第二用户中、除第三用户以外的其余用户分发剩余电子资源;(3)设置具体的单元来实现方法步骤所实现的功能。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的权利要求9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强用户对于电子资源派发对象的控制。
针对区别特征(1)、(2),参见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的区别特征(1)、(2)的评述可知,上述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2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解决增强用户对于电子资源派发对象的控制的技术问题。
针对区别特征(3),为了根据方法实现产品,而设置具体的单元来实现方法步骤所实现的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9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9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16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参见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对权利要求2-8的评述,所述权利要求10-1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及设置具体的单元来实现方法步骤所实现的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所述权利要求10-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参见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终端设备向服务器发送资源分享请求,服务器根据资源分享请求分享资源给第二用户终端的技术方案,因此,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给出了当用户完成预设的任务即可获得网络业务资源的技术启示,结合本领域中由分发电子资源的用户设置领取电子资源的条件的公知常识,能够想到设置领取资源所满足的条件,并将电子资源分配给满足条件的用户。
2、参见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权限管理系统、装置、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131]-[0160]段及图6):网络业务提供商在向用户提供网络业务时,为不同类型的网络业务资源对应设置不同的权限,用户完成针对目标内容所完成指定操作事件后,与后台服务器交互获取登录业务客户端的用户账号的目标权限。对比文件2给出了当用户完成指定的任务即可获得网络业务资源以及获得任务信息同时获取任务描述信息的技术启示。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在服务器处设置任务和限制条件,还是由发起分配电子资源的用户使用客户端向服务器发送信令从而实现对电子资源分配领取的任务和限制条件,都是可以根据用户需求自行选择的,因此,由发起分配电子资源的用户方来设置任务和限制条件,并且通常在发放电子资源的同时来设置任务或者领取电子资源用户的限制条件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区别特征(2),参见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用户完成质量进行评估,并且根据评估设置具体的电子资源分配方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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